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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祥(270024)

广发聚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聚 祥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时间: 二〇 一 二 年 四 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1年1月21日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11]131号文 核 准。本基 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1 年3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 、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 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但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提供保 本,并由担 保人为 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为保本混 合型基金, 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 、政治 及其他相关 因素对证券价格 波动产生影 响而引发的 市场 风 险,个别证券特 有 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以及保证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认购并持有到 期,投资者购买 的基金份额 存在仅能收 回本金 的可能性。认购 未持有到期 ,投资者将 不能获 得保本保证,将 承担市场波 动的风险。 投资者 投资于保本基金 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 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 , 如果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 的情形,投 资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 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投资人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3月1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1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1 第二 部分


释义............................................................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8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4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和保证机 构 ............................................ 19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45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9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9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 58 第十 部分


基金保 本的保证 ................................................ 61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6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8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88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9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95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97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 九部分


风险 揭示 ................................................... 103 第二 十部分


保本 周期到期 ............................................... 106 第二 十一部分


基 金的终止与 清算 ......................................... 111 第二 十二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113 第二 十三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144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第二 十四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62 第二 十五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63 第二 十六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64 第二 十七部分


备 查文件 ................................................. 164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和保证机构、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的 保 本 、 基 金保 本 的 保 证、 基 金 的投 资 、 基 金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金 收 益 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示 、 保 本 周期 到 期 、基 金 的 终 止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本 基 金 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 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 同》 《 广 发 聚 祥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聚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签 订 的 《广 发 聚 祥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业务规则》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同 》 及 相 关文 件 合 法取 得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 订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 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 府有 关 部 门批 准 设 立 的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 理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 可 投 资 于 中国 境 内 合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 基 金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构 验 资 并 办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保本 的期限 ,在 本基 金合 同中如 无特 别指 明即 为 第 一 个 保 本周 期 , 即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 本 周 期 届 满的 最 后 一 日, 如 该 对应 日 为 非 工作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保 本 周期 内 一 直持 有 其 所 认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 份额的投资金额











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可赎回金额,即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


























本 基 金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 额 提供 的 保 本 额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 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付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对此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保证 担 保 人 为 本 基金 保 本 提 供的 不 可 撤销 的 连 带 责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 金 额 加上 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 其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 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 向 投资 者 销 售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的 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的 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回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 的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申 请 将 其所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任 一 开 放 式 基金 ( 转 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任 何 其 他开 放 式 基金 ( 转 入 基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保证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和担 保人 签署的 《广 发聚 祥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保证合同》 保 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 担保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认 可的其他机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 继续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并 且 基 金 管 理人 与 之 签 订保 证 合 同或 风 险 买 断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 符 合 保 本 基金 存 续 条 件下 , 持 有到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 的存续 形式

















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否 则, 本基 金转 型为 非保 本的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名 称相 应 变 更为 “ 广 发 聚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 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 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或 将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或 转 入 下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持 有 转 型 后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到期期间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 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 个工作日 (含第3 个工作日) 过渡期























