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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500(164809)

工银500:工银500A与工银5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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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工银500A与 工银5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 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登记 人: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


深 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时间 :


2012 年3 月30 日 公告日期 :


2012 年3 月27 日


2 目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3 二、基 金概 览 ................................................................................................................................... 3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5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8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10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4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38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 ......................................................................................................................... 39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42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43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43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44


3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工银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之 工银500A 与工 银5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1 号<上 市交易 公告书 的内容 与格 式>》 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的规 定编制, 本基 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 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 告书 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 容的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诺 其中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基金 上市交易及有关 事项的意 见,均 不表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本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第 七节 “基金 财务 状况 ” 已 经 审 计。 凡本 上市交易 公告书未 涉及的 有关内容, 请 投资者详细查 阅刊登在2011 年12月22 日《上 海证券报》以及 工 银瑞 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站 (www.icbccs.com.cn )上的《工银瑞信睿 智中证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二 、基 金概览 1 、基 金名 称: 工银 瑞信 睿 智中证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2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3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4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睿智500 份额 (简称 “ 工银500份额”)、 睿智A 份额 (简 称 “ 工银500A ” ) 与睿智B 份额 (简 称 “ 工银500B”)。 工银500A 、 工银500B 的 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4:6 的比例 不变 。 5 、本 基金 的存 续期 为不 定 期。 6 、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内 两种方式 公开 发售。 基金 发售结束 后, 场外认 购的 全部基 金 份额将 确认为 工银500 份额;场内 认购的全部基 金份额按照4:6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 期收益 4 与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 工银500A 份 额和 工银500B 份 额。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工 银500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 只可 以进 行场 内与 场外 的 申购和 赎回 , 但 不上 市交 易 。 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500B 份 额交易 代码不同 ,只 可 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不可 单独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7 、工银500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外 或场内两 种方 式对工银500 份额进 行 申购与赎 回。 工银500 份额 场外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场外代 销机 构。投资 者需 使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办理 工银500 份 额场外申 购、 赎回业 务。 工银500 份额场 内申 购和赎 回业务的 场所 为具有 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且符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 投 资者 需使 用深圳 证券 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工银500 份 额 场内 申 购 、 赎 回业务 。 工银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 额将 不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8 、 份额 配对 转换: 份额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工银500 份额 与工 银500A 份额、 工银500B 份额之 间的 配对 转换 , 包 括分拆 和合 并两 个方 面。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十份 工银5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申 请转换成 四份 工银500A 份 额与六份 工银500B份 额的 行为 ;合 并指 场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持有的 每 四份 工银500A 份 额与 六份 工银500B 份 额按 进行配对 申请 转换成十份工银500 份 额 场内 份 额 的 行 为 。 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 务 将 于2012 年3 月30 日开始办 理。 9 、定期 份额折 算: 本 基金 在存续期 内的 每个会 计年 度(除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会计 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日 进行 基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本 基金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 除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 外) 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收市 后,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工 银500份 额净值 ,然 后根据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规 则确 定 工银500A 份 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 期末 参考净值。然后对 工银5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 行定期 份额折算,每10 份工银500份额将按4 份 工银500A 份额 获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 份额 。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工银500A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调 整 为1.0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前 工银500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超 出 1.0000 元的部 分将 折算为 工银5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分 配给 工银500A 份额持 有人 。 经过上 述份 额折算 , 工银500A 份 额和 工银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将相 应调 整。 有关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具 体规定 请 见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以 及相 关公 告。 10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 工银500B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达 到0.2500 元 时, 基金管 理 人即可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确定折 算基 准日 。 对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 工银500 份额、 工银500A 和工银500B 份额 进行折算 。份 额折算 后工银500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工银500A 和 5 工银500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均调 整为1.0000 元,折算 后工银500 份 额、 工银500A 和工 银5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均 相应缩 减 。 