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汇利A(150020)

富国汇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 ( 二 0 一 二年第 一号)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8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0 】1114 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9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场,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本 招 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 分 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基金的意 愿、时 机 、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投资者 在获得基 金投资收 益的同 时 ,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可 能包括: 证券市场 整体环 境 引 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大量赎 回或暴 跌 导 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 营过程中 产生的操 作风险 以 及 本基金特有 风险等。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汇利 A 份额表现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特征, 但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 约




















招募说明书 3 定应得收益乃至 投资 本金受损的风险 ; 汇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 险、 较高收益的 显著特征 ,由于本 基金的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将 优先满 足 汇 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的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而仅能乃 至 未能满足汇利 A 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 情况下 ,则汇 利 B 基金 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 亏损。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2 年 3 月 9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与转换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七、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 8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九、风险揭示 ..................................................... 9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3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 目标、策 略、 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内容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招募 说明书由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就 基 金合 同 及本 招 募 说明 书 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的 规 范性 文 件 及对 该 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 国 汇 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 汇利A 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7 额和 汇利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明 书 和基 金 合 同合 法 取得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 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条 件 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条 件 可以 投 资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招募说明书 8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注 册登 记 或 经政 府 有关 部 门 批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 投 资管 理 办 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法定 机 构 验资 并 办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者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招募说明书 9 申 购 申 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场外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 构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给 投 资 者开 立 的用 于 记 录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 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 会员 单 位 以集 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招募说明书 10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指 在封闭期末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 汇 利A 和 汇利B 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指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汇利A 和 汇利B 基金份额转换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认 购 份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发售 面值(1.000 元)的乘积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本 基 金份 额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出 申 请, 约 定 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完 成 扣 款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 所 形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NAV )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拟清 算 ”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 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 及收益的 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11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指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 将基 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 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 即 优先 类基金份额 (汇利 A)和进取 类基金份额 (汇利 B) 汇利 A 指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优先 类 基金份额 汇利 B 指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 进取 类 基金份额 汇利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 汇利A 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 的收益率, 汇利 A 约定年 化收益率为单利 3.87%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 指汇利 A 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 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A 持有人的该 等收益, 即 如在封闭期末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汇利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 投资 本金 受损的风险 汇利 B 应得资产及收益 指 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 汇利 A 基金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 基金封闭期 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 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招募说明书 12 及其他媒体 不 可 抗力

















指本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 能 克 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 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2 年3 月9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风 险控制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 金投资的重 大决策和 投资风险管 理。风险 控制委员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招募说明书 13 运作的风险控 制和管理工 作,确保 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 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四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 、集 中交易部 、专户投资 部 、机构 业务部 、零 售业务部 、营 销策划与产品 部 、 客服与 电子商务 部 、 战略发 展部 、 监 察稽核部 、 计划财务 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 术部 、运营 部、北京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成 都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 权益投资 部:负责权 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 管理;固 定收 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 定量 类产品等的研 究与投资管 理;研究 部:负责行 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 究和宏观 研究 等;集中交易 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 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 部:在固定 收益部、 权益 投资部 和另类 投资部内设 立的虚拟 部门,独立 负责年金 等专户产品 的投资管 理;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帐户、社 保以及共同 基金的机 构客户营销 工作; 零 售业 务部:管理 华 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 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 心(深圳分 公司、广 州分 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 , 负责共同 基金的零售 业务;营 销策划与产 品部:负 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 划和 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 负责电子商 务与客户 服务; 战略 发展部: 负责 公司战略的研究、 规划与落实;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 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 发与系统 维护等;运营 部:负 责基金会计 与清算 ; 计划 财务部:负责 公司财务计 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 部:负责 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 ;行 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2 年3 月9 日,公司有员工 194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 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海市信托投 资公司副处 长、处长 ;上海市外 经贸委处 长;上海万 国证 券公 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招募说明书 14 司交易员;深 圳君安证券 公司投资 经理;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副董 事长。 文学及商 学学士, 加拿大 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 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 易所副总 经理。现任 海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 司研究所 信息中心副 主任;厦 门大学工商 管理教育 中心 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 特 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 行会计处副 处长;中 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财务会 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 。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生 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 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 董事总经理 。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山东省计划委 员会科员、 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 员;山东 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基金 项目部业务经 理、基金投 资部高级 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 基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招募说明书 15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 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员、副 科长;上海 市第一商 业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上 海交电家 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 理; 长江经济联合 发展集 团总 裁、副董 事长、党组 书记。现 任上海水产 集团总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项目 经理、业务 经理;鲁 信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 经理;山东 省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审判员 、审判组长 ;上海 市 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办 公室综合科 科长。现 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 分行结构融 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 银行金融 机构部总裁 助理;荷 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 行所主任; 华夏证券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财务主管。 现任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财务处 会计;厦门 金达通信 电子有限公 司财务部 财务主管。 现任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营销策划 经理、客 户服务部经 理。现任 富国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讲师。历任河 南省政府发 展研究中 心干部;中 央党校经 济学部讲师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在漳州商检 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 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 公司投资发 展部工作 。曾 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 员、部门副 经理、经 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 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 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 12 年金融领域 从业经历。 曾任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 中心总经 理,泰康养 老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1) 饶刚先生 ,1973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自 1999 年开始从 事证券行业工 作, 曾任职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研究部 职员、投资 银行部职 员; 2003 年 7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06 年 1 月至今任 富国天 利增 长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 富国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刁羽先生,1977 年出生, 博士 研究生,自 2007 年 3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 业工作, 曾任 国泰君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研 究员、交易 员, 浦银 安盛




















