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黄金(160719)

嘉实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黄金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一 ) 嘉实 黄金 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根据2011 年5 月31 日 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 监会 ” )《关 于核准 嘉实 黄金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募 集 的批 复 》 ) (证 监 许可 〔2011 〕839 号) 和2011 年6月15 日 《关 于 嘉 实黄 金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2011]376号) 核 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类 型为 上市 契约 型开 放式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于2011年8 月4 日 正 式生 效 ,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 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原 《 嘉 实黄 金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的定 期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 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三) 本基 金属 于基 金中 的基金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量 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下 , 投资于 跟踪黄金价格或黄金价格 指数的公募基金 的比例不 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80%,其 中 投资于有 实物黄金 支持的 (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比 例不低 于 上述黄 金基 金投 资资 产的80%, 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 实物黄 金支 持的 公募 基金 的比例 可低 至64%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能力,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立 决 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到 的主 要 风险包 括: 黄金 价格 下跌 的风险 :黄 金价 格走 势是 影响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最 重要的 因素 , 黄金价 格下跌将导致黄金ETF 净值 下跌; 跟踪误差和累计 偏 离度 不能正确反映基金跟 踪效 果 的风 险 : 由 于国 际黄 金 报价的 连续 性及 我国QDII 特定估 值方 法等 原因,投 资者以 本基 金 的基金 净值 计算 的跟 踪误 差和累 计偏 离度 可能 不能 正确反 映其 跟踪 效果 ; 海 外投资 面临 的 国别地 区市 场风 险 、 政 府 管制风 险 、 监 管风 险 、 政 治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汇 率风险 、 利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 ; 衍 生品 风险 : 为 回 避汇率 风险 和有 效管 理 , 本基金 有可 能投 资衍 生工 具, 从而 引发 的风险 ; 等等 。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黄 金基 金 , 并 不 代表本 基金 可以 保本 或保 证收益 ,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本 基金 于2012年2 月10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上 市交易期间, 如继续接 受 申购可 能导 致本 基金 突破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的外 汇额 度, 本基 金将 暂停 申购 , 由此可 能导 致 二级市 场价 格出 现较 大波 动。 当 本基 金因 外汇 额度 原因暂 停申 购期 间出 现了 较高的 折溢 价 率, 折 溢价 率可 能因 国家 外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新 增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 金恢 复申购 业务 而 大幅缩 小 , 亦 可能 导致 本 基金二 级市 场价 格出 现较 大波动 。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 收盘价 折溢 价 率可能 因黄 金价 格波 动等 市场因 素发 生较 大变 动。 (四)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五)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六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七)本 招募 说明书 已经 本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2 年2 月4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1 年12 月31 日 ( 未经审 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提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的业绩 ............................................................ 32 六、基金管理人 ............................................................ 33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8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4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7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6 二十四、其它应披露 事项 ...................................................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9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 以下 简 称 《 通知》 )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以及 《 嘉 实 黄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指《嘉 实黄金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更 新 《基金 合同 》 指《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LOF )合 同》 及 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嘉 实 黄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指《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业务 规则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业务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 细则》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发 布实施的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则》 及代 销机 构业 务规 则等相 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中国 指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仅为 《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试行 办法 》 指《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 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通知 》 《 关于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代 表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招 募说 明书 》 和 《 基金 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 法取得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 业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 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 定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销 售 指对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业 务( 不 包括 交易) 的统 称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赎 回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证券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的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 通股票 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机 构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理 人或 其 委托 的第 三 方 机构 在运 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 入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基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 又简称 为 TA 系统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场外份 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 场内份 额 登记 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 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或 营 业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转托管 到其 他场 内代 销机 构( 或其 他营 业网 点) , 或将 托管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某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其 他 场 外 代 销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托 管 在 某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到 基 金 管理人 或某 场外 代销 机构 , 或将托 管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某场外 代 销机构 的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某场 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后 得 出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 汇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 据、 回购 协 议 、 短 期政 府 债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或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 法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黄金ETF 指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 (Gold Exchange Traded Fund ,简 称 “黄 金ETF ” ) , 是一 种以 实物黄 金或 者实 物黄 金收 益凭证 为 基础资 产, 以追 踪黄 金现 货价格 波动 为目 标, 并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交易 所交 易基 金 黄金基 金 指黄 金ETF 、 黄金 股票 指 数 ETF 以及 其他 跟踪 黄金 价格或 者黄 金价格 指数 的非 上市 黄金 公募基 金 与中国 证监 会签 订了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 共有 43 个 国家 和地 区, 包括美 国、 加拿大 、 巴 西、 阿根 廷、 英 国、 乌 克兰 、 法 国、 卢 森堡 、 德国 、 意大利 、荷 兰、 比利 时、 瑞士、 葡萄 牙、 罗马 尼亚 、土耳 其 、 挪威、 列支敦 士登、 俄罗 斯、 爱 尔兰、 奥地利 、 西 班牙、 马 耳 他、 中 国香 港、 新加 坡、 日 本、 马 来西 亚、 韩国、 印度 尼西亚 、 越南、 印度 、约 旦、 阿联 酋、泰 国、 蒙古 、迪 拜、 中国台 湾 、 科威特 、澳 大利 亚、 新西 兰、埃 及、 南非 、尼 日利 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 、风 险提示 本基金 属于 基金 中的 基金 ,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 和资产 规模 允许 的条 件下 , 投 资于 跟踪黄 金价格或黄金价格指数的 公募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 投资 于 有实物黄 金支持的 (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比 例不低 于上述 黄 金基金 投资 资产 的80% , 因 此,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实 物黄 金支持 的公 募基 金的 比例 可低至64%。 投资者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的风 险包 括 : 一 是本 基 金特有 风险 , 包括 基金 业 绩严重 受黄 金 价格单 一因 素影 响 、 投 资 黄金ETF 所 面临 的特 有风 险、 投资 对象 资产 数量 与 资产规 模有 限 引致的 特殊 风险 等; 二是 全球投 资风 险, 包括 海外 市场风 险、 国家 风险 和政 府管制 风险 、 汇率与 外汇 管制 风险 、 政 治和法 律风 险 、 会 计核 算 风险 、 税 务风 险等 ; 三 是 本基金 投资 风 险, 包 括投 资标 的风 险、 利率风 险、 衍生 品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交易结 算风 险 、 金融模 型风 险等 ; 四 是管 理风险 、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以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其它 风险。 本基 金 属于具 有较 高风 险和 较高 收益预 期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之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 并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 慎做出 投资 决策 。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基 金业 绩严 重受 黄金 价 格单一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黄 金 ETF , 本 基金 业绩 表 现受黄 金价 格波 动影 响较 大。 影 响 黄金价 格波 动的 因素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全球 黄金 供给 和需 求的变 动。 包括 因为 黄 金 生产商 的对 冲、 各国 央行 的购买 和 出 售、主 要黄 金生 产国 黄金 生产成 本的 变动 等; (2) 投资 者对 通胀 水平 的预期 ; (3) 主要 经济 体的 利率 水平; (4) 主要 经济 体法 定货 币币值 的变 动; (5) 各国 央行 、对 冲基 金、商 品基 金等 机构 投资 者的投 资与 交易 活动 ; (6) 全球 或地 区政 治、 经济、 金融 局势 及货 币体 系的变 化。 黄金价 格波 动具 有长 周期 的特点 , 其 预期 收益 可能 在较长 的期 限内 超越 股票 、 债券 等 传 统资产 类别 , 也 可能 在较 长期限 内持 续缺 乏吸 引力 。 黄金 价格 的长 周期 波动 构成本 基金 最大 的风险 之一 。 2 、投 资黄 金ETF 等 黄金 交 易所交 易 产 品所 面临 的特 有风险 (1) 黄金 ETF 大 多追 踪 伦敦黄 金市 场定 盘价 ,黄 金价格 的波 动将 体现 在黄 金 ETF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 产净 值中 。黄 金价 格的下 跌将 对基 金资 产形 成不利 影响 。 (2) 黄金 ETF 的市 场价 格受到 二级 市场供 求关 系 的影响 ,价 格可能 与资 产 份额净 值 出现折 价或 溢价 ,因 此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3) 为维 持黄 金 ETF 的 运作, 基金 资产 需承 担一 定费用 ,反 映在 黄 金 ETF 的价格 和 份额净 值中 , 体现为 黄 金 ETF 的 业绩 表现 落后 于黄 金 价格涨 幅 。 因 此, 本基 金 投资黄 金 ETF 的收益 会与 黄金 价格 走势 出现偏 离。 (4) 黄金 ETF 所持 有的 实物黄 金可 能存在 盗窃 、 损坏等 风险 ,也可 能因 为 实物黄 金 的品质低 于市 场标准 ,或 资产托管 人( 此处特 指黄 金 ETF 的资 产托管 人)未 能及时将 申购 的黄金 由非 指定 账户 转至 基金指 定账 户, 导致 黄金 ETF 的 资产 产生 损失。 如出 现上述 情形 , 基金资 产将 受到 不利 影响 。 (5) 为尽 可能 减少 因为 管理费 等带 来的 跟踪 误差 , 或者 因为 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有 实 物 黄金支 持的 黄 金ETF 等黄 金基金 在数 量、 规模、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无法 支持 本基 金的正 常投 资 运作, 本基 金有 可能 通过 投资以黄金 ETF 等黄 金基 金为标 的资 产的 衍生 工具 、 非实 物黄 金支 持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或其 他追踪 黄金 价格 的 非 上市 公募基 金 。 此 类投资 产 品与 其跟踪 标的 的 表现可 能不 一致 ,并 可能 存在对 手方 信用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 (6) 由于 国际 黄金 价格 实 行 24 小时 连续 报价 的特 殊 性, 海 外黄 金ETF 等 交易 所交易 产 品的二 级市 场收 盘价 可能 由于交 易时 差等 原因 与标 的资产 价格 产生 较大 的偏 离。 因此 海外 黄 金 ETF 等 交易 所交 易产 品 在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 以 NAV 计 算) 与我 国QDII 现行规 则( 以 二级市 场收 盘价 计算 ) 存 在较大 差别 , 投 资者 以本 基金的 基金 净值 计算 的跟 踪误差 和累 计偏 离度可 能由 于上 述原 因不 能正确 反映 其跟 踪效 果。 (7) 本基 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 于海外 黄 金 ETF 等黄 金基 金实现 对国 际黄 金价 格的 跟踪。 在 实际操 作过 程中 , 如 果黄 金 ETF 等境 外投 资标 的由 于费用 变更 、 估值方 法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计算 方法 变更 、 或 者其 他不可 抗力 , 本 基金 投资 收益与 黄金 价格 走势 之间 的跟踪 误差 或者 累计偏 离度 可能 因为 上述 原因发 生变 化。 3 、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与 资 产规模 有限 引致 的特 殊风 险 由于有 实物 黄金 支持 的黄 金 ETF 等交 易所 交易 产品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有限 , 本 基 金必须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进 行分 散投资 , 影 响了 投资 的灵 活性。 例如 , 当 流动 性最 强、 跟 踪偏 离度 最低的黄 金 ETF 投 资比例 已达到合 规性 上限时 ,本 基金必须 寻找 次优的 投资 目标,从 而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表现 。 另外, 如果 黄 金 ETF 的 规 模大幅 缩小 ,本 基金 对该 黄金 ETF 的投 资可 能会 被 动超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而被迫 减持 该基 金, 带来 额外的 交易 成本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形 成负 面影 响。 4 、上 市交 易及 外汇 额度 限 制引致 的特 殊风 险 (1)基 金合 同生 效六 个月 后,在 相关 条件成 熟的 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向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即 本基金 在合 同生 效的 六个 月内不 会上 市交 易。 届时 投资者 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进 行变 现。 (2)在 上市 交易 期间 ,如 继续接 受申 购可能 导致 突 破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外 汇 额度,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由 此可 能导致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3)当 本基 金因 外汇 额度 原因暂 停申 购期间 出现 了 较高的 折溢 价率 ,折溢 价 率可能 因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新增 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 金恢复 申购 业务 而大 幅缩 小, 亦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4 ) 本 基金 二级 市场 收盘 价折溢 价率 可能 因黄 金价 格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 生较 大变 动 。 ( 二) 全球 投资 风险 1 海外 市场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各国 或地 区处 于 不同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位 置, 将对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海外证 券市 场可 能对 于特 定事件 、 该国 或地 区特 有的 政 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市场 状况 、 经 济发展 趋势 的反 应较 境内 证券市 场有 诸多 不同 。 并 且拟投 资市 场 如美国 、 新 加坡 、 香 港的 证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规 定, 这 些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可能 相对 较大 。 以上 所述 因素 可能 带来 市场的 急剧 波 动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2 国家 风险 和政 府管 制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全 球 不 同 国 家的市 场, 各国 对市 场的 管制程 度和 具 体 措施 不 同 ,可 能通 过 该 国该 地区 的财 政 、 货币 、 产 业 等方 面的 政策 进行 管 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 益。 3 政治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地区因政治局 势变 化( 如罢 工、暴动、战 争等)或 法令 的变动,可能 导 致 市场 的较 大 波 动, 从 而给 本 基金 的投 资 收 益造 成直 接 或间 接 的 影 响 。 此 外, 基 金所 投资 的 国 家/地 区可 能会不时采 取 某些 管制 措施,如资本或 外 汇管 制、 对 公 司或 行业 的 国 有化 以 及 征 收高 额税 收 等, 从而 对 基金 收益 以及 基 金 资产 带 来不 利影 响。 4 汇率 与外 汇管 制风 险 本基金 以 人 民 币 募 集 和 计 价, 经 过 换 汇 后 投 资 于 全球市场 以 多 种 外 币 计 价 的 金 融工具。 外 币 相 对 于 人 民 币 的 汇 率变化 将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以 人民 币 计 价 的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从而导致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 资 产 面临 潜在 风险。此 外,本 基金 可投 资于全 球成 熟 市场 和新 兴市 场, 部 分新 兴 市场国 家/ 地 区 可 能对 外汇实 施管 制, 从 而带 来一 定的货 币汇 兑 风险 。 5 会 计 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 是 指 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 的 风险 或 错 误。 由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对 上 市公司日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标 准 的规定 存 在 一 定差 异, 可能导致基 金 经 理 对公 司盈 利能 力、 投 资价 值的 判 断 产 生 偏差, 从而 给本 基 金 投 资带 来潜 在 风 险。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计 算、 整理 、 制证 、 填 单、 登 账、 编 表、 保管及 其 相 关 业 务 处 理 中,可能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与 非 主 观故 意 造 成 行 为 过 失, 从而对基 金 收 益造成 影 响 。 6 税收 风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 因 各国 、 地 区税 务法 律法 规的不 同 , 可 能会 就股 息、 利息、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 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各 个 国家/ 地区 的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变 化, 或者 实 施具 有追 溯力 的 修 订,从 而导 致 基 金向 该国家/地区 缴纳 在基 金销 售、估 值或者 出 售投资 当 日 并 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 ( 三) 基金 投资 风险 1 投资 标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黄 金ETF,该类 金融产品的目 标是追踪黄 金价格的走势 ,金价走 势 无疑是 投资黄金ETF 最大的风险因 素。当然,作为一种基于 实物黄金的金融工具, 因 其交 易制度 、组 织架 构等 也会 带来一 些特 有的 风险 ,包 括:二 级市 场交 易价 格偏 离净值 风险 、 基金发 行导 致金 价上 涨的 风险、 黄金 保管 风险 等。 (1) 黄金ETF 基 金份 额的 净值受 黄金 波动 影响 巨大 黄金ETF 的 目标 是尽 量反 映 黄金价 格表 现, 而黄 金ETF 净值与 其所 持有 的黄 金价 值有直 接关联 。过 去数 年, 黄金 价格存 在着 一定 的波 动性 。 (2) 基金 份额 在二 级市 场 交易可 能偏 离其 净值 ETF份 额可 以等 于 、 高 于或 低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价格 买卖 。 基 金份 额净 值随 黄 金ETF 资 产市值 的波 动而 波动 。 基 金份额 交易 价格 随基 金份 额净值 的变 动及 市场 供求 而波动 。 交易 价 格 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金 额 可 能 会 因 商 品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时 间 不 一 致 等 因素而 受影 响。 (3) 基金 发行 过程 本身 带 来的影 响 黄金ETF 以 黄金为基础资 产,有多 少基金份额被 发行在外, 就意味着有多 少黄金金 条 被收入 基金 在保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中 。 在 基金 发行 初期, 授权 会员 为申 购基 金, 必 须大 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买入黄 金并 存入 保管 人处 , 这无 疑将 提振 对黄 金现 货的需 求, 造成 短期 内金 价上涨 。 当 基 金发行 完毕 ,市 场需 求大 量下降 ,金 价和 基金 份额 的净值 可能 马上 下跌 。 (4) 黄金 保管 风险 黄金ETF 持 有的 黄金 资产 可 能遭遇 丢失 、 损坏 或偷 盗 的风险 。 黄金ETF 的托 管人 并不对 黄金进 行保 险, 保管 人仅 对其保 管黄 金的 业务 实力 情况进 行适 度保 险, 而且 , 托管 人也 不 是保险 合约 的受 益人 。 因 此, 若 以上 黄金 损失 真的 发生, 保管 人可 能得 不到 足够的 保险 保 障。 2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市场深 度不 够或 者其 他原 因, 导 致投 资机 构不 能在 不影响 市 场价格 的情 况下 买入 或卖 出证券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的特殊 要求 , 本基 金必 须 保持一 定的 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由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波 动 性较大 ,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 常出现 交易 量 急剧减少 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 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 金资产仓位调整和/ 或变现困 难,或成 本很高, 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 净值。同时,由 于本基金涉 及 跨境交 易, 其赎 回到 帐期 通常需 要比 现有 开放 式基 金更长 的时 间。 3


