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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沪深300(481009)

工银沪深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二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2009年1月5日证 监 许可[2009]6 号文核准 募 集。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09 年3 月5日 生效。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 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 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属 于股票 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采 用完 全复 制策 略 , 跟踪 标 的指 数市 场表 现, 目标为 获取 市场 平均收 益 , 是 股票 基金 中 处于中 等风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 值1元 。 在市 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2年3 月4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数据截 止日 为 2011 年12月31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7 九、 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57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7 附件一 ....................................................................................................................................... 78 附件二 ....................................................................................................................................... 92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招 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 法规以及《工 银瑞信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工 银瑞 信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其 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工 银瑞 信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银 瑞 信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 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 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包括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 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 者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 守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金 管 理 人 届 时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登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销售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45.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基金 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 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河 南 省分行 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总 裁, 中 国工商 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副 行长 等职 。目 前兼 任工银 金融 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城市金 融学 会副 会长 、中 国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 长 驻香港 工作 ,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理 委员 会成 员并 兼任 瑞士信 贷亚 太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地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2010 年重 返瑞 士信 贷工 作 , 在 此之前 任职 于复 兴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 担任 复兴 集 团的副 首席 执行 官及 全球 主席。 在 2006 年 加盟 复 兴集团 之前 , 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了 以 亚太地 区市 场为 主的 多策 略对冲 基金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加 入 瑞 士信 贷香 港公 司。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分 别在投 资银 行 业务方 面担 任了 多种 不同 的职务 、涉 足多 个区 域。 他离任 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客 户拓 展 业务的 负责 人。 此外 ,他 创立并 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除 日本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并担 任 了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场 固定 收益 分配 全球 负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耳 其和 拉 丁美洲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 贷管理 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险 审查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安徽 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 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联 合会 主席 。主 要研 究方向 为发 展与 卫生 经济 学,医 疗保 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 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Sarah Pearson 女 士 : 监 事, 法学学 士 。 拥 有英 格兰 、 香港和 澳大 利亚 ( 新南 威 尔士州 ) 的执业 事务 律师 资格 。现 任瑞士 信贷 董事 总经 理兼 首席运 营官 ,负 责亚 太区 及全球 新兴 市 场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 加 盟 伦 敦 瑞 士 信 贷 金 融 产 品 (Credit Suisse Financial Products), 1996 年至 2010 年 年中 曾先 后派 驻 香港 、 新 加坡 、 东京 和悉 尼。 出任 现 有职务 前, Pearson 女 士曾 任亚太 区区 域总 顾问 六年 , 并 在 2006 年至 2010 年 期间担 任瑞 士 信貸澳 洲區 首席 运营 官以 及亚太 区副 信誉 风险 核准 人。 加 入瑞 士信 贷之 前, Pearson 女 士曾 在高伟 绅律 师事 务所 的伦 敦银行 部门 担任 事务 律师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 以来 任职 于 战略发 展部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副 总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信 贷资 产管 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 冲 基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经 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入 瑞士 信贷集 团资 产管 理部 ,历 任副总 裁、 董事 。 库三七 先生 : 简历 同上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先 生,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北京 方速 信 融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 高级 分析师 , 金诚信 用评 估有 限公 司担 任分析 师;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 曾 任风 险管 理部 投资风 险管 理 业务主 管,2011 年 5 月 25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沪深 300 基金、 工银 上证 央企 ETF 基金、 工银 深 证红 利 ETF 基 金、 工银 深证红 利 ETF 联 接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2 年 1 月 31 日至今 担任 工银中 证500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胡文彪 先生 ,2009 年3 月5 日至2011 年2 月 10 日 管理本 基金 。 樊智先 生,2009 年 9 月 8 日至 2011 年 7 月 14 日 管 理本基 金。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天 债券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负 责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陈超先 生 , 首 席经 济学 家 , 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研 究生部 , 获 经 济学 博士 学 位。2000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年8 月至 2005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 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担 任副 主任 。2007 年9 月至 2009 年 10 月, 任职 于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任首 席经 济学 家。 曹冠业 先生,11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FRM;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基金 经理 ,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 金投 资经 理 ; 2007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 担任工 银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主 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资顾 问管 理公 司担 任执 行董事 ,北 京博 动科 技有 限责任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和财务 总监 ; 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曾 任国际 业务 总监 , 现任 工 银瑞信 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2008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 理 ; 2010 年8 月 16 日至2012 年1 月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及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 验,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 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 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8.90% 。 