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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消费(160127)

南方消费:基金之消费收益与消费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南 方 新兴 消 费增 长 分级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消 费 收益 与 消费 进 取基 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 人: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公告日期 :二○ 一 二年 四月 二十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 与提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3 
三、 基金的募 集与上 市 交易 ................................................................ 5 
四、 持有人户 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十名 持 有人 ................................ 8 
五、 基金主要 当事人 简 介 .................................................................. 10 
六、 基金合同 摘要 .............................................................................. 13 
七、 基金财务 状况 .............................................................................. 14 
八、 基金投资 组合 .............................................................................. 14 
九、 重大事件 揭示 .............................................................................. 17 
十、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7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18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18 
附件:基 金合同 摘 要 .............................................................................. 20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消 费收益与消费进取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公告 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公告”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 号〈上市交易 公 告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 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的规 定 编
制, 南方 新兴消费 增长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理 人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 本 基金 托 管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保证 本公 告中基 金财 务会 计资 料等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承诺 其
中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对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消 费收 益 与消费 进取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及 有关 事项 的意 见 , 均不表 明对 本基 金的 任何 保证 。 凡 本公 告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 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 证券 时 报 》及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nffund.com )上公 告的《 南方 新兴 消费 增长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 名称 :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长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简称 “ 南方 消费” , 基 金代码 “160127”) 2、基 金类 型 : 股票 型 3、基金 运 作方 式 : 契约 型 开放式 4、基 金份 额结 构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包括 基础 份额 和分 级 份额 。基 础份 额为 “南方 消 费基础 份额 ” , 分为 场外 基 础份额 和场 内基 础份 额( 基金简 称“ 南方 消费 ” , 基 金代码 “160127 ” ) ; 分级 份额 包 括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 基 金简称 “ 消费 收益” , 基 金 代码 “150049”) 和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基 金简称 “消 费进 取” ,基 金 代码“150050 ” )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和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的 基金 份额配 比保 持1 :1的 比例 不变。 5、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限为 不 定期。 6、本 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投 资人 场外 认购所 得 的份额 , 不 进行 分拆 。投 资人场 内认 购所 得的 份额 ,按1 ∶1 的基 金 份 额配 比 分拆为 南方 消上市交易公告书 4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南 方 消费基 础份 额 只 可以 进行 场外和 场内 申购 、赎 回 , 但不上 市 交易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和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只可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 易 , 但不 单独 进 行 申购 和赎 回。 8、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 申 购与赎 回: 投资 者可 通过 场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申购 与赎回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南 方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不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与赎 回。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投资者 需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 圳 )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办 理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的 场 外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投 资 者需使 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的 场内 申购与 赎回 业 务。 9、份 额配 对转 换 份额配 对转 换是 指南 方消 费基础 份额 与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和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之间 的 配对转 换 , 包括 分拆 与合 并 。分 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2份 南方 消 费基础 份额 按 照1∶1 的份 额配 比转换 成1 份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1 份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 行为 。 合并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每1 份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与1 份 南方消 费进 取份 额按照1 ∶1的基 金份 额配比 转换 成2 份南 方消 费 基础份 额 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将于2012 年4 月25 日开始 办理 。 10、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频率 为每 个会计 年度 进行1次( 到点 折算 除 外) 。 折算 周期 到期 日为基 金 合同生效 日 的年 度对 日或 上一折 算周 期到 期日 的年 度对日 , 若 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 工作日 。 有关 基金 份额 的 定期折 算和 到点 折算 约定 , 参 见基 金合 同 基 金份 额 折算章 节 。 定 期 折算日 或到 点折 算日 的具 体日期 和安 排 ,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11 、 基金 份额 总额 截至2012 年4月18 日 ,本 基 金的份 额 总 额为1,929,828,737.62 份; 其中 ,南 方消 费基础 份 额为1,177,567,468.62 份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 额为376,130,634 份; 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为 376,130,635 份。 12、基 金份 额净 值 截至2012 年4月18 日 , 南方 消费基 础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02 , 南方 消费 收 益份额 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07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0.997 。 