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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盛世(166011)

中欧盛世:盛世A份额与盛世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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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欧 盛世 成 长分 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盛世A 份 额与盛 世B份额 上市交 易 公告 书 目





录 一、 重要声 明与 提示.............................................................................................................. 2 二、 基金概 览 ......................................................................................................................... 2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3 四、 持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5 五、 基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6 六、 基金合 同摘要.................................................................................................................. 9 七、 基金财 务状 况( 未经 审计 ) ........................................................................................ 29 八、 基金投 资组 合................................................................................................................ 30 九、 重大事 件揭 示................................................................................................................ 33 十、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33 十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33 十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34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 页 共 34 页 中欧 盛世 成 长分 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之盛世A 份 额与盛 世B份额 上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 理人 :中欧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时 间:2012 年4 月27 日 公告日 期:2012 年4 月24 日 一、 重要声 明与提示 中欧盛 世成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之 盛世A份 额与 盛世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1 号<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的 内 容与 格式 >》 和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的 规定 编制,本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本 报告 书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证 券交 易所 对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 事项的 意见,均 不表 明对 本 基金的 任 何保证 。 凡本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未涉 及的有 关内 容, 请投 资者 详 细查阅2012 年2 月11 日刊登于 《 上海 证券报 》 、 《中 国证 券报 》 和中欧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站(www.lcfunds.com) 的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二、 基金概 览 1 、基 金简 称: 中欧 盛世 成 长分级 股票A、 中欧 盛世 成 长分级 股票B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3 页 共 34 页


场 内简 称: 盛世A 、盛世B 2 、交 易代 码: 盛世A 为150071 、 盛世B 为150072 3 、基 金份 额总 额 : 盛世A 为12,966,949.00 份 、盛世B为12,966,950.00 份(截止:2012 年4月20 日) 4 、基 金份 额净 值 : 盛世A 为1.004 元 、盛世B为1.000 元(截 止:2012 年4月20日) 5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 盛世A为12,966,949.00 份、 盛世B为12,966,950.00 份( 截 止: 2012 年4月20 日) 6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7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4月27 日 8 、基 金管 理人 :中欧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9 、基 金托 管人 : 广 发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0 、上 市推 荐人 :无 三、 基金的 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2011 年10 月13日 证 监许可[2011]1658号文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4 、发 售日 期:2012 年2月15 日至2012 年3 月23 日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币 6 、发 售方 式: 场内 发售 和 场外发 售 7 、发 售机 构: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内)发 售机 构 1 )已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爱建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 财 达证 券、 财 富 证券、 财通 证券、 长城 证 券、 长 江证 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 德邦 证券 、 第 一创 业、 东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 东 海证券 、 东 莞证 券、 东 吴证 券、 东兴 证券 、 方正 证券 、 光 大证 券、 广发证 券、 广州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国 海证 券、 国 金证 券、 国开 证券 、 国联 证券 、 国 盛证 券、 国泰君 安、 国信 证券 、 国 元证券 、 海 通证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4 页 共 34 页 券、 恒 泰长 财、 恒泰 证券 、 红塔 证券 、 宏 源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宝 证券 、 华 创证券 、 华 福证 券、 华 林证 券、 华龙 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泰联 合、 华泰证 券、 华西 证券 、 华 鑫证券 、 江 海证 券、 联 讯证 券、 民生 证券 、 民族 证券 、 南 京证 券、 平安证 券、 齐鲁 证券 、 日 信证券 、 瑞 银证 券、 山 西证 券、 上海 证券 、 申银 万国 、 世 纪证 券、 首创证 券、 天风 证券 、 天 源证券 、 万 联证 券、 西 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 西南 证券 、 厦 门证 券、 湘财证 券、 新时 代证 券、 信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 银 泰证 券、 英 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 浙商 证券 、 中 航证 券、 中金公 司、 中山 证券、 中投 证券 、 中 信建 投、 中 信浙 江、 中信 万通 、 中信 证券 、 中 银证 券、 中原证 券 ( 排名 不分先 后) 。 2 )本 基金 募集 期期 间获 得 基金代 销资 格并 具有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经深 交 所确认 后也 可代 理场 内的 基金份 额发 售。 具体 名单 可在深 交所 网站 查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不 就此事 项进 行公 告。 3 )尚 未取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 ,但属 于深 交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 代理投 资者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买卖 。 (2) 柜台( 场外) 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中欧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 直销 中心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兴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元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爱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万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9 、 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次 募集 净销售 金额 为人民 币 520,330,319.80 元; 认购 款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前 产生的 利息 共计 人民 币193,897.97 元, 折算 成基 金 份 额共 计 193,897.97 份 ,已 分别 计 入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上述 募集资 金及 利息 已于2012 年3 月29 日全 额划 入 本 基 金托管 人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托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5 页 共 34 页 管专户 。 10 、 基 金备 案情 况: 本 基金 于2012 年3 月29 日验 资完 毕,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 验资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并于2012 年3 月29 日获 书面 确 认,本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 起 正式生 效。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3月29日。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520,524,217.77份。 (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主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 【2012 】97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4月27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 者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基 金简 称: 中欧 盛世 成 长分级 股票A、 中欧 盛世 成 长分级 股票B


