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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590008)

中邮战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邮 战略新 兴产业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12 月 9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 会 《关于核准 中邮战 略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1]1951 号) 的核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 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招 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 征,应充 分考虑投 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 力,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 策。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要 承担相应 风险, 包 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 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 、合规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 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 理人 ............................................................................................................................... 6 四、基金托 管人 ............................................................................................................................. 1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 募集 ............................................................................................................................. 31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 投资 ............................................................................................................................. 42 十、基金的 财产 ............................................................................................................................. 52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3 十二、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57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9 十四、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61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2 十六、风险 揭示 ............................................................................................................................. 67 十七、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3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88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99 二十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2 二十三、备 查文件 ....................................................................................................................... 103


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 格式> 》 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 中邮战 略新兴产 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 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依据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 金:指 中邮战略 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中邮战略 新兴产业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中 邮战略新 兴产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 指 《中 邮战略新 兴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中 邮战略新 兴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3 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 内合 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 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代销机构 23. 基金销售 网点: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 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4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 他业务的工 作日 36.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 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指《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指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登记机 构办理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 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48. 基金资产 净值: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49.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 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51.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2. 不可抗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 况 名称: 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 60 号 首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 吴涛 联系人:宁江 联系电话:010-82295160-230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47% 中 国邮政 集 团公司 29% 三井住友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4% 总


计 100% (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5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俞昌建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 京化工集团 财务审计 处副处长 、 北 京航宇经济 发展公司 副总经理, 北 京首都创 业集团财 务部经理、 财务 总监, 首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现任 北京首创 股份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 理。 章干泉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硕士学历 , 教授 级高 工。 曾任 长沙市邮 电局分拣 科、 联 合子弟学校、 电信三分 局员工、 教员、 长 沙市电信 局 副局长、 湖南 省邮政局 局长助 理、 副局 长、局长及 党组书记 ,现任北 京市邮政 公司总经 理、 党委副书记 。 侯守法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 会计 师 职称。 曾任北 京燕莎中 心有限 公司 7 总会计师、 北京 首都创业 集团总经 理助理、 北京 首创 期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现 任北 京长安投资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刘曙光先生, 董 事。 曾任职于 北京泰克 平电子仪 器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 现 任北京巨 鹏投资有限 公司总裁 。 李丹女士 , 独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内审师 。 曾任中 国平安保 险公司北京 分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现任 新华人寿 保险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总 裁助理。 庄小明女士, 独立董事 , 中共党 员, 研究 生同等学 力 , 高级会计师 。 曾任中 天民会计 师 事务所所长 、主任会 计师,立 信会计师 事务所董 事、 副总经理。 龚志忠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研究生。 现任北京 市嘉 润道和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 郭建华先生,员 工董事,硕 士研究生,14 年证券从 业经历。曾任长 城证券有限 公司研 发中心总经 理助理、 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 经理。 现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察长。 2. 监事会成 员 张斌先生, 监 事长,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 专业硕士 学 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北京东区 邮 电局安处邮 电支局长; 北 京市邮政 管理局经 营财务处 处长助理、 副处 长; 国家邮政 局计划财 务部企业财 务处副处 长、 处长; 天津市邮 政局副局 长 ; 国家邮政局 计划财务 部副主任 ; 中国 邮政集团公 司财务部 副总经理 ;现任中 国邮政集 团公 司审计部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刘明玺先生, 监事, 硕 士学位, 高级会计 师。 曾任 国 家审计署农 林文教司、 国家审 计署 驻深圳特派 员办事处 干部 、 长城国 际信息产 品(深圳) 有限公司北 京财务部 经理 、 市场部 总经 理兼北京财 务部经理 ,现任北 京长安投 资集团有 限公 司财务总监 。 石鲁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 曾 就职于北 京云裳制 衣 有限公司财 务部; 中信 银行北京 分 行营业部、 阜成 门支行会 计部, 任阜成 门支行个 人零 售业务部主 管;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涛先生,公司 董事长,大 学本科,15 年证券从业 经验。曾任国家 外汇管理局 储备司 干部、 中国新技 术创业投 资公司深 圳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首创证券有 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首 创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周克先生,中共 党员,硕士 研究生,16 年金融、证 券从业经历。曾 任中信实业 银行总 行开发部副 总经理、 首创证券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现 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金晖女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17 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家体改委中华 企业股 8 份制咨询公 司部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 项 目经理, 河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 展部( 筹) 负责人、 投资银行 部总经理 助理、 北京 营业 部副总经理,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 张静女士 , 硕士研 究生 , 中共党 员。 曾 任中国旅 行社总 社集团证券 部、 人 力资源部 职员; 中国国际技 术智力合 作 集团人 力资源部 副经理;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公司人 力资源总 监、总经 理助理、 现任中邮 创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 硕士研究生 ,14 年证 券从业经历 。曾 任长城证券有 限公司研发 中心总经 理助理、长 城证券有 限公司海 口营业部 总经理, 现任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厉建超:男,35 岁,东 北财经 大学经济 学硕士,12 年证券、基 金从业经 历,曾任 中国 证券市场研 究设计中 心高级研 究员、 东吴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研究 员、 中海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中邮 创业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研究 员, 主 要 负责 信息、 新能源 等新兴产 业的研究 工作、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 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 现任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包 括:


委员会主席 : 周克先生, 见公司高 级管理人 员介绍。 委员:


