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诺安进取(150075)

诺安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诺 安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诺 安稳
健 与 诺安 进 取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 金管 理人 : 诺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2 年 4 月27 日 
公 告日 期:2012 年 4 月24 日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 市交 易 ................................................... 4 四、 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 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9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 诺 ...................................................... 1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 人意 见 .................................................. 1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3 附件:诺安中证创业 成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摘要 ..................... 14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 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 ( 以下 简称 “本 公 告”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1 号〈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的 内容与 格式 〉 》 和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的 规 定编制 ,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管 理人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基金管理 人 ” 或“本公 司” )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 载资 料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保证 本公 告中 基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 的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诺其 中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公 告未 涉及 的有 关内 容, 请投 资者 阅读2012 年2 月 22 日 刊登 在 《 证券 时 报》 和本 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上 的《 诺安 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 。 二、基 金概 览 1、基 金名 称: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简 称: 诺安 中证 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


( 基金 场内简 称: 诺安 中创 ) 3、基 金代 码:163209 4、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5、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6、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即 “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 、 诺 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诺 安 稳健份额” )与诺 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 份额( 即“诺安 进 取 份额” ) 。其 中, 诺安 稳健 份额、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4∶6 的比例 不变 。 7、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 定 期。 8、本基金 通过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诺安创 业成长份 额。投资 人场外 认购本 基 金所获 得的 全部 份额 将确 认为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投 资人通 过场 内认 购本 基金 所获得 的全 部 份额将 按4 ∶6 的比 例分 拆 确认为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 9、诺安创 业成长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 诺 安创业成 长份额 接受场 外 与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诺安 稳健份 额 、 诺安 进取 份额 只上市 交易 ,不 接受 申购 和赎回 。 10、 份额 配对 转换 : 份 额 配对转 换是 指本 基金 的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与诺 安稳 健份额 、 诺 安进取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包 括以 下两 种方 式的 配对转 换:


(1)分拆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十份诺 安创业成 长份额的 场内份 额申请 转 换成四 份诺 安稳 健份 额与 六份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行为 。 (2)合并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 四份诺 安稳健份 额与六份 诺安进 取份额 申 请转换 成十 份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11、 基金 份额 折算 : 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在基 金份额 折算 日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 。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配比保 持4 :6 的比 例。 12、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 进取份 额的 终止 运作 :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诺 安 稳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 可申请 终止 运作 。 该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所 有份 额 以特 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 过, 即须 经参 加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 诺安 稳 健份额与 诺安进取 份额各 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 ) 通过方 为有 效。 13、基金份额 总额:截 至2012 年4月20日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总额 为1,209,176,634.92 份 。其中,诺 安创业成长 份额为1,118,193,253.92 份,诺安稳健 份额为36,393,352.00份,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诺安进 取份 额为54,590,029.00份。 14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2 年4 月20 日,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001 元,诺 安稳 健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4 元 ,诺 安 进取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0.999元。 15、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两类 基金份 额: (1) 诺安 稳健 份额 。场内 简称 “ 诺安 稳健 ” , 交易 代 码 “150073 ” (2) 诺安 进取 份额 。场内 简称 “ 诺安 进取 ” , 交易 代 码 “150075 ” 16、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7、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4月27 日 18、基 金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9、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0、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 证监 许可 【2011 】1705 号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2012 年2 月27 日至2012 年3 月 23 日 5、发 售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6、发 售期 限:2012 年2 月27 日至2012 年3 月 23 日 7、发 售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 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两 种方式 进行 认购 。 8、发 售机 构: (1)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其具 体名 单 可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 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证券公司 也可代理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不 就此 事项 进行公 告。 尚未取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 、 但属于 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 易后 , 代 理 投资人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2) 场外 销售 机 构 1)直 销机 构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代 销机 构 ( 排名 不分 先 后)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北 京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南 京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爱 建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方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都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海 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齐鲁 证 券有限 公司 、 日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 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等。 9、验 资机 构名 称: 利安 达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责 任公 司 10、募 集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况: 本次 募集 的净 认购 金额为 1,208,257,982.10 元 人民币 ,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 日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918,652.82 元 人民 币。 上述资 金中 ,3 月 21 日到 3 月 28 日 的场 内、 场外 利 息折份 额的 金额 及利 息折 份额后 产 生的余 额 336,464.57 元, 以 及募集 资金 有效 认购 金额 在基金 募集 结束 日至 基金 成立日 产生 的 利息 7,600.08 元 , 两项 合 计 344,064.65 元 , 将于 募 集结束 后的 下一 银行 季度 结息日(2012 年 6 月 20 日) 后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其 余 资 金已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 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的 基金 托 管专户 。 11 、 基金 备案 情况:2012 年 3 月 29 日聘 请 利 安达 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责任 公司 验资, 随 后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了验 资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2012 年 3 月 29 日 中国 证监会 予以 书 面确认 ,本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正 式生 效。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 3 月 29 日 13、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1,209,176,634.92 份 (二)诺安稳健份额 与诺 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主要内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98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4月27 日 3、上市交 易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投资 者在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 额: (1) 诺安 稳健 份额 。场 内 简称“ 诺安 稳健 ” , 交易 代 码“150073 ” (2) 诺安 进取 份额 。场 内 简称“ 诺安 进取 ” , 交易 代 码“150075 ” 5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额 总额 :诺安 稳健 份额 为36,393,352.00 份, 诺安进 取份 额为 54,590,029.00份。 6、基金资 产净值的 披露: 在诺安稳 健份额和 诺安进 取份额两 类份额上 市交易 或者本 基 金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 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诺 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 诺 安稳 健 份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7、未上市 交易份额 的流通 规定:如 有未上市 交易的 份额托管 在场外 , 持有人 将其转 托 管至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后即可 上市 流通 。 四、 持有人户数、持 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诺安稳健份额 截至2012 年 4 月 20 日 , 持有人 户数 为966 户 , 平 均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37,674.28 份。 2、持 有人 结构 截至 2012 年4 月 20 日,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 22,298,942 份 ,占 基 金总份 额 的61.2720% ; 个人 投资 者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为14,094,410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的38.7280% 。 3、前 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情况 截至2012 年 4 月 20 日, 前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 况如下 表。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 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000,500 32.97 2 光大永 明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8,000,328 21.98 3 东吴证 券- 工行- 东吴财富 2 号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2,000,083 5.50 4 陈丽娜 400,039 1.10 5 陈蔚 400,033 1.10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6 刘涛 400,016 1.10 7 李正元 260,011 0.71 8 翁希平 200,083 0.55 9 李俊甫 200,025 0.55 10 岳威 200,019 0.55 11 苏平 200,019 0.55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持有 人信 息编 制。 (二)诺安进取份额 1、持 有人 户数 截至2012 年 4 月 20 日 , 持有人 户数 为966 户 , 平 均每户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56,511.42 份。 2、持 有人 结构 截至 2012 年4 月 20 日, 机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为 33,448,411 份 ,占 基 金总份 额 的61.2720% ; 个人 投资 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为 21,141,618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的38.7280% 。 3、前 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情况 截至2012 年 4 月 20 日, 前十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情 况如下 表。 序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持有份 额( 份) 占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 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000,750 32.97 2 光大永 明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12,000,492 21.98 3 东吴证 券- 工行- 东吴财富 2 号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3,000,125 5.50 4 陈丽娜 600,058 1.10 5 陈蔚 600,050 1.10 6 刘涛 600,025 1.10 7 李正元 390,016 0.71 8 翁希平 300,125 0.55 9 李俊甫 300,037 0.55 10 岳威 300,029 0.55 11 苏平 300,029 0.55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提供 的持有 人信 息编 制。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3、总 经理 : 奥 成文 4、注 册 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5、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深南 大道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厦19-20 层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7、工 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 业执照 文号 :440301103063235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9、 股 权结 构 :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40%; 深圳 市捷 隆投 资有 限 公司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20% 。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风险控 制 办 公会 会 研究制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制度, 提 出重 大风 险的 解 决方案 , 指导 和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督各职 能部 门开 展风 险管 理工作 。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投资部 负责公 募基 金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研究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 机构理 财 部 负责专 户产 品的 权益 类资 产的投 资 、 销售 管理 。 国际业 务部 负责国 际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业务 合作 。 产品 研 发中 心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及产 品管 理工 作 。 发展战略 部 公司整 体战 略规 划、 基金 行业研 究。 市场部 开展营 销宣 传和 活动 策划 ; 负责营 销材 料制 作 ; 开 展媒体 宣传 和公 关 维护工 作; 为销 售前 台提 供营销 支持 。 构建公 司渠 道营 销服 务体 系;管 理和 支持 区域 营销 中心的 业务 开 展 。 搭建分 级客 户服 务体 系; 运用多 形式 服务 手段 ,建 立客户 沟通 平台 ; 编辑服 务咨 询; 为公 司营 销提供 服务 支持 。 北京分 公司 负责所 在区 域公 募基 金、 一对多 专户 等产 品的 销售 工作及 区域 内代 销 渠道机 构的 维护 和服 务 。 上海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西部营 销中 心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公 司及 基金 的合规 与 运作风 险的 全面 管理 。 金融工 程部 负责投 资策 略的 量化 测算 、 数量化 投资 、 投资 风险 监控与 业绩 归因 分 析。 中央交易 室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 运营保 障部 负责信 息技 术平 台建 设、 注册登 记、 产品 销售 的后 台清算 、 保 障业 务 开展。 财务综 合 部 负责办 公管 理、 财务 管理 、 后勤 保障; 负责 人力 资 源管理 与服 务, 使 公司获 取并 保持 人力 资源 竞争优 势; 负 责基 金估 值 、 投 资交 易清 算及 投资运 作的 定期 信息 披露 。 11、人 员情 况: 截止 到 2012 年 3 月底 ,本 公司共 有员 工 188 人 ,其 中博 士 6 人 ,硕 士 86 人, 本科 77 人,其 他 19 人 。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陈勇


