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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180ETF(510420)

景顺180ETF: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依照基
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 价;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4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5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7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8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 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身份证明、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0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11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基金托管人为监 督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基金管理人为监督人) 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12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从基金上市日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 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乘以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额所得到的总额。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 计算。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4、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 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 收益分配。 2、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 13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 去 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3、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 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七)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4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及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 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15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 由于指数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16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权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1、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以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 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如成 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法规法律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本基金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 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同行业股票优先考虑)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 量缩小跟踪误差。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 内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 资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 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 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等。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17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指数代码为 000051) 。 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与上证 180 指数拥有相同的成份股,由上海交易所市场上 180 支股票组成。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采用了 等权重加权。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的个股与行业权重分布更为均匀,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 资性标的。 18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 180 等权重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 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 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19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 (5) 、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投资比例的约定; (4)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20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21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22 上证 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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