邓立新先生:大 学专科,21 余年金融从 业经历,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珠市口 办事处 交换员、 中国 工商银行 北京信托 投资公司 白塔寺证 券 营业部副经 理兼团支 部书记、 华 夏证券 有限公司北 京三里河 营业部交 易部经理、 首创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投资部总 经理、 中邮 创 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交易部总 经理、投 资研究部 投资 部负责人, 现任投资 副总监。 魏训平先生: 金 融学硕士 研究生, 注册 会计师。 曾任 天津开发区 聚金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投资顾问, 天 津五洲联 合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师, 中邮 创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 究部行业 研究员、投 资研究部 副总经理 ,现任研 究部策略 、金 融工程和宏 观研究方 面负责人 。 刘霄汉女士: 东北大学 经济学硕 士, 曾任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研究部行 业研 究员,现任 中邮核心 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李安心先生: 复旦大学 金融学硕 士, 曾任金 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宏观经济 研究员和 固 定 收益研究员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宏观经 济研 究员、固定 收益研究 员和行业 研究员、 9 中邮核心优 选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中邮 核心优势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刘勇燕女士: 英国格林 威治大学 金融与会 计学硕士, 曾 任信泰投资 有限公司 资金部经 理、 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中邮核 心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行业高级研 究员,现 任中邮中 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厉建超先生:经 济学硕士,10 余年金融 从业经历, 曾任中国证券市 场研究设计 中心高 级研究员、 东吴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研究员、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中 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核 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方何先生: 理 学硕士, 曾任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研究员, 负 责金融工 程研究, 现 任中邮上证 38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刘涛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曾 任中国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职员、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行 业分析师、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 现 任研究部行 业和公司 研究方面 负责人。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8.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 9.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10.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2.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3.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0 14.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 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5.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17.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 、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0. 不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1.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法 》 及有关 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生: (1) 将 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 (5)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 越 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 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 合法利益; (4) 在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作假 ; (5) 拒 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 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 11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 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9) 贬 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 假、误导 、 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行 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代 理人、受 雇人或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4) 不 从事损害 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 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 规范化运 作, 有 效地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促进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 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 内部控制 体系。 1. 公司的内 部控制目 标 (1) 确 保合法合 规经营; (2) 防 范和化解 风险; (3) 提 高经营效 率; (4)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 。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 须涵盖公 司各个部 门和各个 岗位, 并渗 透 到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包 括 各项业务的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环节。 (2) 有 效性原则


12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 序, 维护风险管 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 (3) 独 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 门和岗位 确保相对 独立并承 担各自的 风险控制职 责。 公司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运 作须分离。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风 险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 (4) 相 互制约原 则 公司在制度 安排、 组织 机构的设 计、 部门 和岗位设 置上 形成权责分 明、 相互制 约的机制 , 从而建立起 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 衡体系, 消 除内部风 险 控制中的盲 点, 强化监 察稽核部 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 功能。








(5) 成 本效益原 则 公司将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并充分 发挥各机 构、 部门及员工 的工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 成本,提 高经营效 益,保证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6) 适 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 具有前瞻 性 , 并且必须 随着国家 法律、 法 规、 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 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 化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 (7) 内 控优先原 则 内控制度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所有 员工必须 严格遵守 , 自觉形成风险 防范意识; 执 行内 控制度不能 有任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 违反规章的 权力; 公司 业务的发 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 制度完善 并稳固的 基础之上 。 (8) 防 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 岗位如: 基 金投资、 交易执行 、 基金清 算 岗位之间, 基 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之 间、会计与 出纳之间 等等,在 物理上和 制度上设 置严 格的防火墙 进行隔离 ,以 控制 风险。 3. 内部控制 的制度体 系 公司制定了 合理、 完备、 有效 并易于执 行的制度 体系 。 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 力大小分 为四个层 面: 第一个层 面是 公司章程; 第二 个层面是 公司内部 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 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据; 第 三个层面是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第 四个 层面是公司 各机构、 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 制定的各 种制 度及实施细 则等。它 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遵循 相应的程 序, 每一层面 的内容不 得与 其以上层面 的内容相 违背。 监察稽 核部 定期对公司 制度、内 部控制方 式、方法 和执行情 况实 行持续的检 验,并出 具专项报 告。 4. 内控监控 防线


13 为体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基金 管 理业务的特 点, 设立顺 序递进、 权 责分明、严 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1) 建 立 以各 岗 位 目 标 责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一 道 监 控 防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的 岗 位 职 责, 各业务均 制定详尽 的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上岗 前必须以书 面形式声 明已知悉 并承诺遵 守,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 责; (2) 建 立相关部 门、 相关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间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 信息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 部门及岗 位负 有监督的责 任; (3) 建 立以督 察 长、 监 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 各部 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 全面实施 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 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 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 行严格的 检查和反 馈。 5.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交 易等方面 的控制点 (1) 授 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 制度贯穿 于整个公 司活动。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须 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 全公司逐 级授权制 度, 确保公司 各项 规章制度的 贯彻执行; 各 项经济经 营业 务和管理程 序必须遵 从管理层 制定的操 作规程, 经办 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 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 重大业务 的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 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 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 建立有效 的 评价和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用的 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2) 公 司研究业 务 研究工作应 保持独立、 客 观, 不受任何 部门及个 人的 不正当影响; 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 成科学、 有效的研 究方法; 建立投资 产 品备选库制 度, 研究部 门根据投 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 研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建 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 交流制度, 保 持畅 通的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评价 体系,不 断提 高研究水平 。 (3) 基 金投资业 务 基金投资应 确立科学 的投资 理 念, 根据决策 的风险防 范原则和效 率性原则 制定合理 的决 策程序; 在进 行投资时 应有明确 的投资授 权制度, 并 应建立与所 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 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 格的投资 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 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 性。 建立投资 风险 评估与管理 制度, 将重 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风险权 限 额度内; 对于 投资结果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


