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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保本(206013)

鹏华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 目


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9 四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与认购 ................................................. 11 五 、基金 备案 ............................................................ 13 六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14 七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21 八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九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 36 十 、基金 的托管 .......................................................... 38 十 一、基 金份额 的注 册登记 ................................................. 39 十 二、基 金的保 本 ........................................................ 40 十 三、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 42 十 四、基 金的投 资 ........................................................ 47 十 五、基 金的财 产 ........................................................ 58 十 六、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59 十 七、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十 八、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 九、基 金的会 计和 审计 ................................................... 70 二 十、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71 二 十一、 保本周 期到 期 ..................................................... 76 二 十二、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81 二 十三、 违约责 任 ........................................................ 84 二 十四、 争议的 处理....................................................... 85 二 十五、 基金合 同的 效力 ................................................... 86 二 十六、 其他事 项 ........................................................ 87 二 十七、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8 附 件:鹏 华金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目的 是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权 益,明 确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 利义 务,规范基 金运作, 保障基金 财产的安 全。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 权益。 ( 二) 基金合 同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基本法律 文件, 其他与 基 金相 关的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 表述, 如 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 , 均 以 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自本 基金合同 签订并生 效之日起 成为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 基 金投资者自 依本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 照 《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 三) 鹏华金 刚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 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但 为投资者 提供保本 保证, 并由保证 人提供 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担 保。 投资 者投资于 本基金, 必须自担 风险。 投资者投 资于保本 基金并 不 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 构, 保 本基金在 极端情况 下仍然存 在本金 损 失的风险。 (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 合同之外 披露涉及 本基金的 信息, 其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如与基 金合同有 冲突,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应 当适用 《 基金法》 及相应法 律法规之 规定, 若因法律 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 导致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 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的规定存 在冲突之 处, 应 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 的 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 相应的变 更或调整 ,同时就 该等变更 或调整进 行公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鹏 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鹏华金 刚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 的法律、 行政法 规、司法 解释、 部门规 章、 地方性法规 、 地方 政府规章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 法 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3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 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0 、 基金投 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法取 得基金份 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 宣传推介、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27、注 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8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 、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 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并 收到其书 面确认的 日期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 32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限: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易日 36 、日:指 公历日 37 、月:指 公历月 38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 申请工作 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1 、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42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3 、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基 金合同若 无特 指,则不包 括过渡期 申购 44 、 赎回 : 指在基 金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5 、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 金份 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 为 46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47 、巨额赎 回: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8 、元:指 人民币元 49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 51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52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4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55 、 《业务 规则》 :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 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投资 者共同 遵守 56 、 不可抗 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 且 在本基金 合同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 使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 易 57 、 保本: 指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 上其 认购 并 持有 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 低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 保本 金 额,则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 额, 保证人对此 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58 、 保本周 期: 指基 金管理人 提供保本 的期限 。 在本基 金合同中 如无特别 指明即为 第一 个保本周期 ,即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三个公 历年后对 应日止 59 、 保本周 期起始日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其后保 本周期起 始日 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 准 60 、 保本周 期到期日 : 指保本 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 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 , 则顺 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61 、 持有到 期: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保 本周期内 一直持有 其基金份 额的行为 62 、 保本金 额: 第一 个保本周 期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所对 应的认购金 额( 包括净 认购金额 和认购费) 及募集 期利息收 入之和 , 其后保 本周期的 规定以 基 金管理人公 告为准 63 、 保证人 : 指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保本 金 额承担的保 本清偿义 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的机构 。 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 周 期 由重庆市 三峡担 保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 集团有限公 司作为保 证人,为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提供连 带责任保 证 64 、 保证: 指保证 人 为本基金 保本提供 的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65 、 保证合 同: 指基 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 签订的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保证 合同》 66 、 保本周期到 期后基金 的存续形 式: 指保本 周期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下, 本基金继续 存续; 否 则, 本基 金 转型 为 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 金, 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 “ 鹏华 宏 观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 的存续 要 求,则本基 金将按照 本合同的 规定终止 67 、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本基 金保本周 期届满时 , 保证 人或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继续为本 基金的保 本 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或者 同意承诺 保本, 同时本 基 金满足法律 法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 68 、 保本周 期到期操作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到 期操作期 间选择 赎 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或继续 持 有 转型 后基 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 为 69 、 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 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到期操作 期间 默认选择 继 续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70 、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进行到 期操作的 期间。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 期间 包括保本周 期到期日 及之后的 三个工作 日 ,共计 四个工作 日 71 、 过渡期 : 到期 操作期间 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 日起至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 日止 的期间为过 渡期;过 渡期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72 、过渡期 申购:投 资者在过 渡期内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73 、折算日 :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前无折算 日) 74 、 基金份 额折算: 在折算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包括 投资者进 行过 渡期申购的 基金份 额和/ 或 到期操作 期间 默 认选择转 入下一 个保本周 期的基 金份额) 在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总 额保持不 变的前 提下,变 更登记 为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 例相应调 整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 三、基金 的基本情况 ( 一) 基 金的名 称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二) 基 金的类 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 四) 基 金的投 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 策略,在 保证 本 金安全的 基础上追求 基金资 产的稳定 增值。 ( 五) 基 金的最 低募集 份额总 额和金 额 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 六) 基 金份额 初始面 值和认 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 始发售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 不高于认 购金额 的 5%, 具体费率 情况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中 列示。 ( 七)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八 )基 金保本 周期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其后 的保本周 期及起讫 日见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公告。 ( 九 )基 金的保 本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内,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的保本 金额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所对应的 认购金 额( 包括 净认购金 额和 认 购费)及募集 期利息收 入之和 。 其后保本 周期的规 定以基金 管 理人公 告为准 。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低 于 基金 份 额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 保 本金额 ,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 , 保证 人对此 提 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期内 申购 、 转 换转入,或 未持 有到期而 赎回或转 换出的 基 金份 额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不适用 保本条款 情形的 , 相应基金 份额 不适 用 保本条款。 ( 十)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保证人为 本基金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 任 保证, 保证范围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认 购 并持 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 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保本 金 额的差额 部 分, 保证期间为 自本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 之日起 六 个月止 。 保证人 承担保证 责任的金 额最高 不 超过 50 亿元人民 币。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 及的基金 保本的保 障事宜 , 由基金 管理人与 保证 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 签订的保 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 , 并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 保本周 期 开始前公告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1 四、基金 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售 时间、 发售方 式、发 售对 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发 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基金销 售网点( 包括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 体名 单见发售公 告) 公开 发售。 除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外, 任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 关的当事 人不 得 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 份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3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和机构 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 二) 募 集上限 49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 集期利息) ,规模控 制的具体 办法见发 售公告。 ( 三) 基 金份额 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 金 以认 购 金额 为 基数 采用 比 例费 率 计算 认 购费 用 ,认 购 费率 不 得超 过 认购 金 额的 5 %。本基 金的认购 费率由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和发售 公告中 列示。基 金认 购 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基金 募集期间 发生的 各 项费用。 2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资 者的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用 账户, 任 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 认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 期间形成 的利息折 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 基金投资 者的账户 , 具体 份额以 注 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 算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2 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认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 四) 基 金份额 认购原 则及持 有限额 1 、基金投资 者认购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2 、基金投 资者在基 金 募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认 购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 算。认购一 经受理不 得撤销。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每个 账户的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募集 期间的单 个基金 投资者的 累计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 和处理方法 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3 五、基金 备案 ( 一 )基 金备案 和基 金合同 生效 1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 律法规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发 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募集期结 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自 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 资报告 ,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前,基 金投资者 的认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 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 基金募集 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 成基金投 资者认购 的基金份 额, 归 基金投资者 所有。利 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 ( 二 )基 金募集 失败 1 、基金募 集期届满 ,未达 到基金合 同的生 效条件, 或基金 募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同无法 生效,则 基金募集 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 基金管 理人应以 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 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 项,并加 计同期银 行存款利 息 。 (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 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 定。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4 六、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 行。 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 增 减代销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 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申购,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赎回,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在开始 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站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基金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 其基金 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 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 以份额申 请;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5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后 进先 出 ”的 原则,对 该持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 后确 认的份额 先赎回 , 以确 定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和 适用保本 条款的基 金份额数 ;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5 、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原 则,但 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 上予以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基 金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 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 下,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日) 为投 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基金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 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 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 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 金 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者赎 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 其相 关销 售机 构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 有 关条款处理 。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金额 1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基 金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次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回 的最 低份额,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6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基 金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数 量或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 基金 份额总数的 比例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整 上 述规 定的数 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 (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至 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赎回 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 赎 回金 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3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日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5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6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 购金 额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 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 费方式 ,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7 、 对特定交 易方式 (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7 式的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8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对基 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 基金申购 费 率、 赎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 ( 七)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 额。 