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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全球(118002)

易基全球: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易方达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区 情侣 路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体育 西 路189 号城 建大 厦25-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2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娟 联系电 话: (010 )66594909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 办法》 (以 下简 称《 试行 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 法 〉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易 方达 标 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易方 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 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 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合 法权益 的 原 3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 的 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标 普全球 高 端 消费 品 指数 成 份股及 备 选 成份 股 ,也 可 以投资 于 其 他股 票 及 股票 存 托凭 证 、 股 票型 基 金; 政 府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及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国 际 金融 组 织发 行 的 固 定收 益 类 证券; 银 行 存款 、回 购 、短 期 政府 债 券与 货币 市 场基 金 等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 金 融衍 生 产品 ; 以 及 法律 、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及 股票 存托凭 证的 资产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其 中投 资标普 全 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成份 股 及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及 股票 存托 凭证 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股 票 库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备 选 成份 股 股票 库 等各投 资 品 种的 具 体 范围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 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 具 体范 围 予 以更 新 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上 述 投资 范 围对 基金 的 投资 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A、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 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款 可 以 不受 上 述限 制 。 本 款所 称 银行 应 当是 中 资商 业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 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但 标的 指数 成 份 股不受 此限 。 (3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 5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10%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 发行总 量 ,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前 项 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 当合并 计 算 同一 机 构境 内 外上市 的 总 股本 , 同时 应 当一并 计 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前 项 非 流动 性 资产 是 指法律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流通受 限 证 券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资产。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 外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30 个 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 商业措 施减 仓 以 符合 投 资比 例 限制 要求 。 中国 证 监会 根 据证 券市 场 发展 情 况或 基 金具 体个 案 ,可 以 调整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B、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2)本 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6 终止交 易。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C、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 (2 )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D、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7 (2)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 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6)基 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售 出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 项 比 例限 制 计算 , 基金因 参 与 证券 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 交 易而 持 有的 担 保物、 现 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3、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 为 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除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 财 产不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 向其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13 ) 买卖 与 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 东或者 与 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14)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5)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6)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7)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 (1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活 动。 为 对 基 金禁 止 从事 的 关联交 易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 借贷 、 回购 交 易之 交易 对 手作 出 监督 。 监 督 范围 并 不包 括 一般 证 券买 卖之 券 商。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 易 对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金 融 衍生 品、 证 券借 贷 、回 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 交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 定 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行 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9 监督。 (二)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业务 复核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投 资顾 问 的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基 金管 理人责 成投 资顾 问 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进 行 核 对确认 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责 成投 资顾 问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投 资管 理人对 基金 财产 的 投 资运 作于估 值日 结束 且相 关数 据齐备 后 , 进行 交 易后 的投资 监控 和 报告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投资顾 问 及 其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对这 些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不作 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其 投资策 略 及 决定 ) 及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协 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10 《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 改正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11 五、基金托管人承担 的受 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受托人 职责 : 1、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按 照规 定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为 和资 金 汇 出入 情况 实施监 督 , 如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2、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境 外投 资顾问,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 应得 收入; 3、 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执 行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宜 ; 5、 确 保基 金的 额净 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6、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进行申 购、 认购、 赎回 等 日常交 易; 7、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确定 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以 受托 人名义 或其 指定 的代 理人 名义登 记 资 产; 9、 每月 结束 后7 个工 作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对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受 托 人 职责。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过 程中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损的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三)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2、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12 3、 保存 基金 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 兑 换、 收汇 、 付汇 、 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 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 据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和 基金 的财 产严 格分 开。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 三方机 构履 行 。 6、 现金 账户 中的 现金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托 管人 或其境 外 托 管人按 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付现 金、 办理 证券 登记 等托管 业务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 并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并指 定的 基金 托管 银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 额相一 致。


13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生效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 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3、 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处, 按 照 该 交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业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 人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 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忽 、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基金托 管人 将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 券的所 有权 、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括 是 否 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 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 14 金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2、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价 凭证等 的 保 管按 照 实物 证 券相关 规 定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对其 及 其境 外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责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有 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 将一份 正本 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20 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境 外投资 顾问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托 管 人 发送资 金划 拨及 其他 款项 收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 理基金 的资 金 往 来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 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 “ 授权 通知” ) , 载 明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 以下 称 “ 指令 发送 人员”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 令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 2、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还 应附 上法 定代 表人 的授权 书。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通 知 后 以电话 确认 ,授 权于 通知 载明的 时间 生效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通知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


