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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盛元(202009)

南方盛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南方盛元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2 年 3 月 21 日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8 年 2 月 1 日证监 许可[2008]215 号文核
准募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 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并 承 担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 风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成 的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 基金 投资 者 连 续大 量
赎 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中 产生
的 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 封 闭期 内基 金份 额 不能 赎回 或转 让 的风 险 等
等。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 的
《 招 募说 明书 》及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中与托管人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21 日, 有关 财 务 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未 经 审计 )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 人 ............................................................................................................................ 9 4. 基金托管 人 .......................................................................................................................... 17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6. 基金的募 集 .......................................................................................................................... 48 7.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49 8. 基金的封 闭期和 转型 .......................................................................................................... 50 9.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51 10. 基金的投 资 ...................................................................................................................... 59 11. 基金的财 产 ...................................................................................................................... 70 12. 基金资产 估值 .................................................................................................................. 71 13.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7 14.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9 15.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2 16.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83 17. 风险揭示 ......................................................................................................................... 87 18.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9 19.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2 20.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21.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22. 其它应披 露事项 ............................................................................................................ 117 23.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式 ..................................................................................... 118 24. 备查文件 ....................................................................................................................... 119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以 及 《南 方盛元红利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南方盛元 红利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南方盛 元红利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 南方盛 元红利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南方盛元 红利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 方盛元红 利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4.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合称 20.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3.直销机构 :指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网 点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33.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基金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至基金开 始 办理赎回 业务 的期间,本 基金封 闭期为 1 年 35.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7.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 指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 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47. 元 : 指人民币元 48.基 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易 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 楼31 、 32 、 33 层 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是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 准,由南 方证券有 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 投资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到 1 亿元人 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批 准进行增 资扩 股,注册资 本达 1.5 亿元 人民币 。目前 股权结构: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5%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司 30 %、 厦 门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15 % 及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10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中 共党员, 大学/EMBA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 江 苏省分 行金融管理 处科员、 中国 人民银行 南京市分 行江宁支 行科员; 华泰 证券证券发 行部副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江苏省证券 登记处总 经理; 华泰证 券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兼 党委副书记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 记 。 张涛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博 士研究生 。 历任华 泰 证券总裁办 公室总裁 秘书、 投 资银 行一部业务 经理、 福州办 事处副主 任、 上海总部 投资 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深 圳总部副 总经 理、 深圳彩田 路营业部 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总裁 助 理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 任;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 姜健先生, 董 事 ,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生 。 历任南 京 农业大学教 师; 华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事处培 训教育科 科长、 投 资银行部 股票事务 部 副经理、 投资 银行一部 副总经理 、 投资 银行一部高 级经理、 投资 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 兼发行部 总经理、 资产管 理总部总 经理、 投资银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行业务总监 兼投资银 行业务南 京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 理兼上海总 部总经理、 公司机构 客户服 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董 事会秘书、 党委委员 。 李真先生 , 董事 , 中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管 理双 学士, 高 级工程师 。 历任 机械工业 部科技司材 料工艺处、 科 研管理处 副主任科 员、 总工 程师秘书、 科技 与质量 监 督司行业 技术 处副处长;深圳 亚洲金刚石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干 部 交流) ;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 董事局秘 书处副主任、 综合部副 部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兼工 业 一部部长、 办 公室主任 ; 深圳市 通产实 业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 董事 长; 深圳会展 中心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 总经 理、 董事长;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党 委副 书记。 周建国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硕 士。 历 任某 公社会计 、 团委书 记; 江 西财经学 院教师、 企业 财务教研 室负责 人、 会计系 办公室主 任 、 会计系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处 长 (副 教授) ;深圳中旅 信实业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深圳市 商贸投资控股公 司审计部部 长、计财部 部长, 兼任商 控实业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深 圳市商贸投 资控股公 司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 部部长; 深 圳市投资 控 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现任深圳 经济特 区房地产(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洪文瑾女士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 究生。历 任厦 门经济特区 建设发展 公司财务 部, 厦门建发集 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建发信托 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 总经 理, 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 业证券交易 业务部总 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证券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现 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良玉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 历任南京农 业大学审 计处干部、 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管 理司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发 行 部副处长、 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兼党委 副 书记 、南方东英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会主席 。 张磊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及国际 关系硕士, 注册 金融分 析师(CFA) , 获得美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书。曾工作 于耶鲁大 学投资基金 办公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新生 市场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基金管理 及投资研 究。 历任纽约 证券交 易所国际 董事及中 国首席代 表;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耶鲁大学校 务委员会 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 会成员, 纽约金融 分析师协 会会员。 周春生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历任美国 联邦储备 委 员会经济学 家、 美国加 州大学及 香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港大学商学院教 授、中国证 监会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副局级) 、中国 留美金融学 会理事、 美国经济学 会、美国 金融研究 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北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港大学 荣誉教授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一、 二 、 三届上市委 员会委员; 现为长 江商学院 金融教授、EMBA 和高层培训 项目学术 主任,国 家杰 出青年基金 获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 立董事,中共 党员,大学 学历,1997 年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专业研 究生 班毕业, 注册 会计师、 资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师; 历 任北京 市财 政局会计 处副处长 , 北京会 计公司总经 理(正处 级) ;现任 北京兴华 会计师 事务 所董事长、 主任会计 师。 丛培国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大学 法 律系经济法 教研室助 教、 经济师 讲 师、 经济法教 研室副主 任, 美国 加州大学 洛杉矶校 区 (UCLA ) 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 副教授; 现任北京君 佑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事务 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本科, 高级经济 师、 注册 会 计师。 历任江 苏省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州市税 务局副局 长, 扬州 市财政局 局长、 党 组 书记, 扬州市 人民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州市 分行行长 、党组书 记,财政 部深圳专 员办 专员、巡 视 员。 2 、监事会 成员 骆新都女士, 职工监事 , 经济学 硕士, 经 济师。 历 任 民政部外事 处处长、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 本 科。 历任 熊猫电子 集团公司 财 务处财务处 长, 华泰证 券计划资 金 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稽 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 理。 周景民先生, 监 事, 工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 经济师。 历任深 圳三九 企业集 团三九贸易 公司职员, 深圳大鹏 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 银 行部项目经 理、 加拿大 西蒙弗雷 泽 大学 工商管理学 院 MBA 学生兼助教, 广东美 的集团战 略 发展部高级 经理, 招 商局集团 中国南山 开发 (集 团) 公司研究 发展部高 级项目经 理, 深 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投资 部副经理 、 经理 ;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投资部高 级主管。 苏荣坚先生 , 监事 , 学士 学位, 高级经济 师。 历 任三 明市财政局 、 财委 , 厦门 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 厦门 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财务部 业务 主办、 副经理 , 自营业 务部经理 ; 现任 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兼财 务部总经 理。 郑城美先生, 监事, 中 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兴 业证券华林 营业部客 户经理、 研究 发展中心市 场分析师、 经 纪业务部 市场分析 师、 办公 室文秘部经 理、 南平滨江 路营业部 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理 、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 证券财务总 监兼计划财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务部总经理 。 苏民先生 , 职工监 事, 博士研究 生, 工 程师 。 历任安 徽 国投深圳证 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 师, 华夏证券深 圳分公司 电脑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 副总监、 市 场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务部 总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管理 部总监。 3 、 公司 高 管人员 吴万善先生, 董 事长,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 人民 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 管理处科 员、 中国人 民 银行南 京 市分行江宁 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总 裁 ,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 党委副书记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书 记 。 高良玉先生 , 董事 ,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硕 士, 经济师。 历任南京 农业大学 审计处 干部、中国人民 银行金融管 理司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 会发行部副处长 。1998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担任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兼 党委 副书记 、 南方东英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香港) 董事会主 席。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 工商管 理硕士, 经 济师, 历任江 苏省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 商公司部 门经理、 江苏 省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 经理、 江苏国 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金,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郑文祥先生 , 副总 裁,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任职于 湖北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方证券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 司。2000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国 债投资经理、专 户理财部副 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 金基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兼养 老金业务 部 总监,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 中共党 员,经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财政部 地方预算 司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 ,2002 年 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 助理、首 席市场执 行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秦长奎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南京汽车 制造厂工 程师、 华 泰证 券公司营业部总 经理、部门 总经理、总 裁助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党 委委员、 纪委委员 、南方东 英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香 港)董事 。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4 月 , 陈键;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10 月 ,陈键、 蒋朋宸 ;2010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 蒋峰、 蒋朋 宸 ;2010 年 12 月至今, 蒋 峰。 蒋峰先生: 经济学博 士,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曾 任职 于鹏华基金 公司和宝 盈基金公 司,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1 月,担任 宝盈鸿阳 证券投 资基金经理 。 2007 年加入 南方基金 , 2007 年 6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南 方避险基 金经理;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2 月, 任南 方宝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元基金基金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今,任南 方恒元 基 金经理;2010 年 10 月至今, 任南方 盛 元基金经理 ;2011 年 6 月至今, 任南方保 本基金经 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总裁高良玉 先生, 副 总裁 郑文祥先 生, 总裁助理 兼投 资总监邱国 鹭先生, 专户 投资管理 部总监吕一 凡先生、 固定 收益部总 监李海鹏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史 博先生、 投资 部执行总 监陈 键先生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项;


