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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利C(160129)

南方金利C: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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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方 金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1. 绪言 ................................................................................................................................... 3 2. 释义 ................................................................................................................................... 4 3. 基金管 理人 ....................................................................................................................... 8 4. 基金托 管人 ..................................................................................................................... 17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金的 募集 ..................................................................................................................... 24 7.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8.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9 9.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1 10.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管 和跨 系统 转登 记 ..................................................... 39 11. 基金的 投资 ..................................................................................................................... 40 12. 基金的 财产 ..................................................................................................................... 45 13. 基金资 产估 值 ................................................................................................................. 46 14.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51 15.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53 16.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6 17.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7 18. 风险揭 示 ......................................................................................................................... 62 19.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65 20.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21.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2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2 23.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24.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06 25. 备查文 件 ....................................................................................................................... 107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 月12 日证监许可[2012]4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益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由 于 基 金 投 资者 连 续 大量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本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 认 购 ( 或申 购 ) 基金时 应 认 真 阅 读本 基 金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3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以及 《南 方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 4 2. 释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南方金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南方金 利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即 用 于公开 披露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选 择并决 定 是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 申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招募说明书 6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销 售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销 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销 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或 基金 中的某 一类别 份额 ( 转出 基金) 的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金或 其他 类别 份额 (转 入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销售场 所 场外销 售场 所和 场内 交易 场所, 分别 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不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 而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柜台 系 统或其 他交 易系 统进 行基 金份额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系统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场 所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系 统, 通过 场 外销售 机构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招募说明书 7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 位 认购 、 申购 或通过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 间或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基金利 润 基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金融 工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金融 债券 、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 政 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中 的公 司债部 分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 期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招募说明书 8 3.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 目前 股权结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45% 、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30% 、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15% 及 兴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博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华 泰证券 总裁 办公 室总 裁秘 书、 投 资银 行一部 业务 经理 、 福 州办 事处副 主任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深圳总 部副 总 经 理、 深 圳彩 田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董事 会秘 书、 总裁 助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历 任南 京农业 大学 教师 ; 华 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投 资银 行部 股票 事务 部副经 理、 投资 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投资招募说明书 9 银行一 部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总经 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投资 银 行业务 总监 兼投 资银 行业 务南京 总部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兼 上海 总部 总经 理、 公司机 构客 户服 务部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委 员。 李真先 生,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 管理 双学士, 高级 工程 师。 历 任机械 工 业 部科技 司材 料工 艺处 、 科 研管理 处副 主任 科员 、 总 工程师 秘书 、 科技与 质量 监督司 行业 技 术 处副处 长;深 圳亚洲 金刚 石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干 部交流) ;深圳 市投 资管理 公司董 事局秘 书处副 主任 、 综 合部 副部 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 兼工 业一部 部长 、 办 公室 主任 ; 深圳 市通 产实 业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深圳 会展 中心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总经理 、 董 事长;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记 。 