场 内简 称: 盛世A 、盛世B 5 、交 易代 码: 盛世A 为150071 、 盛世B 为150072 6 、 本次 上市 交易 份额 : 盛世A为12,966,949.00 份、 盛世B为12,966,950.00 份( 截 止: 2012 年4月20 日) 7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将经过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的 基金 净值 传给 深交所 , 深 交所 于次 日通 过行情 系统 “市 盈率 Ⅰ” 揭示。 根据 《基 金法 》 , 开放 式 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基金管 理人 对公布 的基 金净 值负责 。 8 、未 上市 交易 份额 的流 通 规定: 未上 市交 易的 份额 托管在 场外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跨系统 转托 管至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并进 行配 对转 换 后即 可上 市流 通。 四、 持有人 户数、持有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有人 截至2012年4月20 日的 场 内 基金份 额持 有情 况: 场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盛世A为493户、 盛世B 为493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 场内 基金 份额 : 盛世A为26,302.13 份、盛世B 为26,302.13 份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占 场内 基金 总份 额比例 :机 构持 有盛世A 为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6 页 共 34 页 5,077,432.00 份,占39.16% ;机构 持有 盛世B为5,077,433.00 份, 占39.16%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及场 内基 金占 总份 额比例 :个 人持 有盛世A 为 7,889,517.00 份,占60.84% ;个人 持有 盛世B为7,889,517.00 份, 占60.84% 场内基 金前 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 序 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盛世A 份额 (份) 占盛世A总 份额比 例 (%) 持有盛世B 份额 (份) 占盛世B总 份额比 例 (%) 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903.00 38.57% 5,000,902.00 38.57% 2 郑晓娟 510,141.00 3.93% 510,142.00 3.93% 3 顾民 250,069.00 1.93% 250,069.00 1.93% 4 胡建勇 250,052.00 1.93% 250,052.00 1.93% 5 陈德柱 210,017.00 1.62% 210,018.00 1.62% 6 黄新泉 200,045.00 1.54% 200,046.00 1.54% 7 梁博余 148,032.00 1.14% 148,033.00 1.14% 8 郑虹 148,020.00 1.14% 148,021.00 1.14% 9 梁莺 127,524.00 0.98% 127,524.00 0.98% 10 姜盛远 100,018.00 0.77% 100,019.00 0.77% 五、 基金主 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名 称: 中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法 定代 表人 :唐步 3 、总 经理 : 刘 建平 4 、注 册资 本:1.2亿 元人 民币 5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花 园石 桥路66 号 东亚 银行金 融大 厦8 层 6 、设 立批 准文 号: 证监 基 金字[2006]102 号 7 、企业 法 人营 业执 照注册号:310000400578800 8 、经 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 务、包 括依 中国 法律 从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设立 和管 理、基 金 管理和 与此 相关 的其 他业 务。 9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7 页 共 34 页 10 、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 : 意大利 意联 银行 股份 合作 公司出资 持股49 %;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持股47%; 万 盛基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股4 %。 11、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基 金估值 委员 会 、IT治 理委 员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司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对 基金投 资的 所有 重大问 题进 行决 策。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是公 司日 常运 作的最 高风 险控 制机 构。 基金估 值委 员会 是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中的公 允价 值定 价行 为的 机构 。 IT 治理 委员 会是 完善 公司IT 治理 工 作的机 构。 公司目 前下 设权 益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专户 理财 部、 研 究部 、 金 融工 程部 、 中央 交易 室、 营 销策 划部、 基金 销 售部、 业务 发展 部、 电 子 商务部 、 客 户服 务部、 公 司财务 部、 基金 运营部 、行 政部 、信 息技 术部、 人力 资源 部、 监察 稽核部 等部 门, 各部 门主 要职责 如下 : (1) 权益投 资部 负责 权益 类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管 理和 风险 控制。 (2)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研 究 、 固 定收 益类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管理 和风 险控制 。 (3) 专户理 财部 负责 专户 类资 产的投 资管 理和 风险 控制 。 (4) 研究部 负责 对宏 观经 济、 市场动 态 、 行 业及上 市公 司等领 域进 行调 查研 究 , 为 投资决 策提 供研 究支 持。 (4)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定量 投资 的研究 、 基金 业绩归 因分 析、 基金 风险 评价 、 研 究 员 业绩考 核、 衍生 品的 研究 以及数 量化 程序 开发 。 (6) 中央交 易室 负责 执行 各项 交易指 令 , 及 时向 基金 经理 汇报市 场异 常交 易情 况以 及重大 消息 。 (7) 营销策 划部 负责 公司 各类 产品的 市场 调研 、 产 品推 广、 公 司品 牌建 设以 及对 外 交流与 合作 等事 务。 (8) 基金销 售部 负责 基金 客户 的开发 和维 护、 基金 代销 渠道网 络的 建设 和维 护。 (9) 业务发 展部 负责 新的 基金 产品的 设计 及协 调, 新业 务的开 拓及 协调 。 (10)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公司 网站 的建设 与维 护及 为基 金网 上交易 提供 服务 支持 。 (11) 客户服 务部 负责 日 常 客户 服务工 作、 并提 供销 售支 持及客 户服 务相 关工 作。 (12) 公司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的财 务管理 和会 计核 算。 (13) 基金运 营部 负责 基金 注册 登记、 基金 直销 业务 办理、 基金资 金清 算以 及基 金会 计核算 等事 务。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8 页 共 34 页 (14) 行政部 负责 公司 日常 行政 事务管 理。 (15) 信息技 术部 负责 公司 信息 系统的 建设 、 维 护与 管理, 为公司 管理 和业 务活 动提 供技术 支持 。 (16)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公司 人力 资源管 理。 (17)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公司 法务 、合规 监察 及内 部稽 核审 计。 12、 人员 情况 : 截至 2012 年4月20 日 ,我 公司共 有91 名员 工, 其中 博士学 位2 人、 硕士 学位54 人、学 士 学位27 人。 13、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及咨 询电话 : 黎 忆海


