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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典(288001)

华夏经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重要提示 
华夏经典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原 中信经典 配置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证监基金字[2004]7 号批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根 据中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于核准 中信经典 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 等四
只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09]1 号) , 本 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更 换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 2010 年 3 月 11 日刊登的《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修
订 中 信 经 典 配 置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 , 有 关 的 基 金 合 同 修 订 自
2010 年 3 月 24 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享 受基金 收益,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 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
风险,由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本 基金 追求资 产配置动 态平衡、 收益和长 期资
本增值平衡 ,风险适 中。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全面 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并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市 场,谨慎 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2 年 3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招募说明 书中的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 理人.................................................................................................................... 4 四、基金托 管人.................................................................................................................. 11 五、相关服 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 募集.................................................................................................................. 41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的 历史沿革.......................................................................................................... 41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1 十、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与转托 管等业务 .......................................................................... 65 十一、基金 的投资.............................................................................................................. 66 十二、基金 的业绩.............................................................................................................. 74 十三、基金 的财产.............................................................................................................. 75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76 十五、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80 十六、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1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83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3 十九、风险 揭示.................................................................................................................. 86 二十、基金 的终止和 清算 .................................................................................................. 87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5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与 查阅 ................................................................................ 108 二十六、备 查文件............................................................................................................ 108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一、绪言 《 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华 夏经典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关于 核准中信 经典配置 证券 投资基金等 四只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 批复 》 和其它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并 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 书 作 出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中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代表以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华夏 经典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基 金管理人对 其定期做 出的更新 。 基金合同: 指《 华夏 经典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的任 何修订和 补充 。 发售 公告: 指原《中信 经典配置 证券投资 基金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指《 华夏 经典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及对 托 管协议 的任 何修订和 补充 。 《暂行办法》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 国务院批 准并 于 11 月 14 日实 施的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2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现已废 止 。 《试点办法》 :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 由中国证 监会发布 并实施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试点办 法》 ,现已 废止 。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经 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并公 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及颁 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1 号 令 形 式 发 布,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正 式施行的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的修 订。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 第九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 议通过并 颁布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 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登记结算机 构 : 指办理基金 登记、注 册、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的 登 记结算机 构 指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或 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基 金 登记结算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及基 金代销机 构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3 基金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以 及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 可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的其 他机构投 资者(如 QFII )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 明书公告 之日起到 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 时间 段,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期间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其 他相关 证券 交易 场所的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的 开放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有效 申请的日 期 。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购 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向基金管 理人 申请赎回 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 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 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 行为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价 差、 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约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4 基金资产总 值: 包括基金购 买的各类 证券价值 、 银 行存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 基金账户: 指 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 记录其持有该 登记 结算机构办 理 登记结 算 的基金 份额及其 变更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 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 账 户。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每六个月 对原招 募说 明书 进行的内容 更新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 无 法抗拒 、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 件、 证 券交 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5 联系人:崔 雁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注册资 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 股权结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49% 南方工业资 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11% 山东省农村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 TION OF CANADA 10% 山东海丰国 际航运集 团有限公 司 10% 无锡市国联 发展(集 团)有限 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 师。 现任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中 国中信集 团公司董事 、总经理 助理,中 信控股有 限责任公 司董 事、中信国 际金融控 股有限公 司董事、 中信 资本市场控 股有限公 司董事、 中信证券 国际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中 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总经理、董 事,北 京 华远经济 建设公司 副总经理 ,加 拿大枫叶银 行证券公 司部门副 经理,华 夏证 券公司发行 部副总经 理,南方 证券公司 副总裁等 职务 。 范勇宏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博士。曾 任华夏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华北业 务总监、 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东 四营业部 总经理、 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 :独立董 事,学士 。现已退 休。 中国 《证 券法》 、 《信 托法》 、 《 基金法》 三部重要 民商法律起 草工作的 主要组织 者和参与 者。曾在 全国 人大财经委 员会和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印 制管 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现任海问 投资咨询 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中 央财 经大 学会计系 副教授。曾 在毕马威 国际会计 纽约分部 从事审计 和财 务分析工作 。 涂建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现任太平 洋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党委 书记。曾 任中国国 际贸易促 进委员会资 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资产管理 中心主任 。 滕天鸣先生 :执行副 总经理, 硕士。曾 任公司总 经理 助理和机构 理财部总 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 。现任华 夏大盘精 选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夏策 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张后奇先生 :副总经 理,博士 。曾任公 司总经理 助理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6 刘文动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 。曾任公 司总经理 助理 等。 吴志军先生 :副总经 理, 学士 。曾任上 海分公司 总经 理、市场总 监、公司 总经理助 理 等。 林浩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曾任基金 经理助理 、研 究总监、社 保组合基 金经理、 公司总经 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 :督察长 ,硕士。 曾在中国 金融出版 社工 作。 周伟明先生 :监事, 硕士。现 任西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发展 中心高级 研究员、 市场研究 部经理、副 总经理。 曾任江苏 联合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研究发展部 研究员、 上海分部 经理。 张鸣溪先生 :监事, 学士,中 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 非执 业会员。曾 任北京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 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 、财务总 监 ,华夏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并购业 务管理部 常务副 总 经理、计 划财 务部副总经 理、投资 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 ,中华会 计师 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 瞿颖女士: 监事,硕 士,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 执业 会员。现任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稽核 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安永华 明会计师 事务所、 泰康 人寿保险公 司。 2、基金经理 介绍 王海雄先生 : 吉林大 学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南省 国际 信托投资公 司 报单员 、证券总 部总经理 助理、海口 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 ,金元证 券公司 海 口营 业部总经理 、投资管 理总部总 经理、公 司副 总裁。2010 年 12 月 加入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监、 股票 投资部副总 经理, 华夏 经典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 17 日起任 职) 、 华夏 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 14 日起任 职) 。 历任基金经 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1 月 9 日期间,丁 楹先生任 基金经理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6 年 1 月 10 日期 间,梁 丰先生任 基金 经理 ;2006 年 1 月 10 日至 2006 年 8 月 10 日期间,张 国强先生 任基金经 理 ;2006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3 月 17 日期间,郑煜 女士任 基金 经理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 7 日期 间,赵 航先生任基 金经理 。 3、本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股 票投资) 成员 范勇宏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滕天鸣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 行副总经 理。 王亚伟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华夏 大盘精选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华夏 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刘文动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 程海泳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 、 投 资总监、 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 华夏 复兴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7 巩怀志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副总监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 华夏优势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王海雄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副总监 、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华 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胡建平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股 票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夏回 报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夏回报二 号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阳琨先生: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部副 总经 理 ,兴华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华夏 盛世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 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招募 说 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 策略 及限制等 全 权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 2、 本基 金管理人 不得从事 以下违反 《证 券法》 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保证基金财 产不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8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4、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加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守 ,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以下 行为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 理人 、 被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 五 ) 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 根据全面 性原则、 有效性原 则、独立 性原 则、相互制 约原则、 防火墙原 则和成本 收益原则建 立了一套 比较完整 的内部控 制体系。 该内 部控制体系 由一系列 业务管理 制度及相 应的 业务处理、 控制程序 组成,具 体包括控 制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 经通过了 ISAE3402 ( 《鉴证业 务国际准 则 第 3402 号》 )认证 , 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控制 设计合理性 及运行有 效性的报 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 环境包括 科学的公 司治理、 有效的监 督管 理、 合理的组 织结构 和有力的 控制文化。 (1) 公 司引入了 独立董事 制度 , 目前有 独立董 事 3 名 。 董事会 下设资 格审查委 员会 、 薪酬委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9 员会、审计 委员会等 专业委员 会,其中 审计委员 会负 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内 部控制体 系。公司 管理 层设立了投 资决策委 员会、风 险管理委 员会等专 业委 员会。 (2) 公 司各部门 之间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 既互相 合作 , 又互相 核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理的组 织结构。 (3) 公 司坚持稳 健经营和 规范运作 , 重 视员工的 职业 道德的培养 , 制 定和颁布 了 《 员工合规 行为守则》 ,并进行 持续教育 。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 和各业务 部门在确 定各自的 目标后, 对影 响目标实现 的 风险因 素进行分 析。对于 不可控风险 ,风险评 估的目的 是决定是 否承担该 风险 或减少相关 业务 ; 对 于可控风 险,风险 评估 的目的是分 析如何通 过制度安 排来控制 风险程度 。风 险评估还包 括各业务 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 新出 现的风险进 行再评估 并完善相 应的制度 ,以及新 业务 设计过程中 评估相关 风险并制 定风险控 制制 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 和人力资 源等主要 业务 制定了严格 的控制制 度。在业 务管理制 度 上,做到 了业务操 作流程的 科学、合 理和标准 化, 并要求完整 的记录、 保存和严 格的检查 、复 核 ;在岗位 责任制度 上,内部 岗位分工 合理、职 责明 确,不相容 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相 互检 查、相互制 约。 (1)投资控 制制度 ① 投资决策 与执行相 分离。 投 资管理决 策职能和 交易 执行职能严 格隔离, 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 建立和完善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各投资组 合享 有公平的交 易执行机 会。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建 立明确的 投资决策 授权制度 , 防 止越权决策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 投资原则并 审定资产 配置比例 ;基金经 理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定 的范围内 ,负责确 定与实施 投资 策略、 建 立 和 调整投 资组合并 下达投资 指令, 对 于超 过投资权限 的操作需 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 程序; 交易管理部 负责交易 执行。 ③ 警示性控 制。 按照 法规或公 司规定 设 置各类资 产投 资比例的预 警线, 交 易系统 在 投资比例 达到接近限 制比例前 的某一数 值时自动 预警。 ④禁止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公司 相关规定 , 基 金禁止投资 受限制的 证券 并禁 止从事 受 限制的行为 。交易系 统 通过预 先的设定 , 对上述 禁止 进行 自动提 示和限制 。 ⑤多重监控 和反馈。 交易管理 部对投资 行为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险 管理部进 行事中的 监控; 监 察稽核部门 进行事后 的监控。 在监控中 如发现异 常情 况将及时反 馈并督促 调整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10 (2)会计控 制制度 ① 建立了基 金会计的 工作制度 及相应的 操作和控 制规 程,确保会 计业务有 章可循。 ② 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 ,建立了 基金会计 业务的复 核制 度以及与托 管 人相关 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 督制度。 ③ 为了防范 基金会计 在资金头 寸管理上 出现透支 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 寸管 理制度。 ④ 制定了完 善的档案 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 度。 (3)技术系 统控制制 度 为保证技术 系统的安 全稳定运 行,公司 对硬件设 备的 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 与网络安 全管理、 软硬件的维 护、数据 的备份、 信息技术 人员操作 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 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 (4)人力资 源管理制 度 公司建立了 科学的招 聘解聘制 度、培训 制度、考 核制 度、薪酬制 度等人事 管理制度 ,确保人 力资源的有 效管理。 (5)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 监察部门 ,负责公 司的法律 事务和监 察工 作。监察制 度包括违 规行为的 调查程序 和处理制度 ,以及对 员 工行为 的监察。 (6)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 反洗钱工 作小组作 为反洗钱 工作的专 门机 构,指定专 门人员负 责反洗钱 和反恐融 资合规管理 工作;各 相关部门 设立了反 洗钱岗位 ,配 备反洗钱负 责人员。 