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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全球(118002)

易基全球: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标 普全 球 高端 消费 品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目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8 五、基 金备 案 .............................................................. 10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1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18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19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26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2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 34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 35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36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37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六、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4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八、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5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2 二十二 、违 约责 任 .......................................................... 65 二十三 、争 议的 处理 ........................................................ 66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67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摘 要 ...................................................... 68


1 一、前 言 (一 ) 订立 易 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合 同” )的 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 易 方达 标普 全球高端 消费品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运 作, 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信 托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 次会议 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 证监会 ”)发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和2011 年6 月9 日中 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2006 年 4 月 13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发 布 的《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告(2006)第 5 号》 、2007 年 6 月 18 日中 国证监 会发 布并 于2007 年 7 月5 日 起施 行的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本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批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2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 金 合 同冲 突, 均以 本基 金合同 为准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应按 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本基金 合同 应当 适用 《基 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法 规之 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规 的修 改或更 新 导 致本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不一致 ,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 变更和 调整 。 ( 四 ) 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确认份 额和 赎回 基金 确认 份额均 以 人 民币 计算 ,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汇率变 动风 险。


3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 标 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 本基 金合 同或本 合同 : 指《 易 方达 标普全球 高 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 方达 标普全球 高 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 易 方达 标普全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 易 方达 标普全球 高 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国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为 本合同之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 投 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 机构投 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5 日/天 : 指公历 日 ; 月 : 指公历 月 ;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6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该指定的 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所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资 产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后得出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7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标的 指数 标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S&P Global Luxury Index ) ( 五)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上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最 低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 每份基 金份 额初始 面 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 明书 和 发售 公告 的规 定执 行。 ( 八)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8 四、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发 售公告 中披 露。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发 售公告 。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四)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国 家外 汇局 批准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 折算为 人民 币) 设定 基金 募集规 模上 限, 具 体限 售措 施详 见发 售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制 , 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 五)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以净 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认购 费用 ,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净认购 金 额的 5% ,具体 在招 募说明 书 和发售 公告 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及 利息 的 处 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 七)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 八)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9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发 售公 告中披 露。


10 五、基 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 基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及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决定 停止 基 金 发 售时 ,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 金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及 招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决 定停 止基 金 发 售 时 , 具 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期 限届 满 或 停止 基金 发售 之 日起 十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起 十日内 , 向 中 国证监 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 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予以 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日内 返还 投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 国证监 会 说 明原 因及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11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境 外主 要投 资市场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每个 工作 日 , 主要 投资 市场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和更 新。 基金 管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投资者 在非开 放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后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 开始办 理申 购与 开始 办理 赎回的 日期 可以 不为 同一 日。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开 始申 购或 赎回 前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12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对 该 持有人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先 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后确认 的份 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自T+3 日 ( 包括该 日 ) 起向销售 机构 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成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 申 购、 赎回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注册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投资 者已 交付 的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者T 日的 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赎回 款将 在 T+10 日 内划出 托管 账户 。国 家外 汇局相 关 规定有 变更 或本 基金 境外 投资主 要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有 变更 时 ,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将 相应 调 整; 当基 金境 外投资 主要 市场休市 或 暂停 交易 时顺 延。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13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述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提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调整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法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实 际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投资 者在 一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别计 算。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赎 回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具体 比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14 6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 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正常 情 况下 , 投 资者 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自 T +3 日起 (含 该日 )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于 开始 实施 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金 资 产 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15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开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 基金 境外 投资 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 并 可能影 响本 基金 正常 估值 与投资 时 ; (3)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 值情 况; (5)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6)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突破 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注 册登 记系 统、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全额 退回 投 资者账 户。 发 生上述 (1 ) 到(7) 、(9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2 、在如 下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拒绝 接受或 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基金 境外 投资 主 要市 场 或外汇 交易 市场 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 遇公 众节 假日,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 资, 或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发生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暂 停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 延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单个 赎回 申 请 人已被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 日 内予 以支 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确认 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其 他暂 停申 购和 赎回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时 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案,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 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 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17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18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 冻结 与质 押 (一 ) 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包 括 继 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执行 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的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行 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据生 效的 法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 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申 请人 按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 缴纳 过 户 费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 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 (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19 八、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易方 达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香洲 区情侣 路 428 号 九洲 港大 厦 4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 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他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其他 必 要措 20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 其 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 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外 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1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全 面提 供有效 的所 投资市 场 相关法 律法 规等 信息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22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境外 投 资顾 问 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的 行为 承 担责 任 ; (23)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23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 境 外托 管 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24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 清 算 机 构、 第三 方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构 、 根据 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 (21)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26 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降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7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至少提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28 (3) 授权 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 载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 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9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30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31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2 十、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有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 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33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核 准并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 通过 之日起五 日内 ,由大 会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 并 保证 不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 继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权 按照 本合 同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金 托管 费。