咨询电 话:400-888-8998 或 0755-83026688 13、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 截至2012 年 3 月底 , 本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 二十 只开 放式基 金 : 诺 安平 衡证 券 投资基 金、 诺安货 币市 场基 金 、 诺 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优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价 值 增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1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中 小 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主 题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全 球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新兴 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上证 新兴 产 业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 诺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多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全球 收益 不动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诺安 新动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1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王坚先生, 硕士,CFA, 具 有基金从业 资格。 曾任长 城证券研究 所研究 员、太 平资产管 理公司 投资 经理 。2008 年 3 月 加入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 2009 年10 月起 任诺 安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 3 月起 任诺安 中证 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 稳 健经 营 , 锐 意进 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 新 中国 成 立后 , 中 国银 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 要经 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 括公 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全资 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控 股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 本的 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 中国最 佳商业 银行” ,被 英国《金 融时报 》评为最佳 私人银 行奖,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国 最佳 贸易融资银 行, 被 Finance Asia ( 《 金融亚 洲》 )评 为中 国最佳 私 人银行、 中国最佳 贸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纪经 济 报道》评 为亚洲最 佳全球 化服务银 行、 最佳企 业公 民 、 年 度中 资 优秀私 人银 行品 牌 。 面 对 新的历 史机 遇 , 中 国银 行 将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2、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 核算估 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 有 员工 120 余 人 。 另 外,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金 资产 、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募 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3、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1 年 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 封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 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 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债 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 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 证大 宗 商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联 安上 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证中 小盘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泰 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 城中 小盘 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 医疗 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 顺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证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 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票 型、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 合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 票型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 招商 深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 宏利 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盛 同 禧信用 增利 债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QDII) 、 银 华 全 球 优 选(QDII-FOF)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型 (QDII) 、华泰柏 瑞亚洲领 导企业股票 型(QDII) 、信 诚金砖四国 积极配 置(QDII) 、 海富通 大 中华精选股 票型(QDII ) 、 招商标普金 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华宝兴 业成熟 市 场动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QDII ) 、 长信 标 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博时 抗通 胀增强回 报(QDII ) 、华 安 大中华升 级股票型 (QDII ) 、信诚全 球商品主 题(QDII )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等 137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 满 足了 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 基 金托 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 利安 达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朝阳 区八 里庄 西里 100 号住邦 2000 一 号 楼东 区20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姜波 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 :姜 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韦 雪、 李英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 费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在本 基金 募集期 间未 收取 任何 费用 。 本次基 金募 集期 间所 发生 的信息 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 不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二)基金上市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 表(财 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 金2012 年4 月20 日 资产负 债表 如下 : 资产 本期末 2012 年4 月20 日 资 产:


银行存 款 1,209,292,624.52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 其中: 股票 投资 - 债券投 资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衍生金 融资 产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收利 息 1,792,450.25 应收股 利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资 产 344,064.65 资产总 计 1,211,429,139.4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12 年4 月20 日 负 债:


短 期借 款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衍生金 融负 债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赎 回款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661,101.78 应付托 管费 132,220.35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付交 易费 用 - 应交税 费 - 应付利 息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应付利 润 - 其他负 债 41,431.92 负债合 计 834,754.05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209,176,634.92 未分配 利润 1,417,750.45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1,210,594,385.37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总 计 1,211,429,139.42


注:报 告截 止 日 2012 年 4 月 20 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209,176,634.92 份 。 其中, 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为 1,118,193,253.92 份 ,诺 安稳 健份 额 为 36,393,352.00 份, 诺 安进取 份额 为 54,590,029.00 份 ; 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1 元 , 诺 安稳 健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04 元, 诺安 进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999 元。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如 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09,292,624.52 99.82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136,514.90 0.18 7 合计 1,211,429,139.4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本基金 本报告期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的情形 ,也 没有 出现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92,450.2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344,064.65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6,514.90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 未 持有 流通受 限股票 。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 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 根 据 《 基金 法》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证券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函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二、 基金上 市推 荐人意 见 本基金 无上 市推 荐人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十 三、 备查文 件目 录 下列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诺 安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诺 安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二年 四月 二十 四日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附 件: 诺安中 证创 业成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摘 要 基金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4013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19-20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 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金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 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诺安稳 健份 额 、 诺安进取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 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 内拥有同等的 权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 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 诺 安稳 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安创 业成 长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 诺 安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终 止诺 安稳 健份 额与 诺 安进取 份额 运作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 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收费 方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在 不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 基 金管 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0、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 额、 诺安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诺 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 诺 安稳 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各 自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 额、 诺安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 各自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30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诺安 创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业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 额、 诺安 进取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的50% (含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 诺 安 稳健份 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计 持有诺 安创业成 长份额、 诺安稳 健份额 、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3 )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 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诺安稳健 份额、诺安进取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含10%)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 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6个月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诺安创 业成长份 额、诺 安稳健份 额、诺安 进取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 每份基 金 份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会议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 、 诺 安进 取 份额的 各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会议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 、 诺 安进 取 份额的 各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 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自 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2 日 内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包 括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健 份额 、 诺安 进取 份 额)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诺安 稳 健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 本 基 金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具 体见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基 金上 市费 用; 5、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9、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如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5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如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 本 基金 标的 的 指数使 用 费年费 率为0.02% 。 通常 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2% 的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指数使 用费 从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开始 每日 计算 , 逐日累 计 , 按 季支 付 。 指 数使用 费收 取下限为 每季度5 万元( 《 基金合同 》生效 当季按实 际计提金 额收取 ,不设下 限) 。指数 使 用 费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初10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如与指 数编 制方 的指 数使 用协议 约定 的收 费标 准 、 支付方 式等 发生 变更 , 按 照变更 后的 费率、 支付 方式 执行 。 4、 本 条 第 ( 一) 款第4至第10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创业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 新股(含 首次公开 发行和 增发) 、债 券、权 证、股指 期货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85% -100% , 其 中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5% , 投 资于 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 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1)本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5% , 投资于 中证 创 业成长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 于股票 资产的90%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4)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6)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0% ;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8)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9)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3、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 照 诺安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 下 公式分 别计 算并 公告T 日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 健 份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1.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日诺安创 业成长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T日 闭市后的 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 份 额的总 数


本基金作 为分级基 金,T 日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总数为 诺安稳健 份额、诺 安进取 份额和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2.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T=1 ,2,3?N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至T 日 , 自 最近 一次 会 计年度 内份 额折 算日 至T 日};


为 T日 每份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为T 日诺 安稳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为T 日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R 为诺 安稳 健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 诺 安 稳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均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3.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 进取份 额两 类份 额开 始上 市交易 或 者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诺安 稳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在诺安 稳健份 额和诺 安 进取份额两 类份额 上市交 易或者本基 金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 健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诺 安创业成 长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以及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 和诺安 进取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报 酬、从基 金财产 中获得补 偿 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诺安稳健与诺安进取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 健份额 与诺 安进 取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 诺安 创业 成 长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 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 日 内 争 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