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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300E(163821)

中银300E: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


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 重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二年 四月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1月4日证监许可 【2011 】1752号文 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 基金的 募集 ........................................................... 30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 基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5 九、 基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赎 回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38 十、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 46 十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转托管 ......................................... 51 十二、 基金的 投资 ........................................................... 52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61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2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68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0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2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十九、 风险揭 示 ............................................................. 78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8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2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摘 要 ........................................................ 9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四 、其 他事 项 ........................................................... 11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8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19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中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司 法解 释、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 章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该 等法 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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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 并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28、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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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日 :指 公历 日 35、月 :指 公历 月 36、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 工 作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4、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存 续期内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基 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46、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为 场外 和场 内 47、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 所 48、 场 内: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49、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 算 系统 50、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51、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2、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3、 证 券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的 账户 , 包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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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括人 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记 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4、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机 构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5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2、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 止交易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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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 (021 )68872488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8350 万元 的 美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谭炯(TAN Jiong )先 生, 董事,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武 汉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 省人 民政 府 特殊津 贴专 家 。 历 任中 国 银行武 汉市 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 总支 书记 、 中国银 行西 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银 行云南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等 职。 陈儒 (CHEN Ru ) 先 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执行总 裁。 经济学 博士 、 南 开大 学博 士后, 高级 经济 师, 享 受 国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 曾 参与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筹建 。 历 任深 圳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兼 执行总 裁、 中国 银行 总行 基金托 管部 总 经理、 中银 国际 控股 董事 总经理 、 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资产 管理 公司 董事 , 中 银国际 证券 副 执行总 裁、 董事 总经 理、 原中银 国际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执行 总裁 。 梅非奇 (MEI Feiqi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 级经济 师 。 曾 先后 在地 质 矿产部 、 国务 院办公 厅工 作,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 室副 主任 、 中 国银 行北京 市分 行 副行长 等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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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经 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 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务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 —1984 年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 普华 永道 ) 伦敦和 悉尼 分公 司, 之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银行 伦敦 、香 港和东 京分 公司 任职 。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MLIM ) , 曾担 任欧 洲 、 中东 、 非 洲 、 太 平洋 地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 。2006 年 贝莱 德与美 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合并 后, 加入 贝莱 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现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 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 管理 科学 中心副 主任 、 兼 任中 国投 资协会 理事 、 中 国财 政学 会理事 、 中 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务 理事 等 职。 曾 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院 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授 、 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 应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副院 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则 委员 会 咨询专 家、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曾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Gary Rieschel )先 生 ,独立 董事 。国 籍: 美国 。启明 维创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办者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 同时 供职 于里 德学 院董 事会、 亚洲 协会 、 中 美合 资企业 清洁 能 源、清 洁技 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会 ,并 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曾 在美 国 知名技 术公 司思 科、 英特 尔等任 高级 营运 职位 , 并 被多家 杂志 如福 布斯 、 红 鲱鱼、 网络 标 准评为 全球 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家 之一 。曾 在美 国英 特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 理,在 美国 NCube 公司 、 思 科公 司以 及日 本 Sequent 公 司担 任 管理职 位, 后 为 SOFTBANK/Mobius 风 险资本 的创 办者 、董 事总 经理。 哈佛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里 德学 院生 物学 学士。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宇 (C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 国籍 : 中国 。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裁 、 信 息资 讯部 门主 管, 参 与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筹 建工作 。 曾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 术管 理工作 , 12 年证 券基金 行 业工作 经 历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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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管 理层 成员 陈儒(CHEN Ru )先 生, 董事、 执行 总裁 。 简 历见 董事会 成员 介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察 长。 国籍 : 加 拿大 。 加拿大 西安 大 略大学 毅伟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 帝 国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 机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 也 曾 任蔚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现 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 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讲 师。 宁敏(NING Min ) 女士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 士,中 国政法 大学 法学 硕士 , 曾 在中国 人民 银行 研究 局博 士后流 动站 从事 金融 专业 博士后 研究 工 作。 宁 敏女 士曾 先后 在中 国银行 总行 法律 与合 规部 、 总行 授信 执行 部及 总行 托管及 投资 者 服务部 工作 , 先 后担 任副 处长、 主管 ( 处长) 等职 。2009 年 9 月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副 执行 总裁 。 4、拟任 基 金经 理 周小丹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 裁 (AVP ) , 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 数学硕 士。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数量研 究员 、 中 银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经 理助理 、中 银蓝 筹基 金经 理助理 等职 。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 银中 证 100 指 数基金 经理 , 2011 年 6 月至 今任 国企 ETF 基金经理。 