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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全球(539001)

建信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 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建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境 外 投资 顾问 :信 安 环球 投资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境 外 托管 人: 布朗 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 【 重 要提 示】 本 基 金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2010 年7月23 日 证监 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 年9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 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并承 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一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新兴市 场投 资风险 、法 律和 政治 风险、 政府 管 制风险 等; 二是投 资工 具风 险, 包括股票风险、 债券风险、 衍生品风险 、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等; 三是 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包括积极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交易结 算 风 险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申购 )本 基金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3月1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 已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风险揭示 .................................................................................................10 四、基金的投资 .............................................................................................16 五、基金的业绩 .............................................................................................34 六、基金管理人 .............................................................................................36 七、境外投资顾问 .........................................................................................47 八、基金的募集 .............................................................................................50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7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十八、基金托管人 .........................................................................................87 十九、境外托管人 .........................................................................................94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件 ........................................................................... 14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7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 一、绪言 《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关于 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信 全球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负责 解释 。本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 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基金合同 》 : 指 《建信 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 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4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 5 、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6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7 、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8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9 、 《试行办法》 : 指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10、 《通知》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12、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 全球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即供基金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对本招募说明书的 定期更新 ; 13、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 订的《建信 全球机遇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14、 《发售公告》 :指《建信 全球机遇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15、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 则》及其更新 ; 16、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 18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 19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 20、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1、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 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 22、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 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 的合 同,为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资 提供 证 券买卖 建议 或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务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 基金运 作情 况 选择 、更换 或 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24、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 签订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25、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 26、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28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 29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30、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 31、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 国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32、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并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34、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期限 ; 35、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36、日/天 : 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 38、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 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 39 、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40、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41、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 手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自 《基 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 46、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47、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 48、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转 托管 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49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 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50、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52、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 其他收 益和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 53、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 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5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 56、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 商业 票据、 回购 协 议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 中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57、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 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 及权 益的任 何未 完成 或已 完成的 行动 , 及其他 与本 基金持 仓证 券所 投资的 发行 公司有 关的 重大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权益 派发 、配股 、提 前赎 回等信息 ; 58、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59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 三、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 资 ,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 提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份额 , 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损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 临各种 风险 ,包 括市场 风险 、 基 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按投资 对象 划分 ,基金 可 分为 股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币 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 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同时将 承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 。一 般来说 , 基 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风险 也越 大。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金 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投资 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 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 者 应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法 律文 件 , 了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 者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与零 存整 取等储 蓄方 式的 区别。 定期定 额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投 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 定额 投资 并不能 规避 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 险 , 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 提醒 投资 者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 引起 的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 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投资 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 除存 在一 般开 放式 股票 型基金 所固 有的 风险外 , 投 资于 本基金 可能面 临的 特有风险 还 包括 汇率 风险、 海外 市 场风险 、新 兴市场 风险 、初 级产品风 险、国家风险、金融模型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 等。 ( 一 )汇率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人 民币 以外 的金 融工具 ,人 民币 与外币 之间 汇率 的波动 可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收益 的水 平。 人民币 与投 资 目的地 货币 之间汇 率的 不利 变动, 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价格可 能因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财政 政策 和货 币政策 、市 场 流动程 度、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动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市 场 不利波 动可 能使本 基金 的净 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投资 者实际收益。 市场风 险主要 包 括: 海外 市场 风险、 利率 风险 、政策 风险 、新 兴市场 风险、小市值股票风险、初级产品风险、 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可 能对 于负 面的特 定事 件、 该国或 地区特 有的 政治因 素、 法律 法规 、市场 状况 、 经济发 展趋 势的反 映较 境内 证券市场 存在差异 。此外, 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 易市场 对每 日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幅 上下 限 的规定 ,因 此这些 国家 或地 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利率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 导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券 利息 损失 风险。 投资目 的地 货币政 策的 变化 将影 响到上 市公 司 融资成 本和 经营业 绩 , 进而 影响证券价格。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 3、 政策风险 因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宏观 政策 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产生风险。 4、 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 涉及 新兴 市场 投资 , 鉴 于各新 兴市 场特 有的监 管制 度 , 包括市 场准入 制度 、外汇 管制 制度 等 , 可能对 本基 金 参与新 兴市 场的投 资收 益产 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5、 小市值股票风险 对于小 市值 股票 而言 ,由 于上 市公司 发展 模式 、管理 能力 尚未 成熟 , 相对于 大型 蓝筹股 而言 ,其 二级 市场 价 格波 动 性更大 ,并 可能给 投资 者带 来较大 损失。 6、 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于 钢材 、石 油、煤 炭、 有色 金属等 初级 产品 ,但上 述初级 产品 价格的 不利 变化 可能 对相关 上市 公 司经营 业绩 带来负 面影 响 , 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 影响。 7、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 收益 通过 现金 形式 分配 ,通货 膨胀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投资 及资产 购买力下降。 ( 三)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分为两类:一类是资 产流动性风险, 一类是资 金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的开放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在一定 差异, 本基金 有关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与 交易确 认的 安 排不同 于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本 基金 赎回款 项到 达投 资者 指定账 户需 要 更长的 时间 。同样 ,在 基金 出现连 续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等情 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根 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相 关规定 , 拒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投资者可能无法在提交赎回申请后及时足额 赎回基金。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 2、 资产流动性风险 由 于 证 券 流 动 性 不 足 或 冲 击 成 本 过 大,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及时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证券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3、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 由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由于 买卖 双方的 谈判能力及所拥有的信息不同 ,成交价格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从而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 四)信用 风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任何 证券 的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违 约 , 都可 能影响 产品收益水平 ,使投资者 受到 损失。 1、 交易结算风险 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 国家风险 国家风 险 , 或称 主权 风险 ,是 指由于 投资 目的 地国家 或地 区违 约或进 行政府 管制 的风险 ,如 政府 债券 违约 、 临时 实 行外汇 管制 措施 以 及冻 结境 外投资者资产 等。 ( 五 )操作风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 涉及 复杂 的业 务环节 及不 同的 当事方 ,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作 过程 中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 不到位 或者 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本基金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 术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情 况 , 可能 导致基 金日常 的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注 册登 记 系统瘫 痪、 核算系 统无 法按 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是 指由 于投 资决 策或风 险管 理依 赖的金 融模 型错 误或参 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 理或 交易 员在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业 务过 程中由 于人 为失 误 ,造 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 ,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六 )本基金投资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 区域 、行 业资产 配置 以及 个股选 择等 各个 层面的 投资决 策上 进行一 定程 度的 主动 管理。 虽然 本 基金的 上述 投资决 策均 以业 绩比较 基准 为出发 点, 并结 合较 为严格 的风 险 管理, 但仍 存在相 应的 主动 管理风险。 同时, 在股 票投 资方 面, 本基 金将股 票投 资组 合划分 为“ 海外 中国组 合”和 “全 球(中 国除 外) 组合 ”两部 分, 并 分别进 行组 合管理 。两 个 组 合分别动态跟踪标准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 B 股) 指数和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其中, “海外中国组合” 是指投资于 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形 成的投资组合;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是指 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形 成的投 资组 合。境 外上 市的 中国 公司是 指在 香 港、美 国、 英国、 新加 坡等 地上市 的公 司,这 些公 司注 册于 中国大 陆境 内 ,或者 虽注 册于中 国大 陆境 外,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 人将利用自身研究平台和模 型确定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中国除外)组合的 具体 配置比例。 由于各 国或 地区 经济 发展 水平 、速度 和周 期、 财政和 货币 政策 等存在 差异, 上述 两个组 合之 间的 业绩 表现可 能出 现 较大差 异, 基金管 理人 对两 个组合之间配置比例的主动调整, 将导致本基金存在风险- 收益较大程度偏 离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 ( 七)管理 人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管理人募集发售的 首只境外证券投资基金 ,在 基金投资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和技能 等,将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以及 对 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 及汇率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水平。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5