14 (4) 交 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 易室和集 中交易制 度, 投资指 令通过集 中 交易室完成; 建立了交 易监测系 统、 预警系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完善了 相关的安 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 对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益 的公平; 交 易 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 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 同时建立 了科学的 投资交易 绩效评价 体系 。 (5) 基 金会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 业务的要 求建立会 计制度, 并根 据风险控制 重点建立 严密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基金 、 不同 客户独立 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 凭证制 度、 合 理的 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会计措 施真实、 完 整、 及时地 记载每一笔 业务并正 确进行会 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 立会计档 案保管制 度,确保 档案 真实完整。 (6) 信 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披露 的信 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 立了 信息披露负 责人, 并建 立了相应 的程序 进行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 工作, 以 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 查核对, 使 所公布的 信息符合 法律法规 的 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对存在 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 (7) 监 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 经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监察 稽 核工作的需 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 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 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 案, 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 部控制执 行情况, 董事会对 督察长的 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 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 明 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配备 了充 足的人员, 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 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 组织纪律 。 监察稽核部 强化内部 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期 检 查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确 保 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 动的有效 运行。 公司董事会 和管理层 充分重视 和支持监 察稽核工 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 本 公司承诺 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 准确; (2) 本 公司 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 展不断 完 善内部控制 制度。


15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107.86 亿 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 系人:刘 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 二) 发展概况 及财务状 况 兴业银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 国务院、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 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 商业 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 福建省福 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 ) ,注册 资本 107.86 亿元。 开业二十多 年来, 兴业 银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务, 相 伴成长” 的经 营理念, 致 力于为 客 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 的金融服 务。 截至 2011 年一 季末, 兴业银 行资产总 额为 1.92 万亿 元,股东权 益为 971.01 亿元 ,不良贷 款比率 为 0.4% ,一季度累 计实现净 利润 52.21 亿元。 根据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0 年 7 月 发布的全 球银 行 1000 强排 名, 兴业银行 按总资 产排名 列第 93 位, 按一级资 本排名 97 位。根 据美国《 福 布斯》发布 的 2010 全 球上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兴 业银行综 合排名第 245 位, 在 113 家上 榜 的中国内地 企业中排 名第 14 位。 ( 三) 托管业务 部的部门 设置及员 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总行设 资产托管 部, 下设综 合 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 管理处、 产品研发处 、稽核监 察处、核 算管理处 等处室, 共有 员工 60 人,平均年龄 30 岁,100% 员 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 学历,业 务岗位人 员均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 四)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 托管资格。 基 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1 年 6 月 30 日,兴 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 基金 13 只 —— 兴 全趋势投资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长 盛货币市 场基金、光 大保德信 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16 资基金、 兴全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兴全全球 视野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万 家和谐增 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欧新趋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万家双引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天弘永 定 价值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有 机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欧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民生 加银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基金财 产规 模总计 255.95 亿元。 ( 五)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 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 织结构由 兴业 银行审计部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 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 总行审计 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指导和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 立、 专职的稽 核监察 处, 配 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 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 能 力。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则 :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基 金托管部 的所 有处室和岗 位, 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 责任应落 实到每一 业务部门 和 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风险 负责。 (2) 独 立性原则 :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立 的稽核监 察处 , 该处室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 性,负责对 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和监 督。 (3) 相 互制约原 则: 各 处室在内 部组织 结 构的设 计上 要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 的机制 , 建立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 体系。 (4) 定 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 立完备 的风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 观性和 操作性。 (5) 防 火墙原则 : 托管 部自身财 务与基金 财务严格 分开 ; 托管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 行政、 研发和营销 等部门严 格分离。 (6) 有 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 系同所处 的环境 相适应 , 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 目标, 内 部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 有前瞻性, 并 应当根据 国家政策 、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 时进行相 17 应修改和完 善; 内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 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 的权力, 内部 控制存 在的问题 应当能够 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 正; (7) 审 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 管理必须 以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与 完整为出发 点;托管 业务经营 管理必须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原 则,在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时, 做到先期完 成相关制 度建设; (8) 责 任追究原 则。 各 业务环节 都应有 明确的责 任人 , 并按规 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 接责任 人以及对负 有领导责 任的主管 领导进行 问责。 ( 六)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 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 管 理结构: 前后台分 离,不同 部门 、岗位相互 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 察处指导业务处室 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 作空间: 业务操作 区相对独 立, 实施门禁管 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 的 《应急预案 》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演练; 建立 异地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 断。 ( 七)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负有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行使监 督权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 计提和支 付方式、 基金会计 核算、基 金资 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 计算、收 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 的事项, 对基 金管理人进 行业务监 督、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18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直销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联系人:隋 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兴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号金 鼎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20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何 奕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 址:www.icbc.com.cn (6)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交 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021-962888


21 联系人: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平 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1099号 平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热线:40066-99999


网址: www.pingan.com


(10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首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2)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李 洋、陈泉





联系电话:6656804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第 A 层


22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 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 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程 高峰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 客服电话:95597


23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18、19 、36 、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黄 岚 客服电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0)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 加拨 0591)


24 网址:www.gfhfzq.com.cn (22)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25 联系人:吴 洋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7)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刘 晨 客服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张 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6 (31)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浙商证券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1号黄 龙世纪广 场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1号黄 龙世纪广 场6-7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吴 颖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4)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表: 张华东 联系人:李 铮 客服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5) 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27 联系人:袁 丽萍 客服电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6)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 敏 联系人:霍 晓菲


客服电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8)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日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陈 韦杉、朱 晓光 电话:010-88986830


