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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宝元(202101)

南方宝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 



南 方 宝 元 债券 型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内容截止日 :2012 年 3 月 20 日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 重要提示 南 方 宝 元 债 券 型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42 号 文和证监 基金字 【2002】55 号文批准 公开发行。 根据当时 生效的法 律法规, 本基金于 2002 年9 月20 日成 立。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本基 金管理人 ” 或“ 基金 管理人”或 “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作了修订 并已于 中国证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网站进行了 公告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 招募说明 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20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 目录 1 、


绪言 4 2 、


释义 5 3 、基金管理 人 7 4 、基金托管 人 15 5 、相关服务 机构 20 6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46 7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与转托管 51 8 、基金的投 资 52 9 、基金的业 绩 58 10 、基金的 财产 59 11 、基金资 产估值 60 12 、基金收 益与分配 64 13 、基金费 用与税收 65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67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68 16 、风险揭 示 71 17 、基金终 止和清算 73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75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86 20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94 21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97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99 23 、备查文 件 100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 1 、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 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和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及 根据以上法 律法规修 订后的《 南方宝元 债券型基 金 基 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 2 、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南方宝 元债券型 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南方宝 元债券型 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宝元债券 型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及对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 的任何修订 和补充 发行公告或 本发行公 告:





指 《南方宝 元债券型 基 金发行公告》 及对本基 金公告的 任何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 《南方 宝元债券 型 基 金托管协议》 及 对本托管 协议的任 何修 订和补充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中 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 证监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 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基金 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





























指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 管理人: 指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 称“中 国工商银行” ) 注册登记人 :




















指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销售机构:























指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 司、 招商 银行和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销售代 理人:














指依据有关 销售代理 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 的代理机 构 个人投资者 :




















指合法持有 现时有效 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 证、 军人证、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 护照等证件 的中国居 民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成立日 :




