工银500A 和工银500B 份额 的比 例为4:6 。 有 关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的具 体规 定请 见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以及 相关 公告。 11 、 基金份额上 市: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场内认 购的全部 工银500 份额按4:6 比 例自动 分拆 成的 工银500A 份额和 工银500B 份 额, 将 同时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12 、基 金份额 总额 :截至 2012 年3 月23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总 额为315,265,185.13 份,其中, 工银500份额296,082,829.13 份, 工银500A 份额7,672,942,.00 份,工银500B 份额 11,509,414.00 份。 13 、工银500 份 额净 值为 :1.0000 元 (截 至2012 年3 月23 日) 14 、工银500 A 份额参 考 净值:1.0098 元( 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 15 、工银500 B 份 额参 考 净值:0.9935 元( 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 16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两类 基金份 额简 称: 工银500A 、工银500B 17 、 本 次上市 交易 的两 类 基金份 额总 额: 工银500A 份额7,672,942,.00 份, 工银500B 份 额11,509,414.00 份( 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 18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 工银500A 代码150055 、 工银500B 代码 150056 19 、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20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3 月30 日 21 、基 金管 理人 :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3 、本 次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一) 本基 金上 市前 募集 情况 1 、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核 准 机构和 核准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1 〕 1541 号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6 3 、基 金存 续期 :不 定期 4 、发 售日 期:2011 年12 月26日至2012 年1 月18 日 5 、发 售价 格:1.00 元人 民 币 6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在 基金 募集阶 段, 本基金 以 同一个 基金 份额 认购 代码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和 场外代 销机 构同 时募 集。 7 、发 售机 构: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场 内)发 售机 构 已经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 爱建证 券、 安信 证券、 渤 海证券 、 财 达证 券、 财 富 证券、 财通 证券、 长城 证 券、 长 江证 券、 大 通证 券、 大同 证券 、 德邦 证券 、 第 一创 业、 东北证 券、 东方 证券 、 东 海证券 、 东 莞证 券、 东 吴证 券、 东兴 证券 、 高华 证券 、 方 正证 券、 光大证 券、 华福 证券 、 广 发证券 、 广 州证 券、 国 都证 券、 国海 证券 、 国金 证券 、 国 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 证券 、 国 泰君安 、 国 信证 券、 国 元证 券、 海通 证券 、 恒泰 证券 、 红 塔证 券、 宏源证 券、 华安 证券 、 华 宝证券 、 华 创证 券、 华 林证 券、 华龙 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泰联 合、 华泰证 券 、 华西 证券 、 华 鑫证券 、 江 海证 券、 金 元证 券、 联讯 证券 、 民生 证券 、 民 族证 券、 南京证 券、 平安 证券 、 齐 鲁证券 、 日 信证 券、 瑞 银证 券、 山西 证券 、 上海 证券 、 申 银万 国、 世纪证 券、 天风 证券 、 天 源证券 、 万 联证 券、 西 部证 券、 西藏 同信 、 西南 证券 、 厦 门证 券、 湘财证 券、 新时 代证 券、 信达证 券、 兴业 证券、 银河 证券 、 银 泰证 券、 英 大证 券、 招商 证券 、 浙商 证券 、 中 航证 券、 中金公 司、 中山 证券、 中投 证券 、 中 天证 券、 中 信建 投、 中信 金通 、 中信 万通 、 中 信证 券、 中银证 券、 中原 证券 、 首创 证券 等 (2) 柜台 (场 外) 发售 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 )代销 银行: 中国工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夏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杭 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3 )场 外代 销机 构包 括具 有 场外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券商 机构。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国 民族证 券有 限 责 7 任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长江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方正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等 。 8 、验 资机 构名 称: 普华 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9 、认 购资 金总 额及 入账 情 况: 本次认购总金额341,078,123.87 元人民币, 该 资 金 已 于2012 年1 月31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认 购资 金的 银行 利息 共221,674.66 元,已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分 别计入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帐 户。 本基金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元计 算, 募集 期间 募 集资金 及其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 计341,299,798.53 份工银500 份额,其 中场外 认购的 工银500份 额为322,117,442.53 份, 场内 认 购的工 银500 份 额为19,182,356.00 份。 场内 认购 的工银500 份额 按4: 6 的 比例 自动分 拆为 工 银500A 份额 和工银500B 份额 ,其 中, 工银500A 份额 为7,672,942.00 份, 工银500B 份 额为 11,509,414.00份。 10 、基 金备 案情 况 本基金 已于 2012年1 月31 日验资 完毕 ,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于2012 年1 月31 日获得 书面 确认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 效。 1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2 年1 月31 日。 1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基 金总份 额:341,299,798.53 份。 (二) 本基 金工银500A 和 工银500B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的主 要内 容 1 、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 】66 号 2 、上 市交 易日 期:2012 年3月30 日 3 、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投资 者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各会 员单位 证 券营业 部均 可参 与基 金交 易。 4 、本 次上 市的 基金 份额 简 称:工银500A 、 工银500B 5 、基 金份 额交 易代 码: 工银500A 代码150055 、工银500B 代码150056 6 、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工银500A 份额7,672,942.00 份,工银500B 份额11,509,414.00 份(截 至2012 年3月29日) 7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披 露: 每个工 作日 的次 日公 布工银500 份额 净值 和工银500A 份额和 工 8 银500B 份额 的参 考净 值, 并在基 金上 市交 易时 间进 行净值 揭示 。 8 、 未上 市交 易份 额的 流通 规定: 如有 未上 市交 易的 份额托 管在 场外,持 有人 将 其转托 管 至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后 即可上 市流 通。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情况 截至 2012 年3 月23 日 , 本 基 金 持 有 人 户 数 为7,501 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9,311.69份; 场内工银500 份额为207 户, 平均 每户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5,825.39 份; 工银500A 份额为50 户, 平均每 户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为153,458.84 份;工银500B 份额 为50 户,平均 每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为230,188.28 份。 场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市 交易 的工银500A 份额7,201,255.00 份, 占比93.85%;场 内个人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次 上市交 易的 场内 工银500A 份额471,687.00 份, 占比6.15%。 场 内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本次 上市 交易 的 工银500B 份额10,801,883.00 份,占比93.85% ; 场内个 人投 资者 持有 的本 次上市 交易 的场 内工银500B 份额707,531.00 份, 占比6.15% 。 (二) 场内 工银500 份额 前 十名持 有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工 银500 份额 所占比 例 1 中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中 融 安 苏 1 号 证券 投 990,775.00 82.16% 2 武汉合 丰凯 创机 电排 灌有 限公司 9,870.00 0.82% 3 童国林 1,974.00 0.16% 4 上海安 苏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1,973.00 0.16% 5 郑朝松 1,085.00 0.09% 6 张重庆 1,085.00 0.09% 7 张蕾 1,085.00 0.09% 8 刘智兰 1,085.00 0.09%