周建国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某公社 会计、 团委 书记; 江西财 经 学 院教师 、 企 业财 务教 研室 负责人 、 会 计系 办公 室主 任、 会 计系 副主 任、 成人 教育处 处长 (副 教授) ; 深圳中 旅信 实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深 圳市 商贸投 资控股 公司审 计部 部长、 计财部 部长, 兼任 商控 实业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 记,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总裁助 理;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深 圳经 济特 区房地 产(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洪文瑾 女士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厦门经 济特 区建 设发 展公 司财务 部 , 厦门建 发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 厦门建 发信 托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高良玉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历 任南 京农 业大 学审 计处干 部 、 中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管 理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 香港 ) 董 事会主 席 。 张磊先 生,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及国 际 关系硕 士, 注册 金融 分析师(CFA) , 获得美 国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 曾工 作于 耶鲁 大 学投资 基金 办公 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 新生 市场 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 主要从 事基 金管理 及投 资 研究。 历任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国际 董事 及中 国首 席代 表; 现 任 HCM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 董、 耶鲁 大学 校务委 员会 成 员、国 际顾 问委 员会 成员 ,纽约 金融 分析 师协 会会 员。 周春生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美国 联邦 储备 委员会 经济 学家 、 美 国加 州大学 及香 港大学 商学院 教授、 中国 证监会 规划发 展委员 会委 员(副 局级) 、 中国 留美金 融学会 理事、 美国经 济学 会、 美国 金融 研究会 会员 ,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 学 光华管理 学院 院长助 理、EMBA 中 心主任 、高层 管理 者培训与 发展 中心主 任、 财务金融 学教招募说明书 10 授, 香 港大 学荣 誉教 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 二 、 三届 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现为长 江商 学院 金融教 授、EMBA 和 高层 培 训项目 学术 主任 ,国 家杰 出青年 基金 获得 者。 王全洲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大 学学历 ,1997 年中国 人民 大学会 计专 业研究 生 班毕业 , 注 册会 计师 、 资 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 师; 历任北 京市 财政 局会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会 计公司 总经 理( 正处 级) ; 现任北 京兴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董事 长、 主任 会计 师。 丛培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 大学 法律系 经济 法教 研室 助教 、 经济 师讲 师、经 济法 教研 室副 主任 ,美国 加州 大学 洛杉 矶校 区(UCLA ) 客座 教授 、北 京大学 副教 授 ; 现任北 京君 佑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事 务所 主任 。 米志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本科, 高级 经济 师、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江 苏省 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 州市 税务 局副 局长 , 扬州 市财 政局 局长 、 党 组书记 , 扬 州市 人民 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 州市 分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财 政部 深圳 专员 办专员 、巡 视员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顾 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历任熊 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财 务处 长, 华泰 证券 计划资 金 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稽查监 察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周景民 先生, 监事, 工学 硕士、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 经济 师。 历 任深 圳三 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 易公 司职 员, 深圳 大鹏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项 目经 理、 加拿 大西 蒙弗雷 泽大 学工 商管理 学 院MBA 学生 兼助 教, 广 东美 的集 团战 略发 展部高 级经 理, 招商 局集 团中国 南山 开发 (集团 ) 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高级项 目经 理, 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经理、 经理 ;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资 部高 级主 管。 苏荣坚 先生, 监事, 学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任 三明市 财政 局、 财 委, 厦 门信达 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 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财务 部业 务主办 、 副 经理 , 自 营业 务部经 理;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监兼 财务 部总 经理。 郑城美 先生 , 监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华 林营 业部 客户 经理、 研究 发展中 心市 场分 析师 、 经 纪业务 部市 场分 析师 、 办 公室文 秘部 经理 、 南 平滨 江路营 业部 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计划财 务部副 总经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现任兴 业证券 董事 会秘书 处总经 理兼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先 生, 董事, 中共 党员,大 学/EMBA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苏省分 行金 融管理 处招募说明书 11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总 裁,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党委副 书记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高良玉 先生, 董事, 总裁 , 中共 党员,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师 。 历 任南京 农业 大学审 计 处 干部、中 国人 民银行 金融 管理司主 任科 员、中 国证 监会发行 部副 处长 。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担任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党 委书 记、 南方 东英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会 主席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 农 业银 行 、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 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秦长奎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历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 工程 师、 华 泰证 券公司营 业部 总经理 、部 门总经理 、总 裁助理 。2005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党 委委 员、纪 委委 员、 南方 东英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李 璇,女 ,清 华大学 金融 学学士、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资格 。2007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担任信 用债 高级 分析 师。2010 年 9 月至 今, 担任 南 方多利 、南 方 宝元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总裁高 良玉 先生 , 副 总裁 郑文祥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李 海鹏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招募说明书 12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年 限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录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招募说明书 13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 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招募说明书 14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 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招募说明书 15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 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16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 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避 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充 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17 4.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1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31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7 只 , 开 放 式 224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28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招募说明书 18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年三 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0 年 中国 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四次 通过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 三方对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 风 险 控 制能 力 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 托 管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水 平 。 目 前, SAS70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 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招募说明书 19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部托管的 基金 资产、 托管 人的自有 资产 、托管 人托 管的其 他 资产应 当分 离;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 应相 对独 立,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 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和 执行 部门 。