13、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基金份 额简 称: 消费 收益 ,基金 代码 :150049 基金份 额简 称: 消费 进取 ,基金 代码 :150050 14、上 市交 易的 证 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15、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4月25 日 16、基 金管 理人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17、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本次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 份额注 册登 记机 构 :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市交 易 (一) 本次 基金 上市 前 基 金募集 情况 1、 基 金募 集申 请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许 可[2011]1279 号 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3月13 日 3、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5、发 售日 期 :2012 年2月7 日至2012年3月7 日 6、发售 价 格:1.00 元人 民 币 7、发售 方 式: 场外 、场 内 认购 8、发售 机构 : (1) 场外销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场 外代 销机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广 发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光 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兴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京 银上市交易公告书 6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海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莞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宁 波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南 京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汉 口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温 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乌 鲁 木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宏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湘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中信证 券 (浙 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信万 通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东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融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西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世 纪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江 海证 券 有限公 司、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林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南 京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德 邦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盛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 责 任公 司、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东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瑞银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日信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排 名不 分先后 )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 场内代 销机 构 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交 所会 员单位 , 具 体名 单见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网站 。 9、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 限 公司 10、募 集资 金总 额 及 入账 情况 本次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为1,929,268,676.92 元 人民 币, 认购 资金 在本 基金 验资 确 认日之 前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566,365.50 元 人民 币 , 按 照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其上市交易公告书 7 中560,060.70 元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分别 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账 户,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 余的6,304.80 元为 利息折 份额 计算 尾差 归入 基金财 产。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29,998 户,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面 值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募集 期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1,929,828,737.62 份,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为 1,177,567,468.62 份 , 场 内认购 的基 金份 额为752,261,269.00 份 。 其 中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从 业人员 认购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为200,640.86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占本基 金总 份 额的比 例为0.01%。 募集资 金已 于2012年3月13 日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11 、 本基 金募 集备 案情 况 : 本 基金 于2012年3 月13 日 验资完 毕 , 2012 年3 月13 日 向中国 证 监会提交 了验资报 告,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于2012年3月13日 获得书 面确认 ,本基金 合同 自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12、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年3月13日 13、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1,929,828,737.62 份 (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主要内 容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 证上 【2012】90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4月25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4、上 市交 易份 额 简 称: 消 费收益 、消 费进 取 5、交 易代 码: 消费 收益 为150049 ,消 费进 取为150050 6、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消 费收益 为376,130,634 份,消 费进 取为376,130,635份。 7、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 未 上市 交易 的场外南方消 费基 础份额, 持有 人 将其转 托 管至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后 , 选择 将南 方消 费基 础 份额分 拆为 消费 收益 和消 费进取 后 , 即可 上市流 通。 8、基金资 产净值的 披露: 开放式基 金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后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进行的 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南方 消费 、 消 费 收益 和消费进 取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 理人于 每 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将 经过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传给 深交所, 深交 所于 次日通 过上市交易公告书 8 行情系 统揭 示。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2 年 4 月 18 日 , 场内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12,173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基 金 份额为 61,797.52 份。 其中 ,消费 收益 份额 持有 人 户 数为 12,173 户, 平均 每户 持有的 场内 基金份 额为 30,898.76 份; 消费进 取份 额持 有人 户数 为 12,173 户, 平 均每 户持 有的场内基 金份额 为 30,898.76 份 。 (二)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2 年 4 月 18 日,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下 :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 消 费收益 和消 费进 取 基 金份 额 分别 为 57,450,005 份 和 57,450,006 份 , 分别 占 本次 消费 收益 场内基 金总 份 额 15.2740% 和 15.2740% ; 场 内个 人投 资者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为 318,680,629 份 和 318,680,629 份, 占场 内 基金总 份额 的 84.7260% 和 84.7260 % 。 (三) 截至 2012 年 4 月 18 日 , 前十 名 场 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情 况 基金简 称: 消费 收益