2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3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充分;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 损害已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申购;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基 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 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九 )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8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导 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赎 回。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 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 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 十 )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 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如 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9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 ,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 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并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 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进行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 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并及 时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 构。 ( 十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 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 金 基金份额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0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注册 登记机构 的有关规 定办理 , 并按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 定的标 准 收费。 ( 十四 ) 基金 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 办理转 托管的销 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转托管申 请。 ( 十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可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 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 准。 ( 十六 ) 其他情 形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 关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账 户 或基 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法院 判 决、 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其他 相关机构 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 份额 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 请、非交 易过户以 及基金的 转托管。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1 七、基金 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理 人 1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路 168 号 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路 168 号 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 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本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人报酬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3 )依照有 关规定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4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决定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 费之外 的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 的 利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2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7 )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 构,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 理协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0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选 择、 更 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以 基金的名 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3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 赎 回款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3 (1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 (27 )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8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若发生需 要保本赔 付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履行基 金合 同 约定的保 本义务 。 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 额 履行保 本义务的 , 应书 面要求保 证人按时 履行保 本 保证义务。 如相应款 项未按时 到账,基 金管理人 应当履行 催付职责 。 自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 后续各保 本周期的 保本周期 到期日若 发生需要 保本赔付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应 按届时签 定的《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的相关 约定履行 相应义务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4 (29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 ( 二 )基 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财 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 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8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3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 记、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5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 少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履行其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 资产时 ,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6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受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 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代销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证 人 未履行保 本义务 或 保证责 任时, 直接向基 金管理 人或保证 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 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 ) 遵守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 则;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7 (7 )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四 ) 本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各方 的 权利 义 务以 本 基金 合同 为 依据 , 不因 基 金账 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8 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2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 变更 基金类别 , 但保 本 周期届 满时本 基金在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 “ 鹏华 宏观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 情形 除外 ; (4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但 保本 周 期届满时 本基金 在不符 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执 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 保本 周期内 更 换保证 人, 但因 保证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者 保证 人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除外; (8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9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10 )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1 )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 费用;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29 (2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 ) 保本 周期内增 加保证 人,或因 保证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 务 , 或在 保证 人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更换 保证人; (4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本基 金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按 照 基金 合同约定 转 型 为“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鹏华 宏观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7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8 ) 按照法 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 含本数,下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0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以 下 简称 “ 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体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 ) 会议形 式; (4 ) 议事程 序; (5 )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 (6 )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 ) 表决方 式; (8 )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 )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 方式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1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 )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2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 同) ; 2 )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未能 满 足上 述 条件 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定 并 公告 重 新开 会 的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 和统计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 会条件 达不 到上述 的条 件,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2 (3 ) 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 议并表决, 具体会议 方式及程 序由届时 公告的会 议通知规 定。 ( 六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 议事 内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2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3 ) 对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 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 提案,未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3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及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 过方 为有效;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4 4 、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 决结果。 (2 )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 如会 议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 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会议主 持人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并 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 的, 不 影响计 票 效力及表决 结果。 但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至少提 前两个工 作日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第三 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 员。 (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式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5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6 九、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1 ) 基金管 理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管理 资格的; (2 )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法 宣告破产 ; (3 ) 基金管 理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 ) 提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 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 任基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资格条件 ; (3 ) 核准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之 前,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 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接收,并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 基金财产 ; (5 ) 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 定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 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6 ) 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7 ) 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退 任后, 应原任基 金管理 人要求, 本基金 应替换 或删 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有关的 名称字样 。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7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1 ) 基金托 管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托管 资格的; (2 )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法 宣布破产 ; (3 ) 基金托 管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 )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 提名:新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 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 任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3 ) 核准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由 中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4 ) 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 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 交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 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财产; (5 ) 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 按照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 金财产 进行 审计,并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 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6 )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 三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由单 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 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 公告。 ( 四 ) 新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 基金 管 理业 务 或新 基 金托 管人 接 受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务 前 , 原 基金 管理 人 或原 基 金托 管人 应 依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继 续 履行 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造成损 害。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8 十、基 金 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定订 立《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 议的目的 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 、 基金财产的 保管、 基 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 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39 十一、基 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一 )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和 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基金 投资者基金 账户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份 额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 二 )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负 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的, 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 委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在 注册登记 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 , 保护 基金投资 者和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 三 )注册 登记机构 享有如下 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基金投 资者基金 份额账户 ; 2 、取得注册 登记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 料、交易 资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4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记 业务的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四 )注册 登记机构 承担如下 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相关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等 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 反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 或基 金造成的损 失,须承 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但监管 部门和司 法强制检 查情形除 外; 5 、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为 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转 托管和 提供其 他必 要服务; 6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义务。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0 十二、基 金的保本 ( 一 )保本 本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 的保本 金额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 认购金额 及募集期 利息收入 之和 。 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低 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 金额, 则基金管 理人应补 足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 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 将 该差额支 付至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的指 定账户。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未 能 全额 补足 保 本赔 付 差额 , 则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保 本周 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 证人发出 书面《 履行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保证人应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发 出 的《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将 需清偿 的金额支 付至本 基金在基 金托 管 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 。 基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在 保本 周 期到 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 内将 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持 有人多次 认购或申 购、 赎回 的情况 , 以后进 先出的原 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二 )保 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 个保 本周 期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个公历 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其后 的保本周 期及起讫 日见基金 管理人 届 时公告。 ( 三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2 、对于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份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无 论选择 赎回、转 换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或是 转入转型 后的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都同样适用 保本条款 。 ( 四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1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 持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累 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总 金 额不 低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 金额;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前 ( 不包括该 日) 赎回 或转换出 的基金份 额; 3 、未经保 证人书面 同意提 供保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保 本周期内 申购 、 转换转 入 的 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 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份 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7 、因 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 理人免 于 履行保本义 务的。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2 十三、基 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 金保本的 保证责任 仅适用于 第一个保 本周期 。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 本周期涉及 的基金保 本的保障 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与保 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届时签订 的保证 合 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决 定,并由 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 告。