021 -68609600-2001 14 、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截至本 公告 编制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0只 开放 式 基金 , 即 中欧 新趋 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欧新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欧稳 健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欧 价值 发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欧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中欧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中欧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新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欧鼎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和 中欧 盛世 成长分 级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1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周蔚文 先生 , 中 欧盛 世成 长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北 京大 学管 理科学 与工 程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12 年证券 从业 经验 。 历 任光 大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高级研 究员 、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11 月15 日起至2011 年1 月12 日) 。 现任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 总监 、 中欧 新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1 月5月23日起 至今 ) 、 中 欧新 趋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自2011 年8 月16 日起 至今) 、中欧 盛世 成长 分级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自2012 年3 月29日起 至今 )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广发 银行 )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注册资 本:154 亿元 人民 币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托管部 负责 人: 禄金 山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9 页 共 34 页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成蕾 电话:010 -65169618 主要人 员情 况: 广发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 资产 托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职能 部门, 内设 产品 营销 处、 业务运 行处 和监 控管 理处 三个职 能处 室。 部门 现有 员工 25 人,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均具 备 本 科 以上 学 历 和 基 金从 业 资 格 ,部 门 经 理 以 上人 员 均 具 备研 究 生 以 上学 历。 总经理 禄金 山先 生具 有超 过二十 年的 银行 从业 经历 ,先后 在监 管机 构和 商业 银行工 作 , 熟悉我 国监 管制 度和 相关 行业准 则, 确保 托管 业务 安全稳 健运 行。2009 年 5 月,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资 格, 任广 发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职务 。 副总经 理寻 卫国 先生 从事 托管工 作十 一年 , 是 我国 第一批 从事 资产 托管 业务 的人员 。 曾 担任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业 务运 作中 心副处 长、 交易 监督 处处 长等职 务。2011 年5 月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资格 ,任 广发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职务 。 (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鸿 电话: 021-23238888


