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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主题(630011)

华商主题: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华商主 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零一 二年 四月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9 五、基金备 案..................................................................................................................................... 10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21 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29 九、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 更换条 件和程序 ......................................................................... 38 十、基金的 托管................................................................................................................................. 41 十一、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 42 十二、基金 的投资............................................................................................................................. 43 十三、基金 的财产............................................................................................................................. 52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3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9 十六、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2 十七、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63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4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70 二十、违约 责任................................................................................................................................. 73 二十一、争 议的处理......................................................................................................................... 74 二十二、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 75 二十三、其 他事项............................................................................................................................. 76 二十四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6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基 金 相关 的涉 及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任 何文 件 或表 述 , 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人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本 基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 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三) 华商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 准。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 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 本 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 本 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 涉 及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关 系的 , 如 与基 金合 同 有冲 突 , 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二、 释义 在本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指《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 批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 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并 与 基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 售服 务 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 记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 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 华商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注 册登 记 方 面的 业务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 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 定 的 条件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融工具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 55.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的基本情 况 ( 一) 基金的 名称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 类别





股票型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有 效 管理 投 资风 险 的前 提 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 的 投资 回 报及 基 金资 产 的长 期 稳定增值 (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率 情 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 售 (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公开发售。 3. 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 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 人 。 ( 二) 基金份 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以认 购 金额 为 基数 采 用比 例 费率 计 算认购 费 用 ,认 购 费率 不 得超 过 认 购金额的 5% 。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 认 购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要 用 于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 记等 募 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 购 款 项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 售 机 构对 认 购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定 成 功 ,认 购 申请 成 功受 理 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 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募集 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 进行限制, 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 五、 基金备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1 件下,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 或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法 律法 规 及 招募 说明 书 决定 停 止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 告 ,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 监会 书 面确 认 之 日起 ,基 金 备案 手 续办 理 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 资 金在 募集 期 形成 的 利息 在本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折 成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 , 归投资 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售 机 构进 行 。 具体 的 销 售网 点 将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明 书或 其 他相 关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情况 变 更或 增 减代 销 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 代销 机 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人 可 以通 过 上述 方式 进 行申 购 与赎 回 , 具体 办法 由 基金 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三个月 开 始 办理 申 购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3 基 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三个月 开 始 办理 赎 回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或者 时 间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转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日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依 法对上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提 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方 式 备 足申 购 资金 , 投资 人 在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4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和赎回 申 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 请 。申 购 和 赎回 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 将投 资 人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 人 首 次 申购 和 每 次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5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份 额 的数 量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本 基 金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 并在 招 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申 购金 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有 效 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 承 担 。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 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 述计 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6 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 体 的 计 算方 法和 收 费方 式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 招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 告 中 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投 资人 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适 当调 低基 金 申购 费 率和 基 金 赎回费率。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此 时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7 发生 除上述第 4 项外的 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此时 ,本 基 金向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的 转 出 申请 可 按同 样 的方 式 处 理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支 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 可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依据 计 算赎 回 金额 。 