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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180ETF联接(263001)

景顺180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 】103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是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 投资于上证 180 等权重ETF 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
两者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存在 如下差异: 
在投资方法方面, 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将不低于 90% 的基金资产投资 于上证 180 
等权重 ETF ,并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上证 180 等权重ETF 基金 份额,也可以在
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基金份额; 而上证180 等权重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将不低于 95% 的基金资产 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资策略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 180 等权重ETF 的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 此外, 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符合上市条件 申请上市成功后, 投资者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 180 等权重ETF 的基金 份额。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因此投资
者只能用现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而上证 180 等权 重 ETF 属 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申购赎
回上证 180 等权重ETF 基金份 额均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方式, 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申购、 赎回对价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由于本基金与上证 180 等权重ETF 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 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上证 180 等权重ETF 的表现完 全一致, 两者的业 绩表现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差 异。产生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上证 180 等权重ETF ,本基金 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采 用现金方式, 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上证 180 等权重ETF 过程中, 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上证 180 等权重ETF 表现的 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上证 180 等权重ETF 的表 现。 (八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 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 接基金,其风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非 交易 过户及 转托 管 ...........................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 39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4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43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 44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47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4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49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0 十 八、 风险揭 示 ................................................... 53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清算 ................................. 55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57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89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0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90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90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 管 理 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景 顺长 城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 及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景 顺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 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21 日由 中 国证 监 会发 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 顺长 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























金 联接 基金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 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香 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 理本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人 及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系 统 及 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易 系统 ; 投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 法律法规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 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投 资 管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目标 ETF





























指另 一 获中 国证监 会核准的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简 称 ETF ) , 该 ETF 和本基 金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 目标 和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类似,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选择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为 目 标 ETF ; ETF 联 接 基 金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金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指按 照 基金 合同 第 九部分之 规定召 集、召 开 并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结 束, 基金 管理人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募 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募集 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基 金合同 终止 之间 , 基 金存 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 构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含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存 续期 间 , 投资 者 依 照 基金合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同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 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 一基金 的 基金份额 从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标的指数


























指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编 制并发布 的上 证 180 等权 重 指数及 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 指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






































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目 标 ETF 份额、银 行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 及以 其他 资 产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 计算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 的 单






































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司法解 释 、 地









































方 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 门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对 于 该 法






































