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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保本(206013)

鹏华保本:保证合同查看PDF公告

 
 
 
合同编 号:SXDB-BZ[2012]0008 号 




























































保证 合同




































































重庆市 三峡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1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1121373 电话:0755-82021222


传真:0755-82021112


邮编:518048 保证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保证人 ” ) 住所地: 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023-67885321





邮编:400010 鉴于: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约定, 基金管理人对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保本周期 到期 日的基金 2 份额承担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上, 特订立 《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 合同 ” 或 《保证合同》 ) 。 保证人 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 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为准, 如 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 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提供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应 的认 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收入之和。


3 1.2 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 期内申购 、 转换转入 的基金份额 ,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 保本 周 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 围之内,且 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 1.4 保本 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 保本 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 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本 保证人 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 证 。 四、除外责任


4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保证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 、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 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在 保本周期 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 情形; 5 、 在保本周期内发 生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 的情形,且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值减少; 7 、 《基金合同》 的修改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修 改 《基金合同 》 条款,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 、 因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金 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按约定履 行全部或部分 义务或延迟履 行义 务 的, 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5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 该差额支付 至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保证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 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 保证人 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 明的清偿款项划 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保证人 将上述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清偿。 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保证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6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根据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所 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5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 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 保证人 未履行 《基金合 同》 及本条 5.1 、5.2 、5.3 、5.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 自 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保 证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保证人 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 保证人 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 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 按 《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 保证 人 要求清偿的金额及 保证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 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 保证人 的其他费 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保证人 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 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 公证费、 差旅费、 抵押 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7 基金管理人应自 保证人 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 保证人 提交 保证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 并按 保证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 保证人 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 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 保证人 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 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 保证人 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 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其他费 用、对 保证人 的损失进行赔偿。 七、保证费的收取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 保证人 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 中列支, 按本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 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 保 证人 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 收到款项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 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证 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 . 2 % ÷ 当年天数。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 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8 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双方加盖公司公章 或由基 金管理人、 保证人 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 双方全面履 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 项下 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9.4 保证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个 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的, 双方另 行签署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相关 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中国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六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