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品 所特 有的 风险 在于 增加组 合的 杠杆 率, 放大 收益或 损失 , 例 如, 支付 少量保 证 金或期 权费 可以 获得 大量 的期货 或期 权所 代表 的基 础资产 的风 险敞 口 , 尤其 在 市 场面 临突 发 事 件时,可能会导致 投 资 亏 损 高 于 初 始 投资金 额,从 而 对 基 金 收益带来 不 利 影 响 。 此 外, 衍生 品的交 易可能不 够 活 跃, 在市 场变化时,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对 手方 压 低 报价, 导致 基 金 资 产 的 额 外 损 失。 4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息 票 利 率、 期 限 和到 期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率 风 险 水 平, 企 业 的融资成 本 和 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 债券回 购,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会受到 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 状 况的 影响 。 5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 出 现违约 、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都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化。 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 用 风险 较 低,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用风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级确 定,信 用 等 级 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 用 等 级 水 平下 债券 率的 变 化 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 格,从 而影 响到 基 金资产。。 通常来 讲,低 信 用 级 别 机 构所发行 的 债 券 会 提 供 高 于 其 他优质 信 用 级 别 债 券 的 回 报, 但 也会伴随 着 更 大 的 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 金所 面临的 主要 来自 于银 行存 款等货 币市 场金 融工 具。 6 大宗 交易 风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而导 致大 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正 常损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金融 模型 风险 本基金 所用 的金 融模 型是 建立在 金融 理论 , 数据 统 计和计 算程 序上 的 。 其 中 任何一 个 环节的 微小 问题 , 都 有可 能导致 模型 的结 果偏 差。 模型风 险主 要来 源于 : 理 论模型 不够 完 善, 模型 参数 调整 不当 , 欠缺足 够的 软件 硬件 网 络 计算能 力以 及统 计分 析得 到的数 据关 系 不够稳 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 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 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 模型必 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 与推导之上;(2) 模型需要 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 护和 评价;(3) 统计 模型 必须 通 过严谨 的统 计置 信度 检验 ;(4) 在有 同类 商用 模型 的 情况下 , 将 选取具 有代 表性 的债 券品 种集合 用内 部模 型同 外部 第三方 模型 进行 验证 。 在 结果有 较大 差 异时要 找出 其中 原因 。 8 证券 借贷/正 回购/ 逆回 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 具 体讲 , 对于 证 券借贷 , 交易期 满时 借方 未如 约 偿 还所借 证券 , 或 在交 易期 间未如 约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 正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买方 未 如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 如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卖方未 如约 买 回已售 出证 券。 9 交 易 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交 易的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义务 而 使 得基 金在 投 资 交易 中蒙 受 损失 的可 能 性 。 ( 四) 其他 风险 1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 益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 置、 类属配 置因 市场 原因 可能 无法达 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能 表现 在 个券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操 作 风 险和 技 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 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原 因可 能 引致 风险,例 如,越 权违 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 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运 作 中,可能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 风险 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登 记 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 所 、 证 券 登 记结 算机 构等等 。 3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 金为开放式基 金,基金规 模将随着 投资 者 对基金单 位的赎回而不 断变化,若 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由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4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 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现巨 额赎回,并 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支 付 出现困 难, 基金 投资 者 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可 能会 遇到部 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等 风 险 。 5 不 可 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 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 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 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导致基 金 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受损 。 四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以实 物黄 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金 等 金融 工具 , 通过 严 格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 力 争实 现对国 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有效跟 踪。 (二) 投资 理念 自古以 来黄 金作 为一 种特 殊的资 产类 别, 集贵 金属 属 性、 货 币属 性、 和 金融 属性 于一身 , 具有资 产增 值、 保值 避险 、 抵御 通胀 、 风 险分 散等 优点, 但同 时也 存在 投资 门槛高 、 不 易交 割保管 、 缺 乏流 动性 、 难 于变现 等诸 多不 便。 黄金ETF 通 过合 理的 运作 机制, 将实物 黄金 属 性和证 券属 性巧 妙结 合, 提供交 易便 捷 、 高流 动性 的黄金 投资 工具 , 是 近年 来国际 市场 上 发 展最迅 速的 金融 创新 产品 之一。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境 外黄 金 ETF, 特别 是有实 物黄金 支持的黄 金 ETF ,并 以上 市开放 式 (LOF) 形式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通过 严格 的投资纪 律约 束和数 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 段, 力 争实 现对 国际 市场 金价走 势的 有效 跟踪 , 为 国内投 资者 提供 参与 国际 黄金投 资市 场的 有效投 资工 具。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全球 证 券市场 内依法 可投 资的 公 募基金 (包括ETF )、固 定 收益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此 外, 本基金 为对 冲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汇率风 险, 可以 投资 于外 汇远期 合约 、外 汇互 换协 议、利 率期 权等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 在拟 投资 对象 资产 数 量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 于 跟踪黄 金价 格或黄 金价 格指数的 公募 基金 的 比例 不低于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80% ,其中 投 资于有实 物黄金 支持的 (Backed by physical gold )交易所 交易基 金的比 例 不低于上 述 黄金基金 投资 资产的80% ;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黄 金基金 指黄金ETF 、 黄 金股 票指数ETF 以及 其他 跟踪 黄 金价格 或者 黄金价 格指 数的 非上 市黄 金公募 基金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现 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 支 付管 理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直 接投 资实 物 黄金、 除黄金ETF 外的 其 他 形式的 交易所 交易 黄金 产品 、 黄 金收益 凭证 、 或与实 物商 品挂钩 的衍 生品 等其 他工 具 ( 包括 但 不 限于以 后在 国内 上市 、 以跟 踪黄金 价格 或黄 金价 格指 数为目 的的ETF, 以及 在国 内外上 市 的 黄金期 货合 约 、 黄金 期权 合约以 及其 他黄 金衍 生品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相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规 定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 要通过 投资于 海 外市场跟 踪黄金 价格的 交 易所交易 基金(ETF )以实现对黄 金 价格的 有效 跟踪 ,所 投资 的海外 市场 黄 金 ETF 将以有实物 黄金 支持 的金 融工 具为主 。本 基 金不直 接买 卖或 持有 实物 黄金。 本基金 的具 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ETF 组合管理 策略 、 现 金管理 策略 以及 衍生 品投 资策略 三 部 分组成 : 1 、ETF 组合管理策略 (1) 黄金 ETF 的选择 标 准 本基金 目前 将选 择有 实物 黄金支 持(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的黄 金 ETF 作为主要 投 资标的 。实 物黄 金支 持的 黄金 ETF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标准化 实物 黄金 并且 一级 市场的 申购 赎 回也是 以实 物黄 金进 行, 从而此 类黄 金 ETF 可以有 效跟踪 黄金 价格 。 在具体 遴选 黄 金 ETF 的过程中,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的 因素包 括: 资产 规模 (Asset under management)、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 ) 、 估 值 基 准 (basis of valuation ), 计价货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denominator ) 、流 动性 (liquidity ) 、透明度(transparence ) 、 、 上 市地 (listing exchange)、 ETF 管理公 司(Management Company ) 、组织架构 (structure )等。 具体 说明 如 下: 1) 规 模: 是指 黄金 ETF 本身所 管理 的资 产规 模大 小,而 有实 物黄 金支 持的 黄金 ETF 可以从 市值 规模 和黄 金储存 量两 个角 度来 衡量 , 规模 越大 , 越 可以 产生 规模效 应, 降低黄 金 ETF 本身运 营成 本从而 降低 跟踪 误差 ,并 且增加 投资 安全 性; 2) 跟 踪误 差: 是指 黄金 ETF 的资产净 值(NA V ) 与跟踪 指数 (一 般为 金价 )的 偏离度 ,跟 踪误 差越 小, 说明黄 金 ETF 的运作 越成 功; 3)估 值基 准: 是指 黄金 ETF 每日进行 估值 的基 准, 目前绝 大部 分黄 金 ETF 均以 伦敦金 的价 格作 为基 准; 4) 计价 货币: 是指 黄金 ETF 每日估值和 交易 的基 准 货币, 由于 国际 通用 金价 为美 元计价 ,所 以本 基金 将以 美元计 价的 黄 金 ETF 为主,以减 小其 它货 币对 美元 的汇率 风 险; 5) 流 动性 :是 指黄 金 ETF 在二级市场 交易 量的 大 小以及 买卖 价差 的大 小。 本基 金在二 级市 场买 入黄 金 ETF 基金份额 时, 标的 ETF 流动性高, 产生 的 冲 击 成本会 越 小,越 有利 于本 基金 跟踪 误差的 控制 ; 6) 透 明度 :主 要指 黄金 ETF 的信息 披露 程度 ,信 息披露 越完 全、 真实 、迅 速, 越可以 减少 潜在 的投 资风 险; 8)上市 地:本 基金投 资于 与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的黄 金 ETF ; 9) ETF 管理公司: 选择 运作黄 金 ETF 时间长, 运 作成熟 , 管 理规 模大 的 ETF 管 理公司 ,将 有利 于降 低本 基金的 潜在 对手 方风 险; 10) 组织 架构: 主要 指黄 金 ETF 各参与方 的权 责关 系和合 约结 构, 不同 市场 上黄 金 ETF 的组织 架构 有所 不同, 合理 的组 织架 构可 以保障 黄 金 ETF 的顺利 运作, 减少 潜在的 参与 方风 险。 本基金 将选 取流 动性 良好 、 规模 合理 、 跟 踪误 差较 小、 透 明度 较高 、 费 率低 廉、 估 值基 准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间 的差异 小、 组织 架构 合理 的黄金 ETF 作为主要 投资 对象, 构建 备 选基金 库。 (2) 组合 构建 策略 本基金 在备 选基 金库 的基 础上, 在建 仓期 内综 合考 虑备选 基金 库中 黄 金 ETF 的历史 运 作记录 、 市 场流 动性 、 上 市交易 所、 交易 币种 等因 素, 并 以最 优跟 踪本 基金 基准、 从而 使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跟 踪误 差最 小为 目标 来进行 黄 金 ETF 投资组合 的构建 。 (3) 组合 调整 策略 在投资组合构建完成 后, 本基金基本上将采用 买入 持有的投资策 略 , 但本 基金 会 根 据 ETF 投资组合 和现 金比 例 严格控 制基 金净 值和 基准 的偏差 ,适 时调 整组 合内 不同 ETF 的比 重以及 现金 比例 ,以 实现 对基准 的有 效跟 踪。 同时, 由于 本基 金为 开放 式基金 , 我 们还 会根 据申 购赎回 需求 , 灵 活调 整组 合, 结 合现 金管理 策略 ,满 足日 常的 申赎需 求。 2 、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 理是 本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要组 成部 分 , 根 据现 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本 基金 所持有 的 现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而 持有 过多 的现金 资产 势 必因为 现金 拖累 而本 基金 的跟踪 效果 产生 影响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现有 法律 法规和 日常 申 购赎回 所需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合理 制定 持有 现金 资产 的比例 , 有效 地实 现对 业绩 基准的 跟 踪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在 满足现 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尽可能 提高 现金资 产的 收益 率。 3 、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降低 留存 现金 、汇 率因 素的影 响, 本基 金还 将本 着谨慎 原则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投资于 以黄 金 ETF 、黄金 股票指 数 ETF 等黄金基 金 为标的 资产 的期 货与 期权 ,以及 外汇 远 期合约 等汇 率衍 生品 。 衍生品 投资 的主 要策 略包 括: 1 ) 规避汇 率风 险。 本基 金可 利用外 汇远 期合 约规 避外 币资产 对人 民币 的汇 率风 险, 避 免汇率 剧烈 波动 对基 金的 业绩产 生不 良影 响等 。 2 ) 有效管 理 。 主 要包括 对现 金流量 的有 效管 理、 降低 冲击成 本等 。 在短期 的申 购赎 回 规模较 大或 市场 大幅 波动 时,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可迅 速调整 现金 头寸 , 同 时管 理风险 以减 少不 利影响 。 (五) 投资 程 序 1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2 )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发 展态 势、区 域 经 济 发 展情 况 、各 国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以及 证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市场走 势 等 因 素是 本 基 金 投 资决 策 的基 础;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 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 ) 投 资方 式 。 本 基金 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 , 通过投 资团 队的 共同 努力 ,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执 行投 资计 划, 争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 、决 策程 序 2.1 ETF 的投资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有 实物黄 金支 持的 黄 金 ETF 的方式 达成 跟踪 金价 的投 资目标 。 本基金 遴选 出在 全球 发达 市场上 市的 有实 物黄 金支 持的优 质黄 金 ETF , 基本上 采取买 入持 有 的投资 策略 , 并 根据 投资 组 合的跟 踪误 差、 流动 性等 因 素定期 进行 调整 和再 平衡 。 具体而 言, ETF 投资的 决策 程序与 流 程如下 : (1) 投资 原则 的制 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前 提下 , 根据 研究 人员和 基金 经理 的有 关报 告, 决 定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原则,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资产配 置比 例等 提出指 导性 意见 。 (2) 备选 基金 库筛 选 本基金 原则 上选 取发 达市 场交易 所交 易的 黄金 ETF 品种, 目前 主要 涉及 的交 易所有 纽 约、 伦 敦、 苏黎 世、 多 伦多 、 香港 、 悉 尼等 发达 市场。 本基金 将选 取流 动性 良好 、 规模 合理 、 跟踪误 差较 小、 透明 度较 高、 费 率低 廉、 挂牌 时间 较长、 估值 基准 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间的 差异较 小、 组织 架构 合理 的黄 金 ETF 作为主要 投资 对象, 构建 备选 基金 库。 (3) 组合 构建 研究部 和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限制 的 要 求, 综合 考虑 备选基 金库 中黄 金 ETF 的历史运 作 记录、 市场 流动 性、 上市 交易所 、 交 易币 种等 因素 ,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 利用最 少数 量的 有实物 黄金 支持 的黄 金 ETF 构建本基金 的模 拟组 合 ,进行 跟踪 误差 和流 动性 检验, 并在 此 基础上 构建 投资 组合 。 (4)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有 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和 实际 的需 要, 在其 权限范 围内 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超 出其 权限的 调整 , 需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 组合 调整 至少每 季度 一次 , 调 整的 标准主 要是 依 据 组合对 于金 价的 跟踪 误差 ,适当 降低 跟踪 误差 大的 黄金 ETF 比重、 增加 跟踪 误差小 的黄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ETF 比重, 或者 是调出 跟 踪误差 大的 黄 金 ETF 、调入跟踪 误差 小的 黄 金 ETF 。 2.2 非 上市 公募 基金 的投 资 对于非 上市 公募 基金 , 基 金经理 将主 要关 注基 金管 理团队 、 资 产规 模、 流动 性、 投 资策 略、投 资业 绩、 汇率 风险 等基本 情况 ,从 而确 定基 金投资 对象 。 基金经 理将 在充 分考 虑以 上因素 的情 况下 , 选择 有优 秀的基 金管 理团 队 、 资 产规 模较大 、 流动性 充裕 、信 用风 险低 、汇率 风险 小的 非上 市公 募基金 。 2.3 衍 生品 的投 资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主要 包括 研究 支持 、 投 资决策 、 交易 执行 、 绩 效 与风险 评估 等阶段 。 公司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负责 金融衍 生品 的研 究工 作 , 对 各主要 金融 衍生 品 市 场进 行日常 研 究,定 期或 不定 期提 供相 关投资 建议 的报 告, 跟踪 衍生品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部研 究的 支持下 , 本 着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的 策略 原则 , 提 出衍生 品投 资需求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提供相 应的 投资 及风 险评 估分析 报告 。 根据拟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的 金额、 风险 敞口 的大 小, 基 金经理 将投 资方 案提 交投 资总监 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审 批通过 后,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令 提交 交易 部执 行。 在定期 或不 定期 召开 的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会 议上 , 基金 经理对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运作情 况 进行回 顾和 评估 检讨 。 2.4 现 金管 理 持有一 定比 例的 现金 资产 是基金 保持 流动 性的 必然 要求 , 但 现金 资产 的持 有将 会影响 到 本基金 的跟 踪效 果, 形成 现金拖 累。 本基 金将 综合 考虑基 金申 购赎 回、 金价 波动等 因素 , 在 保证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的前 提下, 通过 量化 模型 计算 出最佳 现金 持有 量, 从而 提高现 金资 产使 用效率 ,缩 小本 基金 的跟 踪误差 。 2.5 风 险控 制与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定期 召开会 议 , 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进行 风险 评估 , 并提 出 风险控 制意 见。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经汇率 调整 后的) 伦敦 金价格, 其中 伦敦金 价格 使用伦 敦 金每日 下午 收盘 价(London Gold Price PM Fix ) ;人 民币汇 率以 报告 期末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中 国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 为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有 实物黄 金支 持 (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 的黄金ETF , 而黄 金 ETF 的业绩比较基准基本采用伦敦金下午收盘价或 者纽约商品交易所(COMEX )的黄金 期 货当月 合约 价格 (gold future spot settlement price ) ,前者主 要运 用于 实物 支持 的黄金ETF , 因此伦 敦金 下午 收盘 价比 较符合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伦敦金 下午 收盘 价由 伦敦 金银市 场协 会(London Bullion Market Association ,LBMA ) 所产生。伦敦金银 市场协 会旗下的伦敦黄金 市场, 是世界上最大、历 史最悠 久的黄金OTC 市场。 它的 会员 涵盖 全球 持有黄 金的 主要 央行 ,以 及来自 世界 各地 的黄 金生 产商、 精炼 商 、 加工商 及其 他贸 易商 。 伦敦金 定价 限制 由五 名成 员正式 参与 , 各 成员 为黄 金交易 商及LBMA 的 成员 。 主席 职位 每 年在 五名 成员 公司 之间 轮换。 定价 现以 电话 方式 厘定, 该五 名成 员公 司毋 须如过 往一 般会 面厘定 。 上 午时 段的 定价 由伦敦 时间 上午 十时 三十 分开始 , 下 午时 段的 定价 由伦敦 时间 下午 三时正 开始 。为 黄 金 定价 的现 行 成员 为Bank of Nova Scotia – ScotiaMocatta, Barclays Bank plc,Deutsche Bank AG, HSBC Bank USA, N.A. 及Soci ét é G én érale 。 其他 市场 参 与者如 欲参 与 定价买 卖, 必须 通过 该五 名黄 金 定价 成员 之一 进 行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由于 伦敦 金价 格定 价标准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伦 敦金下 午收 盘价 不宜 继续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或者 市场上 出现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基金 中基 金 , 主 要投资 于境 外市 场以 实物 黄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 交易 基金等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表 现与 黄 金价格 走势 直接 相关 , 历 史 上黄金 价格 波幅 较大 , 波 动 周期较 长, 预期收 益可 能长 期超 过或 低于股 票、 债券 等传 统金 融资产 。 此 外,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海外 , 存 在汇率 风险 。 (八) 投资 限制