指基金达到 成立条件 后,基金 管理人宣 布基金成 立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




















指自招募说 明书公告 之日起到 基金认购 截止日的 时间 段,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 并存续的 不定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 发行募集 期内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单位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本基金单 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要求基金 管理人接 受投资者申 请卖出本 基金单位 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 :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向本基金管 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 原有基金 (转出 基金) 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单位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 金)的基 金单位的 行为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管 理人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本 基 金 的 所有权凭证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整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是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 准,由南 方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司 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准进 行了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达到 1 亿 元人民币 。2005 年,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2005]201 号 文批准进 行增 资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元人 民币。 目前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股 有 限公司 30% 、厦门 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中 共党员, 大学/EMBA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 行金融管理 处科员、 中国 人民银行 南京市分 行江宁支 行科员; 华泰 证券证券发 行部副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江苏省证券 登记处总 经理;华 泰证券副 总经理、 总裁 ,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张涛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博 士研究生 。 历任华 泰 证券总裁办 公室总裁 秘书、 投 资银 行一部业务 经理、 福州办 事处副主 任、 上海总部 投资 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深 圳总部副 总经 理、 深圳彩田 路营业部 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总裁 助 理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 任;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 姜健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生 。 历任南 京 农业大学教 师; 华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事处培 训教育科 科长、 投 资银行部 股票事务 部 副经理、 投资 银行一部 副总经理 、 投资 银行一部高 级经理、 投资 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 兼发行部 总经理、 资产管 理总部总 经理、 投资银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 行业务总监 兼投资银 行业务南 京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 理兼上海总 部总经理、 公司机构 客户服 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董 事会秘书、 党委委员 。 李真先生 , 董事 , 中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管 理双 学士, 高 级工程 师 。 历任 机械工业 部科技司材 料工艺处、 科 研管理处 副主任科 员、 总工 程师秘书、 科技 与质量监 督司行业 技术 处副处长;深圳 亚洲金刚石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干 部 交流) ;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 董事局秘 书处副主任、 综合部副 部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兼工 业 一部部长、 办 公室主任 ; 深圳市 通产实 业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 董事 长; 深圳会展 中心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 总经 理、 董事长;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党 委副 书记。 周建国先生 , 董事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硕 士。 历 任某 公社会计 、 团委书 记; 江 西财经学 院教师、 企业 财务教研 室负责 人、 会计系 办公室主 任 、 会计系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处 长 (副 教授) ;深圳中旅 信实业有限 公司副总经 理;深圳市 商贸投资控股公 司审计部部 长、计财部 部长, 兼任商 控实业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深 圳市商贸投 资控股公 司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 部部长; 深 圳市投资 控 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现任深圳 经济特 区房地产(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洪文瑾女士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 究生。历 任厦 门经济特区 建设发展 公司财务 部, 厦门建发集 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建发信托 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 总经 理, 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 业证券交易 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 负 责人,证券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现 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良玉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 历任南京农 业大学审 计处干部、 中国人民银 行金融管 理司主任 科员、 中国 证监会发 行 部副处长、 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党委书记 、 南方东英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 香港) 董 事会主席 。 张磊先生,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及国际 关系硕士, 注册 金融分 析师(CFA) , 获得美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书。曾工作 于耶鲁大 学投资基金 办公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新生 市场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事基金管理 及投资研 究。 历任纽约 证券交 易所国际 董事及中 国首席代 表; 现任 HCM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耶鲁大学校 务委员会 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 会成员, 纽约金融 分析师协 会会员。 周春生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历任美国 联邦储备 委 员会经济学 家、 美国加 州大学及 香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 港大学商学院教 授、中国证 监会规划发 展委员会委 员 (副局级) 、中国 留美金融学 会理事、 美国经济学 会、美国 金融研究 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北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主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财务金融学教 授, 香港大学 荣誉教授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一、 二 、 三届上市委 员会委员; 现为长 江商学院 金融教授、EMBA 和高层培训 项目学术 主任,国 家杰 出青年基金 获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 立董事,中共 党员,大学 学历,1997 年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专业研 究生 班毕业, 注册 会计师、 资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师; 历 任北京市财 政局会计 处副处长 , 北京会 计公司总经 理(正处 级) ;现任 北京兴华 会计师 事务 所董事长、 主任会计 师。 丛培国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大学 法 律系经济法 教研室助 教、 经济师 讲 师、 经济法教 研室副主 任, 美国 加州大学 洛杉矶校 区 (UCLA ) 客座教授、 北京大学 副教授; 现任北京君 佑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事务 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 ,独立董 事,本科 ,高级经 济师、注 册会 计师。历任 江苏省姜 堰税务局 副局长, 扬州市税务 局副局长, 扬州市财 政局局 长、 党组书 记 , 扬 州市人民 政府副秘 书长, 建 设银行 扬州市分行 行长、党 组书记, 财政部深 圳专员办 专员 、巡视员。 2、监事会成 员 骆新都女士, 职工监事 , 经济学 硕士, 经 济师。 历 任 民政部外事 处处长、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 本 科。 历任 熊猫电子 集团公司 财 务处财务处 长, 华泰证 券计划资 金 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稽 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 理。 周景民先生, 监 事, 工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士 (MBA ) , 经济师。 历任深 圳三九 企业 集 团三九贸易 公司职员, 深圳大鹏 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 银 行部项目经 理、 加拿大 西蒙弗雷 泽大学 工商管理学 院 MBA 学生兼助教, 广东美 的集团战 略 发展部高级 经理, 招 商局集团 中国南山 开发 (集 团) 公司研究 发展部高 级项目经 理, 深 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投资 部副经理 、 经理 ;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投资部高 级主管。 苏荣坚先生 , 监事 , 学士 学位, 高级经济 师。 历 任三 明市财政局 、 财委 , 厦门 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 厦门 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财务部 业务 主办、 副经理 , 自营业 务部经理 ; 现任 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兼财 务部总经 理。 郑城美先生, 监事, 中 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兴 业证券华林 营业部客 户经理、 研究 发展中心市 场分析师、 经 纪业务部 市场分析 师、 办公 室文秘部经 理、 南平滨江 路营业部 副总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理 、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 证券 财务总 监 兼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 苏民先生 , 职工监 事, 博士研究 生, 工 程师 。 历任安 徽 国投深圳证 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 师, 华夏证券深 圳分公司 电脑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 副总监、 市 场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务部 总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管理 部总监。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中 共党员, 大学/EMBA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 江苏省分 行金融管理 处科员、 中国 人民银行 南京市分 行江宁支 行科员; 华泰 证券证券发 行部副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江苏省证券 登记处总 经理;华 泰证券副 总经理、 总裁 ,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高良玉先生 , 董事 ,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硕 士, 经济师。 历任南京 农业大学 审计处 干部、中国人民 银行金融管 理司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 会发行部副处长 。1998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担任 副总 经理,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总裁、 党委书记 、 南方 东英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香港)董 事会主席 。 俞文宏先生, 副 总裁, 中共党员 , 工商管 理硕士, 经 济师, 历任江 苏省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 商公司部 门经理、 江苏 省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 经理、 江苏国 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郑文祥先生, 副 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 曾 任职于湖 北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 方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 司 。2000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国 债投资经理、专 户理财部副 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 金 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兼养 老金业务 部 总监,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财政部 地方预算 司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 ,2002 年 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 总监、总裁 助理、首 席市场执 行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秦长奎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南京汽车 制造厂工 程师、 华 泰证 券公司营业部总 经理、部门 总经理、总 裁助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党 委委员、 纪委委员 、南方东 英 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香 港)董事 。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为: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11 月,李怀忠 ;2003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 陈键 ;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苏彦 祝;2006 年 3 月至 2007 年 5 月, 王 黎敏;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1 月,王 黎敏、应 帅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2 月 ,应帅、 蒋峰、高 峰 ;2009 年 2 月 至 2010 年 9 月, 高峰 、 蒋朋宸 ;2010 年 9 月至 2010 年 12 月, 蒋朋宸、李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璇;2010 年 12 月至 今, 蒋朋 宸 、李璇 、应帅。 蒋朋宸先生, 北大 生物化 学硕士、 美国 哥伦比亚 大学 金 融工程学 硕士, 具有基 金从业资 格。曾担任 鹏华基金 公司基金 管理部分 析师,2005 年加入南方 基金,2008 年 4 月 至 2010 年 12 月 , 任南方 盛元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至今 , 任 南方隆元基 金经理 ; 2009 年 2 月至 今, 任南方宝元 债券基金 经理 ;2010 年 12 月至今, 任基 金天元基金 经理 。 李璇女士,清华 大学金融学学 士、硕士,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007 年加入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担任 信用债高 级分析师 。2010 年 9 月至今,担任南 方多利、 南方 宝元基金经 理。 应帅先生, 北大 光华管理 学院管理 学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曾担 任 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行业研究 员,2007 年加入南 方基金,2007 年 5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南 方宝元基 金经理; 2007 年 5 月 至今,任 南方成份 基金经理 ;2010 年 2 月至今, 任 南方宝元 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总裁高良玉 先生, 副 总裁 郑文祥先 生, 总裁助理 兼投 资总监邱国 鹭先生, 专户 投资管理 部总监吕一 凡先生、 固定 收益部总 监李海鹏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史 博先生、 投资 部执行总 监陈 键先生 。 6、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3、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证 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6、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7、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 露事项;


9、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 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11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有 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关 于遵守法 律法规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 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运作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 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 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五)基金 管理人关 于禁止性 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六)基金 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 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管理风险 、 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 确 保基 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 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内部控制制 度是指公 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 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 措施的总 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 化和展开, 是对 各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 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控制 环境、内 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 部会计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监 察稽核制 度、 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 、 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机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运作环节 。 有效性原则 。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 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必须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并 通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来实 行。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各 机构、 各部门 及各 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运 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 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 法 》 、 《金融企业 会计 制度》 、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 计岗位职 责,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包 括凭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账务 处 理程序、 基金 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 制度和程 序、 成本控制 制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 理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等。 (2)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由 风险 控制 的机构 设 置、风险控 制的程序 、风险控 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 制制度执行 情况的监 督等部分 组成。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主要包括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 易风险管理 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信息技术 系统风险 控制制度 以及岗 位分离制 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 保密制 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 理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 长,负责 监督检查 基金和公 司运作的 合 法合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 督察 长由总经 理提名, 董事会聘 任,并经 全体 独立董事同 意。 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 司监察稽 核工作。 除应当回 避 的情况外, 督 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 的调查权 。 督察长根 据履行职 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 者列席公 司董事会 以及公司 业务、 投资决 策、 风险 管理等相 关会议, 有权调阅 公 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当 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 报送工作 报告, 并在董 事会及董 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 期会议上 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 公司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 ,具体执 行监察稽 核工作。 公 司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 定了监察 稽核部门 及内部各 岗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 包括内部 稽核管理 办法、内 部稽核工 作 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 和人员遵 守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 章的情况; 检 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 和人员 执行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各项 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境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服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的 内 容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7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1、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 职 责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年三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 全措施是 否充 分的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2010 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第四次 通过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 制及有 效性报告, 表 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 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 制 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 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际先进 水平。目 前,SAS70 审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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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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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 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资 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 随机演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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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命线。