具 有 5 年 证 券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格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 副 总裁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 (副总 裁) 、甘 霖( 副总 裁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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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3)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 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 保证经 营 活动合 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 基础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运用 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系 统。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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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 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 营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 及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安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 各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 的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 足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 对各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进 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墙 原则 。 基 金财 产、 公司固 有财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必须 分离 , 基 金投 资研 究、 决 策、 执行 、 清 算、 评估 等 部门 和岗 位, 应当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以 达到 风 险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消除 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合 规原 则。 公司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 审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制订 要 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定应 当随 着 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 和 市场 条件 等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以 及公 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 ; 第二个 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第 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度 ;第 四个 层次 是部 门规 章 制 度 。 1)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是 公司 一切制 度的 最高 准则 , 公 司章程 是公 司管 理制 度的 基 本 原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各 项制 度的 基 础和 前 提 。 2)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各 项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部 门 业务规 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是公 司经 营运 作和 风险管 理的 核心 制度 。 公 司内部 控制 是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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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司为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立 的一 系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办法、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 施的 总 称。 3)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 了 以下内 容 : 内 部控 制大 纲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投资 管 理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 核制度、 反 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 营 管理 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系统 管 理制度 、 危 机处 理制 度、 财务管理 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保密 制度 、行 政管理 制 度 、 营销管 理制 度 。 4)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 章程 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 要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 实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 和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 估、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 控。 1 ) 环境是 指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控制 环境 包括 内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 2 ) 风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 能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 能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 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是 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 控制措 施是 指为 确保 内控 目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 手 段。 4 ) 信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 善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 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 内部控 制建 设是 一个 动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善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整体 经营 活 动 的控制 ;微 观控 制则 是在 宏观控 制之 下, 由各 级组 织结合 不同 的业 务而 进行 的控制 。 7.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 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 对公 司 的 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研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 交易业 务控 制; ? 投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 市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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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基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 法律合 规控 制; ? 内部审 计控 制; ?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 危机处 理控 制; ? 信息披 露控 制。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测 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9.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本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公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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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马蔚 华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 家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司 。 2006 年 9 月又 成 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 在香 港 联交 所 挂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 , 招 商银 行总 资产 2.633 万 亿元人 民币 , 核心 资本 充足 率 8.10% 。 2002 年 8 月, 招商 银行 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支持室 、 产品 管理 室、 运 营室 、 监 察稽 核室 4 个 职 能处室 , 现有 员工 52 人。 2002 年 11 月 ,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 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 金托管 业务 。 招商银 行 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 有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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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 独 创 “6S 托 管 银行 ” 品 牌体 系 ,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护 您的 财 富” 为历 史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系 统” 、 托管 业务 综 合系统 和“6 心 ”托 管服 务标准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效 分析 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 银 行网站 , 成 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券 商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 一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金 计划 、 第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 一 家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 一 单 TOT 保管 , 实 现从 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 得 到 了同业 认可 , 被境内 外权 威媒 体评 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中 国资 产托 管市 场创 新客户 满 意 首选品 牌” 、,6S 资产 托管综 合业 务平 台荣 获“ 深圳市 金融 创新 奖二 等奖 第一名 ”。 经过九 年发 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规 模快 速壮 大。2011 年 ,招 商银 行实 现托 管利润 13.33 亿元 , 托 管费 收 入 5.10 亿 元, 托管 资产 突破 5000 亿 元, 托管 产品 数量 、 托管资 产规 模和托 管费 收入 稳居 中小 托管银 行第 一, 内部 控制 连续四 年通 过 SAS70 国际 认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 先生 , 招 商银 行董 事长和 非执 行董 事, 英国 布鲁诺 尔大 学博 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 201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 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 公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港港 口发 展 局董事 , 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南 山开 发 ( 集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招商 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限 公司(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董事 长, 及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董事长 ,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置 地 有限公 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马蔚 华先 生, 招商 银 行执行 董事 、 行长 兼首 席 执行官 ,1999 年 1 月 加入 本公司 。 经 济学博 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第 十一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1999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别 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 起兼 任招 银国 际金 融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及 永隆银 行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并 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 任招商 局集 团 公司董 事。 同时 担任 中国 国际商 会副 主席 、 中 国企 业家协 会执 行副 会长 、 中 国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 中 国红 十字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常务 理事 、 深 圳市综 研软 科学 发展 基金 会理事 长和 北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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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京大学 、清 华大 学等 多所 高校兼 职教 授等 职。





