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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双力(162510)

国安双力: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0 国 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开 放日 常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日期 :2012 年 4 月 11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场内简称:国安双力) 基金主代码 1625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3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联 安 双 力中小板 综 指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 的有 关规 定 及相 关公 告等 申购起始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2 年 4 月 16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国联安双力 A 中 小板综指(场内 简称:双力 A ) 国联安双力 B 中 小板综指(场内 简称:双力 B )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 场 内 简 称:国安双力)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50069 150070 162510 下 属 分 级 基金 是 否 开放申 购 、 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否 否 是









































































































































1 注: (1)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 国联安双力 A 中小 板综指 份额、 国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共同运作期, 具体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至三 年期 末对 应日( 即分级 运作 期到 期日)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 定期折算条 件, 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 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 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公告。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 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的国联安双力 A 中小板 综指份额、国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2. 日 常申购 、赎 回、转换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公告暂 停 相 关业 务的情 形 除外 ) 。 由于 各销售 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 的时间为准。 投资人在上述开放日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本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 双力中小板份额 , 每个基金账户每次 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柜台场外申购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 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









































































































































2 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 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3.2 申购费 率 (1 )根据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5% ; (2)分级运作期内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0.7% 500 万元 (含) 以上,1000 万元以下











0.2%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注:1 )申 购费用 由基金申 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 产,可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基金 存续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投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计 算。 3) 因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 生的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相 应的申 购费 用。 (3 )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份额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比 照 场 外 申购费率执行。


(4) 投资者通过 “国联安?易购” 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 收费模式下 申购费率 的优惠,即 在原申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银行卡不同的折扣 率计算 : 其中建设银行卡 (直连 ) 、 招商银行卡 按8折计算; 农业银行卡 (直连) 按7折计算; 工商银行卡 (直连) 按5折计算; 工商银行卡 (通联支付) 、 建设 银 行卡 (通联支付) 、 农 业银行卡 (通联支付) 、 民生银行卡、 浦发银 行卡、 中信 银行卡、兴业银行卡 均 按4折计算 ,但该申 购 费率优惠后不低于0.6% ;若原申 购 费率 等于或低于0.6% 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设 置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但 各 银 行 卡 具 体 的 申 购 上 限 须 遵 守 各 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业务以及市场等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3 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额限制 、 各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上限限制 以及前端收费模式下的 申购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最新 披露的公告 为准。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 时, 每次赎 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 数份额 ,并 且单 笔赎 回 最多不 超过 99,999,999 份基 金份 额。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 赎回、 转 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 金 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 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 率 (1)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2)分级运作期内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1 年按 365 天计 算 ,2 年按 730 天 计算 。 2)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赎 回费 用的25% 归 入基金 资产 , 其余 部 分 作 为 本基金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赎回份额 限制、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4 5. 日 常转换 业务 5.1 转换费 率 (1)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 本基金及本 基金管理人 旗下管理 的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场内简称:双禧 100;基金代码:162509 ) 。 (2 )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换 手 续 费 、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转 入 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目前,国联安 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 间 费率 持有1 年以 下 0.50% 持有1 年( 含) 至2 年 0.25% 持有2 年( 含) 及以 上 0.00% 注:1 年按365 天 计算 ,2 年按730 天计 算。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0% 。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 , 届 时 以 最 新 公 布 的 费 率 为 准 。 3 )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购补差费 按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之 间 申 购 费 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 ,0 ]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 取 零。 目前,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费率 100万 以下 1.20%


100万 (含 )至500万 0.70% 500万 (含 )至1000 万 0.20% 1000万 (含 )及 以上 每笔交 易1000 元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 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5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3)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率/(1+ 申购补差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 3)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 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4)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 投资 101,200 元申 购 国联安 双力 中小 板综 指 分级份 额 ,申 购费 率为 1.2% ,申购 申请 当日 国 联安 双力中 小板 综指分 级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是1.0000 元, 则可申购 场外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 100,000 份。 持有一年半后, 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场外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 转 换为 场外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 , 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份额 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1.0500 元。则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0 × 1.0500= 105,000 元 ;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105,000×0.25%=262.5 元; 申购补差费=0 元;









































































































