招募说明书 17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6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 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0 年 6 月至今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2010 年 11 月起兼任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起 兼任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 成员构 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窦玉明先 生,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 18 2、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 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 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 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招募说明书 19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 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 风险,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 完整的风 险管理体 系,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 相应的人力 资 源与技 术系统,设 定风险管 理的时间范 围与空间 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招募说明书 20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 风险水平 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 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 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 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 的级别。定 量的方法 则是设计一 些风险指 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 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 险,则实 施一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的 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 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与 内部控制 体系。基 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 下设立有独 立董事参 加的风险委 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系;公 司监事会负 责审阅外 部独立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 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 总经理领 导下,认 真执行董事 会确定的 内部控制 战略,为 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 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 总经理办公 会、投资 决策




















招募说明书 21 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 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 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 察与稽核 工作,监 督、检查 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 况和公司 的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 司及公司 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 营风险或者 隐患等情 形时,督察 长应当及 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应当密 切跟踪后续 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 情况向董 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 部因素,对 公司总体 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 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 间 职责有 分工,但 部门之间 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 理、基金运 作、市场 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 独立,并 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 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 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 理、职责明 确,形成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 责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标 准化的业 务操作流 程, 每项业务操作 有清晰、书 面化的操 作手册,同 时,规定 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 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 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 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系 ,通过建 立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 立了独立 于各业务 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 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 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 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 进公




















招募说明书 22 司内部管理制 度有效地执 行。内部 稽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 ,监 察稽核报 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中 国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 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 最多、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 最广,服 务对象最 多,业务功 能齐全的 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 之一。在海 外,中国 农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




















招募说明书 23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 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 行,中国 农业银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 经营、可持 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 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 牌,依托覆 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户提 供优质的 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 是中国第 一批开展 托 管业务的 国内商业 银行,经 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 了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 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 处、 营运中心、委 托资产托管 处、保险 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处、境外 资产 托管处、综合 管理处、风 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 的安全防 范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3 月9日,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的封 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共118只, 包括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源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24 裕隆证券投资 基金、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鸿阳 证券投资 基金、丰和 价值证券 投资 基金、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 长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 收益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 银河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 全债指数增 强型债券 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 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长 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 基金、景 顺长城内需 增长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 精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长信银 利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鹏华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中海分 红增利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 施 罗德精 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 利货币市 场基金、交 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 诚四 季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 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益民货 币市场基 金、长城安 心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 顺长城内需 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 企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 值成长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 略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金牛创 新成 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 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天成红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深化 价值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申万巴 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新华优 选成 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 成长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治 稳健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 海蓝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 丰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 施罗德先 锋股 票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进 取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 收益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 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 顺长




















招募说明书 25 城能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 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 基金、博 时创 业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 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 费行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富国可 转换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大 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 深证成长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泰达 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交银施罗 德信用添利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汇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 信消费服 务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易方达黄 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中 邮中小盘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浙商聚 潮产业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 先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 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南 方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 银施罗德 先进 制造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 新兴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 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金元 比联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 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长 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 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 心竞争力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 用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亚洲 (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严 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




