(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 严格落 实岗位 责任制 ,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 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 接 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招募说明书 20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 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 等地位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上 述监督 内容 的约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 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在通 知 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招募说明书 21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22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销售机构 (一) 场外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 刘 业伟 (2)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 况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二)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 内代销 机构是 指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发售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招募说明书 24 6.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1 月 12 日 证监 许可[2012]44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 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募 集上 限、 规模 控制的 具体 方案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不受 此规 模限制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A 类基 金份额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两 种方式 发 售 , 并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C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场 外 方式发 售 , 不 在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场外 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发 售 , 场 内将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发 售,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尚未 取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 可 在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 理投 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认购 的申 请方 式为 书面申 请或 管理 人公 布的 其他方 式。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面 值 发售。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效 的款 项退 回。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当日(T 日 )在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情 况 , 在募集 截止 日 后3 个 工作 日内可 以到 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书 。 招募说明书 25 五、认购费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采取 前端收 费模 式。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但 从 本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1 、对 于通 过场 外认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特定 投 资群体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不 高 于0.06%,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1000 万 每笔100 元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 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险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 特定投 资群体 需在认 购前向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备 案,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如将来 出现 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可以 投资 基 金的其 他社 会保 险基 金、 企业年 金或 其他 养老 金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群体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除 上述 特定 投资 群体 外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所 有投 资者 ,本基 金 认购费 率最 高不 高 于0.6% ,且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3 、 对于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销售机 构可 参考 上述 标准 收取费 率 佣金。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26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 一)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金 场外认 购采用 “金 额认购、 份额 确认” 的方 式。基金 的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 和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1) 若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本 基金A 类份 额 , 即 前 端认 购费用 , 则认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前 端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某 非特 定群 体的 普通 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场 外认 购本基 金份 额, 该笔 认购 产生利 息 50 元 ,对 应认 购费 率为 0.6%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 额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6% )=99,403.58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 额 = (99,403.58 +50)/1.00 =99,453.58 份 例: 某特定 投 资者投 资 10 万元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0 元 , 对 应认 购费率 为 0.06% ,则 其可 得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0.06% )=99,940.04 元 前端认 购费 用=100,000 -99,940.04 =59.96 元 认购份 额 = (99,940.04 +50)/1.00 =99,990.04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 认购 本 基金C 类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为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认购本 基 金C 类 份额 ,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 (100,000 +50)/1.00 = 100,050 份 2 、场外 认购金 额、份 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认 购款 项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保招募说明书 27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部 分舍 去, 余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二)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基 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 份 额认购 、份 额确 认 ” 的方 式,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 挂牌价 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挂 牌价格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利 息 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牌 价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认 购本基 金份 额 100,000.00 份,且 认购 期利 息为 5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 10 0,00 0.00 ×1.00 =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 100, 000. 00× 1 .00×0 .6% =600.00 元 认购金 额= 100, 000. 00× 1 .00+60 0 =100,600.00 元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50.50/ 1.00 =50 份 实得认 购份 额=100,000.00+50 =100,050 份 2 、认 购 期 内本 基金 份额 的 面值 为 1.00 元 ,挂 牌价 格 为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3 、场内 认购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首次 认购和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均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具体 认购金 额 以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 低认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和 调整 。 