9、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运作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 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管理风险 、 经营风险以及 操 作风险, 确 保基 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 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内部控 制制度是 指公司为 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 而建 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 措施的总 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 定的内控 原则 的细化和展 开, 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 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 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控制 环境、内 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 理制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制 度、风险 控制 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 、 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章是 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 基础上, 对 各 部门的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机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运作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 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在职能 上 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金资 产、 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必须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并 通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应充分发 挥各机构、 各 部门 及各级员工 的工作积 极性, 运用科 学化 的方法尽量 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公司依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 等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 计岗位职 责,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包括凭 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 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 制度和程 序、 基 金财务清算 制度和程 序、 成本控制 制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 理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等。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组 织各 部门制 定, 风险 控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的机 构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主要 包括投资 风险管理 制度 、 交易风险管 理制度、 财 务风险控 制制 度、 信息技术 系统风险 控制制度 以及岗 位分离制 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 保密制 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 理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 立督察长, 负 责监督检 查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 由总经理 提名,董 事会聘任 ,并经全 体独 立董事同意 。 督察长负责 组织指导 公司监察 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 避 的情况外, 督 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和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据 履行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 董事 会以 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 风险管 理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 相关文件、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定 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 体董事报 送工作报 告, 并在董事 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公司设 立监察稽 核部门, 具 体执行监 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 充足合格 的监察稽 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制 度包括内 部稽核管 理办法、 内部 稽核工作 准则等。 通过这 些制度的 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 务部门和 人员遵守 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章 的情况; 检查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和 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的情 况。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月30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8.90% 。 截至2011年9 月30日止 九个月, 中国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25.82% 。年 化平均资 产回报率 为1.64%, 年化加 权平 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24.82% 。利 息净收入 2,230.10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22.41%。 净利差为2.56% , 净利息收 益率为2.68% , 分 别较上 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 百分点。 手续费及 佣金 净收入687.92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41.31%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及悉 尼设有 分行, 在莫斯 科、 台北设 有代表处 , 海 外机构已覆 盖到全球13 个国家 和地区, 基本完成 在全 球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 能力和基 本服务架 构已初步 形成。 中国建 设银行筹建、 设 立村镇银 行33家, 拥有 建行亚 洲、 建 银国际, 建 行伦敦、 建信基金、 建信金 融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 公司,为 客户提供 一体化全 面金 融服务能力 进一步增 强。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1 年上半年 ,中国建 设银行主 要 国际排名位 次持续上 升,先后 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 构授 予的50 多个 重要奖项 。中国建 设银行 在英国《银 行家》2011 年“世 界银行品 牌500 强” 中位列第10 ,较去年 上升3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中排 名第108 位, 较去年上 升8 位。 中国建设银 行连续第 三年获得 香港 《亚洲公司 治理》杂 志颁发 的 “亚洲企 业管治年 度大 奖” ,先后摘 得《亚洲 金融》 、 《 财资》 、 《欧洲货币 》 等颁 发的 “ 中国最佳 银行” 、 “中国国 内 最佳银行 ” 与 “ 中国最佳 私人银行 ” 等 奖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 设综合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处和 投 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养 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 份中 心等 12 个职能 处室、团 队,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 管服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 部 ,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服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22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2011 年, 中国 建设银行 以总分第 一的成 绩被国际 权威杂志 《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2011 年 度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并 获和讯网2011 年 中国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 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 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075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2、代销机构 :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联系人:刘业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 邦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 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 辉 联系人:倪苏云、 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 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 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 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 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 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1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 克纽曼 (FrankN.Newman )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凤 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 雍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 明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 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1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城区 阜成门内大街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 金融街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 一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 辉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535-6699663 客服电话:4008-311-777 公司网站:www.yantaibank.net 2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 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 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客服电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2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2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普大厦(邮编266071)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普大厦(邮编266071) 法定代表人:张广 鸿 客服电话:(青岛 )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 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 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白 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4544021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28