(八)政策 、法律、税 收、战争、不 可抗力及其 他社会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地国家或地区政策、 法律及税收的变化 、 政治骚动、 政府规定 、不可抗力及其他社会因素而蒙受不利影响。 1、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从而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险。 2、 税务风险 税务风 险是 指投 资目 的地 或中 国税务 进行 调整 , 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损 失的风险 ,如开征资本利得税 等。 3、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 正 常工作 ,从 而有影 响基 金的 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6 四、基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全球 化的 资产 配置 和组合 管理 ,在 分散和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同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 (二 ) 投资理念 本基金 对全 球经 济环 境和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进行 深入的 分析 研究 ,精选 出具备 良好 投资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投资 组 合并通 过严 格的风 险管 理力 争实现资本长期增值。 (三 )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股票和 其他 权益类 证券 、现 金、 债券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其 中, 股票及 其他 权益 类证 券包括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存托 凭证、 公募 股票 基金 等。现 金、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包括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存 单、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场 工具 ,中长 期政 府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债券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等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际 金融 组 织发行 的证 券,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组 合中股 票及 其他 权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上 市的 中国 公司股 票的 股票 投资组 合称 为“ 海外中 国组合” , 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 其中, 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 、 美国、 英国、 新加坡等地 上市的公司, 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 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 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7 海外中国组合 占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目 标 比 例 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四 ) 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 上而 下” 的资 产配置 与“ 自下 而上” 的证 券选 择相结 合、定 量研 究与定 性研 究相 结合 、组合 构建 与 风险控 制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如图 1 所示) 。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研究支持 研究支持 资 产 与 行 业 配 置 个 股 与 个 券 选 择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图 1


本基金投资 组合构建 策略示意 图 在大类 资产 、区 域和 行业 资产 配置方 面, 本基 金综合 运用 定量 和定性 分析手 段, 评估证 券市 场当 期系 统性风 险以 及 可预见 的未 来时期 内大 类资 产、区 域和 行业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水平 , 并参考 业绩 比较基 准 , 制定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 区域和行业资产 的超配或低配 比例, 以达到降低风险、 提高收益的目的。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通过 分析全 球各 区域 市场、 政治 经济 环境, 运用定 量分 析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法 ,对 上 市公司 业绩 的基本 面、 成长 性和投 资价 值进行 综合 评估 。采 取“自 下而 上 ”的选 股策 略,通 过深 入研 究和实地调研精选出核心投资品种,构建投资组合。 作为股 票型 基金 , 债 券投 资 不 是本基 金的 投资 重点, 仅在 股票 市场系 统性风 险过高 时, 本基 金 将 考虑 投资债 券品 种 并 举行 海外 投资决 策会 议, 决定当 期债 券投资 比重 和策 略。 本基金 将衍 生 品投资 作为 辅助投 资策 略, 仅在适 当的 时候运 用衍 生品 投资 来降低 市场 系 统性风 险。 在多币 种管 理策 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将资产分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8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一套 可持 续的 、可复 制的 投资 流程, 由选 股创 造超额 收益并通过严格风险控制保持超额收益。 1 、 大类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手段 ,通 过深 入的市 场研 究, 判断股 票和债 券等 大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水平 及 其相关 性, 并根据 现代 投资 组合理 论综 合考虑 仓位 调整 成本 等因素 ,确 定 最优大 类资 产配置 。 本 基金 重点关注 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指标 包括: 重点区域 住房市场、 PMI 领先指标、 消费者 信心 指标、 资本 开支 、就 业数据 、通 胀 指标 、 资本 市场估值 水 平及 各国货币 及财政政策等 。 基金管 理人 将比 较股 票 、 债券 及货币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考 察其 估值的 相对吸 引力 ,对其 未来 收益 水平 、风险 状况 等 关键因 素进 行预测 ,并 在市 场当前均衡收益的基础上, 将研究人员的专业判断与市场客观状况相结合, 形成资产配置的优化结果。 通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月度为 周期 ,根 据市场 变化 ,以 研究结 果为依 据对 当前资 产配 置进 行评 估并作 必要 调 整。特 殊情 况下( 如市 场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预 期 将 产 生 剧 烈 波 动 )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会 对 本 基 金 在 股 票、债 券、 现金等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进行 及时 调整 ,以 达到降 低风 险及 提高收益的目的。 2 、 区域 资产配置策略 (1 ) 区域 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全 球经 济以 及区 域化经 济发 展、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经济体 的宏观 经济 变化和 经济 增长 情况 ,以及 各证 券 市场的 表现 、全球 资本 的流 动情况 ,挑 选部分 特定 国家 或地 区的股 票或 基 金作为 重点 投资对 象, 增加 该目标市场在资产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将股 票投资 组合 划 分 为 海外 中国 组合 和全球 (中国 除外 )组合 两部 分,并 分 别进行 组合 管 理。两 个组 合分别 动态 跟踪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指数和标准 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在区域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投 资于 海 外中 国组 合的 股 票占 股票 总资产 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其他为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比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9 例范围 40%-100% )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定 上述 两个 组合总 体配 置比 例后, 在 全 球( 中国除 外) 组合的国家和地区配置方面, 将动态跟踪 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中各国 家或 地区的 权重 ,对 估值 水平及 风险 收 益特征 进行 研究并 结合 风险 预算确定超配和低配比例 。 同时, 为了使投资 研究有效覆盖所有上市公司, 本基金 还将 对各个 国家 及地 区( 尤其是 新兴 市 场国家 及地 区)上 市公 司在 境外交易所上市情况和存托凭证可替代性进行分析。 本基金 力争 在控 制调 整成 本的 同时, 实现 资产 在国家 或地 区间 的有效 配置以及在重点投资区域的最优配置, 构建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 强调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前提 下进 行 区域资 产配 置 ,原 则上 不对 单一国 家或 地区进 行过 大的 超配 或低配 。本 基 金秉承 研究 创造价 值的 投资 理念, 当研 究支持 不足 以覆 盖某 些市场 时, 将 对该类 市场 实行指 数化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定期对区域资产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 (2 ) 投资 的主要市场 本基金 仅投 资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指数所 覆盖 的国 家或地 区, 并且 将考察 这些国 家或 地区的 区域 代 表 性、 经济权 重、 估 值水平 及可 投资性 等因 素, 其中对 某一 国家或 地区 可投 资性 的考察 主要 包 括该国 家或 地区市 场进 入便 利性、交易清算便利性、市场流动性及其政治风险等因素。 综合考 虑上 述因 素, 在中 短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股票 市场 主要 包括: 香港、 美国、 日本、 英国、 加拿大、 法国 、 澳 大利亚、 瑞士、 德国、 巴西、 韩国、 台湾等。 对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 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股 市, 本基金 若考 虑投 资的 ,将采 取被 动 式投资 的方 式进行 。未 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谅解备忘录 (MOU ) 的国家和地区在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 指数中 的权 重较低 ,本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在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进行投 资, 避免 大幅超 配或 低配该 类国 家和 地区 ,从而 避免 引 起较大 的跟 踪误差 。对 于市 场准入 受到 限制或 基于 运营 成本 考虑暂 不直 接 进入的 国家 和地区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在非 受限 国家 交易 的存托 凭证 、 市场指 数化 产品、 掉期 或类 似产品 作为 替代投 资品 种。 将来 随着市 场环 境 的变化 以及 本基金 管理 人研 究覆盖能力提高,本基金将适当增加采取主动式投资的国家或地区范围。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0 3 、 行业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 行业 分析 系统 ,运 用多种 指标 对各 个行业 进行 综合 分析 评 估,并 在大 类资产 配置 和区 域框 架下确 定行 业 配置方 案。 行业 评估 指 标包 括: 行业基本 面指标 (如行业销售状况及利润率 等) 、 政策支持因素、 行业 风格(前周期、后周期、防御型)及行业估值等。 本基金 的海 外中 国部 分和 全球 (中国 除外 )部 分 将分别 动 态跟 踪 标准 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B 股) 指数 及标准普尔 全球 BMI 市场指数 , 结合行 业分析 , 考 虑市场 相关 度并 基于 行业风 险预 算 确定行 业资 产的具 体 超 配和 低配比例 ,原则上 不对单一行业进行过大的超配或低配 。 4 、 股票 投资组合策略 在确定 国家 、地 区配 置 和 行业 比例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将根 据目 标证券 市场的特点选择品质优良、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强调对具有良好流动性、 基本 面发生积极变化、 具有良好市场预 期甚至 可能 超出市 场预 期、 并具 有合理 估值 水 平的股 票进 行发掘 。在 选股 过程中 ,结 合研究 员的 研究 成果 和信安 环球 投 资有限 公司 全球研 究平 台中 的选股 模型(如图 2 所示)对股票进行系统评 估,以此为基础,构建股票 池,投 资与 研究团 队对 所选 择的 股票进 行研 究 和筛选 ,形 成投资 组合 。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研究实力安排研究重点, 着重于海外中国股票的调研; 对于全 球( 中国以 外) 组合 部分 ,将主 要参 考 境外投 资顾 问的个 股投 资建 议。 高超 的股票 选择 严谨 的风险 管理 预 期 α 估值 基 本面改 变 图 2 美国信 安 环球投 资有限公 司 的选股 模型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1 5 、 固定 收益类投资组 合策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以 股票 等权益 类证 券作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但 在 必要时 (如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过高), 也将部分投资于 安全性较高的、 流 动性较 好的 债券或 债券 (指 数) 基金。 本基 金 管理人 海外 投资团 队拥 有海 外债券 投资 经验。 本基 金 将 举行 海外投 资决 策 会议决 定当 期债券 投资 的比 重和策 略, 并由海 外投 资部 负责 提供研 究支 持 ;境外 投资 顾问也 将在 必要 时提供具体的研究支持 。 6 、 衍生 品投资策略 为了规 避风 险、 实现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管理 ,本 基金在 必要 时将 适度投 资金融 衍生 工具, 包括 掉期 、期 权、股 指期 货 等。其 中, 在出现 市场 准入 限制性情况时, 本基金可以采用掉期或类似产品间接投资 于拟投资的市场; 期权则 主要 用于套 期保 值; 股指 期货投 资既 可 用于套 期保 值,也 可以 用于 在保持现金仓位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7 、 多币 种管理策略 多币种 国际 化投 资可 有效 分散 汇率风 险, 有助 于在同 一风 险水 平上提 高组合 收益 。进行 国际 化的 多币 种投资 将意 味 着本基 金资 产将以 多币 种的 形式存在。 由于本 基金 是以 人民 币计 价、 多币种 投资 的产 品,组 合资 产将 涉及除 人民币 以外 的港币 、美 元、 欧元 等多种 货币 。 本基金 将主 要通过 将资 产分 散投资于多个币种来减少汇率风险 ,不主动进行汇率风险对冲交易 。 (五 )投资决策机 制与投资管 理流程 1、 投资决策机 制 本基 金 管理 人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是 境外 投资 管理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海 外投 资总监 全面 负责 公司 的境外 投资 、 研究工 作, 并向海 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基 金经 理负 责基 金的日 常投 资 运作; 境外 投资顾 问主 要就 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证券选择定期提出意见与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决策参考。 2、 投资管理流 程 本基金 的投 资程 序由 资产 配置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风 险管 理与业 绩评估四个阶段组成: (1)资产配置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2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境 外投 资顾问 为基 金管 理人提 供总体 投资 策略建 议, 包括 全球 及区域 资产 配 置、大 类资 产配置 以及 行业 配置建议。 境外投 资 顾 问定 期参 加基 金管 理人召 开的 投资 策略会 议。 基金 经理与 境外投资顾问的相关基金经理之间建立一对一联系, 并定期进行观点交流。 (2)组合构建 本基金 的组 合构 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基 金管 理人在 参考 境外 投资顾 问提供 的总 体投资 策略 建议 的基 础上, 决定 本 基金组 合构 建和调 整策 略。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以自 身研 究平 台为主 ,并 参 考境外 投资 顾问的 个股 分析 及建议,进行股票选择与组合构建。 (3)交易执行 本基金 的交 易指 令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下达 。基 金管理 人将 直接 发送交 易指令 到境 外投资 顾问 的交 易平 台,由 境外 投 资顾问 的交 易员通 过经 纪商 执行。经纪商的 选择和交易分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 本基金 的风 险管 理与 业绩 评估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境 外投 资顾 问提供 风险管 理与 业绩评 估的 平台 与系 统方面 的技 术 支持,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和 境外 市场 的监 管要求 以及 《 基金合 同》 规定, 制定 风险 管理制 度, 并负责 风险 管理 措施 的有效 实施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组合进 行绩 效归因 分析 ,并 由境 外投资 顾问 提 供相关 协助 ,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据。 根据全 球证 券市 场投 资环 境变 化以及 投资 操作 的需要 ,或 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上 述投资 管理 流程做 出调 整,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3、 投资策略的 实现与分工 在投资 流程 中, 本基 金管 理人 首先 利 用自 身研 究平台 和模 型 确 定大类 资产配置和股票投资中海外中国组合和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的配置比例。 在海外 中国 股票 组合 部分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自身研 究平 台为 主,结 合参考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建议 确定 行业配 置和 股 票选择 ,并 构建投资 组 合。 在全球 (中 国除外 )组 合部 分, 本基金 管理 人 将充分 利用 境外投 资顾 问的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3 全球研 究平 台,重 点参 考境 外投 资顾问 的建 议 确定国 家、 行业 资 产配 置 和 股票选择,并构建 投资组合。 本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所 有交 易指 令的下 达, 境外 投资顾 问利 用其 位于亚 洲、欧 洲和 美洲的 全球 交易 平台 负责完 成交 易 执行并 提供 交易支 持。 本基 金管理 人负 责风险 管理 和绩 效评 估。 境 外投 资 顾问 负 责提 供风险 管理 与业 绩评估 系统方面的技术支持。