基金代 码:150049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 1 山西明 坤科 工贸 集团 有限 公司 0800031769 12,170,852


3.24 2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25138 10,000,694


2.66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54806 10,000,694


2.66 4 芦金营 0061927392 5,000,486


1.33 5 天津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018860 5,000,486


1.33 6 周元章 0125378520 3,100,145


0.82 7 王大林 0121281151 3,000,250


0.80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8 浙江万 亿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170763 2,994,208


0.80 9 屠然 0149714457 2,744,766


0.73 10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单一类 资金 信托 R2007ZX068 0899047003 2,500,174


0.66 合计


56,512,755


基金简 称: 消费 进取





基金代 码:150050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证券帐 户号 持有基 金份 额 占场内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 1 山西明 坤科 工贸 集团 有限 公司 0800031769 12,170,852


3.24 2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25138 10,000,694


2.66 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899054806 10,000,694


2.66 4 芦金营 0061927392 5,000,486


1.33 5 天津国 际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018860 5,000,486


1.33 6 周元章 0125378520 3,100,146


0.82 7 王大林 0121281151 3,000,250


0.80 8 浙江万 亿投 资有 限公 司 0800170763 2,994,207


0.80 9 屠然 0149714457 2,744,767


0.73 10 华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单一类 资金 信托 R2007ZX068 0899047003 2,500,173


0.66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合计


56,512,755


注:以 上信 息依 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提供 的持 有人 信息 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总经理 : 高 良玉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6 号免 税商 务 大厦 塔 楼31 、32 、33 层整 层 设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工商登 记注 册的 法人 营业 执照文 号:440301103129537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股 东及 其出 资比 例: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45% 、深圳 市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10% 。 3、内 部组 织 结 构及 职能 委员会 名称 职责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研究制 定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制度 , 提 出重 大风 险的 解 决方案 , 指导 和监 督 各职能 部门 开展 风险 管理 工作 估值委 员会 负责公 司估 值原 则的 确定 及调整 ; 对 特殊 品种 及特 殊情况 的估 值予 以确 定。 信息技 术治 理委 员 会 负责公 司中 长期 信息 技术 的规划 及信 息技 术治 理工 作。 市场营 销委 员会 审议公 司营 销 、 宣 传、 产 品设计 等方 案 ; 督 促并 指 导市场 体系 各部 门的 工作; 年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对年金 大类 资产 配置 进行 决策。 部门名 称 职能定 位 投资部 负责公 募股 票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 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宏 观策 略、 行业 与上 市公司 研究 专户投 资管 理部 负责年 金、 社保 及专 户产 品的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固定收 益部 负责固 定收 益类 基金 产品 及资产 的投 资管 理 国际业 务部 负责国 际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业务 合作 数量化 投资 部 负责数 量化 基金 、 指数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及 数量 化投 资策略 、 金融 工程 的 研究 养老金 业务 部 负责企 业年 金基 金的 市场 开拓与 服务 机构业 务部 负责机 构直 销及 一对 一专 户产品 的业 务拓 展及 服务 工作 产品开 发部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及产 品管 理工 作 营销策 划部 负责品 牌及 产品 推广 、营 销策划 、媒 体宣 传、 公共 关系维 护 市场管 理部 负责对 各营 销中 心的 监督 管理 、 代 销渠 道总 部的 开 发及维 护 、 渠 道经 理 的培训 等


北京营 销中 心 负责所 在区 域公 募基 金、 一对多 专户 等产 品的 销售 工作及 区域 内代 销渠 道机构 的维 护和 服务


上海营 销中 心 深圳营 销中 心 广州营 销中 心 成都营 销中 心 西安营 销中 心 哈尔滨 营销 中心 沈阳营 销中 心 南京营 销中 心 电子商 务部 负责基 金产 品的 网上 销售 及公司 网站 建设 客户服 务部 为基金 持有 人提 供专 业服 务及投 资理 财资 讯服 务 合肥分 公司