到期 期间 截止 日起 ( 不含该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 过渡期申购














投 资 者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基金份额折算日











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 基金份额折算日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 证 券 投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各 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大额 存 单 ; 剩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 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 十 七天) 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含一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国 人 民 银行 认 可 的 其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 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香江投资 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和广州科技 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48.33 %、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 ,男,经济 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兼任广东省 第十届政协 委员, 广东省 政府决策咨询顾 问委员会企 业家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常务理事 ,江西财经 大学客座教 授。历 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 组成员兼副 行长,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广 东发展银行 信托投资部 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 人事教育部 经理,广东 省委办 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 长,男,大 学本科学 历,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北 京业务总部 总经理、投 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 事, 女,硕士, 现任广发 证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 财务部总经 理。曾任广东 广发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 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兼 任武汉烽火 国际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烽火 藤仓光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 司、西安北 方光通信有 限责任 公司、武汉烽火 普天信息技 术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 限公司、武 汉光谷机电 科技有 限公司、成都大 唐线缆有限 公司等公司 董事, 兼任武汉烽火网 络有限责任 公司、武汉 烽火信 息集成技术有限 公司、南京 烽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司、藤仓 烽火光电材 料科技有限 公司、 大唐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等公 司监事。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工商管 理硕士, 现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裁 ,深圳市金海 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广发证券监 事,广东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监事,全国妇 联常委,中 国产业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广东省 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 联副主 席,广东省妇联 副主席,广 东省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 女,工商管 理硕士, 主管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 事,男,法 学博士, 教授,博 士生导师,现任 复旦大学教 授。曾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 事,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现 任辽宁大学 发展规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 事,男,经 济学博士 , 现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 裁。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荆 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省分 公司业务处 长、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国际 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湖北分公 司总经 理,太平保险公 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 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纪委 书记, 民安 保险(中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 主席,女, 经济学博 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 部总经理、 广发证券基 金部副 总经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董 事长。 刘志军 :监事, 男,管理学 硕士 ,现任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任 广州生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产力促进中心副 主任、广州 市科达实业 发展公 司总经理 。曾任 广州市统计 局投资处处 长、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 女,经济学 硕士,现 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曾 任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广 发证券投资银行 总部北京业 务总部总经 理、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投资 银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 ,女,企业 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师。曾任珠海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助理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 ,男,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 部经理、广 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 理,男, 经 济学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 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及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 广发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广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 东省佛山 市财贸学校 、广 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谢军,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2003 年 7 月至2006 年 9 月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产 品设计人员、企业年金和债券研究员,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 4 月28 日任广发货币 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3 月27 日起任广发增 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4 月17 日至 2012 年2 月14 日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3 月15 日起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2 年2 月15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朱纪刚,男,中国籍,理学硕士,5 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6 年7 月至2006 年12 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06 年12 月至2009 年 7 月先后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研究小组组长、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2008 年10 月9 日至2009 年 7 月16 日任广发大盘成长混 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7 月17 日起 在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2009 年9 月10 日起 任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15 日起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 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 理林传辉; 成员:公 司副总经 理朱平,公司 副 总经理易阳 方, 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2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 进行 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 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 尽的操作流 程,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须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 遵守,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 对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基金 23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2009 年三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2010 年中国工商 银行资产托 管部第四次 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 告,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 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 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达 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练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全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六、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 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 资比例、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 的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三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和保证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 州、北京、 上海设立 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理财 中心及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 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 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 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 )投资人也可通过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名称: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0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1 )名称:深 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2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3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 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4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5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7 )名称:青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8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9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20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1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2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23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4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5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 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6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7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 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或http://jijin.txsec.com (28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 站:www.guosen.com.cn (29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0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1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2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3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5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6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7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8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9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0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1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2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见各营 业部客户电话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43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4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5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6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7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8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9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0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1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2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0571-96598 (53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服电话:0571-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4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5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6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7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电话:0755-83199599-8133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8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9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0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1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2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3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64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5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7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8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9 )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70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71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 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3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 楼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4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5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A 座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6 )名称:浙商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77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8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 择符合要求 的机 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担保人 名称: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玉大 厦写字楼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 号金 玉大厦写字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12 月4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21,459,934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 担保;投资 及担保的 评审、策 划、咨询服务; 投资及投资 相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术、 新产品的开发、 生产和产品销售; 仓储服务; 组织、 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 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 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五、 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 栋塔楼A701-A712 法人代表: 饶永 电话: 0755-83732888 传真: 0755-8223754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克晶


禤文欣 联系人: 杨克晶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金,并于2011 年1月21 日经中国证监 会 证 监基金字[2011]131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的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争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5、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6、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额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 用及募集期 间的利息收 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如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 低于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 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 为“保本差额 ” )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 保人对 此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 保证。但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未持有到 期而 赎回或 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 或者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不适 用保本 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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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8、基金保本的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 保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范围 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的差额 部分,保证 期间为 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起六个 月止。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 按《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二、 募集方式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 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 募集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为5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认 购期利息) ,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 《发 售公告》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 四、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销 售网点及 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 向社会公开募 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 公告。 五、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 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 置级差费率 ,认购费率 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最高认 购费率不 超过1.0%,投资者同一天可多笔认购,但适用费率按单笔分笔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 购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 位; 认购 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 +5)/1.00=9,905.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5、投资金额的计算 投资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募集期间利息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且 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认购费率为 1.0%, 假定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 元,则 投资金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投资金额=9,900.99 +99.01 +5=10,005.00 元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六、 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 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 金 发售 机构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 正式宣告成 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 额。若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 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的最低限额(含认购费)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网点有 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但受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七、 首次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利 息的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门账户, 不 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 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 专项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3 月 15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在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内,一 般不接受申 购(包 括转换入)申请 。特殊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 协商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接受申购 (包括转换 入)申请, 对于申 购(包括转换入 )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 不提供 保本,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办 理申购 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 3 月15 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自2011 年 6 月 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赎回、转换转出等 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但 某笔赎回导 致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一个网点的 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 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在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内,一 般不接受 申购(包 括转换入)申请 。特殊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 协商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接受申购 (包括转换 入)申请, 对于申 购(包括转换入 )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 不提供 保本,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办 理申 购 的具体日期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本基 金申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5% ,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若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转为转 型后的“广 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若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转为转 型后的“广 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 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 关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赎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 ≤1 年 2.0% 1 年<N≤2 年 1.6% 2 年<N<3 年 1.2% 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 0.0%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2.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1,300.00 ×2.0% =2,426.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2,426.00=118,87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18,874.00 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行。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在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内,一 般不接受申 购(包 括转换入)申请 。特殊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 协商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可 接受申购 (包括转换 入)申请, 对于申 购(包括转换入 )的基金份 额,基金管 理人不 提供保本,具体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开 始办理 申购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 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 项,按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十一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 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 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 其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 公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 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条件、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 份额托管的 交易制度 。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 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 、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的条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十六 、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 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以及国 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 权机关做出 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一、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计算的总 金额高于或 等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基金管 理人将按可 赎回金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 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该保本差额支付 至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 清偿的款项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持有到期 而赎回或 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或者发 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 保本案例 若某投资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该认 购申请被全 额 确认)并持 有到保本 周期到 期, 认购费率为1.0% 。 假定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5 元, 持有期间基金累积分 红0.06 元/基 金份额。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9,900.99 元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10,000 -99.01 +5)/1.00 =9,905.99 份 (一)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2 元。 投资金额=10,000+5=10,005.00 元 可赎回金额=0.92×9,905.99=9,113.51 元 持有期间累 计分红金额=0.06×9,905.99=594.36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9,707.87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 日该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则 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投资金额 (扣除其持有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向该投资者支付9,410.64 元。 (二)若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1.35 元。 投资金额=10,000+5=10,005.00 元 可赎回金额=1.35×9,905.99=13,373.09 元 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0.06×9,905.99=594.36 元 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13,967.45 元 即:可赎回金额+持有期间累计分红金额>投资金额 若保本周期到期 日该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则 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可赎回金 额向该投资者 支付13,373.09 元。 三、 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 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或 是转型为“广发 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 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累计 分红金额之 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 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四)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五)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 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因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 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 部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履 行义务 的, 或《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 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八 )未经担保 人书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可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 责任的 ,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 部分