34 十一、 基金的 托管 (一 ) 本 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 金法 》 、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 易 方达 标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登记 、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基 金财产 的管 理和运 作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委 托符合 《 试行 办法 》 规 定 条件的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境 外资产 托管 业务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托管 人的委 托履 行其 相应 职责 。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 签署 相应的 协议 , 用以规 范基 金托 管人 与境 外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 境外 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疏忽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损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35 十二、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36 十三、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十 五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进行 披露 的情 形除外 ; 7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为投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 必要 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于 开始实 施 前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37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上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二) 基准 货币 人民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高端 消费 品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 也 可以 投资 于其他 股 票及股 票存 托凭 证 、 股票 型基金 ;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银行存 款 、 回购 、 短 期政 府债券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金 融衍 生产 品 ; 以及法 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及 股票 存托凭 证的 资产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其 中投 资标普 全 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及股 票存 托凭 证资 产的 8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 理念 高端消 费品 企业 具有 品牌 优势突 出 、 定 价能 力及 盈利 能力强 等特 点 , 长 期投 资价 值明显 。 本基金 将在 有效 跟踪 标普 全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的基 础上 , 以 量化 模型 为主 导并 辅以对 公司 基 本面的 深入 研究 , 选 择价 值被低 估的 股票 进行 适度 超配,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和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 值,分 享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企业股 票的 回报 。 (五)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以指 数化 投资 为主 , 并辅 以有 限度 的增 强操 作。 本 基金 将 以 标普 全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的 成份 股构 成 及 权重 为基础 , 并 基于 量化 模型 和 基本 面研 究进 行 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 在投 资组合 建立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适 时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力争 将投 资组合 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的 年化 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 8% 以 内,并 力求 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追求 对股 票和 股票 存托凭 证的 充分 投资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及 股票 存托 凭证的 资 38 产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不 超 过一年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基金管 理人将综 合考 虑股票 市场 的风险收 益特 征、跟 踪误 差和基金 的净 申赎情 况等 因素 ,确 定权 益类资 产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具 体配 置比 例。 2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综合 考虑 以下因 素的 基础 上 , 将 基金 资产在 高端 消费 品 各 细分 行业间 进 行配置 : 1 )各细 分行业 的成长 及盈 利预期: 高端 消费品 各细 分行业内 部竞 争格局 和市 场需求 的 变化趋 势不 同, 导致 各细 分行业 的成 长性 及盈 利能 力存在 较大 差异 。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全 球 高 端消费 品 各 细分 行业 的成 长性 、 盈 利能 力及其 未来 增长潜 力进 行分 析, 超配 成长性 好 、 盈 利 能力较 强且 未来 增长 潜力 较大的 细分 行业 。 2 )各细 分行业 对全球 宏观 经济因素 变化 的反应 :基 金管理人 将深 入分析 全球 宏观经 济 因素变 化对 各细 分行 业的 影响 , 超 配受 宏观 经济 因素 变化正 面影 响较 大或 负面 影响较 小的 细 分行业 。 3 )技术 指标: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高端 消费 品 各 细 分行 业股票价 格变 化趋势 以及 交易量 变 化等技 术指 标进 行分 析, 以此作 为行 业配 置的 参考 。 4 )各细 分行业 的相对 估值 水平:本 基金 将对 高 端消 费品 各细 分行 业的相 对估 值水平 进 行动态 分析 , 增 加相 对估 值水平 较低 的细 分行 业的 配置比 例, 降低 相对 估值 水平较 高的 细分 行业的 配置 比例 。 (2)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成长 因素 、 价 值因素 、 质 量因 素和 技术 因素等 影响 高端 消费 品 上 市公司 股价 的因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从 而对 高 端消 费品 上市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 在 此基础 上 , 高 配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 低配 价值被 高估 的股 票。 1)成 长因 素 高端消 费品 企业 由于 主要 国家与 地区 的经 济发 展水 平与需 求增 长速 度 、 品 牌知 名度与 忠 诚度、 市场 占有 率变 化、 新增产 能的 增长 、 定 价能 力、 收 购兼 并等 因素 , 呈 现不同 的收 入与 利润增 长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高端消 费品 企业 短期 与中 长期收 入与 利润 增长 率的 历史数 据以 及 研究机 构的 预期 数据 进行 分析, 并进 行同 行业 比较, 对 高端 消费 品 上 市公 司的 成长性 进行 综 合研判 ,重 点选 择未 来成 长性较 好的 上市 公司 。 2)价 值因 素


