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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206002)

鹏华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4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二年四月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 示 鹏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本基金) 根据 2009 年 7 月 17 日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鹏 华 精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证监许可 [2009]645 号 文 ) 核准 , 进行募 集。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已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基 金管理人 于该日起 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 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 同。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 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成 长性股票 投资风险 、 市场 风险 、 基 金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及其他 风险, 等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 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 承 担。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 , 并 根 据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品。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2 年3 月8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1 年12 月31 日( 未 经审计)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目


录 一 、绪 言 ................................................................ 2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人 ........................................................... 5 四 、基金 托管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集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 38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39 八 、基金 的投资 .......................................................... 45 九 、基金 的业绩 (未 经审计 ) ............................................... 53 十 、基金 的财产 .......................................................... 54 十 一、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 二、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 59 十 三、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 四、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 五、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 六、风 险揭示 .......................................................... 66 十 七、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68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69 十 九、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81 二 十、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89 二 十一、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0 二 十二、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1 二 十三、 备查文 件 ........................................................ 92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以及 《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并对 其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 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 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 指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 指《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决 议、通知 等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 效的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的 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或投资 者 :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管理人 或代销 机构宣 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28. 基金账 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 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 投资 人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 时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指《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40.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 基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 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不可抗 力 : 指 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播 、 法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102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 总计 15,000 100 %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电 子器件公 司深圳公 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 委书记, 深圳发展 银行 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 长、 党 委副书记 , 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胡继之先生 , 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 国籍 : 中国 。 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武汉 市 分行办公室 科长、 金 融 研究所 副所长 、 所长 , 中国人 民银行深 圳分行办 公室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 兼办公室 主任、 理事 会秘书长、 策划总监、 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 、 副 总 经理,现任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 历任贵州 省政府经 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 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 深圳证券 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 、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港 深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助理 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 中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兼 行政 总裁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总裁,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籍:意 大利。曾 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管 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 行官和投 资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CAAM SGR ) 投资副总 监、农业 信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 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现 任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首 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兼 任欧利盛 AI 资产 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行 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 事,经济 学和商业 管理博士 ,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兰 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部债 券基金和 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固定 收益组合 和现金 管 理业务负 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 销 策划部 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总经理 ,Unicredit Holding 财务 风险管理 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人 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场 官、 欧利盛资 本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 事, 现任意 大利联合 圣保 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 大学讲师 、 中国 人民大学 副 教授, 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 院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 兼任中国 法学 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员会 委员、北 京市人民 政府顾问 。 李相启先生 , 独立董事 , 高级经 济师、 研 究员, 国 籍: 中国 。 历任陕 西省委办 公厅秘书 、 省委政策研 究室财贸 处处长、 副主任 , 陕西省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副书记 、 副主 任、 党组 书 记、 主任, 陕西 省证券监 管委员会 主席, 中国 证监会济 南证管办 党委书记、 主任、 济 南稽 查 局局长,山 东证监局 局长,上 海证券交 易所理事 会理事、 产品委员 会主任。 宋泓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国 籍:中国 。曾在美 国哥伦比 亚大学作 访问学者 , 并在陕西省 社科院工 作,现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世 界经济与 政治研究 所国际贸 易研究室 主 任、 研究员、教 授、博士 生导师。 黄善端, 独立 董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 中国。 历 任澳门科 技大学法 学院中国 民商事法 律 讲师, 李 陈郑律师 行中国事 务顾问 , 杜威路 博国际律 师事务所 香港办事 处中国事 务理事 , 广 东竞德律师 事务所律 师,现任 广东海埠 律师事务 所涉外法 律总监。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孙枫 先生 , 监事会主 席, 国 际金融专 业硕士, 高级会计 师, 中 国注册会 计师 , 国籍: 中 国 。 历任 武汉市经 济研究所 副所长 , 武汉市 轻 工业 局 副局长 , 武汉 友谊复印 机制造公 司副 经 理,深圳市 财政局企 财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副 局长,深 圳市商业 银行董事 长、党委 书 记, 深圳发展银 行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党总 支书 记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法学学士 , 律师 , 国籍 : 意大 利。 曾 在意大利 多家律师 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 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权 部工作, 现在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运 营部工作 。 黄俞先生 , 监事 ,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 中国 。 曾 在中农信 公司 、 正大财 务公司工 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长 。 苏波先生 , 职工监 事,博士,国籍 : 中国 。 历任深 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客户 服务主管 、西部理 财中心总 经 理、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理财部 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 ,职工监 事,本科 学历,国 籍:中国 。曾在中 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 行 、 平安 证券公司工 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登 记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结算部副总 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讲 师 , 国 籍: 中 国 。 历 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 理与经济 学 院讲师、 中国 兵器工业 总公司主 任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长、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裁、党总 支书记 。 高阳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CFA ,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债 券 投资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博 时 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基金 裕 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 隆基金经 理、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副 总 裁。 曹毅先生, 副总裁 , 经济学 博士, 国 籍: 中 国。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科 员, 中 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副主任 科员,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 部副总监 、 渠道部 总 监,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 境外投资部 副主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 ) ,工商 管理硕士(MBA), 国籍:中国 。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美 国景顺集 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分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处 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 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督 察长,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 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 、 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 职工 监 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刘苏先生, 国 籍中国,北京大学 理学硕士,7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曾 任职于深 圳国际信 托 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现 公司更名 为: 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 司) 证券 信托部, 担任信托 经 理; 2008 年 10 月加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研 究分析工 作, 历任研究 部高级研 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12 月起至今担 任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基 金经理发 生变动, 转由刘苏 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11 年 8 月 18 日由程世杰先生 单独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0 年 8 月 18 日起增聘郝建国先生 与程世杰 先生共同 担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自 2011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本基金基 金经理变 更为郝建 国先生 。 本基金基金 经理曾管 理基金情 况: 刘苏 先生未 担任其他 基金基金 经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 构投资部 总经理、 鹏华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理、 鹏华价值 优势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理, 鹏华动力 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初冬女士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 鹏华社 保 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 鹏 华货币市场 基金经理 和丰盛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经理 、 鹏华普 惠基金基 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法》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他 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 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 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 则, 利 用对敲 、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欺 诈成分;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第 三者谋取 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证券交 易及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包括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应当权责 分明、相 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 )合法 合规性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人 经营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慎 经营、防 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 或完善。 