注册地址: 山东省 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 玉 联系人:寇廷柱 联系电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29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 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 民 联系人:骆芸 电话:027-82656224 客服电话: 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30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 家港市杨舍 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 家港市杨舍 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 忠 联系人:姚珍珍 联系电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3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 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3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 车站大道华海 广场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 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 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33 重庆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 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13896198104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 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 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宋永 成 联系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961200.net 3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南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 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6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 市道里区尚志 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 市道里区尚 志 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0451-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3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 臣 联系人: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 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9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广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 广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 军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40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 强 联系人: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 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天安国际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 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天安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 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网址:www.bankofdl.com 4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 肥 办公地址:合肥市 安庆路79 号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 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 外) 、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3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 顺 德区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 恒 联系人:刘伟 电话:0757-2238665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代销券商和 其他代销 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 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 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 华 电话:021-62580818 -17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联系人:金芸、李 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会 广场 18 、19、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 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 华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 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 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 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11、12 、13、15 、 16 、18、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 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 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 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 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 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 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阳门 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 春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 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 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2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街239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 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 网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 才 联系人:方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 中 联系人: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 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 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 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中华 国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中华 国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17-21 层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 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 江 联系人:杨玲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安 大厦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 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 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 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871-3577888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路紫 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路紫 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 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47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站:www.fcsc.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 大厦B 栋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商务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 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 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子林 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 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 经三路15 号广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 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 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 强 联系人:陈丽君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 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 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 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 花园街花园宾馆14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 志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 一热线95578, 4008888777 ,安徽 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 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 阁 联系人:王雪筠 联系电话:010-85679265 客服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2 段华侨国际 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2 段华侨国际 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6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杭大路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 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1602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 宁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 -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 信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 信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 敏 联系人:霍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全国 ), 0519-88166222 ( 常州) ,021-52574550 (上 海),0379-64902266 (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 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24426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北街2 号月坛 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 声 联系人:孙恺 联 系电话:010-8356114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66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 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 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6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 民 联系人:常向东 联系电话: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7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 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联系人: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7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 学 联系人:黄旭成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 杰 联系人:苏江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73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 琦 联系人:范守卫 联系电话:024-23268079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w.stockren.com 7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 相 联系人:姜吉灵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https://jijin.txsec.com 7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全称: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6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 情况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 楼31 、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陈熹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并经 中国证监 会 2008 年 2 月 1 日证监 许可[2008]215 号 文批准募 集。