唐 志宏 先生 , 招商 银 行副行 长 , 吉 林大 学本 科 毕业 , 高 级经 济师 。1995 年 5 月 加入 本 公司 , 历 任沈 阳分 行副 行 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 上 海分 行 行长 , 深 圳管 理部主 任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6 年 4 月 起担 任本 公 司副行 长 。 同时 担任 招商 信诺人 寿保 险 公司及 中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吴晓辉 先生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 学本 科,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 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 行资 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 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总 裁; 招商银 行济 南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 , 2011 年 7 月 起 担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胡家伟 先生 , 大 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副 总经 理。 30 多年 银 行业务及 管理工 作经 历, 已获 得基 金从业 资格 。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招 商银 行 蛇口支 行副 行长 、 招 商银 行总行 单证 中心 主任 。 曾 任中国 银行 湖北 省分 行国 际结算 处副 科 长、 副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十 堰分行 副行 长、 香港 南洋 商业银 行押 汇部 高级 经理 、 香港 中银 集 团港澳 管理 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等 职务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 了招商 安泰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 商现金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夏 经典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泰中 信标 普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信现 金优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泰 柏瑞金 字塔 稳本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 富通 强化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 德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德 盛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富 成长 趋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 红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证央 企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 上投 摩根 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 蓝筹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方 策略 优化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兴 全合 润分 级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中银 价值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 中 银稳健 双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双 利策 略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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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主题分 级基 金 、 诺安 保本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裕 祥分级 债券 基金 、 中 银上 证国有 企 业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华安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低碳 环保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气 能源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LOF ) 、 中银中小 盘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1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 其它托 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7651.98 亿元 人民 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 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招 商银 行实 行董 事 会领导 下 的行长 负责 制, 重大 事项 的决策 经行 长办 公会 讨论 决定, 行长 室下 设合 规管 理委员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会 、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务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业 岗位 设置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负责 部门 内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 核监 察室在 总 经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立 于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 和托 管分部 , 对 各岗 位、 各 业务 室、 各 分部 、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监 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程 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覆 盖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操作环 节、 覆盖 所有 室和 岗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托管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 要 求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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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独立 性原 则。 各室 、 各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不同 托管 资产 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的规 章, 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 执行 内部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 何例外 , 部 门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随 着托 管业 务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订 和 完 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核算 、 清算、 稽核 监察 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当 分离, 办公 网和 业务 网分 离,部 门业 务网 和全 行业 务网分 离, 以达 到风 险防 范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全 面控 制的 基础 上,关 注重 要托 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在托 管 组 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 部 控制应 当权 衡托 管业 务的 实施成 本与 预期 效益 ,以 适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操作规 程 》 和 等一 系列 规 章制度 , 从资 产托 管业 务 操作流 程 、 会 计核 算、 岗 位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 信息 管 理等方 面 , 保 证资 产托 管 业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 范化运 作 。 为 保障 托 管资 产安 全和 托管 业务正 常运 作, 切实 维护 托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 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 务危机 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 机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有效 地处 理, 招 商 银行还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托管 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 理办 法》 , 并 建立了 灾难 备份 中心 , 各 种业务 数据 能 及时在 灾难 备份 中心 进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 与会 计核 算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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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 业务 信息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数据加 密传 输、 业务 信息 启动异 地自动 备份 功能 、 业务 信 息磁带 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等 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据 传递 的 安全性 。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有 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总 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 登 记 。 (4) 客户 资料 风险 控制 。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业 务运作 过程 中形 成的 客户 资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 风险 控 制。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对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责 、 机 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门 禁管 理、 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 、 业 务网 和办 公 网、 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良好的 企业 文化 和员 工培 训、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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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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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内发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 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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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7)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电 话:





61195566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开国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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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 :








95553





联系人 :


李笑鸣 公司网 址:








www.htsec.com


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1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 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010-84588888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 点咨询 电话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











刘晨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2)中 信建 投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 电 话:








4008-888-108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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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











权唐





公 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13)平安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深 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


郑舒丽 公司网 址:


www.pa18.com. 1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5)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延陵 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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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7)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8)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服电 话:








010-66045666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19)国 元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 定代 表人 :





凤 良志





客服 电 话:








4008-888-777

















公 司网 站:








http://www.gyzq.com.cn/ 20)信 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1)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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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健 客服电 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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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会 计师 :汪棣


徐振 晨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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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 其 他有 权 机构颁 布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基金合 同 , 经 2011 年 11 月 4 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1 】1752 号文 件核 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 场 外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发 售, 场内 将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 发售,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但属 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后, 代 理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 发售基 金 份额。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深圳证券 账 户 下。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具 体发 售方 案以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就 本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购 买事 宜仔细 阅读 发售 公告 。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具体 控制 措施 见发 售公 告 。 (六)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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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基金份 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七) 基金的 认购 1、场 外认 购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场 外认 购, 通过 此种 方式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 记系统 中。 (1)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及计算 公式 1)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0% 1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 含)-1000 万元 0.3% 大于 1000 万元 (含 )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基金 募集期 内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2)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至 小数点 后 2 位, 场外 认 购 份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1.0% 。假 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生 利 息5.20 元 。则 认 购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0 %)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 +5.20 )/1.00 =9,906.19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时, 投资 人账 户登 记 有 本基 金9,906.19 份。 (3) 场外 认购 基金 份额 注 意事项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本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办 理基金 份额 认购 手续 , 具 体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 代销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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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 基金份 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4)认 购的 限制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或 中 银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在 直销 中心 柜台 的单 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100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 募集期 间场 外不 设置 投资 者单个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2、场 内认 购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基 金份 额的场 内认 购, 通过 此种 方式认 购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 (1)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及计算 公式 1) 投 资人 场内 认购 需缴 纳 认购费 用 。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用应 在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基 金募集 期发 生 的各项 费用 。 2)场 内销 售机 构应 按照 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约定 的场 外认购 费率 设定 场内 发售 费 率 。 3)场 内认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金 额和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发 售费 率 认购金 额=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认 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 以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 数点 后 2 位, 认购 金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场内利 息折 算份 额的 计算 截位保 留 到 整数位 ,剩 余部 分计 入 基 金财产 。 例:某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 金 10,000 份 ,若 会员 单位 设 定发售 费率 为 1.0% , 假定 该笔认 购产生 利 息 5.20 元 。则 认 购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 ×1.0% =100 元 认购金 额=1.00 ×10,000 +100=10,1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5.20/1.00 =5 份 实得认 购份 额=10,000 +5 =10,005 份 即:投 资人 认 购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需缴 纳 认 购金 额 10,100 元, 若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 息为 5.20 元,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 为5 份, 其 余 0.20 份对 应金 额计入 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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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财产, 最后 该投 资人 实得 认购份 额 为10,005 份。 (2) 场内 认购 基金 份额 注 意事项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可在 募集 期内 前往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 单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手续 ,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详 见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 代销 机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 则。 2)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各代 销机 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 基金份 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4)认 购的 限制 本 基金 通过 场内 深交 所会员 单位 认购 本基 金时, 单笔 认购 份额 须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但 最高 不能 超过99,999,000 份。 募集期 间场 内不 设置 投资 者单个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 (八)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募集期 间的利 息以 实际从 注册登 记机构 取得 的为准, 利 息转 份额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九) 募集资 金的保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 动 用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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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 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同生效 前,投 资 人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款 项 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处理方式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代销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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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八、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上市 1、上 市交 易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3、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申 请上 市: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金 获准 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公 告 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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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章 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 定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 市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六)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 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终 止基金 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发布基 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七)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 关 规定进 行调 整的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本基 金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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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的 新功 能,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 增 加相 应功能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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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九、 基金份 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 可在 以下 场所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点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增 减基金 销售 机构 或办 理本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场 所, 并予 以 公 告 。