招募说明书 26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体 负 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 管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 工作进 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 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 格;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 核、检查制 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 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 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 过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 统,每日 登录监控系 统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 基金资金 账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等 监督基金 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 常交易行 为时,基 金托管人应 当针对不 同情况进 行以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7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 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招募说明书 30 (10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张 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 网址:www.sdb.com.cn (1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 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6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招募说明书 32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2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 、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35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8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 (0775 )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 网站:www.ghzq.com.cn (3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 网站:www.pingan.com (4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 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 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尚未 取得 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 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上市后 ,代 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务所 (基金募 集时)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 明 (四) 审 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41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封闭 期基金 份额 的分离 与资产 及收益 的分配 规则 (一 )封 闭期基金份额的分 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7 :3 的比 例分离成预期 收益与 预期 风险不同 的两种份额 类别,即 优先 类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简称 “ 汇利 A” )和进取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 “汇利 B”)。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 汇利 A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 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70%, 汇利 B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 认购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3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 汇利 A 与 汇利 B 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上市和交易, 交易代码不 同。初始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二 级市场投资 者可以在 市场 内单独交易 汇利 A 或者汇利B 份额。 (二 )封 闭期 末汇利 A 和汇 利 B 基金份额的 资产及 收益 的分配规 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排, 即汇利 A 和 汇利B 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汇利 A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即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分配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收益; 汇利 B 为高风险且预 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即在封闭期末, 本基金在优先分配 汇利 A 基金份额 的本




















招募说明书 42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汇利 B 基金份额。 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和 汇利B 应得 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 在封闭期内,汇利 A 基金份额约定年 化收益率为 3.87%(该固定年化收 益率根据本基金首次募集前刊登招募说明书的前 2 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联席会议确定的 3 年期 AAA 级(一般 AAA 级)中期 票据 发行利率下限加上基本利差 0.5% 制定) ,其 应得 收益 的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年 化收 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汇利 A 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汇利 A 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汇利 B 基金份额; (3) 在封闭期末, 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汇利 A 份额的本金及汇利 A 约 定应得收 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汇利 A 份额后,仍存在额外 未弥 补的汇利 A 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汇利 A 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 在封闭期末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汇利 A 仍可能面临 无法取得约 定应 得收益乃至 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对投资者认购或 上市交易 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 汇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后, 按照 《 基 金合同 》所 约定的资 产 及 收益的 分配规定 分别 计算 汇利 A 和汇利 B 封闭期末净值,并 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 (NAV)转 换为同一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份额,以 在基金 转换 运作方式的同时 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 的 分配。 (三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 (LOF) 基金后, 均依据以下 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为汇利A 和 汇利B 的份额总额 ; 封闭期届 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 )基金后,T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为该 LOF 基金 份 额总




















招募说明书 43 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 )汇利 A 和汇利 B 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 的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 汇利 A 与汇利 B 单独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 基金份额净值,NAVa 为封闭期截止当 日 T 汇利A 基金份额净值,NAVb 为封闭期截止当 日 T 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约定基准年收益率为 Ra ,即为单利 3.87%。 封闭期截止当日 T 的 汇利A 与 汇利B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7×(1+Ra×3), 即 NAV<0.781 时, 则汇利 A 与汇利 B 截至封闭 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 : NAVa=NAV/0.7; NAVb=0 ; (2)当 0.7×(1+Ra ×3)≤NAV, 即 0.781 ≤NA V 时, 则汇利 A 与汇利 B 截至封 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 : NAVa =1+3×Ra ,即 NAVa=1.116 ; NAVb= (NAV-0.7×NAVa )/0.3,即 NAVb= (NAV-0.781 )/0.3 ; 在封 闭期末计算 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 位,小数 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 基金托管人对 账务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的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0 元,则其自动获 得汇利 A 份额 70 份和汇利 B 份额30 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 1.000 元。假 定汇 利 A 基金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Ra 为 3.87%。




















招募说明书 44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 产为 100×1.500=150.00 元, 即本基金基金 份额收益率 为 50% , 则汇 利 A 份额 和汇 利 B 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如下: ①汇利 A 份额净值=1+3 ×3.87%=1.11610000 元,份额总收益率 为 11.61%; ②汇利 B 份额净值= (1.5-0.7 ×1.1161)/0.3=2.39576667 元, 份额总收益率 为 139.58%; ③汇利 A 份额总净资产额=70 ×1.11610000=78.13 元 ④汇利 B 份额总净资产额=30 ×2.39576667=71.87 元 (五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 原则计算 并公 告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类基 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 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设第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 NAV 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 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封闭期内第 T 日汇利 A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 为封闭期内第T 日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汇利 A 约定年收益率 Ra 约定为单利 3.87% ;基金封闭 期 内每 年天数设定为 Ty (y=1,2,3 。T1 、T2、、 T3