除建立健 全反洗钱 组织 体系外,公 司还制定 了《反洗 钱工作内 部控制制 度》 及相关业务 操作规程 ,确保依 法切实履 行金 融机构反洗 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公司 员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 的信 息,信息及 时送交适 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目 前公司业务 均已做到 了办公自 动化, 不 同的人员 根据 其业务性质 及层级具 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 独立于各 业务部门 的稽核部 门, 通过 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 效性,监 督公司各 项内部控 制制 度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 的有效运行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11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行长:马蔚 华 资产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证监 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 信息披露 负责人: 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一家 完全 由企业法人 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 银行, 总 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 以来,招 商银行先 后进行了 三次 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 所挂牌 (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 第一家采 用国际会 计标准 上市 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招 商银行总 资产 2.633 万亿元 人民币, 核心资本 充足率 8.10% 。 2002 年 8 月 , 招 商银行成 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 8 月 , 经报中 国证监 会同意 , 更名 为资产托 管部, 下设业务 支持室 、 产 品管理室、 运营室、 监察 稽核室 4 个 职能处室, 现 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 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 批准获得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 格, 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 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基 金托管业务。 招 商银行作 为托管业 务资质 最 全的商业银 行, 拥有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受托投资 管 理托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 管 (QFII)、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12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企业年 金基 金托管等业 务资格。 招 商银行确 立“因势 而变、先 您所想” 的托管理 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 诺”的托 管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体系 , 以 “保护您 的业 务、 保护您的财 富” 为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 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 品:在业 内率先推 出“网上 托管 银系统”、 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和“6 心 ”托 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 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 国内首个托 管银行网 站,成功 托管国内 第一 只券商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第 一只 FOF 、 第一 只信托 资金计划 、 第 一只股权 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 现货币市场 基金赎回 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户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禁 资产、 第 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 管服务商 向全 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 转变 , 得 到了 同业认可 , 被 境内 外权威媒体 评为 “中国最 佳托管专 业银行 ” 、 “中国资产 托管市场 创新客户 满意首选 品牌 ” ,6S 资 产托管综合 业务平台 荣获 “深圳市 金融创新 奖二等奖第 一名”。 经过九 年发 展,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规模 快速壮大 。2011 年,招商 银行实现 托管利润 13.33 亿 元,托管费 收入 5.10 亿元 ,托管资 产突 破 5000 亿元 ,托管产品 数量、托 管资产规 模和托管 费收 入稳居中小 托管银行 第一,内 部控制连 续四年通 过 SAS70 国际认证。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 招 商银行董 事长和非 执行董 事, 英国布 鲁诺尔大学 博士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本公司 董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商局 集团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 司 (香港 联合交易所 上市公司 )主席, 利和经销 集团有限 公司 (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 市公司) 及信和置 业有 限公司(香 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 公司)独 立非执行 董事 ,香港港口 发展局董 事,香港 证券及期 货事 务监察委员 会成员等 ;中国南 山开发(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 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 董事长 ,及新 加坡上市 公司嘉德 置地有限 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 。 马蔚华先生 , 招商银行 执行董事、 行长兼首 席执行官 ,1999 年 1 月 加入本公 司。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高级经济 师。 第十一 届全国政 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任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行长兼 首席 执行官。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 起兼任招 银国际金 融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 信诺人寿 保险有限 公司董事 长及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及永隆银 行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并 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任招商 局集团公 司董事。 同时担任 中国国际 商会副主 席、 中 国企业家协 会执行副 会长、中 国金融学 会常务理 事、 中国红十字 会第八届 理事会常 务理事 、 深圳 市综研软科 学发展基 金会理事 长和北京 大学、清 华大 学等多所高 校兼职教 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 ,招商银 行副行长 ,吉林大 学本科毕 业, 高级经济师 。1995 年 5 月加入 本公司,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13 历任沈阳分 行副行长 ,深圳管 理部副主 任,兰州 分行 行长,上海 分行行长 ,深圳管 理部主任 ,总 行行长助理 ,2006 年 4 月 起担任本 公司副行 长。 同时 担任招商信 诺人寿保 险公司及 中国银联 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 吴晓辉先生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大学 本科 ,高级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商 银行工作;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 计划资金 部副总经 理, 总行资金交 易部总经 理,招银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总裁; 招商 银行济南 分行党委 书记、 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 任招商银 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 总经 理。 胡家伟先生, 大 学本科学 历, 现任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 行业务及 管理工 作经历,已 获得基金 从业资格 。历任招 商银行总 行国 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 招商银行 蛇口支行 副行 长、招商银 行总行单 证中心主 任。曾任 中国银行 湖北 省分行国际 结算处副 科长、副 处长、中 国银 行十堰分行 副行长、 香港南洋 商业银行 押汇部高 级经 理、香港中 银集团港 澳管理处 业务部高 级经 理等职务。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招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托管 了 招商安泰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含招商 安泰股票型 投资基金 、招商安 泰平衡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和招商安泰 债券投资 基金), 招商现金 增值 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 经典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泰中 信标普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中信现金优 势货币市 场基金、 光大保德 信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 瑞金字塔 稳本增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海 富通强化 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德 信新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天合稳 健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红 利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富成长 趋势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光大保 德信优势 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德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 上证 央企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上投 摩根行业 轮动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 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 方策略优化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兴全 合润分级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 邮核心主 题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 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中银 稳健双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河创 新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 多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国 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宝兴 业可 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建 信双利策 略主 题分级基金 、诺安保 本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鹏华 新兴 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博 时裕祥分 级债 券基金、中 银上证国 有企业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 转换债券 债券型证 券投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14 资基金、中 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富 国低 碳环保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油气 能源 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QDII-LOF )、中银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共 41 只开放式 基金及其 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 产为 7651.98 亿元 人民币 。 (四)托管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确保托管业 务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 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 经营理念 ;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执 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确保托管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建 立有利于查 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业务稳 健运行的 风险控制 制度, 确保托 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确保 内控机制 、 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 项业务制 度、流程 的不断完 善。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三 级内控风 险防范体 系: 一级风险防 范是在总 行行长层 面对风险 进行预防 和控 制。招商银 行实行董 事会领导 下的行长 负责制, 重大事项 的决策经 行长办公 会讨论决 定, 行 长室下设 合 规管理委 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审计管理委 员会、信 息规划委 员会、服 务监督管 理委 员会 等机构 。 二级风险防 范是总行 资产托管 部在业务 室、专业 岗位 设置时,必 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 则,监督 制衡的形式 和方式视 业务的风 险程度决 定。 总行资产托 管部内设 立稽核监 察室,负 责部门内 部风 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 监察室在 总经理室 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 部门内其 他业务室 和托管分 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 务中 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 监督。 三级风险防 范是各业 务室对自 身业务风 险进行自 我防 范和控制。 业务室根 据法律法 规、监管 规定、业务 规则及本 部门具体 情况制定 工作流程 及风 险控制措施 。 3、内部控制 原则 (1) 全 面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项 业务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部 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则 。 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有 效防范各 种风 险, 托管 组织体 系的构成 、 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审 慎经营为 出发点, 应当 体现 “内控 优先 ” 的 要求。 (3) 独 立性原则 。 各室 、 各 岗位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 托管资产 之间 、 托管资 产和自 有资产之间 应当分离 。内部控 制的检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立于内 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 行部门, 稽核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15 监察 室应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部 门内 部控制工作 进行评价 和检查。 (4)有效性 原则。内 部控制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和监管机关 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执 行内部控 制制 度不能存在 任何例外 ,部门任 何员工不 得拥 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 章的权力 。 (5) 适 时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 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 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及 时进行相应 的修订和 完善。 (6) 防火墙原 则。 核算、 清算、 稽核监察 等相关部 门 , 应当在制度上 和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 公网和业务 网分离, 部门业务 网和全行 业务网分 离, 以达到风险 防范的目 的。 (7) 重要性原 则。 内部控制 应当在全 面控制的 基础上 , 关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 衡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管 组织体系 、 机 构设置及权 责分配 、 业务 流程等方 面形 成相互制约 、相互监 督,同时 兼顾运营 效率。 (9) 成本 效益原则 。 内 部控制应 当权衡托 管业务的 实 施成本与预 期效益 , 以适当 的成本实 现 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 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建 设。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制定了 《 招商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 法》、《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内 控管理办 法》 、《 招商 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操 作规程》 等一 系列规章制 度,从资 产托管业 务操作流 程、会计 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 理、保密 管理和信 息管 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 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 化运作。为 保障托管 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 务正 常运作,切 实维护托 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 利益,避 免托 管业务危机 事件发生 或确保危 机事件发 生后 能够及时 、 准确 、 有效 地处理 , 招商银 行还制 定了 《 招商银行托 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 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种 业务数据 能及时在 灾难 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 确保灾难 发生时, 托管 业务能迅速 恢复和不 间断运行 。 (2) 经 营风险控 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 部托管项 目审 批、 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双岗 、 大 额资金专人 跟踪、凭 证管理、 差错处理 等一系列 完整 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 控制业务 运作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通过 数 据加密传输 、 业务 信息启动 异地自动 备 份功能、业 务信息磁 带备份并 由专人签 收保存等 措施 保证业务信 息及数据 传递的安 全性。业 务信 息不得泄漏 ,有关人 员如需调 用,须经 总经理室 审批 ,并做好调 用登记。 (4) 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对业 务 运作过程中 形成的客 户资料 , 视同会 计 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 不得泄露 ,有关人 员如需调 用, 须 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 批,并做 好调用登 记。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16 (5)信息技 术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信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房空间隔 离并设置 门禁管理 、电脑密 码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务 网和办公 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 离制度,与 外部业务 机构实行 防火墙保 护等,保 证信 息技术系统 的安全。 (6)人力资 源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业 文化和员 工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 源管理及 建立人才 梯级队伍 及人才储 备机 制,有效的 进行人力 资源控制 。 (五)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证券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基 金投融资 比例、基 金投资禁 止行 为、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基金 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 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 项的监督 与核查中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实际投 资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上述 监督内容 的约 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 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整改 的时限应 符合 法规允许的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在规定时 间内,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改正,如 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 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托 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 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客 户服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 户服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3)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18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琳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5)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联系人: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6)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8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1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 靖 网 址 :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7)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 伟、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8)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 青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01 (9)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20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10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 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12 )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中 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0755-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 宇洲、霍 兆龙 网址: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9999 (13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 市鄞州区 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700 号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21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 话:962528 (北京 、上海) 、96528 ( 其他 地区) (14 ) 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 中路68号 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客 户服务电 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15 )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运河东 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228 (16 ) 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 振峰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22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08 (17 ) 临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 省临沂市 沂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 沂市沂蒙 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 户服务电 话:400-699-6588 (18 ) 汉口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 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商 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骆芸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7-96558( 武汉本地)、400-609-6558 (19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 市洪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0 )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23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5号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21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 (22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23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 六层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24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24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25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5 、18 、19 、36 、38、41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 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 点 (26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48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25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27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28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淮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689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29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30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民生路1199 弄五道 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31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 市新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32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3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22-25 层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临江 支路2号合 景国际 大厦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 话:023-63786397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2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 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34 ) 中信 证券(浙 江)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20层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 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35 )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63号 中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 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36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 市中山二 路18 号广 东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广东电 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28 (37 )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 省 合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38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第 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滨水 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39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40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 省太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贸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贸中 心东 塔楼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29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41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岛 市崂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42 )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 工业园区 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181号商 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12-33396288 (43 )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30 联系人: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44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14 、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45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 话:10108998 、95525 (46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 市先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场主 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六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303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31 (47 )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 锴 、王京 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48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 市鼓楼区 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 楼区大钟 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49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50 )大同 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山西 省大同市 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青年 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32 客户服务电 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 妮 网址:www.dtsbc.com.cn (51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国联大 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5288 (52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6168 (53 )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 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 肥市阜南 路166号润 安大厦A 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33 客户服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54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 桂林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 宁市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55 )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 心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客户服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56 )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 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1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30 (57 )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 市经三路15 号广汇 国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 三路15 号 广汇国贸11 楼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34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58 )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3号国 华投资 大厦9 层、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59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 省常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号 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 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60 )恒泰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35 联系人: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471-4961259 (61 )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 省南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永叔 路15号信 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客 户服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62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63 )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济南 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 市 中区 经 七 路86号23 层2316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64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36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5 )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路12号中 民时代广 场B 座2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 话:0755-25832523 (66 )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67 )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南昌 市抚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37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68 )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 厦5、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178号华 融大厦5 、6 层 法定代表人 : 宋志江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2888 (69 )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 福 山路500 号 城建 国 际中 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 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70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 省西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232号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38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71 )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 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大 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72 )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 省兰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73 )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10-65051166 (74 )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 市解放路111 号金 钱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解 放路111 号金钱大 厦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39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336 (75 )中国 建银投资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 华三路交 界处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48-50 层 办 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 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76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 户 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77 ) 中国 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5号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40 联系人: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 或者减少 其销 售城市(网 点)。 (二)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华夏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 金锋 (三)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 丽 联系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李 娜 经办律师: 李志宏、 李娜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 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城 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41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徐 艳、蒋燕 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原《 暂行办法 》及其实 施准 则、《试点 办法》等 有关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经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1 月 18 日 证监基金字[2004]7 号文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基金 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 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4 年 2 月 9 日至 2004 年 3 月 10 日 进行 发售 。 本基金设立 募集期共 募集 12,149,371,119.38 份基 金份 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 106,42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 3 月 15 日正式 生效。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名称 由中信经 典配置证 券投资基 金更名为 华夏 经典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2008 年 10 月 15 日中 信经典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大会 讨论通过了 《关于中 信经典配 置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管 理人由中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 为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议案 》 。 根 据 中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4 日 《关于 核准中信 经典配置 证券投 资基金等四 只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09]1 号)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基金管 理人由中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 司 更换 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 名称 由中信经典 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 更名为华 夏经典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于 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吸收合 并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 合并 后 原 基金发起人 中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的发 起人的 权利 和义务 由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承接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基金 投资者范 围 基金投资者 范围为合 格的个人 投资者和 机构投资 者( 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 定禁止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除 外)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42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 机构为本 公司北京 分公司 、 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 南 京分公司 、 杭 州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设在北 京、广州 的投资理 财中心以 及网 上交易平台 。 (1)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 淀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南 大街 11 号光 大国信大 厦一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 阳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 中街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 场 B 座一层 (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 学院南路 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科 学院南路 9 号(新 科祥 园小区大门 口一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 文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崇文区 广渠门内 大街幸福 家园 4 号 楼一 层(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 纪城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蓝靛厂时 雨园甲 2-4 号(100097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43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 三环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紫竹院路 88 号紫竹 花园一 期 B 座 01(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北京亚 运村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惠忠里 103 号洛克 时代广场 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望京南湖 东园 122 楼博泰国 际商 业广场一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上海分公 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新 华保险大 厦 108 室(518026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司 地址:南京 市长江路 69 号江苏 保险 大厦 一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 杭州 分公司 地址:杭州 市西湖区 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44 (15 )广州 分公司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 华穗路 180 号(君 玥公 馆)A 座首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6 )广州 天河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天河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7 )网上 交易 投资者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的 申购 、赎回等业 务,具体 业务办理 情况及业 务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 网站 查询 。网上交 易网址:www.ChinaAMC.com 。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 机构的名 称、住所 等信息请 详见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中 “(一) 销售机构 ” 的相关 描 述。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开 放式基金 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 投资者可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的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等业务时 除外。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 机构公布的 时间为准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申 请的,其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2、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开放日 常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于 2005 年 5 月 10 日 开 放基金转 换业务 。 3、 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场 所、 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 实际情况需 要, 基 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 和 赎回时间进 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不应对 投资者利 益造 成实质影响 ,同时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 一种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2、本基金采 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 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45 3、当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可以 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 但应 最 迟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请方式 :书面申 请或销售 机构公布 的其他 方式 。 2、 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本基 金的申请 时, 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 时,账户 中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3、 申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与通知: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 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 查询申购与 赎回的确 认情况。 4、 申购 与赎回的 款项支付 : 基 金投资人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款方 式, 若资金未 全额到账 则申 购无效,基 金管理人 将申购无 效的款项 退回。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 认后,赎 回款项应 在自 受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划 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 在发生延 期赎回的 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业 务办理程序 进行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六)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定 期定额不 受此限制)。 2、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 基金的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 时不 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3、 投资 者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 但法律 、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销售 机构赎回 时, 每 笔赎回申 请 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赎 回时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5、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规定和 市场情况 调整 申购与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但 应 最 迟 在 调 整 生 效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6、 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小 数点第三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差额 部分 计入基金资 产损益。 7、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后 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差额部分 计入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46 基金资产损 益。投资 者申请基 金赎回时 , 登记结 算机 构 默认采用 先进先出 的方式, 从投资 者 在赎 回申请所在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持有余 额中选择 先确 认的份额进 行基金赎 回。 (七)基金 的申购费 与赎回费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1.5% , 具体费 率如下: 费用项 单笔金额 申购费率标 准 申购费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200 万元 以下 1.2% 200 万元以上 (含 200 万元) -500 万元 以下 0.8%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每笔 500 元 2、 本基金 赎回 费率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0.5% , 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 金份额持 有年份的 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 率如下 : 持有期限 一年以内 (含)满一 年不满二 年 (含)满二 年不满三 年 (含) 三年以 上 赎回费率 0.5% 0.35% 0.2% 0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归基金管 理 人及代销机 构所有 ,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 项费用。 基金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将 按照赎回 当时适用 的费 率收取,所 收取赎回 费的 25% 归入基 金资产 ,其余部 分作为 登记 结算 费和 其他手续 费支出。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 和赎回费率, 调整后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在最新 的 招募说 明书(更 新) 中列 示。上述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 费率 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体公 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特 定地域范 围、 特定行业 、 特 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等) 等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 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促销活 动范围内 的投资者 调整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并在至 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予以公 告 。 (八)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 与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时,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47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 时,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一: 假定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 元, 若三笔申 购金额分别 为1,000元、100 万 元、200 万 元 ,则各笔 申购负担 的申购费 用和获得 的基金份 额计 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申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1,984,126.98


