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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策略(700003)

平安策略: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大 华 策略 先 锋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资产; (3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资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 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资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以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9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资产收益;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本 条中 “以上 ” 均包括本 数,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 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2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3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4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原则 及执 行方式 :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5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30%。基 金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红利再 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均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二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7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业 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期间费 用的项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8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30%-80% , 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 置, 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 同时, 多种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 能够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9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 经济周期情况、 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 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 统化 管理 各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平 安大华 大类 资产配置评 价体系(TAES )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 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 并将各子 因素的 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 谨衡量 不同类 别资产的 预期风 险/ 收 益特征, 评估股 票市场 相对投 资 价值。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 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 期股票 市场将 趋势上涨 ,或整 体股票 市场处于 低估值 的安全 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 高仓位配置股票 资产, 低配或者少配债券 资产, 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 (2 )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 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 资产比例 , 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 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 大幅下跌 的行业中的 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 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 期股票 市场将 趋势下跌 ,或整 体股票 市场处于 高估值 的风险 区域, 本 基金将 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 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 。 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 资产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避免或减少 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灵活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 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 其中, 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 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 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 广阔成 长空间、 较好成长模式 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 个股进行重点投资。 同时, 本基 金将 辅以 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 , 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 度 的分析来 判断投资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 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筛选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 新,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 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 这 些主题因素 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 和影响程度 、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 业与产业之数量、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 持续时间的长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 找出与主题投资 关联度 较高 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 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 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 逐步退 出原有 的 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 )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 投资成长性股票, 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 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 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 (Classic growth):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 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1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 长 (Rising growth): 对于 部分处 于成 长阶段 没有 盈利的 行业 ,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 长 (Cyclical growth): 对于 周期 类公 司,优 先考 虑市 场份额 能 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 时,重点关注 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 过分析公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业属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3 )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 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 是 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 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 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 因为市场的变化会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 而股价趋 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 据。 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 的指标, 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 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 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基本面分析, 并构建本 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策略, 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 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 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 3 至 12 个月为间 隔所构造的 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 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 而中国 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 3-24 周。本 基金将适当 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 的投资机会。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2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反转所获 得的超额 收益。 通过“ 自下而上 ”的深 入公司 分析,运 用多种 指标 如 PE 、PB、 PEG 、PS 、EV/EBITDA 等进行 相对估 值,通 过 与同行 业公司 以及国 际 可比公 司进 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 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 本基金 通过多维度 “策略雷达”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 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 以此为基 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和债 券回购等债券品种 。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 采 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 选择和 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 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 , 以利率预期策略 、 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 策略 为主, 以 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能获取 长期、 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 )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 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3 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 基础上运 用修正 的均值-方差等 模型, 对投资 组合类属 资产进 行最优 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 )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 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 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 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 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4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 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 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公司 章程等 有关法 律法规为 决策依 据,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 略,结合 投资研 究部对 证券市 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 资方案。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经 理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证 分析, 并形成 决策纪 要。 (5 )根 据决策 纪要, 基金经理 小组构 造具体 的投资组 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 )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 金绩效 评估岗 及风险管 理岗定 期进行 基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5 (8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各 个环节 的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和中 证全 债指数 作 为业绩比 较基 准主要 基 于以下 原因: 1) 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4 月8 日联合发布, 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 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该指数的成 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 ,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2)中证 全债指 数是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 为综合 反映沪深 证券交 易所和 银行间 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 式发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 ) 。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最大限度地涵盖了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 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 市场的基准指标。 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将在 30%-80% 范围内 调整 , 中长期可 能的 股票仓 位 平 均在 60% 左右 。权益 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 60%和40%。 因此,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 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8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9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0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1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含第 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 差错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3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 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④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4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5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基金合同摘要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6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及查 阅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