基金保 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 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本基金 的保本由担 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 责任 保证。本基 金的担保人 为中国 投资担保有限公 司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机构。 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视为同意《 保证合 同》的约定。本 基金保本由 担保人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的 范围为: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 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 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 过按《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 的保本额。 三、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履行 《保证合同》项 下保证责任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并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已丧 失保证能 力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5 个工作日内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内 更换担保人 必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担保人 的更换必须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 的新任担保 人必须符合 如下条 件: (1)具有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被提 名的新任 担保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表决 通过。 3、核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 止的,原担 保人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内保证业 务资料,及 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 承担的 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如果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资 金额 (低出的部分即 为“保本差额 ”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 ;基金 管理人无法 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 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需清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担保 人将上述清 偿款项全额 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 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 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 额持有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 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 额(低 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能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 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 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除本部分第 四款所指的 “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的,原担 保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 继任的担保 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 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不 得免除 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 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 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届 满时,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其他机构 经监管机构同 意后,继续为本 基金的保本 提供保本保 障,并 且基金管理人与 之签订 保证 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本基金转 型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 金,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 为“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本基金保证费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保 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 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公式: 每日 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0.2%÷当年天数 。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 4、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 保本周期内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在力争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风险,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产 。恒定 比例组合保险机 制的基本思 想为:将扣 除一般 费用和开支的基 金资产分为 两个部分。 一部分 是将较大比例的 资金投入到 债券和货币 市场工 具上,以期获得 稳定的回报 ,称为安全 资产, 另一部分是将少 部分资金投 入到股票等 风险较 高的投资工具上, 以期取得潜在的超额回报, 称为风险资产。 通过动态的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将可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 券等债 券,以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 风险资产指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70%-100%,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定 。 (三 )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 增值的投资 理念,根 据恒定比 例组合保险机制 进行资产配 置,并通过严 格的风险管理,在保本的前提下追求资本的增值。 (四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主要 根据恒定 比例组合 保险机制来 动态 调整 安全资 产和风险资产 的配比。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模型加以说明: () t t t E M A F ? ?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其中,Et 表示 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M 表示放大乘数(Multiplier), 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Ft 表示 t 时刻的最低保险 额度,称为底线(Floor) ,而(At-Ft )称 为安全垫(Cushion)。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 ) 确定初始底线F0 : 通过预期的无风险收益水平计算期末目标价值 (在本基金中该值 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 额)的 现值,使得这部 分资产到期 后本利之和 等于期 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初始的底线F0 ; (2 ) 确定放大乘数M: 放大乘数主要通过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选取并进行定期的重 新评估与调整: a.证券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通过对历史行情的蒙特卡洛模拟得到的参考最优放大乘数。 (3 ) 确定初始风险资产投资额度E0 : 底线与基金初始资产的差为初始安全垫; 将初始安 全垫放大一定的倍数后投资于风险资产,其余部分投资于安全资产;