(六 )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收益 、风险 和流 动性 的 原则 以及 开放 式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组合 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并保 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100% ; 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现金和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 业银行在境外设 立的分 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 行,但存放于 基金托管帐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 挂牌交 易的证券资产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 发行总量;前项 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合并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4 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 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所代表的基础证 券,并 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流通受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 基 金不 得 投资 于境 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为监督核查之 目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 费用的 总额不得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 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基金参与回购交易、 证券借贷交易的, 必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 险,本 基金 可适 当投资 于远 期合 约、期 货合约 、期 权、掉 期等 衍生 金融 工具。 金融 衍 生品投 资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分 拆、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5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 分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后, 应在 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 调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 整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除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 ,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向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13) 从 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价格 及其 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易 活 动; (14) 当 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禁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6 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全球 BMI 市场指数 总收益率 (S&P Global BMI)× 70%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 B 股) 指数 总收益率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30% 。 标准普尔全球市场指数(S&P Global BMI )是 市场中首只采用自由流 通市值进行加权的全市场指数。 该指数覆盖全球 47 个市场的 12,000 多家上 市公司,其中包括 26 个发达市场和 21 个发展中市场;涵盖全球上市股票 约 97% 的市值,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为有关投资产品的业绩基准。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 B 股) 指数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 是由标准普尔指数公司 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 推出的 标准普尔 QDII 系列指 数之一, 旨 在为中国 境内合格 机构投 资者 (QDII )在海外 资本 市场 进行投 资提供 广泛 的市场 比较 基准 和投 资方案 。 该 指 数反映 在香 港证券 市场 、美 国证券 市场 、新加 坡证 券市 场、 日本证 券市 场 上市的 以外 币计价 的中 国公 司股票价格走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 市场 指数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并根 据本基 金长 期目标 资产 配置 比例 确定了 上述 两 个指数 在业 绩比较 基准 中的 权重。 该业 绩基准 涵盖 了本 基金 重点投 资的 主 要股票 市场 ,充分 反映 上述 股票市场的综合表现,是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止 计算 编制 该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更 能为 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 业绩基 准的 指数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是全 球股 票型 基金 ,其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基 金、 债券 基金和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7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证 券项下权 利的原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或债权 人权 利时 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 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 融券 。在 进行交 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 一) 代理 投票 政 策 基金管 理人 作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代 理人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公正有效地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制定代理投票管理制度。 1、 代理投票政 策的原则 代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参加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 既是基 金管 理人 的职责 也是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要手段。 代理投 票政 策应 以保 护 基 金份 额 利益 为基 本原 则,且 不干 涉上 市公司 正常的生产经营。 基金管 理人 应该 尽心 尽责 地分 析每次 投票 事项 ,遵守 投 票 原则 和投票 程序,始终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行 使代 理投 票权 可能 导致 基金的 流动 性受 损,基 金管 理人 可选择 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如果行 使代 理投 票权 要求 基金 必须披 露当 前的 持股情 况, 为保 护基金 持有信息,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不行使代理投票权。 2、 投票委员会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专门 的投 票委 员会。 委员 会有 责任建 立投 票机 制,并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8 确保该 机制 得以贯 彻。 代表 投资 者投票 是完 整 的投资 决策 机制中 的一 环, 因而海外 投资 部总监 将 承担 做出 最终决 策的 责 任。 目 前, 委员会 由海外 投 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研究负责人构成。 对于特 殊的 投票 议案 ,委 员会 将开会 讨论 做出 最终的 决定 。投 票委员 会实行 少数 服从多 数制 ,但 海外 投资部 总监 有 一票否 决权 。投票 委员 会决 议以会议纪要形式交每一委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3、 代理投票 的 流程 (1) 公司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 由 海外 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会议议题, 形成书 面的 投票意 见, 并指 派适 当人员 出席 参 加或以 法律 法规许可 的 方式 行使投票权。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 因考虑经济及地理因素, 对于部分境外上 市交易的股票发行公司 召开的 股东 大会, 公司 可以 选择 不亲自 出席 行 使投票 权, 而 委托 独立 专业 机构( 如基 金托管 人等 ) 代 理行 使投票 权 。 独 立专业 机 构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包括: A 、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 理; B 、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 C 、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十 二) 证券 交易 1、经 纪商选择标准 (1) 交易执行能力: 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 实现最佳价格成交, 可 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 等; (2) 研究支持服务: 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 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 财务实力: 净资产、 总市值、 受托资产等 指标处于 行业前列, 或 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29 (4) 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 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 , 软件再开发的 能力强 ,系统稳定 安全等; (5) 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 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 能够积极推动多边 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 易量分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上述 标准 对经纪 商进 行综 合考察 ,选 取最 适合基 金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进 行合 作。 同时,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部门 的有 关规 定,为 实现 基金交 易量 的合 理、 有效分 配,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综合 考察 已签 约经纪 商在 提供研 究报 告、 研究 成果交 流、 交 易执行 等服 务方面 的表 现, 以实际效果为主要考量因素,按照“派点制”进行交易量的实际分配。 “派点 制” 分配 交易 量的 具体 方法为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配给 投资 人员和 研究人 员不 同的点 数, 每名 投资 人员和 研究 人 员对经 纪商 予以评 价, 根据 服务效 果派 给各经 纪商 不同 点数 。每月 月底 , 基金管 理人 安排专 门人 员汇 总整理派点结果并按照该结果撰写交易量分配的建议方案。 在撰写 建议 方案 时, 应参 考之 前的交 易量 执行 情况, 如经 纪商 有超额 执行, 则应 在交易 量分 配建 议方 案中予 以相 应 扣除; 如有 执行不 足, 则应 在完成 之前 的交易 量后 再执 行新 的方案 。建 议 方案撰 写完 成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交易量分配方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完 善证 券投资 基金 交易 席位制 度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由交易部对经纪商 的交易量分配情况进行监控, 并对单 一经 纪商 交易 量超过 公司 所管 理基 金总 交易量 30% 比 例的 情况予以 及时提示。 3、佣 金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 的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量 ,按 照最 佳市场 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4、 实 际和潜在的利 益冲突 为避免 选择 关联 企业 作为 交易 对手或 经纪 商后 可能产 生的 利益 冲突 , 基金管理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 恪守信托责任和最佳执行原则。 选择关 联企 业作为 交易 对手 或经 纪商时 ,基 金 管理人 至少 考虑这 样的 选择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0 将在以下方面(但不限于)有利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1)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或提高运作效率; (2)有利于加强在某些特定市场上的流动性; (3)有利于金融服务产品的技术创新。 5、 其 他事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按 规定 将所 选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的有 关情 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 营机构 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 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 (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 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 12 月31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已经 审计。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8,571,859.93 77.25 其中:普通 股 193,282,036.32 71.59








存托 凭证 15,289,823.61 5.66 2 基金投资 24,586,583.78 9.11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货 币市场工 具 - -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1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35,662,974.99 13.21 8 其他各项资 产 1,181,396.74 0.44 9 合计 270,002,815.44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 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96,805,190.22 36.12 美国 64,824,819.40 24.19 英国 16,737,433.40 6.25 日本 6,671,167.82 2.49 德国 4,602,939.45 1.72 法国 6,059,676.46 2.26 加拿大 4,046,734.84 1.51 澳大利亚 3,937,979.38 1.47 瑞士 2,446,179.74 0.91 瑞典 1,970,632.93 0.74 荷兰 469,106.29 0.18 合计 208,571,859.93 77.83 3、报 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金融 50,400,698.38 18.81 信息技术 27,250,037.29 10.17 能源 32,954,756.30 12.30 非必需消费 品 14,350,532.84 5.36 工业 19,085,186.73 7.12 材料 11,215,334.91 4.19 公共事业 5,076,357.34 1.89 电信服务 17,703,656.86 6.61 必需消费品 14,653,001.71 5.47 保健 15,882,297.57 5.93 合计 208,571,859.93 77.83 注:以上分 类采用 全 球行业分 类标准(GICS) 。 4、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 文)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 1 HK0941009539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 动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37,000 8,429,901.83 3.15 2 CNE1000001Z5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银 行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980,000 6,909,433.97 2.58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2 3 US0567521085 BAIDU INC/CHINA 百度股 份 纳斯达 克交易 所 美国 7,581 5,563,436.67 2.08 4 HK0883013259 CNOOC LTD 中国海 洋石油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52,000 4,976,206.32 1.86 5 CNE100000Q43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TD 中国农 业银行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647,000 4,459,644.49 1.66 6 CNE1000002Q2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 中国石 化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616,000 4,080,026.11 1.52 7 CNE1000003W8 PETROCHINA CO LTD 中国石 油天然 气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456,000 3,574,797.86 1.33 8 CNE1000002R0 CHINA SHENHUA ENDRGY CO LTD 中国神 华能源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19,500 3,264,810.53 1.22 9 GB00B03MM408 ROYAL DUTCH SHELL PLC 荷兰皇 家壳牌 伦敦证 券交易 所 英国 11,758 2,802,198.00 1.05 10 US1667641005 CHEVRON CORP 雪佛龙 德士吉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4,132 2,770,157.85 1.03 注:所用证 券代码采 用 ISIN 代码。 5、报 告期末按债券 信用等级分 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 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SPDR S&P 500 ETF ETF 基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SSGA FUNDS MANAGEMENT INC 14,075,580.17 5.25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3 TRUST 2 ISHARES DOW JONES US INDEX FUND ETF 基 金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10,511,003.61 3.92 10 、投 资组合报告附 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 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955,398.20 3 应收股利 209,581.99 4 应收利息 2,323.26 5 应收申购款 9,973.9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4,119.34 9 合计 1,181,396.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4 五、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 年 9 月 14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60% 0.57% 10.35% 0.83% -11.95% -0.2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9.00% 1.14% -15.21% 1.29% -3.79% -0.15%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2010 年 9 月 14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30% 1.04% -8.73% 1.20% -11.57% -0.16% 注: (1 ) 本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 标准 普 尔全 球 BMI 市 场 指 数 总收 益 率(S&P Global BMI)× 70% +标准 普尔 BMI 中国 ( 除 A 、 B 股) 指数总收 益率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30% 。 