9 9 张石坡 1,085.00 0.09% 10 刘媛媛 1,085.00 0.09% ( 三) 场内 工银500A 份 额 前十名 持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工银 500A 份额 所占比 例 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000,722.00 52.14% 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200,533.00 41.71% 3 任翠霞 57,611.00 0.75% 4 徐春丽 40,011.00 0.52% 5 李诗卓 40,006.00 0.52% 6 孙蕾 40,006.00 0.52% 7 王振 39,606.00 0.52% 8 李志成 32,008.00 0.42% 9 潘振兴 27,205.00 0.35% 10 吴美云 23,604.00 0.31% ( 四) 场内 工银500B 份额 前十名 持 有 人情 况 序号 持有人 名称 (全 称) 持有工银 500B 份额 所占比 例 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001,083.00 52.14% 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800,800.00 41.71% 3 任翠霞 86,417.00 0.75% 4 徐春丽 60,016.00 0.52% 5 李诗卓 60,010.00 0.52% 6 孙蕾 60,010.00 0.52% 7 王振 59,410.00 0.52% 8 李志成 48,011.00 0.42%


10 9 潘振兴 40,808.00 0.35% 10 吴美云 35,407.00 0.31%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总经理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 民币 营业执 照注 册号 :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信息披 露 联 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经 营概 况