( 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 基 金投融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 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 份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对上 述事项的 监督与核 查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实 际投资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托 管协议、上 述监督内容 的约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 未能在通 知期 限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 业务执行核 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755 )82763905 传真:(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联系人:刘业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 邦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 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 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 辉 联系人:倪苏云、 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 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 城区朝阳门北 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 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 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 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 克纽曼 (FrankN.Newman ) 联系人:姜 聃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凤 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 雍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 明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 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城区 阜成门内大街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 金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 一 联系人:蔡宇洲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 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 辉 联系人:刘杰 联系电话:0535-6699663 客服电话:4008-311-777 公司网站: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8 号中融碧 玉蓝天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 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 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客服电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22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2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普大厦(邮编266071) 办公地址: 山东省 青岛市市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普大厦(邮编266071) 法定代表人:张广 鸿 客服电话:(青岛 )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 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 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4544021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 临沂市沂 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 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 玉 联系人:寇廷柱 联系电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2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 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 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 民 联系人:骆芸 电话:027-82656224 客服电话: 96558 ( 武汉) 、 40060-96558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29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 家港市杨舍 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 家港市杨舍 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 忠 联系人:姚珍珍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联系电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3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 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3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 车站大道华海 广场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 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 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3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 渝中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 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13896198104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3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 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 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宋永 成 联系电话:0755-25188371 、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961200.net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3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南城路2 号 法 定代表人:何沛 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 市道里区尚志 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 市道里区尚志 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0451-96358 网址:www.hrbb.com.cn 36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 臣 联系人: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 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3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广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 广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 军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020-96699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网址:www.gzcb.com.cn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 强 联系人: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40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 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天安国际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 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天安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 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1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 肥 办公地址:合肥市 安庆路79 号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 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 外) 、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2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 顺德区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 恒 联系人:刘伟 电话:0757-2238665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代销券商 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 善 联系人:程高峰 联系电话:025-83290834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 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 国 客 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 华 电话:021-62580818 -177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联系人:金芸、李 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魏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 河北路大都会 广场 18 、19、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 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特区 报 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 华 联系人:匡婷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 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 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 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11、12 、13、15 、 16 、18、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 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天心 区 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 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8503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联系电话:0571-85776115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 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 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 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朝阳门 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16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 春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 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 锁 联系人:梁宇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2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街239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 网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 才 联系人:方文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客服电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 中 联系人:潘锴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 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 扬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 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 联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 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中华 国际 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中华 国际 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3 号 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17-21 层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旅 大厦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 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宋志 江 联系人:杨玲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东 联系人:胥春阳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4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 阜南路166 号润安 大厦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 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 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 林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871-3577888 公司网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路紫 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 竹子林四路紫 竹七 道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ytzq.net 44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 根 联系人:许嘉行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100 号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4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立洲 联系电话:0755-25832494 公司网站:www.fcsc.cn 4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 大厦B 栋1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 世界商务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 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 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子林 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雅 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服电话:95563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 经三路15 号广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 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 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 桥北苑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 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西 区自强路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 至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 强 联系人:陈丽君 联系电话:0311-6600621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5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 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 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 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6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 花园街花园宾馆14 楼 法定代表人:凤良 志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 一热线95578, 4008888777 ,安徽 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西 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 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建国门外甲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 阁 联系人:王雪筠 联系电话:010-85679265 客服电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www.ciccs.com.cn 5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 长治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6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2 段华侨国际 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 中路2 段华侨国际 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6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杭大路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 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1602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 宁 联系人:乔骏 联系电话:0571 -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6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 信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59 号常 信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 敏 联系人:霍晓飞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全国 ), 0519-88166222 ( 常州) ,021-52574550 (上 海),0379-64902266 (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63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 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24426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北街2 号月坛 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 声 联系人:孙恺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6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8366 ,010-5832-872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6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 中山二路18 号电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 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6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69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440336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0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 民 联系人:常向东 联系电话:0471-4979037 网址:www.cnht.com.cn 7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 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联系人:李杨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7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 学 联系人:黄旭成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 杰 联系人:苏江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74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 琦 联系人:范守 卫 联系电话:024-23268079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w.stockren.com 7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 相 联系人:姜吉灵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 https://jijin.txsec.com 76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全称: 五矿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7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 情况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0755 )82763849 传真:(0755 )82763889 联系人:古 和鹏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北京天驰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朝阳 区亚运村 汇欣大厦A 座 14 层 负责人:杨 晓明


电话:(010 )84991188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传真:(010 )84990025 经办律师: 杨晓明