3. 内部控 制 体系 (1 ) 董事 会下设 合规与 风险控制 与合规 审计委 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 金管理 人风险 控 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 协调突发 重大风险 等事项。 (2 )公司 督察长 负责对 基金管理 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合 规运作进 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直接 报告。 (3 )公司 风险管 理会议 ,其成员 包括经 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 部、公 司各部 门 总经理。 风 险管 理会议对 各类风险 予以充分 的评估和 防范, 对业务 过程中潜 在和存在 的风 险 进行通报、 讨论,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 制措施。 (4 )监察 稽核部 负责对 基金管理 人各部 门的风 险控制 情况进行 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 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险 负有管控 和及时报 告的义务 。 (6 )员 工: 依照公 司 “ 全面 风险管 理、 全员 风 险控制 ” 的理念 ,公司 每个 员工均 负有 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施 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反 馈的义务 。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 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 保护投 资者利益 和公 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 度,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 点建立了 包括岗位 自控、 相 关部 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三道 内控防线 。 (4 )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制 度:自成 立来,公 司 不断完 善 内控组 织架构、 控 制程序 、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 建立健 全 内部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断地对 内部 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向完 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建 立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度、基 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 监察稽 核制度 、 信息技 术管理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等基 本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 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流 程、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制度 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公 司在岗位 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 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计 与基金会 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 离制度 ,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 及操守风 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 责任制使 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 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 报告、控 制以及监 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预警、 监 督 , 从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 告渠道, 对风险问 题进行层 层监督、 管 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生 交易系统 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 资指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 资比例限 制、 “ 禁止 买入 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 不断 强化投资 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 化投资纪 律, 加强集体 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基 准仓位 等 由投资决 策委员会 决 定。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资股 票制度, 并由研究 小组负责 维 护,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公 司还建立 了契约风 险评估制 度, 定期对各 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 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 港联 合 交易 所 主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商 业 银行 中 首家 在 海外 公 开上 市 的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司 晋身恒生 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 行后中国 建设银行 的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117,723.30 亿元,较 上年末增 长8.90% 。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月, 中国建设 银行实现 净利润1,392.07 亿 元,较上 年同期增 长 25.82% 。年 化平均资 产回报率 为1.64% , 年化加权 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为24.82% 。利息净 收 入 2,230.10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22.41% 。 净利 差为2.56% , 净 利息收益 率为2.68% , 分 别较 上 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 百分点。 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 入687.92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41.31%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香 港、新加 坡、法兰 克福、约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 约、 胡 志明市及 悉尼设有 分行 , 在莫斯 科、 台北设有 代表处 , 海 外机构已覆 盖到全球13 个国家 和地区, 基本 完成在全 球主要金 融中心的 网络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 能力和基 本服务架 构已初步 形成。 中国建设 银行筹建 、 设立 村镇银行33家 , 拥 有 建行亚洲 、 建银国 际, 建行伦敦 、 建 信基金 、 建信金 融租赁 、 建信 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德 住 房储蓄银 行 等多家子 公司,为 客户提供 一体化全 面金融服 务能力进 一步增强 。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1 年 上半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主要 国际排名位 次持续上 升,先后 荣获国内 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50 多个重 要奖项。 中国建设 银 行 在英国《银 行家》2011 年“世 界银行品 牌500 强 ”中位列 第10,较 去年上升3 位;在 美 国 《财富》 世界500 强中排名 第108 位 , 较去 年上升8 位。 中国建设 银行连续 第三年获 得香 港 《亚洲公司 治理》杂 志颁发的 “亚洲企 业管治年 度大奖” , 先后摘得 《亚洲金 融》 、 《财 资 》 、 《欧洲货币 》 等颁发 的 “ 中 国最佳银 行” 、 “中 国国内最 佳银行 ” 与 “ 中国最佳 私人银行 ” 等 奖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设 综合制度 处、 基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 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 处和投资 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 、 养 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养 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 能处室、 团队,现 有员 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以 来中国建 设银行托 管业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服务部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银 行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会计部、 营 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 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 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 资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 银行南通 分行 、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 计划财务部 、 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 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 户管理及 服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银行青 岛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零售 业务和个 人存款业 务管理等 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 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一 直秉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理念 ,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 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 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 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 。 经过 多年稳步 发展 ,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 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 加,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 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 务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224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建设银 行专业高 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 认 同。2011 年, 中国 建设银行 以总分第 一的成绩 被国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2011 年 度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 ;并 获和讯网 2011 年中 国“最佳 资产托管 银行”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 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管 服务部专 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 处, 配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 制制度 、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 作流程 ,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 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 置,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密 ; 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 其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 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 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 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 令、 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 支情 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面通 知,与基 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 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各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 监督情况, 定 期编写基 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 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价, 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话或 书面要求 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一) 直 销机构 : (1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梁静 (2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 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 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蔡颖 ( 二) 代 销机构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1 )代销银 行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韩 璞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0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宁黎明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夏雪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2)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3)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4)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5 )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7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8 )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 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9 )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20)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1)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巫 渝峰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3 ) 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李 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4 ) 温州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他地区 ) 网站:www.wzbank.cn 25 )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6 )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7 )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8 ) 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肥 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2 )其他代 销机构 1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2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 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1 号楼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575 联系人:张 威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 -82960223 联 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 工业园区 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2 ) 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 券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 )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 )国元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注册地址 : 合肥市寿 春路17 9号国元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 春路17 9号国元 大厦 11 楼 联系电话:0551 -2207936 传真:0551-2207935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5 )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41 、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联系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 