( 一 ) 为确 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 障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本基 金 的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由 重 庆市三 峡担保 集团 有限公 司作为 保证人。


( 二 )保 证人基 本情 况 1、保证人名 称 重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华路178 号国际 商务中心6楼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华路178 号国际 商务中心6楼 4、法定代表 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 年4月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7、注册资本 叁拾 亿元人 民币 8、经营范围 从事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的各 种担保业 务;企业 项目咨询 、财务顾 问与代理 ;利用自 有资金从事 国家法律 、法规允 许的投资 等。 9、其他 重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前身为重 庆市三峡 库区产业 信用担保 有限 公司 ,是经国 家发改委批 准组建的 市级担保 公司, 于2006 年4 月 成 立。 2010 年1 月 , 公司 正式更名 为重庆 市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3 三峡担保集 团有限公 司。 公司 股东为重 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 理有限公 司、 中 国长江三 峡集团 公 司和国开金 融有限责 任公司 。 2011年 联合资信 评估有限 公司评定 重庆市三 峡担保集 团有限 公 司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 为AA+ 。 ( 三 )保 证人对 外承 担保证 责任的 情况 公司主要 从 事法律法 规允许的 担保业务 ,包括但 不限于:


1、 融资担保


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 固定资产 担保、 银 行承兑汇 票 担保、 信用证 担 保、 出口 押汇 担保


2、金融产品 担保


债券担保、 信托计划 担保、基金 担保


3、履约担保


工程履约担 保、合同 履约担保 、 商业票 据 履约担 保、 设备 租赁 担保 、赊销信 用担保


4、专项担保


诉讼保全 担 保、 政府 采购 担保 、 特许经 营权 担保


5、为上述担 保业务提 供联合担 保、反担 保和再担 保


6、其他业务 截至2011年12 月31日 ,重庆市 三峡担保 集团有限 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 保资产规 模为人民 币275.84亿元, 不 超过公司2011年度 经审计的 净资产 (人民币33.93 元) 的25 倍。 公 司为保 本 基金承担保 证责任的 总金额为41.18 亿元。 ( 四 )基金管 理人与 保证人 签订 鹏 华金刚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保证 合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购 买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视 为同 意 该保 证 合同 的 约定 。 本基金保 本由 保证 人提 供 不 可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保 证的范围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 低 于其保本金 额的差额 部分。保 证人保证 期间为 自 本基金当 期 保本周 期 到期之 日起 六 个 月 止。 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 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 任的金额 最高不超过 50 亿元 人民币。








( 五 )保证 费用 的费率 和支付 方式 1 、保证费率 保证费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 年费率从 基金管理 费收入中 列支。 保 证费用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 ÷ 当年天数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4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保证费 用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2 、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 周期内, 本基金的 保证费用 从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收入 中列支 。 保证费 用每 日计 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于 每 月收 到 基金 管理 费 之后 的 2 个工作日内 支付给保 证人。 ( 六 )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担保 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发生 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 管理人以 及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 通知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内 应 将上述情况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 办法 。 当确定保 证人已丧 失继续履 行担保责 任能力 或 歇业、 停业 、 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但应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尽快确定 新的保证 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接到 保证人 通 知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上述情 形。


( 七 ) 保本周期内, 更换保证 人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但因保证 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以及确 认 保证 人 已丧失继续 履行担保 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 法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 的情况 除 外。 更换保 证人的 , 原保证 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 务由继任 的保证 人 承担。 在新 的保证人 接任之前 , 原保证 人应继续 承担保证 责任。 增 加保证人 的, 原 保证人 继 续承担保证 责任,新 增加保证 人和原保 证人共同 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 。


( 八 )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 值的 乘 积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累计 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 的 总金 额低 于 其保 本 金 额, 且基金管理 人无法全 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基 金管理人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五个 工 作日 内, 向保证人发 出书面 《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需 保证人代 偿的金额 ) 。 保证 人将在 收 到基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 的五个工 作日内 , 将需代 偿的金额 划入 本 基 金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 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保 证 人将代偿金 额全额划 入 本 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 账户后即 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 责 任, 保证人无须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逐一进行 清偿。 代 偿款的分 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保 证 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 九 )除本部 分第 (七 ) 条 所指的 “ 更换保 证人 的,原保证 人承担 的所有 与本基 金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利 义务 由继任 的保证 人承担 ” 以及 下列除 外责任 情形外 , 保 证人不 得免 除保证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5 责 任:


1 、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金 额 不低 于 其 保本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的 基金份额;


3 、未经保 证人书面 同意提 供保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 保 本周期内 申购 或 转换转 入 的 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 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 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份 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7 、基金合 同的修改 须 经 保 证人 书面 同意 , 未经保证 人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款 ,可 能加重保证 人保证责 任的,但 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 8 、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 行 义务的 , 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 理人免 于 履行保本义 务的 。 ( 十 ) 保本 周 期届 满时 , 如符 合 法律 法 规有 关 保证 人或 保 本义 务 人资 质 要求 , 并经基 金 管 理 人认 可的 保 证人 或 保本 义务 人 继续 与 本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 断合 同, 同 时 本 基金 满足 法 律法 规 和本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存 续要 求 的, 本 基金 将转 入 下一 保 本周 期; 否 则 , 本基 金转型 为非 保 本的 混合 型 基金 , 基金 名称 相 应变 更 为 “ 鹏华 宏 观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保证人 不再为 该基金 承担保 证责任 。 ( 十一 ) 更换保 证人


1 、保本周期 内更换保 证人的程 序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提名 新保 证人, 被提 名的新保 证人应当 符合保本 基金保证 人的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的 保本提 供 保证。


(2 )决议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6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就更 换 保证 人 的事 项 进行 审 议并 形 成决 议。相关程 序应遵循 基金合同 第 八 部分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约定 的程序规 定。


更换保证人 的决议需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表决通过。


(3 )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保证 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公告 。