邓辉


查扬 ( 四) 会计师 事务所和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202 号 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 熹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陈熹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6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 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和机 构投资者 ( 法 律、 法规和有 关规定禁 止购买者 除 外) 。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1、 本公司直 销网点; 2、 经本公司 委托,具 有销售本 基金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 其他机构 的营业网 点。 (三)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在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四)申购 和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 况更改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 人必须于新 规则开 始实施 日前 的三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报刊或网 站上刊登 公告。 (五)申购 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请方式 :书面申 请或管理 人公布的 其他 方 式。 2、 申购和赎 回的确认 与通知: 当日(T 日)在规 定 时 间之前提交 的申请, 投资者通 常 可在 T+2 日 到网点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确 认情况。 基 金 发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 该申请。 申请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理公 司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 申购和赎 回款项支 付:基金 投资者申 购时, 采用 全额缴款方 式,若资 金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无效, 基 金管理人 将申购无 效的款项 退回。 基 金持有人赎 回申请确 认后, 赎回款 项将 在 T+7 日内 划往基金 持有人 (赎 回人) 账 户。 在发 生 延期赎回的 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 款处理。 (六)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约 定 1、 本基金代 销机构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 金额 均 为 1,000 元 。本基金 代销机构 首 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 的 最低金额 按照基金 管理人和 代销 机构约定的 为准。 本基金 直销网点 最低 申购金额由 基金管理 人制定和 调整 ; 2、 本基金不对单 笔最低赎回 份额进行限 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额赎回,以 基金代销 机构的约 定为准 ; 3、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申 购、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的三 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刊登 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的申购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 在扣 除相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并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 以后的 部分舍去( 四舍五入)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 理方式:本 基金的赎回 金额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按四舍 五入的方 法计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 用。 (七)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减 ,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费率 为 0.3% 。 赎 回费在 扣除手续 费后, 余额 不得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百分之 二十 五,并应当 归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 份额和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 者投资 2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 对应费 率 为 0.8%,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1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 200,000/(1+0.8%) = 198,412.70 元 申购费用 = 200,000 - 198,412.70 = 1587.30 元 申购份额 = 198,412.70/1.0168 = 195,134.44 份 例二、某投 资者投资 200 万 元申购本 基金,对 应费率 为 0.5%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01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 2,000,000/(1+0.5%) = 1,990,049.75 元 申购费用 = 2,000,000 - 1,990,049.75 = 9,950.25 元 申购份额 = 1,990,049.75/1.0168 = 1,957,169.30 份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费 = 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赎回 份额× 赎回 费率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赎 回份额- 赎回 费 例三、 某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基 金单位, 赎回费率 为 0.3% ,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是 1.016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 1.0168 ×100,000 ×0.3% = 305.04 元 赎回金额 = 1.0168 ×100,000-305.04 = 101,374.96 元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九)申购 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 投 资者在 T+2 日 (含该日 ) 后有 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 。 投资 者赎回基 金成功后 ,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自 动为投资 者扣除权 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十)暂停 申购与赎 回的情形 和处理方 式 1、 暂停或拒 绝申购的 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 ; (2)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3)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 售代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的 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 (5)当本基 金暂停申 购时,将 同时暂停 基金间 转换 的转入业务 ; (6)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 其他 暂停 申购情形; (7)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笔 申购申请会 影响到其他 基金持有人利益 时,可拒绝 该笔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 (1)到(6) 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在指定报 刊或网站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发生上述(7 )项拒绝 申购情形 时,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资者 。 发生基金合 同合同或 招募说明 书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 需要 暂停基金申 购,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在指定报 刊或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2、 暂停赎回 的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3)当本基 金暂停赎 回时,将 同时暂停 基金间 转换 的转出业务 ; (4)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 足额兑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兑付, 可兑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兑 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兑付, 并以该 开放日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 赎回金额。 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选择 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 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 基金赎回,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 经 批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 定报 刊或 网站上刊 登暂停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加转 出申请总数 扣除申购 申请加转 入申 请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对 基金的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回 申请, 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 请 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 可延迟至 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 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有优先 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但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 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付 时,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指定 报刊或 网站、 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 在 3 个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内刊登公 告, 并说 明有关处 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报刊或 网站上进 行公告。 (十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第二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应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报 刊或网站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或网站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可将重复 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 为每月一 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报 刊或 网站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 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直销 机构和 部分 代销 机构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转换费的 相关规定 详见2007 年 8 月30 日发布的 《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在 部分代销 机构开展 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08 年 3 月11 日发布的 《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基金转 换业务规 则的公告 》和 其他有关基 金转换公 告。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 下的 非交易过户。 其 中继承是 指基金持 有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金单位 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捐 赠只受理基 金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单位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 法执 行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单位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 必须提供相 关资料。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按《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管理 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基金持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金申 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 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单位的转 托 管。 办理转托 管业务的 基金持有 人需在 原销售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管 转出手续 后可以到 其 新选择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管 转入手续。 对 于有效的 基金转托 管申请, 基 金单位将 在办理转托 管转入手 续后转入 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网点)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8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开 放式债券 型基金, 以债 券投资为 主, 股票 投资为辅, 在保 持投资组 合低风险 和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 下,确保 基金安全 及追求资 产长 期稳定增值 。 (二)投资 方向 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物 为国内依 法公开发 行的各类 债券 、 股票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作 为债券型 基金, 本 基金主要 投 资于各类债 券, 品种主 要包括国 债、 金 融债、企业 债与可转 换债券。 债券投资 在资产配 置中 的比例最低 为 45% , 最高为 95% ;股票 投资在 资产 配置中的 比例不超 过 35%。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 取自上而 下的投资 策 略对各 种投资工 具进 行合理的配 置。 在风险与 收益的匹 配方面, 将信 用风险降 到最低, 并 在良好控 制利率风 险与市场风 险的基础 上为投资 者获取稳 定的收益。 总体投资策 略包括以 下三个层 面: 1、 根据对宏观经 济走势以及 国家的财政 政策与货币 政策的分析,确 定资产配置 指导原 则。 本基金以国 内外的宏 观经济走 势与国家 的财政与 货币 政策方向为 出发点, 采取 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 评 估未来投 资环境的 变化趋势。 在 宏观 经济方面, 本基 金将密切 关注经济 运行 的质量与效 率, 把握领 先指标 , 预测未来 走势; 对 于 国家推行的 财政与货 币政策, 本 基金将 深入分析其 对未来宏 观经济运 行以及投 资环境的 影响 。 作为债券型 基金, 本基 金将重点 关注 未来的利率 变化趋势, 因此, 对宏 观经济运 行中的价 格指数与中 央银行的 货币供给 与利率政 策研判将成 为投资决 策的基本 依据,为 资产配置 提供 具有前瞻性 的指导。 2、 依照收益率与 风险特征对 不同市场以 及不同投资 工具的投资比例 进行合理的 配置, 并随投资环 境的变化 及时作出 调整 在深入分析 投资环境 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 依照收益 率 与风险特征 进行资产 配置, 确定 投 资组合,并 随投资环 境的变化 作出及时 的调整, 其中 主 要考虑到 了以下几 个方面的 配置: (1)市场:对于 银行间债券 市场和交易 所债券市场 的债券投资比例 ,将根据两 个市场 债券到期收 益率的变 化以及流 动性的情 况进行调 整。 (2)品种:在保 证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 对各类债券进行 合理的配置 。本基 金设立之初, 根据我国 债券市场 的现状, 将 主要投资 于较为成熟 且流动性 较好的国 债与金融 债市场。 随着 未来企业 债与可转 债的发 展, 本基金 将 逐渐加大其 投资比例。 对于企业 债, 本 基金将专注 于投资级 别的为 AAA 的优质 债券, 以期在 将信用风险 降到最小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的收益; 对于可 转债, 本基金 将在评估 其偿 债能 力的 同时兼顾公 司的成长 性, 以期通过 转换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条款的效应 分享因股 价上升带 来的高收 益。 (3)期限:本基 金将在短期 、中期、长 期债券的投 资品种中进行投 资组合,在 对未来 利率走势的 预期之下 做好久期 和凸性管 理,以控 制利 率风险。 (4) 固 定利率债 券与浮动 利率债券 : 利 率的上升 将是 债券投资面 临的一个 主要的风 险, 除去以上提 到的配置 措施之外, 本基金将 合理配置 固 定利率债券 与浮动利 率债券的 比例, 对 于未来加息 的可能, 采取 增持浮息 债和加大 中短期债 券投资以及 逆回购等 投资策略 规避利率 风险。 3、 采用多种投资 手段,把握 市场上的无 风险套利机 会,并利用杠杆 原理以及各 种衍生 工具,增加 盈利性, 控制风险 在实现有效 资产配置 的基础之 上, 本基金还 将通过如 下的投资手 段以增加 盈利和控 制风 险: (1)通过已具备 国债承销资 格的承销商 积极参与一 级市场招标,以 获取一、二 级市场 间的差价。 (2)利用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现券 存量进行国 债回购所得的资 金积极参与 新股申 购和配售, 以获得稳 定的股票 一级市场 投资回报 。 (3)把握市场上 出现的无风 险套利机会 :如利用银 行间市场与交易 所市场之间 同一券 种收益率的 差异,以 及中央银 行进行公 开市场操 作 时 引起的收益 率变化等 等。 (4) 在对未来 利率走势 形成预 期的基础 上, 利用回 购 等手段提高 资金和债 券使用效 率, 放大盈利。 (5)利用未来可 能推出市场 的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 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 避利率 风险。 (四)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75%交易 所国债指 数+25% ( 上证 A 股 指数+深证 A 股指 数) ” 为业 绩比较 基 准。 之所以采 用这一业 绩比较基 准, 是因为 本基金是 一只在保持 投资组合 低风险和 充分流动 性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 安全及追 求资产长 期稳定增 值 的债券型基 金, 在中国 目前的金 融市场 上,我们认 为上述加 权指数的 流动性及 风险收益 特征 与 宝元基金 具有较强 的可比性 。 (五)投资 限制 为维护基金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基金 禁止从事 下列 行为: 1、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 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名下的 资金买 卖证 券; 3、 动用银行 信贷资金 从事证券 买卖; 4、 将基金资 产用于担 保、资金 拆借或者 贷款; 5、 从事证券 信用交易 ; 6、 以基金资 产进行房 地产投资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7、 从事可能 使基金资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 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 与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管 理人 有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 9、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 行为来操纵 和扰乱市 场价格; 10 、 进行 高 位接盘、 利益输送 等损害基 金持有人 利益 的行为; 11 、 通过股 票投资取 得对上市 公司的控 制权; 12 、 因基金投资 股票而参加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的、与 上市公司董事会 或其他持有 5%以 上投票权的 股东恶意 串通,致 使股东大 会表决结 果侵 犯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 法权益; 13 、 证券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六)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 (七)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 确 性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2012 年4 月11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净值 表现和投资 组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16,079,274.21 24.09 其中:股票