六、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0 页 共 34 页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 赎 回费 率、 托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受 理中欧 盛世份 额、 中欧盛 世成 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 (8)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转 换本 基金 运作 方式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1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2)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1 页 共 34 页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中欧 盛世 份额 、 盛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 盛世 A 份额 与 盛世 B 份 额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换 比例 及 中欧 盛 世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额净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 按 规定 受理 中欧 盛 世份额 、 中欧 盛世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赎 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2 页 共 34 页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3 页 共 34 页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中欧 盛世 份额 、盛世 A 份额、盛 世 B 份 额与 中欧 盛世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 折 算比例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 份 额 折算 比例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 的盛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 额, 依法 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中欧 盛世 份 额 、 中欧 盛世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申 请 进行 基 金份 额 的 配对转 换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4 页 共 34 页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 合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别 由中 欧盛世 份 额、 盛世 A 份额 与 盛世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 应的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到 期, 本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盛 世 A 份 额 与盛 世 B 份额将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转 换为 场内 的中 欧盛 世份额 , 转 换完 成后, 本基 金将不 再分 级 运作并更名为中欧盛世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此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 应由 中欧 盛世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独 立 进行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5 页 共 34 页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分级运 作期 内终止 盛世 A 份额与 盛世 B 份额 的运 作 ; 10) 终止盛世 A 份额 、盛 世 B 份额或 中欧 盛世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额 上市交 易 , 但因 份额 不再 具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 11)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 下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分 级运 作 期内 , 指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中 欧盛世 份额 、 盛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额 各自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同 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变 更中 欧 盛 世份额 、 中欧 盛世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变 更或 新增 收费 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 证 券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则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实质 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6 页 共 34 页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单独 或 合并持 有中 欧盛 世份 额、 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 额各 自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 , 指单独 或合 并持 有中 欧盛 世份额 、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 额各 自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单独 或 合并持 有中 欧盛 世份 额、 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 额各 自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就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单独 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中欧 盛 世份额 、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 额各 自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7 页 共 34 页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 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 3)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4)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5)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8 页 共 34 页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 对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在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含 50% , 下同 ) ( 分级 运作 期内 , 指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中 欧盛 世份 额、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额各 自总 份额 的 50% ) ; ? 到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别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不 少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分级运作期 内,指不少于权 益 登记日 中欧 盛世 份额 、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 额各 自总份 额 的 50% ) ;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单独 或合 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分级 运作 期内 ,指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中欧 盛世 份额 、盛世 A 份额 与盛世 B 份 额各 自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19 页 共 34 页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 人 对 于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 与 基 金 有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不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 人 可 以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提 案涉 及 的 程 序 性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分 级运 作 期内, 指单独 或合 并持 有中 欧盛 世份额 、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 额各 自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30 日 前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出 席会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以上 (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 出席 会议的 中欧 盛世 份额 、 盛 世 A 份额与 盛 世 B 份 额各 自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0 页 共 34 页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 份证号 码、持 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量、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召 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分级 运作 期内, 中欧 盛世份 额、 盛世 A 份额 与 盛世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分 级运 作期 满后, 每一 中欧盛 世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份额持有人 享有 平等 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单 独或合 并持 有中 欧盛 世份 额、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额各 自总 份 额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 分 级运 作期 内, 指单独 或合 并持 有中 欧盛 世份额 、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 额各 自总 份额 三分 之二以上 )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分 级运 作期 内终止 盛 世 A 份 额与盛世 B 份额的 运作 、终 止 基 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1 页 共 34 页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大 会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2 页 共 34 页 大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 分级 运作 期满 并转 换 为中 欧盛 世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后 ,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3)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4)场外中欧盛世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 投 资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 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场内 中欧 盛 世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份额的 收益 分配 方式为 现金 红利 , 投 资人 不能选 择其 他 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交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 定;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基 金分红条 件的 前提下 ,收 益每年 最 多分 配 12 次;