(4) 期间调整: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情况 计算新 的安全垫,重新 分配风险 资产和安全 资产 比例。 举一个例子说明该策略: 假设基金利用CPPI 策 略, 期初投资100 万元于股票和债券, 投 资期限为三年,放大乘数选为3 。债券收益率为2.82%。 期初(第一年年初)底线为:F0= 3 100 (1 2.82%) ?? ?? ?? =92.00 万元 (保留2 位小数) 期初安全垫为: 00 AF ? =100-92.00=8.00 万元 期初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0 3 8.00 E ?? =24.00 万元 因此,在期初,将24.00 万元投资于股票,将 76.00 万元投资于债券。 假设到第一年年底,股票资产上涨5%,此时: 底线变为: 1 92.00 (1 2.82%) F ? ? ? ?94.59 万元 安全垫变为: 11 AF ?? 24.00 ×(1+5%)+76 ×(1+2.82%)-94.59=8.75 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1 3 8.75 26.25 E ? ? ?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24.00 ×(1+5%)+76 ×(1+2.82%)-26.25=77.09 万元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故在第一年年底,将 26.25 万元投资于股票, 将 77.09 万元投资于债券。而第一年年底 基金拥有的债券市值为78.14 万元 (76×(1+2.82% )=78.14 ) ,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1.05 万元 债券,转换为股票。 假设到第二年年底,股票资产下跌5%。此时: 底线变为: 2 F =94.59×(1+2.82% )=97.26 万元 安全垫变为: 22 AF ? =26.25 ×(1-5%)+77.09 ×(1+2.82% )-97.26=6.94 万元 可投资于股票的金额为: 2 E =3×6.94=20.82 万元 可投资于债券的金额为:26.25 ×(1-5% )+77.09×(1+2.82%)-20.82=83.38 万元 故在第二年年底,将 20.82 万元投资于股票, 将 83.38 万元投资于债券。而在第二年年 底, 基金拥有的股票 市值为24.94 万元 (26.25 ×(1-5% )=24.94) , 故基金管理人卖出4.12 万元股票,转换为债券。 因此如果股票上涨, 那么投资组合净值上涨, 安全垫增大, 更多的资金从债券转到股票; 如果股票下跌, 那么投资组 合净值下跌 ,安全 垫缩小,更多的 资金从股票 转到债券; 但投资 组合净值最多下 跌至底线, 即安全垫最 多缩小 为零,这时投资 组合全部转 换为债券, 投资组 合沿着底线增值,到期增至本金100 万元,从 而实现保本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从两个方面对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进行了改进: 首先,本基金强 调在股票市 值上涨的 时候,不 过度 追涨的策略 。通过实时 跟踪各类资产 净值的变化情况 计算各类资 产的理论配 比,当 风险资产价值下 跌时及时减 仓,而当风 险资产 价值上升时,需 要达到一定 的幅度才开 始增持 ,这样在保证执 行保本策略 的情况下, 提高了 安全性,降低了交易费用。 同时,本基金还将严密关注风险资产的风险敞口暴露情况。通过计算风险资产的 VaR 等 风险指标值,将 可能发生的 损失控制在 现有资 产与底线的差值 以内,从而 能够避免由 于风险 资产仓位过重可能引起的潜在损失。 2、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根 据 投 资 策 略 不 同 分 为 两 个 部 分 , 以 免 疫 策略(Immunization Strategy) 为主, 通过 构造投资组合, 尽可能使债券组合避免市场利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 保持 收益的稳定性; 以积极 投资 策略 为辅, 通过对 经济周期和利率 长期走势分 析主动调整 组合获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取超额收益率; 并且,由于 债券仓位因 投资组 合整体策略而动 态调整,本 基金将选择 流动性 相对较好的债券作为投资品种,以期在买入和卖出时尽量降低冲击成本。 (1 )免疫策略 所谓免疫策略,是指构造这样一种投资组合, 使得投资组合的久期与投资期限相匹配, 从而使得 任何由利率变化引起的 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 能被再投资的回报(或损失) 所弥补。 免 疫策略主要通过 配置 于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来实现的。本基金将根据保本周期的剩 余期限动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有效地控制组合的利率风险,从而保证投资组合收益的稳定 性。 (2 )积极投资策略 在免疫策略的基础上, 我们采用积极投资的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以获取超额收益, 其中的积极投资策略包括: a.类属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在经济周期内的表现差异很大,本基金以经济周期理论为基础,重 点研究不同类别债券资产在经济周期内的变动规律, 并根据对当前经济所在经济周期的判断, 动态调整对不同类别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并控制整体的风险水平。 b. 利率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GDP 、CPI、固定资产投资、 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指标进行深入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 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 经济 政策取向,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 形态在 未 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动态调整。 c.个券选择策略 1)信用债 本基金将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研究信用产品的信用基本面。 债券研究员根据对当前国民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 段的判断,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地位、发 展趋势、财务状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方式等情况,并参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该 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信用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 本基金还将紧密捕捉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带来的套利机会、一二级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利差带来的投资机会等,同时密切跟踪国外信用债券的最新发展规律和重要研究成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果,深化对国内信用利差变动的认识,通过调整本基金组合内信用产品在信用等级和剩余期 限方面的分布,获取最大化的风险加权回报。 2)可转债 可转债兼顾固定收益债券的稳定收益特点,以及 标的权益可能的上升空间,在某些市场 阶段可以有效的抵御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提高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 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 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3)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证券的构成及质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目前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及市场对其认可度还有待提高,本基金将密切关注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的发展,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3、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上 市公司基本 面、估值 水平、市 场环境三方面选 择参与标的 、参与规模和 退出时机,并通 过深入分析 新股上市公 司的基 本面情况,结合 新股发行当 时的市场环 境,根 据可比公司股票 的基本面因 素和价格水 平预测 新股在二级市场 的合理定价 及其发行价 格,指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GARP 投资法选择 基本面良好、 流动 性高、 风险低、 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 票进行分散化组 合投资,控 制流动性 风 险和非 系统性风险, 追 求股票投资 组合的长期 稳定增 值。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本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 一级库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旗下基 金统一的 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主 要是根据广发 企业价值评估体 系,通过研 究,筛选出 基本面 良好的股票进入 一级库。广 发企业价值 评估系 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 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管理状况、 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2)二级库的构建 二级股票库为 本基金的风 格库。本 基 金通过 GARP 投资法从一 级股票库中 选择 基本面良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好、流动性高、 风险低、具 有中长期上 涨潜力 的 股票进行分散 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和非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 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 的风险和股 票价格高企 的风险 ;另一方面,利 用成长性投 资可分享高 成长收 益的机会。 二级库的股票主 要选择标准 包括: (1 )成长性 ,通过对宏观经 济、产业政 策、行业景气 和公司经营管理 等方面的综 合分析,结 合 净资 产收益率 、收入 和利润的增 长速度等指 标,筛 选出具有预期高 成长性的公 司; (2)PEG 指标 ,在成长性分析 的基础上, 采用PEG 指标做 进 一 步的筛选分析, 并结合PE、PB 等其它指 标,以 及公司和行业等 因素进行综 合考虑,以 准确把 握公司的增长潜力; (3)其它因素,包括 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 上,根据投 资程序, 基金经理 小组通过对个股 价格趋势和 市场时机的判 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 助性投资工 具,本基 金可以主 动投资于权证, 其投资原则 为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 资产增值。 本基金 将利用权证达到 控制下跌风 险、增加收 益的目 的;同时,充分 发掘权证与 标的证券之 间可能 的套利机会,实 现基金资产 的增值。在 权证投 资中,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本基金是保本混 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 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 益。目前, 银行定期存款 类似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本期限和目标客户等特点,以 3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不仅可以合理的衡量本基金保本的有效性, 还能使本基金保本受 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 转型后的“广 发聚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通过对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积极管理, 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A 股股票(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该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基金 的资产配 置比例范 围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3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 投资理念 该基金在把握宏 观经济运行 状况和金 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 ,对各类资 产和证券进行 深入分析,精选出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组合投资,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资本增值。 (四 )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根据宏观及市场分析结果,并综合考虑基金投资目标、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确 定该基金各类资产的比例。 在资产配置方面,该基金关注的主要指标有 : 关注重点 宏观经济 环境 季度GDP 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 增长率, 月 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工业品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政策环境 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 市场资金 环境 资金需求因素:IPO、增发、配售等所需资金量; 资金供给因素: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基金、 券 商自营、QFII 新增投资额等; 市场利率、汇率等反映资金供求变动的相关指标


