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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制造(270028)

广发制造: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2012 年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时 间 :二 〇一二 年 四 月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示】 本基金 于2011年7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1]1137号文 核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年9 月20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3月1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1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7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45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9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9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8 第 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9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1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7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82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8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 9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3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9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28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31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1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即用于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金 合 同 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 的 交 易、 基金份额的申 购 和 赎 回 、 基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业绩 、 基 金 的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基 金 的 终止 与 清 算、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方 式 、 备 查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基 金 投 资 者选 择 并 决定 是 否 提 出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并 公 布 实 施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 基 金 合同 》 所 募 集的 广 发 制造 业 精 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签 订 的 《广 发 制 造 业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 发售公告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同 》 及 相 关文 件 合 法取 得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签 订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注 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 金 交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 发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其 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据 《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 政 府有 关 部 门批 准 设 立 的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 理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可 投 资 于 中国 境 内 合法 募 集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境外的 基 金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机构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构 验 资 并 办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的 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申购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据 基 金 销 售网 点 规 定的 手 续 ,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 金的 日 常 赎回 自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 资者 开 立 的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 基金 账 户 下的 基 金 份 额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申 请 将 其所 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金 ( 转 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任 何 其 他开 放 式 基金 ( 转 入 基金 ) 的 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 构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息 、 证 券 投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各 类 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大额 存 单 ; 剩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十 七 天 以内( 含 三百 九 十 七天) 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 年 以内(含一年) 的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国 人 民 银行 认 可 的 其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香江投资 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 份有限 公司和广州科技 风险投资有 限公司,分 别持有 本基金管理人48.33 %、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 ,男,经济 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兼任广东省 第十届政协 委员,广东省 政府决策咨询顾 问委员会企 业家委员, 广东金 融学会常务理事 ,江西财经 大学客座教 授。历 任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党委 书记、 广东发展银行党 组成员兼副 行长,广东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广 东发展银行 信托投资部 总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 人事教育部 经理,广东 省委办 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 长,男,大 学本科学 历,现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兼任广发 国际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曾任广 发证券 投资银行总部北 京业务总部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 女,硕士, 现任广发 证券副 总裁 、财务总监兼 财务部总经 理。曾任广东 广发证券公司投 资银行部经 理、广发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 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 、投资 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 戈俊:董事,男 ,管理学硕 士,高级 经济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监兼董事 会秘书,兼 任武汉烽火 国际技 术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烽火 藤仓光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 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信有限公 司、西安北 方光通信有 限责任 公司、武汉烽火 普天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武汉 市烽视威科技有 限公司、武 汉光谷机电 科技有 限公司、成都大 唐线缆有限 公司等公司 董事, 兼任武汉烽火网 络有限责任 公司、武汉 烽火信 息集成技术有限 公司、南京 烽火星空通 信发展 有限公司、藤仓 烽火光电材 料科技有限 公司、 大唐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等公 司监事。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工商管 理硕士, 现任香江 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裁 ,深圳市金海 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广发证券监 事,广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全国妇 联常委,中 国产业发展 促进会 副会长,广东省 政协常委, 广东省工商 联副主 席,广东省妇联 副主席,广 东省女企业 家协会 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 女,工商管 理硕士, 主管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 事,男,法 学博士, 教授,博 士生导师,现任 复旦大学教 授。曾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独立董 事,男,经 济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现 任辽宁大学 发展规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辽 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 事,男,经 济学博士 , 现任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 裁。曾任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荆 州市分公司 经理、中国 人民保 险公司湖北省分 公司业务处 长、中国人 民保险 公司湖北省国际 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 汉口分公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湖北分公 司总经 理,太平保险公 司总经理助 理,太平保 险公司 副总经理兼纪委 书记, 民安 保险(中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 主席,女, 经济学博 士,兼任 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广 发证券成都营业 部总经理、 广发证券基 金部副 总经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董 事长。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 刘志军 :监事, 男,管理学 硕士 ,现任 广州科 技风险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任 广州生 产力促进中心副 主任、广州 市科达实业 发展公 司总经理 。曾任 广州市统计 局投资处处 长、工 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 女,经济学 硕士,现 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 副总经理。曾 任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 ,男,大学 本科学历 ,兼任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曾任广 发证券投资银行 总部北京业 务总部总经 理、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投资 银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 ,女,企业 管理硕士, 高级经 济师。曾任珠海 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助理总 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 ,男,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 部经理、广 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 理,男, 经 济学硕士 ,经济师 。兼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 广发聚丰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及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曾任 广发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理,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发行审核 委员,广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总经 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 ,男,博士 。曾 在广 东省佛山 市财贸学校 、广 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易阳方, 男, 中国籍, 经济学硕士,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 1997 年 1 月至 2002 年 11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2002 年 11 月至 2003 年 11 月先后任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建人员、投资管理部人员,2003 年 12 月 3 日至 2007 年 3 月 28 日 任广发聚富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11 年 1 月 5 日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05 年 12 月 23 日起 至今任广发聚丰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 9 月 4 日至 2008 年 4 月 16 日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4 月 17 日起任广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总监, 2011 年 8 月 11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的 基金经理。 李巍,男,中国籍,理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010 年 7 月起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工作,2011 年 9 月 20 日起任广发制 造业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 理林传辉; 成员:公 司副总经 理朱平,公司副 总经理易阳 方, 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 内部控制 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部门 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 细化和展开,对 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 揽和指 导。内部控制大 纲明确了内 部控制目标 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 体系、内部 控制制度体 系 、内 部控制环境、内 部控制措施 等。基本管 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 资管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 易制度、基 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信息 系统管理制 度、员 工保密制度、危 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 尽的操作流 程,各岗位 人员上 岗前必须 声明已 知悉并承诺 遵守,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 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 据传递和信 息沟通 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 一部门及岗 位负有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 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基金 23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自 成立以来 ,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 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 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 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 产托管部非 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 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8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通 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 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 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 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 的 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 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 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察部门负 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 策,对 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 督。