本基金 场内 单笔 认购 份额 应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和持 有基 金份 额进 行限制 。 招募说明书 28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户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所 有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在本基金 每次 开放期 届满 ,如出现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或者 持有 人人数 少于 200 人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应 宣布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履行 清算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招募说明书 29 8.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申请 A 类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 关 规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 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若开放 期间 由于 市场 波动 等原因 , 导 致本 基金 净值 剧烈波 动, 本基 金管 理人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有关 交易 规则 申请停 牌。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本 基 金挂牌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可以暂 停本 基金 上市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 工作日 低 于2 亿份 ; 招募说明书 30 3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 金上市 。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定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 予 以修 改 。 若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 方 面 的 新功 能 , 本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履 行 适当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31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外和 场内两 种 方式申 购与 赎 回A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外 方式 申购 与赎 回 C 类 基金 份额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场 外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三 年开 放一 次申 购和赎 回,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起 始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的 年度对 日(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开 放时 间 原则上 不少 于一 周并 且最 长不超 过一 个月 , 具体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的 具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若由 于不 可 抗力的 原因 导致 原定 开放 起始日 或开 放期 不能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则 开放 起始日 或开 放 期相应 顺延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代 销 机构约 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招募说明书 32 5 、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通 过场 内申 购、 赎 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等 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 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投资 者应 及时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33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不 限 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限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约定 为准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须 遵守 注册 登记 机构和 销售 机 构的约 定。 本基 金直 销机 构最低 申购 金额 及最 低赎 回份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 但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 对于通 过场 外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特定 投资群 体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高 于0.08%,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3% M≥1000 万 每笔100 元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经 监管部 门批 准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险基金 、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 。 特 定 投资群 体需 在认 购/申购 前向基 金管 理人登 记备案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如将来 出现经 监管 部门批 准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企业 年金 或其 他养 老金类 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特 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除上述 特定 投资 群体 外, 通过场 外场 内申 购本 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的 所有 投资 者, 本 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高 于0.8% ,且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购买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招募说明书 34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在 本基 金赎 回开 放日 期 间赎回 本基 金的 ,A 类份 额和C 类份 额均 不收 取赎 回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1) 若投 资者 选择A 类 基 金份额 , 即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 适用 于场 外、 场内) , 则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群体 )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期投资 1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6 元 ,若 投资 者选择 场外 申购,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8%) =99,206.35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1.016 = 97,644.04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 内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 若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只 适用 于场 外) ,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为: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招募说明书 35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在本基 金的 赎回 开放 日赎 回本基 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期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7 元,则 其 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购 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购 涉及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申 购涉 及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还 至投 资 者资金 账户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 算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场外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 资者 自T+2 日 ( 含该 日) 后于 本基 金 申购赎 回的 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招募说明书 36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在申购 的开 放日 期间 ,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 等原因 ,使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6 )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赎回 的开 放日 期间 ,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本基 金开 放期的 具体 时间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续 开放 日 予以支 付。 同时 , 在 本基 金每次 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 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在 20 个工 作日 内支付 上述 未支 付部 分 的 赎回 款项 , 或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在变 现过 程中 由于交 易成 本等 因素 明显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可招募说明书 37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基 金合同 》终 止 , 对 于已确 认未支 付赎回 款的 交易与 基金其 他客户 一并 进行剩 余财产 的分配 。 