标准普尔全 球市场指 数 (S&P Global BMI ) 是市场中首只采用自 由流通市 值进行 加权的全市 场指数。 该指 数覆盖全 球 47 个 市场的 12,000 多家上市 公司 , 其中 包括 26 个发达市场和 21 个 发展中市 场;涵盖 全球上市 股票 约 97% 的市值 ,在国 际上被广 泛 采用为有关 投资产品 的业绩基 准。 标准普尔 BMI 中国 (除 A 、B 股 ) 指数 (S&P BMI China ex-A-B-Shares ) 是由标 准普尔指数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推出 的标准普 尔 QDII 系列指数之 一, 旨 在为中 国境内合格 机构投资 者 (QDII ) 在海外资本市场 进行 投资提供广 泛的市场 比较基准 和 投资方案 。 该指数 反映在香 港证券市 场、 美 国证券市 场、 新加 坡证券市 场、 日 本证券 市场上市的 以外币计 价的中国 公司股票 价格走势 。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5 (2)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以人民 币计价。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情况 建信全球机 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 (1)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低 于 60% ; 现 金 、 债 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市 值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 高于 40% , 其中现 金和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上市的 中国公司股票的股 票投资组 合称为“海外中国组合” , 投资于其他上市 公司股票 的股票投资 组合称为“ 全球 (中国除外)组 合” 。其中,境 外上市的中 国公司是 指在香港 、 美国 、 英国 、 新加 坡 等地上市的 公司, 这些公司 注册 于中国大陆 境内, 或者虽 注册于中 国大陆境 外, 但其 主要控股股 东或主要 业务收入 源 自中国大陆 。 海外中国组 合占本基 金股票投 资的目标 比例为 30% ( 比例范围 0%-60%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 本基金股 票投资的 目标比例 为 70% (比例 范围 40%-100%)。 (2)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以人民 币计价。 (3)本报告 期,本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要求。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6 六、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9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 管理 人公 司治 理结 构完 善,经 营运 作规 范,能 够切 实维 护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股 东会 为公 司权 力机构 ,由 全 体股东 组成 ,决定 公司 的经 营方针 以及 选举和 更换 董事 、监 事等事 宜。 公 司章程 中明 确公司 股东 通过 股东会 依法 行使权 利, 不以 任何 形式直 接或 者 间接干 预公 司的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 为公 司的 决策 机构 ,对 股东会 负责 ,并 向 股东 会汇 报。 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的决 策 权、对 公司 基本制 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7 会向股 东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财 务并 监 督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公司日 常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 责。公 司根 据经 营运作 需要 设置 综合管 理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专户投 资部、 海外投资部、 交易部、 研究部 、 创 新发展 部、 市场 营销 部、 市 场推 广 部、 专 户理 财部、 基金 运营 部、信 息技 术部、 风险 管理 部、 监察稽 核部 十五 个职 能部 门 ,并 分别 在 北 京、 上海、 成都、 深圳 设立了 分公司。 此外, 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 、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 (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 位。1986 年 获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1993 年 获 英 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 办公室 副处 长,中 国建 设银 行国 际业务 部处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行 长办 公室 副主任 ,中 国建设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 经理 , 中国建 设银 行基金 托管 部总 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 副总经理。 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 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自动服 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部副总经理。 俞 斌先生,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 总经理助理 。1992年 获南京大学计算数学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分行泰州分行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8 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部处长。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 于美 国阿而 比学 院。 历任 香港汇 丰银 行 投资银 行部 副经理 ,加 拿大 丰业银 行资 本 市场 部高 级经 理, 香港铁 路公 司 库务部 助理 司库, 香港 置地 集团库 务部 司库, 香港 赛马 会副 集团司 库, 信 安国际 有限 公司大 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 先生 ,董 事, 现任 中国 华电集 团资 本控 股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199 8年 毕业于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 数 量经 济 学专业 ,获 硕士学 位。 历任 中国电 力财 务 有限 公司 债券 基金 部项目 经理 、 华电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 先生 ,独 立董 事, 现任 中国信 达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1984 年获浙江工 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 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 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 位。历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总 裁助 理 兼财会 部经 理、中 国建 设银 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 董 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险 有 限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 拿 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兼 任中 国法学 会国 际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常 务 理事、 副秘 书长、 中国 国际 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 事会成员 罗中涛 女士,监事 会主席。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 业。历任 国 家统计 局干 部、 副处 长, 中 国建 设 银行 投 资调 查部副 处长 ,信 贷部副处长、 处长, 委托代理部处长, 中国建 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39 曾任英 国保 诚集团 新市 场 发 展区 域总监 和美 国 国际集 团全 球意外 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 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金融管理 部 经理。1993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 麦考瑞大学应 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电力工业部经 济调节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 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 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 生,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 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 际经 济法专 业法 学学 士学 位。历 任中 国 日报评 论部 记者, 秘鲁 首钢 铁矿股 份有 限公司 内部 审计 部副 主任, 中国 信 达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 原名 为中国 建设 银行信 托投 资公 司) 证券发 行部 副 总经理 ,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上 海永嘉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副总 经理。 吴洁女 士, 职工 监事 ,现 任建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风 险管 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 系,1995 年毕 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 生部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国际业 务部 外 汇资金 处主 任科员 、中 国建 设银行 资金 部交易 风险 管理 处副 处长、 中国 建 设银行 资金 部交易 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3、公 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 职于 北京市 财政 局、 北京 京都会 计师 事 务所、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任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任督察长) 。 张延明先生,副总经理。1997 年 7 月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投 资经济 系硕 士学位 。先 后在 深圳 建设集 团、 中 国建设 银行 工作, 历任 中国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0 建设银 行信 贷管理 部主 任科 员、 中国建 设银 行 行长办 公室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处长、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2006 年 11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8 年 6 月起任副总经理 。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 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22 日担任 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 理、投资副总监、投资总监等职,于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期间担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期间担任景顺 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任总经 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4 月 27 日至今 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4、督 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 国建 设银行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华夏 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本 基金的基金经 理 赵英楷 先生 ,硕 士, 曾任 美国 美林证 券公 司研 究员、 高盛 证券 公司研 究员、 美林证券公司投资组合策略分析师、 美 国阿罗亚投资公司基金经理; 2010 年 3 月加入本 公司, 历任海外投资部副总 监 (主持工作) 、 总监。2011 年 4 月 20 日起任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 21 日起任建信新兴市场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高茜女士, 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 获清华大 学建筑学学士学位及美 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州立大学城市研究学硕士学位。1997 年 6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职于美国美林证券(纽约) ,担任 证券研究员;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2 月,任职于美国基石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负责房地产证券基金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1 的投资工作, 担任研究总监; 2002 年 8 月至 2003 年 6 月 , 任职 于英国阿特 金斯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顾问;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11 月, 任职于美国信安金融集团, 担任助理基 金经理, 风险管理顾问; 2007 年 12 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 任海外投资部副总监,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12 年 4 月 13 日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 2012 年 4 月因个人 原因从本公司离职 。 历任基金经理:


高茜:2010 年 9 月 14 日至 2012 年 4 月 13 日 。 赵英楷:2011 年 4 月 20 日至今。 6、海外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 艾泽龙 先生, 总经理特别助理 ; 赵英楷先生 ,海外投资部总监 。 7、上 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2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 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 纵市场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3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 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4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的 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 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 司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制 体系 。本 公司在 董事会 下设 立了 审 计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 对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作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和 风险 状况进 行检 查 和评估 ,对 公司监 察稽 核制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5 度的有 效性 进行评 价, 监督 公司 的财务 状况 , 审计公 司的 财务报 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 战略, 为了有 效贯 彻公司 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方 针及 发 展战略 ,设 立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就基 金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另 外,在 公司 高级管 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全权 负责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对 公司和 基金运 作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进 行全 面 检查与 监督 ,参与 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目 标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外 部因 素,评 估这 些 因素对 公司 总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 部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制 衡的 原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金运 作、 市场等 业务 部门 有明确 的授 权分工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的 风险 , 各工作 岗位 均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 业务操 作有 清晰 、书 面化的 操作 手 册,同 时, 规定完 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 过建 立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6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 和有效 性,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理 及基 金 运作中 的相 关风险 ,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 行。监 察稽 核人员 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7 七 、境外投 资顾问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Principal Global Investors, LLC. ) 注册 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办公地址:801 Grand Avenue, Des Moines, IA 50392-0490 成立日期:1998 年 10 月 13 日 监管机关批准文号:801-5595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Barb McKenzie 电话:001-515-362-2800 公司网址:www.principalglobal.com (二 )简要介绍 信安环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是 信安 金融集 团 的 成员 公司 。 信安 集团 成立于 1879年, 是美国最大的养老金管理机构之一, 也是 《财富》500强企业, 在 全球拥有超过1.3万雇员,为全球1780万企业、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包括退休和投资服务、 人 寿和健康保险以及银行服务。 信安集 团在 亚洲、 欧洲 、澳 洲、 拉丁美 洲和 美 国等地 的十 八个国 家设 有机 构。 由于公司主要致力于资产管理, 信安环球投资 有限公司 的目标可以 概括 为:提供 优秀的投资业绩、 高效率 的运营 和客户满意度。 截至2011年12 月31日,信安环 球投资有限公司 共有员工1,200多名,资 产管理规模为2422 亿美元。 信安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8 信安环球投资公司业务成长迅速, 从 资产管理规模来看,2001年 为831亿美 元,到2011 年底 增长 到2422 亿美 元 。 同 时, 信安 环 球投 资有 限公 司将 通 过 维护和 扩展 现有的 客户 关系 ,开 发 新的 机构 客 户 来实 现资产 管理 规模 的持 续增长 。 (三 )境 外投资顾 问的职责 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服务及应履 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 于) : 1、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于日常业务进行的全球 市场宏观经济分析、证券 买卖建议以 与境外投 资顾问 整体投资 理念及 QDII 基金投资限制 一致的方 式提供有关 QDII 基金资产组合的建议、 协助评估 QDII 基金的风险及绩效、 投资研 究业 务培训 、执 行及 交割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应按 照操 作程序 执行 及交 割的交易, 并向基金管理人及 QDII 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该等交易的有关资 料。