申银万 国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7 ) 华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 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 旅大厦第 五层 法定代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热 线: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 )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9 ) 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20 )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国都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办 公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 财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3)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4 ) 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5) 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 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709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 锴 网址:www.nesc.cn 27 )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 乔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8 )东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朱科敏 联系 电话:021- 50586660-8644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李涛 客服 热线: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9 )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原 中信金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丁 思聪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1 )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2)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06132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3) 中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 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 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 蕾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4 ) 华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咨询电话:96518 (安 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5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2222 号 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 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26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7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 、05 、11 、12 、13 、15 、16、18 、19、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38 ) 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 ) 第一创 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 ) 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41 ) 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2) 浙商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许 嘉行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宋志江 联系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44) 日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5)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 )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7 ) 华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8 )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刘 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49) 银泰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光大 银行大厦 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光大 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 :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50)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021-62171984 传真:021-62878783 服务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52)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3 )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达金 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4 )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 晓安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5 )民生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 岳献春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85252656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56)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 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57 )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835 服务热线:010-66555262 ,66555382 公司网站:www.dxzq.net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58 )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室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 室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59 )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吴 宇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 www.dfzq.com.cn 60 )财达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联系人: 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61 )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姜 吉灵 联系电话:010-66045491 基金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据 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3 联系人: 潘 艳梅 ( 三)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 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15 层 负责人:张 绪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厦 15 层 联系电话:010- 65882200 ,0755-23982200 传真:010- 65882211 ,0755-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东 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葛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安永大楼 (东三办 公楼)16 层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联系人:李 妍明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小东、周 刚 六、基金 的募集 与基金合同 生效 ( 一)基 金的募 集 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经中 国 证监会 2009 年 7 月17 日 证监 许可[2009]645 号文 核准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9 年 8 月 4 日起 到 9 月 4 日止,共募集 3,013,054,770.97 份基金 份额,募 集户数为 48,285 户。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 二)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9 月 9 日正式生效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七、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 一)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办理 的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 上海 、武汉和 广州 的直 销中心;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的指定网 点以及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其 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等 公告中列 明。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 构开 通 电话、 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 式, 投 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 由基 金 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 销机构另 行公告。 ( 二)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和 转换,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和转换 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22 日 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业务 。 3. 赎回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始办理 日 常赎回业 务 。 4. 转换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始办理 日 常转换业 务 。 5.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开始时间 本基金 自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通了指定 代销机构 的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 具体转换费 率、 计算公 式及 转换 业务规则 详见2009 年10 月28 日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的 《 鹏华精选 成长基金 关于开放 赎回 、 转换和 定期定额 投资 业 务的公告》及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的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 的公告 》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 ( 三)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原则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1.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和转 换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购 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程序 1. 申 购、赎 回和转换 的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 赎 回 或转换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基 金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 失。 2.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 赎回和转 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当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 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基 金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的 利 息等任何损 失。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通 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 构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资者 转换申请 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将根 据转换结 果对投资 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 五)申购 和赎 回的 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购 金额限制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2. 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 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 3.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 金份额余额 不足 30 份时,该 笔赎回业 务应包括 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 基 金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六)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计算公 式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2.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如 :某投 资者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份 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 基金份额 。 3. 基金 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公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 回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 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后 两位 ,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 如 : 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 一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赎回 金额=10 ,000×1. 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 =12 ,500×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 一 年六 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 本基金 份额 净 值是1.250元,则其可 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 为12,468.75 元。 4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率/ (1 +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 七)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站公 告。 ( 八) 拒 绝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除第 4 种情况外,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及 基金销售 机构等不 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 任 何损失。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 九)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 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 据计 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延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 上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 赎回份额 ;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选 择取消赎 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 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 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2 个开放 日)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媒 体刊登公 告, 并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同时 以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其他合 理方式通 知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并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转 换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 , 具体 转换费率 、 计 算公式及 转换业务 规则详见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 《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时报 》 的 《 鹏 华精选成长 基金关于 开放赎回、 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及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 的《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 的公告 》 。