下 列 投资 限 制 (包括 禁 止行 为 、投 资 组 合限制 、 投资 境 外基 金 的 限制、 金 融衍生 品 投资 限 制 、 证券 借贷 交易 限制 、 回购 交易 限制 等 ) 为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限 制 性 规 定,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消 下 列限 制性 或 禁 止性 规定,本 基 金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制 。 1、禁 止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 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外 ) 发 行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值 的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4) 基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其 管理 层 。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指 数基 金可以 不受 上 述限制 。 上述 投资比 例 限 制应当 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境 内外 上 市的总 股本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上述 “ 非流 动性 资产 ”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每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超过本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本基金 投资境 外伞 形基金 的, 该伞 形基 金应 当视为 一只 基金 。 (9)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a) 其他基 金中 基金 ; b)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 c) 投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伞 形基金 子基 金。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各 项 投资比 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三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2) 本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 始保证 金、 投资 期权 支付 或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a)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b) 交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 工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 以 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c) 任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计 价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 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 一旦借方违约, 本 基 金 根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留 和 处 置 担 保 物 以 满 足 索赔 需 要。 (4)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 工具或 品种 : (a) 现金; (b) 存款证 明; (c) 商业票 据; (d) 政府债 券; (e)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或 由 不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 可撤销 信用 证。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7) 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 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 求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9)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5.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基 金总资产的 50%。本 项比 例限制计算,基金因 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 购交 易而持有的担 保物、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 总资产。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通知》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第 3 至 6 条 投资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 )代 理投 票