416,079,274.21 24.09 2 固定收益投 资


1,224,639,947.18 70.90 其中:债券


1,224,639,947.18 70.9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787,793.40 1.49 6 其他资产


60,681,664.84 3.51 7 合计





1,727,188,679.6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22,036,441.42 1.60 C 制造业 241,933,694.20 17.52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C0 食品、饮料 126,339,308.08 9.15 C1 纺织、服装 、皮毛 19,756,116.15 1.43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7,620,269.40 0.55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4,078,395.75 0.30 C6 金属、非金 属 - - C7 机械、设备 、仪表 58,395,081.94 4.23 C8 医药、生物 制品 25,744,522.88 1.8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 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4,060,888.30 1.02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6,460,165.56 1.19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15,092,579.20 1.09 I 金融、保险 业 68,944,776.01 4.99 J 房地产业 27,504,749.52 1.99 K 社会服务业 10,045,980.00 0.73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16,079,274.21 30.1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1,182,335 44,101,095.50 3.19 2 000858 五粮液 981,867 32,205,237.60 2.33 3 600519 贵州茅台 144,320 27,897,056.00 2.02 4 600036 招商银行 2,062,322 24,479,762.14 1.77 5 601088 中国神华 869,974 22,036,441.42 1.60 6 600000 浦发银行 2,408,420 20,447,485.80 1.48 7 600517 置信电气 1,200,000 17,652,000.00 1.28 8 601669 中国水电 3,437,870 14,060,888.30 1.02 9 601601 中国太保 653,874 12,560,919.54 0.91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200,000 12,000,000.00 0.8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48,410,000.00 3.50 3 金融债券 300,591,100.00 21.76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41,160,000.00 17.46 4 企业债券 774,512,847.18 56.07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01,126,000.00 7.32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24,639,947.18 88.6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80007 11 渝城投债 600,000 61,302,000.00 4.44 2 080216 08 国开 16 500,000 53,145,000.00 3.85 3 1101018 11 央票 18 500,000 48,410,000.00 3.50 4 126011 08 石化债 500,000 46,165,000.00 3.34 5 122065 11 上港 01 400,000 41,804,000.00 3.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 况。 本基 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除五粮 液 (000858) 外, 没有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 罚的情况 。 根据 2011 年 5 月27 日 宜宾 五粮液股份 有限公司 (下称: 五粮液, 股票代码:000858 ) 《 宜宾五粮 液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 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 处罚决定 书>的公 告》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决定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 关规定, 就五粮液 (1)关于四 川省宜宾 五粮液投 资(咨询 )有限 责任 公司对成都 智溢塑胶 制品有限 公司在亚 洲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证券投 资款的 《 澄清公告》 存 在重大遗漏; (2) 在中 国科技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的 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 不及时、 不完整; (3)2007 年年度 报告存在 录入差错 未及时 更正; (4 ) 未及时披 露董事被 司法羁押 事项等, 对五 粮液给予警 告,并处 以 60 万元 罚款。 基金管理人 对上述股 票的投资 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公司 制度的要 求。 8.2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47,452.8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8,810,329.1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203,354.96 5 应收申购款 20,527.91 6 其他应收款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681,664.8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601669 中国水电 14,060,888.30 1.02 网下新股锁 定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9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4) ( 1 ) - (3) ( 2 ) - (4) 2002.9.20-2002.12.31 0.50% 0.06% -4.18% 0.30% 4.68% -0.24% 2003 年 7.10% 0.25% 1.24% 0.31% 5.86% -0.06% 2004 年 1.09% 0.42% -8.00% 0.40% 9.09% 0.02% 2005 年 10.47% 0.35% 8.65% 0.36% 1.82% -0.01% 2006 年 56.85% 0.64% 25.06% 0.36% 31.79% 0.28% 2007 年


