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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庆A(150006)

同庆A: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长 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 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http://www.csfunds.com.cn )发
布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以下简称 《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公告》 ) ; 于2012 年3 月12 日在上述报纸和
网站上发布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 《第一次提 示性公告》 ) ;于 2012 年3 月14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了 《长盛同
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于2012 年3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以下简称 《第三次提
示性公告》 ) ;于 2012 年3 月 26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和上述网站上发布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 四次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基金管理人就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相关事宜再次通知。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长盛同 庆 基金 ” )的基 金管理 人长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基
金管理人 ” )决 定以现 场方式召 开 长盛 同庆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会议的
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 时 30 分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 
(三) 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春晖园国际会议中心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高
泗路于庄段 37 号)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 长盛同庆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 2012 年 3 月 9 日《 长盛同庆
持有人大会公告 》 附件一 、 2012 年 3 月 12 日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一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二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 、2012 年 3 月 19 日《第三次提示性
公告》附件一 或 2012 年 3 月 26 日《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一)。 
三 、会 议的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 
(一)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 
(二) 大会主持人宣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有 基金份额
的总数 。 
(三 )大会主持人公布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


(四) 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 (五)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 (六)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 (七) 计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监票人对此进行监督 , 公证 员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九) 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 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 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2 年 4 月 5 日, 即在 2012 年 4 月 5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以下简 称 “ 深 交所 ” ) 交易结 束后,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基金 (包括同庆 A 、同庆 B )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需要准 备的 文件 (一)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本人 开立持有长盛同庆基3 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 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 正反面复印件。 (二)个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需要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 参考 2012 年 3 月 9 日《长盛同庆 持有人大会 公告 》附件二、2012 年 3 月 12 日《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附件二 、2012 年 3 月 14 日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二 、2012 年 3 月 19 日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附 件二 或 2012 年 3 月 26 日 《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二 )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立 持有长盛同庆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 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 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 正反面复印件。如 受托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 和代表单 位出席 会议的 个人的身份 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 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 (三)机 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需 要 提 交 该 机 构 开 立 持 有 长 盛 同 庆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事 业 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和 代表单位 出席会 议的个 人的身份 证 件( 包括身 份证 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 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 (四) 机构基金 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 2012 年 3 月 9 日《长盛同 庆持有人大 会公告 》附件二、2012 年 3 月 12 日《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二 、2012 年 3 月14 日 《第二次提示 性公告》 附件二 、2012 年 3 月 19 日 《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附件二 或 2012 年 3 月 26 日 《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附件二)和 持有人 开立持有长 盛同庆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 复印件 等) 。如 受托人 为个人 ,还需 提供受托 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 如受托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4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和 代表受 托机构 出席会议 的个人 的身份 证 件(包 括身份 证 或其 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六 、会 议出席 对象 (一)2012 年 4 月 5 日(权益登记日) 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在册的长盛同庆基金 (包括同庆 A 、 同庆 B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 (二) 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 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 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预登 记 (一) 现场方式预登记 :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现场方式进行预登记的, 应当 按照 本通知 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 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 厦 A 座 20 层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联系人: 张莹、张晓丽 。 (二) 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凭 上述资料的 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 登记, 传 真 号 为 010-82274065 ( 确 认 电 话 为 010-82019859 ) ,传真号为 010-82019966(确认电话为 010-82019965 ) 。 (三) 预登记时间: 2012 年 3 月 12 日—2012 年 3 月 16 日, 2012 年 3 月 19 日 —2012 年 3 月 23 日,2012 年 3 月 26 日—2012 年 3 月 30 日,每天上午 9:00- 下午 4:00 。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 方式预登记或传真方式预登 记。 (四) 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 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持有 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 按照 本通知第 五 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 记 , 请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予 以 积 极 配 合。 八 、会 议召开 的条 件 5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授权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与基 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九 、形 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的 条件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同庆 A 、同庆 B 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同庆 A 、同庆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表决票 上填写 “同意 ” 、 “反对 ”或者 “弃权” 。未 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 认 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 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均计为“弃权” 。 (三) 关于长盛同庆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 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同庆 A 和同庆 B 各自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十 、重 要提示 (一) 本次会议将于 2012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 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将 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 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 本通知 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 于上午 8:00 之前到 达 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 会议 登记 截止 时间为当日 上午 9:20 。 登记截止后, 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 服从召集人的引导, 除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 会务人员、 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 人员 以外, 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 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 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 需要 提供的是开立持有长盛同庆基金份额的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及 (或) 其复6 印件, 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件, 需要分别提供 各账户对 应的身份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四)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 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 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 见为准。 (五 ) 基金管理人将向 深交所申请同庆 A 、 同 庆 B 自 2012 年 4 月 6 日开始 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 深交所申请复牌。 ( 六 ) 本通知为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简要说明,如需了解更多内容,请详见 2012 年 3 月 9 日《 长盛同庆持有人大会公告》、 2012 年 3 月 12 日《第一次提示 性公告》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2 年 3 月 19 日《第三次 提示性公告》 或 2012 年 3 月 26 日《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 (七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十 一、 持有人 大会 咨询方式 联系机 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2666 Email :tqfund@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