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 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 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4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应相 对独立,适当分 离;内控制 度的检查、 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 度,并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 保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 级部门及时 报告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 制防线,健 全绩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 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 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 业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安全控 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5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 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 程监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 落实到具体 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 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 法融入岗位 职责、制度 建设和 工作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 部风险控制 制度,包括 :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 监察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 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 个业务环节 之间的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 兴的中间业 务,资产托 管部从 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 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新 问题 、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 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 务发展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和有 关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 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基 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 条件等 行为的合法性 、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监 督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 生效 之 日开始。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 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 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使 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7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 州、北京、 上海设立 的分公司 、深圳理财中心 、杭州理财 中心及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 号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 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 财讯中心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 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 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8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9 (4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 、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8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9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蔡宇洲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1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2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4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5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2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6 )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7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8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3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9 )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21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400-66-96198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4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2 )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020-96699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23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徐玲 联系电话:025-84551162 客服电话: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4 )名称:佛山顺 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5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 际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国 际大厦9 楼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2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 (28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9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30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1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2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或http://jijin.txsec.com (33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4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5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6 )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7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8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9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0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 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41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2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3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4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45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1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6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见各营业部客户电话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7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8 )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 厦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2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9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 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50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1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 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 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52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3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 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53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54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55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电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6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 润安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7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8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服电话:0571-96336, (上海地区:962336 )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9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0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61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2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6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电话:0755-83199599-8133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3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65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7 传真:0791-6770178


公司 网站:www.avicsec.com (6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7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8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9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70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 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71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7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39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73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74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 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75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6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7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8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1 (79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A 座三 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80 )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81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82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2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83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 A 座 8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4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 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人代表:余磊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3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www.tfzq.com (86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 要求,选 择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4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 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王志宏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资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A 栋塔楼A701-A712 法人代表: 饶永 电话: 0755-83732888 传真: 0755-82237549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克晶