募集 期从 2008 年 2 月 18 日 至 2008 年 3 月 18 日 止, 共 募集 6,217,055,191.10 份基 金份额, 募集户数 为 177,240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 2008 年 3 月 21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 始管理本基 金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8. 基金的封闭期和转型 一、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封闭期 是指自 基 金合同生 效 之日起 至基金开 始办 理赎回 业务 的期间, 本基 金封闭期 为 1 年。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也不上 市交 易。 二、基金的转型 本基金封闭 期内采用 封闭式基 金运作方 式,封闭 期届 满后转型为 开放式基 金运作方 式。 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基金封闭 期届 满的转型安 排, 不再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封闭期届满 前,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情况决 定是否进 行 本基金的集 中申购, 如 基金管理 人 决定进行集 中申购, 在履 行必要的 程序后, 应于 封闭 期 届满前的 一个月内 做好相关 安排, 具 体情况届时 将另行公 告。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中 列明。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自封闭期届 满的下一 个工作日 起,本基 金即可办 理赎 回。 封闭期届满 后,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情况决定 是否暂停 办 理申购, 但暂 停办理申 购的时间 不 得超过一个 月。暂停 结束后, 本基 金将 开放申购 。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届时 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金 额申购 、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以内撤销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 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代销 机构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 为 1,000 元,以 基金代销 机构的约 定为准。 本基 金不对单 笔最低赎 回份额进 行限制,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以 基金代销 机构的约 定为准 。 2.本基金不对 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 额进行限制 。 3.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 进 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提 供两种申 购费用的 支付模式。 本基金在 申购时收取 的申购费 用称为前 端申 购费用, 在赎 回时收取 的申购费 用称为后 端申购费 用 。 基金投资者 可以选择 支付前端 申购费 用或后端申 购费用。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不高于 1.5% ,且 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 递减,后 端申购费 率最 高不高于 1.8 % ,且随 持有时 间 的增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 其中 1 年 为 365 天): 持有期限 (N ) 申购费率 N <1 年 1.8%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2% 3 年≤N <4 年 0.8% 4 年≤N <5 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 登记 结算等 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 回费率不 高于 0.5 %,随 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其 中 1 年 为 365 天 ) 。具体如 下表所示 :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 N≥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 3、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 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 并在 本 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易 、 电 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净申购 金额和申 购费用。 (1)若投资 者选择缴 纳前端申 购费用, 则申购 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选择缴纳 前端 申购费, 对应 费率为 1.5 % , 假 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5 %) =98,522.17 元 前端申购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 购份额=98,522.17/1.016 =96,970.63 份 (2)若投资 者选择缴 纳后端申 购费用, 则申购 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当投资者提 出赎回时 ,后端申 购费用的 计算公式 为: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后 端申购费率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选 择缴纳后 端申购费,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 =98,425.19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若投资 者选择缴 纳前端 认/ 申购费用 ,则赎回 金 额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例、某投资 者 在募集 期认购本 基金 ,持 有一年半 后赎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为 0.2 %,假设 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2%=203.2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203.2=101,396.8 元 例、某投资 者 在封闭 期届满后 申购本基 金 , 一年 内赎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 =101,092 元 (2)若投资 者选择缴纳 后端 认/ 申购费用 ,则赎回 金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后 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率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后 端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例、 若投资者 在募集期 内认购本 基金 , 持 有一年半 后 赎回 100,050 份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赎回费率为 0.2 %,对 应的后端 申购费 率 是 1.5%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36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 =100,050× 1.00× 1.5% =1,500.75 元 赎回费用=100,050× 1.036× 0.2%=207.30 元 赎回金额=100,050× 1.036 -1,500.75 -207.30=101,943.75 元 例、某投资 者 在封闭 期届满后 申购本基 金 , 一年 内赎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对应的 后端申购 费率是 1.8 % , 假设 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36 元,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后端申购费 用 =100,000× 1.016× 1.8 % =1,828.8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36× 0.5 %=518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36 -1,828.8-518=101,253.2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 上述 涉及 基金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 弃, 舍弃部 分归入 基金财产; 上述 涉及金额 的计算 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理人网站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 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 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 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 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 起开通本 基金与公 司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间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内容 详见 2009 年 3 月 18 日发布 的 《南方盛 元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通基金定 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和其他 有关本基 金转换公 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09 年 3 月 23 日起开通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具体内容 详见 2009 年 3 月 18 日发 布的 《南方盛 元红利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 通基金定 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和其他 有关本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10.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 于具备持 续良好盈 利 和分红能力、 分红政策 稳定的上 市 公司, 以及高债 息固定收 益类投资 品种。 同 时积 极把 握 资本利得 机会以拓展 收益空间 , 力争 为投资者谋 求超越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与长 期稳健的 资产 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封闭期内,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 占基金资产 的 60%-100 % ,其中对红利 股的 投 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资产支 持证 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最低 可以为 0。 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中 对红利股 的投资不 低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 80 %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35%; 权证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0%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在保 持公司一 贯投资理 念 的基础 上, 重点投资 于红利股和 高债息固 定收益类 投资 品种。国内外 经 验表明, 长期 稳定的现金 股息是衡量 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的重要标 志 。 本基金 将重点关注 具备 持续良好盈 利和分红能 力、分红政 策 稳定的 上市公司 ;同时,在债 券选择方 面,坚持收益 率与流动 性相结合 的原则 , 在有效 控制 债券投资风 险的前提 下,谋求债 券持续、 稳定的收益, 从而为投 资者赚取 长期 而稳 定的投 资回 报。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本基金管理 人将综合 运用定量 分析和定 性分析手 段, 对证券市场 当期的系 统性风险 以及 可预见的未 来时期内 各大类资 产的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行分 析评估, 并据 此制定本 基金 在股票、 债券 、 现金等 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 调整 原 则和调整范 围, 定期或 不定期地 进行调 整,以达到 规避风险 及提高收 益的目的 。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部分将有 不低于 80 % 比例投资于 红利股。所谓“ 红利股”是 指具备 持续 良好盈 利和分红 能力 , 分红 政策稳定 的上市公 司 , 这些上市公 司具备如 下一项或 多项特 征: ①过去5 年 中至少进 行过 3 次 分红; ②最近一期 股息率在 上市公司 前三分之 一; ③ 预期将会 推出较优 厚红利分 配方案 。 符合上述特 征之一的 上市公司 ,即是为 符合本基 金重 点投资标准 的“红利 股” 。 本基金对红利股 的具体选择 标准是: 综 合评价上市公 司过去三年的股 息率、 每股 收益 波动性、 净资产 收益率、 现金 充足率等。 特 别关注那 些能够持续 提供高于 市场平均 水平的股 息或者有潜 力提供高 于市场平 均股息率 的上市公 司股 票;同时仔 细分析入 选个股行 业属性, 筛选出现金 股息率高、 分 红稳定、 行业 地位领先 的高 品质上市公 司, 最终形成 本基金的 备选 股票池。 除 红利股外, 本基金其 余股票投 资部分将 重点关注 “持 续成长型企 业” 蕴含的 投资机会 。 本基金认为 的 “持续成长 型企业” 是指: 具 备在较长 一段时间内 持续提高 资源利用 和管理效 率能力、 使公 司内在价 值持续不 断增长的 企业。 持续 成长型企业 或者正处 于其生命 周期的成 长期, 或者在 所处行业 当中具备 领先竞争 优势从而 在 较长时间内 拥有持续 成长能力。 当这类 企业价值尚 未被市场 发现、 或是 其成长能 力没有被 市 场充分定价 时对其进 行投资, 从 长期来 看可以有效 地为投资 人增加投 资回报。 符合本基金 投资标准 的“持续 成长型企 业”将至 少具 备以下一项 或多项特 征:








①历史成长 性突出, 过去 两年的主 要财务指 标增长率 领先于国民 经济增长 率或行业 平均 水平; ②未来成长 性预期良 好, 预期未来 两年净利 润复合增 长率仍将领 先于国民 经济增长 率或 行业平均水 平; ③市盈率增 长比率(PEG )在整 体上市公 司或同 行业 上市公司处 于相对较 低水平。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 资的债券 品种包括 国债、 金 融债和企 业债 (包括可转换 债) 等。 本基金将 在 研判利率走 势的基础 上力争做 出最佳的 资产配置 及风 险控制。 在选 择债券品 种时, 本基 金重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点分析债券 发行人的 债信品质, 包括发行 机构以及 保 证机构的偿 债能力、 财 务结构与 安全性, 并根据对不 同期限品 种的研究, 构 造收益率 曲线, 采 用久期模型 构造最佳 债券期限 组合, 降 低利率风险 ;对可转 债的投资 ,结合对 股票走势 的判 断,发现其 套利机会 。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 基 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 主要 考虑运用 的策略包 括: 杠 杆策略、 价值挖掘 策略 、 获利保 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卖 空保护性 的认购权 证策 略、买入保 护性的认 沽权证策 略等。 本公司将充 分考虑权 证资产的 收益性、 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征, 通过资 产配置、 品种 与类 属选择,谨 慎进行投 资,追求 较 稳定的 当期收益 。 五、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如无特别说 明以下单位均 为元)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资 料未经审 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123,132,411.50 93.06 其中:股票