为 避免 歧义,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事先 书面 批 准,境 外投 资顾问 不得 执行 任何投资; 2 、 就 全 球市 场 的 宏 观 经 济 分析 提 供书 面 报 告, 并 就 证 券买 卖 及 QDII 基金组 合提 供建议 ,该 等报 告的 内容和 频率 须 经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境外 投资 顾问不时同意; 3、监督基金管理人有关 QDII 基金的境外投 资是否符合所投资的市场 和/ 或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则。如境外投资顾问发现基金管理人该 等境外 投资 存在违 反上 述法 律、 法规或 规则 的 情形, 境外 投资顾 问应 立即 信安环球投 资有限公 司 机构投资顾 问服务部 附属机构 运作部 运作部 财务部 战略规划部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 投资部 房地产 投资部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49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列明违反的情形并提出可行的改正建议。 4、境外投资顾问承诺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置于其自身利益之 上,并为 QDII 基金寻找最佳执行。 5、依基金管理人要求,就如何行 使表决权提出建议。 6、充分披露涉及经合理预期可能会对 QDII 基金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 任何利 益冲 突和事 件的 一切 重要 事实, 包括 但 不限于 境外 投资顾 问主 要负 责人员 的变 动、公 司涉 及到 重大 诉讼或 仲裁 , 受到境 外投 资顾问 所在 地国 家或地 方监 管机关 处罚 ,重 大事 项正在 接受 司 法部门 、监 管机构 的立 案调 查,不再有资格作为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等。 7、认真对待并严格执行或满足基金管理人依 据《投资顾问合同》提出 的合理要求。 8、尽力公平客观对待其所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的客户,禁止对其中某些 客户提供比其他客户更加优惠的待遇。 9、 履行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在该等规定与境 外投资顾问担任《投资顾 问合同 》下 境外投 资顾 问直 接有 关的范 围内 ) 及《投 资顾 问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义务。 (四 )境外投资顾 问提供投资 建议和交易 执行的基 本流程 境外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是一个多步骤的定期调整组合的过程, 一般 情况下 每周 调整一 次, 必要 时可 进行临 时调 整 。组合 调整 包括决 定卖 出部 分股票 和买 入部分 股票 。同 时, 组合调 整是 基 金经理 和研 究员共 同深 入、 细致讨 论的 过程, 因此 ,通 常在 工作日 结束 、 市场闭 市的 情况下 完成 投资 决策。 以美国市场为例, 在工作日下午 5:00 (北京时 间早 5:00 ) , 境外 投资顾 问的基 金经 理和研 究员 讨论 形成 投资决 策。 该 决策形 成后 将在最 快时 间内 发送给 拥有 类似投 资目 标和 策略 的所有 客户 。 投资策 略发 出后, 在美 国的 基金经 理可 以在交 易系 统里 输入 交易指 令, 该 交易指 令会 被发送 到适 当的 交易平台 (如新加坡、 日本、 伦敦或美国) 。 由 于全球交易市场已收盘, 这 些交易 指令 将等到 次日 市场 开盘 时才会 被执 行 。在北 京,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在北京时间上午 8:00 收到并讨论该投资建议 ,然后做出投资决策并在市 场开盘 之前 发出交 易指 令。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交 易员在 收到 不同地 区的 基金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0 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 对待。 再以香港市场为例, 本基金的海外中国组合部分由境外投资顾问的香港 团队提 供投 资建议 。在 香港 工作 日下午 (通 常 是闭市 后) 基金经 理和 研究 员完成 组合 调整方 案, 随后 该投 资建议 被发 送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香港 投资团 队和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选 择 在当日 下班 前或次 日开 盘前 将交易 指令 输入交 易系 统。 由于 亚洲交 易市 场 还未开 盘, 这些指 令将 等到 市场次 日开 盘时才 会被 执行 。境 外投资 顾问 的 交易员 在收 到不同 地区 的基 金经理发来的交易指令后进行合并交易,以保证所有客户获得公平对待。 八、基金的 募集 ( 一 )基 金募 集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0]982


号文核准。 (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 金的 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 )基 金的 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首次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六 )募 集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1 ( 七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0 年 8 月 11 日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 满时 未达到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章 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可 在募 集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也 可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 年 9 月14 日正式生 效。 ( 八 )募 集限 额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核 准的 额度 (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人 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 。本基金规模 募集上限见《发售公告》。 募集期 内超 过募 集目 标上 限时 采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 具体办 法参见《发售公告》。 ( 九 )募 集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十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 集场 所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 十 一) 认购 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2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购 款项 , 投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直 销机构 每个 基 金账户 首次 认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 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 十 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 且随认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 体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 购 金额(M ) 认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 元 0.9%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十 三) 认购 份数 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的 利息归 投资 者所有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则折 算 为基金 份额 计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5% ,且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3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认购份额 = (98,522.17 +50)/1.00 = 98,57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572.17 份基金份额。 ( 十 四) 认购 的方 法 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投资 者 可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到各 销 售 网点 查询 最 终成 交 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十 五) 募集 资金 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折算 为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不 收取认 购费 用 。利息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十 六)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4 ( 十 七) 募集 结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681,859,858.00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 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84,947.6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 数为 30,205 户 (含本公司员工) , 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81,944,805.65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5 九、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 募 说明书 》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9 月14 日生效。 《基金 合同 》生 效时 ,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内产 生的利 息将 折合 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 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二) 基 金合 同不 能 生效 时募 集 资 金的处 理 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6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7 十、基金份 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一 )申 购与 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的 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 理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以 及境外 主要 投资 场所 同时正 常交 易 之日 (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 售机构 公布 的时间 为准 。 如 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美国、香港资本市场暂停交易 (基金管 理人将在公司网站公告具 体暂停交易日期) ;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因 一个或 多个市 场暂停 交易, 致使本基 金资产净 值40% 以上 的资 产无法 交易 或估值 。资 产净 值比 例以本 基金 在 决定暂 停申 购或赎 回前 一个 估值日 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应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 之前,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为当 日的 价格 ;如果 投资 人 提出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8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 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0年10月21 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本基金于2010 年10月25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赎 回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 理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认 购、 申购确 认日 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 前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59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向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投资 者 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申请 的 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10 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 账户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除 外。 如 基金投 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休 市时, 赎回 款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直销机构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 元人民 币, 已在直 销机 构有 申购 本基金 记录 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 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单 个交 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 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0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 费 1 、


本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6% , 且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M ) 申购 费率 M <100 万元 1.6% 100 万 元≤M<500 万元 1.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 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 七 )申 购份 数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以净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采 用比例 费率 计算 申购费 用。 基金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1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12,5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2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依 法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 上公告。 (九)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正常休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4) 项和第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3 ( 十 )暂 停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 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 或外汇市场 休市时, 具体规定参见 《招 募说明书》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 个工作日 内 予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 , 并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 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对 基金 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份额的比例 ,确 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 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或基 金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公告。 (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 定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介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 刊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5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含两周) ,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的 数额 限 制、转 换费 率等具 体事 项可 以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且 公告, 并提 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与 其他 相关 机构。 (十四 )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制度 。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从一个 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务 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 移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6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7 十一、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的证券交易、登记、实际发生的费用等各项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 、 税 务顾问 费、 诉讼费、 追索费 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 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7) 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 花税 、交 易及其 他税 收 及预扣 提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称“税收” )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 金费用的费率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投资 顾问费 两部分 ,其 中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顾问 费在 境 外投资 顾问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按 如下 方法 进行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1.8%÷当年天数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 非估值日的 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 每个 估值 日计 提自 上一 估值日 (不 含上 一估值 日) 至当 日(含 当日) 的管 理费, 累计 至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按 如下 方法 进行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当日尚未计提当日管理费及托管费的基金资产净值。 非估值日的 E 为非估值日后第一个估值日的E 基金于 每个 估值 日计 提自 上一 估值日 (不 含上 一估值 日) 至当 日(含 当日) 的托管 费, 累计 至月 末按 月支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费 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二 )基 金销 售时 发 生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式 、收 取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的募 集” 中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方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请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中的 相关 规定。 不同 基 金间转 换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公告。