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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策略(700003)

平安策略: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平 安 大 华 策略 先 锋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 目


录 一 、前 言 2 二 、释 义 4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8 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9 五 、基 金的备 案 11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13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20 八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 义务 21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28 十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35 十 一、 基金的 托管 38 十 二、 基金的 销售 39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40 十 四、 基金的 投资 41 十 五、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52 十 六、 基金的 财产 53 十 七、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54 十 八、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60 十 九、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62 二 十、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64 二 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65 二 十二 、基金 的业 务规则 69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70 二 十四 、违约 责任 73 二 十五 、争议 的处 理 74 二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75 二 十七 、其他 事项 76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 一、 前言 (一)订 立《 平 安大华 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1、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平安大华 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的运作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 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 必要条 件。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按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 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平安 大华 策略 先锋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平 安大华策略先锋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平安 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平安 大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份额 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 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 剩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 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 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且 在 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 事件。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8 三、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9 四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 者和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0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1 五 、基 金的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基 金备案 手续办 理 完成, 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 同意之 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 书面同 意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3、如果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基 金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2 本合同存 续期 内,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3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之日,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4 申请;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 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5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不超过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合理 调整对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赎回 金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 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6 额的5% 。 2、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 适用的 申购费 率越低, 申购费 用等于 申购金额 减净申 购金额 (见前述 计算公 式) 。 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持有 时间递 减, 即 相关基金 份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见前述 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购人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7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8 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 金 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第(6) 种情 形除外),应当依 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2、在以 下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3 )基 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可以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9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为一 天,基 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 七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 冻结 与质 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 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 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 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1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 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4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2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 (7 )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3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4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5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6 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7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他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 )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8 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 调低赎回费率 ;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9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本 条中 “以上 ” 均包括本 数,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0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1 规定;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2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3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4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5 十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 理人 退任后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需 在 6 个月 内选 任新基 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管理人由 基金 托管人 或 代表 10%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 和 净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6 值。 (5 )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照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管理 人更换 后,本 基金应替 换或删 除基金 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 名: 新任基 金 托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代表 10%以 上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 )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5 )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规 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人和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7 联合公告。 4、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管理 或新基 金托管 人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8 十 一、 基金 的托 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订 立《 平安 大华策 略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以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之间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9 十 二、 基金 的销 售 (一)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0 十 三、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 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户资 料、交 易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明书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为 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注 册登记 业务的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1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 稳健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 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30%-80% , 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 置, 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 同时, 多种 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 能够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 微观经济因素、 经济周期情况、 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 灵活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 价体系 (TAES)( 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 )系 统化 管理 各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平 安大华 大 类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2 资产配置评 价体系(TAES )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 估值因素、 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 并将各子 因素的 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 谨衡量 不同类 别资产的 预期风 险/ 收 益特征, 评估股 票市场 相对投 资 价值。 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 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 )预 期股票 市场将 趋势上涨 ,或整 体股票 市场处于 低估值 的安全 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 高仓位配置股票 资产, 低配或者少配债券 资产, 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 (2 ) 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 方向 不明确时, 本基金将 动态调整股票 资产、 债券 资产比例 , 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 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 大幅下跌 的行业中的 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 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 )预 期股票 市场将 趋势下跌 ,或整 体股票 市场处于 高估值 的风险 区域, 本 基金将 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 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 。 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避免或减少 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 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 灵活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 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其中, 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 略, 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 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 广阔成 长空间、 较好成长模式 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 个股进行重点投资。 