代理投 票应 遵循 基金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根 据这一 原则 , 公 司制 订了 代理投 票指 引。 代理 投票 前, 基金 经 理小组 将充 分研 究提 案的 合理性 , 并综 合考虑 独立 第三方 研究 机构 和反对 者的 意见 后, 拟定 。


通常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将 不参 与有 锁定 期要 求和支 付较 高费用 的投 票事 项。 (十二 )证 券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 《 交易 券商选 择、 评价、 交易 量分 配以及 交易 佣金 返还 管理 制度》 。 基金管 理人 将重 点根 据研 究服务 、 交 易服 务、 销售 服务、 投资 策略 服务 、 市 场及后 台服 务 等评价 指标 选择 交易 券商 。 上述管 理制 度对 不同 评价 指标设 置了 评价 权重 , 相关 人员依 据管 理制 度对 交易 券商研 究 报告的 质量 、 研究覆 盖宽 度和深 度 、 交 易效率 和效 果、 最佳 交易 执行等 其他 服务质 量进 行 评 价。 本基 金将 依据综 合评 价结果 确定 交易 券商 交易 量的分 配 。 评 价报告 每年 进行一 次 , 并 根 据评价 结果 进行 适当 调整 。 公司将 严格 遵守 监管 规定 和与经 纪商 签订 的协 议, 按照市 场惯 例确 定佣 金费 率。 遵 循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本准 则是 : 佣金是 基金 持有人 的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尽 可能 减降 交易 成本 , 执 行最 有 利于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交 易。本 基金 佣金 的分 配情 况将依 法定 期进 行披 露。 软佣金 只有 在符 合下 列所 有条 件 时方 可接 受。 (1) 经纪 人提 供最 好的 交 易执行 ; (2) 本公 司对 服务 满意 , 并且相 关服 务不 会导 致对 客户利 益造 成损 害。 任何软 佣金 安排 必须 事先 获得公 司风 险委 员会 的批 准。 所有 的软 佣金 纪录 将保 留在基 金 核算部 门, 保存 时间 为 20 年。 (十三) 基 金投 资风 险管 理 本基金 为基 金中 基金 ,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实 现对 国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 有效跟 踪 。 本 基金 将通 过跟 踪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 等风 险控制 指标 对 基金投 资绩 效和 风险 进行 识别和 监督 。 1 )跟 踪误 差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的 NA V 来 计算 跟踪 误差 ,本 基 金将采 用如 下公 式计 算跟 踪误差 :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 式中 各参 数的 定义 如下: T : 表示 当年 交易日 天数 ; N : 表示 计算 周期 ; t p R , :表 示 t 日基 金份 额单 位 净值的 日收 益率 其中,t 日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 值以经 过汇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资产 组合 中证 券 的 t 日 NA V 来进 行 估值 t B R , : 表示 t 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 日收益 率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二级 市场收 盘价 来计 算跟 踪误 差, 本基 金将 采用 如下 公式 计算跟 踪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误差: ? ? ? ? ? ? N t t B t p R R N T TE 1 2 , , ) ( 1 1 上述公 式中 各参 数的 定义 如下: T : 表示 当年 交易日 天数 ; N : 表示 计算 周期 ; t p R , :表 示 t 日基 金份 额单 位 净值的 日收 益率 其中,t 日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以经 过汇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资产 组合 中证 券的 二级 市场收 盘 价来进 行估 值 t B R , :表 示 t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日收 益率 。 2)跟 踪偏 离度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证券 二级市 场收 盘价 来计 算跟 踪偏离 度, 本基 金将 采用 如下 公 式 :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跟 踪 偏 离 度


