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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回报(002001)

华夏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回报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2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回报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监会2003 年7月9 日证监基 金字
[2003]86 号文批 准 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03年9 月5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 同时承 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资中 的风险包 括: 因 整
体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市场价 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 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 金在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属于中等 风险的品 种, 其长 期平均的 预期收 益和风 险高于债券 基金, 低 于股票基 金。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申购 基金 时 , 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 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 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2年3 月5日 , 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 日为
2011年12月31日 。 (本招 募说明书 中的财务 资料未经 审计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 理人 ........................................................................................................................... 3 四、基金托 管人 ......................................................................................................................... 10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4 六、基金的 募集 ......................................................................................................................... 47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7 九、基金份 额的非交 易过户与 转托管等 业务 ......................................................................... 71 十、基金的 投资 ......................................................................................................................... 72 十一、基金 的业绩 ..................................................................................................................... 80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81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82 十四、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 84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86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87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8 十八、风险 揭示 ......................................................................................................................... 92 十九、基金 的终止与 清算 ......................................................................................................... 93 二十、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95 二十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5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11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4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114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 及《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 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代表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华夏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指 《华夏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对其不 时作 出的修订 。 招募说明书 : 指本 《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 管 理人对其定 期作 出的更新 。 托管协议: 指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其不时作出 的更新 。 发售公告: 指 2003 年 7 月 15 日 的《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 发行 公告》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 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并公 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国证 监会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作出的修订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作出的修 订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 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 第九届 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 通过并颁 布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管理人 : 指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 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及代销机 构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 资管理 办法 》规定的条 件,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 外汇管理局 额度 批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 管理机构 、 保险公 司、 证券公 司 以及其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持有人基 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代理 发放红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 记机构为华 夏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 的由 该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 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 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合同 满足生效 条件后, 基 金管理人 依法向中 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基金 合同 生效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并存 续的不定 期期限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的 日 期。 T+n 日 :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 。 申购: 指在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基 金 管理人购回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 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条件申请 将其 持有的某一 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同一基金 账户下的 基金 份额从某一 交 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 账户的行 为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 资等 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 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崔 雁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注册资 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 股权结构如 下: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 例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49% 南方工业资 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11% 山东省农村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 TION OF CANADA 10% 山东海丰国 际航运集 团有限公 司 10% 无锡市国联 发展(集 团)有限 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董 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 师。 现任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中国 中 信集团公司 董事、 总 经理助理 , 中信 控股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中 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 事、 中信资 本市场控 股有限公 司董事 、 中信证 券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 曾任 中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 理、 总经理、 董 事, 北京华远 经济建设 公 司副总经理, 加 拿大枫叶 银行证券 公司 部门副经理 ,华夏证 券公司发 行部副总 经理,南 方证 券公司副总 裁等职务 。 范勇宏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华夏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华 北业务 总 监、华夏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 京东四营 业部总经 理、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干 部。 王连洲先生 : 独立董 事, 学士 。 现已 退休。 中 国 《证 券法》 、 《信 托法》 、 《 基金法》 三部 重要民商法 律起草工 作的主要 组织者和 参与者 。 曾在 全国人大财 经委员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总 行印制管理 局工作。 龙涛先生: 独立 董事, 硕士。 现 任海问投 资咨询有 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 中央财 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 。曾在毕 马威国际 会计纽约 分部从事 审计 和财务分析 工作。 涂建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现 任太平洋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党委 书记。 曾任中 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 会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资产 管理中心 主任 。 滕天鸣先生 :执行副 总经理, 硕士。曾 任公司总 经理 助理和机构 理财部总 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 副 总经理, 硕 士。 现任华夏 大盘精选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 夏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张后奇先生 :副总经 理,博士 。曾任公 司总经理 助理 。 刘文动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 。曾任公 司总经理 助理 等。 吴志军先生 : 副总经 理, 学士 。 曾任上 海分公 司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公司 总经理助 理 等。 方瑞枝女士 :督察长 ,硕士。 曾在中国 金融出版 社工 作。 周伟明先生: 监 事, 硕士。 现任 西 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研究发展 中心高级 研究员、 市场 研究部经理 、 副总 经理 。 曾任江 苏联合信 托投资有 限公 司研究发展 部研究员 、 上海 分部经 理。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 张鸣溪先生 : 监 事, 学士, 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非 执 业会员。 曾任北 京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 部执行总 经理、 财 务总监 , 华夏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并购 业务管理 部常务副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 副总经理 、投资银 行总部副 总经理, 中华 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 计师。 瞿颖女士: 监事, 硕 士, 中国注 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 会员。 现任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稽核部 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安 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 泰康人寿保 险公司。 2、本基金 基 金经理 胡建平先生, 硕 士。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研究员, 浙江 天堂硅 谷创业 投资公司投 资经理, 原浙江证 券投资经 理、 研 究员。 2007 年4月加 入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 股 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华 夏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华 夏回 报二号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7月31 日起任 职) 。 张剑先生, 清华大学 工学硕士 。 曾任 中信建投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行业研究 员、 泰达 荷银 基金管理公司(现为 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公司)行 业研 究员 。2007年9月加 入华夏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 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 , 现任华 夏 回报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 回报二号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2 月22 日起任职) 。 历 任基 金经 理:2003 年9 月5日 至2004年6月16日 期间, 江晖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2 月27日至2007 年8月17 日期间, 石波 先生 任基金 经理 ;2007 年7月31日至2009 年3月7 日 期间 , 颜正华先生 任基金经 理。 3、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 员会(股 票投资) 成员 范勇宏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滕天鸣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 行副总经 理。 王亚伟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华夏 大盘精选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华夏策略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刘文动先生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经理 。 程海泳先生: 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投 资总监、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 , 华夏 复兴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巩怀志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副总 监 、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 华夏优势 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王海雄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 资副总 监、 股 票投资部副 总经理, 华夏经典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夏平 稳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胡建平先生 : 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股票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 经理 、华夏 回报二号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阳琨先生: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部副 总经 理 ,兴华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华夏盛世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 10、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1 、编制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年度报 告 。 12、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3、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 14、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制订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编制本 基金的财 务会计报 告, 保 存基金的 会 计账 册、 报表及 其他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 的完整记录15 年以上 。 17、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 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理念、 策 略及限制等 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 投资 。 2、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证券 法》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将 加强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并建 立健全内 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 止下列行 为的发生 :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4、本基金基 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5、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 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 根据全面 性原则、 有效 性原则、 独 立性原 则、 相互制约原 则、 防火墙 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 则建立 了 一套比较 完整的内 部控制体 系。 该内部控制 体系由一 系列业务 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 务处理、 控制程序 组成,具 体包括控 制环 境、风险评 估、 控制 活动、 信 息沟通 、 内部 监控等 要素。 公司 已经 通过了 ISAE3402 ( 《鉴 证 业务国际准 则第 3402 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设 计合理性 及运行有 效性的报 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 环境包括 科学的公 司治理 、 有效的 监督管 理、 合理的 组织结构 和有力 的控制 文化。 (1) 公司引入 了独立董 事制度, 目前 有独立董 事3名 。 董事会下设资 格审查委 员会、 薪 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其中审计 委员 会负责 评价 与完善公 司内部控 制体系 。 公司管理层 设立了投 资决策委 员会、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等专业委员 会 。 (2)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既互相 合 作,又互相核对和制 衡,形成了 合 理的组织结 构 。 (3)公司坚持稳健经 营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的 职 业道德的培养,制定 和颁布了《 员 工 合规 行为 守则》 ,并 进行持续 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 和各业务 部门在确 定各自的 目标后, 对影 响目标实现 的 风险因 素 进行分 析。 对于不可控 风险,风 险评估的 目的是决 定是否承 担该 风险或减少 相关业务 ;对于可 控风险 , 风险评估的 目的是分 析如何通 过制度安 排来控制 风险 程 度。 风 险评估还 包括各业 务部门对 日 常工作中新 出现的风 险进行再 评估并完 善相应的 制度 , 以及新 业务设计 过程中评 估相关风 险 并制定风险 控制制度 。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 会计 、 技术系 统和人力 资源等主 要业务 制定了严格 的控制制 度。 在业 务管 理制度上, 做到 了业务操 作流程的 科学、 合理 和标准 化, 并要求完整 的记录、 保 存和严格 的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 检查、 复核 ; 在岗位 责任制度 上, 内 部岗位分 工合理 、 职责明确 , 不相容 的职务 、 岗位分 离 设置,相互 检查、相 互制约。 (1)投资控 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 与执行相 分离。 投资管理 决策职能 和交易 执行 职能严 格隔离,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建立 和完善公 平的交易 分配制度 ,确保各 投资 组合享有公 平的交易 执行机会 。 ②投资授权 控制。 建 立明确的 投资决 策授权制 度, 防 止越权决策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 制定投资原 则并审定 资产配置 比例 ; 基金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 确定的范 围内, 负责确定 与 实施投资策 略、 建 立 和调整 投资组合 并下达投 资指令 , 对于超过 投资权限 的操作 需要经过 严 格的审批程 序; 交易 管理部负 责交易执 行。 ③警示性控 制。 按照 法规或 公司规定 设置各类 资产投 资比例的预 警线, 交 易系统 在投资 比例 达到接 近限制比 例前的某 一数值时 自动预警 。 ④禁止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和公 司 相关规定 , 基 金禁止投资 受限制的 证券 并禁 止从 事 受限制的 行为 。交 易系统 通 过预先的 设定, 对 上述 禁止进行 自 动提示和 限制。 ⑤多重监控 和反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资行 为进行一 线 监控 ; 风险管理 部进行事 中的监 控; 监察稽核部 门进行事 后的监控 。在监控 中如发现 异常 情况将及时 反馈并督 促调整 。 (2)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 金会计的 工作制度 及相应的 操作和控 制规 程,确保 会 计业务有 章可循 。 ②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 , 建立 了基金会 计业务的 复核制 度以及与托 管 人相关 业务的相 互核 查监督制度 。 ③为了防范 基金会计 在资金头 寸管理上 出现透支 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 ④制定了完 善的档案 保管和财 务交接制 度。 (3)技术系 统控制制 度 为保证技术 系统的安 全稳定运 行, 公 司对硬件 设备的 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 与网络 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维 护、 数据的 备份、 信息技 术人员操 作 管理、 危机处理 等方面都 制定了完 善的 制度。 (4)人力 资 源管理制 度 公司建立了 科学的招 聘解聘制 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 度、 薪酬制度等 人事管理 制度, 确 保人力资源 的有效管 理。 (5)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 监察部门 , 负责 公司的法 律事务和 监察工 作。 监察制 度包括违 规行为 的调查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 程序和处理 制度,以 及对员工 行为的监 察。 (6)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 反洗钱工 作小组作 为反洗钱 工作的专 门机 构, 指定 专门人员 负责反洗 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 管理工作 ; 各相关 部门设立 了反洗 钱岗位 , 配备反洗 钱负责人 员。 除 建立健全 反 洗钱组织体 系外, 公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工作 内部控 制制度》 及相关 业务操作 规程, 确保 依 法切实履行 金 融机构 反洗钱义 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通过建立 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 道, 公司员工及 各级管理 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 相关 的信息, 信息及时 送交适当 的人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业务 均已做 到了办公 自动化, 不同的 人员根据其 业务性质 及层级具 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 司设立了 独立于各 业务部门 的稽核部 门,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各 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 确保公 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 的有效运 行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本公司 确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 真实、准 确 。 (3)本公司 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1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 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中山 先生批准 ,中国银 行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银 行先后 履行 中央银行 、 国际汇 兑银行和 外贸专 业银行 职能, 坚持 以服务 社 会民众 、 振兴民 族 金融为己任, 稳 健经营, 锐 意进取, 各 项业务取 得了 长足发展。 新中 国成立后, 中国银行 长 期作 为国家 外汇专业 银行, 成为 我国对外 开放的重 要 窗口和对外 筹资的主 要渠道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独 资商业银 行。2003 年,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制 改造。