11 公司设 立了 三个 专门 机构 : 执 行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执 行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常 经 营 管 理活 动 中 的 重 要决 策 , 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负责 公 司 整 体运 营 风 险 的控 制。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财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本公司 下设 十九 个部 门, 分别是 : 权 益投 资部、 固定 收益部 、 专 户投 资部、 指数 投资部 、 研究部 、 中 央交 易室 、 战 略 发展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渠 道 销售部 、 营 销策 划部 、 客 户 服务中 心、 机构客 户部、 养老 金部、 风险管 理部、 法律 合规 部 、 运作部 、 信 息科技 部、 人力资 源及 行政 部、 财务 部 。 权 益投 资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进 行股 票选 择和组 合管 理。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债券 选择 和组合 管理 。 专户 投资 部 负 责管理 公司 旗下 除共 同基 金外其 余资 产 组合的 日常 投资 管理 工作 。 指数投 资部 负责 公司 境内 外的指 数投 资及 其它 数量 化投资 基金 与 组合的 管理 工作 。 研 究部 完成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公 司及市 场的 研究 。 中 央交 易室负 责投 资 指 令的交 易 。 战 略发展 部从 事公司 发展 战略 研究 。 产 品开发 部负 责新 产品 创新 与开发 。 渠道 营 销部 、 机构 客户 部 及 客户 服务中 心 从 事市 场开 发及 销售、 项目 管理 、 客 户服 务等工 作。 养老 金部负 责开 拓及 发展 养老 金、 企 业年 金等 项目。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基金 投资 风险 管理及 数量 研 究工作 。 法 律合 规部 负责 对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进 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和 监管 机关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 稽核报 告 。 运 作部负 责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登 记 、 清 算和会 计工 作。 信息 科技 部负责 公司 的计算 机设 备维 护、 系统 开发及 网络 运 行 和维护 。 人 力资 源及 行政 部负责 公司 人力 资源 招聘 、 薪酬 、 考 核及 培训 等工 作。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财 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管 理等 。 。 截止 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我 公司 共有 员 工 182 人,其 中 69% 以 上人 员具 有硕士 以上 学历 ,46% 具有 海外 工作 和 学习背 景 (含 短期国 外培 训) 。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 内均没 有受 到 所在单 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罚 。 目前 , 我 公司 已先后 募集 工银瑞 信核 心价 值股 票型 基金 、 工 银瑞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工 银 瑞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基金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基金 、工 银瑞 信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基 金 、 工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股 票型 基金 、 工 银瑞 信信用 添利 债券 型基金 、 工银 瑞信大 盘蓝 筹股票 型基 金 、 工银 瑞信 沪深 300 指 数基 金、 工银 瑞信上 证中 央 企 业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 瑞 信 深 证红 利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中 小盘 成 长 股 票基 金、 工银 瑞信 全球精 选股 票型基 金 、 工 银瑞信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工银 瑞信 添颐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主 题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12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计22 只 基金。 这样, 本公 司 初步形 成了 风 险水平 从低 到高 的基 金产 品线。 3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江先 生,7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先 后在 北京 方速 信融 科技有 限公 司担 任高 级分 析师, 金 诚信用评 估有 限公司 担任 分析师;2005 年加 入工银 瑞信,曾 任风 险管理 部投 资风险管 理业 务主管 , 2011 年 5 月 25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沪 深 300 基 金、 工 银上 证央 企 ETF 基金、 工 银瑞 信 深证红 利 ETF 基金、 工银 瑞信深 证红 利 ETF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 1 月 31 日起 任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2 .主 要经 营情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 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13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 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 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本 的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2010 年度 中 国最佳 公司 贷款 银行 和最 佳外汇 交易 银行 ,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 评 为2010 年 度房 地 产业“中 国最 佳商业 银行” , 被英国 《金 融时报 》评 为最佳私 人银 行奖 , 被The Asset ( 《财 资》 ) 评 为中 国 最 佳贸 易融 资银行 , 被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 评为 中国 最 佳私人 银行 、 中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被 《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评 为 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 务银 行、 最 佳企 业公 民、 年 度中 资优 秀私 人银 行品牌 。 面 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 国银 行将 积极 推进 创新发 展、 转型 发展、 跨境 发展 ,向 着国 际一流 银行 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进 。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 构类产 品、 全 球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析 及监 督 服务、 风 险管 理与 内控、 核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另外 ,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 托资 产、 年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 海 外人民 币基 金、 私募 基金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 国内,中 国银行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 ,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2010 年末 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 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三) 基金 验资 机构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14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1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1 为保证本公告的一致性,以下合同摘要部分对于基金合同中的“睿智 500 份额” 、 “睿智 A 份额” 、 “睿智 B 份额”也采用了其场内简称的提法称之为“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 份额” 、 “工银 500B 份额” 。