申购费 用(D=A-C ) 14.78


11,857.71


15,873.02


申购份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1,653,439.15


若申购金额 为500万元 , 则申购 负担的 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额( 元,A ) 5,000,000.00 申购费 用(B ) 500.00 净申购金 额 (C=A-B ) 4,999,500.00


申购份额(D=C/1.200 ) 4,166,250.00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赎 回当日 本 基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 回费 例二: 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持有期为 6 个 月, 赎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当日 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1.100× 10,000× 0.5%=55.00 元 赎回金额=1.100× 10,000-55=10,945.0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回的 登记结算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 登记结算手 续。 基 金投资人 在 T+2 日可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48 以查询和赎 回。基金 管理人自 接受基金 投资者有 效赎 回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 作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 册与过户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金 净赎回申 请超过本 基金上一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本基金 发 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 进 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明 确作出参 加顺延下 一个 开放日赎回 的表示外 ,自动转 为取消申 请。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有优 先权并以 该 下 一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3) 巨 额赎回的 公告 :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通过指定 媒体 、 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 网站或代 销机构的 网点在 3 个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内刊 登公告,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4) 若本 基金连续 两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受 本 基金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 十 一 )拒 绝或暂停 申购、赎 回和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 1、暂停或拒 绝申购的 情形的处 理 本基金发生 下列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接 受基金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交 易场所正 常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无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 (3)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 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 (4)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它暂停 申购情形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49 (5)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某笔申 购申请会 影响到其 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可拒绝 该笔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拒 绝申购情 形时,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 投资 者。 发生上 述 (1)到 (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2、暂停、 拒 绝赎回和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发生 下列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或拒 绝接 受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交 易场所正 常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无 法计算 。 (3)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已接受 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足额兑 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 兑付,可 兑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已 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本基金已 接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兑付 部分由基 金管 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 后续开放日 予以兑付 ,并以该 开放日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但 延缓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选择 将当 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 十 二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基金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情况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应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本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 本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 月时,基 金管理人 可对 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 调整 。暂 停结 束,本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连续刊 登本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 份额的 转换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50 1、基金转换 的原则 (1)投资者 只可在同 时销售转 出基金及 转入基 金的 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 (2)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请。 (3) 基金 转换采取 “ 未知 价 ”法 , 即基金 的转换价 格 以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转出、 转入基金 的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4)投资者 T日申请 基金转换 后,T+1 日可获 得确认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单笔转出 申请遵循 转出基金 有关 赎回份额的 限 制, 单 笔转入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 申购限额 限制。 (6) 发生 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 同 的优先级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 产 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 转出或部 分转出, 并且对于 基金 转出和基金 赎回,将 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 认; 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 况下,未 确认的转 出申 请可根据投 资者事先 的选择和 代销机构 的相 关规定予以 顺延或撤 销基金转 换。 (7) 投资 者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时 , 转出基 金必须处 于 可赎回状态 , 转入 基金必须 处于可申 购 状态。 由于各代销 机构系统 及业务安 排等原因 ,可能开 展基 金转换业务 的时间有 所不同, 投资者应 参照各代销 机 构的具 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转换 的程序及 有关 限制, 但应最 迟在调整 生效前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 2、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基金 转换 业务: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 因而出现 连续巨额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暂停 接受该基 金份额的转 出申请。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转换申请 。 (5)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转换 申请的。 (6)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申购 或赎回 的情 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于 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 告。重新 开放基金 转换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51 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 公告。 3、 基金转换 费用 (1)基金转 换费:无 。 (2) 转出 基金费用 : 按 转出基金 赎回时应 收的赎回 费 收取, 如 该部分基 金采用后 端收费模 式 购买 , 除收 取赎回费 外,还 需 收取赎回 时应收的 后端 申购费。转 换金额 指 扣除赎回 费与后端 申购 费(若有) 后的余额 。 (3)转入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根据适 用的 转换情形收 取,详细 如下: ①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均适用比例 费率。 费用收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费 率=转入 基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 -转出 基金的前 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 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 举例 ”中例一 。 ②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定 费用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 费率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 费用。 费用收取方 式:如果 转入基金 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 比转出基金 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高, 则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转入基金 适用的固 定费用; 反之 ,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二 。 ③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转出, 转入其他 后端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 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取方 式:前端 收费基金 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 基金 时,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三 。 ④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不收 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 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 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四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52 ⑤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 费用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 费率。 费用收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费 率=转入 基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 -转出 基金的前 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 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五 。 ⑥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 均适用固定 费用。 费用收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费 用=转入 基金申购 费用 -转出基金 申购费用 ,最低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六 。 ⑦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后端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取方 式:前端 收费基金 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 基金 时,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 开始 计算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七 。 ⑧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不收 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前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 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 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八 。 ⑨从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前端 (比例费 率)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后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 费率 。 费用收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费 率=转入 基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 -转出 基金的前 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 最低为 0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九 。 ⑩ 从 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前端 (固定费 用)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后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端收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53 费基金基金 份额,且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 费用 。 费用收取方 式:如果 转入基金 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 比转出基金 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高, 则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转入基金 适用的固 定费用; 反之 ,收取的申 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 ? 从 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后端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后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金 份额。 费用收取方 式:后端 收费基金 转入其他 后端收费 基金 时,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 的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一。 ? 从 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不收 取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后端 收费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 基金基金 份额。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二。 ? 从 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前端 (比 例费率)收 费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不收 取申购费 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 前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 额,且转 入基金申 购费率适 用比 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 :收取的 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率×转 出基 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三。 ? 从 不收取 申购费用 基金转出 ,转入其 他前端( 固定 费用)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不收 取申购费 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 公司管 理的其他 前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 额,且转 入基金申 购费率适 用固 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 :收取的 申购费用= 固定费用 -转换金 额×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率×转 出基 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四。 ?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后端 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不收 取申购费 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 后端收费基 金基金份 额。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54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 转入其他 后端 收费基金时 ,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的 基金份额 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五。 ?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不收 取申 购费用的基 金 情形描述: 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某一不收 取申购费 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 不收取申购 费用的基 金基金份 额。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 业务举例 ”中例十 六。 ? 对于多笔 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转出情况 的补 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 申(认) 购时间不 同的多笔 基金份额 转出 的情况,对 转出不收 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 的持有时间 规定如下 : (i )对于华夏 债券 (C 类) 、 华夏现金 增利货币 、 中 信现金优势 货币 ,每 当 有基金 新增份额 时,均调整 持有时间 ,计算方 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 有时间= 原持有时 间× 原 份额/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ii ) 对于 中信稳 定双利债 券、 华夏希 望债券 (C 类) 、 华夏亚债中 国指数 (C 类) , 其持有 时 间为本次转 出委托中 多笔份额 的加权平 均持有时 间 。 (4)上述费 用另有优 惠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 调整基金转 换的有关 业务规则 。 4、业务举例 例一: 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 基金份 额 (前端 收费模式) , 该日 甲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 为 1.5% ,赎回 费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入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且乙基 金 适用的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2.0%,该 日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金额 (H=F/(1+G) ) 1,188.06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55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入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且丙基 金 适用的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2%,该 日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 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 甲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比 例费率, 该日甲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为 1.5% , 赎回费率为 0.5%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 端收费模 式) ,且 乙 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乙 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则转出 基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 端收费模 式) ,且 丙 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丙 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则转出 基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56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假定 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提交 了基 金转换申请 ,转出持 有的前端 收费基金 甲 1,000 份,转 入后端收 费 基金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 功。 甲基 金适用赎 回费 率为 0.5%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 及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金, 则赎回 时乙 基金持有期 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端申购 费率为 1.2% , 且 乙基金不 收取赎回 费,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 796.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L ) 1.300 赎回总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用(N ) 0.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O ) 1.2% 后端申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 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金 乙。T 日 甲、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分别 为 1.300、1.500 元。 甲 基金赎回费 率为 0.5% 。 则转 出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 算如下: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57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 1,293.5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甲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固 定费用, 该日甲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 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为 1.2% , 赎回费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入 乙基金 (前端收 费模式) , 且乙基 金 申购费率适 用比例费 率, 乙 基金前端 申 购费率最高 档为 1.5% , 该 日乙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转入 丙基金 (前端收 费模式) , 且丙基 金 申购费率适 用比例费 率, 丙 基金前端 申 购费率最高 档为 1.0% , 该 日丙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58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该 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入 乙基金 (前端收 费模式) , 甲基金 适 用的申购费 用为 500 元, 乙 基金适用 的 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 该日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 份 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 端收费模 式) ,甲 基金适 用的申购费 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适用 的申购费用 为 500 元,该 日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则 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假定 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提交 了基 金转换申请 ,转出持 有的前端 收费基金 甲 10,000,000 份,转 入 后端收 费基金乙 ,甲基金 申购 费率适用固 定费用, 该日甲、 乙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200 、 1.500 元。 