截至2011 年9月30 日 止九 个 月,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1,392.07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25.82%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1.64% ,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82% 。利息 净收 入 2,230.10 亿 元 , 较 上年同 期增长22.41% 。 净 利差为2.56%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68% , 分别 较上 年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687.92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 在莫 斯科 、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成 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 中 国 建设银 行筹 建 、 设 立村 镇 银行33 家 , 拥 有 建行亚 洲 、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 建信 基金 、 建 信 金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2011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的50 多个 重要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 在英国 《银 行家 》2011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500 强” 中位列 第10 ,较 去年 上升3 位; 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500 强中 排 名第108 位 , 较去 年上 升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 第 三年获 得香 港 《亚洲 公司 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先 后摘 得《 亚洲 金 融》 、 《 财资 》 、 《欧洲 货币 》 等 颁发 的 “ 中国最 佳银 行” 、 “中 国国 内最佳 银行 ” 与 “ 中国 最 佳私人 银行 ” 等 奖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 资 产托 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金 核算 处、 基 金清算 处 、 监 督稽 核处 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 养 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12 个 职能 处室 、 团 队, 现 有员 工130 余人。 自2008 年 以来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 续通 过SAS70 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22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2011 年 , 中 国建设 银行 以 总 分第 一的 成绩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2011 年度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 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 银行”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杨光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 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 518001 联系人 :


周勤 传真电 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 话:


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 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 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传真电 话:0551-2207965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 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2)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0755-82492000


传 真:0755-82492962


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33)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4)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6)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7)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 热 线:400-888-8588 (41)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4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45)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6)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勇力 联系人 :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4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鑫 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5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5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5)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7)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8)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9)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60)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6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2)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3)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6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 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6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6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法 》和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地 盛南 街 1 号国 光高 科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 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传


真 :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9 年 1 月 5 日证 监 许可 [2009]6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标的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六)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七)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 不得 从基 金 财产中 列 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3 月 5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 以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述 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 加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9 年 4 月 3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不超 过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直 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 申购 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余额 部分 基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5 %, 投资 者可 以多 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按每笔 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所示: 费用种 类 费率标 准 申购费 M <100 万 1.2% 100 万 ≤ M <300 万 0.9% 300 万≤ M <500 万 0.6% M ≥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赎 回费 率 随 投 资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 增加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间 为 两年 六个月,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 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 并 办理 注 册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自 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 部分基 金 份 额。 3 .投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予 以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转 入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4 条 以外 的 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此 时,本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的 方式 处理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 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 定媒体 上连 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 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截至 2012 年 3 月 4 日 , 我 公司已 开通 了本 基金 与工 银瑞信 核心 价值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工 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工 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前 端收费 模式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工 银瑞 信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及 B 类 基金份 额、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及 B 类基 金份额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及 B 类 基金 份 额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 转换。 具体 业务 办理 机构 和相关 规则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确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2、申 购费 率