(4 )保证 义务的承 继:基 金管理人 应自更 换保证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与新保 证人签署 保证合同 , 并将 该保证合 同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备, 新保证 合同自中 国证监会 核准之日 起生效。 自新保证 合同生效 之日起 , 原保证 人承担 的 所有与本基 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 权利义务 将由继任 的保证人 承担。 在 新的保证 人接任之 前, 原 保证人应继 续承担担 保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2 、当期保 本周期结 束后,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保本周 期的保证 人,由 更换后 的保 证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 本周期的 保本提供 保证责任 , 此项 保证人更 换事项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但是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涉及 新保证人 的有关资 质情况 、 保证合 同等向 中 国证监会报 备。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7 十四、基 金的投资 ( 一)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 策略,在 保证 本 金安全的 基础上追求 基金资 产的稳定 增值。 2 、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 设计和严 格的风险 配比是获 得本金安 全及稳健 增值的基 础。 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债券 、 可转债 、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债券回 购 等)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 由优化 的CPPI 策略 决定,并 对比例范 围有如下 限制:权 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过40%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及其它资 产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60% , 其中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比例 。 4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灵活运用 投资组合 保险 策略 ,在本金 安全的基 础上追求 基金资产 的稳定增 值。 本基金 的整 体投 资策略分 为三个层 次: 第一 层次, 以 保本为出 发点的资 产配置策 略 ; 第 二层次,以 追求本金 安全 和稳 定的收益 回报为目 的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第三 层 次, 以股票为主 要投资对 象的权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 以优 化的恒定 比例组合 保险策略 (CPPI )为 核心,并 结合对市 场时机的 把握, 确定和调整 基金资产 在风险资 产和 无风险 资产间 的投资比 例, 规避 系统性风 险, 确 保本基 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8 投资目标的 实现 。 本 基金利用CPPI 进行资 产配置的 主要 步骤 是: 综合考虑本 基金到期 保本增值 的要求、 保本周 期 的时间长 度、合理 的贴现率 、基金资 产净值的增 长率, 建 立一条随 时间推移 呈非负增 长的动态 资产保障 线, 并 以此作为 本基金 资 产组合的价 值底线 ( ); 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 ) 超越动 态资产保 障水平的 数额,该 数值称为 安全垫 ( ); 将相当于安 全垫的资 金规模放 大一定倍 数(称之 为风险乘 数)后, 作为基金 风险 资产 投资金额上 限 ,其余 资金投资 于 无风险 资产; 其中, 为基金资产 时的风险 资产投资 金额上限 , 为基金 资产在 时的 净值 , 为风 险乘数( 放 大倍数) 。 根据市场的 波动情况 和本 基金 资金的运 作情况 , 确定和动 态调整 无 风险 资产 和 风险资 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以确保风险 资产的 实际投资 比例不超 过 风险 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上限 。 本基金采用 定性和定 量两种分 析方法确 定放大倍 数。 基 金管理人 的金融工 程小组以 相关 波动监测工 具 (包括风险 资产的波 动率水平、 为 减小构造 成本而确 定的放大 倍数波动 范围 等) 为依据,为 本基金确 定放大倍 数提供定 量分析支 持。定性 分析则侧 重对宏观 经济运行 情 况、 利率水平及 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 资产风险 收益水平 的预测等 进行分析 。 通常情 况下, 本基金 放 大倍数不会 超过5 。 根据CPPI 策略 要求,放 大倍数在 一定时间 内需要保 持恒定。 在实际应 用中,如 果要保 持安全垫放 大倍数的 恒定, 则需根据 投资组合 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 整风险资 产与安全 资产的 比 例, 而这将 给基金带 来高昂的 交易费用 。 同时, 当市场发 生较大变 化时, 为维持固 定的放 大 倍数, 基金 的资产配 置可能过 于激进。 因 此, 本 基金放大 倍数采取 季度 定期 调整为主 , 特殊 情况下进行 不定期调 整的方法 。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 风险和收 益两方面 进行考虑 来构建债 券投资组 合。 债券 资产 首先 必须是足 够安全的,且 债券的 现金流情 况 应与 保 本周期相 一致 ; 在 上述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 将尽量 选 择收益率水 平高的品 种,以实 现安全垫 的最大化 。 本基金将持 有一部分 剩余期限 与保本周 期相匹配 的债券, 另一部分 兼顾收益 性和流动 性。 本基金 将采取久期 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 骑乘 策略 、 利差策 略、 息差 策略 等 , 力争 在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49 债券投资层 面为基金 保本增值 产生正向 贡献 。 1)久期 策略 本基金持有 剩余期限 与基金周 期相匹配 的债券, 主要按买 入并持有 方式操作 以保证组 合收益的稳 定性,有 效回避利 率风险。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 形状变 化 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一, 本基金 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 短期 债券的搭 配。 本 基金将 通 过对 收益 率曲线变 化 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式、 杠铃或 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 一策略即 通过对收 益率曲线 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峭处 右侧的债 券。 在 收益率曲 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着陡 峭的收益 率曲线有 较大幅的 下 滑,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 使收益率 曲线上升 或进一步 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提 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 用回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回 购将所获 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从而 对利差水 平的未来 走势作出 判断,进而 相应的进 行债券置 换。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券的 利差水平 的因素主 要有息票 因 素、 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 级因素等 。 当预期 利差水平 缩小时 , 买入收 益率高的 债券同时 卖出收 益 率低的债券 , 通过两 债券利差 的缩小获 得投资收 益; 当预 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 则进 行相反 的 操作。 (3 )股票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从行 业和个股 两方面进 行分析研 究, 精选 具有清晰 、可持续 的业绩增 长潜力且 被市场相对 低估或价 格处于合 理区间的 股票, 构 建股票组 合, 分散 非系 统性 风险, 充分获 取 股市上涨收 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经 济研究及 行业特性 分析,动 态调整行 业配置, 在研究分 析中重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0 关注行业技 术水平发 展、 产业 政策变化 、 产业组 织分析 、 市场需 求及全球 化等新兴 因素等 对 行业估值水 平可能产 生影响的 变量。 2)个股的筛 选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发挥 基金管理 人专业研 究团队的 研究能力 ,考察上 市公司 所属 行业发展 前景、 行业地 位、 公司 竞 争优势、 盈利 能力、 成长 性、 估值水 平等多 种 因素, 精选流动性 好、成长 性高、估 值水平低 的股票进 行投资。 为评估个股 的投资价 值,本基 金将借助 于定量分 析和定 性 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 ,对个股 进行研究。 A. 定量分 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 资 产负债率 、流动比 率、速动 比率 等偿 债能力指 标,应收 账 款周转 率、 存货 周转率 等 营运能力 指标,资本金利 润率、销售利税 率( 营业收入 利税率) 、成本费 用 利润率等盈 利能力指 标 的分析 , 比 较其与行 业内其他 企业的相 对地位, 鉴别 企业的投 资价 值。 估值分析。 基金将选 择运用相 对估值方 法和绝对 估值方法 ,挖掘出 价值低估 和价值合 理的企业。 B.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本基金 采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研究并 考察上市 公司的品 质和可靠 性,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量方法 所选上市 公司 增长 的持续性 。 本基金通过 对上市公 司技术水 平、 资源状 况、 公司 战略、 治 理结构和 商业模式 的分析, 判断推动上 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 入或上市 公司利润 增长的原 因和可望 保持的时 间, 进 而判断 上 市公司可长 期投资的 价值。 (4 )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 新股发行 人的基本 情况,结 合对认购 中签率和 新股上市 后表现的 预期, 并 考虑保本周 期的期限 限制 , 谨 慎参与新 股申购, 获取股票 一级市场 与二级市 场的价差 收 益。 (5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 证看作是 辅助性投 资工具, 权 证的投资 原则为有 利于基金 资产保值 、 增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 控制。 5 、业绩比较 基准 三年期定期 存款税后 利率 。 三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是中国人 民银行制 定的货币 利率之一 ,反映了 居民闲置 资金在银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1 行存入三年 定期存款 所能获得 的年收益 率, 扣除 利率税后 为实际可 得收益率 。 该利 率 可反 映 本基金目标 客户群体 风险收益 偏好 且期 限与本基 金保本周 期一致 , 可以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如果有更适 当的、更 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履行适当 程序后,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6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保本混合 型 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低风 险品种。 ( 二 )转型 后 的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 济周期, 自上而下 地进行资 产配置, 力争基金 资产长期 稳定的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30 %-80% ,其中权 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超过3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20 %-70 % , 其中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或对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有新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 期以一定 的规律影 响各类资 产的投资 收益。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积极主动 管理的投 资方法, 遵循宏观 经济周期 的规律, 自上而下 地进行大 类资产配置 、 债券投 资和股票 投资 等,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 力争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 定 增值。 (1 )大类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定性 和定量的 分析手段 ,在对宏 观经济因 素进行充 分研究的 基础上, 判断宏观经 济周期所 处阶段。 基金将依 据经济周 期理论 , 结合对 证券市场 的系统性 风险以 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2 未来一段时 期内各大 类资产风 险和预期 收益率的 评估, 制 定本基金 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 大 类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调整 原则和调 整范围。 本基金 关注 并分析宏 观经济指 标,包括M1 、M2 、PPI 、CPI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 值、 发电量、 进 出口、PMI 指数、 工 业总产值 、 预算内 工业企业 销售收入、 社会商品 零售 额、 国内商品纯 购进、 国内商 品纯销售、 海关进口 额、 货币流通 量、 银行现 金 收入等。 通过对 这 些指标的跟 踪, 以及对宏 观经济政 策面的把 握, 判断宏 观经济的 走势。 在完 成一次配 置之 后, 本基金将结合 宏观经 济周期的 滞后指标 对宏观经 济 进行持续 分析 , 对经济 运行中已 经出现 的 峰、 谷进行确认 , 并相应调 整资产配 置 。 通过对经 济周期 持 续、 完整的 跟踪及分 析, 对资 产 配置的效果 进行总结 ,完善资 产配置策 略。 在经济复苏 至过热时 期,基金 将会逐渐 增加股票 资产的配 置;当经 济进入滞 胀或衰退 初期, 基金将会 调低股票 资产比例; 当经济处 于衰退时 期, 基金将 保持较高 比例的债 券资 产。 由于投资对 象的限制 , 基金将 不能投资 大宗商品 , 在大宗 商品表现 良好的时 期, 基 金将用 与 其表现有较 强相关性 的股票替 代。 (2 )股票投 资策略 1)行业配置 策略 宏观经济周 期对股票 市场的影 响将通过 行业板块 的周期性 表现来体 现, 同时 市 场状况、 技术水平、 产业政策 等因素都 会对行业 特性产生 影响。 本基金将 通过对 历 史资料 的 统计分析 和 实地调 研 ,自上而 下进行行 业配置。 A. 定性分 析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影 响行业特 性的重要 因素,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产业政策 。 产业政策 是政府管 理和调控 行业的主 要手段, 包括产业 结构政策 、产业组 织政策、 产业技 术政策和 产业布局 政策等。 本 基金将深 入分析行 业政策, 把 握行业发 展动 向 。 产业组织 。 指 同一产业 内企业的 组织形态 和企业间 的关系, 包括市场 结构、 市 场行为、 市场绩效 等 方面。 产业组织 创新能在 一定程度 上引起产 业生命周 期运行轨 迹或持续 时间的 变 化。 本基金 将用全局 的眼光, 重点对能 够引起产 业组织变 化的因素 进行分析 , 从而 判断产 业 发展前景与 趋势。 技术水平 。 技术水平 的进步将 会改变一 个行业的 面貌, 这 一点 不光 在高新技 术行业表 现突出 ,同 时 也会引起 传统行 业 的升级 。 其他因素。 需求变化 是未来优 势产业的 发展导向 ,并在相 当程度上 影响行业 的兴衰,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3 因此 对社会 习惯变化 的关注和 分析, 有 助于对行 业前景的 预测。 全球化 是 现代 社会 新兴的 经 济现象, 并 使得传统 的经济学 原理在某 些方面失 效, 本 基金将充 分重视包含 全球化 因素在内 的 新兴因素 对行业产 生的影响, 适 当调整行 业分析理 论和方法, 从 而做出更 贴近真实 的判 断。 B. 定量分析 通过对行业PB 、PE 等指标分析 , 比较行 业相对估 值和绝对 估值水平 , 结合行 业 盈利状 况 和盈利预 期 等因素 ,把握行 业轮动规 律。 2)个股的筛 选 为评估个股 的投资价 值,本基 金将借助 于定量分 析和定性 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 ,对行业 内个股进行 研究和分 类。 A. 定量分 析 财务分析。 通过对 资 产负债率 、流动比 率、速动 比率 等偿 债能力指 标,应收 账 款周转 率 、 存货 周转率 等 营运能力 指标,资本金利 润率、销售利税 率( 营业收入 利税率) 、成本费 用 利润率等盈 利能力指 标 的分析 , 比 较其与行 业内其他 企业的相 对地位, 鉴别 企业的投 资价 值。 估值分析。 在企业价 值被低估 时买入, 高估时卖 出,可以 获得丰厚 的投资回 报。基金 将选择运用 相对估值 方法和绝 对估值方 法,挖掘 出价值低 估和价值 合理的企 业。 在定量分析 中,本基 金还将关 注上市公 司基本面 发生重大 变化对其 未来价值 的影响。 B.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本基金 采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研究并 考察上市 公司的品 质和可靠 性,以便从 更长期的 角度保证 定量方法 所选 上市 公司增长 的持续性 。 上市公司盈 利增长的 持续性取 决于增长 背后的驱 动因素, 这些驱动 因素往往 是上市公 司具备的相 对竞争优 势, 具体 包括技术 优势、 资 源优势、 战略优势 、 公司 治理优势 和商业 模 式优势等。 本基金通 过对上市 公司技术 水平、 资 源状况、 公司战略 、 治理 结构和商 业模式 的 分析, 判断 推动上市 公司主营 业务收入 或上市公 司利润增 长的原因 和可望保 持的时间 , 进 而 判断上市公 司可长期 投资的价 值。 技术优势分 析。主要 通过对公 司主要产 品更新周 期、拥有 专有技术 和专利、 对引进技 术的消化、 吸收和改 进能力以 及自主创 新产品能 力等指标 进行考察 和分析 , 进 而判 断公司 的 技术水平和 技术依赖 程度。 资源优势分 析。主要 通过对公 司的规模 、政策扶 持程度、 成本、进 入壁垒、 国内外同 行企业比较 和垄断性 等指标进 行考察和 分析,进 而判断公 司的资源 优势是否 支持其持 续 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4 展。 公司战略分 析。公司 战略是决 定公司未 来及长期 发展的指 导性思想 ,体现公 司的眼光 和潜力,并 会最终体 现在公司 业绩上, 是进行公 司未来价 值评判的 重要因素 。 公司治理结 构分析。 良好的战 略及愿景 需要通过 坚定有效 地执行来 实现,公 司治理结 构从制度上 保证公司 策略的执 行,影响 公司业绩 的实现。 商业模式分 析。公司 商业模式 决定了公 司在其所 属行 业中 发展的潜 力和方向 ,本基金 将分行业地 对上市公 司进行考 查、分析 其商业模 式。 (3 )新股申 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 新股发行 人的基本 情况,结 合对认购 中签率和 新股上市 后表现的 预期,谨 慎参与新股 申购,获 取股票一 级市场与 二级市场 的价差收 益。 (4 )债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久期策 略、信用 策略、债 券选择策 略等积极 投资策略, 在严 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发掘和利 用市场失 衡提供的 投资机会, 实现 债券组合 增值。 1)久期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自上而 下的组合 久期管理 策略,以 实现对组 合利率风 险的有效 控制。基 金管理人将 根据对宏 观经济周 期所处阶 段及其 它 相关因素 的研判调 整组合久 期。 如 果预期 利 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 加组合的 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 反之 , 如果 预 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 将缩短组 合的久期 ,以减小 债券价格 下降带来 的风险。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 形状变 化 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一, 本基金 将 据此调整 组合长、 中、 短期 债券的搭 配。 本 基金将 通 过对 收益 率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式、 杠铃或 梯 形策构造组 合,并进 行动态调 整。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 一策略即 通过对收 益率曲线 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 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峭处 右侧的债 券。 在 收益率曲 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着陡 峭的收益 率曲线有 较大幅的 下 滑,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 使收益率 曲线上升 或进一步 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提 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略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5 本基金将利 用回购利 率低于债 券收益率 的情形, 通过正回 购将所获 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两个期 限相近的 债券的利 差进行分 析,从而 对利差水 平的未来 走势作出 判断,进而 相应的进 行债券置 换。影响 两期限相 近债券的 利差水平 的因素主 要有息票 因 素、 流动性因素 及信用评 级因素等 。 当预期 利差水平 缩小时 , 买入收 益率高的 债券同时 卖出收 益 率低的债券 , 通过两 债券利差 的缩小获 得投资收 益; 当预 期利差水 平扩大时 , 则进 行相反 的 操作。 (5 )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将 通过对权 证标的证 券基本面 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 平, 主要 考虑运用 的策略包 括: 价值 挖掘策略 、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证 策 略等。 本基金将充 分考虑资 产的收益 性、流动 性及风险 性特征, 通过资产 配置、品 种与类别 的选择,谨 慎投资, 追求长期 稳定收益 。 5、 业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 ×4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 成的成 分 股指数, 覆 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 左右的市 值, 具有 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 ; 中债 总指数是 反映债 券 全市场的整 体价格和 投资回报 情况 的指 数。 此外 , 本基 金按照预 期的大类 资产平均 配置比 例 设置了业绩 基准的权 重。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 止计算编 制 上述 指 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有更 适当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 ,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 6、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一般 情况下其 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