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 功。 甲基金 适用赎回 费率为 0.5%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59 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金, 则赎回 时乙 基金持有期 在 1 年之 内, 适用 后端申购 费率为 1.2% , 且 乙基金不 收取赎回 费, 该 日乙基 金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L ) 1.300 赎回总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 0.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O ) 1.2% 后端申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前端收 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 不收取 申购费用 基金乙, 甲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固定费用 。T 日甲、乙基金 基金 份额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基 金赎 回费率为 0.5% 。则 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 份持有期 为半年 的甲基金基 金份 额 (后端收 费模式) , 转 出时适用甲 基金后端 申购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申购 费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60 率最高档为 1.5% , 赎回费 率为 0.5% 。申购 日甲基 金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入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且乙基 金 适用的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2.0%,该 日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 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金额 (L=J/(1+K) ) 1,168.71 转入基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N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入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且丙基 金 适用的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2%,该 日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则 转出基金 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1+K) ) 1,174.55 转入基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N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投 资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 期为 半年的甲基 金基金份 额 (后端收 费模式) , 转出时适用 甲基金后 端申购费 率为 1.8% , 该日 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端申 购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61 费率最高档 为 1.5% ,赎回 费率为 0.5% 。申 购日甲 基 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 端收费模 式) ,且 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乙 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2.0% , 该日乙 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出 基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 (前 端收费模 式) ,且 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丙 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2% , 该日丙 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300 元 。 则转出 基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假 定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 交了 基金转换申 请,转出 持有期为 3 年的后 端收费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端 收费基金 乙, 转出时 适用甲基金 后端申购 费 率为 1.0% , 该日 甲、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62 乙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分别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 申购当 日甲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00 元 , 适用 赎回费率 为 0.5%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 转入 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5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0%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额(J=C-I ) 1,282.61 转入基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 赎回乙基 金,则赎 回时 乙基金持有 期为 2 年 半,适用 后端申购 费率为 1.2%, 且 乙基金赎 回费率 为 0.5% ,该 日乙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计 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 855.07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P ) 1.300 赎回总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率(R ) 0.5% 赎回费(S=Q*R ) 5.56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T ) 1.2% 后端申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持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 收费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金乙 。T 日甲、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申购 当日甲基 金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00 元, 赎回费率 为 0.5% ,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购费 率为 1.0% 。 则转出 基金费用、 转 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63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0%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额(J=C-I ) 1,183.11 转入基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持有期 为 146 天 的不 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前 端收费基金 乙。 T 日甲、 乙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分别为 1.200 、 1.300 元。 甲基 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 0.3% , 不收取赎回 费。乙基 金适用申 购费率为 2.0% 。则转出 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销售服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G ) 2.0% 收取的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金的 持有时 间(单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金额 (I=E/(1+H) ) 1,177.86 转入基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K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持 有期为 5 天的不收 取申购费用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 前端收费基 金乙。T 日甲、乙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销 售服务费 率为 0.3% , 不 收取赎回 费。 乙基 金适用固 定申购费 500 元 。 则转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G ) 500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64 转入基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假 定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 交了 基金转换申 请,转出 持有的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 后端收费 基金乙, 该日甲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 换确认成 功。甲基 金不 收取赎回费 。则转出 基金费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转入基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H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 赎回乙基 金,则赎 回时 乙基金持有 期为 3 年 半,适用 后端申购 费率为 1.0% , 且 乙基金赎 回费率为 0.5%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 赎回金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 800.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K ) 1.300 赎回总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率(M ) 0.5% 赎回费(N=L*M ) 5.2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O ) 1.0% 后端申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假 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 申购费 用基金 甲 1,000 份,转入不收 取申购费 用基金 乙。T 日甲、 乙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分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金赎 回费率 为 0.1% 。 则转出基 金 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65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1%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额(F=C-E ) 1,298.70 转入基金费 用 (F ) 0.00 净转入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H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I=G/H ) 865.80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一 )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 某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账 户的行为 。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和 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 经 登记结算 机构认可 的其 他 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 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 会团体的情 形。司法 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要求 提供 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由 登记结算 机构于 2 个月内办 理, 申请人按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规 定的标准 缴纳 过户费用。 (二)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等业 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转 托管。办 理转托管 业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需在原销售 机构(网 点)办理 转托管转 出手 续后 20 个工 作日内到 其新选择 的销售机 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 入手续 。 对于有 效的基金 转托管 申请, 基 金份额将 在办理转 托管转入 手续后转 入其指 定的销售机 构 (网 点) 。 投资者办 理转托管 转 出、转托管 转入业务 时,需要 交纳手续 费,具体 标准 由销售机构 确定。 ( 三 )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求的 基金 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 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经登 记结算机 构认可的 其 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 按照有 关规定 来 决定是否 冻结 。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的条件 下,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可对上述业 务规则进 行调整, 具体办理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66 要求以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 定为准。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长期投资 的基础上 ,将战略 资产配置 与时机选 择相 结合,积极 主动地精 选证券, 并充分利 用短期金融 工具作为 动态配置 的有效缓 冲及收益 补充 , 实施全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力求 在风险可 控、 获取稳定收 益的基础 上,追求 资本最大 可能的长 期增 值。 (二)投资 理念 三类资产( 股票、债 券与短期 金融工具 )动态配 置, 基本面驱动 资产定价 。 (三)投资 方向 本基金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要包括国 内依法公 开发售上 市的股票、 债券、短期 金融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权证以及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股票 投资范围 为所有在 国内依法 发售的 , 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 A 股 。 债券投 资的主要 品种包括 交易所和银 行间两个 市场的国 债、金融 债、企业 债与 可转换债, 债券投资 的品种与 短期金融 工具 投资的品种 不重叠。 短期金融 工具则包 括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债 券、债券 回购、央 行票据、 各类 银行存款等 ;经证监 会、人民 银行等有 关部门批 准后 本基金还可 以投资于 商业票据 等流动性 良好 的投资品种 。 基金的投资 范围限制 为股票 45% ~75% 、债 券 5% ~35% 、短期 金融工 具 5% ~35% 、资产 支 持证券 0~20% 、权证 0 ~3% 。保持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对市场走势 的判断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财产在三类 资 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 和收益的 最佳平衡 ,但比例 不超 出上述限定 范围。在 法律法规 有新规定 的情 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 对上述比 例做适度 调整。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四)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60% ×中 信标普 300 指数+20% × 中信全债 指数+20%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考虑到本基 金的投资 理念、 风格和 投资方向 等因素 , 选 取具有一定 市场代表 性的中信 标普 300 指数、中信 全债指数 、一年定 期存款利 率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67 将来如有更 合适的指 数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确定变更 基金的比较 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 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更 需履行相关 程序后, 经基金管 理人公告 ,并 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五)投资 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与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主动管 理, 遵循积极 主 动的投资 理念,依 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宏观 经济环境 、国 家政策和市 场周期分 析以及行 业景气状 况和 上市公司基 本面分析 ,对股票 和债券、 短期金融 工具 的比例进行 动态调整 。长期而 言,基金 将以 宏观经济总 体分析和 市场周期 分析为依 据,根据 产品 定位,通过 资产类别 收益风险 预测体系 来调 整资产配置 。短期内 ,本基金 将基于经 济结构调 整过 程中政策、 法规的相 关变化, 把握市场 时机 同时兼顾市 场资金和 结构的变 化情况进 行主动修 正、 调整资产配 置, 同时 充分利用 短期金融 工具, 作为动态资 产配置的 有效缓冲 及收益补 充。 2、股票投资 策略 依据基本面 驱动资产 定价理念 , 对公司 的基本面 进行 深入分析, 发 掘公司 基本面的 投资价值。 从公司的行 业属性、 核心竞争 力、发展 战略、财 务状 况、管理层 等基本面 因素入手 ,定量及 定性 相结合地分 析公司盈 利的持续 性及增长 情况,选 择盈 利稳定增长 或具有高 速增长潜 力,同时 价格 未反映其价 值的公司 ,构建股 票资产组 合。 (1)行业评 价 综合分析宏 观经济、 政策因素 、周期因 素等的影 响, 定性评价行 业景气状 况,进行 上市公司 行业成长性 的预测; 并对上市 公司行业 的成长性 指标 、 价值性指标 和市场 表现指标 进行综合 评价, 形成行业投 资价值评 价。通过 重点研究 重新进行 上市 公司行业成 长性的预 测,纵向 和横向的 对比 行业上市公 司整体的 价格水平 ,进一步 调整和优 化行 业评价结果 ,形成行 业配置建 议。 (2)股票筛 选 通过风险股 剔除、流 动性筛选 、价值指 标筛选剔 除掉 明显不具有 投资价值 的股票, 并根据公 司的财务数 据、成长 性预测数 据、以及 赢利能力 、管 理层素质、 资本结构 等因素, 以定量与 定性 相结合的方 法,筛选 出进行重 点研究的 股票。 (3)重点研 究精选 通过对公司 经营战略 、技术状 况、扩张 能力、产 品结 构、生命周 期、销售 渠道等因 素以及市 值规模、 市场比价 指标(B/P,E/P ,S/P 等) 、市场动量 (Momentum )等指标的重点研究 ,筛选 出具 有投资价值 的股票构 成备选股 票池。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68 根据重点研 究的结果 对公司进 行财务分 析和成长 性预 测,选择适 当的方法 进行估值 ,纵向和 横向地对比 上市公司 的价格水 平,总结 投资要点 与风 险,给出投 资建议, 确定精选 个股,建 立股 票目标组合 。 3、债券投资 策略 债券投资管 理的目标 在于保持 投资组合 稳定收益 和充 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 期增值。债 券投资的 构建将通 过全面的 宏观、市 场和 品种的研究 分析,在 各种定量 辅助手段 的支 持下综合运 用利率预 测、价值 评估、利 率期限结 构分 析等投资策 略,积极 主动地预 期市场变 化, 寻找 各种市 场机会, 获得超过 市场水平 的平均收 益。 (1)宏观及 利率分析 主要通过基 准利率分 析预测未 来基准利 率水平变 化趋 势与幅度, 进行定量 评价;通 过利率期 限结构分析 ,利用即 期利率结 构曲线构 造技术和 基准 利率水平及 变化趋势 分析结果 ,预测未 来利 率期限结构 曲线变化 状况。 (2)细化市 场分析 统计分析各 债券子市 场的规模 以及今后 的发展趋 势, 密切关注市 场的容量 及交易方 式变化趋 势,结合利 率水平及 变化趋势 、利率期 限结构曲 线分 析结果,预 测未来债 券市场在 各个层面 的变 化状况,进 行短期的 跨市场套 利操作, 并进行套 期保 值、放大杠 杆提高收 益以及无 风险现金 套利 投资业务。 4、短期金融 工具投资 策略 结合货币市 场利率的 预测与现 金需求安 排,采取 现金 流管理策略 进行短期 货币工具 投资,以 便在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 基础上 , 获得 较高的收益 。 重 要策略包 括: (1 ) 宏观分析: 影响利率走 势的主要 因素;期 限结构下 影响短期 利率 走势的主要 因素。 (2 )政策分 析:财政 部新 发债券对短 期利率走 势的影响 因素;央 行票据发 行对 短期利率走 势的影响 因素;财 政部和央 行、 银 监会的政 策调控对 短期利率 走势的影 响因素 。 (3 )资 金面分析 :市场资 金面测算 ;现金管 理 。 (4)交易方 式:短期 金融工具 品种和流 动 性选 择; 控制风险和 杠杆放大 。 5、权证投资 策略 在有效进行 风险管理 的前提下 , 通过对 权证标的 证券 的基本面研 究, 结合 多种期权 定价模型, 在确定权证 合理价值 的基础上 ,以主动 投资为主 ,结 合资产和组 合特性, 谨慎进行 权证投资 。 主要投资策 略包括但 不限于: (1)在标 的证券价 值和 趋势判断的 基础上, 利用权证 的杠杆性 进行趋势投 资。 (2) 利用权证 的损失有 限性,运 用权 证作为组合 管理工具。 (3)运 用权证组 合技 术,构建新 的投资回 报模式。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69 (六)投资 管理程序 研究、决策 、组合构 建、交易 、评估、 组合调整 的有 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 基金的投 资管理程 序。严格的 投资管理 程序可以 保证投资 理念的正 确执 行,避免重 大风险的 发生。 1、研究 本基金股票 投资研究 依托公司 整体的研 究平台, 同时 整合了外部 信息以及 券商等外 部研究力 量的研究成 果。公司 研究员按 行业分工 ,负责对 各行 业以及行业 内个股进 行跟踪研 究。在财 务指 标分析、实 地调研和 价值评估 的基础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的股票 、行业提 交投资建 议报告, 供基 金经理和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参考 。此外, 公司有专 门的 宏观经济研 究员,负 责分析消 费、投资 、进 出口、就业 、利率、 汇率以及 政府政策 等因素, 为资 产配置决策 提供支持 。公司还 设有固定 收益 部,专门负 责债 券投 资研究。 2、资产配置 决策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判断一段 时间内证 券市场的 基本 走势,决定 基金资产 在股票、 债券等资 产类别间的 分配比例 范围。基 金经理在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的资 产配置比 例范围内 ,决定基 金的 具体资产配 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 据研究员 提交的投 资报告, 结合自身 的研 究判断,决 定具体的 投资品种 并决定买 卖时机,其 中重大单 项投资决 定需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审批。对于 拟投资的 个股,基 金经理将 采取 长期关注、 择机介入 的方法, 以降低买 入成本、 控制 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 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 行,同时 履行一线 监控 的职 责,监 控内容包 括基金资 产配置、 个股投资比 例等。 5、风险与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定期和不 定期对基 金进行风 险和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 关报告。 风险报告 使得投资 决策委员会 和基金经 理能够随 时了解组 合承担的 风险 水平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策略。绩 效评 估能够确认 组合是否 实现了投 资预期、 组合收益 的来 源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 否,基金 经理可以 据以 检讨投资策 略,进而 调整投资 组合。 6、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 跟踪经济 状况、证 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结 合基金申 购和赎回 的现金流 量情况,以 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 评估的结 果,对投 资组 合进行监控 和调整 , 使之不断 得到优化 。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 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 上述投资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70 程序做出调 整,并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 ( 七 )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投资于股 票、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总 值的 80% 。 2、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3、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 不得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并按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5、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债券 回购融入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40% 。 6、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 权证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百 分之三。 8、同一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百分之十 。 9、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 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13 、遵守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 制。 由于基金规 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 致投资组 合超过上 述约 定的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时间 内进行调 整,以使 投资组合 符合上述 规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3、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 4、从事可能 使基金资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71 券 。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 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大厉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 九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所投资企 业的控股 或者进行 管理 。 2、所有的参 与均在合 法合规的 前提下维 护基金 投资 人利益并谋 求基金资 产的保值 和增值。 ( 十 )基金 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十一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 定,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本报 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947,662,951.12 71.66 其中:股票 947,662,951.12 71.66 2 固定收益投 资 328,359,879.50 24.83 其中:债券 328,359,879.50 24.8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8,869,521.82 2.94 6 其他各项资 产 7,536,653.32 0.57 7 合计 1,322,429,005.76 100.00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72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38,969,159.98 3.00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388,152,773.69 29.88 C0