39 基金管 理人 将参 照 高 端消 费品 上 市公 司的 行业 特性 , 选择合 适的 分析 方法 挑选 价值被 低 估的上 市公 司。 采用 的方 法包括 市盈 率法 (P/E ) 、 市净率 法 (P/B ) 、 市销 率 法 (P/S ) 、 市 盈 率-长期 成长 法(PEG ) 、 企业价值/销售 收入 (EV/SALES ) 、 企业价 值/息 税折 旧摊销前 利润 法(EV/EBITDA ) 、自 由现 金流贴 现模 型(FCFF 、FCFE )或 股利 贴现 模型 (DDM )等。 3)质 量因 素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高端 消费品 上市 公司 财务 数据 的分析 , 对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能力 、 运 营质量 、 资 产质 量和 现金 流质量 等进 行综 合判 断, 重点选 择盈 利能 力、 运营 质量、 资产 质量 及现金 流质 量较 高的 上市 公司。 4)技 术因 素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股票 价格趋 势变 化和 交易 量变 化的综 合分 析 , 预 测股 票价 格未来 变 化方向 和投 资者 偏好 ,以 此 作为 买入 或卖 出股 票的 参考。 (3) 权益 类投 资组 合的 构 建和调 整 本 基金 将 以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品 指数 的成 份股 构成 及权重 为基 础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对 行 业与个 股的 价值 评估 , 结 合行业 与个 股偏 离以 及跟 踪误差 等风 险指 标, 使用 投资组 合优 化模 型,构 造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投资 组合 。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当指 数成份 股与 权重 发生 变化 、 公 司事 件造 成影响 、 基 金管理 人对 行业与 个股 的评 价改 变、 基金发 生申 购与 赎回 以及 投资的 企业 出现 突发 性重 大事件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对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3 、固 定收 益品 种与 货币 市 场工具 的投 资策略 固定收 益品 种和 货币 市场 工具投 资部 分, 本基 金将 在研究 分析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需求 , 分 析各国 主要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期限 结构 、 信用风 险 、 利率走 势 、 相 对人民 币的 汇率走 势等 因素 的基础 上, 主要 投资 于流 动性较 好、 回报 稳健 的投 资品种 。 4 、衍 生品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本 着谨 慎的 原则 ,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以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为 主要 目的 , 适 度 参与衍 生品 投资 。衍 生品 投资的 主要 策略 包括 : (1) 避险 本基金 可利 用外 汇远 期、 期货、 期权 或掉 期等 衍生 品种, 以规 避外 币资 产的 汇率风 险 , 避免汇 率剧 烈波 动对 基金 的业绩 产生 不良 影响 ; 可 利用证 券相 关的 衍生 产品 , 以规 避单 个证 券在短 时期 内剧 烈波 动的 风险等 。 (2) 有效 管理


40 有效管 理主 要包 括对 现金 流量的 有效 管理 、 降低 股票 或股票 存托 凭证 买入 或卖 出的市 场 冲击成 本等 。 当短期 申购 规模较 大时 , 基金净 值会 因仓位 的大 幅摊 薄而 受到 影响 , 利 用金 融 衍生品 可有 效管 理现 金流 量, 减少 不利 影响 。 为 追 求对股 票和 股票 存托 凭证 的充分 投资 , 降 低跟踪 误差 , 本 基金 也可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 当基 金买入 或卖 出股 票、 股票 存托凭 证时 , 大 量买入 或卖 出会 造成 证券 价格的 短期 波动 , 抬 高买 入成本 或压 低卖 出价 格, 可考虑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和 流动 性进 行阶段 性替 代等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标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净收 益指 数, 使用 估值 汇率折 算 ) 标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 为标准 普尔 指数 公司 编制 , 对全球 高端 消费 品 行 业具 有较强 的 代表性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普全 球 高 端消 费品 指数的 编制 及发 布或 授权 、 或标普 全 球 高端 消费 品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标 普全球 高端 消费 品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和基金 名称 、调 整 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基金 和混合 型基 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 高 端消费 品 企 业, 需承 担汇 率风险 、 国 家风 险和 高端 消费品 企业 特有的 风险 。 (八)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研究 、行 业研 究 、公司 研究 、固 定收 益研 究、衍 生品 研究 、投 资策 略研究 等 方面的 报告 。 (3) 按照 公司 制度 规定 的 投资决 策流 程进 行决 策。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研究