2、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投资策略 该基金主要从上 市公司基本 面、估值 水平、市 场环境三方面 选 择参与标的 、参与规模和 退出时机,并通 过深入分析 新股上市公 司的基 本面情况,结合 新股发行当 时的市场环 境,根 据可比公司股票 的基本面因 素和价格水 平预测 新股在二级市场 的合理定价 及其发行价 格,指 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 (2 )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通过GARP 投资法选择 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 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 值。 该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该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1)一级库 的构建 一级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广发 企业价值评估体系,通过研究,筛选出基本面良好的股票进入一级库。广发企业价值评估系 统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 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管理状况、 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2)二级库的构建 二级股票库为该基金的风格库。 该 基金通过GARP投资法从一级股票库中 选择 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风险低、具有中长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 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GARP 投资法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 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益的机会。 二级库的股票主要选择标准包括:①成长性,通过对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景气和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结合 净资产收益率 、收入和利润的增长速度等指标,筛选 出具有预期高成长性的公司;②PEG指标,在成长性分析的基础上,采用PEG指标做进一步的 筛选分析,并结合PE 、PB等其它指标,以及公司和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准确把握公 司的增长潜力;③其它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竞 争优势、创新能力等。 3)构建股票组合 在二级库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个股价格趋势和市场时机的判 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 3、债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和 可转换债 券等债券品种。该基金将采取主动投资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以及对个券相对价 值的比较,发现价值低估的品种,把握投资机会;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及市场风险、个券信 用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债券投资上,该基金将对 中长期利率走势 进行深入 研究和预测,结合对宏 观经济运行 周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 等 的研判,主动调整组合获取超额收益,其中的主动投资策略 包括: (1 )类属配置策略,该基金以经济周期理论为基础,重点研究不同类别债券资产在经 济周期内的变动规律,并根据对当前经济所在经济周期的判断,动态调整对不同类别债券资 产的配置比例,并控制整体的风险水平; (2 )利率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对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 形态在 未 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具体包括久期控制 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和 骑乘策略 ; (3) 个券选择策略 : 在信用债方面, 该基金将 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 法,对债券的信用级别进行综合评价,并以此作为信用债券投资的重要依据;可转债方面,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 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此外,该基金将密切关注资产支 持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该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该基金可以主动投资于权证,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该基金将利用 权证达到控制下跌风险、增加收益的目 的;同时,充分发掘权证与标的证券之间可能的套利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在权证投 资中, 该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五 )业绩比较基 准 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5%×沪深300指数+4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分股指 数,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 右的市值, 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 ,因此,股 票部分的业 绩基准 采用沪深 300 指数;固定收益 部分的业绩基准 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中证全债指数。此外, 本基金还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该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 征 该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而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三、 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资程序 (一)决策依据 以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利率走 势预测、债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研究发展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深入分析 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为股票组合构建提供建议。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 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债 券投资和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6、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及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四、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 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利益。 六、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经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 基 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 年4 月6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 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一 )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1 权益投资 242,088,875.19 6.90 其中:股票 242,088,875.19 6.90 2 固定收益投资 3,052,154,264.70 86.98 其中:债券 3,052,154,264.70 86.9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333,790.80 4.85 6 其他各项资产 44,313,299.20 1.26 7 合计 3,508,890,229.89 100.00 (二 )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26,793,963.40 6.49 C0