(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强 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 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 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 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收费。 ( 十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开通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具体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 计 算公式及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规 则详见 2009 年 10 月 28 日 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的 《 鹏华 精选成长 基金关于 开放赎回 、 转换 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 公 告 》及 2010 年 12 月 31 日披 露的《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最低申 购 金额的公 告》 。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八 、基金 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票型 基金, 在适度 控制风险 并保持良 好流动性 的前提下, 自 下而上精 选具 有 良好持续成 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 ,力争基 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持 续成长潜 力的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 票占股 票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 及 其他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40%, 其中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 金 采用 积 极主 动 管理 的 投资 方 法, 自 下而 上 精选 具 备 良好 持 续成 长 潜力 的 上市 公 司,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 根据宏观 经济、 政 策环境 、 利率走 势、 市 场技术指 标、 市场资金 构成及流 动 性情况, 运用定 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 分析手段, 对 证券市场 现阶段的 系统性风 险以及未 来一 段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时期内各大 类资产的 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 进行分析 评估, 并据此制 定本基金 股票、 债券 、 现 金 等大类资产 之间的配 置比例、 调整原则 和调整范 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成长股 票的定义 预期 未 来两 年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 或公 司 利润 增 长率 高 于 市场 平 均水 平 的上 市 公司 股 票, 或因公司 基本面发 生重大改 变 (如资产 注入、 更换 股东、 产品 创新、 改 变主营业 务方 向 等)而具有 潜在主营 业务收入 或公司利 润高增长 趋势的上 市公司股 票。 本基金对股 票的投资 采用自下 而上的个 股精选策 略, 结合 定性分析 与定量分 析构建投 资 组合,并进 行定期和 不定期调 整。 (2 )成长股 票的筛选 对本基金初 选的备选 股票所属 企业, 借助于 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 析相结合 的方式, 对成 长 性股票进行 初步筛选 。 1 )定量分析 盈利能力是 上市公司 成长潜力 的体现, 上市公司 能否将自 身各种优 势转化为 不断释放 的 盈利能力是 其具有持 续成长性 的主要标 志。 体现 盈利能力 的主要指 标有上市 公司主营 业务 收 入增长率和 上市公司 利润增长 率。 本基 金以预期 未来两年 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或 上 市公司利润 增长率是 否高于国内 A 股市 场平均水 平来衡量 上市公司 是否具备 持续成长 潜 力。 在定量分析 中,本基 金还将关 注上市公 司基本面 发生重大 变化对其 未来盈利 能力的影 响 。 2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 的基础上 , 本基金 采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研究并 考察上市 公司盈利 能力的质 量 和可靠性, 以便从更 长期的角 度保证定 量方法所 选上市公 司的盈利 增长的持 续性。 上市公司盈 利增长的 持续性取 决于盈利 增长背后 的驱动因 素, 这些 驱动因素 往往是上 市 公司具备的 相对竞争 优势,具 体包括技 术优势、 资源优势 和商业模 式优势等 。 本基金通过 对 上市公 司的技术 优势、 资源优 势和商业 模式优势 的分析, 判断 推动上市 公 司主营业务 收入或上 市公司利 润增长的 原因和可 望保持的 时间, 进 而判断上 市公司成 长的 持 续性。 技术优势分 析。 主 要通过对 公司的 自 主创新产 品率、 主要产品 更新周期 、 拥 有专有技 术 和专利、 对引进技 术的消化 、 吸收 和改进能 力等指标 进行考察 和分析 , 进而 判断公司 的创 新 能力和技术 水平。 资源优势分 析。 主要通 过对公司 的规模、 政 策扶持程 度、 成本、 进 入壁垒、 国内外同 行 企业比较和 垄断性等 指标进行 考察和分 析,进而 判断公司 的资源优 势是否支 持其持续 成 长。 商业模式分 析。 公司商业 模式理 念 决定了公 司在其所 属行业中 发展的潜 力和方向, 我 们 分行业的对 上市公司 考核和分 析其商业 模式和经 营理念。 (3 )股票投 资组合的 构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1) 基金管 理小组 确定拟 买入股票 名单: 基金管 理小组 在备选股 票库的 基础上 ,通过 对 市场状况和 时机的分 析, 再结合对 个股主营 业务收入 或公司利 润增长趋 势的判断, 从 备选 股 票库中精选 拟买入股 票名单。