2004 年 8 月,中 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 6 月、 7 月, 先 后在香港联 交所和上 海证券交 易所成功 挂牌上市, 成为 国内 首家在境 内外资本 市场上 发 行上 市的商业银 行。 中国银行是 中国国际 化和多元 化程度最 高的银行 ,在 中国内地、 香港澳门 台湾 及 31 个 国家 和地区 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 金融服务 , 主要 经营商 业银行业务 , 包括公 司金融业 务、 个 人 金融业务和 金融市场 业务, 并通过全 资 子公司 中银国 际开展投资 银行业务 , 通过 全资子公 司 中银集团保 险 及中银 保险 经营 保险业务 , 通过 全资子 公司中银集 团投资 从 事直接投 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 , 通过控股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 事基金 管理业务, 通过中银 航空租 赁私人有 限 公司经营飞 机租赁业 务。 在近百年的 发展历程 中, 中国 银行始终 秉承追 求卓越 的精神 、 稳 健经营的 理念 、 客户至 上的宗旨 、 诚信为本 的传统 和 严谨细致 的作风 , 得到 了业界和客 户的广泛 认可和赞 誉, 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 。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球金融 》 )评为2010 年度中 国最佳公司 贷款银行 和最佳外 汇交易银 行, 被Euromoney ( 《欧洲货币》 ) 评 为2010年 度房地 产业 “中国 最佳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 融时 报》 评 为 最佳私人银 行奖, 被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 资银行,被Finance Asia (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 私人银行、中 国 最佳贸易融 资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报 道》评为 亚洲 最佳全球化 服务银行 、最佳企 业公民 、 年度中资优 秀私人银 行品牌 。 面对 新的历史 机遇, 中国 银行将 积极 推进创新 发展、 转型发 展、 跨境发展 , 向着国际 一流银行 的战略目 标不断迈 进。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 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 立基金托 管部, 为进一步 树立以 投资者为中 心的服务 理念 , 中国银 行于2005年3月23日 正式将基 金托 管部更名为托 管及 投资者服务部,下设 覆盖集合类产 品、 机构类产品 、 全球托 管产品、 投资分析 及监督服 务、 风险管理与 内控、 核 算估值、 信息技术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2 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 层面的多个团 队,现有员工120 余人 。另外,中国银 行在重点分行 已开 展托管业务 。 目前,中国 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一 对多专户 、一 对一专户、 社保基金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证券公司集合资 产管理计 划、 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 计划、 信托资 产、 年金资产、 理财 产品、 海外 人民币基 金、 私募基 金等 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率先 开展绩效 评估、 风 险管理等 增值服 务, 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 2010 年末中国银 行在中国 内地托管 的资产突 破万亿元 ,居 同业前列 。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末, 中国 银行已托 管长盛创 新先锋 混合、 长盛同盛 封闭、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期 混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合、 大成 优选封 闭、 大成景宏 封 闭、 工银大盘蓝 筹股票、 工 银核心价 值股票、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鹿保 本混合、 国 泰 金鹏蓝筹混 合、 国泰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瑞银 稳定增 利债券、 海富通 股票、 海富 通货币、 海 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 海富通收 益增长混 合、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LOF ) 、华宝 兴业大盘 精 选股票、 华宝兴 业动力组 合股票、 华 宝兴业先 进成长 股票、 华夏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选 混 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 票(LOF ) 、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 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 务增值行 业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货 币、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研 究精选股 票、 嘉实 增长混合 、 嘉实 债券、 嘉实主题混 合、 嘉实 回报混合 、 嘉实价 值优势股票 型、 金鹰成份 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 优势股 票、 银河成长股 票、 易方达 平稳增长 混 合、易方达 策略成长 混合、易 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 混合 、易方达积 极成长混 合、易 方 达货币 、 易方达稳健 收益债券 、 易方 达深证 100ETF 、 易方达中 小盘股票 、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 万家 180 指 数、 万家稳健 增利债券、 银华优势 企业混 合、 银华优质增 长股票、 银 华领先策 略 股票、 景顺 长城动 力平衡混 合、 景顺 长城优 选股票、 景 顺长城货币 、 景顺 长城鼎益 股票 (LOF)、 泰信天天收 益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 泰信 蓝筹精 选股票、 泰信债 券增强收 益、 招商先 锋 混合、 泰达宏利 精选股票、 泰达宏利 集利债券、 泰 达 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 数、 华泰柏瑞 盛世 中国股票、 华泰 柏瑞积极 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 价值增 长股票、 华泰柏 瑞货币、 华 泰柏瑞量 化 现 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 )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 动力股票、 宝盈 核心优势 混合、 招商 行业领先 股票、 东方核心动 力股票、 华安 行业轮动 股票 型、 摩根士丹利 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 诺德中小 盘股票 型、 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 票型、 博时 宏 观回报债券 型、 易方 达岁丰添 利债券型 、 富兰 克林国 海中小盘股 票型、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国 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 股票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上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3 证中小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 华泰柏 瑞上证中 小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长 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易方 达医疗 保 健 行业 股票型 、景 顺长 城稳 定收益 债券 型、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 诺德优 选 30 股票型、泰达宏 利聚利分级债 券型、国联安 优选 行业股票型、长盛同 鑫保本混合型 、金 鹰中证技术 领先指数 增强型、 泰信中 证 200 指 数、 大 成内需增长 股票型、 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 型、 招商 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 招商深 证 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 嘉实深 证基本面 12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 华宝 兴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易方达 资源行 业股票型、 华安深证 300 指数 、 嘉实 信 用债券型、 平安大华 行业先锋 股票型、 华泰柏瑞 信用 增利债券型 、泰信中 小盘精选 股票型 、 海富通国策 导向股票 型、 中邮 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泰达宏利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 券型、 银 华中证内 地资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安大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强型 、 嘉实安 心货币市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 、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 )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 大盘精选股票型 (QDII )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业股 票型 (QDII ) 、信诚金砖 四国积极配置 (QDII ) 、 海富通大 中华精 选股票型 (QDII ) 、 招商标 普金砖四国 指数 (LOF-QDII ) 、 华宝兴 业成熟市场 动量优选 (QDII ) 、大成标 普 500 等权重 指数(QDII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 指 数(QDII ) 、 博时抗通 胀增强回 报 (QDII ) 、 华安大 中 华升级股票 型 (QDII ) 、 信诚全 球商品 主题 (QDII ) 、 工银瑞信 中国机会 全球配置 股票型 (QDII )等 137 只证券 投资基金 ,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 类 型的基金, 满足 了不同客 户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 管规模位 居 同业前 列 。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开 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 并在辖内实 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 从业 人员核准资 格管理。 中国银行 自 1998 年开办托 管业 务以来严格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 求, 以控 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 业务 风险为主线, 制定并 逐步完善 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 管理制度 、 业务操 作规程、 员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密 守则等在 内的各项 业务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制落 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 在敏感 部位 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和 隔离墙, 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 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立了有 效核 对和监控制 度、应急 制度和稽 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 银行自有 资产以及 各类托管 资产 的相互独立 和资产的 安全; 制 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 遵循基金 信息披露 规定和要 求, 及时准确地 披露相关 信息。 最近一年内 , 中国银 行的基 金托管业 务部门及 其高级 管理人员无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未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4 受到中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 处罚 。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 (1)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 业伟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客 户服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 户服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4)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交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6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6)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0755-82090817 联系人: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7)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8号富 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8)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 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 伟、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9)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深南东路5047 号深 圳发展银 行大 厦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7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圳发 展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 青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01 (10)兴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11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6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25 号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联系人: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12)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西单 教育街三 号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3)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宣武门西 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4)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 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5)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16)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68号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888 (17)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 市越秀区 东风东路71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 林下路83 号广发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3-8003 (18)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中 路109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0755-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 宇洲、霍 兆龙 网址: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9-9999 (19)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 市鄞州区 宁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 话:962528 (北京 、上海) 、96528( 其他 地区) (20)上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浦东大 道98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8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 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21)北京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内 大街410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9号金 融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人 : 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 话:96198 (22)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68 号华普 大厦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 中路68号 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 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3)徽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1 住所:合肥 市安庆路79 号天徽 大厦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电话:0551-2667819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王 祎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96588( 安 徽省内) (24)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下城区庆 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下城 区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吴 军阳 网址:www.czbank.com (25)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 市运河东 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228 (26)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2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08 (27)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 市白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 下区淮海 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400 (28)临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 省临沂市 沂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 沂市沂蒙 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 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9-6588 (29)温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 市车站大 道华海广 场1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3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 浙江和 上海地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 (30)汉口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 市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号武汉 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商 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陈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骆芸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7-96558( 武汉本地)、400-609-6558 (31)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 市洪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2)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 市洛阳新 区开元大 道与通济 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阳新区开 元大道与 通济街交 叉口 法定代表人 : 王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联系人:胡 艳丽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379-96699 (33)乌鲁 木齐市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乌鲁 木齐市新 华北路8号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4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 市新华北 路8号 法定代表人 : 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991-96518 (34)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5号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35)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 (36)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5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37)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 六层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38)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40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39)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5 、18、19 、36 、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 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 地营业网 点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6 (40)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48号 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41)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42)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淮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689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43)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171号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4)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民生路1199 弄五道口 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45)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 市新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6)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8 联系人: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47)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22-25 层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临江 支路2号合 景国际 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 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 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48)中信 证券(浙 江)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 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49)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12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黄兴 中路63号 中山国际 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 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50)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9 住所:广州 市中山二 路18 号广 东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广东电 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 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51)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 省 合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78 (52)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第 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滨水 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53)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 万善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0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54)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 省太原市 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贸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55)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青岛 市崂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 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56)东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5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 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 漫川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1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3 (57)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 工业园区 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181号商 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12-33396288 (58)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59)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中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03 (60)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2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路 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61)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14 、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62)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 话:10108998 、95525 (63)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 市先烈中 路69 号东 山广场主 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六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3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0-961303 (64)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 锴 、王京 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65)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 市鼓楼区 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 楼区大钟 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6)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西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4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518 (67)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 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客户服务电 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联系人:戴 荻 网址:www.xsdzq.cn (68)大同 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山西 省大同市 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青年 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 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 妮 网址:www.dtsbc.com.cn (69)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 无锡市 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国联大 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5288 (70)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1号黄龙 世纪广 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5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67777 (71)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 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6168 (72)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 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阜南 路166号润 安大厦A 座24-32层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3)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 桂林市辅 星路13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 自治区南 宁市滨湖 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6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74)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顺 天国际财 富中 心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客户服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5)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 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1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30 (76)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 市经三路15 号广汇 国际贸易 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经 三路15号 广汇国贸11 楼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77)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3号国 华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78)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 省常州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号 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588 (79)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大 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 静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80)恒泰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 古呼和浩 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8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471-4961259 (81)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 省南昌市 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永叔 路15号信 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2)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 省成都市 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 :胡关金 电话:028-86126218 传真:028-86155733 联系人:王 京红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83)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39 (84)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济南 市 市中区 经 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86号23 层2316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85)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86)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路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路12号中 民时代广 场B 座2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 话:0755-25832523 (87)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0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 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228 (88)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南昌 市抚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6-6567 (89)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 厦5、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178号华 融大厦5 、6 层 法定代表人 : 宋志江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2888 (90)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普陀区 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 福 山路500 号 城建 国 际中 心26楼 法定代表人 : 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1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8 (91)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 街232号陕西 信托 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92)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 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号 新天地大 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591-96326 (93)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 省兰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4)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 建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2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1号国贸 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 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10-65051166 (95)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 市解放路111 号金 钱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解 放路111 号金钱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336 (96)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28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黄 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97)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7号英 蓝国际 金融 中心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010-58328366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98)中国 建银投资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 华三路交 界处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48-5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 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8008 (99)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6009 号新世 界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9号 新世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 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2-2011 (100)西藏 同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拉萨 市北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业园24 号 法定代表人 : 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1-1177 (101)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锡林 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10-88086830 (102)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103)中国 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5号新盛 大厦A 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104)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陆家嘴 环路166号27楼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 家嘴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105)厦门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厦门 市莲前西 路2 号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2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 话:0592-5163588 (106)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南京西 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758 号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1-63340678 (107)华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 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6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 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568118 (108)天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号 高科大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相 关情况 增加或 者减少代销 机构, 并 另行公告 。 销 售机构可以 根据情况 增加或者 减少其销 售城市、 网点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 金锋 (三)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7 联系人:杨 科 经办律师: 吴冠雄 、 刘艳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 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 贸城 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 艳 经办注册会 计师:徐 艳、 濮晓 达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原 《 证券投资 基金管 理暂行 办法》 及其 实施准则 、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 经中国证 监会 2003 年 7 月 9 日证监 基金字[2003]86 号文 批准募集 。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基金 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 值发售。 自 2003 年 7 月 22 日 到 2003 年 9 月 2 日 , 本 基金向个 人投资者和 机构投资 者进行发 售。 本基金设立 募集期共 募集 3,796,885,823.40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 49,829 户。 七、基金合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 金满足《基金 合同》生效条 件, 《基金合同》于2003 年9月5 日正 式 生效。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与 转换 (一)基金 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自然人 、 法人 及其他组 织 (法 律法规禁止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者除 外) ,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者。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8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 机构为本 公司北京 分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南 京分公司 、 杭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司 , 设在北京 、 广州的 投资理财 中心 以及网上交 易平台。 (1)北京 分 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 淀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南 大街 11 号光 大国信大 厦一层(100081 )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 阳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成 中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 中街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中街 29 号东环广 场 B 座一层 (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 学院南路 投资理财 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中关村科 学院南路 9 号(新 科祥 园小区大门 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 文投资理 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崇文区 广渠门内 大街幸福 家园 4 号 楼一 层(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 纪城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蓝靛 厂时 雨园甲 2-4 号(100097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49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 三环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 紫竹院路 88 号紫竹 花园一 期 B 座 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北京亚 运村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惠忠里 103 号洛克 时代广场 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 望京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 市 朝阳区 望京南湖 东园 122 楼博泰国 际商 业广场一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上海分公 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 分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民田路新 华保险大 厦 108 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南京 分公司 地址:南京 市长江路 69 号江苏 保险大厦 一楼(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杭州 分公司 地址:杭州 市西湖区 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 中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0 (15)广州 分公司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新城 华穗路 180 号(君 玥公 馆)A 座首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6)广州 天河投资 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 市天河区 天河北路 579-B 号 协和新世 界一 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7)网上 交易 投资者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的 申购 、 赎回等业 务,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况 及业务规则请 登录 本 公司网站 查询。网 上交易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销 售机构 ” 的相关描 述。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 放日为 投 资者办理 申购与赎 回等基金 业务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 管理人 与代销机构 约定。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 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3 年10 月23 日开 放申购 、 赎回业 务, 于2004 年3月25 日开放基 金转换业 务。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为 本 基金 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放日的 价格。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价格 以 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 2、本基金采 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方 式,即 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前撤 销 。 4、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件 和 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1 在遵守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前 提下,以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于新规则 开始实施 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 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 者应在T+2 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或到 其办理业务 的销售网 点查询确 认情况, 打印确认 单。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不 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指示基 金托管 人按有关规 定划付赎 回款项 。 赎回 款项应在自受理基金 投资人有效赎 回申请之日起 不超 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赎回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按基 金合 同及本招募 说明书有 关规定处 理。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 笔申购申 请不得低 于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定期 定额不受 此限制)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笔赎 回申 请不得低 于 1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以上限制 进 行调整,最 迟在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七)申购 费与赎回 费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 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本基金时 交 纳申购费。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 交 纳的称为前 端申 购费 ,投资者 选择在赎 回时交纳 的称 为后端申购 费。 (2)投资者选择交纳 前端申购费时 ,按申购金额 采 用比例费率。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 如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2 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具体 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 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以上 ( 含 100 万 元) —500 万元以下 1.2%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1.0% (3)投资者 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 费时,费 率按持 有时 间递减,具 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以后 0 (4)本基金 申购费由 基金管理 人支配使 用,不 列入 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 费由赎回 人承担, 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率为0.5% 。其中, 须依法扣除 所收取赎 回费总额 的25% 归入基金 资产, 其余用于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 销售手 续费 等各项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 方式,最新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 和收费方式 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中列示 。 如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将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八)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 选择交纳 前端申购 费,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前端 申购费 率) 前端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净申购金额 及申购份额 的计算 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 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如果投资者 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 费,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3 申购份额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资 产所有。 