6 转换费用=赎回费+申购补差费=262.5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105,000-262.5=104,737.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4,737.5/1.0000=104,737.50 份。 5.2 其他 与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业务规则: 1)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 投资 者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 金转 换采取 未知 价法, 即以 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的 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 转换业 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在相关网点 查询基金 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 基金份额; 且如因 某笔 基金转 出业 务导致 该基 金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00 份 时, 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 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 个开 放日单只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额 与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该 基金总份额 的10%时, 即认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 等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 前, 原 持有 基金 为前端 收费 模式下 基金 份额的, 只 能转换 为其 他前端 收费 模式的基金份额, 后端收费 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 模式 的基金份额。 7)目 前, 原持有 的基 金为场 外份 额的, 只能 转换为 其他 场外基 金份 额。 原 持有的基金为场内份额的, 由于目前场内 尚未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 若 持有场内基 金份额 的投资者欲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者须先通过跨系统转登记的方式将场内基









































































































































7 金份额转为场外基金份额,然后再进行基金的转换。 8)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销 系统 办理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部 分基金的转换业务, 享有费率 优惠 , 有关详情 敬请参见相关公告或咨询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 上述业务规则具体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2)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根据 实际 情况调 整转 换业务 规则并公告。 (3) 本基 金在以 下销 售机构 办理 转换 业 务: 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等。本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开放式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以 下简称 “定 投” ) 指投 资 人可 通过 本公司 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 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长 期投资方式。


(1)费率:定投业务适用的申购 和赎回 费率同正常申购和赎回 费率。 投资者 通过 “国联 安? 易购” 基金 网上直 销平 台定期 定额 投资本 基金 可享受 前端 收费模式下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的优惠,即 在原申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银行 卡不同的折扣率计算 : 其中农业银行卡、 工商银行卡 、 浦发银行卡、 民生银行卡 、 光大银行卡及平安银行卡 按 4 折计算; 招商银行卡 按 8 折计算, 但该 申购费率优 惠后不低于 0.6% ;若 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的,则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2) 本基 金在以 下销 售机构 办理 定投业务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吴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8 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 有限责任公司 、 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天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3)业务规则:具体业务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 相关规定为准 。 (4) 扣款 金额 : 投资 者应与 具体 销售机 构 就 本基金 申请 开办定 投业 务约定 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 本基金直销机构每月最低扣款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 元) 。 各代销机构定投业务 最低扣款金额以销售 机构的最新规定为准。 (5)交易确认 :每月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 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 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 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7. 基 金销 售机构 7.1 场外 销售机 构 7.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 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7.1.2 场外 非 直销 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9 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网点(具体网点信息请查阅上述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公告)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及其 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 构,并及时公告。 7.2 场内 销售机 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下列会员单位已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 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 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









































































































































10 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 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8.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1) 在开始办理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后, 在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 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联安双力 A 中小板综指份 额和 国联安 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 累计净值 。 (2) 在本 基金分 级运 作期内 ,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 净值、 国联 安双力 A 中小板综指 份额和国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以及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 累计净值、国联安双力 A 中小板综指份 额和 国联安 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国 联 安 双 力 A 中小板综指 和国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以及 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 累计净值、国联安双力 A 中小板综指份额和国 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本 基 金 分级 运 作期 到 期 , 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的披露安排届时 将另行公告,敬请 投资者留意。 9. 其 他需 要提示 的事 项


(1)系统内转托管与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国联安双









































































































































11 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国联 安 双力 A 中小板综指 份额、国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额,以及场内申购买入 的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下。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 )提出申请 ,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开通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1)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业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国联安双力中 小板综指份额将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发 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 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2)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通过场内、场外认/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2012 年 4 月 16 日起可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 国 联 安 双 力 中 小 板 综 指 份额在 两 个 登 记 系 统 之 间的转托管。 在场内国联安双力 A 中小板综指份额和 国联安双力 B 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持 有人应将相应份额 “合并转换” 为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后, 方可将 国联安 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 转托管至场外。 通过场外认/ 申购取得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的持有人,欲持有 国联安 双力 A 中小板综指 份额和国联安双力 B 中 小板综指 份额的,需先将 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 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登记转至场内后, 方可 “分拆转换” 为 国联安 双力 A 中小板综指 份额和国联安双力 B 中 小板综指 份额,从而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进行上市交易。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需按照中登的相 关 规定办理。









































































































































12 (2) 邮寄资料: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 中心向所有在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 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由于部分投资者在开户时填写的地址不够准确完 整, 可能造成该部分投资者未能收到本基金管理人寄出的对账单等资料。 本着对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本基金管理人特此提示, 凡未收到以上资料的投资者请致电 本基金管理人客 服热线 021-38784766、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 或到开户网 点办理地址更正手续。 (3) 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 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4) 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 的投资者,敬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垂询相关事宜。 (5) 有关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的 具体 规定若 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6) 风险 提示: 本公 司承诺 诚实 信用地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 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