(二)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及办 理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 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 且 基金 管理人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转 换 的价 格。 (三)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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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遵 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 按照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 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必 须在 新 原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 包括 该日 )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是否成 功,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 行调整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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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通过场 外代 销机 构或 中银 基金网 上直 销平 台申 购本 基金时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元人 民 币( 含申 购费 ),在 直销 中心 柜台 的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 若代 销机 构对 上述最 低申 购金 额、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业 务 规定为 准 。 投 资者 以定 期 定额投 资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或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 额时, 不受 上述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基金 份 额不设 上限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份 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延 期赎回 时,赎 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法 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条 款处 理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场外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元 (含 ) 每笔 1000 元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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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 1: 就场 外赎 回费 率的 计算而 言,1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述 持有 期限 是指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场外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 计算


1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 外申 购时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有效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有效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2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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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4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1.2%,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40 元, 如果 其选 择 前端收 费方 式,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4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40,000/(1 +1.2%) =39,525.69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525.69 =474.31 元


申购份 额=(40,000-474.31)/1.040 =38,005.47 份


即:某 投资 人投 资4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40 元,则 可得到38,005.47 份 基金 份 额。


3 、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T 日申 请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10,000 份基金 份额,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是1.016 元 ,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 0 00× 1.01 6 =10,160


赎回费 用 =10, 160 ×0.5 % =50.8 元


赎回金 额 =10,160-50.8 =10,109.2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10,000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10,109.2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日 基金 份 额总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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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况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 成功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款项的 场内 处 理, 按 照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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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的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场外 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对场外 赎 回申请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 认成 功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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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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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通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深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单 位的 名单 ( 有可 能 进行调 整或 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 站 查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不 就此事 项进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申 购、 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且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需遵 守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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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 投资者通过场内 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基金管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原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 包括 该日 )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及时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产 生的 后果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 行调整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 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场内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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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有效 申购 份额由 申购 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除以申 购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确 定 。 场 内申 购 份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按 相关交 易所 规 则执行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回 份额乘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 赎 回金 额计 量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赎回 金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六)场内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场内申 购费 率如 下 :


场 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元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 1: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2 、投 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场内赎 回费 率统 一为0.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 采 用截 尾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 金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 账户 。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 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应的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设申 购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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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5 元,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为9,640 份 ,整 数位 后 小数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给 投资 人。 具体 计算 公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640 ×1.025 =9,881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1 -118.58 =0.42 元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5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额9,640 份,退款0.42元。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额=T日 赎回 份额 ×T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 赎 回金 额按 四 舍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 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固 定费 率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 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11,422.6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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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九)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务 应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执 行。


(十) 有关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的 情形 及处理 方 式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章中相 关内 容以 及深 交所 有关规 定, 并据 此执 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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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 转托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因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受 理非 交 易过户 申请 的 销售机 构可 按规 定标 准收 取过户 费用 。