28 客服电话: 请拨打各 城市营业 网点咨询 电话 网址:www.rxzq.com.cn (40) 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咨询电话:010-66045566 ;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41)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9-95582 (42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青 羊区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29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 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5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 :400 8816 16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6 )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客服电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时履行 公告义务 。 ( 二)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30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 60 号 首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直 门北大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 市瑞天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莲花池东 路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 1 单元 1805 负责人:姜 森林 联系人:李 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师: 李飒


刘 敬华 (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北京 京都天华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建国门 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 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 :徐华 联系人:卫 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588-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李 欣


卫俏 嫔


3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它 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 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 《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1]1951 号) 核准募集。 ( 一) 基金类型 股票型 ( 二) 基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的面 值 基金份额初 始发售面 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规模 上限 本基金不设 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 ( 六) 募集方式 和募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的 营业 网点向投资 者公开发 售 。 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 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额开 始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本基 金 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2 年 6 月 8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 时未达到本 招募说明 书第七章 第一条规 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 基 金可在募 集期内继 续销售。 基 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 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 售时间, 并及时公 告。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 2. 投资人认 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份额发 售公告。


32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限 额 (1) 本 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投资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 (2) 在 募集期内 , 投资人 可多次认 购, 对单一 投资人在 认购期间累 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3) 在 基金募集 期内,投 资人通过 代销机构 认购的 单 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过直 销 机构 首 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 是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 金投资人 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认购一 经 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如 下: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认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 费由认购 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认 购费 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 项费用。 5.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额 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 额面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认购适用 绝对数额 的认购 费 金额。 认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多笔 认购时, 按上 述公式进行 逐笔计算 。 例: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 对应费 率为 1% , 如果募集 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2 元,则 其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 认购金额 ( 元,含 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及以 上 1000 元/ 笔


33 净认购金额 =10000/(1 +1%)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 上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902.99 份基 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 理申请并 不表示对 该申请是 否成功的 确认 , 而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 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 为准。 投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 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 的 份额。 (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基金募集期 间的信息 披露费、 会 计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 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 费用 ; 2.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 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行公 告。 (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36 4.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将指 示基金托 管 人将赎回款 项划出, 通 过登记机 构 及其他相关 销售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 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 关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款项 退 还 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 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 理人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 关规 定予以公告 。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 额 投资者通过 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通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 但 已认购本 基金的投资 者可以适 用首次单 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 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 份额或采 用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 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份额不设 上限限制。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 额 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500 份( 如该账户 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余 额不足 500 份, 则必须 37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500 份时,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剩余基金份 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六) 申购、赎 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 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 额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具体 如下: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随持有 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 具体如下 : 注:[1]


就赎 回费的计 算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类推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围内 调整相关 费率或收 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规定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 申购金额 ( 元 ,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 —200 万元 1% 200 万元(含 )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及以 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间 [1] 赎回费率 一年以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 含 2 年) 0%


38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 定范围、 特定地域 、 特定时 间 、 特定交易方 式等的基 金投资人 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促 销活动范 围内的基 金投资人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 位; 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举例说明: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申 购金额 10000 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 率为 1.5% 净申购金额=10000/(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8210.18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赎 回金 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举 例说明 : 假定 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 回份数为 10000 份 , 各时 期赎回金 额如下:


39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4.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八)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 第 3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 的利 息等损失。 (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0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 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体上 41 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转 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 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登 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 其他基金 之 间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 户。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 。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 配。


42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 关注国家 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 展过程中 带来 的投资机会, 在 严格控制 风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 下,谋求 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并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 股票比例 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产 的 80% 。 ( 三) 投资理念 战略性新兴 产业是以 重大技术 突破和重 大发展需 求为 基础, 对经济社 会全局和 长远发展 具有重大引 领带动作 用, 知 识技术密 集、 物质资源 消 耗少、 成 长潜力大 、 综 合效益好 的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 社会进步的 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 大投 资机会,本 基金通过 主题投资 策略重点 投资战略 性新 兴产业相关 个股,分 享这一投 资机遇。 (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金 根据各 项重 要的 经济指 标分 析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 趋势 ,判断 当前 所处 的经济 周 期, 进而对未 来做出科 学预测。 在此基础 上, 结合 对 流动性及资 金流向的 分析, 综合 股市和 债市估值及 风险分析 进行大类 资产配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续地 进行定期 与不定期 的资产配 置风险监控 ,适时地 做出相应 的调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主题投资 策略, 通过 对战略性 新兴产业 发 展状况持续 跟踪, 结合 对国家政 策 43 的解读、 重大 科技和工 艺创新情 况调 研、 上 市公司战 略规划及商 业运营模 式分析等 方法挖掘 属于战略性 新兴产业 范畴的投 资主题及 相关股票, 作 为重点进行 投资, 分享 这类企业 带来的 较高回报。 (1) 战 略性新兴 产业的界 定 本基金对战 略性新兴 产业的界 定和我国 战略性新 兴产 业政策 《国务院 关于加快 培育和发 展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 决定》中 保持一致 。 产业定义: 战 略性新兴 产业是以 重大技术 突破和重 大 发展需求为 基础, 对经 济社会全 局 和长远发展 具有重大 引领带动 作用, 知 识技术密 集、 物质资源消 耗少、 成长 潜力大、 综合效 益好的产业 。 产业范畴: 根 据战略性 新兴产业 的特征, 立足我国 国 情和科技、 产 业基础, 现阶段重 点 培育和发展 节能环保 、 新一 代信息技 术、 生 物、 高 端 装备制造 、 新能源 、 新材 料、 新 能源汽 车等产业。 本基 金管理人 持续跟踪 国家相关 政策、 关 注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 展状况、 科研 成果 和技术工艺 的重大突 破及市场 需求商业 模式创新 等因 素的变化, 对战 略性新兴 产业的范 畴进 行动态调整 。 (2) 战 略性新兴 产业投资 主题挖掘 在确定了战 略性新兴 产业的范 畴之后, 本 基金将采 用 “ 自上而下 ” 的方式 进行主题 挖掘和 主题配置。 通过 对 《国务院关 于加快培 育和发展 战略 性新兴产业 的决定》 及后 续相关政 策的 解读, 我们将 国家层面 上明确提 出的战略 性新兴产 业 投资主题作 为本基金 投资重点, 具体如 下图所示 。 在此基 础上, 本基金还 会从宏观 经济、 社 会文化、 人口结构 、 科技 进步、 突发事 件等方面对 投资主题 进行深入 研究分析 和动态调 整。 从投资逻辑 上来看, 投 资主题与 传统行 业存在一定 的对应关 系, 但不拘 泥于行业, 因此更符 合 经济发展和 资本市场 运行的内 在规律。