定 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 率等 同 于正 常申 购费 率, 计费方 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如 遇有调 整, 另见 相关 公告) 3、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2 年 3 月 4 日 , 本 基金可 在本 公司 部分 网上 交易渠 道及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 夏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 北 京 农村商 业银 行、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新时代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龙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红塔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联 讯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宝证 券经 纪 有限责 任公 司、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融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等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业务 网点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 申请。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冻结 与解冻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采用指 数化 投资 , 通 过控 制基金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标 的指数 的偏 离度 , 实 现对 标的指 数 的有效 跟踪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策略 进行指 数化 投资 , 以 达到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目标 。 通过 跟 踪中国 股票 市场 具有 代表 性的指 数, 使投 资者 充分 分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和 证券 市场发 展的 成 果。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新 股 ( 一级 市场 首 次发 行) 、 债 券, 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 它金融 工具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如 股票 指 数期货 等)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90%-95% ,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分股票 、 备选成 分股 票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但 因法律 法 规限 制原 因 , 导 致本 基金 不能投 资相 关股 票 , 而 致 使本基 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情 形除 外) 。 现金 、 债 券资产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5%-10%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原则 上 采 取完 全复 制 策略 ,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 的成份 股 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金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行 相应 调整 。但 因特 殊情况 导致 基 金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运用 其他合 理的 投资 方法 构建 本基金 的实 际 投资组 合 , 追求 尽可 能贴 近目标 指数 的表 现 。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力 争使 得 基金日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日 收益 率偏 离度 的年 度平均 值不 超 过 0.3% , 偏 离度年 化标 准 差不超 过 4% 。 1. 标 的指 数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沪 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授 权, 由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开发 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 的样本 选自 沪 深两个 证券 市场 , 覆盖 了 大部分 流通 市值,其 成份股 票 为 中国 A 股 市场 中 代 表性强、 流动 性高的 股票 ,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2.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原则上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标 的 指 数 的 方 法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通 常 情 况 下,本 基金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票在 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成 分股 票的 买卖 数量 。 在特殊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选择其 它股 票或 股票 组合 对标的 指数 中的 股票 加以 替换, 这 些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情形: (1)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 (2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性 严重 不 足; (3 )本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导 致本 基金 持有 该股 票比例 过高 ; (4 )成 份股 上市公 司存 在 重大虚 假陈 述等 违规 行为 、 或者 面临 重大 的不 利 行 政处罚 或 司 法诉 讼;( 5) 有充分 而合 理 的理由 认为 其市 场 价 格被 操纵等 。 进行此等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1)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 (2) 替 换后 , 该 成份 股票 所在行 业在 基金 股票 资产 组合中 的权 重与 标的 指数 中该行 业权 重 相一致 。 (3) 用以 替换 的 股票或 股票 组合 与被 替换 的股票 在 考 查期 内日 收 益 率序列 风险 收 益特征 高度 相关 , 能 较好 地代表 被替 代股 票的 收益 率波动 情况 。 本基金 的行 业分 类标 准采 用全球 行业 分类 体系 (GICS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 分 类标 准 是摩根 斯坦 利资 本国 际公 司(MSCI )和标 准普 尔(S&P ) 共同 推出的 全球 行业 分类 标准 。 3. 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日常 投 资组合 管理 (1) 标的 指数 定期 调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 本 基金 在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 分 析并确 定 组合调 整策 略, 及时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 减 少流动 性冲 击, 尽量 减少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变动 所带 来的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 (2) 成份 股公 司信 息的 日 常跟踪 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 如: 股 本变 化、 分 红、 配 股、 增 发、 停 牌、 复牌等 ) , 以及成 份股 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分析 这些 信息 对指 数的影 响, 并根 据这 些信 息确定 基金 投 资组合 每日 交易 策略 。 (3)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临 时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 若 出现 成份 股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密切关 注样 本股 票的 调整 ,并及 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组合调 整策 略。 (4) 申购 赎回 情况 的跟 踪 与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 合的 影 响, 制定 交易策 略以 应对 基金 的申 购赎回 。 (5) 跟踪 偏离 度的 监控 与 管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月 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 基金 的实际 组 合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累计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其 原因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度 管理 方 案。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 以下的 债券 ,债 券投 资的 目的是 保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高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收益 。 5.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 时, 本基 金可基 于 谨 慎原 则运 用权 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相关 金融衍 生 工具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管理,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 管理基 金投 资组 合风 险水 平,以 更好 地 实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管理 人运 用上 述金 融衍生 工具 必须 是出 于追 求基金 充分 投 资、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低 跟踪误 差的 目的 ,不 得应 用于投 机交 易目 的, 或用 作杆杠 工具 放 大基金 的投 资。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在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根 据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构成 及其 权重 ,形 成基 金投资 建议 ,供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策 参 考。 (2)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 2. 投资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 究 、 投资决 策、 组合 构建 、交 易执行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的 全过 程。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图 1 -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 在借鉴 外部 研究 成果 的基 础上, 开展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 分析、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一 的 投资决 策支 持平 台。 