(6 ) 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且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3 页 共 34 页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费;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 管理费 、 托管 费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4 页 共 34 页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5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代 扣代缴 义务 。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 、投 资方 向 本基金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其中 权 证资产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占基 金资产 的 5% ~ 40% , 其 中现 金或 者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 展期; 6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以及 现 金占基 金资 产 的 5% ~4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5 页 共 34 页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1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6 页 共 34 页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 法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公告 方 式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中 欧盛 世份 额、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 基金转 为中 欧 盛世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中 欧盛世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2)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内 , 在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每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 交易 日的中 欧盛 世 份 额、盛 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3)本 基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在开始 办理 中欧盛 世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中欧 盛 世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 基 金 转 为 中 欧 盛 世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后,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 中 欧 盛 世成 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4)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中欧 盛世 份额 、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中 欧盛 世份额 、盛 世 A 份额与 盛 世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本基 金转 为中 欧盛 世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中欧 盛世 成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7 页 共 34 页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中欧 盛 世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变 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8 页 共 34 页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 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10)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本 基金分 级运 作期 内基 金合 同终止 发生 清算 的, 根据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中欧 盛世 份额、 盛世 A 份额 与盛 世 B 份额各 自净 值分 别计 算中 欧盛世 份额 、盛世 A 份 额 与盛世 B 份额 三类 基金 份 额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 在此基 础上 , 在中 欧盛 世 份额 、 盛 世 A 份 额与 盛世 B 份额各 自类 别内 按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上 海分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29 页 共 34 页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七、 基金财 务状况 (未经审计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 中 欧盛 世成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期间 未收 取任 何费用,其 他各基 金销 售机 构根 据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设定 的费 率或佣 金比 率收 取认 购费 。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中欧盛 世成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2年4月20日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项 目 行次 2012 年 4 月 20 日 资产





银行存 款 1 100,607,197.55 清算备 付金 2 106,148.53


交易保 证金 3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 350,068,051.78 应收股 利 5


- 应收利 息 6


126,920.15 应收申 购款 7 - 其他应 收款 8 115,917.65 股票投 资- 市值 9


21,793,949.90 其中: 股票 投资 成本 10


21,269,122.80 债券投 资- 市值 11


106,100.00 其中: 债券 投资 成本 12 106,200.00 权证投 资 13 - 其中: 权证 投资 成本 14 - 买人返 售证 券 15 50,000,000.00 待摊费 用 16 - 其他资 产 17 - 资产总 计 18