51.91% 0.91% 19.51% 0.58% 32.40% 0.33% 2008 年 -16.72% 0.66% -13.28% 0.72% -3.44% -0.06% 2009 年 18.34% 0.58% 17.39% 0.47% 0.95% 0.11% 2010 年 4.91% 0.45% -0.67% 0.37% 5.58% 0.08% 2011 年 -3.82% 0.39% -1.62% 0.33% -2.20% 0.06%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 今 184.81% 0.55% 44.19% 0.45% 140.62% 0.10%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10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 构成 是指购买的 各类证券 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 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财产净 值 基金财产净 值是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 基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 和证 券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基 金的名义 开 立银行间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开立 的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代理 人、 注册 登记人 自有的资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本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 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本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 和收益,归 入本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 行清算的, 本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4、 非因本基 金财产本 身 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强制执 行。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 依据 经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 真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误后 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 )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 权,从配股 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按收 盘价高于 配股价的 差额估值 。收盘价 等于 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 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 净 值计价错误 实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行 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 的责 任方;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12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按有关规 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 择现金分红 方式或分红 再投资的分 红方式,投资者 选择分红的 默认方 式为现金分 红; 3、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4、基金当期 收益应先 弥补上期 亏损后, 才可进 行当 期收益分配 ; 5、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 次,但若成 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 行收益 分配,年 度分配在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 成;


6、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7、 每一基 金单位享 有同等分 配权。 (四)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和公 告 基金收益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 、基金净 收益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 式等 内容。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基金托 管人 核实后确定 并公告。 (五)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承担 。 (六)红利 金额的处 理方式 红 利金 额按权 益登 记日 有效份 额以 当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为 基准计 算并 扣除 相应的 费 用,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分舍 弃,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13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证券交 易费用; (4)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持 有人大会 费用; (6)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和 律师费; (7)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2、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75%的年 费率计 算, 具 体计算 方法如下: H=E ×0.75% ÷365 H 为每日应付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 首两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 金托管人托管 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1.75 ‰的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1.75‰÷365 H 为每日应支 付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每日计算, 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上述( 一)中 3 到 7 项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3、不列入 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其他具体不 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依据中 国证监会 有关 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磋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 费,下调前 述费率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 告。


( 二) 其他费 用 本基金其他 费用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的 各类纳税 主体,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 果基金成 立少于 3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 聘请普华永 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及其具有 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对 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 基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在五 个工作日 内公 告。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本 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 定时间内, 通 过指定报 刊和网站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六 个月结 束 之 日起四十五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募集情况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结果 编制基金 募集 情况公告, 并在 募集期结 束的次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将 前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 料。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九十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 起六十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八)临时 报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即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 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重大事 件包括: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4、更换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 名称、 住所 发生变更;


6、基金 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 生变更 ;


7、基金 募集期延 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 超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诉讼;


12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 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 、基 金收益分 配事项;


16 、管 理费、托 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计提 方式 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 金份额净 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 百分 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19 、变 更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20 、基 金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21 、开 放式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 生变更;