( 三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该 限制适用 于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与转型后的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6 2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40%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6 、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 , 遵从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 8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下,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1-3 项以及5-8 项 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 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 四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7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 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 五 )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六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8 十五、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额。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 券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 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 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财产承担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59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融资 产的公允 价值, 并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价依 据。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 四)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价格进 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0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 果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2 )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且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








(3 )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 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6)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 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1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 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 )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 项第(1 )-(3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1 ) -(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和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 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双方认可 的形式报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 行。 ( 六)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投 资 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 差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差错 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2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 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 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的行 为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的 行 为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 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 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 受 的损失;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3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下 : (1 )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 错的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 应由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 , 基 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 况界 定 双方 承 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 款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金会 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基金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的 ,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 ,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 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4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回 金额等 ),基 金托 管人在履行 正常的复 核程序后 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而引起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 ( 七)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如果出 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的;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 八)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 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第 (3 ) 项 、 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5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6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管理 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过渡期内不 计提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过渡期内不 计提托管 费。 3 、若保本 周期到期 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 有本 基金份额转 为 转型 后 的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管 理费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 计提,计算 方法同上 。 4 、 上述 ( 一) 中 3 到 9 项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的相 关 费用, 包括 但不限于 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基金 收 取认购费的 ,可以从 认购费中 列支。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调 整 基金 管 理费 率 和基 金 托管费 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管 费 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有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在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 登公告 。 ( 六 )基 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务。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8 十八、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分 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 、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4 、保本周 期内,本 基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一 种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行 红利再 投资; 基金 转型后, 本 基金 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基 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69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 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在保 本 周期 内 ,本 基 金红 利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 “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 ,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 足以支 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权益登 记 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 行。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0 十九、基 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 果基金合 同生效所 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 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1