本基 金采取 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金融工 程研 究人 员在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与 跟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构成及 其权 重, 形成 基金 投资建 议。 (2)投资决策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基 金 投 资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决 定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及 资 产 配 置 方 案,审 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计 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并 审核 其他 涉及 基金 投资管 理的 重 大问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限制 等规 定, 制定 相应 的投资 计划 ,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证 券的 投 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 控 。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合规 风险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 六)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95% +商 业银 行 税 后活 期存 款利 率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5% 。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为 沪 深 300 指 数 , 同 时 考 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 ,现金 、债 券资 产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5%-10% , 因此 本基 金设定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进行 适当 的程 序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并同 时更 换 本基金 的基 金名 称 与 业绩 比较基 准 。 其中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涉 及本 基 金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 则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应至少 提 前 30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 于 股票 型基金 ,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 金。 本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跟踪 标 的指数 市场 表现 ,目 标为 获取市 场平 均收 益, 是股 票基金 中处于 中等风险 水 平的 基金 产品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 90%-95% ,持有的债券、 现金等 其 它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 ; (2) 本基 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但因 法 律 法规 限制 原因 ,导 致本 基金不 能投 资相 关股 票, 而致使 本基 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例 的情 形 除外)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 不 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 BBB 级;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指 数期 货及 其它 金融 衍生工 具 时,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 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6 个月 内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组合超 出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符 合有 关限 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债 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 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504,124,107.54 94.50 其中: 股票 3,504,124,107.54 94.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129,225.37 5.42 6 其他资 产 2,906,087.29 0.08 7 合计 3,708,159,420.20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1)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1,997,790.00 0.59 B 采掘业 394,594,412.25 10.66 C 制造业 1,223,794,366.51 33.07 C0 食品、 饮料 264,354,169.95 7.14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2,002,922.69 0.3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7,340,876.01 1.82 C5 电子 30,368,571.85 0.82 C6 金属、 非金 属 284,150,453.61 7.6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99,959,512.34 10.8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64,575,900.06 4.45 C99 其他制 造业 1,041,960.00 0.03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86,868,701.60 2.35 E 建筑业 96,561,843.08 2.61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11,592,952.42 3.02 G 信息技 术业 124,416,674.59 3.3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94,065,753.84 2.54 I 金融、 保险 业 1,079,168,726.69 29.17 J 房地产 业 170,129,714.10 4.60 K 社会服 务业 28,330,135.75 0.7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7,945,750.04 0.21 M 综合类 64,657,286.67 1.75 合计 3,504,124,107.54 94.7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投 资明 细 (1)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10,515,576 124,819,887.12 3.37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9,568,230 115,256,874.70 3.11 3 601328 交通银 行 21,183,960 94,904,140.80 2.56 4 601318 中国平 安 2,686,860 92,535,458.40 2.50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5 600000 浦发银 行 9,379,626 79,633,024.74 2.15 6 601166 兴业银 行 6,053,205 75,786,126.60 2.05 7 601088 中国神 华 2,644,222 66,978,143.26 1.81 8 600519 贵州茅 台 332,917 64,352,856.10 1.74 9 000002 万


科A 7,760,410 57,970,262.70 1.57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5,520,885 53,607,793.35 1.45 (2)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部 分股 票 。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权 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07,694.3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342.30 5 应收申 购款 552,050.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06,087.2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5)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期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9 年 3 月 5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3.5-2009.12.31 42.79% 1.78% 53.32% 1.85% -10.53% -0.07% 2010 年 -11.79% 1.52% -11.78% 1.50% -0.01% 0.02% 2011 年 -23.53% 1.24% -23.83% 1.23% 0.30%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69% 1.51% 3.02% 1.54% -6.71% -0.03%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 的比较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9 年3 月 5 日生 效 ,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 本 基金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起六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各 项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投 资 于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备选 成分股 票的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但 因法 规限 制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相关股 票, 而 致使本 基金 不能 达到 上述 比例的 情形 除外 ) 。 现 金、 债券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5%-1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权 证 及 其 他金 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 例 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 监管 机 构 的规 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 注 册登 记 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 抵销 ,不 同基金 财产 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 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二、基金财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 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 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本 基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 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的前 提下, 每 季度 末每 份基金 份额 可分 配收 益超 过 0.01 元 时, 至 少分 配一 次, 全年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可分 配收 益 的 60% ; 9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 赎 回费 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与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相 关规 定。 ( 七)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 规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 险 , 本基金 的 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 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直接 影 响企 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 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风 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4 、指 数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原则 上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基金在 多 数情况 下将 维持 较高 的股 票投资 比例 ,在 股票 市场 下跌的 过程 中, 可能 面临 基金净 值与 标 的指数 同步 下跌 的风 险。 5 、跟踪误差风险。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控制基金投资组 合 相对于 标的 指数 的偏 离度 ,但是 ,因 法律 法规 的限 制及其 它限 制, 本基 金不 能投资 于部 分 标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 此 外 ,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会产 生一 些管理 成本 、 交易 成本 以 及其它 费用 , 本基金 的每 日收 益率 将不 可避免 的相 对标 的指 数产 生偏离 ,造 成跟 踪误 差。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要 求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 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 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 书将 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 箱的 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 账 单服 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 、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 定制 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 子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 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时 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期 间的季 度账 单。份 额持 有 人 在季 度内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可登 录公司 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码 或基金 账号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账 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 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 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 定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站 设置了 “在线 客服” 、网站 论坛、 信箱留 言等栏目, 投资人 可以通 过在线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开户 (限 个人 投资者 ) 、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网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诉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在本次 更新 期间 , 本 基金 及基金 管理 人通 过 《 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发布了 如下 公告 : 1、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在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开 通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 告,2011 年9 月23 日; 2、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方式调 整的 公告 ,2011 年9 月 28 日; 3、工 银瑞 信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2011 年10月19日; 4、工 银瑞 信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1年第3 季 度报告 ,2011 年10月26日; 5、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 加杭州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2011 年10 月27 日; 6、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开 通基金 直销网 上交易第三 方支付 业务及 部分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1 年11月18 日; 7、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设 立工银 瑞信资 产管理(国 际)有 限公司 的公告, 2011 年11月22日; 8、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股 权变 更等 相关事 项的 公告 ,2011 年11 月26 日; 9、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董 事变 更的 公告,2011 年12 月10 日; 10、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电话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12 月13 日; 11、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 公告 ,2011 年12月15日; 12、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调 整网 上交 易及 电话交 易工 行支 付渠 道费 率优惠 的 公告,2011 年12 月29 日; 13、工 银瑞 信2011 年12月31 日指 数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2011 年12月31日; 14、工 银瑞 信沪 深30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2011年第4 季 度报告 ,2012 年1月30 日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 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工 银瑞信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工 银瑞 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三) 《 工 银瑞 信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方 的权利 义务 以 基 金合 同 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 所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效力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 2)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 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 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 行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 行 。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 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 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沪深3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备 选 成份股 、 新 股 ( 一级 市场 首次发 行) 、 债 券, 以 及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 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 它金融 工具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 (如 股票 指 数期货 )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90%-95%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 票、备 选成分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但因法 规限 制原 因, 导致 本基金 不能 投 资相关 股票 , 而致 使本 基 金不能 达到 上述 比例 的情 形除外 ) 。 现 金 、 债 券资 产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 权证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90%-95% ,持 有的 债券 、现 金 等其它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 ; (2) 本基 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但因法 规限制 原因 ,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投资 相关 股票, 而致 使本 基金不 能达 到上 述比 例的 情形除 外 )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BBB 级; (8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 ) 如 果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 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 股票 指 数 期 货及 其 它 金融 衍生 工 具 时,投 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10)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11)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中 ,当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交易 的对 手未履 行或 未 按合同 约定 履行 合同 时,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协 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子邮 件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 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 托 管协 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和 法律 责任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 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 托 管协 议 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