2) 基金管 理小组 在确定 的个股权 重范围 内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 基金管 理小组 在拟买 入 股票名单的 基础上, 结合 对投资限 制条件的 考虑, 对上市 公司预期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和 公 司利润增长 率的考虑 以及对投 资股票流 通市值 规 模占比的 考虑, 确定个 股权重, 完成 股票 投 资组合的构 建。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久期 策略、 信用策 略、债 券选择策 略等积 极投资 策略, 在 严格控 制风险 的 前提下, 发掘 和利用市 场失衡提 供的投资 机会, 实 现债券组 合增值。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 型 寻求其合理 估值水平 , 主要考 虑运用的 策略包括 : 价值 挖掘策略 、 价差 策略 、 双向权 证策 略 等。 本基金将充 分考虑资 产的收益 性、 流 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 , 通过 资产配置 、 品 种与类别 的 选择,谨慎 投资,追 求长期稳 定收益。 (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


2. 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 及其对证 券市场的 影响;


3. 货币政策 的变化;


4. 利率走势 与通货膨 胀预期;


5. 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和 市场走势 ; 6. 证券市场 走势。


( 五) 投 资决策 流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 本基金总 体资产分 配和投资 策略。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召开 会 议, 由公 司总经理 或指定人 员召集 。 如需做 出及时重 大决策或 基金经理 小组提议 , 可 临时 召 开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 议。


2. 基金经 理(或管 理小组 ) :设计 和调整 投资组 合。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 合 需要 考虑的 基 本因素包括 :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量 ; 基金 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 究员 的 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 的独立判 断;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的 建议等。


3. 集中交易 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 易室下达 投资指令, 集 中交易室 经理收到 投资指令 后 分发予交易 员,交易 员收到基 金投资指 令后准确 执行。