同时, 本基 金将 辅以 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 , 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 的分析来 判断投资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 “自上而下” 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 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从中筛选出 未来的优 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3 具体步骤如下: ①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 产业调整, 技术创 新, 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 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根据 这 些主题因素 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 和影响程度 、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 业与产业之数量、 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 持续时间的长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 找出与 主题投资 关联度 较高 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 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 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 逐步退 出原有 的 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 )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 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 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 即将不同成长类型的 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 传统成长 (Classic growth ) : 优先挑选具有持续、 稳定的业绩增长历史, 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 新兴成 长 (Rising growth): 对于 部分处 于成 长阶段 没有 盈利的 行业 ,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 周期成 长 (Cyclical growth): 对于 周期 类公 司,优 先考 虑市 场份额 能 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 ) :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 时,重点关注 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 ②成长空间: 通 过分析公 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 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 ③成长模式: 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 内部管理能力、 行业属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4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 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 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 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3 )趋势投资策略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 是 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 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 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 因为市场的变化会 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 而股价趋 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 据。 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 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 的指标, 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 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 司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基本面分析, 并构建本 基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策略, 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 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 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 3 至 12 个月为间 隔所构造的 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 即中间价格具有 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 而中国 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 3-24 周。本 基金将适当 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 的投资机会。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反转所获 得的超额 收益。 通过“ 自下而上 ”的深 入公司 分析,运 用多种 指标 如 PE 、PB、 PEG 、PS 、EV/EBITDA 等进行 相对估 值,通 过 与同行 业公司 以及国 际 可比公 司进 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 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 性就会相对下降。 为了 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 , 本基金 通过多维度 “策略雷达” 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 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 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 , 以此为基 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5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和债 券回购等债券品种 。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 采 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 选择和 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 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 , 以利率预期策略 、 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 策略 为主, 以 品种选择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 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构建能获取 长期、 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 )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 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 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 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 易 活 跃 的 国 家 信 用 等 级 短 期 券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应 具 有 的 合 理 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债、 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此 基础上运 用修正 的均值-方差等 模型, 对投资 组合类属 资产进 行最优 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 )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 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 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 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 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 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 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 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 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6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 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 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确定投资时机。 基金管理人 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 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 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 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公司 章程等 有关法 律法规为 决策依 据,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7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 略,结合 投资研 究部对 证券市 场、 上市公司、 投资时机的分析, 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对基金经 理提交 的方案 进行论证 分析, 并形成 决策纪 要。 (5 )根 据决策 纪要, 基金经理 小组构 造具体 的投资组 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 集中交易室执行。 (6 )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 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 金绩效 评估岗 及风险管 理岗定 期进行 基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对识别、 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各 个环节 的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40%。 本基金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和中 证全 债指数 作 为业绩比 较基 准主要 基 于以下 原因: 1) 沪深300 指数 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2005 年4 月8 日联合发布, 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运营。 沪深 300 指数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 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该指数的成 分股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是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大的股票组合,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 发展趋势。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8 2)中证 全债指 数是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 为综合 反映沪深 证券交 易所和 银行间 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正 式发 布中证全债指数(简称“中证全债” ) 。该指数从沪深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挑选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 最大限度地涵盖了 中国固定收益市场可供投资的产品, 已成为广受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 市场的基准指标。 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通常状况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股票资产将在 30%-80% 范围内 调整 , 中长期可 能的 股票仓 位 平均在 60% 左右 。权益 类资产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分别是 60%和40%。 因此,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 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49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0 之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14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交易账户 开立、清算、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3、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1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2 十 五、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3 十 六、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的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 他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 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4 十 七、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5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 市流通 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所 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6 (2 )未 上市金 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能 反映公 允价值 ,则采 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7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三位 (含第 三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①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8 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 差错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 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⑦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 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 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 根据 差错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9 损失; ④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 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0 十 八、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1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业 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期间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2 十 九、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方式 或红利 再投资 方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基金份额 ;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基金 的收 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形 成的基 金份额 均 按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3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 两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基金管 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4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立 的、具 有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5 二 十一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6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8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69 二 十二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0 二 十三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1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2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3 二十 四、 违 约责 任 (一) 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二 )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 过错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由于 按照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因不 可抗力不 能履行 本合同 的,可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 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除责任。 (四)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行。 (五)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4 二十 五、 争 议的 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5 二十 六、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76 二十 七、 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