食品、饮料 215,945,963.40 6.18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848,000.00 0.31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301,034.00 0.21 I 金融、保险业 7,993,877.79 0.23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42,088,875.19 6.92 (三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2,389,564 89,130,737.20 2.55 2 000858 五 粮 液 2,521,942 82,719,697.60 2.37 3 600519 贵州茅台 117,742 22,759,528.60 0.65 4 002646 青青稞酒 1,200,000 21,336,000.00 0.61 5 002639 雪人股份 800,000 10,848,000.00 0.31 6 600785 新华百货 319,800 7,301,034.00 0.21 7 601555 东吴证券 949,660 6,239,266.20 0.18 8 601336 新华保险 62,957 1,754,611.59 0.05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9 - - - - - 10 - - - - - (四 )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47,435,750.30 1.36 2 央行票据 101,330,000.00 2.90 3 金融债券 1,926,644,000.00 55.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26,644,000.00 55.10 4 企业债券 55,262,510.00 1.5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841,101,000.00 24.05 7 可转债 80,381,004.40 2.30 8 其他 - - 9 合计 3,052,154,264.70 87.29 (五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0318 11进出18 4,000,000 409,240,000.00 11.70 2 110227 11国开27 2,000,000 202,180,000.00 5.78 3 110222 11国开22 2,000,000 199,860,000.00 5.72 4 110315 11进出15 1,600,000 167,024,000.00 4.78 5 110407 11农发07 1,500,000 152,760,000.00 4.37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六 ) 报告期 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 )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6,453.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526,846.1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313,299.2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44,287,085.00 1.27 2 110015 石化转债 30,153,000.00 0.86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646 青青稞酒 21,336,000.00 0.61 网下新 股流通 受限 2 601555 东吴证券 6,239,266.20 0.18 网下新 股流通 受限 3 601336 新华保险 1,754,611.59 0.05 网下新 股流通 受限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成立起 至今 1.70% 0.10% 3.96% 0.00% -2.26% 0.10% 过去三 个月 2.42% 0.16% 1.28% 0.00% 1.14% 0.16%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 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比较图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历史 走势 对比图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2011 年3 月15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为 2011 年 3 月 15 日,至披露时点未满一 年,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 规定。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 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 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托管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销 机 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 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 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 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 由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 基金转型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 行 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投资 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 可以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 式,在同一 销售机 构只能选择一种 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 择的收益分 配方式 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 到期 后,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转型后 的“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 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 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 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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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第十 九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为保本混 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 为三年, 投资者投资于保 本基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存 在着仅能 收回本金(含认 购费用及募 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的可能性 ;未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投 资者赎回或转换 出时不能获 得保本保证 ,将承 担市场波动的风 险。此外, 如果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 的情形,投 资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 本基金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 券,其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 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 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 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采用恒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将资 产配置于安全 资产和风险资产 。恒定比例 投资组合保 险机制 在理论上可以实 现保本的目 的,但其重 要前提 之一是投资组合 中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产 的 仓位 比例能够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 化作出适时 、连续 的调整,但在实 际投资过程 中,可能由 于流动 性或者市场环境 急剧变化影 响到恒定比 例组合 保险机制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将暂停办 理日常赎 回和转换 出业务,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到期、但未 在到期期间赎回 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 将无法 在过渡期内变现 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7、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担保 人机制,但 可能由于 下列原因 导致保本周期到 期而不能偿 付本金,产生 保证风险。这些 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本 基金在 保本周期内更换 基金管理人 ,而担保 人 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担保人也无 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8、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如发生 《基金合同 》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投资者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9、 到期期间净值下跌风险: 在到期期间, 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有人进行到期操 作的,享有 保本利益, 但对于 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不含保 本周期到期 日)至 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则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承担。 10、 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第二十 部分