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69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 金合 同、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 介上公 告, 并在公 告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各个 国家 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0 十二、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开立 基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 托管人 、境 外投资 顾问 、基 金代销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的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及 其授权 的境 外 托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境外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1 投资顾 问、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基 金管理 人、 境 外投资 顾问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境 外投 资顾 问 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消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 投资 顾问 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并 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2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依 据经基 金资产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交 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系统提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3 5、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日元、欧 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 对人民 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供 机构 所 提供的 汇率 为基准 :当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 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 值日报价商 提供的伦敦时间 16 :00 报价数据 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 时,以 托管 银行 中国工 商银 行或 境外托 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 方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 金管 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加盖 业务 公章以 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或 以电 子 方式发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估 值结 果 上加盖 业务 公章或 以电 子签 名确认 的方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可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4 以各自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六 )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 估 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 造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 等;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 能避免 、并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 或 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5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 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6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7 十四、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日 的该 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若 投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 方式不 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2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8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 费用 ,注 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79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 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0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文 本的 内 容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1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 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 序,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 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媒 体登 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2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 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5、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3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 资顾问; (5)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或 境外投资顾问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或境外 投资 顾问 受到监 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4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 当 至少提前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5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住 所,以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基金 合同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6 (5 ) 《基 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基 金合 同》变 更生 效 之日起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7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 金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8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 管服 务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 宗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 外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高 效、专 业的 托 管服务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影 响力 。建立 了国 内托 管银 行中最 丰富 、 最成熟 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 障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 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 银 行信贷 资产 证券化 、基 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 值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1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231 只, 其中封闭式 7 只, 开放式224 只 。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 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2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 职责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 行下列受 托人职责: (1)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 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 情况 实施监 督,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或资 金 汇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确及时将公司行为 信息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其不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的 境外 投 资顾问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得收入;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89 (3)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目 标和限 制进行管理; (4)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授 权人士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值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方 法进行计算; (6)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认 购、申 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 确保 基金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确定 并实 施收 益分配 方案; (8)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以受托 人名 义或 其指定 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 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 中国 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2、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 行下列托 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 资 金 往来、 委托 及成 交记 录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 (4) 《基 金法 》和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国 家外 汇局 根据审 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应当将其 自有资产和基 金的财产严格 分开。 4、 对于基金境 外财产的职责 履行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符 合《 试行 办法》 第二 十一 条规定 的境 外托 管人代 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 管人 代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托 人职 责。 境外托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0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 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五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来 ,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 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 地位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拓 展, 一手抓 内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 托管业 务的 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 善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年三 次顺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内 部 控 制和 安 全 措施 是 否 充分 的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后 ,2010 年 中国 工 商 银行 资 产 托管 部 第 四 次 通过SAS70 审阅 获得无 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 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 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 管业务 安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 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 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稽 核监 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 监督。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 务的运 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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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号 91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 监督 制约; 监督 制约 应渗 透到托 管业 务 的全过 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或 新增 业 务品种 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 善,并 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执 行, 不 得有任 何空 间、时 限及 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 托管 的其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直接 操作 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 检查 、评 价部门 必须 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 定和 执行 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细 的 操作手 册、 严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章 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 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 下级部 门及 时 报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以 检查 资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 面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 全绩效 考 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 本”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 心和荣 誉感 ,培育 团队 精神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2 和核心 竞争 力。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而有 效地 控 制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务 运作 状 况进行 检查 、监控 ,指 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层 面的 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 员工定 期演 练。为 使演 练更 加接 近实战 ,资 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 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的 共同 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将风 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 内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 横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 中。经 过多 年努力 ,资 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 括: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等 ,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3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 务,资 产托 管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范 运作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 产的 核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 的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反《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规定 的期 限内 进行 整改, 并且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存在疑义, 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 澄清或纠正。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4 十九 、境外 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一 )基 本情 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H ” )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 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 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目前全球 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6 个国家和 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 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 自主评级为 A/B 。 ( 二 )托 管业 务及 主 要人 员情 况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 管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投 资者 服务 部。在 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 部门由本行合伙人Andrew J. F. Tucker 先生 领导。 作为一 家全球 化公司 ,BBH 拥 有服 务全球 跨境 投资的 专长, 其全球托 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市场。截至2010年12 月31 日,托管的资产达到了2.800 万亿美元 ,其 中 约 百 分之七 十是跨 境投资 的资 产 。亚洲 是BBH 业 务增 长最 快的地 区之 一。我 们投 身于 亚洲 市场, 迄今 已 逾25年, 亚洲 服务 管理 资产 为6千亿美元 。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 务部 门, 拥有 近2000 名员 工。 我们 致力 为客户 提供 稳定优 质的 服务 ,并 根据客 户具 体 需求提 供定 制化的 全面 解决 方案,真正做到 “ 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 BBH 于 2011 年在行业评比中 屡获殊荣,包括 ∶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5 ? 在 《全球托管行》 (Global Custodian ) 杂志的“2011 全球托管 业务调查 评比” 中被评为“ 全球托管行第 二名 1 ”,并 在七个 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 , “2011 代理银行调查” 中被评 为美国评价最高的 代理银行,“ 2011 年证 券借贷调查”在 全球类别排名第一的证券借贷机构 ,”2011 年共同基 金管理调查” 在八个类别中获得最高评价 。 ? 在 《国际托管 及基金行 政》( International Custody and Fund Administration , ICFA )杂志 “ 2011 年美洲服 务供应商奖” 中被评为 “ 年度最佳共同基金托管机构” 。 ? 在 《R&M 调查》( R&M Surveys ) 的“2011 年 全球托管业务调查” 中 被评为 “专业机构”类别第二名(使用 5 家以上托管机构的客户) 。 ? 在 《全球投资者》( Global Investor/isf )杂志“2011 年全球托管业务 调查 ” 被评为 “亚洲托管行第一名” , 并在全 球托管机构中的整体表 现 (未加权) 排名第三 , 同时在其他 三个类别高居第一 。 以及在“2011 年外汇业务调查” 中整体表现(未加权)居冠, 并在三个类别勇夺第 一 ; 1 依 据已加 权与未 加权类 别的指 示性全 球分数 , 因为该 报 告仍未发 布今年 的正式 排名 。 ( 三 )境 外托 管人 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 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 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6 二十 、相关 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 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 代 销机 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 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7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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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号 9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99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0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 际信托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1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 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2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4)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5) 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3 网址:www.sywg.com (3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9)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 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010-66555050 转1026