例一: 假定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1.200 元, 三笔申购 金额分别为1,000 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 投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负 担的前端申 购费用和 获得的基 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 购费率(B ) 1.5% 1.2% 1.0% 净申购金额(C=A/ (1+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购费(D=A -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 份额 (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如果该投资 者选择交 纳后端申 购费,各 笔申购获 得的 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 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B=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 在认购/ 申购 时选择交 纳前端认 购/ 申购费 ,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 额- 赎 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 在认购时 选择交纳 后端认购 费,则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 费率 后端认购费 用=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面 值× 后 端认购费 率/ (1+后端 认购费率 ) (后端认购 费用的计 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 额- 赎 回费用- 后端认 购费用 其中,基金 份额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资者 在申购时 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 费,则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 费率 后 端 申购 费用 = 赎回 份额× 申 购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申 购费 率/ (1 +后 端申 购 费 率)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4 (后端申购 费用的计 算以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小 数 点 后两位) 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 额- 赎 回费用- 后端申 购费用 例二: 假定某投 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 , 该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1.250 元 , 其在认 购/ 申购 时已交纳前 端认购/ 申购 费,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 算 如下: 赎回总 金 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三: 假定 某投资者 在设立 募集期内 认购本基 金份额 时选择交纳 后端认购 费, 并 分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后和 两年半后 赎回 10,000 份, 赎 回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1.025 、 1.080 和 1.140 元, 各笔赎 回扣除的 赎回费用 、后端认 购费 用和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基金份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金额(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用(E=D× 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端认 购费率(F ) 1.2% 0.9% 0.7% 后端认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赎回金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四: 假定某投 资人申 购本基金 份额当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选择交 纳后端申购 费,并分 别在半年 后、一年 半后和两 年半 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分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笔赎 回扣 除的赎回费 用、 后端申购 费用和获 得的 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申购日基金 份额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金额(D=A× C ) 12,300.00 13,000.00 13,600.00 赎回费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F ) 1.8% 1.5% 1.2% 后端申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T 日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公告。 遇 特殊情况 ,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九)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5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增 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 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 基金的赎 回总额- 申购总额 + 转换 转 出总额超出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10%时, 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 赎回程序执 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兑 付 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 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 使基金份 额净 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 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 , 延迟 至 下一开放日 办理。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该 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部 分延期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于 3 个 工作 日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 延缓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 (十一)拒 绝或暂停 申购、暂 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 。 (2)证券交 易市场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6 (3)基金管理人认为 市场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会 , 继 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 有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 产生损害 。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已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其他 申购 。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代销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 持 等不充分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情形 。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 : (1)不可抗 力 。 (2)证券交 易市场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3)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足额兑付 ; 如暂 时不能足 额兑付 , 应当按单 个账户已 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兑付, 并 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选择将 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发生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 ,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 要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 赎回申请 的, 报 经中国证 监会批 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在 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 露 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将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 公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 1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 新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 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7 披露媒体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 金份额的 转换 1、基金转换 的原则 (1)投资者 只可在同 时销售转 出基金及 转入基 金的 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 。 (2)基金转 换以份额 为单位进 行申请 。 (3)基金转换采取未 知价法,即基 金的转换价格 以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4)投资者 T日申请 基金转换 后,T+1 日可获 得确认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笔转出申请 遵循转出基金 有 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 请 不受转入基 金最低申 购限额限 制 。 (6)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具有 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 转出, 并且对 于基金转出 和基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 在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 , 未确 认的转出申 请可根据 投资者事 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 的相关规 定予以顺 延或撤销 基金转换 。 (7)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 转出基金必须 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基金必须处 于 可申购状态 。 由于各代销 机构系统 及业务安 排等原因 , 可能 开展基 金转换业务 的时间有 所不同 , 投资 者应参照各 代销机构 的具体规 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市场情况调整 转换的程序及 有关 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 告。 2、暂停基金 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基金 转换 业务: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 常停市,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 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因而 出现连续巨额 赎 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 接 受该基金份 额的转出 申请 。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转换 申请 。 (5)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需要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转换 申请的。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8 (6)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申购 或赎回 的情 形 。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于 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 重新开 放基金 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 公告 。 3、基金转换 费用 (1)基金转 换费:无 。 (2)转出基金费用: 按转出基金赎 回时应收的赎 回 费收取,如该部分基 金采用后端 收 费模式购买 , 除收取 赎回费外 , 还 需 收取赎回 时应收 的后端申购 费。 转换 金额 指扣 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 费(若有 )后的余 额 。 (3)转入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申购费用 根据适 用的 转换情形收 取,详细 如下: ①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 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 申购 费率均适用 比例费率 。 费用收取方 式: 收 取的申购 费率=转 入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 -转出 基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最低 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一 。 ②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固定 费用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 且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比例 费率, 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固定费用 。 费用收取方 式: 如 果转入基 金的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 比转出基金 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 高,则收取 的申购费 用为转入 基金适用 的固定 费 用; 反之,收取 的申购费 用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二 。 ③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转出, 转入其他 后端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取方 式: 前端 收费基 金转入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 时, 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 计算。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三 。 ④从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不收 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59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 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 适用比例费 率。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四 。 ⑤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比例费率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 且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固定 费用, 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比例费率 。 费用收取方 式: 收 取的申购 费率=转 入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 -转出 基金的前 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最低 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五 。 ⑥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 基金和转 入基金的 申购 费率均适用 固定费用 。 费用收取方 式: 收取 的申购费 用=转入 基金申购 费用 -转出基金 申购费用 ,最低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六 。 ⑦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后端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基金 基 金份额 ,且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固定 费用。 费用收取方 式: 前端 收费基 金转入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 时, 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 计算。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七 。 ⑧从前端( 固定费用 )收费基 金转出, 转入其他 不收 取申购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前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 适用固定费 用。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八 。 ⑨从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前端 (比 例费 率)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后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比例 费率。 费用收取方 式: 收 取的申购 费率=转 入基金的 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 档 -转出 基金的前 端申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0 购费率最高 档,最低 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九 。 ⑩从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前端 (固定费 用)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后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前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且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适用 固定 费用。 费用收取方 式: 如 果转入基 金的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档 比转出基金 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 高,则收取 的申购费 用为转入 基金适用 的固定费 用; 反之,收取 的申购费 用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 ?从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后端 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后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后 端收费基金 基金份额 。 费用收取方 式: 后端 收费基 金转入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 时, 转入的 基金份额 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 计算。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一。 ?从后端收 费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不收 取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后 端收费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本公司 管理的其 他不 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 基金份额 。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二。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前端 (比 例费率)收 费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 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 金份额, 且转入基 金申购费 率适 用比例费率 。 费用收取方式 :收取的 申购费率= 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 率-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率× 转 出基金的持 有时间( 单位为年) ,最低 为 0。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三。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 基金转出 ,转入其 他前端( 固定 费用)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 其他前端收 费基金基 金份额, 且转入基 金申购费 率适 用固定费用 。 费用收取方式 :收取的 申购费用= 固定费 用-转换 金 额×转出基金 的销售服 务费率× 转 出基金的持 有时间( 单位为年) ,最低 为 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1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四。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后端 收费 基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 其 他后端收 费基金基 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 式: 不收 取申购 费用的基 金转入其 他后端 收费基金时 , 转入的 基金份 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 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 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 计算 。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五。 ?从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转 出,转入 其他不收 取申 购费用的基 金 情形描述 : 投资者 将其持有 的某一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 本公司管 理的 其他不收取 申购费用 的基金基 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 式: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业务举例: 详见“4、 业务举例 ”中例十 六。 ?对于多笔 不收取申 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转出情况 的补 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 申 (认 ) 购时间 不同的多 笔基金份 额转出 的情况, 对 转出不收 取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持有 时间规定 如下: (i ) 对于华夏 债券 (C 类) 、 华夏现 金增利货 币、 中 信现金优势 货币 , 每 当有基金 新增 份额时,均 调整持有 时间,计 算方法如 下: 调整后的持 有时间= 原持有时 间× 原 份额/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ii )对于 中信稳 定双利 债券 、华 夏希望债 券 (C 类) 、华夏亚债 中国指数 (C 类) ,其 持有时间为 本次转出 委托中多 笔份额的 加权平均 持有 时间 。 (4)上述费 用另有优 惠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 调整基金转 换的有关 业务规则 。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 金基金份 额(前端收 费模式) , 该日甲基 金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甲 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 档为 1.5% ,赎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入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 且乙基 金适 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为 2.0% , 该日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 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2 转出基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金额 (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入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 且丙基 金适 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为 1.2% , 该日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 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8.46 例二: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 出 10,000,000 份 甲基金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率适 用比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 为 1.5% , 赎回费率 为 0.5% 。 (1) 若 T 日转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且 乙 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 乙基 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 档为 2.0% ,该日 乙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且 丙 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 丙基 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 档为 1.2% ,该日 丙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3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 交了基 金转换申请 , 转出持 有的前 端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该 日 甲、乙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 换确认成 功。 甲基 金适 用赎回费率 为 0.5% 。 则转 出基金费 用、 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金 ,则赎回 时 乙基金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适用 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 , 且乙基 金不收取 赎回费, 该日 乙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额(K ) 796.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L ) 1.300 赎回总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用(N ) 0.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O ) 1.2% 后端申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 例四: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前端收 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 收取申购 费用基金 乙。 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 。甲基金赎 回费率为 0.5% 。 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4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 1,293.5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 甲基金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甲基 金 申 购费率适 用固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 为 1.2% , 赎回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 (前端收 费模式) , 且乙基 金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 费率,乙 基金 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为 1.5% ,该日乙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金额 (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 (前端收 费模式) , 且丙基 金申购费率 适用比例 费率,丙 基金 前端申购费 率最高档为 1.0% ,该日丙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 入基金费用 及份额计 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I=F-H ) 0.0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 甲基金基 金份额( 前端收费 模式) ,该日 甲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 赎回费率 为 0.5% 。 (1)若 T 日转入乙基 金(前端 收费模式) ,甲基 金适 用的申购费 用为 500 元 ,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该日乙 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300 元。