上 述情 况的 赎回 业务的 场内 处理 , 将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 和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少 于两周,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或者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于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间 持续 两个 月以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发布 提示 性公 告, 并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以及 本基 金的 运作 特性 决定是 否 开 办 本 基 金 或基 金 中 的 某一 类别份 额 与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或 其 他 类别 份 额 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若本 基金 开通 基金转 换业 务,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暂不 开 通A 类 份额 转换 为C 类 份额 。对 于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A 类份 额 , 本基金 转换 费率 最高 不高 于 0.8% , 且随C 类 份额 持 有时间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招募说明书 38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转换费 率 N<1 年 0.8% 1 年≤N<2 年 0.5% 2 年≤N<3 年 0.2% 3 年≤N 0 注:1 年指365 天 招募说明书 39 10.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原 则。 场外认 购或 申购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 购、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 通过具 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申 请场 内赎 回。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 、本基 金基金 份额跨 系统 转登记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的相关 规 定办理 。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关 规定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 取转 登记费 。 本基金A 类 份额 在交 易所 上市交 易,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C 类基 金份额 不在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进 行跨 系统 转登 记 。 四、注册登记机构 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受理 基金份 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 手续费用。 招募说明书 40 11.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严格 控制风 险和 追求基金 资产 长期稳 定的 基础上, 力求获 得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的 公司 债部分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 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 可 转债申 购或 增 发 新股 。 本 基金 对 固 定收 益率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对除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外 的 信 用 类固 定 收 益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的80% 。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开放期 开始 前三个 月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 如遇市 场情 况 急 剧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际 情 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信用 类固定 收益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可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 利率周 期的 变动 趋势 研究 、 债券 市场 的供 需分 析、 企 业 (公 司) 债券的 信用 评估 , 进 行债 券投资 时机 的选 择和 久期 、 类 属配 置, 追求 基金 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结 合经 济周 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招募说明书 41 在非开 放期 期间 原则 上组 合久期 与初 始非 开放 期适 当匹配 的基 础上 , 实施 积极 的债券 投资 组 合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 券组合 投资 收益 。 (1)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信 用类 债券 , 以 提高 组合收 益能 力。 信用 债券 相对央票、 国债等 利率 产品的 信用 利差 是 本 基金 获取较 高投 资收 益的 来源 , 本基金 将在 南方 基金 内部 信用评 级的 基 础上和 内部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框架 下, 积极 投资 信用 债券, 获取 信用 利差 带来 的高投 资 收 益 。 债券的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 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一是 市场 信用利 差曲 线 的 走势 ; 二 是债券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对宏观 经济 走势 、 行 业信 用状况 、 信 用债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 信用 债券供 需情 况等 的分 析, 判断市 场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各 期限 、 各 类属 信 用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依靠 内部评 级系 统分 析各 信用 债券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差 , 选择 信用利 差被 高估 、 未 来信 用利差 可能 下降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信 用利 差 被低估 、未 来信 用利 差可 能上升 的信 用债 券。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代表 长、 中、 短期 债券 收益 率 差异变 化 , 相 同久期 债券 组合在 收益 率 曲 线 发 生 变化 时 差 异 较大 。 通 过 对 同一 类 属 下 的收 益 率 曲 线 形态 和 期 限 结构 变 动 进 行分 析, 首 先可 以确 定债 券组 合的目 标久 期配 置区 域并 确定采 取子 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其次 , 通 过不 同期 限 间债 券当 前利 差与 历史 利差的 比较 , 可 以进 行增 陡、 减 斜和 凸度 变化的 交易 。


(3) 杠杆 放大 策略 杠杆放 大操 作即 以组 合现 有债券 为基 础, 利用 买断 式回购 、 质 押式 回购 等方 式融入 低成 本资金 ,并 购买 剩余 年限 相对较 长并 具有 较高 收益 的债券 ,以 期获 取超 额收 益的操 作 方 式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当前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场以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为主 ( 包括 以银 行贷 款资 产、 住 房抵 押贷款 等作为 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 点阶段 。产 品投资 关键在 于对基 础资 产质量 及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本基 金将 在国内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具 体政策 框架 下, 采用 基本 面分析 和数 量 化 模型相 结合 , 对 个券 进行 风险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后进 行投资 。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 散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各 种有 效管理 措施 , 保障基 金运 作安排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满 足开放 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 调整持 仓结 构 。 根据 持有 人结构 和市 场资 金面 状况 , 预 估流 动性 需求 , 适 当 调整组招募说明书 42 合持仓 结构 ,将 部分 流动 性不佳 的品 种择 机置 换为 流动性 较好 的品 种。 ? 通过事 先安 排, 减少 赎回 冲击。 开放 前通 过 客 户调 研 等方 式大 致了 解流 动性 需求状 况,相 应调 整现 金比 例, 为开放 作好 充分 准备 。 ? 做好应 付极 端情 况下 巨额 赎回的 准备 。 在 开放 期前 根据市 场情 况, 进行 相应 压力测 试,制 定开 放期 操作 规范 流程和 应急 预案 ,做 好应 付极端 情况 下巨 额赎 回的 准 备 。 今后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 其他投 资机 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 基金 将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以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契约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做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2)提 出投资 建议: 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 以外部 研究 报告以及 其他 信息来 源作 为参考 , 对利率 市场 、 信用市 场进 行研究 , 提出 债券市 场运 行趋势 的分 析观 点, 在重 点关注 的投 资 产 品范围 内根 据自 己的 研究 选出有 投资 价值 的各 类债 券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 议。 研究 员根 据 基金经 理提 出的 要求 对各 类投资 品种 进行 研究 并提 出投资 建议 。 (3)制 定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在遵 守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根据 研 究员提 供的 投资 建议 以及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具 体的投 资决 策。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六、投资限制 (一) 禁 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招募说明书 43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b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d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e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f 、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 约定 ,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持 有人利 益 ,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信用 类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可不受 本基 金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g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 况下 ,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首次 开放申 购赎 回前 , 上 述 “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 率” 指基 金 合同生 效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三年 期金 融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率 。 其后 每 次开放 申购赎 回至下 次开 放申购 赎回前, “三 年期定 期存款 税后收 益率” 指开 放申 购 赎回起 始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三年 期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税 后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时,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基金 、 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明书 45