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 无 法克 服 且在本 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 易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或 其它 媒体 。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 立的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 ,由长 城证券有 限责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任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 限公司 共同 发 起设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各 家出 资比 例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 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股 票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收 益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国 内债 券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4) 国际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 投 资 管理、 国际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方 面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 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资源部 : 负责 公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察稽 核,并 向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7、 总经理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26 人 ,其 中 79 人具 有硕 士及 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 事长,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现 武汉 大学) 动力 系本 科毕 业 , 辽宁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输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 书记等 职。2009 年加 入 本公司 , 现任公司 董事 长。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 国 Babson 学 院, 获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曾 任 大通银 行信 用分 析师 、花 旗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 司的董 事总 经 理。1992 至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 员会成 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 间担 任 公会主 席。1997 至2000 年 间, 担 任香 港联 交所 委员 会成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间 担任 香 港证监 会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现任 景顺 集团 亚 太 区首 席执行 官。 杨平先 生, 董事 , 北京 大 学国 际 MBA 学历 。 历 任北 京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外汇 部首席 交 易 员、 加拿 大蒙 特利 尔银 行 北京分 行资 金部 和市 场部 高级经 理 、 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总监、中 国人保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 银行/外 汇业务部 副总经理 、中国人 民保险 (香港) 有 限 公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等职 务 。 现 任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许义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 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 硕 士 。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 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大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 职务。2009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 兼总 经理 。 李晓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现任 北京 师范大 学 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 与资源 管理 研究 院院 长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 国 社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部 召集 人。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 港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执 业会计 师(CPA)、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 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曾担任 中信 律师 事务 所涉 外专职 律师 , 在 香港马 士打 律师 行 、 英 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1993 年发 起 设立信 达律 师事 务所, 担任 执行 合伙 人。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 事, 武 汉 大学硕 士。 曾任 深圳 新江 南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经 理及 工程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 事,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 国伦 敦政治 经 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管 , 业务 发展 部副 经 理、 企业 发展 部经 理、 亚 太区监 察总 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 获 管理学 硕士学 位。曾任 职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 会计师 事务 所 、 福 建兴 业 银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 。 现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 下属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 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Patrick Song Liu ( 刘颂 ) 先生, 副总 经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先后任 职 于路透 香港 上海 办事 处、 路透香 港、 路 透伦 敦有 限 公司及 伦敦 洛希 尔父 子有 限公司; 于 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 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华中农 大经 贸学 院投 资与 金融系 博士 。 历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作 处副科长 、武汉大 学成人 教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报 》社编辑 记者,长 城证券 研发中心 研 究 员、总 裁办 副主 任、 行政 部副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 历 任国家 工商 局市 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 泰 君安证 券 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 中 国 证监会 期货 部 、 非 上市 公 众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2010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江科宏 先生 , 吉林 大学 理 学学士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CFA 。2007 年至 2010 年 担任本 公司 风险 管理 经理 职务 , 主 要负 责数 量分 析 和金融 工程 工作 , 并对 基 金管理 过程 中所 承受的 各类 风险 以及 取得 的绩效 进行 合理 的评 估; 2011 年 2 月重 新加 入本 公 司投资 研究 部。 具有 5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经 验。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王鹏辉 先生 , 投 资总 监 ;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7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订 、修改 并公布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金 合 同 当事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 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投 资决策 委员会 : 是公司投资 领域的 最高决 策机构,以 定期或 不定期 会议的形 式讨论 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问 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的副 总经 理 、 投资总 监 、 投 资研 究部 研 究总监 、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 人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 依照基 金合 同、 资产管 理合 同的 规定 , 确 立各基 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 管理的 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 审定 基金 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的 配置方 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在 股 票、 债券 、 现金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定 基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投 资授权 方案 ; 对超 出投 资 负责人 权限 的投 资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核 包 括基金 经理 、 投资 经理 在 内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 要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决定 的其 它重 大投 资事项 。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 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 稳 健经 营 , 锐 意进 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 新 中国 成 立后 , 中 国银 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 要经 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 括公 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控 股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 本的 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国最 佳商业 银行” ,被 英国《金 融时报 》评为最佳 私人银 行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亚 洲》 )评 为中国最佳 私 人银行、 中国最佳 贸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纪经 济 报道》评 为亚洲最 佳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 度中 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 面 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 国银 行 将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 下 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 核算估 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 有 员工120 余 人 。 另 外,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金 资产 、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募 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1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QDII) 、 银 华 全 球 优 选(QDII-FOF)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QDII) 、华泰柏 瑞亚洲领 导企业股票 型(QDII) 、信 诚金砖四国 积 极配 置(QDII) 、 海富通 大 中华精选股 票型(QDII ) 、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华宝兴 业成熟 市 场动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QDII ) 、 长信 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博时 抗通 胀增强回 报(QDII ) 、华 安 大中华升 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QDII )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等 137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 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 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工 职业 道 德规范 、 保密 守则 等在 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实 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 在 敏感 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 安 装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 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徐振 晨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 监 许可[2012]103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指数基 金、 联接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标的 指数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七)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八)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的联系 和差 异 本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金 , 两者的 标的 指数 一致 , 均为 上 证 180 等权重 指数 ; 本 基金通 过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两者投 资目 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 方法方面,本基金属于契 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将不低 于 90% 的基金资 产 投资于 目标 ETF, 并且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以备支付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本 基金 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 式申 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也可 以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而目 标 ETF 属于交易 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将不低 于 95% 的基金资 产投资于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 资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策略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按照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申购赎 回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而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目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申购 赎回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 此外 , 目 标 ETF 符合 上市条件 申请上市成 功后,投 资者还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 在二级 市 场买卖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易 , 因此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而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均采 用实 物申 购赎 回方式 ,申 购 和赎 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由 于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TF 在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及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别,因 此不 能保 证本 基金 的表现 与目 标 ETF 的表现 完全一 致, 两者 的业 绩表 现可能 会出 现 一定的 差异 。