则转 出基金 费用、转 入 基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甲 基金适 用的申购费 用为 1,000 元, 丙 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500 元 , 该日丙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00 元 。 则转 出基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 交了基 金转换申请 , 转出持 有的前 端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 用固定费 用, 该日甲、 乙 基 金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 换确认成 功。 甲基金适 用 赎回费率为 0.5% 。 则转出 基金费用 、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6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金 ,则赎回 时 乙基金持有 期在 1 年之 内,适用 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 , 且乙基 金不收取 赎回费, 该日 乙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 回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L ) 1.300 赎回总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 0.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O ) 1.2% 后端申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 端收费基 金甲 10,000,000 份,转 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 金乙, 甲基金申 购费率适 用固定费 用。 T 日甲、 乙基金 基金份额净 值分别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赎回 费率为 0.5%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转出基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I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投 资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有期 为半年的 甲基金基金 份额 (后端 收费模式 ) , 转出时适用 甲基金后 端申购费 率为 1.8% ,该日 甲基 金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5% ,赎回费 率为 0.5% 。申 购 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入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 且乙基 金适 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为 2.0% , 该日乙基金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 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7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N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入丙基 金 (前端 收费模式 ) , 且丙基 金适 用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 高档为 1.2% , 该日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 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额(J=C-I ) 1,174.55 转入时收取 申购费率 (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N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假定 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 持有期 为半年的甲 基金基金 份额(后 端收 费模式) ,转 出时适用 甲基金后 端申购费 率为 1.8% , 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 最高档为 1.5% , 赎回费率 为 0.5% 。 申购日甲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入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且 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 档为 2.0% ,该日 乙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8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入丙 基金 (前 端收费 模式) , 且 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 档为 1.2% ,该日 丙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00.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8%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假 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提交 了基金转换 申请,转 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 后端收费基金 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 后端申购费率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 换确 认成功。申 购当日甲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适用赎回费 率为 0.5% 。则转 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 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5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0%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额(J=C-I ) 1,282.61 转入基金费 用(K ) 0.0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69 净转入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 赎回乙基 金, 则 赎回时 乙基金持有 期为 2 年 半, 适 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2%, 且乙基金 赎回费率 为 0.5% , 该日乙 基金基金份 额净值为 1.300 元。 则赎回 金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 855.07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P ) 1.300 赎回总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率(R ) 0.5% 赎回费(S=Q*R ) 5.56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T ) 1.2% 后端申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持有 期为 3 年 的后端 收费基金甲 1,000 份 , 转入不 收取 申购费用基 金乙。T 日甲、 乙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 申购当日 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赎 回费率 为 0.5% ,转出 时适 用甲基金后 端申购费 率为 1.0% 。则 转 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5% 赎回费(E=C*D ) 6.00 申购日转出 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F ) 1.10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G ) 1.0% 后端申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额(J=C-I ) 1,183.11 转入基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M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持有 期为 146 天的不 收取申购费 用基金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收费 基金乙。T 日甲 、 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分 别为 1.200、1.300 元 。 甲基金 销售服务 费率为 0.3% , 不收 取赎回费 。 乙基金 适用申购 费率 为 2.0% 。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 费 用及份额计 算如下: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0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销售服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G ) 2.0% 收取的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金的 持有时 间(单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K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假定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持 有期为 5 天的不收 取申购费用 基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端收 费基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分别为 1.200 、1.300 元。 甲基 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 0.3% ,不收取 赎回费。 乙基金适 用固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 金费用及 份 额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G ) 500 转入基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间(单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J ) 1.300 转入基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假 定投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 提交了 基金转换申 请, 转出 持有的 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端收 费基金乙 ,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 换确认成 功。甲 基金不收取 赎回费。 则转出基 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2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额(E=C-D ) 1,200.00 转入基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金额 (G=E-F ) 1,200.00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H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 赎回乙基 金, 则 赎回时 乙基金持有 期为 3 年 半, 适 用后端 申购费率 为 1.0% ,且乙基 金赎回费 率为 0.5% , 该日 乙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300 元。则 赎 回金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 800.00 赎回日基金 份额净值 (K ) 1.300 赎回总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率(M ) 0.5% 赎回费(N=L*M ) 5.20 适用后端申 购费率(O ) 1.0% 后端申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 定投资者 在 T 日转出不收 取申购费 用基金 甲 1,000 份 , 转入不 收取申购 费用 基金乙。T 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分 别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赎回 费率为 0.1% 。 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 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 计算如下 :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B ) 1.300 转出总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金赎 回费率(D ) 0.1% 转出基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额(F=C-E ) 1,298.70 转入基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H ) 1.500 转入基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 户与转托管 等业务 (一) 注册登记 机构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制执 行 以及经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的、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 易过户申 请。 其 中继承 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 会公益性 质的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户 必须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提 供符合要 求的 相关资料 , 对于 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 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 理 并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2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申购 与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 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转托管。 办理转托 管业务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需在原销 售机构 ( 网点) 办 理转托管转 出手续后20 个工作 日内到其 新选择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办理 转托管转 入手续。 对 于有效的基 金转托管 申请, 基金份额 将在办理 转托管 转入手续后 转入其指 定的销售 机构 ( 网 点) 。投资者办理转 托管转出、转 托管转入业务 时, 需要交纳手续费,具 体标准由销售 机构 确定。 (三) 注 册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 的冻结与 解冻。 基 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按照 有关规定 来决 定是否冻结 。 (四) 在相 关法律法 规有明 确规定的 条件下, 注册登 记机构可以 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并制订 公布相应 的业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尽量避免基 金资产损 失,追求 每年较高 的绝对回 报。 (二)投资 范围 限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公开 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其中债 券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 (公司)债 (包括可 转债)等 。 (三)投资 理念 正确判断市 场走势, 合理配 置股票和 债券等投 资工具 的比例, 准 确选择具 有投资 价值的 股票品种和 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 可以 在尽量避 免基金 资产损失的 前提下实 现基金每 年较高的 绝对回报。 1、回报来自 于对市场 的正确判 断 证券市场是 不断波动 的, 收 益必然伴 随风险。 积极管 理人总是试 图正确判 断收益的 主要 来源, 有效控制 损失风险。 国内外投 资经验证 明, 判 断股票、 债券等 投资工具 的市场走 势并 进行合理配 置对投资 收益的贡 献最为显 著。我们 相信 ,对经济和 市场基本 面进行深 入研究 , 能够正确判 断各市场 走势,从 而实现基 金较高的 回报 。 2、合理配置 资产类别 实现目标 回报 我国证券市 场将伴随 着我国经 济的高速 增长而不 断得 到成长, 股 票的收 益在长期 来看高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3 于储蓄存款 利率。 但 由于我 国证券市 场属于新 兴市场 , 还存在一 些市场发 展初级 阶段不可 避 免的结构性 问题, 需要在 发展中逐 步完善。 在 其发展 、 完善过程中, 其每 一次结 构性变化 都 有可能引起 市场的大 幅波动, 导致股票 短期亏 损的风 险较大。 相 反债券的 收益相对 稳定, 因 此合理配置 股票和债 券的投资 比例, 可 以尽量避 免基 金资产损失 , 实现每 年较高的 绝对回报 。 3、精心选择 价值型股 票品种和 债券品种 进行投 资能 够提高投资 回报 在基金确定 持有的资 产类别内 , 重点 选择价值 相对低 估、 有较高 升值潜力 的股票 品种和 债券品种进 行投资, 能够实现 基金 的较 高回报。 (四)投资 风格 本基金属于 股票、 债 券混合型 基金, 股票部分 投资风 格为价值型 , 债券部 分投资风 格为 高信用等级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部分重 点投资于 价值型 股票, 投资 于价值型 股票的 比例不低 于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 80% ; 债券部分 投资于国 债及信用 等级为 BBB 级或以上 (或者有 高信用 等级机构或 相当优质 资产担保 )的金融 债、企业 (公 司)债(包 括可转债 )等债券 。 (五)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 分析判断 证券市场 走势, 在遵守有 关投资 限制规定的 前提下, 合理配 置基金 资产在股票 、 债券 、 现金等 各类资产 间的投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还 将采用 分析市场 价值均衡 点等定量方 法,辅助 判断市场 趋势的变 动。 (1) 在股 票市场处 于低风险 区域或预 期股票市 场趋于 上涨时, 基 金将采取 积极的 做法, 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 ,分享股 票市场上 涨带来的 收益 ,实现较高 回报 。 (2)预期股票市场处 于震荡运行时 ,基金将采取 波 段操作策略 , 在市场 震荡、调整 过 程中, 经常 会出现整 个资产类 别、 部 分行业或 个股投 资价值被低 估的短期 失衡现象 , 如投资 者因恐慌心 理而过度 抛售导致 股票价值 被低估的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将发现 、 确认 并利用这 些 市场失衡机 会, 重点 选择被低 估的资产 类别、 行 业、 个 股进行投资 , 以实现 基金的 投 资目标 。 (3) 在股 票市场处 于高风险 区域或预 期股票市 场趋于 下跌时, 基 金将采取 保守的 做法, 大幅减少股 票投资比 例, 甚至 不再持有 股票, 而主要 投资于债券 市场, 以 回避股票 市场下跌 的系统性风 险,避免 组合损失 。 (4)在预期利率上升 、债券价格将 下降时,组合 将 增加现金持有比例, 并将债券资 产 主要投资于 短期债券 和浮息债 券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债券价格将 上升时, 组合将降 低现金持 有比例,并 将债券资 产主要投 资于中长 期债券, 以实 现较高的回 报。 此外, 基金还将 积极参与 风险低且 可控的新 股申购、 债券回购等 投资, 以增加 收益。 基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4 金管理人在 确保与基 金投资目 标相一致 的前提下 , 可 本着谨慎和 风险可控 的原则 , 为取得 与 承担风险相 称的收益 ,投资于 权证。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部分 主要采取 价值型投 资策略 。 达到 以下标准的 股票, 将 是本基 金重点 关注的对象 : (1)总市值 达到 20 亿元及以 上、流通 市值达到 8 亿 元及以上的 股票 。 (2) 市盈 率 (P/E ) 低于市场 平均水平 , 尤其 是与公 司未来的业 务发展相 比, 市 盈率水 平偏低的股 票,具体 表现为经 过成长性 调整后的 市盈 率(P/E )/G 偏低 。 大盘股票占 股票市场 总值的比 重较高 , 能够更 好地体 现我国经济 的高速增 长, 投 资于大 盘股票, 可 以更充 分 地分享中 国经济成 长的成 果。 此 外大盘股票 价格的波 动性相对 较小, 可 预测性相对 较强, 有 利于分析 判断, 选择投资 。 而经 过成长性调 整后的市 盈率偏低 的股票具 有更高的投 资价值, 我们预 期这些股 票能够取 得较高 的绝对收益 , 有利于 基金实 现取得较 高 绝对回报的 投资目标 。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 主要通过 对利率、 利差等因 素变 化趋势的判 断采用久 期偏离策 略、 收益率曲线 配置策略 和类属配 置策略提 高债券投 资收 益率。 本基金债券 投资部分 投资于国 债及投资 级债券 。 即具 有以下一项 或多项特 征的债券 , 将 是本组合债 券投资重 点关注的 对象: (1)有较好 流动性的 债券 。 (2)到期收 益率相对 类似信用 质量和期 限债券 较高 的债券 。 (3)风险水 平合理、 有较好下 行保护的 债券 。 (4)期限结 构和收益 风险特征 符合对市 场预期 的债 券 。 (5)同等条 件下信用 质量较好 或预期信 用质量 将得 到改善的债 券。 (六)决策 和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投资总 监是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执 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投 资总监的 主要职责 是确定基 金的 资产配置政 策, 审 批重大单 项投资 决定等。 基 金经 理的 主要 职责是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配 置范 围内 ,构 建和调 整投 资 组 合,并向交 易管理部 下达投资 指令。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5 交易管理部 负责交易 执行和一 线监控 。 通过严 格的交 易制度和实 时的一线 监控功能 , 保 证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在合法 、合规的 前提下得 到高 效的执行。 (七)投资 程序 1、资产配置: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 召开会议,通 过 对政治、经济、政策 、市场的综 合 分析, 判断 今后一段 时间内证 券市场的 基本走 势, 决 定基金资产 在股票、 债券等资 产类别间 的分配比例 范围 , 如 遇重大情 况, 投 资决策委 员会也 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做 出决策 , 基金经理 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的资产 配置比例 范围内, 决定 基金的具体 资产配置 。 2、组合构建:基金经 理借助内外研 究 力量的研究 成 果,结合自身对证券 市场和上市 公 司的分析判 断, 决定 具体的 股票和债 券品种并 决定买 卖时机 , 本 基金组合 构建注 重分散化 和 流动性,严 格控制个 股集中度 ,以便根 据市场时 机灵 活调整资产 分配比例 。 3、交易执行:交易管 理部负责具体 的交易执行。 交 易管理部同时还履行 一线监控的 职 责 。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 踪经济状况、 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发展变化, 结 合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现金流量 情况, 以及组合 风险与 绩效评估的 结果, 对 投资组 合进行监 控 和调整, 使 之不断得 到优化 ,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将使 用适用于股 票债券混 合组合的 风险分析 模型 , 基于 统计分析 和积极判 断确定模 型参数 , 综合 考虑组合中 股票、 债 券组合的 持仓比例 和拟持仓时 间确定投 资策略的 年投资收 益率风险 , 必 要时调整组 合, 使年 投资收 益率低于 零 的概率较小 。 5、风险报告与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 部定期和不定 期 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 效评估,并 提 供相关报告 。 风险 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 基金经 理能够随时 了解组合 承担的风 险水平以 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 资策略 。 绩效评 估能够确 认组合 是否实现了 投资预期 、 组合 收益的来 源 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 ,基金经 理可以据 以检讨投 资策 略,进而调 整投资组 合。 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对 上 述 投资程序做 出调整, 并在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中公告 。 (八)投资 组合 本基金投资 组合符合 以下规定 :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总值的80%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的股票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 券的10%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6 4、本基金投 资于国家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6、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7、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 8、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9、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 基金投 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的信用评 级应为BBB 或 以上 。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14、本基金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三个月内 达到上述 规定 的投资比例 。 15、 因基金 规模或市 场变化 等原因导 致投资组 合超出 上述规定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 理期限内 进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 标准。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组合不符合4 、5、9、11 项规定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九)禁止 行为 本基金不得 进行如下 行为: 1、投资于其 他基金 。 2、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名下的 资金买 卖证 券 。 3、将基金财 产用于担 保、资金 拆借或者 贷款 。 4、进行证券 承销 。 5、从事证券 信用交易 。 6、进行房地 产投资 。 7、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8、投资于与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有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行的 证券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7 9、进行内幕 交易、操 纵市场, 通 过关联 交易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10、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发起人 及其他任 何机构的 证券 投资业务 。 11 、从事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关规定 禁止从事 的其他 行 为。 (十)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绝对回 报标准 , 为同期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 基金 应在以 较高的 概率水平超 过同期一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的基础上 , 争 取获得较高 绝对回报 。 其中 , 一年期 定 期存款利率 是指人民 银行规定 的居民储 蓄存款利 率。 未来, 如果 商业银行 可以自 由调整存 款 利率,管理 人将与托 管人协商 确定基准 利率。 在合理的市 场化利率 基准推出 的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投资 目标和 投 资政策 , 确定 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十一)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处 理原 则 1、不谋求对 所投资企 业的控股 或者进行 直接管 理 。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 在合法合规和 维护基金投资 人 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并谋求基金 资 产的保值和 增值。 (十二)基 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十三)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 于 2012 年 1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 指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765,920,522.15 57.93 其中:股票 5,765,920,522.15 57.93 2 固定收益投 资 3,331,516,884.50 33.47 其中:债券 3,331,516,884.50 33.47