可能均为 365 ,或其中之一为 366 , 而其余为 365 ) , 则 封 闭 期 实 际 总 天 数 为 Tt=T1+ T2+ T3 天 (Tt 的 值 等 于 365+365+365=1095 或 365+365+366=1096 )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运作天 数进 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 T 日,汇利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 <0.7× (1+3×Ra×T/Tt )时,则 汇利 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 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募说明书 45 NAVa=NAV/0.7; NAVb=0 ; (2)当 0.7 × (1+3×Ra×T/Tt ) ≤NAV 时, 则 汇利 A 与汇利 B 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 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 =1+3×Ra×T/Tt ; NAVb= (NAV-0.7×NAVa )/0.3;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六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本 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 将 按约定的 资产及收益 的 分配规则进行 净值计算, 并以各自 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 按照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 值(NAV)转换 为同一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的份额 ,并 办理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 转换及申 购、赎回 规则及实施 办法见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相 应部 分。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七、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8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0】1114 号文核准。 (一 )基 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 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 封闭期届满后,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封闭期为三年 (含三年) , 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 封闭期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至三年后对 应日止。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封闭 期届满前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是否在 封闭 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基 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募 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9,338 户,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 2,998,888,367.36 元, 折合基金份额 2,998,888,367.36 份;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 367,047.70 人民币元, 折合 367,047.70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基金从业人员 未认购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基金 。 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 9 月 7 日 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 份额 2,998,888,367.36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367,047.70 份,两项合计共 2,999,255,415.06 份基金份额。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备案和基金合同 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




















招募说明书 47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 资金在基金 募集期形 成的利息在 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折 成基金投 资者 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基金 投资者所 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 记录为准。 4、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9 月 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 解 决方 案。 九、基金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一)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 符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 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汇利 A 与汇利 B 两类 基金 份额同时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汇利 A 与汇利 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 (封闭期内汇利 A 与汇利 B)上 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招募说明书 48 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 ,方可上 市交 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 易的时间 后,基金 管理人应依 据法律法 规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汇利 A 与汇 利 B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汇 利A 与汇利B 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后,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 易,交易 行 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7、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 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 ,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招募说明书 49 本基金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的 两类基金 份额将自 动按转换 规则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 市交易、在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投资者可使用 深圳证券 账户,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场内代 销机构为具 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且具有场 内基金申购 赎回资格 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其中,深 圳证券账户 是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投资者还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 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 机构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 申购 和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场外代销 机构为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深圳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 行有 限责任公司 、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 安证




















招募说明书 50 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江 海证券经 纪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民 生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瑞银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 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 泰 联合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责 任公司、广 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司、山西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 海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平安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建银投 资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 广发华 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场所 按照规定 的方式进行 申购或赎 回。本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 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申 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工作 日为本基 金的申购赎 回开放日 (基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在基金合同 约定 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封闭 期届满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之 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依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 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51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 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 得到基金 管理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 方式,若 申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申购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银 行账户。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六 )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




















招募说明书 52 的限制。代销 网点的投资 者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 行交易要 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 的限 制。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购基金份额 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通 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不 受 直销网 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 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 者 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 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 金的申购费和赎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 在申购本 基金或赎 回本基金时 交纳申 购 费用。投 资者选择 在申 购时交纳的称 为前端申购 费用,投 资者选择在 赎回时交 纳的称为后 端申购费 用。 在场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只能进行前端申购。 (1)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53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定为 0.10%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0%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其中,在 场外认 购以及 本基 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之后场 外申 购的 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年限以 份额实际 持有年限为 准;在场 内认购、场 内申购以 及场 内买入,并转 托管至场外 赎回的投 资者其份额 持有年限 自份额转托 管至场外 之日 起开始计算。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七) 申 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招募说明书 54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四 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 申购 时,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 整数位,剩 余部分按 每份基金份 额申购价 格折 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 采取前端 收费模式 和后端收费 模式,场 内申购目 前只支持 前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 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5: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招募说明书 55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 的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 舍五 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 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 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7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 ×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 ×0.1%=10.16 元




















招募说明书 56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 人对应的 后端申购 费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 券 结算登记 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 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招募说明书 57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注册 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 系统或证券 结算登记 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按时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 支付,可 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招募说明书 58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基金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投 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 。 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 回时,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相应规 则进行处 理; 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 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 业务 的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 体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指定媒体 上刊




















招募说明书 59 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回 的开放日 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 业务,基金转 换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结算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 认购、申购 或上市交 易买 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 中 的基 金 份额 既 可以 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但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 可申请场外 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 托管后,通 过跨系统 转托 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招募说明书 60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可依据其业 务规则, 受理基金 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 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 ,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不能 通存通兑时 的,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 熟的情况 下,本基 金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八)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 规有明确 规定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还 可办理除 上述业务 以外 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 标是在追 求本金长 期安全 的基 础上,力 争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创




