15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工银 500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16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 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财 产净值 , 工银 500 份额、 工银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例 ,确 定工银 500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4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17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和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财 产 净值 、 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 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折算 比例 和工银 500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金 除工银500A份 额与 工银500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合 同 终止时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9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应 分 别由工银 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决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20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终止 工银 500A 份额和 工银 500B 份 额的 运作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工银 500 份额 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工银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 额各 自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 份 额与工银 500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21 60 日 内召 开。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工银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 额各 自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 的 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 22 50% 以 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工银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 工银 500B 份额 占 权 益登记 日各自 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工银 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 与 工银 500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工银 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 工银 500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23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1) 工银 500 份 额、 工银 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各自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各自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终 止工银 500A 份 额和 工银 500B 份额的 运作 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24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5 (三) 基金 份额 分级 1 、基 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 工银500 份额 ” 、 “工银 500A 份额 ” 与 “工银 500B 份额 ”。 其中, 工银 500A 份 额、 工 银5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配 比始终 保 持4∶6 的 比例 不 变。 2 、基 金的 基本 运作 概要 (1)本 基金通 过场外 、场 内两种方 式公 开发售 。基 金发售结 束后 ,场外 认购 的全部 份 额将确认 为工银500 份额; 场内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按4 ∶6的比 例确认 为 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 额。


(2)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工银500 份 额接 受场 外与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工银 500A 份 额、 工银500B 份额 只上 市交 易 ,不接 受申 购和 赎回 。 (3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定办理工银500 份 额与 工银 500A 份 额、 工银500B 份额 之间的 份额 配 对 转换 业务 。


(4)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在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对 基金份 额 进行折 算。 折算 后基 金运 作方式 及工银 500A 份额 与 工银 500B 份额 配比 不变 。 (5)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工银 500A 份 额与工银 500B 份 额可 申请 终止运 作。 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将 全部 转 换为工银 5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投 资者 可通过 场内 、 场 外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3 、工银 500A 份 额、 工银500B 份额 概要 (1) 存续 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 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工银500A 份额 与 工银 500B 份 额可 申请 终止 运作 。 工银500A 份额 与工银500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工银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 额将 全部 转换 为工银5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2) 基金 份额 配比


工银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持4 ∶6的 比例 不变 。


(3) 工银500A 份额 与工银500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不同 , 因此 具有 不同 的参考 净值 计 算规则 。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对 工银 500A 和工银 500B 分 别进 行份额 参 26 考 净值 计算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先确 保工银 500A 份额 的 本金及 工银 500A 份 额累 计 约定日 应得 收益, 则工银 500A 份 额为 低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在 优先确 保工银 500A 份额 的本 金及 累计 约 定日应 得收 益后 的剩 余净 资产计 为工银 500B 份额 的 净资产 , 则 工 银500B 份 额为 高风 险且 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 额。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工银500A 份额 和工银 500B 份 额的参考 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 工 银500A 份 额约 定年 基 准收益 率为 “1 年期 同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3.5%” , 1 年期同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利率以 当年1 月1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为准 。


2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对 工银 500A 份额 和工银 500B 份额进 行参考 净 值计 算。 在进行 各 自的参考 净 值计 算时 , 基金 净资产 优先 确保 工银 500A 份额的 本金 及工银 500A 份 额累计 约定 日应得 收益 ,之 后的 剩余 净资产 计为 工银500B 的净 资产。 工银 500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以1.0000 元为 基础 , 采用工银 500A 份额 累计 约 定日应 得收 益按 依据 工银500 A 份额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 日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工银 500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 天 数确定 ;