传真 :010-66555060 经办律师: 秦悦民 、黎明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4 (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 常旭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鸿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5 二十 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 义务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6 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 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 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金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7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08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但 因第三 方责 任 导致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 责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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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第 1 号 109 24)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生 的 债务和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定 期或 不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采取适当措施以符合监管部门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28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 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 5)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以及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0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指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向中国证监会和国 家外汇 管理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 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 年;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1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人 可授 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程 中, 因 本身过 错、 疏忽原 因而 导致 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或 资金 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 售汇 、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2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3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会议召集人 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 、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4 定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结果。 4、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5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 额的50%(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 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6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 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7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 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 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投资 者,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 效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8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 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 重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修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0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更 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介上 公告。 2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1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合同 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阅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 基金 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2 二十 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围 :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 理和中 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3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据 承兑 、贴现 、转 贴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 代理资 金清 算;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 务;代 理政 策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 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发行金 融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 户管 理 服务;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 业、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票 据承 兑 和贴现 ;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 营、 代客外 汇买 卖;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银 行卡 业 务;电 话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监 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中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股票和 其他 权益类 证券 、现 金、 债券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其 中, 股票及 其他 权益 类证 券包括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普 通股 、优 先股、 存托 凭证、 公募 股票 基金 等。现 金、 债 券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包括 银行 存款 、可 转让存 单、 回 购协 议 、短 期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场 工具 ,中长 期政 府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债券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等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际 金融 组 织发行 的证 券,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组 合中股 票及 其他 权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4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上 市的 中国 公司股 票的 股票 投资组 合称 为“ 海外中 国组合” , 投资于其他上市公司股票的股票投资组合称为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 。 其中, 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是指在香港 、 美国、 英国、 新加坡等地 上市的公司, 这些公司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内, 或者虽注册于中国大陆境外, 但其主要控股股东或主要业务收入源自中国大陆。 海外中国组合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30% (比例范围 0%-60% ) ; 全球 (中国除外) 组合占本基金股票 投资的目标比例为 70% (比 例范围 40%-10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及 其 他 权 益 类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100% ; 现金 、 债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0%-40% ,其中现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其 中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行,但存放于 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 其 管理层。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 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5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 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6)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 金不投资于境外 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 为监督核查之目的,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该等基金的列表;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 9)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 全 部 敞 口 不 得 高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10) 本 基 金投 资期 货 支付 的初 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支 付 或收 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 投 资于 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 交易 金融衍 生 品 任一 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为 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途 , 借入 现金的 比 例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基 金 参与 回购 交 易、 证券 借贷 交易 的 ,必 须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14) 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 管理 投资 组合 和规 避风 险,本 基金 可适 当投资 于远 期合 约、期 货合约 、期 权、掉 期等 衍生 金融 工具。 金融 衍 生品投 资应 当符合 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分 拆、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6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 分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 低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后, 应在 3 个月内对投资比例进行 调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有 关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 整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行 为: 1)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 购买不动产 ;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商品 ; 8)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9)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0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2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1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7 14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并 书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 该名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 的变 更。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中严 格 遵循了 前述 监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与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除提 供的存 款银 行名单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现 由于 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后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如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8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 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 但任何 更新均 应符 合最新 之法 律法 规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将 投资及 其调 整情 况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并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以及 其境 外托管 人进 行投 资合规性检 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管理人认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 确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经纪 人及 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用 于该 系统 的数据 和信 息,合 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29 人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不作 任 何担保 、暗 示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5、 无投资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 理 解, 托管 人对 于基金 管 理 人的 交易监 督服 务 是 一种加 工应用 信息 的服务 ,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将不 会 因为提 供 交 易监督 服务 而承 担任何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规投 资所 产生的 有关 责 任,也 没有 义务去 采取 任何 手段回 应任 何与 合 规分 析 服 务有 关的信 息和 报 道,除 非接 到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权 机构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针 对某个 信息 和报道 作回 应的 书面指示 。 