4. 绩效与风 险评估小 组:对开 放式基金 投资组合 进行评估 ,向基金 经理(或 管理小组 ) 提出调整建 议。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5. 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监督和 检查。 (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20% 沪深 300 指数充分反 映了 A 股市场的行 业代表性, 描 述了沪深 A 股市场 的总体走 势, 是 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 力的股票 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 中证综 合债指数 的选样债 券的信用 类别 覆 盖全面,期 限构成宽 泛,比较 适用于做 基金债券 资产的业 绩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 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或者是市场 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可 以在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股票 型基金 , 其预期 的风险和 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债券基金 、 混 合型 基 金,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高 风险、较 高收益品 种。 ( 八)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 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 % ~95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及其他 资产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7)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 更的,以 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 九)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的经 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 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 十一) 基金 投 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 带的法律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751,965,110.96 75.57 其中:股票


751,965,110.96 75.57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36,332,556.17 23.75 6 其他资产


6,730,423.49 0.68 7 合计





995,028,090.6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9,099,246.00 0.95 B 采掘业 31,440,737.36 3.29 C 制造业 314,368,761.12 32.87 C0 食品、饮料 84,155,392.50 8.80 C1 纺织、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24,508,645.50 2.56 C5 电子 12,211,215.04 1.28 C6 金属、非金 属 30,582,536.01 3.20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C7 机械、设备 、仪表 110,821,719.24 11.59 C8 医药、生物 制品 52,089,252.83 5.45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20,401,156.20 2.13 E 建筑业 20,369,729.37 2.13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89,319,896.98 9.34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44,591,368.25 4.66 I 金融、保险 业 108,562,256.25 11.35 J 房地产业 46,947,213.09 4.91 K 社会服务业 45,496,498.65 4.76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7,851,410.73 0.82 M 综合类 13,516,836.96 1.41 合计 751,965,110.96 78.62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166 兴业银行 3,999,898 50,078,722.96 5.24 2 600000 浦发银行 5,699,917 48,392,295.33 5.06 3 000858 五 粮 液 1,199,825 39,354,260.00 4.11 4 600519 贵州茅台 199,411 38,546,146.30 4.03 5 600498 烽火通信 1,399,804 37,934,688.40 3.97 6 600123 兰花科创 699,823 27,209,118.24 2.84 7 000527 美的电器 2,100,000 25,704,000.00 2.69 8 000888 峨眉山A 1,359,121 24,912,687.93 2.60 9 600309 烟台万华 1,899,895 24,508,645.50 2.56 10 300171 东富龙 637,852 24,410,596.04 2.55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 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 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之一 的五粮液 的发行主 体宜宾五 粮液股份 有限 公 司,因涉及 多个信息 披露事项 披露 不及 时并存在 重大遗漏 等违规事 件,于 2011 年 5 月 28 日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


对该股 票的投资 决策程序 的说明: 本基 金管理人 长期跟踪 研究该股 票, 认为高端 白酒 估 值合理, 成长确定 且业绩有 保证, 该股票虽 受到行政 处罚但长 期价值仍 在。 该证券的 投资 已 执行内部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符合法 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 的规定。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其 它证券中 没有发行 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股票 。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 (3) 其他资 产构成 名称 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 1,264,848.84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412,698.79 应收股利 - 应收利息 40,823.44 应收申购款 12,052.42 其他应收款 - 待摊费用 - 其他 - 合计 6,730,423.49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0527 美的电器 25,704,000.00 2.69 非公开发行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与合 计项之间 可能存在 尾差。 九、 基金 的业绩(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的投 资业绩 与同期 基准的 比较如下 表所示 (本报 告中所 列 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9 年 9 月 9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87% 1.34% -9.26% 1.27% 5.39% 0.0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7.67% 1.06% -19.44% 1.04% -8.23%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8.10% 1.19% -19.31% 1.20% -8.79% -0.01% 2 、基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 动情况 ,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变 动进行 比 较: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注1 :本 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 益率 × 20% 注 2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 注 3 : 本基金业绩 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十、基金 的财产 (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 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 户, 以本基金 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 户。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因基 金 财产的管理 、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 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财 产的 债 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 权债务 , 不 得相互抵销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 财 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 一 、基 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 值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 ( 二)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 价(收盘 价)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 新增事项 , 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 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其它 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 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 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 于 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 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 其他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 协 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 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 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 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 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给 予必要的 配 合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裁 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 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理的 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 的原因 确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 基 金相 当 比例 的 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 金管 理 人为 保 障投 资 人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 二 、基 金的收益分 配 (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 定 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 资人 的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 金收 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 收 益分配基 准日是指 每次基金 收益 分 配时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至日);








4.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5.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本基 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收益 分配方式 选择的最 终结果以 注册登记 机构登记 为 准;