产 生业 绩表 现差异 的原 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面 :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采用 现金 方式 , 为 支付 现金赎 回款 , 相 比目 标 ETF , 本基金 需要保 留更 多的 现金 资产 ;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目 标 ETF 过程 中,市 场波 动等 原因 会造 成本 基 金与 目 标 ETF 表现的差异 ; (3) 本 基金 为应 对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而进 行的 证券 交易需 支 付 一定的 手续 费, 此等 费用 将影响 本基 金相 对于 目 标 ETF 的表现 。 ( 九)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 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 认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其 他代 销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十) 募集 期限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发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 十一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 十二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 金向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 售,具 体发售 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3. 认购原则 和认购 限额:认 购以金 额申请。 投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代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每个账户首次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以 各家 代销 机构 公告 为准) 。 直 销中 心每个 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 万元 , 追加 认 购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 十三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面 值: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2、认 购价 格: 初始 面值 3、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认购 费率 表如下 :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公 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按 四舍 五 入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 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基金认 购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十四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 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6 月 6 日进 行发售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2、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 投 资者 认购 本 基金应 首先 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基 金 账户(已 开立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账户 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 户) ,然 后办理基 金 认 购手续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查 阅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T 日的 申请 是否 有 效应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 为 准。 投资 者可 以 自 T+ 2 日起 , 通 过其 原认 购网 点 柜台或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 交易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4、认 购限 制 (1)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申请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销。 (2)在募 集期内,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基 金管理 人网上交 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次 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 以各 家代 销机 构 公告为 准) 。 直 销中 心每 个 账户首 次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 追 加认购 不受 首 次 认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十五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 息 转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同时 本基 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 备案 条件的 前 提下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或者目 标 ETF 募集失败 的 ,则本 基 金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 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本 基 金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认 )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 前撤销, 在当日的 开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 情况下 可 更改上 述原 则, 但必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予 以 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 者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 投资者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回 款项在自 受理基 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 日起不超 过 7 个 工作日 的 时间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1、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代销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已 在任 一 网点有 认 ( 申) 购本 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告 为准 ) 。 直销 中心 每 个账户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金不 设最低赎 回份额 (代销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但某笔 赎回导 致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赎 回。 3、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对申购 和赎回 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 在调 整 生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 申购 费用 与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申 购本基金 的投资人 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2% ,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 率标准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40%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费 率如 下: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实 施前在 至 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假设 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 (1+1.2%)=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28.7= 11,451.3 元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即: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可得 到 11,451.3 元赎 回金 额。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按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6)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 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述 除 第(8) 项以 外的 情形之一 的,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应当依 法 公 告。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6)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确认 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确认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 购或赎 回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 重新开放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媒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 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 公 告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 关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接受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工 作 日 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暂停 接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 连续 2 个开放 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公 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九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及转 托管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 法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合 法 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仅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 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 “司 法 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业务 规则 提交 相应 材料 并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服 务。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 公 告。 (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 登记机 构业 务 规 则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 业务规 则。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投 资 ) 一 并 冻结。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同 时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资 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 标的 指数 ,为上 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相 应变 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 到投 资目 标。 当本基 金申 购赎回 和买 卖目 标 ETF , 或 基金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带 来影 响 时,或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分 红等 行为 时, 本管 理人会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 适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 踪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目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 来进行被 动式指 数化投 资,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因此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的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现时目 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后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商 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将 根据 开放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 合考虑 流动 性、 成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资方 式。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 基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标 ETF ; 当收到 净赎 回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 于 股票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份 股, 本 基金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目 标 ETF 的基础证 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 目的 。 (3)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 从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的方法 进 行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本 基金 将参 可与 一级 市场新 股 认 购 。 