食品 、饮料 117,969,998.10 9.08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17,574,174.56 1.35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18,108,553.56 1.3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95,460,811.76 7.35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62,916,588.11 4.84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44,278,064.54 3.41 C99





其他 制造业 31,844,583.06 2.45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21,358,705.32 1.64 E 建筑业 74,991,401.54 5.77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27,792,139.64 2.14 G 信息技术业 104,418,007.20 8.04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62,481,532.47 4.81 I 金融、保险 业 69,562,482.51 5.35 J 房地产业 96,892,436.39 7.46 K 社会服务业 37,388,319.06 2.88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25,655,993.32 1.97 M 综合类 - - 合计 947,662,951.12 72.94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669 中国水电 18,335,306 74,991,401.54 5.77 2 600887 伊利股份 3,163,700 64,634,391.00 4.97 3 600000 浦发银行 5,662,555 48,075,091.95 3.70 4 000969 安泰科技 2,599,971 43,055,519.76 3.31 5 000039 中集集团 3,299,906 42,403,792.10 3.26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73 6 000063 中兴通讯 2,493,240 42,135,756.00 3.24 7 600598 北 大 荒 4,499,903 38,969,159.98 3.00 8 000869 张 裕 A 360,849 38,935,607.10 3.00 9 600406 国电南瑞 1,233,101 38,472,751.20 2.96 10 600754 锦江股份 2,159,926 37,388,319.06 2.88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73,872,643.00 5.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552,000.00 3.1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40,552,000.00 3.12 4 企业债券 150,307,686.50 11.5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3,627,550.00 4.90 8 其他 - - 9 合计 328,359,879.50 25.2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0203 02 国债 ⑶ 737,620 73,872,643.00 5.69 2 112006 08 万科 G2 550,000 56,155,000.00 4.32 3 122051 10 石化 01 519,550 51,877,067.50 3.99 4 113001 中行转债 454,460 42,982,826.80 3.31 5 080202 08 国开 02 400,000 40,552,000.00 3.12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 , 本基金 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 法 规的要求 , 未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74 情形 。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未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 (3)期末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51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15,602.39 5 应收申购款 11,050.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36,653.32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42,982,826.80 3.31 2 113002 工行转债 20,644,723.20 1.59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 的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1669 中国水电 74,991,401.54 5.77 新发流通受 限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 绩指标不 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 交易基金 的各 项费用,计 入费用后 实 际收益 水平要低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75 于所列数字 。 阶


段 基金净值 增长率 ① 基金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4 年 3 月 1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5.46% 0.54% -14.73% 0.78% 9.27% -0.24%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5% -2.24% 0.80% 4.91% 0.05%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96.59% 0.99% 63.98% 0.84% 32.61% 0.15%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1.18% 1.65% 81.70% 1.37% 29.48% 0.28%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2.27% 1.79% -43.49% 1.80% 1.22% -0.0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3.14% 1.35% 51.91% 1.22% 11.23%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81% 0.96% -5.33% 0.94% 10.14%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73% 1.02% -14.69% 0.78% -3.04% 0.2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产包 括基金所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款及其 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开立 专用银行 存款账户 以及证券 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登记结算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它 基金财产 账 户 相互独立。 (四)基金 资产的保 管与处分 1、 本基金 资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 运用 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财产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76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资产承 担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 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它权利 。 4、非因本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制执行 。 5、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 处分 外,基金资 产不得被 处分。 十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财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财 产的 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开放 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开放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 四 )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按 成本计量 。 ②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估值 。 ④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 第(1 )-(2 )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77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值 。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应收利 息 (自债券 计息起始 日或上一 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 的利 息 )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进行后续 计量 。 (4) 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6)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5 )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 持有的权 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 价估值 。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 (2)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 但是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双 方协 商解决。 5、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 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78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 放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估值 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每个估值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 (六)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及时 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销 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 损失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错、下 达指令 差 错等;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 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因不 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 责 任方承 担赔偿责 任;若差 错责 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则 该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差错 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 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差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79 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 负责,不 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 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 果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追 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则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 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80 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结果为 准。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八)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 估值日 结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 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九)特殊 情况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 (6) 项 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 第 (2)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政 策 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 等,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 此 造成 的影响。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买卖证券 价差 。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 4、已实现的 其它合法 收入 。 5、因运用基 金资产带 来的成本 或费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81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为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 (三)收益 分配基本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按有关规 定制定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选择现 金分红或 分红再投 资的 分红方式。 如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视为选择 现金分红 方式,基 金管理人 应当 支付现金 。 3、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 4、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上期 亏损后, 才可进 行当 期收益分配 。 5、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每年分 配次数最 多不超过 12 次,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年度分配 在基 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4 个月内 完成 。 6、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7、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 8、 红利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应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可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额( 具体以届 时的 基金分红公 告为准) 。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 有关的费 用包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费用;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以及其它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可以在 基金资产 中列支的 其它费用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82 1、基金管理 费 本基金管理 费按本基 金前一日 资产净值 乘以 1.5% 管理 费年费率来 计算,计 算方法如 下: 每日应付的 基金管理 费=前一 日本基金 的资产净 值× 1.5%÷ 当年实 际天数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托管 费按本基 金前一日 资产净值 乘以 0.25% 托 管费年费率 来计算, 计算方法 如下: 本基金托管 费按本基 金前一日 资产净值 乘以托管 费年 费率来计算 ,计算方 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 基金托管 费=前一 日本基金 资产净值× 0.25%÷ 当年实 际天数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付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费 、 赎 回费的费 率水平 、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 九、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中的 “( 七) 基金的申购 费 与赎回 费 ”和“ (八)申 购份 额、赎回金 额与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 中的相关 规定 。 2、 本基 金转换费 用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等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 书 “九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中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换 ” 中的相 关规定。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磋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上述事项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公告,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五)基金 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 各类纳税 主体,依 照国家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8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 2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3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 下原则: 如果基金成 立少于 3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 年度 。 4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 5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 6 、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 7 、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 2 、 会计师事务所 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须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 ( 或基金 管理人)同 意,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应 五个工作 日内公告 。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 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将应披露 的 基金信息通过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 刊上公告 并同时在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披露 。 (一)基金 募集信息 披露 1、 招募 说 明书 : 基金募 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三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上公告并 同时 在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登载。 2、 基金合 同: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 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三 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上 公告并同 时在 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登 载基金合 同。 3、 基金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招募 说明书和 基 金合同的同 时, 应 将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84 在其网站上 。 4、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当日 刊登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 5、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基金管 理人于基 金合同生 效次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放 式基金的 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 保证 投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 资料。 (二)基金 运作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三)定期 报告 本基金定期 报告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及其 他一系列 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的 法规编制 ,包括年 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季 度报告, 并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登载 。 基金管理人 在定期报 告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九十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2、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十五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 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四)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每六 个月 结束之日起 四十五日 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公告。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有 关规定提 前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及 托管人复 核意见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85 ( 五 )基金 临时信息 披露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 发生下列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事项之一 时,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两日之内 编制 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5、基金管理 人的法定 名称、住 所发生变 更 。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 7、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发生变 动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理 人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十 。 10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 11 、基金管理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 12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 15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 18 、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 19 、基金更 换 登记结 算 机构 。 20 、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1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 22 、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3 、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 2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六 )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及其摘 要、定期 报告等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住所 ,投资者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86 可在 营业时 间内免费 查阅,亦 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投资者也 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 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 其复 印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与所 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十 九、风险揭示 (一)证券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将使本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的 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 金收益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受 到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 的影响, 也呈现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 上市公司 的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生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股 票市场及 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 同时直接 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 平。基金 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 ,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管 理、财务 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少, 从而使基 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 通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 但不能完全 规避。 5、权 证投资 风险 权证是一种 具有杠杆 效应的高 风险、高 收益金融 衍生 品,存在一 定的系统 性风险、 价格波动 风险、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等等,在 一定程度 上也 会改变基金 投资的风 险收益特 征,尽管 本基 金管理人将 本着充分 谨慎和有 效管理风 险的原则 进行 权证投资, 但仍须提 醒份额持 有人特别 关注 基金投资权 证可能带 来的净值 波动的风 险。 6、购买力风 险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87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 现金的购 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 响基金的 实际收益 。 (二)管理 风险 本基金提出 了在当前 市场下进 行主动时 机选择的 重要 性和必要性 ,希望通 过及时 地 把握市场 时机,为投 资者实现 更多的资 产增值, 但同时也 不可 避免地给组 合的风险 控制带来 一定的困 难。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可能 因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券市 场的判断 有误、获 取的信息 不全等因素 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 平。同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 水平、管 理手段和 管理 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也 存在影响 。 (三)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在开 放式基金 交易过程 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 由于我国 证券市场的 波动性较 大,在市 场价格下 跌时会出 现交 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 ,此时出 现巨额赎 回可 能会导致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从而产生 流动性 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面 值。 (四)其他 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产生 的风险 。 在本 基金的日 常交易中 , 可能因为技 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 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 易所、证 券 登记结 算机构 等等 。 2、 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配 备、 内 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 素导致操 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 规程等 而造 成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越权 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等 产生的风 险 。 4、因行业竞 争等因素 可能导致 的风险 。 5、 战争 、 自 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 可 能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 从而带来 风险 。 6、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 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后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 2、 存续期 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88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的 。 3、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被中国 证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 担任本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无其 它适 当的基金管 理人在六 个月内愿 意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 务 。 5、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 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 担任本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无其他 适 当的基金托 管人在六 个月内愿 意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 务 。 6、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 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 同终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清算小 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在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 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 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 职责。 2、 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律 师 、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以聘请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三)清算 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资产 。 2、基金清算 小组对基 金资产进 行清理和 确认 。 3、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4、清算小组 做出清算 报告 。 5、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审计 。 6、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 书 。 7、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公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 9、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财 产扣除清 算费用后 , 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89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用 获分配的 剩余财产 认购/ 申购本 公 司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免收认购/ 申 购费。 (六)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的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清算小 组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清 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3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七)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保存 15 年。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并依 照基金 合同 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获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 其他 约定和法定 的收入; 3、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或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致使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产生重大损 失的,有 权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中 国银监会, 必要时应 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 4、 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销售基金 份额,获 取基金认 购(申购 )费; 6、 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7、 担任登记 结算机构 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 任登记 结算 机构; 8、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代表基 金行使债 权或因 投资 于证券而产 生的其他 权利; 9、 依据有关 法律规定 及本基金 合同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0 、 在基金 存续期内 ,依据有 关的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和暂 停受理赎回 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12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 他 权利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90 3、 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4、 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 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其 他业务 或委 托其 他 机构 代理该项 业务; 5、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进行基 金登记结 算或委 托其 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 6、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 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保证 不同基金 在资 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 独立;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9、 按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10 、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1 、按照有关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12 、 按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3 、 按规定 受理并办 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 分红款项 ; 14 、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 理;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 保存基 金的会计 账册、报 表、记录 15 年以 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的时间 内发出;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参加基 金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 20 、 因过错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并采取适当 、合理的 方式进行 赔偿,其 过错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基 金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不对 基金托管 人承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91 担连带责任 ; 22 、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3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一)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1、依法持有 并保管基 金 财产 ; 2、依据本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 议》规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 4、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权利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1、遵守基金 合同 ; 2、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基金财 产 ; 3、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4、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 配备有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 财 产托管事 宜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资产以 及不 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对不 同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 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7、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8、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9、 按规 定开设 证 券账户 、 资金 账户等基 金财产账 户, 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并负 责办理基 金名下的 资金 往来; 10 、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1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 ; 12 、 采用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赎回 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 规定;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92 13 、 采用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 基金管 理人用以 计算 本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的方法 符合本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4 、 采用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 基金投资 和融资 的条 件符合基金 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15 、 按规定 出具基金 业绩和基 金托管情 况的报告 ,并 报中国银监 会和中国 证监会; 16 、 在定期 报告内出 具基金托 管人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若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7 、 按有关 规定,保 存基金的 会计账册 、报表和 记录 15 年以上; 18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9 、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收益和 赎回款项 划到指定 账户; 20 、 参加基 金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1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 银监会,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2 、 因过错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3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除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之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 人承 担连带责任 ; 24 、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5 、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利 1、 取得基金 收益; 2、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提议召 开或自行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3、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 行使表决权 ; 4、 监督基金 运作情况 ; 5、 查询或者 获取公开 的基金业 务及财务 状况资 料; 6、 按照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 并在 规定的时间 内取得有 效申请的 基金份额 或 款项; 7、 因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人 、 登记结 算机构 、 销售 机构 的过错导致 利益受到 损害时要 求赔偿的 权利;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93 8、 参与基金 清算剩余 财产的分 配;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 权 利。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按基金管 理人及托 管人制订 的费率标 准缴纳 基金 认购和申购 款项及 其他 规定的 费用; 3、 以投资额 为限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终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活动; 5、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 义 务。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委托人 共同组成。 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一 票表决权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 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行使 表决权。 (二)召开 事由 1、下列事项 应当通过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决定: (1) 变更基 金合同 (因 相应的法 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导致 必须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的情 况除外) 。 (2)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4)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9)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事项。 (三)召集 方式 1、在正常情 况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 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94 认为有必要 召 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 (不含 10% ) 以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 召开。


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 ( 不含 10% )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 (不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但应当 至少提前 三十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 阻碍、干 扰。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三十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必须 至少 应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方 式 。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 。 3、权益登记 日 。 4、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的期限、送 达的地点 。 5、投票表决 截止时间 (适用于 通讯开会 时) 。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7、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如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会议 通知 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且除上 述 内容外 还要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等 。 (五)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具体由召 集人确定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95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 合同所指 现场开会 是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 当出席。 (2)现场开 会符合以 下条件时 ,方可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议程 : ①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会 议时,应 当提交符 合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 同以及会 议通知规 定的有关证 明文件。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代理人出 席会 议的,除提 交上述证 明文件外 ,还应当 提交 有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 效书面授 权委托书 。 ②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 当高于基 金总份额 的 50% 。 如上述条件 未能满足 , 则召集 人应当将 会议至少 推迟 15 个工作日 后重新召 集, 并公 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和 地点。 再 次开会日 期的提前 通知期限 为 10 日, 但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重新 以现场开 会方式再 次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仍 应满足上 述第 2 条规定的条 件。 2、通讯方式 开会 (1) 本基金 合同所指 通讯方式 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截止日 以前送达 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 址。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以通讯 方式进行 书面表决 时 , 应当以书面方 式提交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 基金合同 以及会议 通知规定 的有关证 明文件。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 以通讯方 式进行书 面表 决的,除提 交上述证 明文件外 ,还应当 提交有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出具的有 效书面授 权委托书 。不 能满足上述 要求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代理人所 提交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无 效, 其 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 计入参加 表决的总 份额 。 (3) 召集人 在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书面表 决意见。在 表决截止 日以前实 际送达召 集人指定 地址 的投票视为 有效投票 。 (4)以通讯 方式开会 须符合下 列条件方 为有效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告。 ② 会议通知 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③ 持有人本 人直接或 委托授权 代表出具 有效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应 当高于基金 总份额的 50% 。 如上述条件 未能满足 , 则召集 人应当将 会议至少 推迟 15 个工作日 后重新召 集, 并公 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和 地点。 再 次开会日 期的提前 通知期限 为 10 日, 但确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96 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重新 以通讯方 式再次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仍应满 足上述第 4 条 规定的条件 , 重新 以现场开 会方式再 次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仍 应满足 “1、 现 场开会 ” 的 相关规定。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修改基金合 同、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变更基金 类别、变 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 策略;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程序以及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它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临 时提案最 迟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15 天提交召 集人 。 召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应 当在 大会召开日 前 10 天公 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 期 应 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 隔期,但 是确 定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 不发生变化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日前 10 天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 开日 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 少有 10 天 的间隔期 ,但 是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 记日不发生 变化。 提出提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比例为其 提出 提案之时其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与基金总 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 对提案进 行审议, 如果提案 所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 ,则可以提 交大会审 议;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 题作出决定 。 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 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召集 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决 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 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97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和注意事 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经 讨论 后进行表决 ,经律师 见证或公 证员公正 后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召 集人应当 在决议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 表主持。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均无法主 持大会, 或符合上 述第(三 )款第 3 点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会议 的,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多数 (不含 50% )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由 召集人提 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后 第二天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全程 予以 公证。 (七)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份 基金份额 具有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委 托 代理人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 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 十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应以一 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 可作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 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 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4、 采取书面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视为无 效表 决。