保本 周期到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 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 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则本 基金转型为 非保本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 也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作相应修 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 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 保本周期到期 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 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在到期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 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 3、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 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在到期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则基金管理人将 默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 有作出到期 选择,本基 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则基 金管理人将 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 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三、 保本周期到期 的保本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还是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 转型后 的“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或 者选择或默 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 额或继续持 有转型 后的“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 有期间的累 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投资 金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 额,以投资金额 (扣除其持 有期间的累 计分红 金额)支付给投 资者,担保 人对此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 险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本基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截止日 起(不含该 日)至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时间 为过渡期,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 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 者转换入本基金 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 用 由过渡期申 购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 管理人将使 基金财产 保持现金 形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相应 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 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 于保本额( 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 差额” ) ,基 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 或者在保本 周期内申 购、转换 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入 金额等 于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转入 金额等于相 应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在 其所代表的 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 调整为1.00 元,基 金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持有期的 计算仍以投资者 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 到期后选 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及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经基金 份额折算后 ,适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经折算的 基金份额至 下一保本周 期到期 的,每份经折算 的基金份额 将获得在该 保本周 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 元的保本保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自 本 基金 下 一保 本周 期 开始 后,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暂停 本 基金 的日 常 申购 、赎 回 、基 金 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 转型后的“广 发聚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资产的 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2、保本周期届 满,如本基 金转型为“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则 基金 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为转型后 的“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转 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 保 本周期到期 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将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七、 保本周期到期 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担 保人将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 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后 的5个工作 日内 , 将需清偿的款项 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的账户中,由 基金管理人 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2、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清 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20个工 作日(含第20个 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第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第二 十 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 同》 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 购、赎 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会 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3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 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7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7 )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转型为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 转型为“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 的“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 另有 规定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 规定范 围内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 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执行;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7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 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 (4 )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召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临时提案 进 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符 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的保 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计算的总 金额高于或 等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 资金额,基金管 理人将按可 赎回金额支 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 额( 低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该保本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该保本差额支付 至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差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 个工作 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需 清偿的款项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持有到期 而赎回或 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或者发 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 )适用保本条 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适用保本 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保本周期内 申购 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 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 可能加重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 ,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四、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 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本基 金的保本由 担保人提供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本 基金的担保 人为中 国投资担保有限 公司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机构。 (二)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视为同意 《保证 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 由担保人提 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保证 的范围为: 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 过按《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确认的基 金份额所计算 的保本额。 (三)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 行 《保证合同》 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 管理人以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应将 上述情况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并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已丧 失保证能 力的,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5 个工作日内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本周期 内更换担保 人必须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担保 人的更换必须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 的新任担保 人必须符合 如下条 件: (1)具有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被提 名的新任 担保人形 成 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含1/2)表决 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换 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 止的,原担 保人应妥 善保管保 本周期内保证业 务资料,及 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 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 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五)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 资金 额(低出的部分 即为“保本差 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保本差额支 付至 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 ;基 金管理人无 法全额 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在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 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需清偿的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担 保人将上述 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 即为全 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 无须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 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 额(低 出的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能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 (含 第 20 个工作日)内 足额将保本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基 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 法律” 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除本部分 第四款所指 的“保本 周期内更 换担保人的,原 担保人承担 的所有与本基 金保证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由继任的担 保人承 担”以及下列除 外责任情形 外,担保人 不得免 除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 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 可能 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七)保本周期 届满时,担 保人或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的其他机 构经监管机构 同意后,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 本提供保本 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 与之签订保 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合 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的,本基金 将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否则,本基 金转型为非 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 变更为“广 发聚祥灵活 配置混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本基金保证费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担 保 人收到款项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 具合法发票。 保证费计算公式: 每日 保证费计算公式=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十) 《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 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 4、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 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 基金转型后: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投资 者在不同销 售机构 可以选择不同的 收益分配方 式,在同一 销售机 构只能选择一种 收益分配方 式,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 最后一次选 择的收益分 配方式 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2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六、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作有 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 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3 在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 到期 后,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基金 份额转为转型后 的“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4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七、 基金资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机制将 资产配置于安全 资产与风险 资产。恒定 比例组 合保险机制的基 本思想为: 将扣除一般 费用和 开支的基金资产 分为两个部 分。一部分 是将较 大比例的资金投 入到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上, 以期获得稳定的 回报,称为 安全资产, 另一部 分是将少部分资 金投入到股 票等风险较 高的投 资工具上,以期 取得潜在的 超额回报, 称为风 险资产。通过动 态的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 ,将可 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 券等债 券,以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 风险资产指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0%;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70%-100%,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二)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 该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的 A 股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但需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 若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该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基金 的资产配 置比例范 围为: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5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8)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6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所 申报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 规定,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 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九、 保本周期到期 (一 ) 保本周期到 期后基金的 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下 一 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 后,本基金 未能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则本 基金转型为 非保本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7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 也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作相应修改。 上述 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 合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 的存续要求,则 本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二 ) 保本周期 到 期的处理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在 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 期期间为保 本周期到期 日及之 后3个工作日( 含 第3个工 作日) 。在 到期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 若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选择 部分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金赎回或转换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 赎回价格或转换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4、在到期期间,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 默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 有作出到期 选择,本基 金不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则基 金管理人将 默认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在到期期 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入申请。 (三 )保本周期到 期的保本条 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8 金、还是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 转型后 的“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转换到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或 者选择或默 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 额或继续持 有转型 后的“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 而相应基金 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持 有期间的累 计分红 金额低于其投资 金额,基金 管理人应补 足该差 额,以投资金额 (扣除其持 有期间的累 计分红 金额)支付给投 资者,担保 人对此提供 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净值下跌风 险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本基金转入 下一保本周 期的方法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到期期间截止日 起(不含该 日)至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 日的时间 为过渡期,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投资者在过渡期 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 者转换入本基金 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 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2 )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3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 用 由过渡期申 购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 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 日期、 时间 、 场 所、 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过渡期内,基金 管理人将使 基金财产 保持现金 形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相应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9 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 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 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 于保本额( 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 差额” ) ,基 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 或者在保本 周期内申 购、转换 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入 金额等 于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 相应基 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的转入 金额等于相 应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者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保本周期 结束后选择 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在 其所代表的 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净 值折算 调整为1.00 元,基 金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持有期的 计算仍以投资者 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保本周期 到期后选 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及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经基金 份额折算后 ,适用 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经折算的 基金份额至 下一保本周 期到期 的,每份经折算 的基金份额 将获得在该 保本周 期内相当于基金累计份额净值1.00 元的保本保障。