2,123,132,411.50 93.06 2 固定收益投 资


18,859,000.00 0.83 其中:债券


18,859,000.00 0.8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 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7,425,156.54 6.02 6 其他资产


1,987,068.77 0.09 7 合计





2,281,403,636.81





100.00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329,815,928.52 14.61 C 制造业 1,199,747,460.27 53.14 C0 食品、饮料 69,236,194.00 3.07 C1 纺织、服装 、皮毛 53,264,315.92 2.3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90,883,137.45 4.03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 属 167,531,984.59 7.42 C7 机械、设备 、仪表 665,431,592.04 29.47 C8 医药、生物 制品 153,400,236.27 6.7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32,102,371.20 1.42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136,284,415.21 6.04 I 金融、保险 业 156,661,556.87 6.94 J 房地产业 189,850,224.49 8.41 K 社会服务业 78,670,454.94 3.48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23,132,411.50 94.03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406 国电南瑞 6,424,588 200,447,145.60 8.88 2 000581 威孚高科 3,156,776 113,296,690.64 5.02 3 600240 华业地产 15,147,262 112,998,574.52 5.00 4 000400 许继电气 4,971,408 96,196,744.80 4.26 5 000629 攀钢钒钛 12,719,618 79,879,201.04 3.54 6 000069 华侨城A 11,018,271 78,670,454.94 3.48 7 600195 中牧股份 4,475,935 77,612,712.90 3.44 8 601088 中国神华 3,040,273 77,010,115.09 3.41 9 600585 海螺水泥 4,875,523 76,301,934.95 3.38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10 600216 浙江医药 3,810,333 75,787,523.37 3.36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674,000.00 0.43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9,185,000.00 0.41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859,000.00 0.84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1022 11 央票 22 100,000 9,674,000.00 0.43 2 126014 08 国电债 100,000 9,185,000.00 0.41 3 - - - - - 4 - - - - - 5 - - - -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 没有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57,572.7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4 应收利息 308,307.86 5 应收申购款 121,188.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87,068.77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六 、基金的业绩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 业绩表现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 (3) (2 ) - (4) 2008.3.21-2008.12.31 -30.70% 1.58% -54.22% 2.91% 23.52% -1.33% 2009.1.1-2009.12.31 61.98% 1.69% 82.98% 1.95% -21.00% -0.26% 2010.1.1-2010.12.31 -1.39% 1.41% -19.97% 1.31% 18.58% 0.10% 2011.1.1-2011.12.31 -29.67% 1.44% -16.33% 1.06% -13.34% 0.38%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22.15% 1.54% -43.91% 1.89% 21.76% -0.35% 七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 依 法决策是本 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 提。 2、 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 经济运行 环境和证 券市 场走势。 这是本 基金投资 决策的基 础。 3、 投资对象 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衡投 资对象的收 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 作出 投资决策, 是本基金 维护投资 者利益的 重要保障 。 4、 团队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 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 , 通过投资 研究 全体人员的 共同努 力 与分工协 作 , 由基 金经理具 体执行投 资计划, 争取 良好投资业 绩。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二)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 原则:投资 决策委员会 是公司投资 的最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 的主要 投资原则, 确立基金 的投资方 针及投资 方向, 审 定基 金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 方案。 2、 团队投资 与投 资决策制定 :在遵守投 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通过 投 资 研究全体 人员的团 队投资 、 分 工协作, 由基金经 理 具体执行投 资计划:1) 、 依据整 体 投资 研究团队对 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 市场趋 势的判断 , 结合基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要求 提出本 基金的资产 及行业配 置建议, 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授 权 及批准的范 围内, 最终 决定基金 的资产 及行业配置 方案;2)、 依据整 体 投资研 究团队对 各行 业的具体分 析与股票 备选名单, 结 合基 金合同、 投资制 度的要求, 在 投资决策 委员会授 权及 批准的范围 内, 制定基金 的个股投 资方 案。 3、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 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 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并 提出风险控 制意见。 4、评估和调整决 策程序:基 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的程 序。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本基金特 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 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 组合良好 的流动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3)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4) 封闭期内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占基 金资 产的 60%-100 % , 其 中对红利 股 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8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3% ; 资产支 持证 券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0-20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最低 可以为 0。 封闭 期届满转 型为开放 式基 金后,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60 %-95%, 其 中对红利 股的投资 不低于 股票投资 比 例的 80%;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 他金 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 %; 资产支 持证券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0 %;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7)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如果法 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比例 分红等集 中持续营 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基金托管 人后 , 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 交易日延 长到 3 个月。法律 法规如 有变更, 从其变更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九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为 :90%× 上证红利 指数+10 %×上证 国债 指数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在考虑了 基金股票 组合的投 资 标的、 构建流 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 股 票指数的编 制方法和 历史情况 后,我们 选定上证 红利 指数 作为本 基金股票 组合的业 绩基准 。 上证红利指 数挑选在 上海交易 所上市的 现金股息 率高 、 分红比较稳 定、 具有一 定规模及 流动 性的 50 只股票 作为样本 ,以反映 上海证券 市场高红 利股票的整 体状况和 走势,因 此该指数 与本基金重 点投资于 “红 利股” 的理念 是相符的。 债 券组合的业 绩基准则 采用了市 场上通用 的上证国债指数 。上证国债 指数是以上 海证券交易 所 上市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为 样本,按照 国债发行 量加权 而成。上证 国债指数是 上证指数系 列 的第一只债券指 数,反映我国 债券市场 整体变动状 况, 具有较 强的市场 代表性。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 计算编制该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 称、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 基 准推出, 或者 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 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 绩基准的 指数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 致,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 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 和 收益水平 高于混合 型基金、 债券基金 及货币 市 场基 金。 十 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 二、基金的融资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中 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 律法规, 建立健全 的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 行为发生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 (8)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11.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债 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 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 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 承担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按 成本 计量 ; 2)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市价 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对于特殊 事项停牌 股票,2008 年9 月 16 日之前 按 停牌前最后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根据中国证 监会公告[2008]38 号 《关 于进一 步规范证 券投资基金 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 见》 , 本 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采 用 《中国证券 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作 小组关于 停牌股票 估值的参 考方法》 提供 的指数收 益法对重 大影响基 金资产净 值 的特殊事项 停牌股票 估值, 通过 停牌股 票所处行业 的行业指 数变动以 大致反映 市场因素 在停 牌期间对于 停牌股票 公允 价值 的影响。 上 述指 数收益 法的关 键假 设包括 所选取 行业 指数的 变动 能在 重大方 面基本 反映 停牌股 票公 允价值的变 动, 停牌股票 的发行者 在停牌期 间的各项 变化未对停 牌股票公 允价值产 生重大影 响等。 (4)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2)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 规 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所市 场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证券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 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 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在综合考 虑市 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 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 证,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计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 放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 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产的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3) 项、 债券估值方 法的第(6) 项 或权 证 估值方法的 第(2)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 应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满足分 红条件的 前 提下, 本基金每 季度至少 分红 一次, 每年 最多分配 12 次, 全年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年 度 已实现 收益 的 90 %; 3. 本基金封 闭期内只 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 式; 4. 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 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5. 封闭期届满后 ,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决定 是否 将投 资 人的现 金红利按红 利 发放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 份额 ; 6.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配 ; 7. 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上期 亏损后, 方可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9.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从 基 金财产中计 提销售服 务费, 具体 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载 明;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 内 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费 的收 取根据 封闭 期和封 闭期 届满 转型 为开 放式基 金两 个不 同时期 分 别确定。封 闭期内, 采用基础 管理费加 业绩报酬 的模 式;封闭期 届满转型 为开放式 基金后, 采用普通管 理费模式 ,即基金 管理人不 再收取业 绩报 酬,同时相 应调整管 理费率至1.5 %。 (1) 封闭期内 ,基础管 理费+ 业 绩报酬模 式 ①基础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基础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年 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H=E ×年基 础管理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②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 据基金 封 闭期 的业 绩而定, 在满足如 下条 件的情况下 计提: 1) 封闭期内 累计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 2)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超过同 期 加权的 银行一年 定期 储蓄存款利 率 (税后) ; 3)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超过 同 期沪深 300 指数增 长率 的 95%。 封闭期届满 ,当本基 金满足上 述 条件时 ,基金管 理人 计提业绩报 酬,计提 标准如下 : 封闭期内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超过同期 沪深300 指 数 增长率的95 % 以上 (含95 % ) 100 % 以下(不含 100 %)的 部分计提 5 %的业绩 报酬;封 闭期内 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 超 过同期沪 深 300 指数 增长率的100%以 上 (含 100 % ) 的部 分计 提 10%的业 绩报酬。 封闭期提 取的业 绩报酬与同 期提取的 基础管理 费总和不 得超过期初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业绩报酬计 算公式为 : 当 N ×95% ≤M