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及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98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 名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三名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 如果会 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者代理 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 点结果。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全程 予以公证。 (九)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自决议做 出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经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在至 少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是以 通讯方式召 开的,还 应当同时 公告公证 机关 的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关及公 证员姓名 。 (十)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有 关事项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五 、争议的 处理 本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因本合 同而产生 的或与本 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 能通过协 商或调解 解决的应尽 量通过协 商或调解 解决;如 各方当事 人不 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或协商 调解不成 的, 任何一方均 可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北京分会 予以仲裁 。 六 、基金合 同的效力 以及基金 合同存放 地与投资 者取 得基金合 同 的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盖 章以 及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并经中国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99 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至本基金清 算结束报 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 公告 之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依 法持 有本基金份 额即表示 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 接受。 (二)本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对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具 有同等的法 律约束力 。 (三)本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五 份,除中 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各 持一份外 ,基金合 同每一签 约人各持有 一份。每 份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四)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等办 公场所查 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 买本基金 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 件,但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七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和终止 (一)基金 合同的修 改 1、本基金合 同的修改 应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 2、 修改基金 合同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 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日 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 形,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并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变化 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 布并生效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本基金出 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后将 终止: (1) 存续 期内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的 。 (2)基金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表决终 止的 。 (3)因重大 违法、违 规行为, 基金被中 国证监 会责 令终止的 。 (4) 基 金管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 而无其 他 适当的基金 管理人 在 六个月内 愿意 承受 其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5) 基 金托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 撤销 等事由 , 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 而无其 他 适当的基金 托管人 在 六个月内 愿意 承受 其原有权 利及 义务 。 (6)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它情 况。 2、 只有在本 基金终止 并完成清 算的情形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并 予以公告 后本基金 合同方能 终止。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天竺 空港工业 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2.38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 一)基金 募集; ( 二)基金 销售; ( 三) 资产管理; ( 四)中国 证监会核 准的其他 业务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100 年 2、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傅育宁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人 民银行银 复字 (86)175 号 注册资本:215.77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 款、贷款 、结算业 务;居民 储蓄 业务;信托 贷款、投 资业务; 金融租赁 业务;外汇 存款;外 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 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 易结算;外 币票据贴 现;外汇 放款;买 卖或代理 买卖 外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 ;境内、 外外汇借 款; 外汇及外币 票据兑换 ;外汇担 保;保管 箱业务; 征信 调查、咨询 服务;基 金托管业 务。代办 开放 式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业 务;受托 投资管理 托管 业务及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101 简称中国银 监会)批 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 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监督和 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基 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 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 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基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和核查 。 (2)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证券法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 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监督和 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是否 擅自动用 基金 财产 、是否 按时将分 配给各基 金持有人 的收 益划入基金 清算总账 户、 对 基 金财产 实 行分账管 理等 行为和事项, 对基金 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 核查。 (2)处理方 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证券法 规的规定, 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 知的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102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监 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监 督方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保管 1、基金财 产 保管的原 则 (1) 华 夏经典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所有 资产 ,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保管 责任 。 除依据 《信 托法》 、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得 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任何一 方违反此 义务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 取利 益,所得利 益归于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 基 金财产 转 为其固有 财产,不 得将 其固有资产 与 基金财 产 进行交 易,或将 不同 基金 财产 进行相互交 易;违背 此款规定 的,将承 担相 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 基金财产 的原状、 承担 赔偿责任。 (2) 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本 基金财产 与自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为基 金设立独 立的账户 , 与基 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具有 实质的独 立性。除 依据 《信托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否则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 托管人赔 偿。 2、基金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的 验证 (1) 基金 设立募集 期满 , 基金管理 人应将 设立募集 的 全部资金存 入该基金 的募集专 户 (也 为 验资户) ; 由基金管理 人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 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验资报告 出具后, 基金合同 生效 前将属于基 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以基 金名义开 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中,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资 金当日应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收到 资金书面确 认函。 (3) 若基金 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事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管理 人予以配 合并提供 相关资料。 (2) 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该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103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授 权,办理资 金的收支 。 (4) 基 金银行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条 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于大 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 通知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中国 银监 会的 其他 规定。 4、债券托管 专户的设 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中 国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银行 或中国银 监会申请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场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以基金 的名 义开设债券 托管账户 ,并负责 债券的交 收及资金 的清 算。 5、基金证券 账户和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 代表本 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 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证 券登记结 算机构开 立基金资 金结 算账户,代 理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务。如 监管 机构或行业 内有其他 开户的要 求,按 要 求办理。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均不得将 证券账户 出借与转 让,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 的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6、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 基金的名 义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 的保管库, 必须与其 他基金的 实物证券 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公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或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 7、与基金 财 产有关的 合同的签 署与合同 的保管 (1)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2) 因基金 管理人将 自己保管 的本基金 重大合同 在未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的 情况下, 用于抵质 押、担保或 债权转让 或作其他 权利处分 而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基金托管 人予 以免责。 (3)因基金 托管人将 自己保管 的本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管理人 同意的情 况下,用 于抵质押、 担保或债权 转让或作 其他权利 处分而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 管理人予 以免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104 责。 8、其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因业务 需要开立 的其它账 户,可以 根据基 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办理 和使用。 (2)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办理 。 9、证券账户 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原件。 (四)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 值。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 应每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3、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4、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并以加 密传真 或 其他 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并将估值 表的电子 文档发送 给托 管人进行逐 项复核。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 方式传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5、根据《运作 办法》 ,开放式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则 按基金会 计责 任方的建议 执行。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 管 基金持有人 名册,包 括基金设 立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持 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 名册 、每 年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 持有人名 册, 由基金管理 人从 登记 结算机构 处取得, 并以书面 (包 括但不限于 电子传输 数据文件 、电子光 盘文 件、纸文件 )形式在 5 个工作 日内送达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负责保存 基金管理 人交来的 上述 基金持有人 名册。 托管人应对 基金持有 人名册中 所有信息 保密,除 有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以 外,不得 向任何第 三方(包括 托管人股 东单位、 分公司、 子公司等 关联 单位)泄露 。如发生 托管人泄 露基金持 有人 名册信息而 造成基金 持有人损 失,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赔 偿责任。 (六)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法律 1、 双方当 事人同意 ,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 关的一切争 议, 除 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 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北京分 会, 并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105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 2、争议处理 期间,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3、本协议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均 适用中 国法 律。 (七)托管 协议的修 改和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修 改后的新 协议,报 中国 证监会批准 后生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或 基金合同 终止 。 (2)因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 人 。 (3)因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其他 事由造成本 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 人 。 (4)发生 《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和 代销 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 发送 1、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根据持有 人账单订 制情况 向 账单期内 发生 交易或账单 期末仍持 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期或不定 期 发送对 账单,但 由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详 实填写或 更新客户 资料 (含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 等)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送 出 的除外 。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单 不定期 发 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 ,如 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 料、开放 式基金运作 情况回顾 、客户服 务问答等 。 (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选择将 所获 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 登记结 算 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 按分红权 益再投资 日(具体 以届时的 分红 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红利再 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106 (三)定期 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 即投资 者可通过 固定的销 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 申购基金 份额,定 期定额投 资不 受日常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定 期定额具 体实 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 见我公司 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 露媒 体及公司网 站公告。 (四)基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 同时销售 转 出基金、 转入基金 并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 遵守转入 基金、转 出基金有 关基金申 购赎 回的业务规 则。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的投 资者 可获得一定 的费率优 惠,具体 业务规则 和办理时 间详 见我公司发 布在指定 信息披露 媒体及公 司网 站公告。 (五)网上 交易 持有中国建 设银行储 蓄卡、中 国农业银 行金穗借 记卡 、 中国工商 银行借记 卡 、招商 银行储蓄 卡 、 交通银 行太平洋 借记卡 、 兴业银行 借记卡 、 民生 银行借记卡 、 浦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广发银 行借记卡 (理财通 卡)等银 行卡的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天天盈账 户的个人 投资者 , 以及 在华夏 基金 投资理财 中心开户 的个人投 资者 , 在登录 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 与本公 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 关协议, 接受本公 司有关服 务条 款并办理相 关手续后 ,即可办 理基金账 户开 立、基金申 购、赎回 、 转换、 资料变更 、分红方 式变 更、信息查 询等各项 业务 ,具 体业务 办 理情 况及业务 规 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 站查询。 (六)电子 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 请开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 预留电子 邮件 地址并通过 本公司网 站订制电 子邮件服 务,可自动 获得相应 服务,未 预留相关 资料的投 资者 可办理资料 变更后获 得此项服 务。 (七)呼叫 中心 1、自动语音 服务 提 供每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 客户 可 通过电话查 询最新公 告信息 、 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 账户余额 等信息。 2、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周 五的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为 8 :30~21 :00 , 周六至 周日的 人工电话服 务时间为 8:30~17 :00(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 。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在线 服务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107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本公司 网站 “ 基 金账户查 询 ” ,查 询基 金账户情况 、更改个 人信息、 订制个性 化服务。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 击本公司 网站 “ 在 线客服 ” ,进行咨 询或 留言。 周一 至周五的 在线客服 人工服务 时间为 8 :30~21 :00 , 周六至 周日 的在 线客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各类 信息,包括 基金法律 文件、基 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 投诉和 建 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呼叫 中心语音 留言 、 呼叫中 心人工电 话、 在 线客服 、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 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投资者 还可 以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 构提供的 服务 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1 年 10 月 24 日发布 华 夏经典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 ( 二 )2011 年 11 月 9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华 夏经典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的公告 。 ( 三 )2011 年 12 月 19 日发布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告 。 ( 四 )201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告 。 ( 五 )2012 年 1 月 20 日发布 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 ( 六 )2012 年 3 月 10 日发布 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恢复办理 申购、转 换转入业 务的公告 。 ( 七 )2012 年3月10 日 发布 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基金 对账单服 务方式的 公告 。 ( 八 )2012 年 3 月 30 日发布 华夏经典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年度 报告及摘 要 。 (九)2012 年 4 月 21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公告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 阅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和 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 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 金 募集 的 文件 。 2、《 华夏经 典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 华夏经 典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 书 。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它文件 。 (二)存放 地点 备查文件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 和/ 或 基金托管 人 处。 (三)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 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备查文件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备 查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 印件。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二年 四 月二十 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