522,924,285.56 负债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19


871,266.35 应付赎 回款 20 - 应付赎 回费 21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2


426,949.76 应付托 管费 23


71,158.32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30 页 共 34 页 应付 交 易费 用 24 39,573.77 应付利 息 25 - 应付收 益 26 - 应 交税 金 27


- 其他应 付款 项 28 - 卖出回 购证 券款 29 - 短期借 款 30 - 预提费 用 31


35,161.71 其他负 债 32 - 负债合 计 33


1,444,109.91 持有人权益


实收基 金 34


520,524,217.77 未实现 利得 35 - 未分配 收益 36 955,957.88


持有人 权益 合计 37


521,480,175.65 负债及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38


522,924,285.56 八、 基金投 资组合 截止到2012 年4 月20 日, 中 欧盛世 成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如 下: (一)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资产品 种 金额( 元)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比 例(%) 1 股票 21,793,949.90 4.17


2 债券


106,100.00 0.02


3 权证 - -


4 银行存 款及 清算 备付 金 100,713,346.08


19.26 5 其他资 产


400,310,889.58


76.55


合计


522,924,285.56


100.00


(二)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序号 行业 期末市 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A 农、 林、 牧、 渔业 -


-


2 B 采掘 业 5,346,000.00 1.03


3 C 制造 业 6,334,896.00 1.21 其中: C0 食 品、 饮料 -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31 页 共 34 页 C1 纺 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 材、 家具 -


-


C3 造 纸、 印刷 -


-


C4 石 油、 化学 、塑 胶、 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 属、 非金 属 3,474,000.00


0.67 C7 机 械、 设备 、仪 表 2,860,896.00


0.55


C8 医 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4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5 E 建筑 业 -


-


6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7 G 信息 技术 业 -


-


8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9 I 金融 、保 险业 10,113,053.90


1.94


10 J 房地 产业 -


-


11 K 社会 服务 业 -


-


12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13 M 综合 类 -


-


合计 21,793,949.90


4.18


(三)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期末市 值( 元) 市值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0001 深发展 A 609,955 10,113,053.90 1.94 2 600397 安源股 份 330,000 5,346,000.00 1.03 3 000825 太钢不 锈 900,000 3,474,000.00 0.67 4 000157 中联重 科 200,000 1,972,000.00 0.38 5 300216 千山药 机 34,400 888,896.00 0.17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32 页 共 34 页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四) 期末 按券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6,100.00 0.0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06,100.00 0.02 (五) 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 债券 名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010107 21 国 债⑺ 1,000 0.02 0.02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中没有 发行 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的、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股票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33 页 共 34 页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2 交易保 证金


-


3 应收利 息


126,920.15


4 应收股利


-


5 待摊费 用 - 6 其他应 收款 115,917.65 7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0,068,051.78 合计 400,310,889.58 4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5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未持有 权证 。 九、 重大事 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 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 重 大事件 。





十、 基金管 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金 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如下 承诺 : (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规定,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 时地披 露定 期报 告等 有关 信息披 露文 件, 披露 所有 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受 中国 证监 会、 证券 交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引 起较 大波动 的任 何公 共传 播媒 介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 清。 十一、 基金托 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后 履行 托管 人职 责做 出 如下 承诺 : ( 一)严 格遵 守《 基 金 法》 及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设立 专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中欧盛世成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盛世 A 份额与盛世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 34 页 共 34 页 ( 二)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等行 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三)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及其 他证 券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将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在限 期内,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二、 备查文 件目录


本基金 备查 文件 包括 下列 文件: (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欧 盛世成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 二) 中欧 盛世 成长 分级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三) 中欧 盛世 成长 分级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中欧 盛世 成长 分级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五)法 律意 见书 ; ( 六)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 ( 七)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 (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住 所 查阅方 式 : 基 金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或 通过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www.lcfunds.com)查阅 。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年4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