当 M ≥N×100 %时, 业绩报酬= 期初基金 资产净值 ×(N ×5%) ×5%+期初 基金资产净值×(M-N×100 %) ×10% 。 其中, M: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 ,其计 算参照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N: 封闭 期内沪深 300 指数 增长率 , 其计算 公式为 : 封 闭期内沪深 300 指数 增长率= (封 闭期届满之 日沪深 300 指数收 盘价/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沪深 300 指数收盘 价-1)×100 %。 基金管理人 的业绩报 酬 于 基金 封闭期届 满之日 计 算, 若可以提取 业绩报酬 , 则于基金 封 闭期届满之 日计提。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分 别 计算并将计 算结果发 送给对方 复核, 发 现差错的, 双 方及时改 正。 核对 无误后,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令, 由基金托 管人于封 闭期届 满后 20 个工 作日内 一 次性将业 绩报酬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2) 封闭期届 满转型为 开放式基 金后,普 通管理 费模 式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施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 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 入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 站”)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三个 月内,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三 个月后, 基金 管理人将 在每个 交 易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17.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 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利 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 的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 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4、


上 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 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 行业竞 争、 人员 素质等, 这些都会 导 致企业的盈 利发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 司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 配的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 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 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 5、


购 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 此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封闭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封闭 期内基金 份额不能 赎回或转 让 , 因此, 投 资者在进行 投资前应 该认识到 封闭 期内基金份 额不能赎 回的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后, 在基金的 所有开放 日, 基金管 理人都有义 务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和 赎回。 目前国 内绝大多 数投资者 尚未形成 长期投资 的 投资理念, 加 之中国股 票市场波 动性较 大, 在市场下 跌时经常 出现交易 量急剧减 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 金赎回申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请,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 产 生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不 可靠 产生的风险 ; 2、


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5、


因业务 竞争压力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六、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较大, 在投资 策 略 上采用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方 法, 按照投资红 利股为主 和投资持 续成长股 为辅的策 略, 精选个股构 建组合。 因此, 本 基金可能 面临较大的 投资风险 ,尤其在 对行业和 公司的性 质判 断出现系统 性偏差的 时候。 为此,本基 金将更加 注重投资 的风险控 制。在定 性分 析中,注重 在既定的 分析框架 下, 寻找行业特 点、 经营模式 符合高分 红能力或 持续成长 能力的行业, 并 时刻关注 宏观经济、 产 业政策、 技术 进步等可 能对行业 性质产生 的重大影 响; 在选择行业 内公司时, 进行深入 调研, 选择具有核 心竞争力、 对 投资者诚 信负责、 信息 披露 及时可靠, 在行 业内具有 良好口碑 的标 志性优秀 企 业进行投 资。 在 定量分析 中, 深入研 究上市公 司的基本 财务指标 , 对 准确性、 可靠 性做出明 确的评价 ; 并对公司内 部和外部 券商等研 究人员的 分析成果 和预 测数据进行 比对, 对于数 据有较大 分歧 的重点公司 进行特别 关注,并 采用实地 调研、专 题讨 论等措施防 范可能存 在的非系 统风险。 我们将根据 上市公司 研究结果, 定期或不 定期剔除 不 再符合基金 主要投资 方向、 基本 面 恶化、股价 面临较大 波动以及 短期估值 水平过高 股价 面临调整的 股票;根 据行业分 析结果, 在相对均衡 的前提下 有针对性 地选择重 点行业进 行投 资; 同时, 积极 寻找新的 符合本基 金投 资方向的股 票, 按照既 定的方法 进行研究 后纳入股 票 池, 以保证本 基金的投 资策略得 以贯彻 执行。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后转 型为 开放式基金 的运作方 式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除调 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12.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4.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5.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4、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照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 投票权。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 以上(含10 % , 下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后转 型为 开放式基金 的运作方 式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 金封闭期届 满后转 型为开放式基金 的运作方式 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更 换 、终止基 金合同的事 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 后转型为开 放式基金的 运作方式除 外 ) 、终止基金合同 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 方为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 封闭期届 满后转 型为 开放式基金 的 运作方 式除外)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 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证监基 金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 文革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 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封闭期内,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股票 占基金资产 的 60%-100 % ,其中对红利 股的 投 资 不 低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8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3% ; 资产支 持证 券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0-20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最低 可以为 0。 封闭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中 对红利股 的投资不 低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 80 %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 金融 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 0-35%; 权证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0-3% ; 资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0% ;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2)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3) 封闭期内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占基 金资 产的 60%-100 % , 其 中对红利 股 的投资不低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8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 ; 资产支 持证 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最低 可以为 0。 封闭 期届满转 型为开放 式基 金后,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60 %-95%, 其 中对红利 股的投资 不低于 股票投资比 例的 80%;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及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 金资产的 0-35%; 权证占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资产支 持证券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0 %;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3) 如果法 律法规对 本基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对于因基金 份额拆分 、大比例 分红等集 中持续营 销活 动引起的基 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 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情形 ,而导致 证券投资 比例低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人 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及时 书面报告 基金托管 人后 ,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 交易日延 长到 3 个月。 法律 法规如有 变更, 从 其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 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 关事项签 订补充协 议,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的 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行 监督。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 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 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 等事宜。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 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账 户。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 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 管人负责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 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的保 管库, 也可 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银行 存款定期 存单等有 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 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开放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3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4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和修 改相关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或打印交 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交易且有 定制的投 资者寄送 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及地 址等 ) 不详的 除外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服等途径申 请/ 取 消对账单服 务。 3、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电子 邮件对账 单及 月度、季度 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者定期 发 送。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服等途径 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 务 (一)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 基金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开户 证件号码 和 查询密码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 账 户查询”栏 目,可享 有基金交 易查询、 账户查询 和基 金信息查询 服务。