0 t P 为期 初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 1 t P 为期 末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 0 t B 为期 初基 准金 价 1 t B 为期 末基 准金 价 其中, 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 以经过 汇率 调整 后的 基金 资产组 合中 证券 的二 级市 场收盘 价来 进行估 值。 ” 如果选 择以 投资 标的 证 券 NA V 来 计算 累计 偏差 ,本 基金将 采用 如下 公式 计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0 0 1 0 0 1 t t t t t t B B B P P P ? ? ? ? 累 计 偏 差 0 t P 为期初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值 1 t P 为期末 基金 份额 单位 净值 0 t B 为期初 基准 金价 1 t B 为期末 基准 金价 其中 , 基 金份 额单 位净 值以 经过汇 率调 整后 的基 金资 产组合 中证 券 的 NA V 来进 行估 值 。 根据目 前国 际惯 例, 黄 金 ETF 的每日 基金 净值 (NA V ) 一般 以 T 日伦 敦金 下 午收盘 价 (LN PM FIX )减 去 ETF 相应费 用为 计算 依据 。伦 敦金下 午收 盘价 的定 价由 每日伦 敦时 间 下午三 时正 开始 。由 于时 差原因 ,全 球不 同地 区黄 金 ETF 的基金净 值计 算时 间可能 不同 于 当 日 ETF 二级市场收 盘时 间。另 外由 于国 际黄 金价 格实行 24 小时 连续 报价 的特殊 性, T 日伦敦 金下 午收 盘价 后黄 金现货 价格 (spot price ) 将 继续随 着市 场供 求关 系、 投资者 预期 等 因素不 断变 化, 导致 黄 金 ETF 的 T 日 二级市 场收 盘 价与 T 日基 金净 值之 间出 现一定 程度 、 甚至较 大的 偏离 。 目前 我 国 QDII 规则规定 ETF 等交易所 交易 品种 以二 级市 场收盘 价计 算基 金净值 ,与 海外 黄 金 ETF 直接以 所跟 踪标 的( 伦敦 金下午 收盘 价) 来计 算基 金净值 存在 较 大区别 。 投资 者以 本基 金的 基金净 值计 算的 跟踪 误差 和累计 偏离 度可 能由 于上 述原因 不能 正 确反映 其跟 踪效 果 。 (十四 ) 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管理 金融衍 生品 的投 资过 程, 同时也 是风 险管 理的 过程 。 在 金融 衍生 品的投 资业 务中 , 包 括 了 “事 前的 风险 定位 、 事 中的风 险管 理和 事后 的风 险评估 ” 的 全过 程、 多角 度、 全 方位 的风 险监控 体系 。 事前风 险控 制: 投资 决策 前,投 资研 究人 员必 须对 所运用 的金 融衍 生品 的原 理、特 性 、 运作机 制 、 风 险有深 入的 研究和 分析 。 对拟投 资方 案可能 蕴含 的风 险进 行充 分评估 , 并进 行 必要的 情形 分析 和压 力测 试。 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方案 经投资 总监 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通 过 后,方 可执 行。 事中风 险控 制 :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对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评 级进行 跟踪 , 防范 信用 风险 的发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利用 现代 金融 工程 的手 段对对 组合 进行 风险 评估 。 基金经 理或 结构 产品 投资 部对衍 生品 头 寸以及 风险 敞口 进行 监控 , 一旦 衍生 品的 亏损 超过 投资方 案防 范的 目标 , 立 即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汇 报, 考虑 采取 强制 平仓等 措施 以避 免出 现严 重的风 险事 件。 事后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或结构 产品 投资 部定 期对 基金的 衍生 品交 易策 略、 运作情 况做 投资回 顾分 析和 风险 评估 , 识 别内 部控 制中的 弱点 和系统 中的 不足 , 提 供改 进的建 议 ; 定 期 评估、 审定 和改 进风 险管 理政策 。 (十 五)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2 年1 月18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报告期 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 -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255,627,801.08 69.1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5,000,000.00 23.01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8,740,121.84 7.78 8 其他资 产 77,551.02 0.02 9 合计 369,445,473.94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区)证券市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及 存托 凭证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 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1 SPDR GOLD TRUST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World Gold Trust Services LLC 63,291,067.16 17.54 2 ISHARES GOLD TRUST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 dvisors 47,457,685.01 13.15 3 ZKB GOLD ETF-A (US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Zuercher Kantona lbank 38,366,866.90 10.63 4 ETFS GOLD TRUST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securities U SA LLC 35,887,006.94 9.94 5 CSETF II ETF 基金 交易型 Credit Suisse As 35,474,319.04 9.8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ON GOLD 开放式 set Management


Funds 6 JB PHYSICAL GOLD FUND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Swiss & Global A sset Management AG 35,150,856.03 9.74 (1) 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仅 持有上 述 6 只基 金; (2 ) 上述基 金 按 照市 场惯 例确 定佣金 费率 以 及境外 交易 场所 基金 交易 费率计 算并 支付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 本期 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未持 有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0,026.29 5 应收申 购款 37,524.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551.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12月31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① 净 值增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8 月4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7.00% 0.64% -10.32% 1.79% 3.32% -1.15%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变 动 比 较 图: 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图 (2011 年8 月4 日至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1 年8 月4日 至报 告期 末未满1 年 。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截至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仍 处于建 仓期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 京、 广 州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 票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 易部、 风险 管 理部、 监察 稽核 部、 法 律 部、 产 品管 理部、 机构 业务 团队 、 渠 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 部、 客 户 服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营 部、 登记结 算部 、 财 务部、 人力 资源 部、 战略 发展部 等部 门。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 益部 、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 定 量 投资部 和机 构投 资部 负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研 究部 负责行 业 、 上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 易部 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责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风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 绩效 考核。 监察稽 核部 和法 律部 负责 对公司 及其 员工 遵守 国家 相关法 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规章制 度等 情 况进行 监督 和检 查。 产品 管理部 负责 新产 品开 发以 及相关 的市 场营 销研 究、 法律环 境研 究和 理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 构业 务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 户、 机构 客户 及高端 个人 基金销 售的 开 发 与维护 。 渠道 发展 部、 营 销策划 部、 电 子商 务部、 客户服 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金销 售、 客 户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 理等 业务。 信息 技术 部、 基金 运营部 、 登 记结 算部 负责 公司信 息系 统的 日常运 行与 维护 、 跟 踪研 究新技 术、 进行 相应 的技 术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基金 会计核 算、 估值、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 记和 清算等 业务 。 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 务工 作 。 人力 资源 部负责 公司 企 业 文化建 设、 文 字档 案、 后 勤服务 、 人力 资源 管理、 薪酬制 度、 人 员培 训、 人 事档案 等综 合 事 务管理 。战 略发 展部 负责 公司经 营战 略规 划、 业务 发展等 。 3. 管理 资产 情况 截止2011 年12月31 日,基 金管理人共 管理2只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29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 和封闭 、 嘉实 丰 和封 闭、 嘉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 优质企 业股 票、 嘉实 货币、 嘉实沪 深300 指数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 策略混 合、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嘉 实 研 究 精 选股 票 、 嘉 实多 元 债 券 、 嘉实 量 化 阿 尔法 股 票 、 嘉 实回 报 混 合 、嘉 实 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价值 优 势股票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动 力股 票 、嘉 实多 利 分级债 券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 嘉实 深 证基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股票 、 嘉实安 心货币 等证券 投资 基金。 其中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混 合和嘉 实债 券3只开 放式 基 金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组 合。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 董 事 长 , 大 学 本科 , 中 共党 员。 曾任 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 吉林省 信 托投资 公司 外经 处处 长、 香港吉 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吉 林省 证券 公司总 经理 ; 东 北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 吉林天 信投 资公 司总 经理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2011 年8 月5 日 起任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中 共党 员。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 司 、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交 易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料交 易所 、 商 鼎期 货 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纪有限 公司 、 北京证 券有 限公司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2000 年10月 至今 任嘉实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 中共 党员 ,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 处长, 外企服务 总 公 司宏银 实业 公司副总 经理 。1996 年9月 至今历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 1990 年至 今 任海问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今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2001 年11 月至 今担 任立 信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Wolfgang Matis 先生, 董 事,德 国籍 ,法 兰克 福商 学校经 济专 业(Frankfurt Business School of Economics ) 。曾 任德意 志银 行全 球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全球 市场 负责 人,董 事 总 经理(MD )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法 兰克 福) 董 事会成 员、CEO 兼发 言人 。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 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 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 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主 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商 品部 负责人 ,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 约)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中 共党员 , 法学 博士 。1998 年9月至2000 年6 月在 北京 大学法 学 学科从 事 博士 后研究 工作 ,2000 年7月至 今历 任清华 大学法学 院讲 师、副 教授 。现任清 华 大学法 学院 副教 授。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福特姆 大学 文理 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博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辽宁 分行 。曾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美国 化学 银行分 析 师 , 美国世 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 士 。 曾任上海交通大学动 力机 械工程系教师,上海 交通 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副 院长。1997 年至今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授 、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 理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发 展战略 官 、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董 事会秘 书。 2007 年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 长 安 信息产 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11 月至 今 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事 ,经 济 学学士 。2001 年2 月至今 , 就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宋振茹 女士, 副总 经理, 中共党 员,硕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月 于中 国 银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 博时 基 金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1999 年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 金管理公 司,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理 。 李道滨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法 学博 士, 经 济师 。1988 年7 月至1990 年9月任 职 于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7月至1998 年9 月任 职于 中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 术合 作公司 。 2000 年10月 至今 任职 于嘉 实基 金管理 公司 , 历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 总 经理 助 理和公 司副 总 经理。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 就职 于 国家计 委 , 曾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监、 市场 部总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 证券公司 助理 总经理 ,平 安集团投 资审 批委员 会委 员。2004 年3 月 加盟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曾 任总 经理 助 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 共 党员 , 法 学硕 士。 曾就 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 通联合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智浩 律师 事务 所、 新华 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任 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杨 阳 先 生, 中国 科 学技 术大 学 学 士, 宾夕 法 尼亚 州立 大 学 硕士 ,10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00 年至2003 年 任贝 尔斯 登高 级工程 师,2003 至2005 年任HBK 投资 公 司 高 级 工 程 师/ 交 易 操 盘 手 ,2005 至2006 年任Citadel 投 资 集 团 高 级 数 量 分 析 师 ,2006年至 2008 年 任高 盛集 团高 级数 量分析 师, 2008 年3 月 加入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高级 数量 分 析师。2009 年12 月30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锐联基本面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 经 理 职 务。2011 年8 月1 日 至今 任 嘉实深 证基 本面120ETF 及 联接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1 年8 月4 日至 今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学 军先 生、 公司 副总 经理戴 京焦 女士 , 总 经 理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詹 凌蔚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陶 荣辉 先生 、 股 票投 资部总 监刘 天 君 先生、 机构 投资 部总 监党 开宇女 士、 资深 基金 经理 陈勤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 总 监及资 深基 金经理 组成 , 负责指 导基 金资产 的运 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以 及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 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 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七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 《 通知》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募集 , 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1 年5月31 日 《关于核 准嘉 实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1]839号 )核 准募 集。 (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基金 中基 金(FOF )