禤文欣 联系人: 杨克晶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5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1 年7 月20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1]1137 号文核准 募集。 一、 基 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对象为符 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 购的方式 。基金投 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认 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向社会公 开募集。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认购 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 元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6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 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 内 如果有多笔认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认购 费率随认购 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 不超过1.2%, 具体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2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 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 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5)/1.00=9,886.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7 9,886.42 份基金份额。 七、 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 者可在基金 正式宣告成 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 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 购的份 额。若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在募集期 内,除《发 售公告》另 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 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 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 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 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 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定为 准。已在基 金管理 人销售网点有认 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 次认购最低限额 的限制,但 受追加认购 最低限 额的限制。本基 金募集期间 对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 首次募集期间 认购资金利 息的处理方 式 《基金合同》生 效前,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基金 注册登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8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 专项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49 第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20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2011 年9 月20 日正 式生效, 于2011 年11 月18 日开始办理日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0 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 日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 构 每个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 民币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目前 仅对个人投 资人 开通)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含申 购费)为100元人 民币 ;投资 人追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额及投资 金额级差详 见各代销机 构网点 公告。 2、 直销中心每 个账户首 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以各代销机构网点规定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前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1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 根据基金销 售机构规 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 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 款方式,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9%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2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3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 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 持有期限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4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申购 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 (1)到(4)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5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 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 项,按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 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 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 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对 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 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 其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将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6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网 站或代销机 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 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 基金 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 规定选择在 本基金和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 份额托管的 交易制度 。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7 入另一个交易账 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十五 、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者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继 承、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 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的条件 。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 、 基金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 照我国 法律法规、监管 规章以及国 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 权机关作出 决定之 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8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的研究 ,精选制造 行业的优 质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在 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比 例 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依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申万研究所” ) 的行业分类方 法,将机械设备 、电子元器 件、交运设 备、信 息设备等四个申 万一级行业 界定为制造 行业。 本基金投资于制造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如果申万研究所 调整或停止 行业分类 ,或者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 更适当的制 造行业划分标 准,基金管理人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有权对 制造行业的界定 方法进行调 整并及时公 告,此 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对制造 行业的界定 方法调整 或者上市 公司经营发生变 化等,本基 金持有制造行 业股票的比例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本基金将在 10 个交易日之内进行调整。 三、 投资理念 随着中国经济的 持续增长和 产业结构 的不断升 级,制造行业将 会迎来长期 持续快速发展 的投资机会。本 基金通过投 资制造行业 中那些 竞争优势强、质 地优良且具 有持续成长 潜力的 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的成果,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59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宏观经 济研究员 对宏观经 济形势的研究, 策 略研究员 对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以及 行业研究员 对行业与上 市公司 投资价值的研究 ,综合考虑 基金的投资 目标、 市场发展趋势、 风险控制要 求等因素, 制定本 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 等大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制造行业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制 造行业主要 由机械设 备、电子 元器件、交运设 备、信息设 备等四个申万 一级行业组成。 机械设备行 业主要包括 普通机 械、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 电气设备和 金属制 品行业;电子元 器件行业主 要包括半导 体、元 件、显示器件和 其他电子器 件行业;交 运设备 行业主要 包括汽 车整车、汽 车零部件、 非汽车 交运设备和汽车 服务行业; 信息设备行 业主要 包括通信设备和计算机设备行业。 2、行业配置策略 制造行业包括机 械设备、电 子元器件 、交运设 备、信息设备等 四个申万一 级行业,申万 一级行业又可以 细分成多个 不同的二级 行业、 三级行业。本基 金将通过综 合考虑国家 政策、 经济周期与行业 状况等影响 因素,对相 关行业 的投资价值进行 综合评价, 在此基础上 ,将股 票资产在各个细分子行业之间进行配置。 3、个股精选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备选库制度,本基金的备选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一级库是本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旗下基 金统 一的 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主 要是根据广发 企业价值评估体 系,通过研 究,筛选出 基本面 良好的股票进入 一级库。广 发企业价值 评估系 统是本基金管理 人建立的, 全面评估企 业价值 的系统。具体而 言,广发企 业价值评估 系统对 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二级库是本基金 所独有的风 格股票投 资范围。 在二级股票库构 建方面,本 基金将采用定 性分析与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 分析方法, 对一级 股票库中的制造 行业上市公 司进行综合 考察, 评价其投资价值 ,精选其中 质地优良、 具有较 高投资价值的上 市公司入选 二级股票库 。在 定 性分析方面,本 基金主要关 注具有行业 代表性 、 良好的治理结 构、市场化 的经营机制 、稳定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0 有效的管理、良 好增长潜力 的业绩、独 特的竞 争优势 等特点的 上市公司; 在定量分析 方面, 本基金将主 要通过主 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主营 业务利润率 等财务分 析指标 以及(P/E )/G 等 估值分析指标这两个方面对一级股票库中制造行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4、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将根据对 制造行业各 细分子类 行业的综 合分析,确定各 细分子类行 业的资产配置 比例。在细分子 类行业配置 的基础上, 本基金 将选择具有较强 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 引力的 制造行业上市公 司进行投资 。当各细分 子类行 业与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股 票的估值水 平出现 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上, 坚持稳健投 资的原则 ,控制债 券投资风险。具 体包括利率 预测策略、收 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类别配置和债券分析。 本基金将在利率 合理预期的 基础上, 通过久期 管理,稳健地进 行债券投资 ,控制债券投 资风险。在预期 利率上升阶 段,保持债 券投资 组合较短的久期 ,降低债券 投资风险; 在预期 利率下降阶段,在评估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增大债券投资的久期,以期获得较高投资收益。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 助性投资工 具,投资 原则为有 利于加强基金风 险控制,有 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权证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 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资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1 2 、 研究 发展 部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他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 成果 ,构 建股 票备 选 库, 对拟 投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战 略 ,根 据投 研联 席会 议 的决 议, 结合 对 证券市场、上市 公司、投资 时机的分析 ,拟订 所辖基金的具体 投资计划, 包括:资产 配置、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 金 经理 小组 构造 具体 的投 资 组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 由中 央交 易部 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基金 绩效 评估 及风 险 管理 小组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和 流动 性风 险, 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2 1、 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的约定;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 申银万国制 造业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部分 主要投资于 制造行业 股票。申 银万国制造业指 数 对制造行 业股票具有较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3 强的代表性,适 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部分 的业绩 比较基准。固定 收益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 准则采 用能够较好的反 映债券市场 变动全貌的 中证全 债指数。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 比例限 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计算 编制这些 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本 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 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本基金 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具有 较高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均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 列行为发生: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4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5 (4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基金的投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 年4 月6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本报 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一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3,075,274.63 27.17 其中:股票 123,075,274.63 27.1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0,000,000.00 55.19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6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7,678,848.71 17.15 6 其他各项资产 2,207,679.64 0.49 7 合计 452,961,802.98 100.00 二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2,783,594.55 5.07 C 制造业 85,023,518.22 18.92 C0








食品、饮料 31,559,000.00 7.0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9,030,000.00 2.01 C5