二十、基 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在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时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荐性 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 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2 (1 ) 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 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 提供书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 文 件。 (3 ) 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作 为保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的附件, 随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一同 公告。 3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 5 、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在指 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3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年 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 方式。 8 、保本周期 到期的公 告 (1 ) 保 本周期届 满时 , 若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 本 基金将继 续存续 。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 规规 定就 本基金继 续存续及 为下一保 本周期开 放申购的 相关事宜 进行公告 。 (2 ) 保 本周期届 满时 , 若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本基金将 转型 为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管理 人将在临 时公告或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公告相 关规则。 (3 ) 在保本 周期到期 前,基金 管理人将 进行提示 性公告。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4 (2 ) 终止基 金合同; (3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所 发生变更 ; (6 ) 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 ) 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 )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销售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6 )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澄清公 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5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 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召 集人应当 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 ,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披 露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件。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6 二十一、 保本周期到期 ( 一)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基金 的 存续 形式 1、 保本周期 届满时, 基金保证 人或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 机构能 够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或者 承诺提供 保本,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 律法规 和 本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的 , 本基金 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 一个保本 周期, 该保本周 期的具 体 起讫日期以 本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 2、 如保本周 期届满后 , 本基金 未能符合 上述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则 本基金将 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转型 为 “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此基金 的投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以及基 金费率等 相关内容 也将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相关 约定作相 应修改 。 上述 变 更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提前 在临时公 告或更新 的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予以说 明。 3、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对基金 的存续要 求, 则本 基金将根 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终止。 ( 二 )到 期操作 方式 1、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前, 基 金管理人 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 行到期操 作。 到期操 作期间为 基金管理 人公告指 定的包括 保本周期 到期日及 之后的三 个工作日 , 共 计 四个工作日 。 2、 本基金 到 期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做 出如下选 择: (1 ) 赎回基 金份额; (2 ) 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已开通 基金转换 业务的 其 他基金份额 ; (3 )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 上述 (1 ) 、 (2 )项到期选 择, 且 本 基金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的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届时 的公告默 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选择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转 入下一个保 本周期; (4 )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 上述 (1 ) 、 (2 )项到期选 择, 且 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 并按基金 合同的约 定 转型 为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 理人将根据 届时的公 告默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持有 转型 后的 “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7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 的所有基 金份额选 择上述四 种处理方 式之一, 也可以部 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 一个保本 周期或继 续持有 转型 后基金 的基金份 额。 4、 无论持有 人采取何 种方式做 出到期选 择, 均无 需就其 符 合保本条 件 的基金 份额在 到 期操作期间 的赎回和 转换支付 赎回费用 和转换费 用等交易 费用。 5、 到期操作采 取 “ 未知价 ” 原则, 即在 到期操作 期间,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或将 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 , 赎回金 额或转 出 金额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实际操 作日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对于当 期保本 周 期到期日之 后 (不含 保本周期 到期日) 至赎回或 者基金间 转换的实 际操作日 (含该日 )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应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6、在到期操 作期间, 本基金将 暂停日常 申购和转 换入业务 。 7、 本基金的 到期操作 期间, 除 暂时无法 变现的基 金财产外 , 基金管 理人应使 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三)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本 周期的 方案 保本周期届 满时,保 证人或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 他符合条 件的保证 人或保本 义务人为 本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 保障, 与基金管 理人就本 基金下一 保本周期 签订保证 合同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 要求的 , 本基金 继续存 续 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到 期操作期 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选择情 况决定本 基金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前是否 进入过渡 期并开放 过渡期申 购。 1、不进入过 渡期的情 形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到期操作 期间默认 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 资金净值总 额超过保 证人 提供 的下一个 保本周期 保证额度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下一个 保 本 周期保本额 度的, 基 金将不进 入过渡期 , 直接进 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下 一 个保本周期 可享受保 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 数 的 具体 确 认方法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 。 2、过渡期和 过渡期申 购 若没有发生 基金不进 入过渡期 的情形, 则到期操 作期间结 束后基金 进入过渡 期。 到期操作期 间结束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至 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前一工 作日止的 期间为过 渡期,过渡 期最长不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具体日期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公告。 投资者在过 渡期内申 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称为 “ 过 渡期申购 ” 。 在过 渡期内,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8 投资者转换 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 购。 (1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保证人 或者保本 义务人提 供的下一 保本周期 保证额度 或保本偿 付额度确定 并公告本 基金过渡 期申购规 模上限以 及 规模控 制的方法 。 (2 ) 过 渡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 原 则, 即过渡期 申购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的本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3 ) 投 资者进行 过渡期申 购的 , 其持有 相应基金 份额至过 渡期最后 一日 (含该日 ) 期 间的净值波 动风险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承担。 (4 )过渡期 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5% ,具 体费率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过渡期申购 费用由过 渡期申购 的投资者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5 ) 过 渡期申购 的日期 、 时间 、 场 所、 方式和程 序等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 告。 (6 )过渡期 内,本基 金将暂停 办理日常 赎回、转 换出业务 。 (7 ) 过渡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应使 基金财产 保持为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收 该期间的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3、基金份额 折算 若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基金 不进入过 渡期,则 到期操作 期间最后 一日为基 金份额折 算日; 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基金进 入过渡期 , 则过 渡期最后 一个工作 日为基金 份额折 算 日,基金份 额折算日 为下一保 本周期开 始日前一 工作日。 在基金份额 折算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包括投资 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 金份额 和/ 或到期操 作期间默 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份 额)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 净值总额 保持不变 的前提下 , 变更 登记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 比例相应 调整。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持 有期的计 算仍以投 资者认购 、申购、 转换入或 者过渡期申 购基金份 额的实际 操作日期 计算,不 受基金份 额折算的 影响。 4、开始下一 保本周期 运作 折算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为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日, 本基金进 入下一保 本周期运 作。基金 管理人以过 渡期申购 和/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 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 值确 定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79 为本基金转 入下一保 本周期时 的基金资 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当 期保本周 期的到期 操作期间 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和/ 或过 渡期申购 的基金份 额,经基 金份额折 算后,适 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 本基金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后, 仍使用原 名称和基 金代码办 理日常申 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 期开始后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暂停本基 金的日常 申购、赎 回、定期 定额投资、 基金转换 等业务。 暂停期限 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 四)转 为 “鹏华 宏 观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资产 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 满时,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 为 “鹏华 宏观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1、 对于投资 者在本基 金募集期 内认购的 基金份额 、 保本周 期内申购 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 额, 默认选 择转为转型 后的 “ 鹏华 宏观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的 , 转入金 额等于 默 认选择转为 “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额 在 “鹏华 宏观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 一个工作 日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 2、 转型 后的 “ 鹏华 宏观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申购 的具体操 作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 。 ( 五)保 本周期 到期 的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满 时, 若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 本基 金将继续 存续 。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规 规定就本 基金继续 存续及为 下一保本 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 关事宜进 行公告。 2、 保本 周期届满 时, 若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 本 基金将 转型 为 “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 基 金管理人 将在临时 公告或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 公告相关 规则。 3、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进 行提示性 公告。 ( 六)保 本周期 到期 的赔付 1、 在发生保 本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 保本赔付 差额, 并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4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 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 户。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能 全额补足 保本赔付 差额,则 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5 个工作日内 , 向保证 人发出书 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 保证 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 出 的 《履行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 的5 个工作日内 , 将需清 偿的金额 支付至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 人 处开立的指 定账户。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0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20 个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2、保本赔付 资金到账 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分 配和支付 。 3、发生赔付 的具体操 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 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并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 。 2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 ) 保本 周期内 增 加保证 人,或因 保证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在 保证 人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更换 保证人; (4 ) 保本 周期届 满时本基 金在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 转 型 为“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鹏华 宏观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 系; (7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8 )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的 基金管理 人承接的 ;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的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2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基金 合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 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2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 )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 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 支付清 算费用; (2 ) 交纳所 欠税款; (3 ) 清偿基 金债务; (4 )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 算小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3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4 二十三、 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 的过程中 , 违反本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 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 因共 同 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 应当承 担连带赔 偿责任 。 但是发 生下列 情 况的,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托 管人按照 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 作为 而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 资原则行 使或不 行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 损失 等。 ( 二 ) 基金 合同当事 人违反基 金合同, 给其他当 事人造成 经济损失 的, 应 当承担赔 偿责 任。在发生 一方或多 方违约的 情况下, 基金合同 能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 三 )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一方违 约后, 其 他当事人 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 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 赔偿。 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 扩大而 支 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 方承担。 ( 四 ) 因当 事人之一 违约而导 致其他当 事人损失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先 于其他受 损方 获得赔偿。 (五) 由于 不可抗力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基 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 此 造成的影响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5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6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 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 一 ) 本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加盖公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 代表 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 , 在基金 募集结束 ,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 并获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后生效。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二 ) 本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 ) 本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 报相关监 管部门两 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两 份。 每份 均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 四 )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 供基金 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 所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7 二十六、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 事宜,由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各方按有 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8 二十七、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代销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基金 管理人 或 保证 人 未履行保 本义务 或 保证责 任时, 直接向基 金管理 人或保证 人 追偿; (10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2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 ) 遵守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 则; (7 )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 人的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89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 二)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本基金合 同获得 基金管理 人报酬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 费用; (3 )依照有 关规定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4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 决定 基 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 费之外 的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 的 利益; (6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 (7 )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 构,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9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0 )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 选 择、 更 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以 基金的名 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0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 )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1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 (27 )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8 ) 第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 若发生需 要保本赔 付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履行基 金合 同约定的保 本义务。 基金管理 人不能全 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 应书 面要求保 证人按时 履行保 本 保证义务。 如相应款 项未按时 到账,基 金管理人 应当履行 催付职责 。 自第二个保 本周期起 后续各保 本周期的 保本周期 到期日若 发生需要 保本赔付 的情形 , 基 金管理人应 按届时签 定的《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同 》的相关 约定履行 相应义务 ; (29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 ( 三)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 )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财 产;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 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8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2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 少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履行其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3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 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 资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 一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 终止基 金合同; (2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 ) 变更 基金类别 , 但保 本 周期届 满时本 基金在 不 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的情况 下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转型 为 “ 鹏华 宏观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 情形 除外 ; (4 )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但 保本 周 期届满时 本基金 在不符 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型为 “ 鹏华宏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并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执 行的以及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 保本 周期内 更 换保证 人, 但因 保证人 发 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者 保证 人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除外; (8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9 )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10 )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变更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4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1 )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 2 、出现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 费用; (2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 ) 保本 周期内增 加保证 人,或因 保证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在 保证 人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更换 保证人; (4 ) 保本 周期届满 时本基 金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 情况下按 照 基金 合同约定 转 型 为“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鹏华 宏观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7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8 )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 含本数,下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5 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以 下 简称 “ 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 媒 体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 ) 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 项; (3 ) 会议形 式; (4 ) 议事程 序; (5 )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 (6 )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 ) 表决方 式; (8 )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 )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6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讯 方式开会 或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 (2 )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 同) ; 2 )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未能 满 足上 述 条件 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定 并 公告 重 新开 会 的时 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变 。 (2 )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 和统计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7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如果开 会条件 达不 到上述 的条 件,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3 ) 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 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 议并表决, 具体会议 方式及程 序由届时 公告的会 议通知规 定。 ( 六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 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 (2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 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于临 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3 ) 对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 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 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 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 进 行审议。 (4 )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8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5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 进行 修改,应当 最迟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 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则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 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表 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 特别决 议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99 特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及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 过方 为有效;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 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 集,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 决结果。 (2 )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 如会 议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 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 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 会议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 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0 授权代表(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 监督计票 的, 不 影响计 票 效力及表决 结果。 但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至少提 前两个工 作日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第三 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 员。 (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的公告 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 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4 、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执 行方式 ( 一 ) 基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 、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1 面值;


4 、保本周 期内,本 基金仅 采取现金 分红一 种收益分 配方式 ,不进行 红利再 投资; 基金 转型后, 本 基金 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基 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 整以上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 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施 1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 核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 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就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划 款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在保 本 周期 内 ,本 基 金红 利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 “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 ,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 足以支 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权益登 记 日除权后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 行。 四、 与基 金财产 管理 、运用 有关费 用的提 取、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 一)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费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2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管理 费率为 1.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过渡期内不 计提管理 费。 (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过渡期内不 计提托管 费。 ( 三)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所持有 本基金份额 转为转型 后的 “鹏 华 宏观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同 上。 五、 基金 财产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和投 资方向 ( 一) 保 本周期 内的 投资 1 、投资目标 灵活运用投 资组合保 险 策略,在 保证 本 金安全的 基础上追求 基金资 产的稳定 增值。 2 、投资理念 严谨的机制 设计和严 格的风险 配比是获 得本金安 全及稳健 增值的基 础。 3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3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 包含国债 、 央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债券 、 可转债 、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债券回 购 等)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 由优化 的CPPI 策略 决定,并 对比例范 围有如下 限制:权 益类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过40% ;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具 及其它资 产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60% , 其中基 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调整 上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比例 。 ( 二 )转型 后 的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的投资 1、投资目标 追踪宏观经 济周期, 自上而下 地进行资 产配置, 力争基金 资产长期 稳定的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以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 为: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30 %-80% ,其中权 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超过3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 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20 %-70 % , 其中 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或对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有新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投资理念 宏观经济周 期以一定 的规律影 响各类资 产的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该 限制适用 于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 与转型后的 “鹏华 宏 观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4 2 、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 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5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6 、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10 %。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 , 遵从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 的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 8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投 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下,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1-3 项以及5-8 项 规定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 四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5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式