招募说明书 61 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金 融债券、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短 期融 资券、资产证 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 债券和回 购等金 融工 具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 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 的权证以 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 而产 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非固定收 益类品种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 在封闭期间 ,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放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非 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 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 基础,通 过主动的 投资管理, 谋求基金 资产当期 收益和长 期增 值的统一。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 上而下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动态的整体 资产配置 和类属资产 配置。一方面 根据整体资 产配置要 求通过积极 的投资策 略主动寻找 风险中蕴 藏的 投资机会,发 掘价格被低 估的且符 合流动性要 求的合适 投资品种; 另一方面 通过 风险预算管理、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和个券信用等级限定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从而在一 定的风险限制范围内达到风险收益最佳配比。























招募说明书 62 (1)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 宏观经济状 况、市场 利率走势 、市场资金 供求情况 ,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 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 算和有关法 律法规等 因素的综合 分析,在 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 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 置策略的指 导下,根 据资产的 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 平、利息税 务处理以及市 场流动性等 因素,将 市场细分为 普通债券 (含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 、 附权债券 (含可转换公司债、 各类附权债券等 ) 、 资产证 券化产 品、金融创 新(各类 金融衍生工 具等)四 个子市场, 采取积极 投资 策略,定期对 投资组合类 属资产进 行最优化配 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 优权 数。 (3)明 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 置上,首先 根据明细 资产的剩 余期限、资 产信用等 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其次, 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 (到期收益率、 票面利 率、 利息支付方式 、利息税务 处理)与 剩余期限的 配比,对 照基金的收 益要求决 定是 否纳入组合; 最后,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 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 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 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产品,尤其是高收益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特点之一,也是封闭




















招募说明书 63 期内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 所指的信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发行的企业债、商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短期融资券等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产品以及交易所发行的公司 债、可转债、可分离转债以及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等信用产品。 本基金认为, 信用债市 场运行的 中枢既取决 基准利率 的变动, 也取决于 发行 人的整体信用 状况 。监管 层的相关 政策指导、 信用债投 资群体的投 资理念及 其行 为 等变化决定 了信用债收 益率的变 动区间,整 个市场资 金面的松紧 程度以及 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金管理人将 自上而下 通过对宏 观经济形势 、基准利 率走势、 资金面状 况、 行业以及个券 信用状况的 研判,积 极主动发掘 收益充分 覆盖风险, 甚至在覆 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 收益的投资 品种;同 时通过行业 及个券信 用等级限定 、久期控 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 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一信用产品 在不同市 场状态下 往往会有不 同的表现 ,针对不 同的表现 ,管 理人将采取不 同的操作方 式:如果 信用债一 二 级市场利 差 高于管理 人判断的 正常 区间 ,管理人 将在该信用 债上市时 就寻找适当 的时机卖 出实现利润 ;如果一 二级 市场利差处于 管理人判断 的 正常区 间,管理人 将持券一 段时间再行 卖出,获 取该 段时间里的骑 乘收益和持 有期间的 票息收益 。 本基金信 用债投资在 操作上主 要以 博取骑乘和票 息收益为主 ,这种以 时间换空间 的操作方 式决定了本 基金管理 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 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 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 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 债券发行 体授予某种 期权, 或 者赋予债券 投资者某 种期权, 从而 使 债 券 发行 体 或投 资 者有 了 某种 灵 活的 选 择余 地,从 而 增强 该 种金 融 工具 对不 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 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 64 (1)可 转换公司债券投资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 券不同于 一般的企 业(公司) 债券,其 投资人具 有在一定 条件 下转 股和回售 的权利,因 此其理论 价值应当等 于作为普 通债券的基 础价值加 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 含期权价值 ,是一种 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 股性的混合 债券产品 ,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 券最大的 优点在于 ,可以用较 小的本金 损失,博 取股票上 涨时 的巨大收益。 可以充分运 用可转换 公司债券在 风险和收 益上的非对 称性分布 ,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 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 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 券可以按 照协议价 格转换为上 市公司的 股票,因 此在 日常 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 出现可转换 公司债券 市场与股票 市场之间 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 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可以转 换成股票 。基金管理 人在日常 交易过程中 ,会密切 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 它附权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 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 ),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 券,是认 股权证和公 司债券的 组合产品 ,该种产 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 认股权证可 在上市后 分别交易, 即发行时 是组合在一 起的 ,而 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 成公司债券 和认股权 证。本基金 因认购分 离交易可转 换公司债 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 证自可交易 之日起30 个交易日内 全部卖出 ,分离交易 可转换公 司债 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 证券化产品投资策 略