6.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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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去 每 单位 基 金份 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 后不 能 低 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至少 应载 明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十 三、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 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 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基 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具体 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 明;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 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费用 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 况下,基 金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 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 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 费用。 ( 四) 不 列入基 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 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 五)与 基金销 售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 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 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 赎回 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年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 。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推广 、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 。 3. 转换费率: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通转换业务 , 具体转 换费率、计算公式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及转换业务 规则详见 2009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证 券 时报》的《 鹏华精选 成长基金 关于开放 赎 回、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及 2010 年 3 月 12 日刊登的《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 业务规 则 的公告 》 。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转换费率 、 转换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5.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情 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日 2 日 前 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 七) 基 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十 四、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 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 金 管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注 册 会计 师 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经 基金托管 人(或基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金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 五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 披露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 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将 应 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事 项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 站”)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性 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编 制并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 将 基金招募说 明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二)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于2009 年7 月27 日 将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四) 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基金合 同 于 2009 年 9 月 9 日生效。 (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公 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六)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 招 募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 金 定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定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 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赎回 ; 26.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九) 澄 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 十 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十 二) 信息披 露文件 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 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将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 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十 六、风 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 票型基 金, 其 预期的风 险和收益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债券 基金 、 混合型 基 金, 为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较高 风险、 较高收益 品种。 本基金的 风险主要 包括 : 成长性 股票 投 资风险、市 场风险、 基金管理 风险、流 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 一)成 长性股 票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持 续成长潜 力特征的 上市公司 股票。 本 基金特有 风险主要 包 括: 1 、某时间段 内,成长 性股票不 能反映整 个证券市 场平均收 益水平的 风险; 2 、 本基金 “ 自下而上 ” 的 精 选成长 股 票组合构 建方法容 易造成对 某一行业 或企业持 仓 过于集中的 情况 , 一 旦判断错 误 , 对基 金组合的 整体收益 会产生较大 影响 ; 3 、投资管理 人对市场 判断有误 从而导致 资产配置 比例不合 适而产生 的风险; 4 、本基金使 用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 进行选股 ,使用的 指标、分 值、计算 方法的选取 不当会影 响组合中 股票构成 与投资业 绩; 5 、股票研究 不深入与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或公司 利润增长 率预测不 准确带来 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 选股方法 中, 使用了预 测性的指 标, 包括当年 的主营业 务收入和 公司利润 的增 长 率、 预期 未来几年 主营业务 收入和公 司利润的 增长率等 , 如果 研究不深 入、 预测不准 确会 增 加投资风险 。 ( 二)新 股申购 风险 新股上市并 非绝对赚 钱。 在 全流通发 行的 前提 下, 由 于先有机 构的询价 , 所 以对新股 的 定价更趋市 场化, 发行价 与上市首 日开盘价 格间的差 价可能会 逐渐缩小。 偶 然性的跌 破发 行 价并非是不 可能的事 情, 特 别是遇上 行情低迷 之时, 或者碰到 基本面欠 佳, 发行市盈 率过 高 的个股上市 ,都存在 跌破发行 价的可能 性。 ( 三)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政 治、 经 济、 投 资心理以 及交易制 度等因素 的影响会 产生波动 , 从 而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对本基金投 资产生潜 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 货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 地 区发展政 策及股权 分置改革 与 非流通股流 通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 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 运行的影 响, 而经济运 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 点, 随着宏观 经济运行 的 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而对 基金收益 产生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变动 。 利率的 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 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 成本, 并在一定 程度上影 响上市公 司的盈利 水平 。 基 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从 而导致本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 使得本 基金的收 益产生变 化。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 若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 不抵债 , 债权 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 部 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 现在企业 债中。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 能 充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在。 7. 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金 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 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8.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上 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 即前面所 提到的利 率风险 ) 互为消 长。 具 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 率。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断 , 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 因此 ,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 较大。 因此基 金可能因 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四)流 动性风 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成本地 转变成现 金, 或者不能 应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前者是指 金融资产 不能及时 变现或无 法按照正 常的市场 价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 应付投资 者的赎回 , 基金 资产需保 持一定的 流动性 , 从而 在收益性 方面 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 响基金投 资目标的 实现。 后者是指 在开放式 基金交易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 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生的 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从而带 来 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七 、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 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金 管 理人 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3. 基 金 托管 人 因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 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 二)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 组,基 金财产 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为: 1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券;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9 )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 更换代 销机构 , 并依据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资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 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 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支 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担 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投 票权。 2. 召开事由 (1 )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1) 终止 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 )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 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2 )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人必须于 会议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 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 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 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a.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b.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 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及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 持有 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a. 召集人 按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 和基 金管理人(分别或 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c. 召 集 人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取 和 统计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到场监 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d.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e. 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 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 。