(一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额。 ( 二)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以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七、 基金 合同变 更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并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之 日起生效 。 2 、但出现 下列情况 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6 (1 )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 ) 保本 周期内增 加保证 人,或因 保证人 发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 承继保证 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在 保证 人已丧失 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 能力或歇 业、 停 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宣告破 产的情况 下,更换 保证人; (4 ) 保本 周期届 满时本基 金在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 转 型 为“ 鹏华 宏观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鹏华 宏观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 (5 )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6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 (7 ) 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8 ) 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的 基金管理 人承接的 ;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的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基金 合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 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7 (2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7 )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 ) 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 )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 支付清 算费用; (2 ) 交纳所 欠税款; (3 ) 清偿基 金债务; (4 )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合 同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本 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8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九、 基金 合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基 金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基金合 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109


本页无正文,为《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 人: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





























基金托管 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





























签订地点 :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1 附件:鹏 华金刚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 住所地: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 心第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营业执照注 册号:440301501121373 电话:0755-82021222


传真:0755-82021112


邮编:518048 保证人:重 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保证 人” ) 住所地:重 庆市渝中 区中华路 178 号国 际商务中心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 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821025


传真 :023-67885321





邮编 :400010 鉴于: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约定, 基金 管理人对鹏 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 保 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 份额承担 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 十二部分 “ 基金的保 本” ) 。 为 保 护基金投资 者合法权 益,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关 于保本基 金的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及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 在平等自愿 、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 , 特 订 立《鹏华金 刚保本 混合型基 金保证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 同”或《 保证合 同》 ) 。保 证人 就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 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 额所 承担 保 本义 务 的 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 保 证人保证 责任的承 担以本合 同为准 , 如与法 律法规 相 冲突,以法 律法规的 规定为准 。 《保证合同 》 的当 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 保证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投资者自 依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事 人 , 其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保证 合同》的 承认、接 受和同意 。 除非本保证 合同另有 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 词语或简 称与其在 《基金合 同》 中 的释 2 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 一、保证的 范围和最 高限额 1.1 本基 金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提 供的 保 本金 额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所对 应的认购 金额及募 集期利息 收入之和 。 1.2 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围为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 到期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乘积 加 上其 认 购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 额 累计 分红 款 项之 和 计 算的总金额 低于其 保 本金额的 差额部分 。 1.3 未经保证人书 面同意提 供保证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保 本周期内 申购 、 转换转 入的 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 持有人认 购的基金 份额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 不包括该 日) 赎 回或转 换 转出的部分 不在保证 范围之内 ,且保证 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 金额最高 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 币 。 1.4 保本周期到期 日是指本 基金保本 周期届满 的最后一 日。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如无 特别 指明, 保本 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 后对应 日 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保本周期 到期日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二、保证期 间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 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 三、保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间 ,本保证 人在保证 范围内承 担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 四、除外责 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保证人 不承担保 证责任: 1 、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与到 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金 额 不低 于 其 保本金额;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 出的 基金份额;


3 、未经保 证人书面 同意提 供保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本保 本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份额; 4 、在 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的情形 ; 5 、在保本 周期内发 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 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份 额发生的 任何形式 的净值减 少;


3 7 、 《基金合同》 的 修改须 经 保证人 书 面同意 , 未经 保证人书 面同意修 改 《基金合 同》 条 款,可能加 重保证人 保证责任 的,但根 据法律法 规要求进 行修改的 除外;


8 、因不可 抗力的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 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五、责任分 担及清偿 程序 5.1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金 额 低于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 本 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 内将该差 额支付至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 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 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履行保 证责任 通 知书》 应当 载明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的本 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 总额、 基金管 理 人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 、需保证 人清偿的 金额以及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信 息 。 5.3 保证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 《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 》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 将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载明 的清偿款 项划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账户中 , 由基 金 管理人支付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保证 人将上述 清偿款项 全额划入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 立 的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 履行了保 证责任, 保证人无 须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逐一进 行清偿 。 清偿 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保 证人对此 不承担责 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 (含第 20 个 工作日 ) 内将 根据 5.1-5.3 条 已划 入 本基 金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所 开 立的 账 户的 保 本赔 付 差额 支 付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5.5 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乘 积加 上 其认 购 并持 有到 期 的基 金 份额 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和 计 算的 总金 额 低于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 人及保证 人未履行 《基 金合 同》 及本条 5.1 、5.2 、5.3 、5.4 款中 约定的保 本 义务 及保证责 任的, 自保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分 “争议的 处理” 约 定, 直 接向基金管 理人或保 证人请求 解决保本 赔付差额 支付事宜 。 六、追偿权 、追偿程 序和还款 方式 保证人履行 了保证责 任后, 即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归还 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 4 部款项 (包 括但不限 于保证人 按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 实际款项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 证人要求 清偿的金 额及保证 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 支付的其 他金额 , 前述 款 项重叠部分 不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日 起的利息 以及保证 人的其他 费用和损 失 ( 包 括但不 限 于保证人为 清偿及追 偿产生的 律师费、 调查取证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 证费、差旅 费、抵押 物或质押 物的处置 费等) 。 基金管理人 应自保证 人履行保 证责任之 日起一个 月内, 向保证人 提交保证 人认可的 还款 计划, 在还 款计划中 载明还款 时间、 还 款方式 , 并按保 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 划归还保 证人为 履 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全 部款项和 自支付之 日起的利 息以及保 证人的其 他费用和 损失。 基金管 理 人未能按本 条约定提 交保证人 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 款计划履 行还款义 务的, 保证人 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 述款项、 其他费用 、对保证 人的损失 进行 赔偿 。 七、保证费 的收取 7.1 基金管 理人应按 本条规定 向保证人 支付保证 费。 7.2 保证费 收取方式 : 保证 费从基金 管理人收 取的本基 金管理费 中列支 , 按本 条第 7.3 款公式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收到基金 管理费 之 后的 2 个工作日 内向保证 人支付保 证费。保 证人收到 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管理 人 出具合法发 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 算公式= 保证 费计 提日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0.2% ÷当 年天数。 八、适用法 律及争议 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 发生 争议时, 各 方应通过 协商解决; 协 商不成 的, 任何一方可 向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提起仲 裁, 仲裁 裁决为终 局, 并 对各方 当 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九、其他条 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 基金合同 的附件, 基金管理 人应向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出示 并随 基金合同一 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 基金管理 人、 保证人双 方加盖公 司公章或 由基金管 理人 、 保证人 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 签字 ( 或加盖人 名章) 并 加盖公司 公章后成 立,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9.3 本基金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 基金 管理人、 保 证人双方 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 务, 且基金管理 人 全面履 行了其在 《基金合 同》项下 的义务的 ,本合同 终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 续对下一 个保本周 期提供保 本保障的 ,双方另 行签署合 同。


5 9.5 本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 , 甲方及 乙方各执 二份, 其余报送 相关监管 部门备案 。 每 份具 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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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页为签 署页,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表: (签字或盖 章)


保证人:重 庆市三峡 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表: (签字或盖 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 中国重庆 市渝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