证券化是将缺 乏流动性 但能够产 生稳定现金 流的资产 ,通过一 定的结构 化安 排,对资产中 的风险与收 益进行分 离组合,进 而转换成 可以出售、 流通,并 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 品的定价 受市场利 率、发行条 款、标的 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 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交易 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 率风险等 进行 分析,采取包 括收益率曲 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 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 动率策略 等积




















招募说明书 65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回购 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 是本基金 重要的操 作策略之一 ,把信用 产品投资 和回购交 易结 合起来,管理 人根据信用 产品的特 征,在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可 控的前提 下, 或者通过回购 融资来博取 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 回购的不 断滚动来套 取信用债 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6、新股 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 行成功, 新股发行 一级市场价 格通常相 对二级市 场价格存 在一 定的折价。在 中国证券市 场发展历 程中,参与 新股申购 是一种风险 低、收益 稳定 的投资行为, 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 况, 以及对认购中 签率和新股 上市后表 现的预期, 谨慎参与 新股申购, 获取股票 一级 市场与二级市 场的价差收 益 。申购 所得的股票 在可上市 交易后30个 交易日内 全部 卖出 。 (五)投 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 定本基金 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组合基 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 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投 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 点, 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招募说明书 66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七) 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编制 并发布的 中债 综合指数。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主要投资 于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强调 基金资产 的稳 定增值,为此,本基金选 取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 生变化导 致此业绩 比较基准不 再适用或 有更加适 合的业绩 比较 基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市场发 展状况及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调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 风 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 体运作来 看,本基 金为债券型 基金,属 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较 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 型基 金。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 来看,由于 本基金资 产及收益 的分配安 排, 汇利 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汇利 B 份额则表现出较 高风 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67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 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项以及(5)-(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440,000.00 0.30 其中: 股票 14,440,000.00 0.30 2 固定收益投 资 4,482,876,532.60 92.90 其中: 债券 4,482,876,532.60 92.9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招募说明书 69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17,076,344.29 2.43 6 其他资产 210,971,496.62 4.37 7 合计 4,825,364,373.51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4,440,000.00 0.47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塑 料 14,440,000.00 0.47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4,440,000.00 0.4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648 卫星石化 400,000 14,440,000.00 0.4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招募说明书 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67,513,000.00 18.5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765,857,542.60 123.3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30,213,000.00 4.2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9,292,990.00 0.63 8 其他 - - 9 合计 4,482,876,532.60 146.8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92103 09 重庆农商债 2,300,000 213,785,000.00 7.00 2 122033 09 富力债 1,649,040 165,283,279.20 5.41 3 1080100 10 金阳债 1,200,000 111,204,000.00 3.64 4 122092 11 大秦 01 1,050,000 106,239,000.00 3.48 5 082005 08 盛京银行债 1,000,000 94,680,000.00 3.1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明 本 基金 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 本期 是 否出 现 被监 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25,039,184.62 3 应收股利 -




















招募说明书 71 4 应收利息 85,932,312.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0,971,496.6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债 9,458,000.00 0.31 2 110015 石化转债 7,035,700.00 0.2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648 卫星石化 14,440,000.00 0.47 新股认购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 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市值占净 值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9.9-2010.12.31 -0.40% 0.14% -1.73% 0.10% 1.33% 0.04% 2011.1.1-2011.12.31 2.21% 0.15% 5.33% 0.08% -3.12% 0.07% 2010.9.9-2011.12.31 1.80% 0.15% 3.51% 0.09% -1.71% 0.06%




















招募说明书 7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 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10 年 9 月 9 日成立, 建仓期自 2010 年 9 月 9 日至 2011 年 3 月 8 日共 6 个 月,建仓期 结束时各 项资产配 置比例均 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 。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 值、银行 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 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




















招募说明书 73 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 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费 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 财产承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 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 值目的是 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 金相关金 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 后,




















招募说明书 74 将估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或 双方约定 的其他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 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 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 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 值;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 第(1)- (2)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




















招募说明书 75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 最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 第(1)- (6)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 场报价、流 动性、收 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 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招募说明书 76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1)- (3)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 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 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能 克服,则 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




















招募说明书 77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 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 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基金 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有责任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




















招募说明书 78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明,份 额净值出 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招募说明书 79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 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将当日的 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封闭期 间,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 汇利 A 和汇 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封闭期间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 汇利 A 与汇利 B 单独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 及收益的 分配及份额转换。 (九)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3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 第(7)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4 )项进行 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 汇利A 与汇利B 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分配; (2) 在封闭期届满,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单独计算 出 汇利 A 与汇利B 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招募说明书 81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截至该次 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选择的 分红方式的 认定方法 将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规则为 准,具体 见招 募说明书;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收益分配方 式只能为现 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 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及 时进行分 红资 金的划付。




