44 图 1 战略性 新兴产业 投资主题 定义及其 对应的传 统行 业 和一般的投 资主题相 比,战略 性新兴产 业投资主 题具 备如下特点 : 第一, 战略性 新兴产业 投资主题 生命周 期长, 生命 力 强。 “ 主 题的生命 周期” 是指投资 主 题对经济和 资本市场 的影响持 续期。一 般来说, 对经 济影响深远 的投资主 题生命周 期较长。 战略性新兴 产业是以 重大技术 突破和重 大发展需 求为 基础, 对经济社 会全局和 长远发展 具有 重大引领带 动作用, 知 识技术 密集、 物质 资源消耗 少 、 成长潜力大 、 综合效 益好的产 业。 战 略性新兴产 业投资主 题都属于 国家重点 培养和发 展的 产业, 随后还将 出台各细 分产业的 扶植 政策( 包括 财税、 投 融资、 进出口等 方面) , 且列入国 家中长期发 展战略规 划。 因此 , 此类投 资主题具有 生命周期 长且生命 力强的显 著特征, 适合 基金进行长 期投资。 第二, 战略性 新兴产业 投资主题 大多处于 主题生命 周 期的萌芽期 和形成期。 主题的生 命 周期一般分 为四个阶 段: 主题萌 芽、 主题 形成、 主 题 实现和主题 衰退。 主题 萌芽期投 资主题 影响力并不 明显, 在主题 形成期, 主题 影响力不 断增 强并在主题 实现期达 到鼎盛, 最后 随着 主题的衰退 逐步减弱。 对 基金投资 而言, 主题萌 芽期 和形成期是 比较好的 介入时机, 而 主题 形成期的中 后和实现 期的初期 是投资收 益最好的 阶段 , 实现期的中后 期则应是 逐步退出 此主 题投资的阶 段。 基金管理人 定期召开 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 议, 由宏观经 济研究员、 策略 研究员、 行业 研 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支 柱 产 业 先 导 产 业 节能、 环保、 煤炭清洁利用等 物联网、 云计算、 移动通信 等 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等 航空、 卫星、 高铁、 海工装备 光伏、风电、智能电网等 稀土、特种玻璃、LED 等 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 投资主题 对应的传统行业 采掘业 / 社会服务业 / 制造业 信息技术业 / 传播与文化产业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制造业 采掘业 / 制造业 /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采掘业、制造业 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 产业 注:传统行业分类采用证监会 门类行业分 类


45 员和基金经 理对主题 进行评估, 综合考 虑主题发 展阶 段 、 主题催化 因素、 主 题市场容 量、 主 题估值水平 等因素, 确定每个 主题的配 置权重范 围, 从而进行主 题配置。


(3) 个 股选择 ? 第一步,通 过主题相 关度筛选 ,构建战 略性新兴 产业 股票库。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 范畴和相关投资主 题之后,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根据 股票 “ 主 题相关度 ” 指标打 分情况,确定战略 性新兴产业相关 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 纳入最近一次 筛选范围的 股票( 如 新股上 市等) , 如果其 “ 主题 相关度 ” 可满足 标准,也 称为战略 性新兴产 业 相关股票。 本基金主要 根据公司 战略定位、 公 司营业收 入和利润 能够受惠于 投资主题 的程度来 确定 “ 主题相 关 度” 。 具体来 说, 就是 由研究员 衡量主题 因 素对企业的 主营业务 收入、 主营 业务利 润等财务指 标的影响 程度并打 分, 作为企 业和投资 主 题的相关度 标准。 打分 的依据主 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 ? 公司战略定 位。 ? 公司所处行 业受宏观 经济环境 和国家产 业政策的 影响 程度。 ? 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和 利润受此 主题驱动 的变动幅 度。 ? 公司的盈利 模式。 ? 公司竞争力 分析, 包括 管理者 素质、 市场 营销能力 、 技术创新能 力、 专有技 术、 特 许权、品牌 、重要客 户等。 ? 公司财务状 况及财务 管理能力, 包括财务 安全性指 标 , 反映行业特 性的主要 财务指 标、 公司股权与 债权融资 能力与成 本分析、 公 司 再投 资收益率分 析等。 还特别 关注公司 投资 战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 公司股权 情况。 本基金将战 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 股票纳入 战略性新 兴产 业股票库。 本基 金投资于 战略性新 兴产业相关 股票比例 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 产的 80% 。 ? 第二步,综 合考虑企 业成长、 价值及盈 利特性, 构建 股票备选库 。 本基金重点 选择市场 估值合理、 盈 利能力出 色且营业 收入和利润 稳定增长 的股票进 入 备


