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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100(165806)

东吴100: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东 吴 深证 10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 理人 :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时 间:





2012 年 4 月 27 日


公告日 期:





2012 年 4 月 24 日


1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 市交 易........................................................................................................... 3 四、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8 六、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21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2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23


1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东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以 下简 称 “本 公告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1 号<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的 规定 编制, 东吴 深证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管 理人 东吴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公 告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 本公 告中基 金财 务 会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承 诺 其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 不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公 告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 投资 者详细 查阅 刊登 在 2012 年 4 月 24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时 报 》 以 及 东吴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scfund.com.cn ) 上 的 《 东吴 深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 。


2 二 、基 金概览 1 、基 金名 称: 东吴 深证 1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2 、基 金类 别: 股票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上市 契 约型开 放式 。 4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 5 、基 金份 额总 额: 本基 金 总份 额 385,199,023.48 份 (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 。 6 、 东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净值 :1.002 元 (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8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简称 及代 码: 东吴 100 ,代码 :165806 9 、 东 吴 深 证 1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27,051,258 份(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10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1 、 上市 交易 日期 :2012 年 4 月 27 日 12 、基 金管 理人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3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3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包括: 1 、本 基金 发售 申请 的核 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1278 号 2 、发 售日 期:2012 年 2 月 6 日至 2012 年 3 月 2 日 3 、发 售面 值:1.00 元人 民 币 4 、发 售方 式: 场内 、场 外 认购 5 、发 售机 构: (1) 场内 发售 机构 已经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 场外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东吴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 2 )代销 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中信 银行 、中国 工商 银行、中 国农 业银行 、交 通银行 、 华夏银 行、 招商 银行 、 民 生银行 、 深 发展 银行 、 宁 波银行 、 平 安银 行、 温州 银行、 东吴 证券 、 海通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 申银万 国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广发 证券 、 国 信证 券 、 湘财 证券 、 国联证 券、 国泰 君安 证券 、 金元 证券、 安信 证券、 华泰证 券、 中航 证券、 财 富证券 、 中 信万 通证券 、 光 大证 券、 渤海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 招 商证券 、 齐 鲁证 券、 恒泰 证券、 南京 证券 、 东海证 券、 中投 证券 、爱 建证券 、天 相投 顾、 华宝 证券、 平安 证券 、长 江证 券、华 福证 券 、 宏源证 券、 信达 证券 、华 安证券 、上 海证 券、 广州 证券、 厦门 证券 、中 信证 券、五 矿证 券 、 天源证 券、 财富 里昂 证券 、中信 证券( 浙江) 等。 6 、验 资机 构名 称: 江苏 公 证天业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7 、认 购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次东 吴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161 户, 净销售 金额 为人 民 币 385,079,708.57 元,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验 资确 认日 前产 生的 利息共 计人 民 4 币 119,314.91 元。 上述资 金中 ,场 内首 次发 行募集 基金 为人 民币 27,049,000.00 元 ,场 外首 次发 行募集 基 金为人 民 币 358,030,708.57 元, 募 集期 间有 效认 购资 金按实 际适 用年 利率 计算 产生的 利息 共 计人民 币 119,314.91 元 , 分别 于 2012 年 3 月 8 日 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行 营业部 开立 的 东 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 专户。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1.00 元计 算 , 本次 募集 期的募 集资 金及 其利 息结 转的份 额 共计 385,199,023.48 份 , 已全部 计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账户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8 、基 金备 案情 况 本基金 于 2012 年 3 月 8 日 验资完 毕,2012 年 3 月 9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 验 资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获 得书 面 确认, 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自 该日起 正式 生 效。


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 3 月 9 日。 1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总 份额 :385,199,023.48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 易的 主要内容,包括: 1 、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99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 4 月 27 日 3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 、基 金简 称: 东吴 深证 100 指 数增 强 (LOF ) 场内简 称: 东吴 100


5 、交 易代 码: 165806


6 、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27,051,258 份(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7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披露 : 每个工 作日 的次 日公 布 东 吴深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在深 交所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5 8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 规定:未 上市 交易的 份额 托管在场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 转托管 至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后 即可 上市 流通 。


6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东吴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内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户数 为 399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 的 东 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场内 基金份 额 67,797.6391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场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结构 如下: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 内 东吴深证 1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 13,490,645 份, 占比 49.8707% ; 场内 个人 投资 者持 有的场 内 东 吴深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 额 13,560,613 份 ,占 比 50.1293% 。


(三)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场内东吴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 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13695 12,000,500 44.36% 2 任少虎 0104271690 1,200,350 4.44% 3 上海申 冈实 业有 限公 司 0800140960 1,000,125 3.70% 4 计莉婷 0052671237 1,000,041 3.70% 5 昆山明 诚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161982 490,020 1.81% 6 彭超 0136859872 300,012 1.11% 7 潘建伟 0148780361 250,010 0.92% 8 刘兴波 0152035091 210,017 0.78% 9 陈莉萍 0106710087 200,025 0.74%