(二) 基金 转托 管 1 、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2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场外 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应 依照销 售机 构 ( 网点 )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应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 、 本 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 系 统内 转托 管。 (四)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 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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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现对 标 的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得 与标的 指数 相似 的回 报。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 以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为 标的 指数 。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与 沪 深 300 指数 拥有 相同 的成 份股, 选取 规模 大、 流 动 性好的 300 只股 票作 为样 本, 是 反映沪 深两市 A 股 综合 表 现的跨 市场 成份 指数 。不 同的是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采 用了 等权重 加权 , 设 置等 权重 因子以 使所 有样 本股 权重 相等。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的个 股与 行业权 重分 布更 为均 匀, 为投资 者提 供了 新的 投资 标的。 如果出 现因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被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被其 他指 数替 代或 指数 编制 方 法 发生重大变更 等 原因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限定的规定 进行调整,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投 资对 象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应即时通知本基 金托管 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备 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 发) 、债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证 券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沪 深3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90% , 除 股票 以外 的其 他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 , 其中 权证 的投 资比例 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 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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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之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4%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将以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90% 的资 产 投资于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 除股票 以外 的其 他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10% , 其中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构 建股票 指数 组合 ,即 按照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及 权 重构建 指数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按照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各成 份股的 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 成本。当遇到以下 情况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 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 行适当调整,以便 实现对 跟踪 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 预期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将调 整;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


? 指数成 份股 出现 停牌 限制 、流动 性问 题等 情况 ;


?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 本基金采取 “ 跟踪误差 ” 和“跟踪偏 离度 ” 这两个指标对投资 组合进行日常的监 控 与管理,其中,跟 踪 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 标。基金管理人将 建立事后跟踪误差 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 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 过对组合事前跟踪 误差的估计与分解 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 的组 合调整方法,以求有 效控制投资组合相 对于 业 绩基 准 的 偏离 风险 。 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 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 增长率 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35% , 年化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如因 标的指 数 编 制规则调整等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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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 一步扩 大。 3.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形 势 、 债 券市 场资 金 供求情 况以 及市 场利 率走 势来预 测 债券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 并对各 债券 品种 收益 率 、 流动性 、 信用 风险 和久 期 进行综 合分 析 , 评定各 品种 的投 资价 值, 同时着 重考 虑基 金的 流动 性管理 需要 , 主 要选 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 (五) 投资决策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 ) 宏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3 )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其 变更。 2. 投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 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负 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 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 基金经理提出的指 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 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 调整方案; 审定基 金季度投资检讨报 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 基金经理: 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 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组合 监 控等决 策。 3. 投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支 持:数量分析 小组利用数 量模型 和风险监测模型 , 对总体累积偏差 、行 业偏差 以及日跟踪 误差 进行测算,提供研究 报告 ;基金经理和分析员 从基本面对行业、 个股和市场走势提 出研究报告; 基金运营部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 态情况,供基金 经 理 参考 ; (2) 投资决 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 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合构 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 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 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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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重的方法构建被动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 相应的调整。在追 求跟踪 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 金经 理可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 提 高投资 效率 , 降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绩 效评估:数量分析小组定 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 现情况、业绩归因分 析、跟踪误差来源 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 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基金经理可以 据此评 判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合维 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 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 本面情况、流动性状 况、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六)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为被 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 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 标的指数 。即按照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的 成份 股票 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票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 目标组合、制 定建 仓 策略, 以及 逐步 调整 组合 。


? 确定目 标组 合。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完全 复制 法, 根据 基准指 数中 各成 份股 的权 重, 确定目 标组 合的 构成 。 ? 制定建 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 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 做的分 析, 制定 合理 的建 仓策略 。