15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是基 金管 理人 在运 作基金 财产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投 资指令 。 包 括各类 付款 指令 (含 赎回 、分红 付款 指令 ) 、 实物 债 券出入 库指 令以 及其 他资 金划拨 指 令 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指 令类 别、 款 项事 由、 支 付时 间、 到账时 间 、 币别、 金额 、账 户等 ,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及加 盖预 留印鉴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指 令 由 “授 权 通知 ” 确定的 指 令 发送 人 员代 表 基金管 理 人 用加 密 传真 的 方式或 其 他 双方 确 认 的方 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对 于 被授 权 人依 约定 程 序发 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否认 其 效 力。 但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已 经撤 销 或更 改 对交 易指 令 发送 人 员或 机 构的 授权 , 并且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确 认后 ,则 对 于此 后 该交 易 指令 发送 人 员或 机 构无 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 超 权限 发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 但未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的情 况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第 三 方机构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 指令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对 其委托 的 第 三方 机构发 送的 指令 负责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指 令传输 不 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致使 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所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指 令时 , 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基 金的证 券账 户有 足够 的证 券余额 。对 超头 寸的 指令 ,以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额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2、指 令的 确认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 基 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受指令 时, 应对 投资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是 否与 被授 权人 预留 的授权 通知 相符 等进 行表 面真实 性的 检查 ,对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 执行,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


16 (四)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正 确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令 , 致 使本 基 金的 利 益受到 损 害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除此 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 合 规指 令 对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五)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还 应附 上 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 密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 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经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后于 通知载 明得 生效 时间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 此后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基金的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指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申 购赎 回过程 和基 金 现 金分 红过 程中的 结 算 交收。 (一)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资 金汇 划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交 易成交 结果 和交 易成 交形 式 具体 办理 。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过错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赔 偿 基金所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市场操 作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超买、 超卖 等 原 因造成 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险 的,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 解决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资金 结算 前有 足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 交易 资金 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 但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没有义 务 , 17 在账户 现金 不足 的情 况下 垫付完 成交 易所 需现 金。 基金管 理人 认可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 托 管人有 权直 接从 基金 财产 的现金 账户 中扣 除其 所垫 付的现 金及 相关 的合 理费 用。 若 相应 现金 账户中 的金 额不 足,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书面 通知, 向基 金 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补足 所需现 金缺 额 , 否 则 , 基 金 托管对 基金 财产 按照 本款 第 2 、3 项约 定 享有抵 销 或 留置 权。 2、抵 销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的范 围内 ,基金 托管 人无 需 事 先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用本 协议 项下基 金 对 基金托 管人 所负 的任 何付 款义务 抵销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协议 项下 对基 金所 负的 任何付 款义 务 , 而不论 各项 义务 的付 款地 和币种 (为 此目 的,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进行 任何 必要 的货币 兑换 ) 。 3、 留置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因 本协议 而导 致 的 基金 财产 对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的所 有 债 务 在未 得到 按时 清偿 的情 况下, 拥有 留置 权。 留置 权的效 力应 持续 至在 本协 议项下 基金 财 产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债务 得以 清偿为 止。 4、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 核对 的 时间和 方式 (1)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2)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二)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 每个 开放日 的下 两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将申 购、赎 回开 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开放 式 基 金的数 据准 确、 完整 性负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款 项。 3、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 包 括电 子数据 和 盖 章生效 的纸 制清 算汇 总表 ) , 如 因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 无 法正常 发送 , 双 方可 协商 解 决处理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18 4、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按 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5、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赎 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 用账户 , 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6、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 托管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 7、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基 金托 管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 托管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 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8、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银行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全额 划出 、赎 回和 分红资 金 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 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除与投 资指 令相 同外 ,其 他部分 另 行 规定。 (三)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2 日15:00 前 , 注 册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基 金的 份额 ,并 将清 算确认 的有 效数 据和 资金 数据汇 总传 输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据 此进 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的基 金会 计处理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要求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并管理 专门 用于 办理 基金 申购赎 回 等 款项清 算的 “基 金清 算账 户” 。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算 账户 ” 间 的资 金清 算遵循 “净 额清 算、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包括 申购 资金 及基 金转 换转入 款) 与 托 管账户 应付 额( 包括 赎回 资金及 扣除 归 基 金财 产 的 赎回费 、基 金转 换转 出款 及扣除 归基金财 产 的转 换费 )的 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19 3、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在 当 日16:00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到基 金的托 管账 户, 托管 人在 资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 将 有关收 款凭 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托管 行按 管 理 人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在 当 日13:00 前 划到 “ 基金 清 算 账户” , 托 管人在 资金 划 出 后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将有 关书 面凭 证交 给基 金管理 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财 产 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境 外 托管 人 按 基 金 合同和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定 价原则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定价 。 在进 行资 产 定价时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有 权本着 诚意 原则 , 依 赖 本协 议 所约 定 的经 纪人 、 定价 服 务机 构 或其 他机 构 的定 价 信息 , 但在 不存 在 过错 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 对上 述机 构 提供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和 完 整 性 不 作任 何担保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不负 任何责 任。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 金财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以计算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后得 出的 单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 业 务指 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下 午15 :00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前 一日的 基金 估值 结果 以 双 方确认 的形 式 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估值 结 果 后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在当 日18: 00 之前 以双方 确认 的方 式 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外 公布 。基 金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20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 基 金财 产 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 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 内,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基金 管理费 和基金 托 管费 也应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基 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 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 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 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 由于 交易 机构 或 独 立价 格服务 商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以 及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 人 21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 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 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内 ,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编制 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70 日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机 构在季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在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 报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书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22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收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收益 分配 原则 的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 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审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于 收到 收益 分配 方案后 完成 对收 益分 配方 案的审 核, 并将 审核 意见 书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审 核通 过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 方案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同 时 , 对外予 以公 告;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收 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基 金托 管 人 有义务 将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相关情 况的 说明 提交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 上 述文件 提交 完毕 之日 起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且基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实施 该收益 分配 方案 , 但 有证 据证明 该方 案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的除外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 在红 利 发 放日将 分红 资金 划出 。如 果投资 者选 择转 购基 金份 额,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则 应当 进 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1、除 按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 务信 息应予 保密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不得 在其公 开披 露之 前, 先行 对双方 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任何 机构、 组织 和个 人泄 露。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除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 之外 ,不 得为 其他 目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基金 的保 密信 息, 并且 应当将 保密 信 息 23 限制在 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了 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围 之内 。但 是, 如下 情况不 应视 为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 泄 露或 公开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等监 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彼 此监 督,保 证其 履 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所有 文件 , 包 括 《基 金合 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的定 期报 告 、 临时报 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 必要的 公告 文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4、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的公 告, 必须 在至 少一 种报 纸 指定的 媒体 发布 ;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必 要,还 可以 同时 通过 其他 媒体发 布。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将基 金合 同、 首 次募 集的招 募说 明书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临 时公 告 等 文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查询 和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文本 存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 供必 要的场 所和 其 他 便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 如暂 停披 露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采取补 救措 施 。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24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于 每个 上半年 度结 束后60 日 内、 每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在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中 分别 出具托 管人 报告 。