CALL-CENTER 客 户营 销及服 务中 心 监察稽 核部 负责合 规及 运作 风险 的全 面管理 风险管 理部 负责投 资风 险 识 别、 评估 、控制 、应 急处 理及 业绩 归因分 析 交易管 理部 负责执 行基 金、 组合 交易 指令, 实施 一线 风险 监控 信息技 术部 负责信 息技 术平 台建 设, 保障业 务开 展 运作保 障部 负责投 资交 易与 产品 销售 的后台 清算 、 核 算及 投资 运作的 定期 信息 披 露 人力资 源部 负责人 力资 源管 理与 服务 ,使公 司获 取并 保持 人力 资源竞 争优 势 综合管 理部 负责办 公管 理、 财务 管理 、后勤 保障 规划 发展 部 负责公 司发 展战 略规 划研 究、 基 金行 业动 态分 析及 公司社 会公 益事 业建 设 党群工 作部 负责党 务及 共青 团、 工会 工作 基建办 负责公 司办 公大 楼的 基建 工作 北京分 公司 作为公 司在 北京 地区 的业 务窗口 上海分 公司 作为公 司在 上海 地区 的业 务窗口 4、人 员情 况 截止到2012 年3 月 , 我 公司 共有员 工359 人 , 博士12 人 、 硕 士182 人 、 本 科150 人 、 其 他15 人。 5、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鲍文革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咨询电 话:400-889-8899 6、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 截至 2011 年末 ,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共 管 理 30 只 开放 式基 金和 2 只 封 闭式基 金 及 多只 社保 投资 组合 和企 业年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总 资产规 模超 过 1700 亿元 人 民币 , 旗下 管 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有 南 方稳 健、 南方 宝元 、 南 方避 险 、 南 方现 金、 南方 积配 、 南方高 增 、 南 方 多利、 南稳 贰号、 南方 绩 优、 南 方隆 元、 南 方成 份 、 南方 价值、 南方 盛元、 南方恒 元、 南方 300 、 南方 500 、深 成 ETF 、南方 深成 、南 方策 略、 小康 ETF 、南方小 康、 南 方广利 、南 方 成长、 南方 50 债、 南方 保 本、380ETF 、南方 380 、 南方全 球 、 南方 金砖 和南 方中国 ;封闭 式基金 有基金 开 元和 基金 天元; 以及 多个 全国 社会 保 障基金 委托 投资 组合 和企 业年金 投资 组 合。 7、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杜冬松 先生 , 第三 军医 大 学医学 硕士 , 具有 基金 从 业资格 。 曾担 任天 津 272 医院外 科主 治医师 、深 圳健 安医 药市 场部部 长、 中新 药业 成药 分公司 学术 推广 部部 长;2002 年 4 月至 2008 年 8 月, 历任 平安 证 券研究 所研 究员 、医 药行 业首席 研究 员、 行业 部副 总经理 。2008 年 9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 任 研究部 医药 行业 首席 研究 员和消 费组 组长 ;2012 年 3 月 至今 ,任 南方消 费基 金经 理。 张旭先 生 , 毕 业于 中央 财 经大学, 获 金融 学硕 士学 位,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 2008 年 加入 南方基金,曾任金融及地 产行业研究员、高级策略 研究员、南方盛元基金经 理助理;2012 年 3 月 至今 ,任 南方 消费 基金经 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军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服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立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1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三) 验资 机构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七、 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及 其他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其 他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根据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设 定的 费率 或佣金 比例 收 取认购 费。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后至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事 项发 生。


南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4 月 18 日资 产负 债表 如 下:








产 期





末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期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419,215,621.82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29,102,747.41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222,137.75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294,037,079.57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293,231,321.37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9,897,824.55


债 券投 资 805,758.20 应付赎 回款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421,032.61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236,838.77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0,000 应付交 易费 用 239,036.78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2,157,395.81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115,658.10 应付利 润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其他资 产


负债合 计 11,794,732.71





所有者 权益 :








实收基 金 1,929,828,737.62





未分配 利润 3,227,170.13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1,933,055,907.75











资产合 计: 1,944,850,640.46 负债与 持有 人权 益总 计: 1,944,850,640.46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2 年 4 月 18 日, 南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投资 组合 如 下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 一) 报 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293,231,321.37 15.08 其中: 股票