若 连 续两 个 或两 个 以 上开 放日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8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 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 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9 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 金的 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 册 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 据相 关 法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0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赎 回 等基 金 交易方 式 , 将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 转移 到 另一 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 的行 为 ,或 者 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捐 赠和 司 法强制 执 行 而产 生 的非 交 易过 户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福 利性 质 的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他 自 然人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或 按 照其 他方 式 处理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 的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规 定 办理 , 并按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 定 的标 准 收 费。 (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 确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 额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 告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1 (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 其 他情 况 下 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 金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七、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 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 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1998]12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 期、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提供 保 管箱 服 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 资 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 合 同的 完 全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3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4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和 管理 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 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 公 开披 露前 应 予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5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6 ( 六)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 金资 产 、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七)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7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8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 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 他义务。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29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 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0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以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议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 、 降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会 议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由 基金 管 理 人选 择确 定 。基 金 管理 人 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召 集 并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1 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以 下简称“ 召 集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于 会 议召 开 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2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 式 ,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 会 、通讯 方式开 会 或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3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 式 或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授权 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 备 ,到 会者 出 具的 相 关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与 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督 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4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授 权 委托 书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前 就召 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5 定 。 如 将其 提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 序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基 金 管理 人 为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6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 督 , 则在 公证 机 关监 督 下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 金亦可采 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 现 场 方式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对其 代 表进 行 授权 或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7 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权 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 人 可 自行 选举 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 可以对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大 会 主持 人未 进 行重 新 清点 ,而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大 会 主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8 持 人 宣 布的 表决 结 果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 点,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39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形成 决 议,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 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原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原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审 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新任基金 管理人 获得中 国证监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0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 任或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 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 形成 决 议, 新任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符 合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 监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 料 , 及时 办理 基 金财 产 和托 管业 务 移交 手 续,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 审计:原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1 所 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 果予 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审 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新任基金 托管人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 理业务或新基 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 业 务 前, 原基 金 管理 人 或原 基金 托 管人 应 继续 履 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 证 不做 出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 华商 主题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 协 议 的 目的 是明 确 基金 托 管人 与基 金 管理 人 之间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登记 、 基 金 财 产 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 的管 理和 运 作及 相 互监 督 等 相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 义务 及 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2 十一 、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人基 金账 户 建立 和 管理 、基 金 份额 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 机 构 负责 办理 。 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其 他机 构 办理 本 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 管理 人 和代 理 机 构在 注册 登 记业 务 中的 权 利 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 2. 取得注册登记费;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 注册登记业务的 相关规则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和 相 关 公告 的 规 定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3 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 有 效 管理 投 资风 险 的前 提 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 的 投资 回 报及 基 金资 产 的长 期 稳定增值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 业 板及 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 %—3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基 金投 资 其他品 种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为主、 “ 自下而上 ” 为辅的 投资视角,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4 分体现“ 主题投资” 这个核心理念。 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投资主题 得 以 产 生和 持续 的 内在 驱 动因 素, 重 点投 资 于具 有 可 持续 发展 前 景的 投 资主 题 中 的优质上市公司。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视角, 综合考量 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 国内股 票市场的估值、 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 外围主 要 经 济 体宏 观经 济 与资 本 市场 的运 行 状况 等 因素 , 分 析研 判货 币 市场 、 债券 市 场 与 股 票 市场 的预 期 收益 与 风险 ,并 据 此进 行 大类 资 产 的配 置与 组 合构 建 ,合 理 确 定 本 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 现金 等金 融 工具 上 的投 资 比 例, 并随 着 各类 金 融工 具 风 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 自上而下” 为主、 “ 自下而上 ” 为辅的 投资视角, 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 分体现“ 主题投资” 这个核心理念。 (1 )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谓“ 主题” ,是指国 内外实体经济、 政府 政策、科学技术、社会 变迁、 金 融 市 场等 层面 已 经发 生 或预 期将 发 生的 , 将导 致 行 业或 企业 竞 争力 提 升、 盈 利 水平改善的驱动因素, 重点关注产业政策、 区域振兴、 科技进步 、 经济结构转型、 社 会 结 构变 迁所 带 来的 投 资主 题。 具 体说 来 ,可 供 本 基金 配置 的 投资 主 题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内需 增长 、 消费 提 振与 消费 升 级、 出 口增 长 与 结构 优化 、 投资 结 构与 布 局 改善、 社会保障与医疗改革、 节能减排、 环保 、 产业转移、 产业链优化、 新能源、 新 材 料 及新 科技 的 应用 、 城市 化的 进 程、 人 口老 龄 化 、社 会收 入 分配 改 革、 汇 率 改 革 、 金融 制度 的 改革 和 发展 、金 融 工具 的 创新 、 经 济全 球化 等 等所 带 来的 投 资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5 主题。 