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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590008)

中邮战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 邮战略 新兴 产业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人 :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1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 序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3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 64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65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 66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67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邮战略新兴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代销 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4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 :指 《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 事件。 6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 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 资机会, 在严格控 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 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 基金 份额面值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 三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8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 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 撤销。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11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 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 通 过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本基金 登记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 ,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12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申 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 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13 定媒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3 项以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4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15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1 日, 暂停结束 ,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 号首钢 国际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设立日期: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295160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取 基 金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 委托 、更 换 基金 销 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 行 监督和 检查;


17 (9) 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担 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登 记 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 《基金合 同》 、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18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 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19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20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 门20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 开设 银 行 间债 券托 管 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订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1 (8) 复 核 、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 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和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4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 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25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 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30 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但更换基金管理26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27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 会。 五、 议事 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个工作日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个工作日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个工作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于提 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28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9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30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一 ) 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情 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 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32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 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 的份额登记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 登记业务办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 登记机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 登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登记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35 4、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 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 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债券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0%-40% ,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本基金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 判断当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 在此 基础上, 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 的分析, 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金将持 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对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状况持续跟踪, 结合 对国家政策的解读、 重大科技和工艺创新情况调研、 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及商业运 营模式分析等方法挖掘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投资主题及相关股票, 作为重 点进行投资,分享这类企业带来的较高回报。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 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保持一致。 37 产业定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 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 好的产业。 产业范畴: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 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 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等产业。 本基金管理人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 关注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 科研成果和技术工艺的重大突破及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 新等因素的变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进行动态调整。 (2)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之后,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 行主题挖掘和主题配置。 通过对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的 决定》 及后续相关政策的解读, 我们将国家层面上明确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 资主题作为本基金投资重点, 具体如下图所示。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还会从宏观 经济、 社会文化、 人口结构、 科技进步、 突发事件等方面对投资主题进行深入研 究分析和动态调整。 从投资逻辑上来看, 投资 主题 与传统行业存在一定的对应关 系,但 不拘泥于行业,因此更符合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 图1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定义及其对应的传统行业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支 柱 产 业 先 导 产 业 节能、 环保、 煤炭清洁利用等 物联网、 云计算、 移动通信 等 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等 航空、 卫星、 高铁、 海工装备 光伏、风电、智能电网等 稀土、特种玻璃、LED 等 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 投资主题 对应的传统行业 采掘业 / 社会服务业 / 制造业 信息技术业 / 传播与文化产业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制造业 采掘业 / 制造业 /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采掘业、制造业 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 产业 注:传统行业分类采用证监会 门类行业分 类 38 和一般的投资主题相比,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具备如下 特点: 第一,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生命周期长, 生命力强。 “ 主题的生命周期 ” 是指投资主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持续期。 一般来说, 对经济影响深远的投 资主题生命周期较长。战略性新兴产业 是以重 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 础, 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 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都属于国 家重点培养和发展的产业, 随后还将出台各细分产业的扶植政策 ( 具体包括财税、 投融资、进出口等方 面 扶植政策 ) , 且列入国 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因此,此 类投资主题具有生 命周期长且生命力强的显著特征,适合基金进行长期投资。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大多处于主题生命周期的萌芽期和形成期。 主题的生命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主题萌芽、 主题形成、 主题实现和主题衰退。 主题萌芽期投资主题影响力并不明显, 在主题形成期 , 主题影响力不断增强并在 主题实现期达到鼎盛, 最后随着主题的衰退逐步减弱。 对基金投资而言, 主题萌 芽期和形成期是比较好的介入时机, 而主题形成期的中后和实现期的初期是投资 收益最好的阶段,实现期的中后期则应是逐步退出此主题投资的阶段。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由宏观经 济研究员、 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进行评估, 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 主题催化因素、 主题市场容量、 主题估值水平等因素, 确定每 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 从而进行 主题配置 。


(3) 个股选择 第一步,通过主题相关度筛选,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和相关投资主题之后,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根 据股票 “主题相关度” 指标打分情况, 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 在此期间 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筛选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主题相关度” 39 可满足标准,也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 。 本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战略定位、 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 程度来确定“主题相 关度” 。具体来 说,就是 由研究员衡量主题因 素对企业的主 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打分, 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 的相关度标准。打分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公司战略 定位。 ? 公司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 ?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受此主题驱动的变动幅度。 ? 公司的盈利模式。 ? 公司竞争力分析, 包括管理者素 质、市场营销 能力、技术创新能 力、专 有技术、特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 务管理 能力, 包括财务安全 性指标,反映行业 特性的 主要财务指标、公 司股权与债权 融资能力与成 本分析、公司再投 资收益 率分析等。 还特别关注公司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公司股权情况。 本基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 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第二步,综合考虑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构建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 盈利能力出色且营业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 股票进入备选库。 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 分别 评估企业成长、 价值及盈利特性 。 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 排序,选取排名在前50%的个股进入股票备选库。 表 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参考指标 成长特性 营业利润 同比增 长率、 经营性 现金流 同比增 长率、 净利润 同比增 长率 、营业收 入同比 增长率 等 价值特性 市盈率、 市净率 、PEG、市销率等 盈利特性 净资产收 益率、 总资产 净利率 、投入 资本回 报率、 销售净 利率等 40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 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 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 及其 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步,个股定性分析,构 建股票精选库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从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经营运行等方面对个 股进行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 主要股东资信良好 ,持股结构相 对稳定,注重 中小股东利益,无 非经营 性占款; ?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发展战略明 晰,具有良好 的创新能力和优良 的核心 竞争力,信息披露透明; ? 管理规范,企业家 素质突出,具 有合理的管理 层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立 科学的管理与组织架构。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经营运行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 资产负债率合理。 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 , 通过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分析判断公司成长动力来源和持续性; ? 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 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 公司拥有 创新能力、 专有技术、 特许权、 品牌 、 渠道优势、 重要客户等 ; 3.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 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 合收益。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 本基金将缩 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 风险。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本 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 以 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本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制定组合41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 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 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 采取子弹型 策略, 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 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 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 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央票、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 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 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 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 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套利策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 现券之间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险的套利操作。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 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0%-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于战略性 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 42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43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75%+ 上证国债指数*25%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司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100 家公司组成, 以综 合反映沪深两市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组成, 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威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 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4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其中, 若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事宜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若变 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应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另外, 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 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 对本基金实 行独立核算。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47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48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 资人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49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 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50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 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基 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54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 配的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 通知 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57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58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59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60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1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62 二、 《基 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63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6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 基金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 合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 响。 65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66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67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 为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