资产 支持证券 -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8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99,000,268.50 0.99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84,384,888.80 6.88 6 其他各项资 产 72,612,746.09 0.73 7 合计 9,953,435,310.04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2,904,000.00 0.03 C 制造业 3,093,276,619.82 31.33 C0





食品 、饮料 1,456,037,388.16 14.75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30,113,324.85 0.31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56,229,486.62 0.57 C5





电子 352,079,386.75 3.57 C6





金属 、非金属 89,028,773.74 0.90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828,472,950.41 8.39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281,315,309.29 2.85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108,648,671.12 1.10 E 建筑业 6,895,196.94 0.07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479,315,973.42 4.85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132,351,866.38 1.34 I 金融、保险 业 1,501,756,054.77 15.21 J 房地产业 394,979,205.33 4.00 K 社会服务业 34,476,175.16 0.35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8,123,829.50 0.08 M 综合类 3,192,929.71 0.03 合计 5,765,920,522.15 58.40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79 1 601939 建设银行 166,276,565 754,895,605.10 7.65 2 600887 伊利股份 33,860,788 691,775,898.84 7.01 3 601398 工商银行 110,259,138 467,498,745.12 4.74 4 002304 洋河股份 2,346,577 302,638,035.69 3.07 5 000581 威孚高科 7,588,137 272,338,236.93 2.76 6 000063 中兴通讯 16,065,736 271,510,938.40 2.75 7 002415 海康威视 5,640,028 242,521,204.00 2.46 8 000895 双汇发展 3,225,022 225,590,288.90 2.28 9 600519 贵州茅台 1,017,233 196,631,138.90 1.99 10 600267 海正药业 5,948,317 188,978,031.09 1.91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794,995,154.80 8.05 2 央行票据 70,737,000.00 0.72 3 金融债券 1,587,854,000.00 16.08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587,854,000.00 16.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447,182,000.00 4.53 7 可转债 430,748,729.70 4.36 8 其他 - - 9 合计 3,331,516,884.50 33.74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3,829,320 407,669,407.20 4.13 2 110221 11 国开 21 2,600,000 255,476,000.00 2.59 3 110316 11 进出 16 2,000,000 206,740,000.00 2.09 4 100236 10 国开 36 2,000,000 202,600,000.00 2.05 5 110024 11 附息国 债 24 2,000,000 202,480,000.00 2.05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0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决 策程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的要求 ,未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本期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 责、处罚的 情形。 (2)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未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 (3)期末其他 各项资 产构成 单位: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488,453.6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1,044,507.7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947,991.91 5 应收申购款 3,131,792.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612,746.09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407,669,407.20 4.13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下述基金业 绩指标不 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 交易基金 的各 项费用, 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 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 数字。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1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3 年 9 月 5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8.24% 0.47% 0.64% 0.00% 7.60% 0.47%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52% 0.91% 2.04% 0.00% -1.52% 0.91%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5.43% 0.92% 2.25% 0.00% 3.18% 0.92%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13.72% 1.24% 2.36% 0.00% 111.36% 1.2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2.13% 1.61% 3.25% 0.00% 118.88% 1.6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4.52% 1.14% 3.96% 0.00% -28.48% 1.14%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7.15% 1.14% 2.25% 0.00% 34.90% 1.1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4.33% 0.93% 2.30% 0.00% 2.03% 0.9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1.77% 0.80% 3.28% 0.00% -15.05% 0.80% 十二、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 财产的构 成 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 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及 其他投资 等的价 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二)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基金 专用银行 存款账户 以及 证券账户 , 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独立 。 (三)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基金 财产归入 其固有财 产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 收 益,归入本 基金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 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本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4、非因本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强制执 行。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2 十三、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的 价值。 (二)估值 日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每开放 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 放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等 有价证券 。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按 成本或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估值 。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估值 。 ④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充 分的理由 认为按本 项第(1)-(2)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 应收利息(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 值当 日的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3) 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 采 用成本或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3 (4)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续计 量 。 (5)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充 分的理由 认为按本 项第(1)-(6)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在综合考 虑 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 因素 的基础 上, 基金管理 人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 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计量 。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2) 在任 何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充分的理由 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 法 其他资产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或 行业约定 进行估值 。 5、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款第1、2 、3 、4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款第1 、2 、3、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6、国家有相 关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的日常 估值由基 金管理人 进行。 用于公开 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4 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送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 时间与程序 进行复核; 如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 则签 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 公告净值 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停 市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 资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及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 入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 必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 性和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因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而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赔 偿 仅限于因差 错而导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直接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在赔偿基 金投资者 后, 有 权 向有关责任 方追偿。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保留要 求返 还不当得利 的权利。 4、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的第(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7)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2)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 于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十四、基金的收 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 括: 1、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5 2、买卖证券 价差 。 3、银行存款 利息 。 4、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 资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 益。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 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 2、基金当年 收益先弥 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益分 配 。 3、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 出现净亏 损,则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4、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收 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3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年 度分配在 基金会 计年度结束 后的4 个月 内完成 , 在已实 现收益水平 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 时,本基 金可以进 行收 益分配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选择取得现 金或将所获红 利 再投资于本基金 , 选 择采 取红利 再 投资形式的 , 分红资 金将按 分红实施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转成相应 的基金份 额 。 如 果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未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则默认为 现金方式 。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须 载明基金 收益的范 围、 基金净收 益、 分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由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请投资 者留意本 基金 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的费 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可从分 红 现金中提取 一定的数 额或者一 定的比例 用于支付 注册 登记作业手 续费, 如 收取该 项费用, 具 体提取标准 和方法在 招募说明 书 中规定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应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注 册登记机 构 自动 将 该基金份 额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6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分红实施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 费用种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 (3)证券交 易费用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信息披 露费用 。 (6)其他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列入的 费用。 2、与基金运 作有关费 用的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降低 基金管理 费率, 或在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条件 下依据法 律法规的 有关 规定推出其 他的基金 管理费收 费方式 , 包括但 不限于 浮动费率方 式。 本基 金如按 浮动费率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则年费 率浮动 范围最 高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2.5% 。 如降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或推出新的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最迟须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 在至 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 公告。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7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规 模等因素 协商 酌情调低基 金托管费 率, 无 须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如 降低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 理人 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 始实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 告。 (3)其他基 金运作费 用的支付 方式 本条第1款第3至第6 项 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 法 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 定,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额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4、基金费用 种类的调 整 本基金可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条件下按 照国家的 有关 规定增加其 他种类的 基金费用 。 如 本基金仅对 新发行的 基金份额 适用新的 基金费用 种类 ,不涉及已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 , 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赎 回费的费率水 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七) 申购费与 赎回费 ” 与“(八)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方法 ” 中 的相关规 定。 2、 本基金转换 费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和使 用方式请详 见本招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中的“ (十二) 基金 份额的转换 ”中的相 关规定。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8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也 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 或者具有证 券 从业资格的 独立的会 计师事务 所担任基 金会计 , 但该 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 时从事本 基金的审 计业务。 (二)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进行 年 度相关审计 工作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并 报证监会备 案 。 3、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5个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等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 《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披露本基 金信息, 并保 证公开披 露信息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并就其 保证承担 连带责 任。 (二)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募集前,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他有 关 规定编制招 募说明书, 并 向社会公 开披露有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 编制完成 招募说明 书后, 将经签署 的招募 说明书随其 他 募集申 请文件一 并报 送中国证监 会审核。 基金获 准 募集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金募 集三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刊登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和公司 网站 上, 并将 招募说明 书放置在 基金管理 人 所在地、各 销售网点 ,供公众 查阅,同 时报送中 国证 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6个月 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在公告 的15 日前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报 中国证监会 审核, 并就有关 更新内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89 容提供书面 说明。 (三)基金 合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前,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签订 ,并 向社会公开 披露有关 信息。 经签署的基 金合同及 其摘要随 其他 募集 申请文件 一并 报送中国证 监会审核 。 基金 获准 募 集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 售三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刊 登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上, 基金合同 正文 及其 摘要 登 载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网站 上, 并 将 基金合同正 文放置在 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 各销 售网点 , 供公众查 阅, 同 时报送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四)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间为 了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关系而 订立 的 合 同。 基金募集前,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根据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签订, 并向 社 会公开披露 有关信息 。 经 签署 的基 金托 管协议 随其 他募集 申 请文 件一并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审核 。基金 获准 募集 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发售三 日前将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并 将基金 托管 协议正文 放置在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 各销 售网点, 供 公众查阅 , 同时 报送中国 证 监会备案。 (五)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和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同时刊 登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公 司网站上 。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办理完毕 验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后,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合 同生效的次 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公 司网站上 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六)定期 公告 本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季度报 告。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规 定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 关文件进 行编制并 公告,同 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 后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 年度报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0 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 理人的国 际互联网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告摘要 刊登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上 , 年度 报告正文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年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告 须 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 出具审计报 告。 2、半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 六个月结 束后 六十日内编 制完成半 年度报告 , 并 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基金 管理人的 国际互联 网网 站上, 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刊 登在至少 一 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上, 半年度报 告正 文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后十五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成季度 报告, 并刊登在 基金管 理人的国际 互联网网 站及至少 一种由中 国证监会 指定 的全国性报 刊上, 同时分别 报送中国 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 (七)基金 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本基 金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于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于基 金管理人国 际互联网 网站、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及 其他披露 媒介上。 (八)临时 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 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 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 , 包 括但不限于 下列情况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1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 业 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 三 十 。 10、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 1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门 的调查 。 12、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 13、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 14、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 15、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6、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 17、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 18、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 19、基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0、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 更 。 21、开放式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 22、开放式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 。 23、开放式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 申购、赎回 。 2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 任何公 共传播媒 介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引起较大 波动时 , 相关的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送中国 证监会 。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文 件文本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代 理人的住 所, 供投资者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2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 将 对本基金资 产产生潜 在风险 , 主要 包括: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 政策等国 家政策的 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 影响, 导 致市 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 金收益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 济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 运行状 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 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 价格 和收益率的 变动, 同时直接 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水平。基 金投资于 股票和债 券, 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 市场、 技术 、 竞争、 管理、 财务 等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发生 变化,从 而导致基 金投资收 益变化。 (5)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的目的是 使基金资 产保值增 值, 如 果发生 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 响基金资 产的 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债 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 支付到 期本息,导 致基金资 产损失。 3、流动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 转变成现 金,或者 不能应付 可能 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 回的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可 能因基金 管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 有误、 获取的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3 信息不全等 影响基 金 的收益水 平。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 段和管理 技 术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 存在影响 。 5、操作或技 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 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 , 因内 部控制 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 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部 门欺诈 、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 注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 金融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持有人利 益受 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 承 担投资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所列代销 机构代理 销售, 但 是, 基 金并不 是代销机构 的存款或 负债, 也 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 ,代销机 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 益或 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终止 : 1、 存续期 间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连续60个 工作日 达不到100人 , 或连 续60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宣布 本基金终止 。 2、基金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终止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4 3、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被中国 证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 由,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而无其 他 适当的基金 管理机构 承接其权 利及义务 。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能 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而无其 他 适当的基金 托管机构 承接其权 利及义务 。 6、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并、 撤销 。 7、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基金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进行清 算。 (二)基金 的清算 1、基金清算 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 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清 算 小组,基金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 在 基金清算 小组接管 基金资 产之前,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 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资产 安全的职责 。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具有从事 证券法 律业务资 格的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 基金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资产的 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 止后,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资 产 。 (2)基金清 算小组对 基金资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3)对基金 资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 (4)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5)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 (6)对基金 资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4、基金剩余 资产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清 算费用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5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5、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 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清算结果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 自《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五)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 基金成立 之日起 , 依法独 立运用基 金资产并 独立决定其 投资方向 和投资策 略 。 (2)决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3)获取基 金管理费 。 (4)代表基 金对所投 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 利 。 (5)代表基 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6)代表基 金参与基 金与第三 人的诉讼 。 (7)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8)销售基 金份额, 获取认购 费、申购 费 。 (9)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基金促 销 活动,在一定时期内 对符合一定 条 件的投资人 进行费用 优惠, 减免收取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归属基金 管理人或 由其支配 使用的各 项费用 。 (10)选择 和更换销 售代理人 ,并对其 销售代理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 。 (11 )选择和更 换注册登 记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 登 记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 (12)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情形出 现时, 决定拒绝 或暂停 受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的赎 回 。 (13)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14)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时, 提名新任 基金托管 人 。 (15)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6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 (2)自基金 成立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 (3)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资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金的 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 务或委托其 他 合格机构代 为办理 。 (5)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办理基金的 注 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 他合格机构 代 为办理 。 (6)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 理 。 (7)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资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资 产相互独 立, 保 证不同 基金在资产 运作、 财 务管理 等方面相 互 独立 。 (8) 除依据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法 律法规规定 外, 不得委托 其他人运 作基金资产 。 (9)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 (10)计算 并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 。 (11 )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按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依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法 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5) 负责 基金注册 登记。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 办 理或 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 回和 分红款项 。 (17)保管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15年以 上 。 (18)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7 (19)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 (22) 确保 向基金投 资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内发 出 。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 件 。 (23)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六)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法持 有并保管 基金资产 。 (2)获取基 金托管费 。 (3)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 (4)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 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5)在更换 基金管理 人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 (6)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 (2)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安全 保管基 金资 产 。 (3)设有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资产 托管事宜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管 理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委托 其他人托 管基金资产 。 (5)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份额净 值 。 (6)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资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资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基金 资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8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 (8) 设立 证券账户 、 银行存 款账户等 基金资产 账户, 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 割,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负责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 来 。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 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 赎 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 管理人用 以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 (13)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基金 投资和融 资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4) 在基 金定期报 告内出 具基金托 管人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 说 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 定, 保存基 金的会计 账册、 报表和 记 录、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15年以 上 。 (16)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7)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8)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20)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 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七)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行使表决 权 。 (2)取得基 金收益 。 (3)获取基 金业务及 财务状况 的公开资 料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99 (4)按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赎回、转 换基金份额, 并 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 效申请的款 项 或基金份额 。 (5)取得基 金清算后 的剩余资 产 。 (6)知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有关 信息披露 内容 。 (7)提请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履行 按本基 金合 同规定应尽 的义务 。 (8) 因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构的过 错导致利 益受到损 害, 有权要求赔 偿 。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及 相关业务 规则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规 定的费 用 。 (3)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修改基 金合同, 但本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 (3)提高基 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 。 (4)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 。 (5)与其他 基金合并 。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8)有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项 。 (9)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以下情形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 金托管 费率或在中国 证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 据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推 出其他的 基金管理 费收费方 式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0 (2)在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的申 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条件下 调整收费 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 情况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 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托管人认 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至少提 前30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30日 ,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 公告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至少 应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利登记 日 。 (4)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1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构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 式。 如 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4、会议的召 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更 换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①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利 登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凭证 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占 本基金在 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2)通讯方 式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开会 的方式视 为有效: ①大会召集 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 在 两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②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大会 召集 人在 公证机 构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书 面表决意见 。 ④ 所有 出具 有效 书面意 见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在 权 利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 ⑤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 定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2 ⑥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现场 开会或通 讯方式开 会的 条件, 则 对同一议 题可履行 再次开 会的程序, 再次开会 日期的 提前通知 期限为至 少10天 , 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资格的权 利登记日 不应发生 变化。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修改基金合 同、 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提高基金 管理费 率、 提高基金托 管费率、 与 其他基金 合 并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7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的, 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的, 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托管人 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召集 的, 大 会主持人 为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选举 的代表。 如 果大会主 持人未 能按前述 规定确定 , 则由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50% 以上 ( 不含50% ) 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②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至少提前30 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天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证机 构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构监督 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 6、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 权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 ① 一 般 决议 。 一般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50% 以 上 (不 含 50% ) 多数通 过方为有 效 。 除下列 ② 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3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方可 作出。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提 前终止 基金合同等 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有充分相反 证 据证明,否则其表面 符合法律法 规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 意见 模糊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 决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任监票 人。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③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 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理 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会 议主持人 应 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 点结果。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构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三名监 督员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构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5个工作日 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 息 披露媒体公 告。 采用 通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时公告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 关及公证 员姓名。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定。 9、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有关 事项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二十六) 基金合同 的终止 1、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的,本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终止 : (1) 存续 期间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不到100 人, 或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宣 布本基金终 止 。 (2)基金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终 止 。 (3)因重大 违法行为 ,基金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 (4)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 理人,而无 其 他适当的基 金管理机 构承接其 权利及义 务 。 (5)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 管人,而无 其 他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权利 及义务 。 (6)由于投 资方向变 更引起的 基金合并 、撤销 。 (7)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 ,须按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 进行清算。 中 国证监会对 清算结果 批准并予 以公告后 本基金合 同终 止。 (二十九) 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 本 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应 当通 过 协 商或者调解 解决, 协 商或者调 解不能解 决的, 可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 诉, 也可 根据事后 达成的仲裁 协议向仲 裁机构申 请仲裁。 ” 本基金基金 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投 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5 二十 一、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一)托 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顺义区 天竺空港 工业区A 区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注册资本:23800 万元 经营范围: (一) 基金募集; (二) 基金 销售; ( 三) 资 产管理; (四)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100 年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人民 币存款、 贷 款、 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 业务; 信托贷款 、 投资业务; 金 融 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 外汇汇 款; 外 汇投资; 在境内 、 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 外币有价 证券; 贸 易、非贸易 结算;外 币票据贴 现;外汇 放款;买 卖或 代理买卖外 汇及外币 有价证券 ; 境 内、 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 币票据兑 换; 外汇担 保; 保管箱业务; 征 信调查、 咨 询服务; 基 金托管业务 。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三)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 规定,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 基 金资产的投 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金 资产的核 算、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管 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 基金收 益 分配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 法规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6 规定的行为 ,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 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如基 金托管人认 为基金管理人 的作为或不作 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 托 管协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有权利 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 定的基金 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 以保护 基金资产的 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 管理人事 宜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 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 过错造成 的基 金资产的损 失向基金 管理人索 赔。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 规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 是 否及时执 行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是否将基 金资产 和自有资产 分账管理 、 是否 擅自动用 基 金资产、 是 否按时将 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收益划 入分红派息 账户等事 项, 对 基金托管 人 进行监督和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金资 产 进行核查。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未对基 金资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擅 自挪用基 金资产 、 因基金托 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 灭 失、 减损 、 或处于 危险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以 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 托管人予 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 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 失。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 人的行 为违反 《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法律 法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托管人 的作为或不作 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本 托 管协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有权利 并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 赋予、 给 予、 规 定的基 金 管理人 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 以保护 基金资产的 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 托管人事 宜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 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 过错造成 的基 金资产的损 失向基金 托管人索 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对 方 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 、 核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7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 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 则 (1)本基金所有资 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 承 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 守《信托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 金事务。 基金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持有 并 保管基金资 产 。 (2)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资产 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监控制度 , 对负责基金 资产托管 的部门和 人员的行 为进行事 先控 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 和减少风 险 。 (3)基金托管人应当 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产的 托 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 施(包括硬 件 和软件) ,并 对设备和 设施进行 维修、维 护和更 换, 以保持设备 和设施的 正常运行 。 (4) 除依据 《信托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外, 不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基金托管 人违反此 义务, 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 利益, 所得 利益归于 基金资产 ;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 金资产转为 其固有财 产, 不得 将固有资 产与基金资 产进行交 易, 或将 不同基金 资产进 行相互 交易; 违背 此款规定 的, 将 承担相应 的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基金 资产的原 状、承担 赔偿 责任 。 (5)基金 托管人必须 将基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严格 分 开,将本基金资产与 其托管的其 他 基金资产严 格分开;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为 基金设 立独立 的账户, 建 立独立的 账簿, 与基金托 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具有实质 的独 立性 。 (6) 除依据 《信托 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资产 。 (7)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 行运用、处 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资产。 2、基金成立 时募集资 金的验证 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设 立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 人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8 2 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有效。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 本基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 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 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 《中 华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 《银 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其他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 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证券 账 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和未经另 一方同意 擅自转让 本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 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托管人应以 其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 金资金结算 账 户, 用于证 券资金清 算;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 证券托管 账户, 用 于银行间 债券、回购 等投资品 种的交易 和清算 。 (4)基金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可以 根 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 法办理,而 不 限于上述关 于账户开 设、使用 的规定 。 (5)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 若无 相关规定 , 则 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5、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但 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 分开 保管;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的代保管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09 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以基金 的名义盖 章。 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7、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 金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 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债 券托管账 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债 券和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中 国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八)资产 净值估算 和会计核 算 2、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 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 基金份 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的规定。用 于 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 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并在盖 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 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 传真后 马上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在 盖 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存在差 异,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达 成一致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对 基金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账册 的建账和 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成立后, 应 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置 、 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 (2)双方应每日核对 账目,如发现 双方的账目存 在 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双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 符。 基金 管理人 按日编制 基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10 金估值表,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 ,从而核 对证券交 易账 目。基金托 管人办理 基金的资 金收付 、 证券实物出 入库所获 得的凭证 , 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原 件并记账, 按时附指 令回执 和单据复 印 件交基金管 理人核实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账册每月 核对一次 。 经对 账发现双 方 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 持双方 的账册记 录 完全相符。 4、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每 月 分别独立编制。月度 报表的编制 , 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 内完成;投资 组合公告在本 基金 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 次,在该等期 间届 满后15个工 作日内公 告; 公 开说明书 在本基金 成立后 每六个月公 告一次, 于该等 期间届满 后 1 个月内公告。年中 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4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 后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后90 日内予以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应 在报告内 容截至日 后的3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 报表编制 , 在月 度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立 即进行复 核, 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10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须注 意保 密 。 (3)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 现双方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 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式为 准; 若 双方无法 达成一 致, 则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公章, 双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 的报表 对外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 情况报证监 会备 案。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设立 募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每月最 后 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应当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妥善保 管之。 为基金托 管 人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职责 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 构) 应当提 供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11 任何必要的 协助。 (十八)适 用法律与 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生的 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 通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 任 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北京分会 , 根据提 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除 提交仲裁 的争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 规定。 争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二十)托 管协议的 修改和终 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 行 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修改 后的新协 议, 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生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或 基金合同 终止 。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4)发生《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法律 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 ”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和 代销 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 发 送 1、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持有人 账单 订制 情况 向账 单期内 发生交 易或 账单 期末 仍持有 本公 司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定期 或不定期 发送对账 单, 但由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 填写或更 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箱、 邮寄地址 、 邮政编 码 等) 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 送 出的除外 。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12 指随基金交易 对账单 不定期 发 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 ,如 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 料、 开放式基金 运作情况 回顾、客 户服务问 答等。 (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 将所获 红 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 注册 登记机 构 将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实施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 用。 (三)定期 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 过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 服务, 即 投资者可 通过固定 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定期定额 的方式申 购基金份 额, 定 期定额 投资不受日 常最低申 购金额限 制。 定期 定额具体实 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 详见我公 司发布在 指定 信息披露媒 体及公司 网站公告 。 (四)基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 同时销售 转出基金 、 转入 基金并开 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需遵 守转入基 金、 转 出基金有 关基金 申购赎回的 业务规则 。 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 可获得一 定的费率 优惠, 具体业务 规则和 办理时间详 见我公司 发布在指 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 司网站公 告。 (五)网上 交易 持有中国建 设银行储 蓄卡、 中 国农业银 行金穗 借记卡 、 中国工商 银行借记 卡 、 招 商银行 储蓄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兴业银 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 浦发银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 通 、 广发银行 借记卡 (理 财通卡) 等银 行 卡的个人投 资者, 开通天 天盈账户 的个 人投资者 , 以 及 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 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 关服务条款并 办理相关手 续后, 即 可办理基 金账户开 立、 基 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资料 变更、 分红方式 变 更、信息查 询等各项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况及 业务 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 站查询。 (六)电子 邮件服务 投 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地 址并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订制 电 子 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 得相应服 务, 未 预留相关 资料的投 资者可办理 资料变更 后获得此 项服务。 (七)呼叫 中心 1、自动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 音服务,客户 可 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 告信息、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账户 余额等信 息。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13 2、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的 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 的人工电话 服 务时间为8:30~21 :00 ,周六至周 日的人工电 话服务时 间为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 真:010-63136700 (八)在线 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本公司 网站 “基 金账户查 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况 、 更改个 人信息 、 订制 个性化服务 。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 击本公司 网站 “在 线客服 ” , 进行 咨询或 留言。 周一 至周五的 在线客 服人工 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日的 在线 客服人工 服务时 间为8:30~17:00 (法定 节 假日除外) 。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 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 投诉和建 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呼叫 中心语音 留言 、呼叫中心 人工电话 、 在线客服 、 书信、电子 邮件、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 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 投资者还可 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 机构 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 披露事项 (一)2011 年10 月24日发 布 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2011 年第3季度报 告 。 (二)2011 年12 月19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 (三)2011 年12 月24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 告 。 (四) 2011 年12月30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 国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114 (五) 2011 年12月31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 国工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六)2012 年1月20日 发布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 金2011 年第4季度 报告 。 (七) 2012 年3月10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基金对 账单服务 方式的公 告 。 (八)2012 年3月30日 发布 华夏 回报证券 投资基 金2011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 二十 四、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 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 的内 容完全一致 。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一)备查 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 金募集的 文件 。 2、 《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3、 《华夏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二)存放 地点 备查文件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 人 处。 (三)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备 查文件的 复制件或 复印 件。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 ○一二年 四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