46 选库。 研究员对 上市公司 的财务报 表和经营 数据进行 分析预测, 分别 评估企业 成长、 价值及 盈利特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 50% 的个股 进入股 票备 选库。 表 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参 考指 标 成长特性 营业利润 同比增 长率、 经营性 现金流 同比增 长率、 净利润 同比增 长率 、营业收 入同比 增长率 等 价值特性 市盈率、 市净率 、PEG 、市 销率等 盈利特性 净资产收 益率、 总资产 净利率 、投入 资本回 报率、 销售净 利率等 由于公司经 营状况和 市场环境 在不断发 生变化, 基金 将实时跟踪 上市公司 风险因素 和成 长性因素的 变动,对 上述几类 指标及其 权重设置 进行 动态调整。 ? 第三步,个 股定性分 析,构建 股票精选 库 在股票备选 库的基础 上, 本基金 从公司治 理结构、 公 司经营运行 等方面对 个股进行 定性 分析,构建 股票精选 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 以下标准: ? 主要股东资 信良好, 持股结构 相对稳定 ,注重中 小股 东利益,无 非经营性 占款; ? 公司主营业 务突出, 发展 战略明晰, 具 有良好的 创新 能力和优良 的核心竞 争力, 信 息披露透明 ; ? 管理规范, 企业 家素质突 出, 具有合理 的管理层 激励 与约束机制, 建 立科学的 管理 与组织架构 。 ? 精选库股票 在公司经 营运行方 面需满足 以下标准 : ? 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和 偿债能力, 资 产负债率 合理。 具 有持续的成 长能力, 通过 对公 司商业模式 的全方位 分析判断 公司成长 动力来源 和持 续性; ? 主营业务稳 定运行, 收入 及利 润保持合 理增长, 资产 盈利能力较 高; ? 净资产收益 率处在领 先水平; ? 财务管理能 力较强, 现金收支 安排有序 ; ? 公司拥有创 新能力、 专有技术 、特许权 、品牌、 渠道 优势、重要 客户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1) 平 均久期配 置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和 宏观经济 政策进行 分析 , 预测未来的 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券 组合的平 均久期, 在 控制债券 组合风险 的 基础上提高 组合收益。 当预期市 场利率 上升时, 本基金 将缩短债 券投资组 合久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下跌 的风险。 当预 期市场利 率下 47 降时,本基 金将拉长 债券投资 组合久期 ,以更大 程度 的获取债券 价格上 涨 带来的价 差收益。 (2) 期 限结构配 置 结合对宏观 经济形势 和政策的 判断, 运用 统计和数 量 分析技术, 本 基金对债 券市场收 益 率曲线的期 限结构进 行分析, 预测收益 率曲线的 变化 趋势,制定 组合的期 限结构配 置策略。 在预期收益 率曲线趋 向平坦化 时,本基 金将采取 哑铃 型策略,重 点配置收 益率曲线 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 率曲线趋 向陡峭化 时, 采取子弹 型策略, 重点配置收 益率曲线 的中部。 当预 期收 益率曲线不 变或平行 移动时, 则采取梯 形策略, 债券 投资资产在 各期限间 平均配置 。 (3) 类 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 同类型债 券的信用 风险、 流动性、 税 赋水 平等因素进 行分 析, 研究 同期限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票、 企业债 、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 之间的利差 和变化趋 势, 制 定债券类 属 配置策略, 确 定组合在 不同类型 债券品种 上的配置 比 例。 根据中国 债券市场 存在市场 分割的 特点, 本基金 将考察相 同债券在 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 间 市场的利差 情况, 结合 流动性等 因素的 分析,选择 具有更高 投资价值 的市场进 行配置。 (4) 回 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限定的比 例内 , 适时适度运用 回购交易 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 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 回购与现 券之间的 套 利、 不同回购 期限之间 的套利进 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 作。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将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通 过利用权 证及其他 金融 工具进行套 利、 避险交 易, 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 获 取超额收 益。 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 资时 , 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 行基本面 研究 及估值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波动 率等参数 , 运用数 量化 期权定价模 型, 确定其 合理内在 价值, 从而构建套 利交易或 避险交易 组合。 未来, 随着 证券 市场的发展、 金 融工具的 丰富和交 易方 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投 资机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更新和丰 富组合投 资策略。 ( 五) 业绩比较 基准 中证新兴产 业指数*75%+ 上证国债 指数*25% 中证新兴产 业指数是 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 司编制, 选 择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两市上市的 新兴产业 的公司中 规模大、 流 动性好 的 100 家公司组成 , 以综合 反映沪深 两市中 新兴产业公 司的整体 表现。上 证国债指 数由上海 证券 交易所上市 的所有固 定利率国 债组成, 编制合理、 透 明、 运用 广泛, 具 有较强的 代表性和 权 威性。 基于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比 例,选用上 述业绩比 较基准能 够真实、 客观地反 映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