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 事由 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 提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 通知 后 , 如果 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 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序宣 布会议议 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 人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 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 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 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 通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 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人 可自行选 举三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点 ,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对 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权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 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 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行 授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的 公告时间 、方式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1)-(8) 项召 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9) 、(10) 项召开事由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 行 。 (2)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3)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 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同公 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9)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进 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并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 管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 容、 履 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 解解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 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十九、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 、 中期 、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持 续成长潜 力的上市 公司发 行的股 票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 及 其他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40%, 其中 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4)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 % ~95% ,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 资产不高 于 基金资产的 40%;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卖 出; 9)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 章 第 (九 ) 条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 管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 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责 任确保 关 联交 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与 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 禁 止基 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 施阻 止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 发 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失,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 、 经慎 重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对手 。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 新 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 结算。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损失 。 若未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 仍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予 以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 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5 )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就相 关事项签 订补充协 议,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 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进行 监督。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7 )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 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 此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 )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查 (1 )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 运 作等行为。 (2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 采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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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具 有托 管 资 格 的 商业 银 行 开 立 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账 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 规定。 (4 )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保 基金 、 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 使用的 , 若无 相关规定 ,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定 ,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 市 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 购 买和转让,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 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 本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 时以加密 方式 将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规 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 、 准确 性和完整 性。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 的 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 七)托 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二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下服 务内容,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 际业务情 况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 一)营 销创新 及网 上交易 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者提供包 括基金的 转换、 定期定 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本 基金管理 人大力发 展基金电 子商务, 并已 开通基金 网上交易 系 统,投资 者可登 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phfund.com.cn) , 更加方 便、快捷 地办理 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及 信息查询 等 已开通 的各项基 金网上交 易业务。 基金 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投资 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 手 段。 ( 二)交 易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将 向发 生 交易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以 书 面或 电 子 文件 形 式定 期 或不 定 期寄 送 开户确认书 、交易对 账单、 《鹏 友会通讯 》等资料 。 ( 三)信 息定制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phfund.com.cn)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 ) 等渠道 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 , 在申 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 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手机短 信、E-MAIL 等 方式定期 为客户 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通过手机 短 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短信 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信 等; 通 过邮件定 制的信息 包括 : 鹏 友 会周刊、 电子对账 单等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调整 发送 的 定制信息内 容。 ( 四)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输 入基金账 户号 ( 或证件号 码)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改、 对 账单打印 、 理财刊 物查 阅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信接收 平台等网 络通讯工 具进行业 务咨询, 基金 管理人在 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 五)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系统 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 :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重大法定 节假日除 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金管理 人设置的 投诉专线、 呼 叫中心人 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 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电话、 电子 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 是主要投 诉受理渠 道, 基金管理 人设专人 负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 络服务。 现 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 投诉渠道 , 由 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 七) “ 鹏友会 ”俱乐 部 凡购买公 司开放式 基金的 份额持 有人均 自动成为 鹏华投 资者俱 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 “鹏友会” 俱乐 部旨在提 供一个良 好基金投 资互动平 台, 通过举办 丰富多样 的客户活 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 八)服 务质量 监督 员 为 主动接受 社会各界 监督, 公 司建立 “服务质 量监督员 ” 机制 , 聘 请社会各 界人士对 客 户服务工作 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并 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 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21 日 鹏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0 月25 日 鹏华基金新 增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自建 TA 基金)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1 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6 日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关于增加中 信万通证 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14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农业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8 日 鹏华基金参 与浙商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8 日 关于增加五 矿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基 金经理变 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证券时报 》 2011 年12 月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深圳发 展银行网 上银行费 率优惠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平安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华夏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29 日 鹏华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网上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30 日 鹏华基金参 与工行定 投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1 年12 月31 日 鹏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 月18 日 鹏华基金新 增徽商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2 月10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1 年 9 月 9 日至 2012 年 3 月 8 日止。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等的 办公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 可在支付 工本费后 在合理时 间内获取 本招募说 明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进行查 阅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鹏 华精 选成 长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二十 三 、 备查文件 ( 一)备 查文件 包括 :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精选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2. 《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二)备 查文件 的存 放地点 和投资 者查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复印件.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