25 十二、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包括 境外 投资 顾问费 )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人 ,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服 务费 ) 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三) 其他 费用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所 产生的 费用 ,以 及在 境外 市场的 开户 、交 易、 结算 、登记 、存 管 等各 项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基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与 指数 数据费 以及按照 26 国家有 关规 定 、 基金 合同 约定或 行业 惯例 可以 列入 的其他 费用 等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关合 同 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对于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的基 金费 用 ( 包括 基金费 用的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准 、 支 付方 式等) ,不 得从 任何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 予以 披露 。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27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负 有 保密 义 务。除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及其 中 的任 何 信息 以 任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 三方 披 露 ,基 金 托管 人 应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基 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20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正 本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投 资顾问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一般 应保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在 签 署该等 重大 合同 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协 助变 更后 的接 任人 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 记 账凭 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保存 至 少20 年以 上。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均负 有保 密义 务, 任何 一方不 得 在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公 开披 露前, 先行 向双 方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之 外 的任 何机构 或个 人 披 28 露,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9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境外 托管 代理人的选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并 与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 管理 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金 资 产 总 值和 净值。 (三) 境外 托管 人 的 选任 :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谨 慎 、 尽责的 原则 根据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第十 九条 的规 定选 择境外 托管 机构 担任 境外 托管人 。 2、基 金托 管人 应监 督境 外 托管人 ,要 求其 按照 本协 议的约 定处 理托 管事 宜。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本 款第1 项选 择了 境外 托管 人, 即 可被确 认为 充分 履行 了选 择境 外 托 管人的 义务 ,在 此种 情形 下,基 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的 破产 等 非 履约 行为 不承担 责任 。 ( 四)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六、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 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令 或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0 十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 十八、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 基 金合 同或 本托管 协 议 约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 责 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 二)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或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应就 直接 损失 进行赔 偿 ; 另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根 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违约 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1 3、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投资 或不 投资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或潜 在损 失等 。 ( 三)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 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尽力 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 四)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五) 在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过失、 故意 或欺 诈行 为的 情况下 ,因 履行 本协 议 而 被索赔 、 诉 讼、处 罚等 而产 生的 的损 失、 费 用等 (统称 “ 损失 ”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予 以补偿 并使 基 金托 管人 免受 任何 损害。 ( 六) 为明 确责 任, 在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 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即 使 该人 员 下达 指令 并 没有 获 得基 金 管理 人的 实 际授 权 但基 金 托管 人已 根 据本 协 议约 定 履 行了 必 要的 审 核程 序但 不 能发 现 的 ( 例 如基 金管 理 人在 撤 销或 变 更授 权权 限 后未 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 包 括实物 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后 同 意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未正 确 履行 复核 义 务的 相 应责 任;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据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 及 时 清算 的 ,由 责 任方 承担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及受 损 害方 造成 的 直接 损 失, 若 由 于双 方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 不 能依 据 证券 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业 务 规则 及 时清 算的 , 双方 应 按照 32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


33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 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现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签 字,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据 中国 证 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托管 协议 自 双 方签 署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 协议的 有 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34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签 字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以下 无正 文)


35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基金管 理人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人:


签订地 :


签订日 :


基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签 字人 : 签订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