12.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 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46 13.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招募说明书 47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招募说明书 48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 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 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招募说明书 49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 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招募说明书 50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1 14.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中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基 金 合同生 效满6 个 月后 ,若 基金在 每季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收 盘后 每 10 份基 金份 额可分 配利 润 金额高 于 0.1 元( 含) ,则 基金须 在 15 个工 作日 之内 进行收 益分 配, 每份 基金 份额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只 能选 择现金 分红 的 方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2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注 册登记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3 15.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54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或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费率 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6 16.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7


17.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披 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招募说明书 58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招募说明书 60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在赎 回开 放日 期间发 生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在赎 回开 放日 期间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招募说明书 61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62


18.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债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二是国 内债 券市 场风 险 , 包括政策 风险、 利率 风 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共 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 等 。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1 、本基 金每三 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赎 回, 投资者 需在 开放期提 出申 购赎回 申请 ,在非 开 放期间 将无 法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进行 申购 和赎 回。 2 、开放 期如果 出现较 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 请,则 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 难,基 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 在本 基金 每次 开放 期届 满, 若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或 者持 有人 人数 少于 200 人的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履行 清算 程序 , 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 险 。 4 、在本 基金每 次 开放 期, 基金管理 人将 对当日 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 认。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20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在 20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上 述未支 付部 分的 赎回 款项 ,或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在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交易成 本等 因素 明显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存在 着 《基金 合同 》 终 止的 风险。 对于已 确认 未支 付赎 回款 的交易 将与 基金 其他 客户 一并进 行剩 余 财产的 分配 。 5 、 本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价 格可 能不 同于 基金 份额净 值, 从而 产生 折价 或 者溢价 的 情况,虽 然基金 份额 净值反 映基金 投资组 合的资 产状 况,但是 交易价 格受 到很多 因素的 影响, 比如中 国的 经济 情况 、 投 资人对 于中 国 债 券市 场 的 信心以 及本 基金 的供 需情 况等, 因此 存在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另外 在本基 金定 期开 放期 间, 由于投 资者 预期 和市 场情 绪的影 响 , 也 存 在着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的 风险。 6 、本基 金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类的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因 此,本基 金 除 承担由 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 外 还要 承担 如 企业 债 、 公 司债 等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7 、 本基 金对 特定 投资 群 体 设定了 优惠 费率 。 特 定投 资群体 需在 认购/申购 前 向 基金管 理 人登记 备案 ,并 经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 否则 不适 用优 惠认/ 申购 费率 。 招募说明书 63 二、债券 市场风险 债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形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价 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利率波 动可 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破 面值 。 在 利率 波动 时, 债 券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4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5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 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 益 率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 险 1 、 管理 风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 、流动 性风险 。 本基 金 的 流动性需 求主 要集中 在开 放期, 管 理人 有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可 采取 各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满足 流动 性 的需 求 。 但如 果出 现较大 数额 的 赎 回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3 、其 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招募说明书 64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65 19.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 管理 人、 代销 机 构、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7) 在本 基金 每次 开放 期 届满, 出现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2 亿元 或者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招募说明书 66 人的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宣 布基金 合同 终止 并履 行清 算程序 ; (8) 在本 基金 每次 开放 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当 日的 赎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20 个工作 日内 支 付 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在20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上 述未支 付部 分的 赎回 款项 ,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 于交 易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基金 合同 》终 止; (9)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在本 基金 每次 开放 期届 满, 如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或 者持 有人 人数 少于 200 人的 ; 4 、在本 基金每 次开放 期, 基金管理 人将 对当日 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 认。