48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 指数不适 用本基金 时 ,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 则, 进行适当 的程序变 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 其中, 若变 更涉及本 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 事宜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变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 ,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应至 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属于较高 预期风险 和 预期收益的 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基 金。 ( 七)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 势、证券市场运行 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基础 上进行投 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的匹配关系,本 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 内, 选择收益风 险配比最 佳的品种 进行投资 。 ( 八) 投资决策 流程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就 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 问题进行 讨论。基 金经理、 行业研究 员、 交易员在投 资管理过 程中既密 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 责内按照 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 并 合理地相互 制衡。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 券研究员、金融工 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 研究 报告,为投 资策略提 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 策略会议,决定基 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 主题 以及投资主 题的配置 比例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 本面 的变化,决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 观经济分析、行业 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债 券研究员的 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 种选择建 议、 金融工 程 研究员的定 量投资策 略研究, 结 合本基 金产品定位 及风险 控 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 围内制定 具 体的投资组 合方案, 报 投资决策 委员会 49 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 根据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 的基金投 资组 合方案, 向交易 部下达交 易指令 ; 6. 交易部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对 交易情况 及时 反馈; 7. 金融工程 研究员负 责完成有 关投资风 险监控报 告及 内部基金业 绩评估报 告; 8. 基金管理 小组定期 检查评估 投资组合 的运作成 效, 以便随时修 正不合理 的投资决 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投资 决策程序 进行合理 的调整 。 (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95% ,债 券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并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 产业相关 股票比例 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产 的 80%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50 13.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5.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比 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 制。 ( 十一)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51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二) 基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52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另 外, 基金托管人 在托管系 统中为本 基金开立 明细账户 , 对本基金实行 独立核算。 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 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及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 行。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53 十一、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和 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 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4 (3) 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 五)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55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 有技术 水 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 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已 发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 ,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 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 方。 (4) 估 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估值 错 误的正确情 形的方式 。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 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 定估 56 值错误的责 任方; (2) 根 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 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 据 估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的 方 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金登 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 误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 其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5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 处理。


5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日) 资 产负 债 表 中 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 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 红,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由 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 担;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 方


58 案公布后(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就 支付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 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时,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 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行 汇划费 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本 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60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 包括但 不限于会 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用 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不 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 低 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 和 审计 (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征 得基 金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 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 说明基 金认 63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是 界 定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3.《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64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 止《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更 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 (5)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 生 变更; (6) 基 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 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 金管理人 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 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65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 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 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 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6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体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 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 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 七)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67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 支主动型 的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重点关 注国家战略 性新兴产 业发展过 程中 带来的投资 机会, 在严 格控制风 险并保证 充分流动 性 的前提下, 谋 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 值。 本基金的投 资风险包 括投资组 合的风险、 管 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 操 作风险以 及其他风 险。 ( 一)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 风险主要 包括市场 风险、信 用风险及 流动 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 券市场价 格因受到 经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 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 素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 国家宏观政 策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 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 性变化, 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 水 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和股 票, 其收益水 平可能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 影响。 (4) 上 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 行业竞 争、 市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新产品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 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 或者能 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 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 (5) 购 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其 68 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6) 汇 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致本基 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 (7) 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 行移 动有关的风 险, 单一的久 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 (8) 再 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 为消长。 2.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 性风险主 要表现在 两方面: 一是 基金管理 人建仓时或 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时, 可能 由于市场 流动性相 对不足而 无法按预 期 的价格将股 票或债券 买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投资 人的赎回, 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 难, 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 售股票 或债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金净 值受到不 利影响。 3.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 本息,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二) 管理风 险 (1)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有以及 对经济形 势、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 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2)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 术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性风 险 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 的风险。 ( 四)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69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 五)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股 票型的证 券投资基 金, 本基金重 点关注国 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 展过程中 带来 的投资机会,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战略性新 兴产业是以 重大技术 突破和重 大发展需 求为基础, 对 经济社会全 局和长远 发展具有 重大引领 带动作用, 知 识技术密 集、 物质 资源消耗 少、 成长 潜 力大、 综合效 益好的产 业。 战略 性新兴 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 新兴力量, 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在 进行资产配 置、 战略性新 兴产业投 资主题挖 掘和主题 配置的时候 需要对市 场发展趋 势进行判 断,在具体 投资管理 中可能会 由于误判 而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主要坚持 买入并持 有的策略, 同 时配合主动 投资管理。 其 中, 对投 资主题生命 周期所处 阶段的判 断是本基 金进行主 题配 置的基本依 据, 对上市公 司股票的 估值 是 本基 金买入 和卖出 股票 的基本 依据。 估值 水平取 决于 本基 金管理 人对公 司业 绩增长 的预 期, 本基金管 理人可能 对其定价 出现偏差, 从而以较 高的价格买 入该股票 而最终影 响基金的 收益。相反 ,本基金 主要投资 的这类上 市公司也 可能 由于受到市 场的追捧 ,股价相 对较高, 股价波动幅 度也相对 较大,从 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波动较大, 给投资人 带来一定 的风险。 ( 六)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 金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受损。


7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1)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2)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5) 变 更基金类 别; (6) 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7) 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 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程序; (9) 终 止《基金 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 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费 ; (2) 法 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4) 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改 ; (5) 对 《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71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 作清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 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7)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72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十 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 和检查;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 师事务所 、 会计 师事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 金管理人 的义务


74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登记事 宜; 如 认为基金 销售机构 违 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 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 上;


75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但 因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 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定期或 不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义 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 分 76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 义开立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 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 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 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 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77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 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和 仲裁;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78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6)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1.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 标、范 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79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的 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 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 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1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


80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 开 前 30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 行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和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 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 文件和必 须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 事项。 (2) 采 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计票效 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 场开会 。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 人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 以进行基 金份 81 额持有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2) 通 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 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人出 具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3) 在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用网络 、 电 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 式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对其代表 进行授权 或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 开会 82 或通讯开会 。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 大 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 日至少35 个工作日 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 召集 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个工作 日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交的临 时提案进 行审核, 符 合 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30个 工作日前 公告。大 会召 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 或 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做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含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6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隔期 。