? 逐步构 建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 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 和措施,在计划建仓 时间内 逐步 构建 目标 指数 组合, 直至 达到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标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但因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而受 限制 的情 形除 外。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个 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 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带来现金等因 素导致 基金 不符 合这 一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进行 调整 。 1.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指数化投资 组合 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 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 进行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构建 。完全 复制 方法 将使 用下 列模型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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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W i,t = V i,t / V t M i,t = M 0 ? W i,t N i,t =M i,t / P i,t 其中:W i,t :成份 股 i 在指 数中所 占的 权重 ; V i,t :成份 股 i 在t 时刻 经 等权重 因子 调整 后的 调整 市值 ; V t : 指数 中所 有成 份股 在t 时刻 的调 整市 值总 和; M i,t :投资在 成份 股 i 上的 资金; M 0 :投 资总资 金; N i,t :购买 成份 股 i 的股 票 数量; P i,t :成 份股i 在t 时 刻的 价格。 2. 跟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基金采取“跟踪误差 ”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 与 管理,其中,跟踪 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 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建 立对事后跟踪误差 的 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 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 通过对组合事前跟 踪误差的估计与分 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 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 相对于 业绩 基准 的偏 离风 险。 本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的 定义 及计 算公 式如 下: 跟踪偏 离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 采用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增长 率与 业绩 基准 增长率 之差 来衡 量, 计算 公式如 下: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 跟踪误 差 (Tracking Error ): 本 基金 以日 跟踪 误差 为测算 指标 , 对投 资组 合 进行监 控与评 估 。 采用 跟踪 偏离 度的波 动性 来衡 量, 计算 公式如 下: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 本均值 。n 为 计算 区间, 本 基金计 算区 间为 每周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起 前 30 个 交 易日( 含 当 天) 。 本基金 将日 跟踪 误差 的最 大容忍 值设 定 为 0.25% ( 相 应折算 的年 跟踪 误差 约为 4%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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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以每周为检测周期 , 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 指标 ,计算区间为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 30 个 交易 日 (含 当日) 。 如 该指标 接近 或超 过 0.25% , 则基 金经 理必 须通 过归 因分析 , 找 出造成跟踪 误差的 来源 ,通过对投资组合进 行适当的调整, 以使跟踪 误差回归到最大容 忍值以 内。当跟踪 误差 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 ,由基金经理对 最优跟踪 误差 的选择作出判 断 。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 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 的 周或月 跟踪 误差 。 3.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1) 组合调 整原 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 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新股 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增长 率 间的 跟踪 误差 最 小 化。 2) 投资组 合调 整方 法 (1 ) 对 标的 指数 的跟 踪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根 据所 跟踪 的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对其 成 份股 的 调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 定期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对 其成 份 股的调 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整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成 份股 的定 期调 整定 于每年 1 月 和7 月 的第 一个 交易 日实 施, 通常 在前 一年 的 12 月 和当年 的6 月的 第二 个完 整交易 周 的 第一个 交易 日提 前公 布样 本调整 方案 。 ? 不定期 调整 。 在以下 情况 出现 时, 本基 金将对 指数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a. 新上市 股票,若符合快速进入指 数规则,引起标的指数在 其上市第十个交易日 结束后 发生 调整 的, 本基 金将做 相应 调整 ; ;


b. 当成份 股暂停或终止上市的,相 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 中剔 除,本基金将做相应 调整;


c. 当成份 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 将根据指数公司在 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 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 整的权重比例,进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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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行相应 调整 ;


d. 根据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e. 若个别 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 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照其所占标的指数 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 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 最小化和投资者利 益,决 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 买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 合;


f. 其他需 要调 整的 事项 。 (2) 限制 性 调整 ? 投资比 例限 制调 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 资 的股票 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过 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 金将对 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出 调整 , 并相应 地对 其他 资产 类别 或个股 进行 微调 ,以 保证 基金合 法规 范运 行。 ? 大额赎 回调 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 动 性卖出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运 行。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 95% + 同 期银行 活期 存 款利率× 5% 如果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被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 或 沪 深 300 等权 重 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 单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沪 深 300 等权 重 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合 适 作 为 投 资 的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更换 本基 金 的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 依据 市场 代表 性、 流动性 、 与 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诸 多因 素 选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和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但 应经 托管 人同 意及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用 指数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 标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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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九)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 行为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6)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7)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 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当限制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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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权 人权利 ,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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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 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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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 处理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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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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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 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 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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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 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 的有关 费用 , 由 责任 方承 担; 但 若经 诉讼 或仲 裁的 终局裁 判, 基金 财产 未获 得补偿 的部 分 可列入 基金 费用 项下 的相 关科目 ,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 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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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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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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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 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 能选 择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 具体 权 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5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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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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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7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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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 按照 目前 签订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指 数使 用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按季 支付。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与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签 订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的 规定 ,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的收 取下 限 为每季 (自 然季 度) 人 民币 50,000 元, 当季 标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不 足 50,000 元, 按照 50,000 元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前将 上季 度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4. 除管理费、托管 费和指 数许可使用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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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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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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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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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 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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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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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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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 九、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 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各个行 业和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而 导致风 险。 同时, 经济 周期 影响 资金 市场的 走势 ,给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及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偿付 本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的 再投资 获得的 收益 取决于 再投资 时的利 率水 平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由于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资 风 险 。 5. 信用风 险