2 、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获取 本 基金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基金 公告、业 绩 报告和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 各类最新资 料。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5 3、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网 上交易 ” 系统 办理 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 、 定投 、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等业 务。 有关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 自助答 疑” 栏目, 选 定咨询问题 的类型如 账户类、 交 易 类、网上查询/ 交 易、服务类 、产品介绍 、金融知识 等并输入要咨询 问题的关键 词,便可自 助进行相关 问题的搜 索及解答 。 5、网上客 户 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通过 “在 线客服” 办 理 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 和 建议、资料 修改、信 息定制等 业务。 (二) 投资者通 过手机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 新的 理 财资讯, 办理各项 基金查询 和基金 交易业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体规则 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 网站相关公 告。 三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务中 心提交信 息定制申 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 邮件或手 机短信定 期发送所 定制 的信息。可 定制的内 容如下: 1、电子邮件 : 基金份 额净值、 电子邮件 对账单 、基 金周刊等 。 2、手机短信 :基金份 额净值、 手机短信 对账单 、理 财专刊(彩 信)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 者及时得 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各项服 务, 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联 系信息。 投资 者可 通过以下5 种 方式 进行联 系信息(包 括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固 定电话、电 子邮箱等) 的变更: 1、 登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 “账户查 询” 或 “网上 交易” ( 仅限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投资 者) 系统自助修 改联系信 息。 2、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400-889-8899 转人 工 座席修改。 3、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 理人客服 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6 修改申请。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在线 客服”在 线提交 修改 申请。 5、通过销售 机构提交 账户资料 变更业务 申请。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400-889-8899 (国 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 自助语音 服务: 提供7 ×24小 时基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 询 服务。 2、 人工座席 服务: 提供 每周七天, 每日不 少于8小时 的 人工座席服 务 (法定节 假日除外 )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 务投诉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 人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交易系 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交易 撤单、 交 易密码修 改 、 信息查询和 投资者该 直销账户 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 回、 转换及 分红方式 变更等业 务。 有关基 金电话交易 的具体业 务规则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 线、 在线客服 、 书信 、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 真及 各销售 机构网 点柜 台等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出建议 。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7 22. 其它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 事项如下 (登于指 定报刊或 网站上) : ·南方基金 关于南方300 基金 增加邮储 银行为代 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 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网 上交易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3-16 ·南方基金 关于开展 农行卡网 上直销费 率优惠的 公告 2012-3-6 ·南方基金 关于南方 深成基金 增加国信 证券为代 销机 构并开通定 投 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2-2-24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南方稳 健等 2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增加五 矿 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2-2-20 ·南方基金 关于南方 现金增利 基金 B 级 增加中国 民生 银行为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2-2-15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齐鲁 证券网上 交易 系统网上委 托 申购及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2-2-13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德邦 证券为代 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 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网 上交易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1-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华西 证券为代 销机 构并开通定 投 及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2-1-9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 在华夏银 行开 通转换业务 的 公告 2012-1-9 ·关于注意 防范冒用 南方基金 名义进行 的非法证 券活 动的提示 2012-1-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 农业银行 网上 银行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1-12-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 工商银行 “2012 倾心回馈 ” 基金定投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1-12-31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基金 2011 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 公告 2011-12-31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东莞 银行网上 银行 与定投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汉 口 银行电子 渠道 申购费率与 定 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华夏 银行网银 申购 费率与网银 定 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平安 银行电子 渠道 与定投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深圳 发展银行 网上 银行与定投 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邮储 银行网上 银行 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8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浙商 银行网上 银行 与定投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中信 万通证券 为代 销机构并开 通 定投及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1-12-22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北京 农商银行 网上 银行、电话 银 行等电子渠 道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1-12-12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南方稳 健等 2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增加顺 德 农村商业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1-12-8 ·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南方 稳健等 21 只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增加徽商 银行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2011-12-2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南方稳 健等 2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增加河 北 银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1-11-14 · 南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南 方稳健等21 只开 放式证券投 资 基金增加大 连银行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1-11-14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华安 证券网上 申购 费率及定投 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1-11-7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南方稳 健等 2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增加广 州 银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2011-10-21 · 南方基金 关于旗 下南方稳 健等 16 只 基金参加 广州银 行网上银行 申 购及定投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1-10-21 ·南方基金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浙商 证券电子 渠道 申购及定投 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1-9-23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销售 代理人和 注 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本招募说 明 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募 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盛元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9 24.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批准 南方盛元 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设立的文 件 二、 《南方盛 元红利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南方盛 元红利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八、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二 年四月二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