3 ) 每10 份工银 500 份 额所 代表 的4 份 工银 500A 份额和 6 份 工银 500B 份 额分 别 计入 工 银 500A 份额 和工银 500B 份额总 额进 行净 值计 算, 并将分 别按 分离 后的 工银 500A 份额 和 工 银500B 份 额的 份额 数享 有 获得份 额折 算的 权利 , 每 10 份工银 500 份 额所 代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4 份 工银 500A 份 额和6 份工银 500B 额 的资 产净 值 之和;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 工银 5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如在 某 一会计 年度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工银 5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能会 面 临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分 别计算 并公 告 T 日 工银 500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工银 500A 份 额和工银 500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1) 工银500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工银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工银 500A 份额 、 工银 500B 份额 和工银 500 份 额 的份额 数 之和。


(2) 工银500A 份额 和工银 5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27 (1 ) t N A NAV R ?? 500 0.4 0.6 A B NAV NAV NAV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年 初 至T 日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自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份 额折算 日至 T 日} ; NAV500 为 T日每 份工银 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A 为 T 日 工银 500A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NAVB 为T 日 工银 5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R 为工银 500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 收益率 。


(3) 工银500A 份额 与工银500B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公 告


工银500A 份 额和 工银500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下 一日内 与 工银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一同公 告。 如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四) 工银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工银 500A 份额 、 工银500B 份额 上市交 易。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 易 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工银500A 份额 、工银 500B 份 额分 别采 用不 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工银 500A 份额 、工银 500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 前一 工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工银 500A 份额 、工银 5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其 他规则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28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工银500A 份额 、 工银 500B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关 规 定执行 。 5 、上 市交 易的 行 情 揭示 工银500A 份额、 工银500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与 暂 停、终 止上 市 及 恢复 上市 工银500A 份额、 工银500B 份额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终 止上市 及恢 复上 市 按 照相 关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市 交易 的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五)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1 、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 低数。 2 、收 益分 配原 则 如 果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 500B 份额 未终 止运作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包括 工银 500 份 额、工银 500A 份 额、 工银 500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如果工银 500A 份 额与 工银 500B 份额 终止 运 作, 本基金 将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转为 上市开 方式 基金 (LOF ) , 届时 本 基金 将调整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并遵 循下 列原 则: (1) 本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本 基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 低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30% ; (3)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场 外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29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场内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方 式只 能为 现金分 红; 场内 基金 份 额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6)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4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六)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 生 的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9)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


30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年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应 商 签订的 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定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年费 率 为0.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每 日计 提 , 按季 支付 。 基 金设 立 当年 , 不 足3 个月的 , 按 照 3 个 月收 费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标 的指 数供 应商 签订的 相应 指数 许可协议 的规 定,标 的指 数许可使 用基 点费的 收取 下限为每 季( 自然季 度) 人民币 50,000 元, 当季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不 足 50,000 元 的 , 按 照 50,000 元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 年1 月, 4 月, 31 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 上季 度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基点 费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本条 第 1 款第 (3 )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5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七) 基金 投资 方向 及投 资限制 1 、基 金投 资范 围及 比例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 具 , 包括 中证 500 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 份股、 首发 和增 发新 股、 债 券 、 权 证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为 90%-95%,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票、 备 选成分 股票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90%。 现金 、 债券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5%-10% ,其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投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2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32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为 90%—95% , 持有 的债 券、 现金等 其 它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为5% —10% 。 (2) 本基 金 投 资于 指数 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但标的 指 数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但标的 指数 成份 股不 受此 限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 (7)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8)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9)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股 票指数 期货 及其 它金 融衍 生工具 时, 投资比 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4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33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和公 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1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本基金工银500 A 份 额和 工银500B 份 额获准 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3 个工 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2 、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 净 值和 工银500份额 、工银500A 份额 与 工银500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在 工银500A 份额 、 工银500B 份额上 市交 易或 者开 始办 理 工银500500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日 工银500份 额、工银500A 份额与 工银500B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 净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财产 净值和 工银500 份额 、 工银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财 产净 值、以及 工银500份 额、工银500A 份额与 工银500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九)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份额 存续 期内在 每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外 ) 对 工银500 份 额和 工银 500 A份额 进行 一次 基金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 另 外, 在 每 个会计 年度 内如 果工银 5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0.2500 元 时也将 进行 基金 份额 不定 期折算 1 、定 期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在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 除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会 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工 作日 进行基 金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本基 金在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 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 会计 年度外 )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收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工银 500 份额 净值 , 然 后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规则确 定工银 500A 份额 和 工银 500B 份额 的期 末参考净值 。 然 后对 34 工银500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10 份工银 500 份 额将按4 份 工银 500A 份 额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算 份额 。定 期份 额折 算后工银 500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调整 为 1.0000 元 ,基 金份 额折算 日前 工银 500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超 出1.0000 元的 部分将 折算 为工银 5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分 配给 工银500A 份额 持有 人。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对工银 500A 份 额和工银 500 份 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工银500 份额 折算 A 500 500 1.0000) 10 NAV NAV NAV ?? ?? 前 后 前 4 ( 500 A 500 4 1.0000) 500 10 NUM NAV NAV ? ? ? ? 前 前 后 ( 工 银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工 银500 份 额= 其中: 500 NAV 后 :份额 折算 后工银 5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下同 (2) 工银500A 份额 折算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工银 500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0000 定期份 额折 算 后 工银 5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 折算前 工银 500A 份 额的 份 额数 AA 500 1.0000) 500A NUM NAV NAV ?? 前 前 后 ( 工 银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工 银500 份 额= (3) 工银 500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不对 工银 500B 进行 定期 份 额折 算, 不 改变其 份额 参考 净值 及其 份额数 。