当 基金持 有的债 券、票 据的 发行人 违约, 不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时 ,将直 接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另 外, 回购 交易 中 由于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约到 期无 法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6. 选股风 险 由 于信息 的不对 称、 统 计数 据、公 司财务 数据、 信息 披露的 可信度 等 可能 存在 的问 题,存 在所 选择 的股 票可 能出现 暂时 偏离 投资 目标 情况。 7.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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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化 。基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8. 市场波 动风险 中国证 券市 场是 一个 成长 中的新 兴市 场 , 较 其它 成 熟市场 的波 动性 要高 。 根 据统计 , 近 5 年 以来 ,上 海、 深圳 证券市 场的 年化 波动 率大 致为 28.41 %和 31.44 %。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开放 式 基金在 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对 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 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在 市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的基 金赎回 申 请 , 则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 三)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环境 控制、 人员 素质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 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问 题、 内 幕交 易、 不 公正 披 露等 欺诈行 为 、 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生 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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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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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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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 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利 益 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 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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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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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 据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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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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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 投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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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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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 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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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 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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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 监督 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 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 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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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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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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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员 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 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 执 行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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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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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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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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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二 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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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的 成份 股及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 发) 、债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于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 除股 票以 外的 其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 ,其 中权 证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 它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 从 法规或 监管 部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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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门的相 关规 定;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6、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7、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对于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的 投资 不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当限制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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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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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 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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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 取 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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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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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 基金资 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 产托 管人 对因 为资 产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资产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 收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 第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开放式基金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基 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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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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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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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2.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3.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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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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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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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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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 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基 金季度 报告 ;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 内披 露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披露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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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务。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 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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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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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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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 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 金投资 者账 单:基 金管 理人将 向特 定销售 渠道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 己公司 的网站(www.bocim.com )为直销投 资者提供基金网 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 用网 上交易 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每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 月账 户余 额及 损益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公 司最 新 公告、 新产 品信 息等 。业 务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 交 易情况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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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 十四 、 其他事 项 (一) 选 择 使用 基金 专用 交易 业务 单 元/ 交易 单元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 选 用其 专用 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 选 择标准 为: 1、实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注册资 本不 少 于 3 亿 元人 民币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最近 一 年未因 发生 重大 违规 行为 而受到 中国 证监 会处 罚; 4、 内 部管 理规 范 、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 求 ; 5 、具 备基金 运作 所需的 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易 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行 证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 研究机 构和 专门的 研究人 员,能 及时 为本基 金提供 高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 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二) 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 租 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各 证券经 营机 构所 提供 的各 类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进 行综合 评价 ,包 括: 1、提 供的 研究 报告 质量 和 数量; 2、研 究报 告被 基金 采纳 的 情况; 3、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带 来的 直接 效益 和间 接效益 ; 4、因 采纳 其报 告而 为基 金 运作避 免或 减少 的损 失; 5、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课 题 ,证券 经营 机构 提供 的研 究论文 质量 ; 6、开 放证 券经 营机 构资 料 库的情 况; 7、其 他可 评价 的量 化标 准 。 根据上 述 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 在 这一 过程 中 , 管 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交 易业务 单 元/交易 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 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 机构的研究报 告 和信息 资讯 ,为 半年 后的 交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更 换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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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终止租 用其 交易 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 单元 。 (三) 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 运 作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 关于 “ 每 只基金 通 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的 30% ”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结 合各证 券经 营机构 提供研 究报告 及信 息服务 的质量 ,分 配 基金在 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元 买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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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二 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在 编制 完成 后,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纸 公布 , 投资 者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 的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 者按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或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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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二 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三)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 四)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务 所 关 于申请 募集 中银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4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