电子 18,313,872.00 4.07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22,764,646.22 5.06 C8








医药、生物制品 3,356,000.00 0.7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2,748,161.86 2.84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2,520,000.00 0.5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3,075,274.63 27.38 三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10,000 21,263,000.00 4.73 2 600271 航天信息 604,701 12,009,361.86 2.67 3 002073 软控股份 699,993 10,590,894.09 2.36 4 002236 大华股份 199,920 9,916,032.00 2.21 5 000858 五 粮 液 300,000 9,840,000.00 2.19 6 600309 烟台万华 700,000 9,030,000.00 2.01 7 002241 歌尔声学 349,910 8,397,840.00 1.87 8 002340 格林美 400,000 7,800,000.00 1.74 9 600123 兰花科创 200,000 7,776,000.00 1.73 10 601717 郑煤机 299,999 7,460,975.13 1.66 四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投资。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8 六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七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投资。 八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37,571.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8,194.40 5 应收申购款 141,914.0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7,679.6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69 1 002340 格林美 7,800,000.00 1.74 非公开 发行流 通受限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3.10% 0.29% -11.64% 1.39% 8.54% -1.10%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3.00% 0.27% -14.54% 1.40% 11.54% -1.13%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0 自基 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增 长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 的比 较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9 月 2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合同生 效日期为 2011 年 9 月 20 日 ,建仓期为 6 个月。至披露时点,本基金仍处 于建仓期,且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1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的各 类证券及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资金 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 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 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代销机构的 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代销 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 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 无误后,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4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 此,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5 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 值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 任,有 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 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 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投资 者的交易 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6 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并有 权要求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 失,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但该第三 方是由 托管人委托的情 况下,应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 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7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投资者 在不同销售 机构可以选 择不同 的收益分配方式 ,在同一销 售机构只能 选择一 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79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0 第 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1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3-8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 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 费率,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5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 申购、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 会 计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6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 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 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8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债 券,其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 素质等,这 些都会 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 跌,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投 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 不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89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属于 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高风 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 类型; (2) 选股方法、 选股模 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行业基 金,股票资 产主要投 资于制造 行业股票,本基 金须承受政 府政策变化等 影响制造行业的 因素所带来 的行业风险 。当制 造行业股票整体 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 净值增 长率可能低于主 要投资对象 为非制造行 业股票 的基金。另外, 如果基金管 理人判断失 误,本 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8、 其他风险 (1 )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0 (6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 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 等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1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2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清算后剩 余财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3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 (2 )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 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5 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会 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6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 因第三方责 任导致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7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 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 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 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8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 变更基金类别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99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 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0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 会议召集 人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 当 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 (4 )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2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 项,如 《基金合 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临时提案 进 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 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 条规定 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 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 三 分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4 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资者, 符 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 决。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6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7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 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配方 案,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 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 基金合同》复制 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0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 号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代 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 行金融 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 投资基 金、企业 年金托 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 管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贷款 承诺;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 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 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金 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 行、网上银 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 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本 基金投资 组合的比 例 为: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其中,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依据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申万研究所” ) 的行业分类方 法,将机械设备 、电子元器 件、交运设 备、信 息设备等四个申 万一级行业 界定为制造 行业。 本基金投资于制造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因基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等因 素导致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本基 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d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f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g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 限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 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 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 面性。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 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 交易,并造 成基金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3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若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 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 监会报告。对于 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 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 名单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不 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 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 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 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 金管理 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 信 风险,在 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管 理人承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4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 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基 金投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 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过程 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 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 理人还应提 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 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 本、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已 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值 的比例、资 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 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 证基金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5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情况进行 监督,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的,有 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 绝执行有关 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无法达成 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6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 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7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资金 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广 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 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 是指基金托 管人在集中 托管模 式下,代 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 的专用账户 。