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20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上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 回款 项,或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5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招募说明书 67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招募说明书 68 20.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约定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招募说明书 69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招募说明书 70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年限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71 (18)组 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招募说明书 72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招募说明书 73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招募说明书 74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或终 止 《基 金合同 》 , 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 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满, 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或 者持 有人 人数 少于 200 人的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宣 布基金 合同 终止 并履 行清 算程序 ; (8)在 本基金 每次开 放期 ,基金管 理人 将对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全部 确认。 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上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 回款 项, 或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招募说明书 75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招募说明书 76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招募说明书 77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招募说明书 78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招募说明书 79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招募说明书 80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资产负 债表中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6 个 月 后,若 基金 在每 季度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收盘 后每 10 份 基金份 额可分 配利 润金 额高 于 0.1 元(含), 则基 金须 在 15 个工作 日之 内进 行收 益分 配,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 招募说明书 81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方 式 ,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注册 登记机 构相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作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招募说明书 82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的 公司 债部分 、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具招募说明书 83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 可 转债申 购或 增 发 新股 。 本 基金 对 固 定收 益率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对除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外 的 信 用 类固 定 收 益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固 定收 益 类 金 融工 具的80% 。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护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金 开放期 开始 前三个 月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结 束后 的三 个月 内 ( 如遇市 场情 况 急 剧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信用 类固定 收益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可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a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招募说明书 84 b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d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e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f 、本基 金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例的 约定 , 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持 有人利 益 ,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遇 市场情 况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延 长) , 本基金 的信用 类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可不受 本基 金投 资 比 例的 限制 ; g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招募说明书 85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除外 )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注册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 在 本基 金每 次开 放期 届满, 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或 者持 有人 人数 少于 200 人的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基金 合同 终止 并履 行清 算程序 ; (8)在 本基金 每次开 放期 ,基金管 理人 将对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全部 确认。 已接 受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20 个工作 日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上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 回款 项,或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情 形 , 由 基招募说明书 86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在本 基金 每 次 开放 期届 满, 如出 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或 者持 有人 人数 少于 200 人的 ; 4 、在本 基金每 次开放 期, 基金管理 人将 对当日 的赎 回申请全 部确 认。已 接受 的赎回 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20 个 工作日 内支 付 赎回款 项。 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法在 20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上述未 支付 部分 的赎 回款 项,或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在 变现 过程 中由 于交易 成本 等因 素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5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招募说明书 87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年 限保 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招募说明书 88 21.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 公地 址:广 东省 深圳市福 田中 心区福 华一 路六号免 税商 务大厦 塔楼 31、32 、 33 层 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 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招募说明书 89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 资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 次 级债 券、 政府 机构债 、 地 方政 府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的 公 司 债部分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包括 协议 存款 、定 期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 、 可 转债申 购或 增 发 新股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 固 定收 益率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对 除国债 和 央行票 据外 的信 用类 固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的 80%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 非开 放期,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应 开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持有 人利 益,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以及 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 遇市 场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本基 金 的信用 类固 定收 益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 可不受 上述 限制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90 a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并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b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c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d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e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并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f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 