2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 可确 定折算基准 日。 对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 日登记在册的 工银500 份 额、 工银500A和 工银500 B份额进行折 算 。份 额折 算后 工银 500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工银 500 A和 工银 500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0 元 , 折算 后工银 500 份 额、 工银 500A和 工银 5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均相应 缩减 。折 算后 将保 持工银 500 A和 工银500B 份额的 比例 为 4 :6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工银500 份额 折算


35 500 500 500 1.0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 (2) 工银500A 份额 折算 折算后 工银 500 A和 工银500B 份额 配比 保持 4:6 不 变,即 AB 4 6 NUM NUM ? 后 后 。 份额折 算前 工银500A 的 资 产与份 额折 算后 工银500A 份额的 资产 及其 新增 场内 工银500 份额的 资产 之和 相等。 份额折 算前 工银500A 份 额 持有人 将在 份额 折算 后持 有 工银500A 与 新增 的场 内 工银500 份额 A A A NUM 1.0000 500A 1.0000 NUM NAV ? ? ? 前 前 后 工 银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工 银500 份 额= (3) 工银500B 份额 折算 份额折 算前 后, 工银 500B 的资产 相等 。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3 、工银 50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工银5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最 小单位 为1 份) ,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工银500A (或 工银 500B )的新 增工银 500 场内 份 额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1 份) ,余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工银500A 份额 与工银500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工银 5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等 业务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在实 施基 金份 额到 期 折算时 ,折 算日 折算 前工银 500A 、工银 500B 和工银 5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折算 比例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2)基 金份额 折算方 案必 须于实施 日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36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37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分 别计 算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 与工银 500B 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 比例, 并 据此由 工银 500 份额 、 工 银500A 份 额与 工银500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38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十二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深圳证券 交易 所在 工 银瑞 信睿智中 证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认 购期间 未收 取任何 费 用,其 他各 基金 销售 机构 根 据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设定 的费率 或佣 金比 率收 取认 购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50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截 至2012 年3月23日 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单位: 人民 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银行存 款 6,705,321.24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7,877,258.66 清算备 付金 6,869,308.08 应付赎 回款 2,868,370.31 交易保 证金 - 应付赎 回费 10,810.41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07,573.05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213,270.85 应收股 利 - 应付托 管费 42,654.17


39 应收利 息 416,815.38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应收申 购款 26,977.02 应付交 易费 用 124,427.62 其他应 收款 - 应付利 息 - 股票投 资市 值 34,656,784.49 应付收 益 - 其中: 股票 投资 成本 35,092,672.40 未交税 金 - 债券投 资市 值 17,494,750.00 其他应 付款 9,682.44 其中: 债券 投资 成本 17,501,014.70 卖出回 购证 券款 - 权证投 资市 值 - 短期借 款 - 其中: 权证 投资 成本 - 其他负 债 50,476.67 配股权 证 - 负债合 计 11,196,951.13 买入返 售证 券 257,000,000.00 持有人 权益 :