基金运 作方 式: 上市 契约 型开放 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募集 期限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 规模 1、 募 集期 限:2011 年7 月4 日到2011年7月29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发售 。 (1 ) 场内 发售 场内发售是指本基金 募集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 销资 格的深圳交易所会员 单位 通过场内 代理发 售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份 额 《 发售公 告 》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尚 未取 得 基金代 销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为 投资 者提 供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服务 。 (2 ) 场外 发售 场外发 售是 指通 过基 金销 售网点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 发 售公告 》 ) 通过 场外 公开 发 售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 ) 通过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 通过场 外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 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也 可以直 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如 需办 理场 外赎 回, 应当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 后方 能实 施。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如需 办理 场内赎 回, 应当 办理 跨系 统转托管 后 方能 实施 。 (4 )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外, 任何 与基 金份 额发 售 有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发 售 基金份 额。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 本基金 首次 募集 份额 目标 上限为50亿 元, 募集 规模 的具体 方案 详见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 募集 币种


人民币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认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币1.00 元。 3、 认 购 费 率 1) 、 场 外认 购: 投 资者 在场 外认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认购 费,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递减 , 具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 <500万元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场内 认购: 场内 会员 单 位可按 照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约定 的场 外认 购的 认购 费率 设定投 资人 场内 认购 的佣 金比率 。


3) 、 本 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担 , 认购 费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场 外认 购的 份额 计算 : 基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公式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面值。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 份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部 分截 去,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场内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利 息折算 的份额 保留 至整数 位(最 小单位 为1份 ),余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六)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确认成 功的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利 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七)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4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 间和 地点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2012 年2 月 10 日 (二)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上 市前 最新 公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 基金 适用 大宗 交易 的 有关规 则。 (三)上市交易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四)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公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五)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本 基金上 市后 , 若出现 以下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向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本基 金停 牌, 并由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决 定是 否停 牌及 停、复 牌时 间。 1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预计 已使 用 外 汇 额 度 接 近国 家 外汇 局 批 准 的 境 外 证券 投 资额 度 上 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发 布交 易风险 提示 公告 , 向 基金 投资者 提示 风险 , 并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本基 金于 公告 日上 午开 市起停 牌一 小时 ; 2 、 当 本基 金因 外汇 额度 原因暂 停申 购时 ,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在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当日 对本 基金停 牌, 并于 下一 交易 日复牌 ; 3 、 本 基金 因外 汇额 度原 因暂停 申购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向 国家 外汇 局申 请增 加外汇 额度 并获得 批准 时 , 应及 时发 布公告 , 披露 恢复申 购的 时间 , 并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请 于公 告 当 日停牌 、于 下一 交易 日复 牌; 4 、 若 因暂 停申 购导 致本 基金折 溢价 率出 现异 常,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要 求 进 行 风险 提 示 , 并向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申 请 本基 金 于 提 示 公告 日 上 午 开市 起 停 牌 一小 时。


若未来 对上 述情 形有 更合 适的处 理措 施,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法律 法规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定 对上 述措 施进 行调整 及修 改。


(六)暂停上市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 不 再具 备本 条“ (一 ) 基金的 上市 ”中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


2 、 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其上 市;


3 、 严 重违 反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4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当暂 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七)恢复上市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八)终止上市的 情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九)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规定内 容 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市交 易 、 场 外申购 赎回 、 场 内申 购 赎回三 种方 式, 实现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交易 。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 场内代 销机 构包 括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 见本基 金相 关 业务公 告) 。 投 资者 还可 使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办理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自2011 年 9 月15 日起办 理申 购 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以 及纽 约证 券交易 所 、 伦敦证 券交 易所 、 苏 黎世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每个 工作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场内 申 购、 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 场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开放 时间为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 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各 证 券 市场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请 , 赎 回以 份额 申 请, 同时 ,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申报 单位 应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规 定为 准;


3 、 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确 认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4 、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时 , 需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5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依法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按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机 构 或 嘉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网 上直 销 首 次 申 购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 币 5,000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20,000 元 (已通 过本基 金代销 机构 或/ 及直 销中 心 认购本 基金 者除 外)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除 外。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000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1000 份, 则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对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对于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人必 须根 据场 外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对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投资 者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规 则 , 在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 T+2 日对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者 应在 T+3 日(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业务 办理 单位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10 日内 ( 包括 该日)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由 投 资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推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销售 、 登 记结 算等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在 申购本 基金 时需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 递 减,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业务 实行申 购 费率优 惠,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申 购金 额的0.6 % , 但 招商银 行借 记 卡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卡 的持卡 人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费率 执 行 ; 机 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理 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优惠 后费 率如 果低于0.6 % ,则 按0.6 % 执行。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定 的相 应 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 取申购 费 。 2、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总额的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通过场 内赎 回的 赎回 费率 统一为0.5 %。 通 过场 外赎 回基金 份额 , 以 基金 登记 系统确 认 份额的 顺序 ,按 照 “ 先进 先 出 ” 的 原则 适用 赎回 费率 。 场外具 体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 365 天≤M <730 天 0.3% ≥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币 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的情 况 下,接 受 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及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的计 算方式 1、场 外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场外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 可 得到 4,397.45 份 基金 份额 。


(2) 场外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金 额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如: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份额 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9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场外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场外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当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来计算 ,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场 内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场内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 到 整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 投资者 资 金账户 。


例如 :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 申购 手续 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0.8%)=9,920.63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250 =9,678.66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78 份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9,679 份, 退款 0.68 元。


(2) 场内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 式,赎 回价 格以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赎 回适 用固 定赎 回费 率,与 份额 持有 期限 无关 。


例如 : 某 投资 者从 场内 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场 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22.6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T+1 日 计算 ,并 在 T+2 日内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额 净值 单位 为元 , 计 算结果 保留 在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日 终对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3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或 其 委 托的 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可以 在法 律 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并 于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除 非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本 基金进 行交易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本 基金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并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 进行 权益 分派或 发生 重大事 项 可能导 致净 值的 较大 波动 等原因 ,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继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8)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导 致突破 国家 外汇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1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至(9)、 (11)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本 基金进 行交易 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本 基金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的 公众节假 日, 并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 常估值 时;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8)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20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个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个开 放日 但少 于十 个开 放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个 工作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十个开 放日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十 个开 放日 至少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媒 体连 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2011 年9 月15 日 起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为投 资人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三 )转 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业 务 ,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


(十四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 并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等业 务,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 一、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包括但不 限于经 手费、 印 花税、证 管费、 过户费 、 手续费、 券 商佣金 、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其 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 律 师 费, 税务 代理 费等 根据 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进 行外 汇兑 换交 易 的相关 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与 基金缴 纳税 收有关 的手 续费、 汇款 费 、税 务代理 费 等;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 税、 交 易 及其他 税收 及 预扣提 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 费用 )


10、 与基 金有 关的 诉讼 、 追索费 用 ; 但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自身 原因 造成 的此类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承 担;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12、 因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而 进行的 资产 转移 所产 生的 费用 ; 但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自 身原因 造成 的 此 类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自行 承担;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6%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6%÷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 中第 3-12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 非基 金 合同、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在符合 本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有关资 产保 管的 要求 下, 对境外 托管 人的 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人 应采 取措 施进 行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存 在故 意或过 失行 为的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该受 托的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基 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委托 的境 外托管 人应 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财产 汇入 、汇 出、兑 换 、 收汇、 现金 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持 有 的 与 境 外 托 管 人 账 户 相 关的资 料的 保管 可按 照境 外托管 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净值的非 开放日 。T+1 日 完成 T 日 估值, 估值 日后 2 个 工作 日内披 露。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基 金份 额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并将 估值结 果 加盖业 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传 真至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复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公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各 自委 托第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各 自 承 担 的责 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 、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模型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 金估 值方 法 (1)ETF 等上 市流 通的基 金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公 布的 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6 、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 英 镑、 欧 元、 日元 的汇率 应 当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 为 准 。 涉 及到其 它币 种 与人 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照 数据服 务商 提供 的当 日各 种货币 兑美 元折 算率 采用 套算的 方法 进 行折算 。 8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8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8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差错的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 错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 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失; 其中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 现 日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不做追 溯处 理;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 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休 市或 暂停 交易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由于 证券 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 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对 于场 外认 购 、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 认购、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分红, 投资者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 权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应 符 合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办法》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A) 《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 招 募 说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1、 《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服务 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 招募 说明 书》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 3、 《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 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B)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 发售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C)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 (D)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E)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估 值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交易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后 的2 个工 作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 (F)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G)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H)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I)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J)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K)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 记 录等 文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 文 件复印 件。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业 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按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自生效 的次 日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 下终止 基金 合同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自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立 之日 起算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1 年12 月末 , 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145 人 , 平均 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 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 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2011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资 基 金231 只, 其中封 闭 式 7 只, 开 放式224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 行连 续八 年获 得香港 《 亚洲 货币 》 、 英 国 《全球托 管 人》 、香 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 金融》 、 内地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28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 获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2010 年,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 再次通过 了评 估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国 际资格 认 证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 项认证 ,表明独 立第三 方对我 行 托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已 经实 施 SAS70 审 计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项目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由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 ( 内控 合 规部、内 部审计 局) 、 资产 托管部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 监察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 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 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 策、法 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 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 管部托管 的基金 资产、 托 管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 人 托管的 其 他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 度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 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 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 立 “以 人为 本 ” 的 内 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 了基于 数 据、应用 、操作 、环境 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 除 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 资 产托 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 能 够确 保交 易 的及时 清算 和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 门,配 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 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岗位 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 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范 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问题 、 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案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 资、 基 金的 禁止 投资 行为 、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基 金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及 时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释 、 澄 清或 纠正。 十 九、 境外托 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 况








名称 : 纽约 梅隆 银 行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








注册 地址 :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办公 地址 :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法定 代表 人:Rober P. Kelly (CEO - 首席 执行 官)








Gerald L.Hassell (President - 行长)








托管 资产 规模 :25 万亿美 元(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组织 形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信用 等级 :AA ( 标 准普尔 ) , Aaa ( 穆迪) ( 截至 2011 年 4 月 12 日)








在 2007 年 7 月 , 原 纽 约银行 有限 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隆 金融 公司(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 NYSE: MEL) 双方完 成合 并 , 形成纽 约梅 隆 银行, 催生 出一 家资 产管 理和证 券服 务领 域的 全球 领先企 业 。