6、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 采取合理的手 段、方 法和 实施工 具, 来提 高交 易监督 服务 的 质量, 除非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因疏忽 、过 失或 故意 而未能 尽职 尽 责,造 成交 易监督 结果 不准 确,并 进而 给基金 管理 人造 成损 失,否 则基 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不应 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监 督 、核 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导致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 金管理 人监 督与 检查 与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相 冲突 的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 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 人须 向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基 金 托管人 在接 到提示 后, 应及 时对提 示内 容予以 确认 ,如 无异 议,应 在基 金 管理人 给定 的合理 期限 内改 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0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 整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 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 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 (4)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 应尽商 业上 的合理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利 益, 违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 归于基 金财 产 ,由此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该 等责 任包 括但 不限于 恢复 基 金财产 的原 状、承 担因 此所 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采取商业上的一切合 理行动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 的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 产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 置等 ,但根 据有 关 适用法 律的 规定而 产生 的担 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 基金持 有的 资产所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作为 资产持 有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账 日没 有到达 托管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1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 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金 将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 的指令 另有 规定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应 确保自 身, 并要求 境外 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人 士 的指令 后, 按下述 方式 收付 现金、 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 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 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 统运营 的规 则、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 人 应确保 自身 ,并要 求境 外托 管人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 程序、 规则、 条例 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清 盘或 破产等 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自身, 并要求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开立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2 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基金 开立 以基金 名义 或基 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其 境外托 管人 名义或 境外 托管 人的代 理人 的名义 或以 上任 何一 方与基 金联 名 名义的 证券 账户。 由基 金托 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以 及境 外托管 人 均 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双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 品种 时,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托 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市 场以 及国家 或地 区的 相关 规定, 开立 进 行基金 的投 资活动 所需 要的 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 的规定。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 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3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 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始 终是 以 所有 证券 的 实 益所 有 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 有 基 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 托管 人应 该:(a) 在 其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列 记属 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b)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 记证券 不属 于境外 托管 人, 不论 证券以 何人 的 名义登 记。 而且, 若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 有,要 求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这 些证 券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托 管人 自 有的资 产、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协议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 金托管 人将 不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管 人所 接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所 有权 、 合法性 或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 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 条例和条件。 (6)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而 持有 的证 券( 无记 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 关证券 登记 方式的 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管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 式,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4 人、或 不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的 指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 担。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投 资运 作的 书面协 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保 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要求。 (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与复 核 1、资产定价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约 定的定 价原 则对 基金资 产进行 定价 。在进 行资 产定 价时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本 着诚 意原则 ,依 赖本 协议所 约定 的经纪 人、 定价 服务 机构或 其他 机 构的定 价信 息,但 在不 存在 过错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机构 提供 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 保, 并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 整性所 引起 的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对 基金管 理人 违 反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约定的定价原则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 计算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本 基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 本基 金进 行信息 披露 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5 基金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3)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 金管理人要求对 基金资 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托 的第三 方独 立机构 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 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和 处理 原 则进行 会计 核算, 并对 基金 单独建 账、 独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人 员负 责 会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 管。 属于基 金财 产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账 簿, 不 得与其 他基 金资产 的收 益相 混淆。 2) 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资 产的付 息、 兑付、 分红 等业 务的 核算、 证券 发 行认购 业务 的核算 、货 币市 场产品 买卖 业务的 核算 、银 行存 款计息 、存 款 账户间 的资 金划付 业务 的核 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人民币,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在收 集净 值计算 日估 值价 格截 止时点 所估 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价 格后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协 商确定 的估 值 方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 估值 资产进 行估 值,如 监管 有相 关规 定的, 按相 关 规定进 行估 值,计 算出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 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6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 溯处 理。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 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投资 者自身 的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造 成差 错的 责任人(以下简称 “差错责任方” )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 等;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 法避免 并不 能克服 的, 则按 照下述 不可 抗力处 理。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本协议 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本协议或基金合同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 成投 资人损 失的 ,由 双方根据本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不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单 方面对 外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结果 时注 明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将 有 关情况 向监 管机构 报告 ,由 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单方面 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 结果应 该在 公告上 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因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而单 方面对 外公 布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结果而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7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 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 情形并 已告 知基金 托管 人的 情形 下,若 基金 管 理人净 值计 算出错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 或未 提出异 议, 且 造成投 资人 损失的 ,双 方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5)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商/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 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基金管 理人 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8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至 少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有 保密 义务 。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 任 何方式 向任 何第三 方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及 其中 的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之目 的而需 要了 解 该等信 息的 人员范 围之 内。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毁损 、灭 失, 或向 第三方 泄露 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信 息的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此承 担法律 责任 , 赔偿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39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本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终止情 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0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 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 一切争 议, 除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均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在 北京 仲裁 , 按照 申请 仲裁时 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双 方均 有约束力。 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 除争议事项外, 双方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1 仍有权 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2 二十 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秉承 “持 有人 利益 重于泰 山” 的经 营宗旨 ,不 断完 善客户 服务体 系。 公司承 诺为 客户 提供 以下服 务, 并 将随着 业务 发展和 客户 需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 一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1-95533( 免 长 途 通 话 费 用 )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 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 ~11 :30,下午 13: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客 户留 言服 务将 其疑问 、建 议及 联系方 式告 知公 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二 )邮 寄服 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 我公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 15 个 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 在 15 个工作日 内安排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寄出。 3、 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加强 与投 资者 沟通 ,使 投资 者及时 了解 公司 最新动 态及 产品 信息,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3 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 三 )网 站服 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 询内容 包括 份额查 询、 交易 查询 、分红 查询 、 分红方 式查 询等; 同时 投资 者还可 通过 “账户 查询 修改” 、 “ 查询 密码修 改 ”自 助 修改 基本信 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四 )短 信服 务 1、 若 投资 者准 确完 整的预 留了 手机 号码 (小 灵通用 户除 外) ,可 自动 获得免 费手 机短信 服务 ,包 括 产 品信息 、基 金 分红提 示、 公司最 新公 告、 基金净 值发 送等, 未预 留手 机号 码的投 资者 可 拨打客 服电 话或登 陆公 司网 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2、 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 额对账 的一 种电子 化的 账单 形式 。短信 对账 单 的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 期末 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 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 单。 ( 五 )电 子对 帐单 服 务 电 子 对 账 单 是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交 易 对 账 的 一 种 电 子 化 的 账 单 形 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4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每 位 预 留 了 有 效 电 子 邮 箱 并 成 功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 六 )密 码解 锁/ 重置 服务 为保证 投资 者账 户信 息安 全, 当拨打 客服 电话 或登陆 公司 网站 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 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 七 )客 户建 议、 投 诉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网站 客户 留言 、客服 中心 自动 语音留 言、 客服 中心人 工坐席 、书 信、传 真等 多种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 提出建 议或 投诉, 客服 中心 将在两 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5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件 自 2011 年 9 月 14 日至 2012 年 3 月 13 日,本 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 事项 法定 披露方式 法定 披露日期 1 关 于 新 增 浙 商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2-02-13 2 关 于 建 信 全 球 机 遇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2 年境外主要市场节 假日暂停申购赎 回安 排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30 3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开 办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暨 参 加 基 金 定 投 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30 4 关 于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退 出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24 5 关 于 开 通 浦 发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务并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15 6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中 信 万 通 开 办 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09 7 关 于 新 增 天 源 证 券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机构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1-12-09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6 二十 五、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 阅,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 全球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2 年第 1 号 147 二十六、 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 全球机遇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全球机遇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二〇 一二年四月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