待摊费 用 - 实收基 金 315,265,185.1 3 其它资 产 - 未实现 利得 -


未分配 收益 15,393.00


持有人 权益 合计 315,280,578.1 3 资产合计: 326,477,529.2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326,477,529.2 6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工银瑞 信睿 智中 证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如下 : (一) 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 款和 清算 备付 金 13,574,629.32 4.16% 股票市 值 34,656,784.49 10.62%


40 债券市值 17,494,750.00 5.36% 权证市 值 -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57,000,000.00 78.72% 其他资 产 3,751,365.45 1.15% 合计 326,477,529.26 100.00% (二) 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投 资组合 行业 数量 市值 市值占 净值 比 A 农、 林、 牧、 渔业 54,000 692,495.00 0.22% B 采 掘业 29,100 488,352.00 0.15% C 制 造业 2,221,041 20,463,037.56 6.49% C0 食品 、饮 料 169,610 1,823,755.60 0.5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25,500 1,033,193.00 0.33% C2 木材 、家 具 31,900 200,940.00 0.06% C3 造纸 、印 刷 118,400 726,452.00 0.23%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 料 438,640 3,672,351.80 1.16% C5 电子 260,000 2,846,310.00 0.90% C6 金属 、非 金属 286,446 2,366,601.96 0.7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528,800 5,185,095.00 1.64%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00,395 2,239,693.70 0.71% C99 其他 制造 业 61,350 368,644.50 0.12%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生 产 和供应 业 228,300 1,431,605.00 0.45% E 建 筑业 77,800 697,906.00 0.22% F 交通运输、 仓储 业 293,300 1,444,140.00 0.46% G 信息 技术 业 199,151 1,708,866.95 0.54%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218,700 1,942,726.00 0.62% I 金融、保 险业 27,500 289,391.00 0.09% J 房地 产业 489,662 2,491,931.48 0.79% K 社会服务 业 122,250 1,085,763.50 0.34%


41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71,300 872,892.00 0.28% M 综合 类 171,500 1,047,678.00 0.33% 合计 4,203,604 34,656,784.49 10.99% (三) 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 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70 中科三 环 8,100 217,323.00 0.07% 2 600060 海信电 器 10,800 200,880.00 0.06% 3 600827 友谊股 份 15,300 196,146.00 0.06% 4 000917 电广传 媒 6,300 195,678.00 0.06% 5 600300 维维股 份 24,700 179,322.00 0.06% 6 000877 天山股 份 7,200 168,048.00 0.05% 7 600199 金种子 酒 8,010 167,889.60 0.05% 8 002601 佰利联 1,740 167,161.80 0.05% 9 000939 凯迪电 力 15,300 162,027.00 0.05% 10 600079 人福医 药 8,100 150,822.00 0.05% (四) 截至2012 年3 月23 日,按 券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7,494,750.00 5.55% 2 央行票 据


3 金融债 券


4 企业债 券


5 可转债


6 其他( 若有 )


合计 17,494,750.00 5.55% (五) 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 按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五名 债券投资 42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010203 02 国 债⑶ 175,000 17,494,750.00 5.55% 合计


175,000 17,494,750.00 5.55% (六)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是 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 无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内的 股票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07,573.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16,815.38 5 应收申 购款 26,977.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51,365.45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本基金基 金合 同已于 2012 年1月31 日正式 生效, 基金 管理人已 于2012 年2 月1日 在《中 43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和《 证券 时报》 刊登 工银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数 分级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 )严格遵 守《基金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二 )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 时地披露 定期报告等有关 信息披露 文件, 披露所有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证券交 易所 的监 督管 理。 (三 ) 在 知悉 可能 对基 金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 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二) 根据 《 基金法 》 及 其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等 行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 券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将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函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 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44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下列文 件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工银 瑞信 睿智中 证500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四)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5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八)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3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