7 10 钟建英 0089082458 200,019 0.74% 合计


16,851,119 62.30%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8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 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源深 路279 号(200135) 3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源 深 路279 号(200135) 4 、法 定代 表人 : 徐 建平 5 、设 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 】132 号 7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 、注 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 币 9 、联 系人 :吴 靖 10 、电 话: (021 )50509888 11 、传 真: (021 )50509884 12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509666 ,400-821-0588 13 、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00 49%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江阴澄 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2100 21%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设 立投资 管理 部、 研究 策划 部、 国 际业 务部 、 产 品策 略部、 市场 营销部 、机 构理 财部 、基 金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管 理部 和监 察稽 核部 等 10 个 职能 部 门 。公 司 已 管理 的第 一只 产品东 吴嘉 禾优 势精 选混 合型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5 年 2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二只 产品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于 2006 年 12 月 15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管行 为中 国 农业银 行 。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三只 产品 东吴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8 年 4 月 23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四 只产 品东吴 优信 稳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08 年 11 月 5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五只 产品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六只 产品 9 东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与 2009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 行为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理 的第 七只 产品 东吴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与 2010 年 5 月 11 日基 金合同生 效,托 管 行为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公 司已管 理的第 八只产品东 吴 新 创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与 2010 年 6 月 29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九 只产 品东 吴 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与 2011 年 2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只 产品 东吴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1 年 7 月 27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信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 一只产 品东 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 二 只产 品东 吴 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托 管行 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16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唐祝益先 生,1974 年生, 硕士,南 京大 学毕业 ,十 一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历任 上海证 券 综合研 究有 限公 司证 券分 析师、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经理 等职 。 现任东 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基 金 、 东吴嘉 禾优 势精 选基 金 、 东吴进 取策 略 基 金 基金 经理 。 刘元海先 生,1976 年生 , 同济大学 管理 学博士 , 八 年证券 从 业经 历 ,历任 东 吴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策划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等职 , 现 任东 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 基金、东 吴新产 业精 选基 金基金 经 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10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晋 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 发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 发行股 份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17,723.30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 8.90% 。 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止 九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 1.64%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 24.82% 。利 息净 收 入 2,230.10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 22.41% 。 净 利差 为 2.56% ,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68% , 分 别 较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 入 687.92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 在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 在全球主 要金 融中心 的网 络布局,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行 33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 业界的支持 和广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0 多个 重要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 11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 牌 500 强 ” 中位列 第 10 , 较去 年上 升 3 位; 在美 国 《 财富 》 世界 500 强中 排名 第 108 位 , 较 去年 上 升 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 续第三 年获 得 香港《 亚洲公 司治理 》杂 志颁发 的“亚 洲企业 管治 年度大 奖” ,先 后摘 得《亚 洲金融》 、 《财 资》 、 《 欧洲 货币 》 等 颁发 的 “中国 最佳 银行 ” 、 “ 中国 国 内最佳 银行 ” 与 “中 国最 佳 私人银 行” 等奖项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 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 督稽 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 130 余 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 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 之一。 截至2011 年12月31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已托管22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12 2011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以 总分第 一的 成绩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2011 年 度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并获 和 讯网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 产托管 银行 ”奖 。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江苏 公证 天业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新 区开 发区旺 庄路 生活 区 办公地 址: 中国 苏州 新市 路130 号宏 基大 厦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彩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叶 水林


吕卫 星 电话:0512-65260880 传真:0512-65186030 六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详见本 公告 书附 件。 13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间未 收取 任何 费用 , 其他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根据 本基金 招 募说明 书设 定的 费率 收取 认购费 。


本 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东吴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2 年 4 月 20 日 资产 负 债 表 如下: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2 年4 月20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381,046,859.22 结算备 付金 5,068,181.82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6,031,264.00 其中: 股票 投资 6,031,264.00 基金投 资 -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0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18,576.46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其他资 产 - 资产总 计 462,164,881.5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12 年4 月20 日 负 债:


短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76,009,670.17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10,746.11


14 应付托 管费 31,611.92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4,882.02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应付利 润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其他负 债 59,350.10 负债合 计 76,316,260.3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385,199,023.48 未分配 利润 649,597.70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385,848,621.18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462,164,881.50


15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止 到 2012 年 4 月 20 日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如下 : (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6,031,264.00 1.31 其中: 股票 6,031,264.00 1.3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0,000,000.00 15.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6,115,041.04 83.5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8,576.46 0.00 7 合计 462,164,881.50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合 1、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未持 有积 极投 资股票 。 2、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16 B 采掘业 600,100.00 0.16 C 制造业 2,399,108.00 0.62 C0








食品 、饮 料 1,202,708.00 0.31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196,400.00 0.3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625,086.00 0.1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88,500.00 0.15 I 金融、 保险 业 613,460.00 0.16 J 房地产 业 1,205,010.00 0.31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6,031,264.00 1.56


17 (三)按市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明细 1、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63 中兴通 讯 36,300 625,086.00 0.16 2 000001 深发展 A 37,000 613,460.00 0.16 3 000568 泸州老 窖 14,600 611,448.00 0.16 4 000002 万


科A 70,000 604,800.00 0.16 5 000651 格力电 器 28,000 604,800.00 0.16 6 000024 招商地 产 27,000 600,210.00 0.16 7 000983 西山煤 电 35,300 600,100.00 0.16 8 000157 中联重 科 60,000 591,600.00 0.15 9 002304 洋河股 份 3,700 591,260.00 0.15 10 002024 苏宁电 器 55,000 588,500.00 0.15 2、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未持 有债 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未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未持 有权 证。


18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 案调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576.4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576.46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截 至2012 年4月20 日,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 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 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 况 。 5.2 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截 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的 股票 。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19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 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 影响 的重大事 件。


20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之后 履行 管理 人职 责做出 承诺 :


(一) 严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以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 准 确、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 露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21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托管 基金 资产。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将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将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2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 东 吴深 证 1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 东 吴深 证 1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四) 《 东 吴深 证 1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2012 年 4 月 24 日





23 附 件: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4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5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26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基金 投资者 自依招 募说 明书、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27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8 、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 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因 基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28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以上 含本 数,下 同)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29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以下简称 “ 召 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网 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30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31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少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 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32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下列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 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33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第 2 条所 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本 章第 2 条所 规定 的 第(9) 、(10) 项 召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 的合 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费 方式 或调 低 赎回 费 率;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34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 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35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