83 (2) 议 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30 日公 布提 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84 决。 7. 计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 通 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 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85 约束力。 ( 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 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 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 ; 10) 其他 可能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 金费用的 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6个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86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 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87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 ( 四) 争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 五)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8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 大街60号 首钢国际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吴涛 成立时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20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股 票以外的 有价证券; 买卖、 代 理买卖股 票 以外的有价 证券; 资产 托管业务 ; 从事 同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业 务;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 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 险箱服务 ; 财务顾 问、 资 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 他业务 (以 上范围凡涉 及国家专 项专营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89 ( 二)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原 则和解 释 1. 订立托管 协议的依 据 本托管协议 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中邮战略 新兴产 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称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 。 2. 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 的 订立本托管 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在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 收益分 配、 信息 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 相 关事宜中 的 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3. 订立托管 协议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 ,签订本 托管协议 。 (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 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60%-95% ,债 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40%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并保 持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本基金 投资于战 略性新兴产 业相关股 票比例不 低于基 金股票资产 的80%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90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资 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3)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4)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5)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0%-40% ; 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投资 于战略性 新兴产业 相关股 票比例不低 于基金股 票资产的 80% 。 (6)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 5% ; (12)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限制 。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本款 前述规定 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被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人在 依法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91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 九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与关联交 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 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采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 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 协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承 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进行监督。


92 (1) 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限证 券, 包 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应 提供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上述规章制 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 准。 (4) 在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 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 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 两 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6) 基 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 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 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及时 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7) 相 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有新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93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 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10.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 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94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 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托 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 金管理人提 出警告 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五)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 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 产,如有特 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 (6) 对 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 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95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 处 开设基金托 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 该基 金托管专 户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清 算 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 额、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 。 另外,基金 托管人在 托管系统 中为本基 金开立明 细账 户,对本基 金实行独 立核算。 (2)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96 (5) 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 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 六)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97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 对外 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 七)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不 少于15年 。 如不能妥善保 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 管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 其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 除非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 规定 ,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 。 ( 八) 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协 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 海分会, 仲 裁地点 为上海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 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


( 九) 托管协议 的变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不 98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 金合同终 止; (2) 基 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 市场状况 及自身服 务能力的变 化, 有权增加、 修 改这些服 务项目。 ( 一) 注册登记 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作为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 我公司 配备了安 全、 高效、 完 善的电脑 及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准确 地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 记、 基金管 理、 基金 份额托管 和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管 理、 权益 分配时 红利登记和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清算、 基金非交 易过 户、基金交 易资金的 交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再投 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若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 利将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且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 三)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为投资人 提供定期 定 额投资服务, 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 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公布 的业务规 则为 准。 ( 四) 网上交易 服务


在条件成熟 的情况下, 为客户提 供网上交 易平台。 通过 网络通讯 技 术, 为客户 提供安全 、 高效的基金 交易服务 。


( 五) 客户分级 服务





根据客 户持有基 金份额, 划 分出六个 级别, 根 据不 同级别客户 需求给予 更全面、 更 优质、 更个性化的 服务。 ( 六) 信息查询 服务 客户可以通 过自动与 人工两种 查询方式 及时了解 公司 信息、产品 信息、投 资资讯等 。 自动查询: 我公司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音服 务、网上 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 通过拨打 客服 电话通过自 动语音进 行信息查 询, 也可以通 过网站账 户查询系统 及时了解 账户信息 和交易信 息; 人 工查 询:客 户可 以在 工作时 间通 过拨打 客服 电话 直接 与客 服人员 进行 业务 咨询或 交 流, 也可以通 过语音电 话留言、 网站留言 、 客服邮 箱 的方式和我 公司取得 联系, 公司 客服人 员会在最短 的时间内 和您联络 ,竭诚为 您服务。


100 查询内容包 括:最新 活动公告 、基金产 品介绍、 公司 介绍等公司 信息;基 金净值查 询、 基金份额查 询、 基金交 易确认查 询、 基金分 红查询及 基 金历史交易 记录等账 户及交易 信息等。 ( 七) 主动通知 服务


我公司会根 据业务开 展情况, 通 过信函、 电子邮件 、 短信、 电话等 方式主动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供 各项通知 服务, 包括 公司信 息、 产品信 息 、 交易信息、 投研资料 及重要信 息提示 等。 ( 八) 对账单寄 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 据相关规 则,定期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对账单邮寄 服务。 ( 九) 信息定制 服务


为进一步提 升服务品 质,我公 司推出服 务定制业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客服热 线、 公司网站等 途径, 按照 我公司服 务定制 规则和定 制范 围, 定制各种 资讯, 公 司会通过 EMAIL 、 短信、信函 等多渠道 发送相关 资讯与资 料。


( 十) 投诉建议 受理


如果客户对 我公司提 供的各种 服务感到 不满或有 其它 需求, 可拨打投 诉电话或 通过语音 留言、 客服邮箱、 网 站留言等 各种方式 随时向我 公司 提出, 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 客户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户服 务中心联 系方式 1. 客户服务 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 :info@postfund.com.cn


101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 代销机构住 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其 所提供的 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103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证监 会批准 中 邮战略新 兴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设立 的文件; ( 二) 《 中邮战 略新兴产 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 ( 三)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 则》 ; ( 四) 《 中邮战 略新兴产 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 议》 ; ( 五) 《 法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 程 ; ( 七)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存放地点: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处 ; 查阅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复 印件。











































































































































































































































































































































































































































































































































































































































































































































































































































































































































































































































































































































































































































































































































































































































































































































































































































































































































































































































































































































































































































































































































































































































































































































































































































































































































































































































































































































































































































































































































































































































































































































































































































































































































































































































































































































































































































































































































































































































































































































































































































































































































































































































































































































































































































































































































































































































































































































































































































































































































































































































































































































































































































































































































































































































































































































































































































































































































































































中 邮创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