招募说明书 82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 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 按照公允 的市场价 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招募说明书 83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基 金募集期间所 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 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招募说明书 84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 ,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 更换。基金 管理人应 当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封 闭期届 满与 基金份 额转换 (一)封 闭期届满后基金的 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满三年 后,满足《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存续条件 ,本 基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基 金名 称为 “富国汇利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本基金在封闭 期届满后 ,按照《 基金合同》 在封闭期 内的资产 及收益的 分配 约定分别对汇利 A 份额和汇利 B 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 的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 ,按 照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NAV ) 转换 为 同一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招募说明书 85 (LOF )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后,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封 闭期届满后的份额 转换规则 1、 对投 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汇利 A 份额和汇利 B 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 按照 《基金合同》 所约定的资产及收益 的分 配规定分别计算汇利 A 和汇利 B 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 ,按 照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NAV )转 换为同一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的份额 。无 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汇利 A 和汇利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 换基 金份额的费用。 2、 汇利 A 和汇利B 的封闭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三年封 闭期末对应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封闭期到 期日顺延 到下 一个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转 换比例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转换日登 记在册的基 金份额实 施转换。转 换后,汇 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 金封 闭期末转换日 T 的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汇利 A 基金份额和汇利B 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汇利 A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汇利A 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 A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汇利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汇利B 基金份额数×T 日汇利 B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例: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末转换日T持有场外 汇利A 份额70,000 份, 或持有场外 汇利B 份额30,000 份,而封闭期转换日T假设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 则T日 汇利A份额净值为1.11610000 元,T日汇利B份额净值为2.39576667 元,则基




















招募说明书 86 金份额转换为: 汇利A转换后基金份额数=70,000 ×1.11610000/1.5=52084.67 份 汇利 B 转换后基金份额数=30,000 ×2.39576667/1.5=47915.33 份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 (如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工作日) 后不超过 30 天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 ,转换日后 的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以申购 、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申购份 额、赎回款 项。份额 转换后的本 基金开放 份额申购、 赎回日期 ,届 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 基金份额 净值将在 转换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基础上 变动,投 资者 申购、赎回价 格将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转换后的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的 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封 闭期届满后基金的 投资管理 1、封闭期届 满,如本 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后 ,则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2、封闭期届 满后,如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 则本基金的有 关投资限制 继续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并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四)封 闭期届满的公告 1、 封闭期届满时, 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继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 封闭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人将在 临时公告或在 招募说明书 中公告相 关规则。基 金管理人 可以修改相 关规则, 并将 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3、在封闭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网 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 外,货币 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招募说明书 88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 揭示、信 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汇 利 A 和汇 利 B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 类基金的 基金 份额的参考净值; 在汇利 A 和汇利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日 披露基金 份额




















招募说明书 89 净值、汇利 A 和汇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汇利 A 和汇利 B 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两 类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 净值的折算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 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 面报 告两种方式。




















招募说明书 90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招募说明书 91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 何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指 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招募说明书 92 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 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九、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 的低风险 品种,其 预期风险 与收 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在追 求本金长 期安 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一)投 资于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经济 因素、政 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 民经济的 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 致股票市 场及债券市 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 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 平。因此基 金投资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市 场、技术 、竞争、 管理、财 务等




















招募说明书 93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 货膨胀 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 所提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 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 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 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可能因 基金管理人 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 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的信 息不全等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 素 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 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




















招募说明书 94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对于汇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由于基金资产及收 益的 分配安排, 汇利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 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虽然汇利A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 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汇利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 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汇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汇利B 份额则表现出 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 金份额。 但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汇利A的收益分配, 如在 三年 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汇利A的约 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 则汇利B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 尽 管在正常情况下汇 利B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 并由此享有较高 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两类份额 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 同,上市后 的投资风 险也不同 ,投资者 应密 切关注基金份 额净值及两 类份额参 考净值和交 易价格的 变化,两类 份额的交 易价 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2)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95 通过场外认购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 金账 户下,在本基 金封闭期内 ,不可申 请场外赎回 ,但可以 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后, 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因此 在封 闭 期内,本基 金通过场外 认购的基 金份额存在 因未正确 办理转托管 手续而无 法及 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有可能存 在因交易量不足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3)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以信 用债券为 重点投资对 象,尽管 基金管理 人力图通 过良 好的研究与投 资流程来尽 量规避基 金资产中信 用违约事 件的发生, 然而期间 一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尤其是 B 级份额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4)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汇利 A 份额与汇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 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 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 有限责任公 司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湘财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江海 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 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民生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招募说明书 96 国都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责任公 司、 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 建银 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等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 或负债,也没 有经代销机 构担保或 者背书,代 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 全。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97 (1)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起 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 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98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清算 小组在进 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汇利 A 和汇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基金合同终止, 则 本基金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招募说明书 99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 依招募说 明书、基 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 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 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但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前, 汇利 A、 汇 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 在其 份额类别内拥 有同等的权 益,且相 同类别基金 份额的同 等权益不因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取得基金份额的方式(场内认购、场外认购或上市交易)而有所差异。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招募说明书 100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务。 2、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 的除调高 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其他 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 采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101 12)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 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 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102 15)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103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 104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 A、汇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汇利 A、 汇 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 金份 额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 等的投票 权,且相同 类别基金 份额的同等 投票权不 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取得基金份 额的方式 (场内认购 、场外认 购或上市交 易)而有 所差 异。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 其所 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1、召开 事由




