41 研究员 充分 利用 外部 研究 成果 、 市 场信 息和公 司资 源展开 宏观 研究 、 策 略研 究、 行业 研 究、 公司 基本 面研究 、 固 定收益 证券 研究 和金 融衍 生品研 究 , 强 调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研 究过 程, 注重 研究 的前瞻 性和 准确 性, 为各 层次的 投资 决策 提供 支持 。 (2) 资产 配置 在内外 部研 究支 持下 ,基 金经理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资产 配置 报告 》 ,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对 市场 中长 期宏 观经 济政策 形势 和市 场趋 势以 及行业 发展 趋势 进行 研判 , 形成资 产配 置 比例区 间的 决议 。 (3) 行业 配置 基金经 理在 参考 内外 部研 究报告 的基 础上 , 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指 导下 , 形 成行业 配置 比 例的 决策 。 (4)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 基金 将 以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品 指数 的成 份股 构成 及权重 为基 础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对 行 业与个 股的 价值 评估 , 结 合行业 与个 股偏 离以 及跟 踪误差 等风 险指 标, 使用 投资组 合优 化模 型,构 造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投资 组合 。 (5)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经 理基 于投 资需 求及 对各国/地 区债 券市 场的 研 究,决 定债 券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债 券类别 配置 并选 择具 体债 券,构 建债 券组 合。 (6) 交易 执行 基金经 理可 通过 交易 系统 下达投 资指 令, 经交 易系 统传递 至集 中交 易室 , 交 易员对 指令 进行审 核, 确认 为合 规有 效指令 后, 选择 交易 经 纪 商完成 指令 的执 行。 (7)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 在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会 议上 ,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提 交基 金的 《投 资绩 效与风 险评 估报告 》 , 对上 一阶 段的 投 资运作 情况 进行 整体 回顾 和评估 检讨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研究 部 及基金 经理 将分 别从 不同 的角度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情 况进行 分析 、 检 讨和 评估, 对投资 运作 中 存在的 问题 ,基 金经 理应 提出调 整和 改进 意见 。 (8) 投资 的合 规性 监控 监察部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的主 要合 规性 指标 进行 日常监 控 , 并 检查 督促 各岗 位落实 其 相应的 风控 职责 和制 度措 施。 当 监察 部在 发现 基金 投资运 作中 存在 合规 性问 题或风 险时 , 将 向有关 领导 及基 金经 理进 行风险 提示 ,要 求进 行改 正。


42 (九)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款 所称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 银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近 一个 会 计年度 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 值的 10%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 受此 限 。 (3)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 总 量 ,但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限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基金持 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7 )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金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 份额的20 %。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减 仓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中 国证 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发 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2 )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43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 )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后60 个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44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 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十) 禁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45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7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 1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活动 。 (十一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规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十二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所投资证 券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46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财 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币 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户 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按照规 定或 境外 市 场惯 例开设基 金财 产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8 、由于 全球投 资涉及 不同 投资市场 和结 算规则 ,对 于非因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委托 代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的延迟 交收 等情 况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措 施降 低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7 9 、除非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存 在过失、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不当 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将不 保证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 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 人应妥 善保 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财 产汇 入、 汇出、 兑换、 收汇、 现金 往 来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 证等相 关资 料, 并按规 定的期 限保管 ,但 境外托 管人持 有的与 境外 托管人 账户相 关的资 料应 按照境 外托管 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10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等非履 约行 为不 承担 责任 。 11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银 行身 份持 有。 12 、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基 金合 同而导 致 的 基金 财产 对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的 所有债务 在未得 到按 时清 偿的 情况 下, 拥 有留 置权。 留置 权的 效力应 持续 至基 金财 产对 基金托 管人 的 债务得 以清 偿为 止。


48 十 六、 基金财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 本基 金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 金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他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 股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股 票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增发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 进 行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进 行估 值。 2 、 存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3 、 基金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流 通基 金以 估 值截止 时点 能够 取得 的最 新基金 份额 净值 进行 估值 。 4、 债券估 值方 法