纽约 梅隆 银行 创建 于 1784 年, 拥有 数百 年的 专业服 务经 验, 已成 为金 融服务 业界 最 卓越的 领导者 之一。 该行 的资产 管理和 证券服 务等 业务凭 着独道 的见解 、精 深 的专 业知 识 和全面 的业 务能 力, 来支 持每一 客户 的独 有需 求。





纽 约梅 隆银 行 是 一家 全球性 的金 融服 务集 团 , 帮助客 户管 理并 经营 其金 融资产 , 业务 范围涵 盖 36 个 国家/ 地区 的 100 多 个市 场。 本公 司 是一家 面向 机构 、 公 司和 高净值 人士 等 客户提 供金 融服 务的 领先 企业 , 通 过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全球团 队提 供卓 越的 投资 管理和 投资 服 务。 公司 资产 托管 规模 达 25.5 万 亿美 元 , 平 均每 天处 理高达 1.6 万 亿美 元的 全 球支付 业务 。








有关 其他 信息 ,请 访问 www.bnymellon.com 。








纽约 梅隆 银行 的托 管业务 是其 主要 的业 务组 成部分 。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资 产托 管规模 达 25.5 万亿 美元 。 纽约梅 隆银 行 的 核心 托管 处理系 统称 为全 球证 券处 理, 简称 GSP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业务。 该项 业务 于 1996 年 推出, 并由 内部 人员 结 合 Vista 概 念进 行开 发。








随着 业务 和技 术的 变化, 支持 系统 也将 随着 时间而 变化 , 因 此定 期进 行重新 评估 是重 要的。 纽约梅 隆银行 非常 关注业 务运营 的恢复 和技 术持续 性解决 方案的 实 施 ,并继 续进行 所需要 的投 资, 确保 所有 关键业 务都 可以 在足 以满 足业务 要求 的时 间框 架内 得以恢 复。


纽 约梅 隆银行在全 球 每一 处 理 中心 ,已 经 建立 了清 楚 、 有深 度的 指 引。 业务 恢 复与 危机管 理活动 被密切 监督 ,并在 所有时 间得以 坚持 。专家 团队被 分配到 各个 小 组, 在组 织 内部对 所有 级别 的员 工进 行定期 演习 和更 新。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计 算或 复核 受托 资产 的 资产净 值;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 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 算、交 割事 直: 4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和所适 用国 家、 地区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开设 受托 资 产的资 金 账户以 及证 券账 户: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 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会 计记 录、 交易 信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营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以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二十 、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 梅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 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 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场外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刘业伟 电话 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5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 )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9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 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 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00193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2 )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3 ) 乌鲁木 齐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19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 申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治海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8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29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孙菁菁 电话 025-83290537


传真 025- 5186332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 16 、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李春芳 电话 (0755 )835160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31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2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34 )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5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7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8 )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9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41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 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 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大 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丁思聪 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3 ) 金元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44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5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6 ) 广州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47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8 ) 东吴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0 )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51 )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2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53 )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4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5 )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57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58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59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0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1 ) 华龙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62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3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784656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0931 ) 4890208 、 (0931 )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65 )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66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7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8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9 )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 58328366 , (010 ) 5832872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雷蕾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 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司 (71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72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73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74 )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75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6 )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毛雪梅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 话 (010 )83991888 (77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78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79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0 )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网址 www.hx168.com.cn (81 )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 、 场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营业 部 ( 指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证券经 营 资 格, 经 深交 所审 核批 准后 成为其 会员 , 依 法在 交易 所内进 行证 券买 卖的 交易 所会员 营业 部) , 具体名 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网 站(www.szse.cn)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丁志勇 电话 0755-25941405 传真 0755-25987132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二十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 或 自行 召集、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吴海霞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吴海 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和监 管机 构要求 提供 的信 息, 以及 不时的 更新 和补 充, 并保 证 其真实 性; (3)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 (4)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制 订和 调整《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6)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7)


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估值 、结 算等 业务 ; (18)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如认 为基金 代销 机构违 反《基 金合同 》 、基 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选择、 更换 或撤 销 境 外托 管人 ; (5)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6)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7)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确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