招募说明书 105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封闭期到 期后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封闭期内 ,依据本 基金合同享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提议权、自 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提名 权的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 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汇利 A 、 汇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 ; 11) 基金管理 人有权在 封闭期届 满前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是 否在 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 12)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 等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招募说明书 106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定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情形 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当出 现下述情 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召 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 工作日大于 90%。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招募说明书 107 (4)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代表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必须 至少 提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招募说明书 108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 委 托书 委 派其 代 理 人 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招募说明书 109 ③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④ 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 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表决的提 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提案 )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 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 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 决定,并 按照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6、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汇利 A、 汇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




















招募说明书 111 表决, 且汇利 A、 汇 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 内拥 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但在封闭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汇利 A 、 汇 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 效;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但在封闭 期内,特别 决 议须同 时经 参加大会的汇利 A、 汇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招募说明书 112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及 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会 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 下,计 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 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 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 集人,由召 集人邀请 无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 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招募说明书 113 (三)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封闭期到 期后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除外 ;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的。 (2 ) 关 于变 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上 述基




















招募说明书 11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 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合同当事人应 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 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协 商、调解 解决 的,任何一方 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基金 投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 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募说明书 11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中期 、长期贷 款;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 行、代理 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结 汇、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诺;组 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 款;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外币 票据承兑 和贴 现;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 换;外汇担 保;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 务; 企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产 业投资 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托 管业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 务;金融衍生 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 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 国家债券、金 融债券、次 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 债券、公司 债券、短 期融 资券、资产证 券化产品、 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 债券和回 购等金融工 具以及法 律法




















招募说明书 117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本基金也可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 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 票、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 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 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 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 股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 及因投资可 分离 债券 而产 生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非固定收 益类品种 。因 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 比例为本 基金在封 闭期间,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在开 放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 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




















招募说明书 118 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7) 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 (3 ) 项以及 (5)- (9)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条款 中,若属 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 定,则当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 及有关 关联方交 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 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 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 金托管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易




















招募说明书 119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 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 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管人 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 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招募说明书 120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 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 据基金的 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 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 控制制度 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上述 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 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 会通过之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行 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 成较大风 险, 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 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有关风险的防范进行补充、 整 改, 基金托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执行 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 询。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与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6)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 据或者出现 其他影响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人监督职责 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管 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承担 相应法律后 果,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上述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




















招募说明书 121 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 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




















招募说明书 122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 认 (申) 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账 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 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 认购专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123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 用的,按 有关规定开 设、使用 并管理;若 无相关规 定,




















招募说明书 124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 议后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招募说明书 125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封闭期 间,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 基础上, 按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汇 利 A 和汇 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封闭期间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类基金份 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汇利 A 与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汇利 A 与汇利 B 单独进行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及份额转换。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汇利 A 和汇利 B 基金 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 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 价) 估值;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招募说明书 126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①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 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 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估值;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127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①-⑥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①-⑥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 权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 日止,上 市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①-③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 项第①-③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




















招募说明书 128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④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尚不能 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 计责任方 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告, 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 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托管人在 采取必要的 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 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技 术 系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基金 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 月度报表 完 成当日 ,将报表盖 章后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




















招募说明书 130 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 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 的复 核意见书,双 方各自留存 一份。如 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 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注册登记 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 金托 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 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招募说明书 131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 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 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1、托 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132 额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 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 份额余额 为零的投资 者寄送年 度对 账 单。 (二)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网 点和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 ,定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 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 信息、富国 周刊 、公 告信息、月 度、季度 电子对账单 等,基金 管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 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 账户号和 查询密码 登录基金公 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 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 过各销售 机构网点 柜台、基金 公司网站 投诉栏目 、自动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 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招募说明书 133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四、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1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预告》。 2、2011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3、201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4、2012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1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 告》。 5、2012 年 2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134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 年三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