23 、开 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开 放式基 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25 、开 放式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6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前三 十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 开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召 集人 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十)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报刊 或网站 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二)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招 募说明书 公布 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16 、风险 揭示 (一)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 变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营 好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 信用风险。主 要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风 险,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 不抵债,债 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 关的风险, 单一 的久期指 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的利 率风险) 互 为 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下 降时, 基 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之前 较少的收 益率 。 9、 波动性风 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 于可转债 的投资中, 具 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 格受到其 相对应股 票价 格波动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还有 信用风险 与转股风 险 。 转股风险指 相对应股 票价格跌 破转股 价,不能获 得转股收 益,从而 无法弥补 当初付出 的转 股期权价值 。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 本基 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 此本基金 可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 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 性较大, 在市 场下跌时 经常 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 的情况, 如果 在这 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 金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面 临流动性 风险。 另 外, 固 定受益证券 相对于股 票而言, 市场 的流动性 较低, 从 而使投资者 在买卖证 券时, 较难获 得合 理的价格或 者要付出 更高的费 用。 对于个 别证券, 买 入价与卖出 价之间的 价差是反 映流动性 的重要指标 。 (四) 相 对风险与 绝对风险 对于证券投 资的风险 衡量上, 还 应该区分 相对风险 与 绝对风险。 绝 对风 险主 要是指上 面 已经提到的 各种风险, 由 于这些风 险的存在, 投 资者 可能会承担 资本损失。 而 相对风险 主要 是指 基金收 益所对应 的风险。 固定 收益投资 虽然有着 较低的风险, 但 其收益也 比较低, 所以 其相对风险 可能并不 低于股票 投资。 (五) 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17 、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予公 告并组 织清 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必 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2)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清 算小 组可以聘请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资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清 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资 产; (2)清算小 组对基金 资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价; (4)对基金 资产进行 变现; (5)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6)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7)进行基 金剩余资 产的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清算小 组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4、基金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清 算费用后, 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5、基金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 出的清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由清 算小组公 告。 6、基金清 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按照国家 有关 规定保存。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本基 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合 同发售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件。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 合同的规定 运用并管 理基金资 产;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2)依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 费、其他法定收 入和法律法 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约 定收入; (3)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4)监督本基金 的托管行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 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管机构, 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5)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6)发售基 金份额; (7)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代理 人,对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 (8)委托其 他机构担 任注册登 记人,担 任注册 登记 人,更换注 册登记人 ; (9)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代 表基金行使 因运营基金 资产而产生的股 权、债权及 其他权 利; (10 )以自 身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法律 规定及本 基金合同 制定或决 定基 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2 ) 在基金 存续期内 , 依据有 关的法律 法规和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 暂停受 理申购、 赎 回申请; (13 )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 托管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 ; (14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4)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资 产分别设账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编制 财务会计报 告及基 金报告。 (5)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 (6)设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备 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 业务; (7)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 立, 保证不 同 基金在资产 运作、 财务 管理等方 面相互 独立; (8)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资产为 自己及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外的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 人运作基金 资产; (9)办理与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10 )依 法 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1 )按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12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3 )按照 有关的法 律法规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理并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 款项; (16 )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7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8 )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9 ) 确保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 定的时间内 发出; 保证 基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件; (20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2 )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3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24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但 不承担连 带责 任、赔偿责 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的规定 持有并保 管基金资 产; (2)依据本基金 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其他法 定收入和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约定收入 ; (3)依据有关法 规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认为 基金管理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 利。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依法持 有基金资 产; (3)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基 金资 产; (4)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有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资 产托管事 宜;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资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资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算 , 分 账管理 ,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资产;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8)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 立基金托管 专户和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 人及基 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基金 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 交割,执 行基金管 理人的划 款指令, 并负 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来; (9)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0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11 ) 采用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本基金 份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回 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 同 等有关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 ) 采用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管 理人用以 计 算本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 回 的方法符合 本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 的规定; (13 ) 采用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 基金投资 和融资的 条件符合本 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定; (14 ) 按规定出 具基金托 管情况的 报告, 复核基 金业 绩报告, 并报银 行业监管 机构和中 国证监会; (15 )在定 期报告内 出具基金 托管人意 见; (16 )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7 )按规 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8 ) 依基金管 理人指令 或有关规 定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和赎 回款项自 基金托管 专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和银行业监 管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2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 失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但 不承担连 带责 任、赔偿 责 任及其他 法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4 )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25 )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每份基金 份额代表 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利