4、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 在一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 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5、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 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杆策 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空 有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 数收 益率 ×95%+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跟 踪标的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较 基准 和基 金名称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单位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 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其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 基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指数 基金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属 于股 票基 金中风 险较 高 、 收益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目 标ETF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3、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 定,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目 标ETF 估 值依 法 调整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 十 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 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按照 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 份额 净 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 公布份额 净 值, 则按 目 标ETF 最 近公 布的 份额 净值 估值; (3)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发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 财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 后 三 位(含第 三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则 取0 )的 0.5%年费 率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 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则 取0 )的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0.1%年费 率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 3、本 条第 (一 )款 第3 至第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2、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红 方 式的选 择,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 额 有 效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10%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的 , 须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 内公 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 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 八、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流 动性 风险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3、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4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作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90% 以上的 联接 基金 基金 资产 将投资 于目 标ETF , 因 此同 目标ETF 一样 , 联 接基 金也 具有 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无 法规避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 同时 , 由 于不 高 于10% 的其 他品 种的 投资 , 会 导致 联接 基金 与标 的 指数之 间的 跟踪 误差 。 另 外, 作为 开放 式 基金 , 不 断变 化的 现金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 发生 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使 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 如 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 导致 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卖 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较 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股 票, 这样 ,就 会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 从而影 响ETF 联 接基 金的 跟踪效 果和 投资 业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二) 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证金,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后 方可 收回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 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 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委 托 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 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基金管 理人、证 券交易 所、注册 登记机构 在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时, 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会议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 内容: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 地址 等 内 容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 讯方 式 召开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1、现场开 会。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代 表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议 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2)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 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 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当 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新 清 点仅限 一次 。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持 有人 应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为监 督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基金 管理 人为 监督 人 )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 公 告。 (十一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方 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计 票时 , 本 基金 参会 份额 数 和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折算 ,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舍五 入的 方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 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代表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 须 先遵 照本 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 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红 方 式的选 择。 具体 规则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 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 四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 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 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同 时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资 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标 的指 数应相 应 变更。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到投 资目 标。 当本基 金 申 购赎 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金 自身 的申 购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 响时,或 预期成份 股发生 调整和成 份股发生 配股、 增发、分 红等行为 时,本 管理人会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 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主要 通过投资 目标 ETF 、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 来进行被 动式指 数化投 资,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因此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的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现时目 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3、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后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4、目标 ETF 的投资方 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商 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将 根据 开放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 合考虑 流动 性、 成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资方 式。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 基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标 ETF ; 当收到 净赎 回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 于 股票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份 股, 本 基金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目 标 ETF 的基础证 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 目的 。 5、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本基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 从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6 、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的方法 进 行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本 基金 将参 可与 一级 市场新 股 认 购 。 7 、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 在一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8 、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 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杆策 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空 有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95%+银行 活 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金 ,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 基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指数 基金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属 于股 票基 金中风 险较 高 、 收益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目 标ETF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 定,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目标 ETF 估值 依 法调整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金 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成立日 期: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 办 理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 金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其 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同时为 更 好地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也可 少量 投 资于新 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需符 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 该 部分 资产 比例 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 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①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中 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②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③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④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为对 基金禁止 从事的 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 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如投资银 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 违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1)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4)在本 托管协议 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价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估 值结 果 发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复核 无误 后 返 回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 三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处 理 。 (6)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于 不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行清算 。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机构 保 留持 有 人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持有 人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以书面 或电 子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有完 整联 系 地址的 本季 度内 发生 交易 的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以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寄送 对账单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红 利发 放日 前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本基 金份 额, 并免 收申购 费用 。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或 不定 期为 投资 者提 供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可 拨 打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 ( 五)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 自 动语 音 留言栏 目、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 复。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暂无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 长城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代 销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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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 四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