49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5、 衍生品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品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非上 市衍 生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汇率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主要 货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 依据下列 信息 提供机 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 种类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最 新公 布为准 。 (2) 其他 货币 采用 美元 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具 体汇率 来源 详见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基金 托管 人 或境 外托管 人所 提供 的合 理公 开外汇 市 场交易 价格 为准 。 7、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8 、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9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50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及的 境外 投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 停市 或 休市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境外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财 产 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估值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51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9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 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2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6 、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 所产生 的费 用, 以及 在境 外市场 的开 户、 交易 、 结 算、 登 记 、 存管 等 各项 费用 ; 7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8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与 指 数数据 费 ; 10、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追索 费用 ; 11、 基金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或预 提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及 相关的 利息 、 费 用和 罚 金,以 及直 接为 处理 基金 税务事 项产 生的 税务 代理 费;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 基金合 同约 定或 行业 惯例 可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 包 括 境外 投资 顾问费 )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53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外 托 管人 , 包 括 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12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54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55 十 八、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4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载明 基金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56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57 十九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 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 等 机 构 对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8 二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 指 定媒 体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 两个 工作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59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5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60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61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62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终止 基金 合同;该 情形导 致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 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63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4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65 二十 二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 应当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二) 由于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违 反基 金合 同, 给基 金财产 或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三)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投 资或 不投 资造成 的损 失或 潜在 损失 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 同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4 、对于 因境外 托管行 为所 在地的法 律、 法规、 监管 规章 之规 定或 监管机 构之 要求导 致 基金托 管人 和/ 或境 外托 管 人无法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义 务或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5 、在基 金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金 法》 和《试 行办 法》的 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了相 关职 责 , 但 由于 其控 制能力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或其他 原因 而 造成运 作不 畅、 出现 差错 和损失 的。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 本 合同 当事人 一方 违约后 , 其他 当事方 应当 采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 采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六) 对于 境外 托管 人履 行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 疏忽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受 到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责 任。


66 二十 三 、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67 二十 四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68 二十五 、基金 合同 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运用 基金 财产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报酬 ,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 续 费及其 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业务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9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 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18 )选 择、 更换 基金 境外 投资顾 问; 19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 值、结 算等 业务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及 时、全面 提供 有效的 所投 资市场 相 关法律 法规 等信 息;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0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境外 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1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选 择、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 并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准 时将公司 行为 信息通 知 基 金管理人 ,确 保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 应得收 入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或委 托境外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72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 对 其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相关事 项的 法律 后果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的 第三方 机构 不包括 相关 司法 管辖 区域 内的证 券登 记 、 清算 机构 、 第 三方 数据 和信息 来源 机构 、 根 据当 地 市场惯 例无 法向 该服 务提 供方追 偿的 其他 机构 ;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 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73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代 销机构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遵守 基金管理 人及 其代理 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 业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2 、有 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74 3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75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5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至 少提 前 30 天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 ) 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则 载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50% )。


76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77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采 取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78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79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2)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4)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收 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8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载明 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 师 费和 律师 费; (6)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所产生 的费 用,以 及在 境外市场 的开 户、交 易、 结算、 登 记、存 管等 各项 费用 ; (7)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 费用; (8)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9)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与 指数数 据费 ; (10 ) 为 了基 金利益 , 除 去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自 身原 因而 导致 的、 与基金 有关 81 的诉讼 、追 索费 用; (11 ) 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或 预提 的任 何税收 、 征费 及相关 的利 息、 费用 和 罚金, 以及 直接 为处 理基 金税务 事项 产生 的税 务代理 费; (12)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约定 或行 业惯 例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境外 投资顾 问 , 包 括境外 投资 顾问费 )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管理 人。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 包 括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4 、 本 条第1 款第 (3) 至第 (12 )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82 5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6 、基 金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7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在严 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基础上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回报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高端 消费 品指 数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 也 可以 投资 于其他 股 票及 股 票存 托凭 证、 股票 型基金 ;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及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83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银行存 款 、 回购 、 短 期政 府债券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金 融衍 生产 品 ; 以及法 律 、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及 股 票 存托凭 证的 资产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其 中投 资标普 全 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成 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 的 资产 不低 于股票 及股 票存 托凭 证资 产的 80% ;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不超 过一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84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 17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活动 。 (2)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a.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 的存款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本款 所称 银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 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 度达到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b.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 行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 不受此 限 。 c.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d.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总 量 ,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e.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f.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可 以不受 上述 限制 。 g.同一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85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减 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中 国证 监会 根据 证券 市场发 展情 况或 基金 具体 个案, 可以 调整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2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a.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b. 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c.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d.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6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包 括 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3 )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 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 构评级 。 b.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c. 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 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 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d.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 金; b )存 款证 明; c )商 业票 据; d )政 府债 券; e ) 中资商业银 行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金 融 机构(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86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4 ) 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 a. 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b.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 益进行 调整 以确 保现 金不 低于已 售 出证券市值的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d.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对 购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 证券市 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e.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金 参 与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 购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 负相应 责 任。 f. 基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借 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 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财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 3 、公 告方 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87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 小 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 指 定媒 体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 两个 工作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基金 管理 人有 权终 止基 金合同 ;该 情形导 致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 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88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89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二 十年以 上。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应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 同 正本为 准。 ( 以下 无正 文 )


90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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