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海保本(393001)

中海保本: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 海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海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中 海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1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费用; (3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2 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 事宜; 如认为基 金代销 机构违 反《基金合 同》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议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4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5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7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8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6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7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 本周期 内更换 保证人或 者保本 义务人 或者保本 保障机 制, 但 因保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到期 后,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情形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后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 为“ 中海优 势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5 )保 本周期 内因保 证人 或保 本义务 人 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或 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 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9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10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11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利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12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13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15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 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 应补 足该差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 ,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 16 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认购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 金额 ,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 。


过渡期申 购保本 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 期申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 期的,其基 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三年。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 本 周 期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 个 公 历 年 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起始日。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1、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 2、 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 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按照 第二十部分第二条第 8 项的 约定未 17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或过 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或过 渡期申 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 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从本基金 上一个 保本周 期结束后 选择或 默认选 择 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产净值总额 超过保证 人 提 供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担保额度或 保本义务人 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 第二 十部分第 二条第 8 项的 约定确 认的可 享受保 本条款的 基金份 额之外 的其他部分 基金份额。 四 、基 金保本 保 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 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 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18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 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 保证人。 2、 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的 保 证人 或 保本义务 人 及其 保本保 障范围 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的额度,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各 保 本周期 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本基金第 一个 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 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额。 (二)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 保证 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证周期的保本保障 签署 《中海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下简 称“保 证合同” ) 。保证 人就本 基金的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 证合同》 为准。 如无特殊说明, 保本周期均指第一个保本周期。 保证合同中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 基金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提 供的保 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担 保人 承 担保证 责任的 金 额即 保 证范围 为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购或转 换转入 ,以及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赎 回或转 19 换 转 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 (4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如无特别 指明, 保本周 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 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认购保本金额;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但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 日)赎 回或转换 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转换转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 额发生 的任何 形式的 净值减少; (7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20 (8 )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 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三)担保费 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保证人 为本基金提供 保证收取的担保费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担保费 的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协商确定。 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证 人 协 商 确 定 的 担 保 费 的 年 费 率 为 2‰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 的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担保费可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 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 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 当 确 定 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 决定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 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接到 保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上述 通知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上述情形。


21 (五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 更换保证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 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 保证人 , 被提名的新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 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 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 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 保证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 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 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新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 保证人 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证人 承担。在新的 保证人 接任之前,原保证人 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 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 由更换后的 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 保证人 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 保 证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 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保证人 签署保证合同。


22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 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 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


23 3、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 人或保证人 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③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 与新保本 义务人 签署风 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保证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保本义务 人或 保证人 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当期 保本 周期 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 保本 周期 的 保本保 障 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 )本 基金变 更保本 保障机制 的,应 当另行 与 保证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签署保 24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六)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对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履行 在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 ,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 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五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 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 保证人 应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的 五个工 作日内, 将需代偿 金额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 金管理人将 该代偿金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 户 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金额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保证 人 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 十四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保证人 请求解 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 期间内提出。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事宜或者 保本义务人履行保本偿付责任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 或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5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基 金转型 后: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 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 金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26 六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7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到期 操作期间 ( 保本 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 管费。


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 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份额 ,管理 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 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28 七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属于安全资产,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属于风险资产 。 债券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 可分离债券、 债券 回购、 央行 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 安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遵 循 保 本 增 值 的 投 资 理 念 , 以 固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CPPI ,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 为基础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严格 的风险管理,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资 产的增值。 (二) 变更后的“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方向 该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该基金投 资组 合的资 产 配置:股 票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30% -80% ,债 券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20%-7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该基金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该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29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 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周期, 优化大类资产配置, 精选个股, 以期通过 研究获得长期稳定、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 从 事的 其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 与 由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 共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 30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7)本 基金 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20% ; (8)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的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31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 、保 本周期 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具有符合 《指导意见》 的保本保障机制,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 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 中 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公告,并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 《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到期操作。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作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5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5 个工作日) 。 1、本基金的到期 操作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2 )将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开 通基金 转换业 务 的其 他基金 基金份额 ; (3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32 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单位基金份额净 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 整至1.00元;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部分赎回、 转换 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 的 “中海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 操作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4、 无论基金份额 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做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 符合保本 条件 的基金份额在 到期操作期间 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中的赎 回费部分 等交易费用。 5、 到期 操作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 在到期 操作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 赎回金额或转出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操作日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次日起 (含该日) 至实际操作日 (含 该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 在到 期 操作 期间, 本基金接 受赎回 、转换 转出申请 ,不接 受申购 和转换 转 入申请。 7、 在到 期操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使 基金财 产保持为 现金 形式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 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8、比例确认: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 代 表 的 资金净值总额超过保证 人 提 供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保证 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 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 33 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金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 赔付 1、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在 发生保 本赔付 的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20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 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 于保本 周期到 期 日后5 个工作 日内向 保证 人发出 书面《履 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保证人 应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后的5个工 作日内, 将需代 偿的金 额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中。


(2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查收资 金是否 到账。 如保本周 期到期 后10个 工作日 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各 保本周 期到期 的赔付 操 作细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提前 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届时公告。 在过渡期内,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 转 入本基金的行为称 为“过渡期申购 ” 。 在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按照该日单位基金份额净值(若该日为非交 易日, 则采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单位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 代 表 的 资金净值总额未超过 保 证 人 提供的下一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供的下一个保 本 周 期 保 本 额 度 ,则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过渡期申购。


34 (1 )过 渡期内 ,基金 管理人将 使基金 财产保 持 为现金 形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收相应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保证人 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 担 保额度 或 保本 义务人 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保 本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制方法。 (3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 转换 转出 业务。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中 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 起始 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 算日。 在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 为1.00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 转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 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 响。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 期内申购、 转换 转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 (即折算日) 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等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 。


35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其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 作日 (即折算日) 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资产 。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 起始 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基 金转换 等业务 。暂停期 限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具体详 见基金 管理人的届 时公告。 (五) 转型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 保本 周期 届 满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转 型为“ 中海优 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2、 对于 投资者 在本基 金募集期 内认购 的基金 份额、保 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 转 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本基金正式变更为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日 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资产。 3、转型 后的“ 中海优 势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申购的 具体操 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继续存 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转型 为“ 中 36 海优势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临时公 告或“ 中海 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 业务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保 本 周期 内 更 换保 证 人 或 者 保本 义 务 人或 者 保 本 保 障机 制 , 但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 更 基金 类 别 (但 在 保 本 周 期届 满 后 ,本 基 金 在 《 基金 合 同 》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 (7 ) 变 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 在保 本 周 期 届 满后 , 本 基金在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 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后, 在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范 围 内 转 型 为“ 中 海 优势精 37 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并 按《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中海 优 势 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5 ) 保 本 周期 内 因 保证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发 生合 并 或 分 立 ,由 合 并 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或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 保本保障机制;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7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 除 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一、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二、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39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