应开 放期 流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持 有人利 益 , 本基金 开放 期开 始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以 及开放 期结 束后的 三个 月内 (如遇 市场 情况 急剧 变化 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延长 ) , 本基 金 的信 用 类固 定 收益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可不受 本基 金投 资 比 例的 限制 ; g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在可 适用 于本 基金的 情况 下,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招募说明书 91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在可 适用于 本基 金的 情况 下,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确 认后 , 新 的关 联交 易名单 开始 生效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招募说明书 92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 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 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招募说明书 9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招募说明书 94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招募说明书 95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招募说明书 96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根 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 自文件 保管 部门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 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招募说明书 98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招募说明书 99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招募说明书 100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年限 和方 法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年限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招募说明书 101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招募说明书 102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者 1、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者 可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认 单。 2、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 交易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者寄 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 名及地 址等 ) 不详的 除外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 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 消对账 单服 务。 3、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电 子邮 件 或 手机短 信 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者定 期 发 送。 投资 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 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 服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二) 场内 投资 者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场 内投 资者可在T+2 个工 作日 后到 交易网 点进 行确 认单 的查 询 或打印,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不提供 场 内投 资者 的对 账单 服 务( 含纸 质及 电子 对账单 ) 。 投资 者 可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 交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 话、网 上服 务 等 渠道 查询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投 资者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场 外 投 资者 通 过 基金 账 户号 、 身 份证 号 等 开户 证 件号 码 和 查询 密 码 登录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账 户 查询 ”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招募说明书 103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 金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公 告、 业绩 报告 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 开户、 认购/ 申购、定 投、 赎 回及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有 关基 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业 务规 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 告 。 场 内投 资者 可通 过交 易网点 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 上交易 。 4、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可通过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 自 助 答疑 ” 栏 目, 选 定咨 询问 题的 类型 如 账户 类、 交 易类、 网上 查询/交 易、 服 务类 、 产品 介绍 、金 融知 识 等并 输入 要咨 询问 题的 关键词 ,便 可自 助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5、网上 客 户服 务 场外投 资者 可登录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办理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 和建议 、资 料修 改、 信息 定制 等 业务 。 (二 ) 场 外投 资者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最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理 各项基金 查询 和 基金 交易 业务。手机W AP 交易 具体规 则请参 见基 金管理 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三 、信息定制 服务 场外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 务中心 提交 信息定 制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定期 发送 所定制 的信 息。 可定制 的 内容如 下 : 1、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件 对 账单 、基 金周刊 等 。 2、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理 财专刊 (彩 信) 等 。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者 为便于 投资 者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联系 信息。 投资 者 可通过 以下5种 方式 进行 联 系信息 (包 括联 系地 址、 手机号码 、 固定 电话 、电 子邮 箱 等) 的变 更: 1、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账户查 询 ” 或“ 网上 交易 ”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投资 者 ) 系统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 2、致 电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座席修 改。 3、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请 。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招募说明书 104 5、 通 过销 售机 构 提 交账 户 资料变 更业 务申 请 。 (二) 场内 投资 者 场内投 资者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 务 。 2、 人 工座席 服 务: 提供 每 周七天 , 每 日不 少于8小 时 的人工 座席 服务 (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场外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等专项 服务 。 3、 电 话交 易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直 销投 资者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开 放式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交易撤 单、 交易 密码 修改 、 信息 查询 和投 资者 该直 销账户 下开 放式 基 金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 式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 电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相 关公 告。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 、 短信、 传真 及各 销售 机构 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招募说明书 105 23.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本基金 暂无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 事宜, 由《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招募说明书 106 24.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7 25. 备 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本基 金 成立的 文件 ; 2、 《南 方金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南 方金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南方 金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 算服务 协议》;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招募说明书 108 (本页 仅供 南方 金利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使用 ) 签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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