由于这些“ 投资主题” 有着深刻的基本面 基础, 且将导致相关行业或企业经营 状况的改善,因此,将给本基金带来良好的投资机会。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 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 具有动态、 前 瞻 、 跨行 业或 跨 地区 等 特征 。主 题 投资 策 略是 基 于 自上 而下 的 投资 主 题分 析 框 架 , 综 合运 用定 量 和定 性 分析 方法 , 通过 对 经济 发 展 过程 中的 制 度性 、 结构 性 或 周 期 性 趋势 的研 究 和分 析 ,深 入挖 掘 上述 趋 势得 以 产 生和 持续 的 内在 驱 动因 素 以 及潜在的投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行投资 本基金进行主题投资主要由主题挖掘、主题配置和主题转换三个步骤组成。 1 )主题挖掘 我 们 将 从定 性 和定 量 的角 度 出发 , 遵循 自 上而下 的 分 析模 式 ,对 宏 观经 济 、 政策制度、行业特征等角度分析,力求使所确定的投资 主题具备如下特点: ? 反映经济的中、长期趋势,具有稳定、持续发展的特性; ? 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 ? 在证券市场中有足够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受益于主题的发展; ? 主题的代表行业有足够的流通市值,可反映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① 宏观经济 宏 观 经 济角 度 主要 是 从宏 观 经济 发 展状 况 、宏观 经 济 的结 构 性特 征 、经 济 周 期以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② 政策制度 政 策 制 度角 度 主要 从 人口 结 构变 化 、经 济 体制变 革 、 产业 结 构调 整 、技 术 发 展创新等多个角度进行挖掘。 ③ 行业特征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6 行 业 特 征角 度 主要 分 析经 济 结 构 、 产业 结 构或企 业 商 业运 作 模式 变 化的 根 本 性 趋 势 以及 导致 上 述根 本 性变 化的 关 键性 驱 动因 素 , 从而 前瞻 性 地发 掘 经济 发 展 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2 )主题配置 在 主 题 挖掘 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将对 不 同的主 题 进 行全 面 的分 析 和评 估 , 明 确 投 资主 题所 对 应的 主 题行 业或 主 题板 块 ,从 而 确 定受 惠于 相 关主 题 的企 业 , 进 而 精 选符 合此 主 题的 个 股。 主题 敏 感程 度 高又 有 一 定投 资安 全 边际 的 企业 将 是 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3 )主题转换 主 题 研 究不 是 一劳 永 逸的 过 程, 经 济发 展 呈现多 元 化 动态 发 展特 征 ,而 投 资 主 题 可 能会 随着 社 会和 经 济的 发展 而 有所 变 化。 本 基 金将 通过 紧 密跟 踪 经济 发 展 趋 势 及 其内 在驱 动 因素 的 变化 ,不 断 地挖 掘 和研 究 新 的投 资主 题 ,并 对 主题 投 资 方 向 做 出适 时调 整 ,从 而 准确 把握 新 旧投 资 主题 的 转 换时 机, 充 分分 享 不同 投 资 主 题 兴 起所 带来 的 投资 机 遇。 对于 可 供选 择 的投 资 主 题进 行评 价 ,筛 选 出可 持 续 性 强 、 对于 实体 经 济将 产 生重 大影 响 、对 于 传导 所 至 的行 业与 企 业经 营 绩效 提 升 空间较大的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的重点配置方向。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在主 题 配置 策 略的 基 础上 , 在各 投 资 主 题 内 配 置相 应 的投 资 标的 。 本 基 金 主 要通 过定 量 筛选 和 定性 分析 相 结合 的 方式 来 考 察和 筛选 具 有综 合 性比 较 优 势的品种。 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选, 主要依据盈利能力、 成长性、 现 金 流 状况 、偿 债 能力 、 营运 能力 、 估值 等 。在 定 量 初选 的基 础 上, 定 性方 面 首 先 考 虑 公司 所处 的 行业 、 主营 业务 以 及其 它 业务 对 于 本基 金拟 重 点配 置 的投 资 主 题 之 切 合程 度与 敏 感性 。 然后 考虑 公 司与 资 产市 场 的 利益 是否 一 致; 公 司的 发 展 是 否 得 到政 策的 鼓 励; 公 司的 发展 布 局和 战 略的 合 理 性和 可行 性 ;公 司 管理 层 的 领 导 能 力和 执行 能 力; 公 司在 资源 、 技术 、 品牌 方 面 的核 心竞 争 力; 公 司企 业 文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7 化 、 治 理结 构度 等 。最 后 由基 金经 理 结合 定 量和 定 性 研究 以及 实 地调 研 ,筛 选 出 行业增长空间广阔、 发展布局合理 、 基本面 健康、 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 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 资 本 市场 日 益国 际 化的 背 景下 , 通过 研 判债券 市 场 风险 收 益特 征 的国 际 化 趋 势 和 国内 宏观 经 济景 气 周期 引发 的 债券 收 益率 的 变 化趋 势, 采 取自 上 而下 的 策 略 构 造 组合 。债 券 类品 种 的投 资, 追 求在 严 格控 制 风 险的 基础 上 获取 稳 健回 报 的 原则。 (1 )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 过 宏 观 经济 分析 平 台把 握 市场 利率 水 平的 运 行态 势 , 作为 组合 久 期选 择 的主 要 依 据。 (2 )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和情景 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 虑 不 同 类型 债券 流 动性 、 税收 以及 信 用风 险 等因 素 基 础上 ,进 行 类属 的 配置 , 优 化组合收益。 (4 )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 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 状 况 、 信用 等级 状 况、 流 动性 指标 等 因素 , 选择 风 险 收益 配比 最 合理 的 个券 作 为 投 资 对 象, 并形 成 组合 。 本基 金还 将 采取 积 极主 动 的 策略 ,针 对 市场 定 价错 误 和 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 根据基金申购、 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 进行流 动性管理, 确保基金资 产的变现能力。 4. 权证投资策略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8 本 基 金 将因 为 上市 公 司进 行 增发 、 配售 以 及投资 分 离 交易 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等 原 因 被动 获得 权 证, 或 者在 进行 套 利交 易 、避 险 交 易以 及权 证 价值 严 重低 估 等 情 形 下 将投 资权 证 。本 基 金进 行权 证 投资 时 ,将 在 对 权证 标的 证 券进 行 基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 合 股价 波动 率 等参 数 ,运 用 数 量化 期权 定 价模 型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价 值, 从 而构 建 套利 交易 、 避险 交 易组 合 以 及合 同许 可 投资 比 例范 围 内 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5% +上证国 债指数收 益率×25%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 因此在业绩比较基 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7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市场 中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 沪深 300 指数由中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的 300 家公司编制而成,能够全面 反 映 市 场的 波动 , 是市 场 中风 险收 益 特征 较 好的 指 数 之一 ,因 此 作为 股 票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具有 较 好的 代表 性 。同 时 ,选 取 上 证国 债指 数 作为 债 券投 资 部 分 的 比 较基 准。 如 果今 后 市场 中出 现 更适 用 于本 基 金 的指 数, 本 基金 可 以在 征 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其它类型的基金产 品,属于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49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原 则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保 持基 金 组合 良 好 的流 动性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0 %—35%;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0 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 协议 中明 确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动 性 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1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2 十三 、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行 存 款账 户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金 的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以 基 金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机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代销 机 构 的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 的 管理 、运 用 或者 其 他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按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费 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 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 互 抵销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 其 自有 资 产 承担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3 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估 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4 济 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 一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5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基 金 合 同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或者 未能 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 人担 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 债券 和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 进 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6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 的, 过 错 的责任人 (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 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 错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技 术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 , 则属 不可 抗 力, 按 照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 因出 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 事 人承 担赔 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差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由 于 差错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 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7 (2) 差错责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错 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 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加 上 已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和 超 过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过 错 造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向 差错责任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 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 基 金资 产 中 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 责任方 未按规 定对 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 管理 人自 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向 差 错 责任 方 进行 追 索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8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59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 规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0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规定 的 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1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 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 所 发 生的 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以 及其 他 费用 不 从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 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2 十六 、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 至日 ) 资 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分红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四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8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分 红 除权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至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3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以及 该 日 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 分配 方 式、 支 付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 进 行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十七 、基金的会计 和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4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十八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其 他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其 他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5 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 明。 