对基 金的境 外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可授 权境 外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原 因而导 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承担相 应赔 偿或 追索 责任 ; 在 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错 、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与 境外 托管 人之 间的 协议的 适用 法律 及当 地的 证券市 场惯 例决 定; (23)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督 ,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金 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报 告 ; (24)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25) 每月结 束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 告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6) 办理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有关 结汇 、 售 汇 、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币 资金 结 算业务 。 (27)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年限 保存基 金管 理人 就管 理本 基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 入、 兑 换、收 汇、 付汇 、资 金往 来、委 托及 成交 记录 等相 关资料 ; (28)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 的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 业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委托 授权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 疑,可 以在 宣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在 生效 的次 日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配 比 例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 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对 于场 外认 购 、 申 购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 认购、申 购和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现 金分红, 投资者不 能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有 权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0% 的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6%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境 外市 场以实 物黄 金为 支持 的交 易所交 易基金 等 金融 工具 , 通过严 格 的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险 管理 手段 ,力 争实 现对国 际市 场黄 金价 格走 势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内依 法可 投资 的公 募基金 ( 包括ETF ) 、 固 定 收益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外 , 本 基 金为对 冲汇 率风 险,可 以投 资于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互换 协议 、利 率期权 等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于 跟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有实物黄 金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 比例不 低 于上述黄 金基 金投资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黄 金基 金指 黄金 ETF 、 黄 金股 票指 数 ETF 以 及其 他跟 踪黄 金价 格 或者黄 金价 格 指数的 非上 市黄 金公 募基 金。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费、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实物 黄金 、 除 黄金ETF 外的 其他 形式的 交 易所交 易黄 金产 品、 黄金 收益凭 证 、 或 与实物 商品 挂钩的 衍生 品等 其他 工具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以后在国 内上 市、以 跟踪 黄金价格 或黄 金价格 指数 为目的 的 ETF, 以及 在国内 外上市的 黄金 期货合 约 、 黄 金期权 合约 以及其 他黄 金衍 生品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 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限制 下列投 资限 制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限 制性 规定 , 如法 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下列 限制性或禁止性规 定,本 基金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 不受下列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 政府 、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外 ) 发 行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净值的10% 。 (3)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 中 持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4) 基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其 管理 层 。 本 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 机构10% 以 上具 有 投 票权 的证券 发行 总量 。 指数 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 计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5)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 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资产 。 (6) 本公司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7)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8) 每只境 外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超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投 资境 外伞 形基金 的, 该伞 形基 金应 当视为 一只 基金 。 (9)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a ) 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b ) 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c )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 的伞形 基金 子基 金。 (10)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各 项 投资比 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三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 交易进 行估 值,并且 基金 可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4.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 列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 本 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其关 联方 的除 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7、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 金 总资产 。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 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 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 市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 内及时 向 本 基金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 入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参 与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6. 基金 参与 证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 ,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 总市值均不得 超过 基金总资产的 50 %。本项 比例限制计算,基金 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 回购 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 金总资产。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 通知》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第 (三 ) 至 (六 ) 项投资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每个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估值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 1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2 个工 作日 内,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在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 元的情 况下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 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业 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按 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报 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若基 金规 模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不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情 况下 终止基 金合 同;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自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立 之日 起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1.5 亿 元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 )6521 5588 传真: (010 )6518 5678 联系人 : 胡 勇钦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 )66106720 传真: (010 )66106904 联系人 :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年 金受 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资 信调 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 款承 诺;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 保 ; 发行、 代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金 融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证 券市场 内依 法可 投资 的公 募基金 ( 包括ETF ) 、 固 定 收益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此外 , 本 基 金为对 冲汇 率风 险,可 以投 资于 外汇 远期 合约、 外汇 互换 协议 、利 率期权 等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范 围: 在 拟投 资对 象资 产数 量和资 产规 模允 许的 条件 下, 投 资于 跟踪黄 金价 格或 黄金 价格 指数的 公募 基金 的比 例不 低于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有实物黄 金支持 的(Backed by physical gold ) 交 易所交易 基金的 比例不 低 于上述黄 金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投资 资产 的8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本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黄 金基 金指 黄金 ETF 、 黄 金股 票指 数 ETF 以 及其 他跟 踪黄 金价 格 或者黄 金价 格 指数的 非上 市黄 金公 募基 金。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直接 投资 实物 黄金 、 除 黄金 ETF 外的 其他 形式的 交 易所交 易黄 金产 品、 黄金 收益凭 证 、 或 与实物 商品 挂钩的 衍生 品等 其他 工具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以后在国 内上 市、以 跟踪 黄金价格 或黄 金价格 指数 为目的 的 ETF, 以及 在国内 外上市的 黄金 期货合 约 、 黄 金期权 合约 以及其 他黄 金衍 生品 等)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在正常的 市场 状况下 ,本 基金至少 将基 金资产 的 90 %投资于 跟踪 黄金价 格的 交易所 交 易基金(ETF) 其他 公募基 金等以黄 金价 格为投 资标 的的金融 工具 ,其中 本基 金将以有 实物 黄金支 持(Physical gold underlying )的 黄 金ETF 或黄金 型公 募基 金为 主;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不超 过一 年的 政 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①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款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 ② 本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 府、 国 际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③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④ 在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下 的 基 金 不 得 购 买 证 券 用 于 控 制 或 影 响 发 行 该 证 券 的 机 构 或其管 理层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托 管在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10% 以 上具 有投 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指数 基金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⑤ 本 基 金 持 有 非流 动 性 资产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 非 流 动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产。 ⑥ 在本托 管人 托管 下的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 得超过 该境 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⑦ 为应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 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⑧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 比例不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投资 境外 伞形基 金的 ,该 伞形 基金 应当视 为一 只基 金。 ⑨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基 金: 1. 其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伞 形基金 子基 金。 ⑩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若 基 金 超 过 上述1-9 项投 资比 例 限 制 , 应当 在 超 过比例 后30 个 工 作日 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A. 所 有参 与交 易 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市值 的 102%。 C.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一 旦借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D.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 现金 ; b. 存款 证明 ; c. 商业 票据 ; d. 政府 债券 ; e. 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 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评级 的境外 金融机 构( 作为 交易 对 手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 任一 或所 有已借 出的 证券 。 F. 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交 易 ,所有已 借出而 未归还 证 券总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 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逆 回 购交易 ,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 列规定 : A.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评 级。 B.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不 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D.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入 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 方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和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基金参 与 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购 交易 , 所有 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50%。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 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a) 承销证 券; b)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c)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d) 购买不 动产 ; e)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f)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g) 购买实 物商 品 ; h)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i)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j)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k)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l)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m)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n)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o)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的 , 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 除提供 的 存 款银 行名 单 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监 督流 程 , 则对 于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B)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C)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和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或 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监 管部 门。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授权 投资 机构 有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 告有关 监 管机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有关 机 监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 合 理原则 , 以 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的接 受基金 管理人 监督 与检 查与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相冲 突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须 向基金 托管人 作出书 面提 示;基 金托管 人在接 到提 示后 , 应 立即 对提示 内容 予以 确认 , 如 无异议 , 应在 基金管 理人 给定的 合理 期 限 内改进 ,如 有异 议, 应作 出书面 解释 。 3.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 则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除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本协 议约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或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违反 此义 务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 财产 , 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该 等责 任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 承 担因 此所 引起的 直接 损失 的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自身 , 并 尽商 业上的 一切 努力 确保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托 管证券 ;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同意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不 得在 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立 任 何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对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本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 集 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2、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事宜 。 (C )资产保管内容和约 定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 金账 户 中的现 金将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境外托 管人 的银 行身 份持 有。 除非授 权人 士按 指令 程序 发送 的 指令 另有 规定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 托管人 应在 收到授权 人士 的指令 后, 按下述方 式支 付现金 、售 出或交付 证券 :(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 管辖区或 市场 的有关 惯常 和既定惯 例和 程序作 出; 或(b)就 通过证 券系 统进行 的买卖而 言, 按照管 辖该 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 例和 条件 作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 不时将 该等 有 关惯例 、程 序、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清盘 或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终止清 算 时,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清算 财产 ,境 外托 管人 所在地 法律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 基金托 管 人 应自 身, 并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尽商 业的 合理努 力建 立安 全的 数据 管理机 制 , 安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 业务 数据和 信息 。 (D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 基金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或 其境外 托 管人开 立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基金 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E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 交易所 适用 的登记结 算机 构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 人负责 办理 与开 立证 券账 户有关 的手 续。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以及 各自 境外 托管 人均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双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 合规、符 合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非交易 所市 场的投 资品 种时,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托管 人 或 其 境 外托 管 人 根 据投 资 所 在 市 场以 及 国 家 或地 区 的 相 关规 定,开 立进 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 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投 资市 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2、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G )证券登记 1 、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人 应确保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始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所有 人(beneficial owner)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 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 托管人 应该:(a) 在其帐目 和记 录中单 独列 记属于本 基金 的证券 ,并 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 合 理 努 力 确保 其 境 外 托 管人 在 其 各 自帐 目 和 记 录 中单 独 清 楚 列记 证 券 不 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 论证 券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 且,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 求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其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存放 在证券 系统的 证券 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的指 示为基 金的 实 益所 有 人持有 ,但 须遵 守管 辖该 系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 条件。 6 、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应 按本 协 议约定 登记 。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其为基 金管 理人利 益而 持有证券 的市 场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重大 改变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将 这些市 场发 生的 事件 或惯 例变化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要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 券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委 托应 就此 予以充 分配 合。 (H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托 管人 的 保 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I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 合同 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 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A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会计 核算 和估 值的 处理 原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责任主体 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定 的会计 原则 和核 算方 法进 行会计 处理 。 监 管部 门或 行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确定 的会 计原 则和 核算 方法对 本基 金进 行会 计处 理、 对资 产净 值 计算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T+1 日完 成 T 日估 值,并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 值计算 复核 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披 露所 需要 的相 关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据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 计准 则进行 会计 处理 。监 管部 门或行 业组 织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应 按国家 规定 和基 金管 理人 要求对 基金 资产 中的 证券 账户和 现 金账户 进行 帐实 核对 。 (2)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委托第三 方独 立机 构进 行会计 核算 ,并 认可 其委 托的第 三方 独立 机 构 所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的 资产 净 值进行 复核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 在 遵 守 相 关会 计 法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确定的 会计 核算 方法 和处 理原则 进行 会计 核算 , 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资 产的 划分, 分别 对基 金财产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定 专门人 员负 责会计 核算 与会 计资 料保 管。 属于 基金 财 产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 基金资 产核 算的 内容 包 括但不 限于: 证券 买卖 业 务的核 算、 持 有资 产的 付 息、 兑 付、 分红等 业 务 的核 算、 证券 发行认 购业 务的 核算 、 货 币市场 工具 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银行 存款 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息、存 款账 户间 的资 金划 付业务 的核 算、 支付 费用 的核算 、汇 兑损 益的 核算 等。 3. 净 值计 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人民币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日 为每一 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集净 值计 算日估 值价 格截 止时 点所 估值证 券的 最 近市场 价 格 后 , 对各 类估 值资产 进行 估值 , 计 算出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T+1 日完 成 T 日估 值 ,估值 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B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的 处理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理销 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但属 于境外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由托管 人负 责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损 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错 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C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休市 或暂 停交易 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出现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急 事故 ;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形 。 (D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估值方 法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相符 。 (F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1、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以下 内 容: (1 )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 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并 按 相关监 管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3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指令或 资金汇 出违 法、违 规的,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或外管 局 报告;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上述报 告应 同时 抄送 基金 管理人 ,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上 述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 支 持和配 合。 2、定 期信 息和 报告 (1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本 协议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与基 金财产 托管 业务相 关的信 息 报告, 包括 但不 限于 定期 报告的 基金 财产 账户 的相 关评估 报告 、 会 计报 表、 估值报 告、 监管 报告; (2 ) 应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基金托 管人及 境外 托管人 可以就 有关法 律规 定和市 场惯例 等 事项向 咨询 机构 进行 咨询 ,但应 谨慎 处理 该等 咨询 事项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报告 有关结 果。 (G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H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计 算 复核 和 本 基 金 进行 信 息 披 露所 需 要 的 相关 信息。 (I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 告 的编制和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 内完 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起90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 发 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管 期 限为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期限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托 管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 并依照 其解 释。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均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 裁 , 按 照申 请仲 裁时 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双 方均 有约 束力。 2. 当任 何争 议发 生或 任何 争议正 在进 行仲 裁时 , 除 争议事 项外 , 双 方仍 有权 行使本 协议 项下的 其它 权利 并应 履行 本协议 项下 的其 它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 、场 外投 资者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可在T+2 工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 首次基 金 交易 (除 基金 开户外 其他 交易类 型 ) 后15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 交 易对帐 单;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本季 度的 场外 部分 定制 纸质对 账单 的 投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每月 向定制 电子 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持 有人 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2 、场 内投 资者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可在T+1 工作日 后到 交易 网点 进行 确认单 的查 询和 打印 , 注 册登记 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资 者的 对账 单 , 投 资者 可随时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 提供的 自助 、电 话、 网上 服务手 段查 询。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从 2011 年 9 月15 日开始 正式 推出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投资 者可 与中 国银行 、 中 中国农 业银 行 等 代销 机构 就本基 金申 请开 办“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约定 每期 固定申 购金 额 。 具体受 理网 点见 相应 代销 机构各 分支 机构 的公 告。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 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 工 商银 行借 记卡 、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行 金穗卡 、 交 通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招 商银行 借记 卡、 邮政 储蓄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记 卡、 广发 理财通 卡、 北京 银行 卡、 兴 业银行 卡、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活 期一 本通 账户 、 中 信银行 借记 卡、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富 滇商 业银行 借记 卡、 长沙 银行 借记卡 、金 华借 记卡 、杭 州银行 借记 卡 、 顺德农商 银行 社借记卡、 上 海农商 行借 记卡、 南京 银 行借记 卡、 温州银 行借 记 卡、 齐 鲁银行 借记卡 、 宁 波银 行借 记卡 、 深圳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江苏银 行借 记卡 , 东 莞银 行借记 卡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业务 ;持建 行龙 卡储 蓄卡 、工 商银行 借记 卡 、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农行 金穗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 中 国民 生银行 借记 卡、 兴 业 银 行 银 行卡 的 投 资 者还 可 登 录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办 理 相 应 基金 网 上 交 易定 期 定 额 申购 业务, 具体 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告 。 网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 电话 交易后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赎回、 转换 所持 基金 份额, 持建行 龙 卡储蓄 卡、 农行 金穗 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 国民 生银 行借 记卡、 浦发 银行 东方卡 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购 买基 金。


(六)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四 、其它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1 年6 月29 日 首次 刊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至2012 年 2 月4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 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 期 备注 1 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LOF )上网 发售 提 示性公告 2011 年 7 月 4 日 2 关于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证 基 本面 120 联 接 和 嘉 实 黄 金(QDII-FOF-LOF) 增加基金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 年 7 月 12 日 3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 金(LOF) 代 销机构 的公告 2011 年 7 月 14 日 4 关于增加国元证券为嘉实黄金证券投资基 金(LOF) 及 嘉实深 证基本 面 120 联 接代销 机 构的公告 2011 年 7 月 19 日 5 关于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证 基 本面 120 联 接 和 嘉 实 黄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增加 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 年 7 月 20 日 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5 日 7 嘉实 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2011 年 8 月 5 日 8 关于嘉实 黄金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及 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的公告 2011 年 9 月 13 日 9 关于通过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嘉实黄金证券 投资基金 (LOF )费率 优 惠的公告 2011 年 9 月 13 日 10 关于 开通嘉实 黄金证券投资基 金(LOF)跨 系统转托 管和系 统内转 托 管业务的 公告 2011 年 9 月 13 日 11 关于增加温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2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于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开通智能交易及定 投业务升 级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嘉实 黄金(QDII-FOF-LOF )2011 年 11 月 24-25 日暂停申购 赎回 业务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22 日 14 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通过中信万通证券开 办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于变更 开放式 基金业 务 规则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于旗下基金直销账户中国银行有关信息 变更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关于嘉实 黄金(QDII-FOF-LOF )2011 年 12 月 23 日、 26 日及 27 日暂 停申购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2011 年 12 月 22 日 18 关于增加华夏银行为嘉实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于嘉实 黄金(QDII-FOF-LOF )2011 年 12 月 30 日暂 停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 28 日 20 关于增加财富里昂证券为嘉实旗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2 年 1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21 关于嘉实直销网上交易有关建行卡功能升 级和申购 费率优 惠调整 的 公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22 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通过嘉 实直销网上交易的在线支付方式申购费率 优惠促销 的公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 告 2012 年 1 月 12 日 24 关于嘉实 黄金(QDII-FOF-LOF )2012 年 1 月 16 日暂 停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2 年 1 月 13 日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六 、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实 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募 集的文 件; 2.《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 ; 3.《嘉 实黄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 协议 》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黄金(QDII-F0F-LOF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2 年3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