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本 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8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 管理暂行规 定》 、 《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 管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 ,如 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0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 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 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1 ③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托管 人的计算结果不 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 对,如果最 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应 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 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 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 各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 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 当日,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相 关各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 鉴 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 书,相关各方各 自留存一份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 财务会计报 告、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 的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 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 子版形式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并定 期 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 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4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5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6 第二 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注册登记 服务,配备 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 时地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询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 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 询基金交易 情况。基金 管理人 直销机构网点应 根据在直销 机构网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要求打 印成交确认 单。基 金销售代理人应 根据在代销 网点进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 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 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定期对 账单分为季 度对账单及 年度对 账单。本基金管 理人在每季 度结束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并定制季 度对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 提供季 度对账单;每年 结束后向所 有本年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客 户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定 制服务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开立 本公司基 金账户时 如预留电子邮件 地址,可订 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播报 、交易确认 及相关 基金资讯信息等 ;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 订制手 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 净值播报、 交易确 认等。已开立本 公司基金账 户未预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 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 中心(包括 电话呼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 个基金账户 提供一个 基金账户 查询密码,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 、电话、电 子邮件等信 息;另 外还可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网 站在线客服、呼 叫中心人工 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8 第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1年8 月25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自2011 年8 月26 日起 广 发 制 造业 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增浦发银行 为代 销 机 构。 2、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1 年8 月26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1年8月26日起通过新时代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 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大 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瑞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 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广发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 太( 除日本)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广发 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3、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1 年8 月31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1年8月31日起通过 天津银行 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 广发策 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9 月1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决定自2011年9 月1日起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 广发银行为代销机构。 5、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9 月7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决定自2011年9 月7日起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北京银行为代销机构。 6、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9 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决定自2011年9 月8日起广 发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 浙江稠州 商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7、本基金管 理 人于2011 年9 月22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 公告,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已2011 年9月20 日生效。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29 8、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11 月14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 自2011 年11 月14 日起与 通联支 付网 络服务股份 有限公 司合作 推出以“ 通联支 付” 为第三方资金清算渠道的基金直销业务。 9、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11 月16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1年11 月18日起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0、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1年11 月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广 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于2011年11 月18日 在代销 机构推出 定期定 额投 资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11 、 本 基金管 理人于2011年11 月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广 发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于2011年11 月18日 参加本 公司网上 直销系 统的 费率优惠活动 。 12、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1年11 月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 布公告,决 定自2011 年11 月18日起 广发制 造业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新增 北京 农商银 行 为 代销机构。 13、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12月5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1 年12月5日起, 对通过民族证 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除外) 本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的投资 者实行申购 费率( 仅限于前端收费 模式)优惠 :广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 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证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亚 太( 除日 本) 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 发行 业领 先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广发标普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 年12月6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 公告, 决定自2011年12月6日起通过日信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大盘 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核心精 选股票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0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 需增 长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亚 太(除日本)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广 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 业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和 广 发 中 证5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15、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1 年12月20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 决定自2011 年12月20日起对通过南京银行申购 (只限前端申购费用) 本公司旗下以 下基金的投资者 实施费率优 惠:广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 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 策略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大 盘 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 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16、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2年1 月4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自2012 年1月4日 起至2014年12 月31 日,继续对通过 中国农业银 行网上银行 申购本 公司旗下以下基 金的投资者 实行申购费 率(只 限前端申购模式 )优惠:广 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 稳健增长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亚太( 除 日本)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行业 领先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2年1 月4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2012年1 月9日至2012 年12月31 日, 对通过东莞银行 网上银行或 以定期定额 方式申 购本公司旗下以 下基金的投 资者实行申 购费率 (只限前端收费 模式)优惠 :广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稳健增 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丰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策 略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核 心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1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亚太( 除 日本) 精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行 业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制造业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18、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2年2 月8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决定自2012 年2月8日 起通过顺德 农商银 行代理销售以下 基金: 广发 聚富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稳 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货币市场基 金、广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大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 核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 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和 广发 制造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第二 十 三 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 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批准广发制 造业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 《广发制造 业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三)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四) 《广发制造 业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 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 照 (七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批 件、营业执 照 广发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