更 新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6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按照 《基 金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就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登 载 于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 额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的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7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8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69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明 书 或更 新 后的招 募 说 明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等 文 本文 件 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 放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 地、 基 金托 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的 网 站上 进 行查阅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 出 现 下述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暂 停 或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0 (3)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十九 、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1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 基金的申 购费率 、 降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 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2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 生 时, 成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情形 发 生 时 , 应当 按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3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 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 或者 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为 依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因 共 同 行 为 给基 金 财 产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4 1. 不可抗力; 2.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 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 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金合同 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 的 扩 大; 没有 采 取适 当 措施 致使 损 失扩 大 的, 不 得 就扩 大的 损 失要 求 赔偿 。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基 金 财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 一、 争议的处 理 对 于 因 基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应尽 量 通过 协 商、 调解 途 径解 决 。不 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 调解 解 决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5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 二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 金 合 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事 人 之间 、 基金 与 基金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义 务 关系 的 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加 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 授 权 代 表签 字, 在 基金 募 集结 束, 基 金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并 获 中国 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效 。基 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 生效 之 日起 至 该 基金 财产 清 算结 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6 二十 三、其他事项 本 基 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 事宜 , 由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各 方 按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规 定 协商解决。 二十 四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 据基金销 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 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7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 计 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 律 法规 规定的期 限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8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79 (7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0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1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各 方的 权 利 义务 以 本基 金 合同 为 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 产账 户 名 称 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及 其合 法 授 权 代表 组 成。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 b) 更换基金管理人 ;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 d)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e)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f) 变更基金类别 ; g)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h)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k)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2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g)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h)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会 议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3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4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开 会、通 讯方 式开 会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 人规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5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注 册登 记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B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D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6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7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8 ③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网络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其 代表 进行授 权或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89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③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0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1.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1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付。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2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 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 扣除。 2. 上 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3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和 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4





在 有效 管理 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超 过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及基 金资 产的 长 期 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 包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60 %—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35 %;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c)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5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f)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 —35%;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n)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6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 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o)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履行 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 承销证券; b)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f)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7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g)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8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99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4.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0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 方式或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1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2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3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基 金合 同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