293,231,321.37 15.0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05,758.20 0.04 其中: 债券


805,758.20 0.0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200,000,000.00 61.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8,318,369.23 23.05 6 其他资 产


2,495,191.66 0.13 7 合计





1,944,850,640.46





100.00


(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14,764,019.53 11.11 C0 食品、 饮料 73,523,850.54 3.80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8,401,004.90 0.43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379,819.25 0.23 C5 电子 7,396,476.00 0.38 C6 金属、 非金 属 8,796,966.00 0.46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88,718,492.41 4.59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1,720,675.39 1.12 C99 其他制 造业 1,826,735.04 0.09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9,119,202.06 0.47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3,356,490.38 1.73 I 金融、 保险 业 16,092,788.43 0.83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19,898,820.97 1.03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93,231,321.37 15.17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973,782 21,043,429.02 1.09 2 000963 华东医 药 671,729 16,853,680.61 0.87 3 000800 一汽轿 车 1,178,066 13,170,777.88 0.68 4 000069 华侨城 A 1,652,500 12,327,650.00 0.64 5 600741 华域汽 车 1,165,550 12,179,997.50 0.63 6 600742 一汽富 维 547,420 12,125,353.00 0.63 7 000527 美的电 器 893,506 11,865,759.68 0.61 8 600887 伊利股 份 514,036 11,791,985.84 0.61 9 000895 双汇发 展 166,486 11,404,291.00 0.59 10 600809 山西汾 酒 144,800 10,293,832.00 0.53





(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805,758.20 0.0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805,758.20 0.04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0288 02 金 茂债 8,060 805,758.20 0.04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2,137.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15,658.10 4 应收利 息 2,157,395.81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5,191.66


2.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有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券 。 3.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 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 严 格遵 守 《证 券基 金法》 、 《 证券 基金 投资 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托管 基金 资产 。 (二 ) 根 据 《 证券 基金 法》 、 《证 券基 金投 资运 作管 理 办法 》 及 本基 金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 的规 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基金 资产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 违反 《 证券 基金 法》 、 《 证券基 金投 资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的规定 , 将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 阅 。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三)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 级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 四) 《南 方新 兴消 费增 长分级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本页 无正 文)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二 年 四月 二十 日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除份额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基金 份额 折算、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时 的基 金清 算 财产分 配、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 南 方消 费 进 取 份 额 终 止 运作 后的 份 额 折 算 及 本 合 同对 的其 他 特 别 约 定 外, 本基 金每 份基 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如 果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作 出现 终止 , 则在 终 止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额 和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后 , 本 基金 每份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 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 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别 由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额 、 南方 消费 收益 份 额、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分别 进行 表决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 有平 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交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的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 则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代表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额 、 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 进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的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份 额 、 南 方 消费进 取份 额 各自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召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费 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的 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 符,并且 委托人出 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 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 记日 南 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方消 费收 益份额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各自 份额 的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 交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 南方 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 方消费 收益 份额 、 南方 消 费进取 份额 各自份 额的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南方 消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 、 南 方消 费进 取份 额 的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南方 消费基 础份额、 南方消费 收益份 额、南 方 消费进 取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 南 方消费 基础份额 、南方消 费收益 份额、 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各 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在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 ( 包括 南方消 费基 础份 额 、 南 方 消费收 益份 额 、 南 方消 费 进取份 额 )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 如果 终止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与南方 消费 进取 份额 的运 作,本 基金 将根 据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收 益分 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 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A 股 股 票(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 票)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及中国 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8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新兴 消费 主 题相关 的 股票 合计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债券、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 券 监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5% ~20%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持 有权 证的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今 后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 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d、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e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f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g、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h、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i 、本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k、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95 %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清算 、 估 值、 交 割 等 事宜 另 行具 体协 商。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l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 注册登记 机构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 则 ; (7)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 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 计算 南 方消费 基础 份额 、 南方 消 费收益 份额 和南 方消费 进取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配 比例 , 按 南 方消 费 基础份 额 、 南 方消 费收 益 份额和 南方 消费 进取份 额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