(1)分 享基金财 产收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 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 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注册登记人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8)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义 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规定的 费用; (3)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5)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 务。 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 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 响的 事项 ; (6)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 事项。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变 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本 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 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变更; (4)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 开 会时间、 地点 由基 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 在基 金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 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不含10% )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 (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应当至少提 前三十日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 碍、干扰 。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少 提前三十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或网 站公告会 议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 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审 议事项、 议事程序 、表决方 式;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代理投 票委托书 送达时间 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6)会者须 准备或履 行的文件 和手续; (7)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四)会议 的召开方 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 人确定。但 决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事宜 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条 件 (1)现场开 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当大 于在代表 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不 含 50%);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 权委托代 理手续完 备, 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 集人可 另行确定 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应 在 1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变。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2)通讯开 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举行: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 召 集人 在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 面表决意见 ;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占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不 含 50%);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提 交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未达 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 (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 日后), 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变。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仅限于本基 金合同第 四部分 “一 、召 开事由 ”中所 指的关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3)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持 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 不含 10% )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大 会 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 临时提案 只适用 于现场方式 开会) , 临时 提案最 迟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 前 1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时提 案应当最迟 在大会召 开日前 10 日公告; (4)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包 括临时提 案 ) , 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下原 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涉及 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 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 出决定 。 如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出决 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如果 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 变更,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1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10 日 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 公证机构 的监督 下形成大会 决议。 基金管理人 召集大会 时,由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主持 ;基金托管 人召集大 会时,由 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不 含 10%)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召 集大会 时, 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不含50% ) 多数 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有 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 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第二日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监 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不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 (不含 2/3 ) 通过方可 作出。 涉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 人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 式、终止基 金合同的 合同变更 必须以特 别决议的 方式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5、 对于通讯开会 方式的表决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无效表 决。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 两名代 表与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三名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没有 怀疑, 而出席 会议的 其他 人员 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 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 清点, 大会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 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至 少一种 指 定报刊或网 站公告。 三、基金合 同的变更 和终止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本基金合 同的变更 应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自批 准之日 起生效。 但如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 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 或者 基金合同的 变更不涉 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 或者 基金合同 的变更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可不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 公布,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1、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2)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 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2、基金合同 终止时, 基金管理 人应予公 告并组 织清 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四、争议的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因基金合 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 的,可向基 金管理人 注册地人 民法院起 诉。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和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 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 售代理人 处, 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 所公 告文本的内 容完全一 致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 6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人 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业务 ; 国 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 兑、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 销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 兑付政府债 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 算业务(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 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 业年金 受托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管 理服务 ; 开放式 基金的注 册登记 、 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 ; 发 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 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 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务; 经国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 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 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投资范 围、 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核算、 基金 价格 的计算方法、 基 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费 用的支付 、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账和赎 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等行 为的合法 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要求 其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确认 并以书面形 式给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二)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 否及 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是否妥善 保管基金 的 全部资产、 是 否及时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向注册 登记人支 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可定期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理 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擅 自挪用基 金资产、 因托 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 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 状态的,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方式要 求托 管人予以纠 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 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关法 规的规定 ,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限期纠 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 本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 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 产的保管 (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 依法持有 基金财产 ,应安全 保管所收 到基 金的全部资 产。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自有 资 产。 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设立独 立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的账户。 本基 金财产与 托管人的 其他资产 及其他基 金 的资产应该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 失。 对于基金申 (认) 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 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 达 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二)基金 合同生效 时募集资 金的验证 基 金募 集截止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督促注册 登记人应 将募得的全 部资金存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指 定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 具基金资产 接收报告 。 (三)投资 人申购资 金的归集 和赎回资 金的派发 基金申购 、 赎回的 款项采用 净额交收 的结算方 式 。T+3 日的赎回款 与 T+3 日申购款 进行 轧差净额交 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申购资 金是否到 账, 对于未 准 时到账的资 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催收 。 因投资者赎 回而应划 付的款项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进行 划付。 (四)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该基金托 管专户是 指基金托 管人在集 中托管模 式 下,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 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托 管人和管 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银行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 理的通知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 及银行 业监管机 构、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的其他 规定。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六)债券 托管乙类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 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进 行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 由基金托 管人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开设债券托 管乙类账 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查询及 资金的清 算。 2、同业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 户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国 外汇交易中 心和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 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管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 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 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 本。 (七)基金 资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 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 或交 易所登记结 算公司或 其他的代 保管库中。 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保存。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托管 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责 任。 (八)和基 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投资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合 同原 件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保管期 限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执 行。 与基金资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根据基金 的需要以 基金 的名义签署 。合同原 件由托管 人保管。 四、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与复 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后, 签名、 盖 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传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会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 对象为基 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 银行存款本 息等资产 。 2、估值方法 本 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B、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C、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A、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B、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C、 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从配 股除权日起 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高于 配股价,按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 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 估值为零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4)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 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 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可能导 致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行 政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四)基金 账册的建 帐和对帐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成 立后, 应按照 约定的记 账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独 立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切实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错 账的 原因,影响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帐册为 准。由此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五)基金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分别编 制。 需要对外公 布的报表, 应在相互 核 对一致的基 础上,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发 布。月度 报表 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 了后 5 日 内完成; 年中报表的 编制,在 每一会计 年度前六 个月结束 后 20 日内完成; 年终报表 的编制, 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 束后两个 月内完成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设立 募集期结 束 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 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过户与 注册 登记人负责 制定。 基金过 户与注册 登记 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保 管义务。 六、争议的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 解决的, 可以在有 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通过 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七、托管协 议的修改 和 终止 (一) 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新 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二)发生 以下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其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规 定的基金 终止事项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20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和修 改相关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或打印交 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交易且有 定制的投 资者寄送 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及地 址等 ) 不详的 除外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服等途径申 请/ 取 消对账单服 务。 3、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电子 邮件对账 单及 月度、季度 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以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者定期 发 送。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服等途径 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www.nffund.com),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 基金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 开户 证件号码 和 查询密码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 账 户查询”栏 目,可享 有基金交 易查询、 账户查询 和基 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获取 本 基金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基金 公告、业 绩 报告和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 各类最新资 料。 3、网上交易 服务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 网上交 易” 系统办 理 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 定 投、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等业 务。 有关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站 “ 自助答 疑” 栏目, 选 定咨 询问题 的类型如 账户类、 交 易 类、 网上查询/ 交 易、 服务类 、产品介绍 、金融知识 等并输入要咨询 问题的关键 词,便可自 助进行相关 问题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上客户 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 基金管 理人网站 通过 “在 线客服” 办 理 业务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投诉 和 建议、资料 修改、信 息 定制等 业务。 (二) 投资者通 过手机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 基金管理人 最 新的 理 财资讯, 办理各项 基金查询 和 基金 交易业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体规则 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 网站相关公 告。 三 、信息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务中 心 (400-889 -8899) 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 基 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 邮件或手 机 短信定期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可 定制的 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 :基金份 额净值、 电子邮件 对账单 、基 金周刊。 2、手机短信 :基金份 额净值、 手机短信 对账单 、 理 财专刊(彩 信) 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 者及时得 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各项服 务, 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联 系信息。 投 资 者可通过以下5 种 方式进行联 系信息(包 括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固 定电话、电 子邮箱等) 的变更: 1、 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网站 “账户查 询” 或 “网上 交易” ( 仅限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投资 者) 系统自助修 改联系信 息。 2、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400-889-8899 转人 工座席修改 。 3、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 理人客服 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 请。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4、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 站“在线 客服”在 线提交 修改 申请。 5、通过销售 机构提交 账户资料 变更业务 申请。 五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 自助语音 服务: 提供7 ×24小 时基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询 服务。 2、 人工座席 服务: 提供 每周七天 , 每日不 少于8小时 的 人工座席服 务 (法定节 假日除外 )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 务投诉及建 议、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 务。 3、 电话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 人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交易系 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交易 撤单、 交 易密码修 改 、 信息查询和 投资者该 直销账户 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 回、 转换及 分红方式 变更等业 务。 有关基 金电话交易 的具体业 务规则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 线、 在线客服 、 书信 、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 售机构网 点柜台等 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 管理 人和销售网 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21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标


题 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 300 基金增加 邮储银行为代 销机 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网上 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2-3-1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基金获配 11 闽高速(122117 ) 公告 2012-3-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基金获配 12 鞍山城投债(1280027 )公告 2012-3-12 南方基金关于开展 农行卡网上直 销费率优惠的 公告 2012-3-6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 深成基金增加 国信证券为代 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2-2-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21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增加五矿证 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2-2-20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 现金增利基金 B 级增 加中国民生 银行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2-2-1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齐鲁证券网上 交易 系统网上委托申购 及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2-2-13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2-1-20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 金分红 公告 2012-1-11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 南方基金名义 进行的非法证 券活 动的提示 2012-1-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在华夏银 行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 华西证券为代 销机 构并开通定投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2-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 德邦证券为代 销机 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网上 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2-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基金 2011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公告 2011-12-31 南方基金关 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 “2012 倾心回馈” 基金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1-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中国农业银行 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1-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浙商银行网上 银行 与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邮储银行网上 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深圳发展银行 网上 银行与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平安银行电子 渠道 与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华夏银行网银 申购 费率与网银定投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汉口银行电子 渠道 申购费率与定投申 2011-12-29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东莞银行网上 银行 与定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1-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 中信万通证券 为代 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1-12-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北京农商银行 网上 银行、电话银行等 电子渠道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1-12-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21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增加顺德农 村商业银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1-12-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21 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徽商银行为 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12-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江苏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1-12-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21 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增加大连银行为 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11-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21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增加河北银 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11-1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 华安证券网上 申购 费率及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11-7 南方宝元债券型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1-10-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16 只基金参加 广州 银行网上银行申购 及定 投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1-10-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南方稳健等 21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增加广州银 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1-10-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加 浙商证券电子 渠道 申购及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9-23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 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本招募 说明书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南方 宝元 债券 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23 、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南方宝 元债券型 基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南方 宝元债券 型基金基 金合同》 (三) 《南方 宝元债券 型基金托 管协议》 (四)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管理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书 (六)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二 年 四月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