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赎回等业务。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0 自本基金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 后,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 、赎回、基金 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 )转型后的“ 广发聚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 的形成 1、 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差额” ,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2、 保本周期 届 满,如本基 金转型为“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则 基金 管理人可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为转型后 的“广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转 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 “广 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 )保本周期到 期的公告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将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 )保本周期到 期的赔付 1、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 保本差额支 付至 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 ; 基金 管理人无法 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 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需清偿的 款项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1 2、 担保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 了保证责任,担 保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清 偿款项的分 配与支付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 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十、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转型为 “广发 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 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转型为 “广 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并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广发 聚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策 略执 行的以 及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转型为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2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3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一 、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二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 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聚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4 第二 十 三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08 月0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0-89899117 传真: 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5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 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 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 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 行、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与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按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CPPI ) 机制将 资产配置于安全 资产与风险 资产。恒定 比例组 合保险机制的基 本思想为 : 将扣除一般 费用和 开支的基金资产 分为两个部 分。一部分 是将较 大比例的资金投 入到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上, 以期获得稳定的 回报,称为 安全资产, 另一部 分是将少部分资 金投入到股 票等风险较 高的投 资工具上,以期 取得潜在的 超额回报, 称为风 险资产。通过动 态的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 ,将可 能的风险资产损失锁定在一定范围内,同时追求其上涨时所带来的收益。 本基金的安全资产指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 券等债 券,以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 风险资产指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6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 型为“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转型后的 “广发 聚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交易 的 A 股股票 (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权证、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 遵循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和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70%-100% , 其中,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若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本基 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 基金 依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转 型为“广发聚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应 依据《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转型后的“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范围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20%-70%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7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全部卖出; f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h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i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8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 面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9 监会报告。对于 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 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 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 信风险,在 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0 涉及到存款银行 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基 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 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 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 持 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 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1 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 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3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 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 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 管人在集中 托管模 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 。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 管理暂 行规 定》 、 《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 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 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5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格;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6 ③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 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7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 对,如果最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 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 各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8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 当日,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 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 鉴 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的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9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 子 版形式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 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0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 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1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2 第二 十 四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配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 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基金交易 情况。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 根据在直销 机构网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要求打 印成交确认 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 根据在代销 网点进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 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 账单分为季 度对账单及 年度对 账单。本基金管 理人在每季 度结束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 度对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 提供季 度对账单;每年 结束后向所 有本年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客 户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 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3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 本公 司基 金 账户 时如 预 留电 子 邮件 地址 ,可 订 制电 子 邮 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播 报、 交易 确 认及相 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如 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 订 制手 机短 信服 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未 预 留 相关 资料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 网点或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 括 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 个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 基金账户 查询密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电 子邮件等信 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网 站在线客服、呼 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二 十 五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无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4 第二 十 六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第二 十 七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批准广发聚 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广发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四) 《广发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 照 (七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 照 (八) 《广发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 同》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5 附件: 《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 广 发聚祥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保证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 住所地: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志 伟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邮编:519020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担保人”)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邮编:100048 鉴于 : 《广发聚祥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对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保本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关于 保本基 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 的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6 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 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 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或 “ 保证合同” )。 担保人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 金份额所承 担保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担 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本合 同为准,如 与法律 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 同所使用 的词语或简称 与 其在《基金 合同》中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证的范围和 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 额,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 的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 ” )加上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于 保本额的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 、 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前 (不 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 出的部 分不在保证范围 之内,且担 保人承担保 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满的 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 本周期 为三年,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三个公 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7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 保证 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的;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 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 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8、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五、 责任分担及 清 偿程序 5.1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 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第十二 部分、 第十三部分以及第二十一部分的规定,补足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8 书》应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本基金保 本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 人已自 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 清偿的金额 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信息 。 5.3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载明的 清偿款项 划 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 中,由基 金管理 人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 述 清偿 款项 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 立 的账 户中后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证 责任,担保 人无须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行 清偿。 清偿 款项的 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 内 将保本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 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保 本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 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条 5.1、5.2、5.3、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 作 日起,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根据《基金 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约 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六、 追偿权、追偿 程序和还款 方式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 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 清 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 其他金额,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 包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为 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差旅费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自 担保人履行 保证责任 之日起一 个月内,向担保 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 计划,在还款计 划中载明还 款时间、还 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 划归还担保 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 和自支付之 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 的其他费用 和损失。基 金管理 人未能按本条约 定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 划履行还款 义务的,担 保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其他费用、对担保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9 七、 保证费的收取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 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7.3 款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收 到基金管理 费之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 保证 费。 担保人 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 合法发票。 7.3 每日 保证费计算公式=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 ÷当年天数 。 八、 适用法律及争 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为 终局,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他条款 9.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本保证合同。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 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 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 基金投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 本保证 合同 的承认 、接受 和同意。 9.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 9.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 保证的,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广发 聚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0 (本 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中国 北京市海淀区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 章 ) 担保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 签字或盖 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