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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双利B(485011)

工银双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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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0 年4月19 日证监 许可 〔2010 〕480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 预期 收益 和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 因 为本基 金可 以配 置二 级市 场股票 , 所 以预 期收 益和 风险水 平高 于投 资范围 不含 二级 市场 股票 的债券 型基 金。 本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1元 。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本 基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年2 月15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1年12 月31 日。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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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 理人 .................................................................................................................. 9 四、 基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的 募集 ................................................................................................................ 31 七、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2 九、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40 十、 基金的 投资 ................................................................................................................ 41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51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4 十三、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55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1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2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4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十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 6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72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74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75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 7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7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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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 工银瑞 信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或“ 招 募说明 书”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工 银瑞 信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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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双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工 银瑞 信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 信双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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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包 括直 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系 统)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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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34. 工 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37. 开 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业务 规则 》: 指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守 40. 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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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构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45.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基 金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额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之和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47. 元: 指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4. 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且 在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 怖袭 击、传 染病 传播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公 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故 障。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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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2010 年 10 月 起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南 省 分行副 行长 、 总 行营 业部 总经理 、 四 川省 分行 行长 ,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司 副总裁 , 中 国工 商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副行长 等职 。 目 前兼 任工 银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国城 市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农村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银 行业协 会金 融 租 赁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 行业 发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责 资产 管 理部的 环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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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 担 任复 兴 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行 官 及 全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作创 立了以亚 太地区市 场为主的 多策略 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 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了瑞 士信 贷在 亚洲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 益业 务, 并 担任 了多 个领导 职务 , 包 括新 兴市 场固定 收益 分配 全球 负责 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耳 其和拉 丁美 洲 的业务 。 郭特 华女士 , 董事 ,博士 ,现 任工银瑞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 女士,董事 ,高级 会计师 ,中国工 商银行集 团派驻 子公司董 监事办公 室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 恩先生 , 独立董事 , 博士 生导师, 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经 济学教授 ,北大 光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医 改 专 家 咨 询 委委 员 , 中 国药 物 经 济 学 专业 委 员 会 主任 委 员 。 曾 执教 美 国 南 加利 福 尼 亚 大学 (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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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 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行长、党委书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2005.10-2008.5 年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级 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2004.11-2011.07 历 任中国 工商银行 内部审计 局昆明 分局局长 、成 都分 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Sarah Pearson 女士 :监 事 ,法学 学士 。 拥 有英格 兰 及威尔士 、香港 和澳大 利 亚的执 业事务律 师资格。 Pearson 女士于 1994 年加盟 伦 敦瑞士信 贷, 曾 先后派 驻 香港、 新加 坡、 东京和悉 尼。 Pearson 女 士曾任亚 太区区 域总法 津 及合規顾 问。 由 2006 年 起担任瑞 士信 貸澳大利 亚區首 席运营 官 , 及後 担任瑞 士信貸 亚太 区及新兴 市场的 首席运 营 官。 加 入瑞 士信贷之 前, Pearson 女士 曾在高伟 绅律师 事务所 的 伦敦银行 部门担 任事务 律 师。 Pearson 女士现任 瑞士信 贷资产 管 理驻香港 资深顾 问。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 担任 主 任科员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 理部翻 译兼 综 合,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 略发展 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总 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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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 加 入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库三七 先生 :简历 同 上。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2010 年 8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胡文彪 先生 ,10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华 林证券有 限公 司担任 研究 员;2006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产品开发 部高 级经理 和权 益投 资部 高级 经理;2009 年 3 月 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担 任工银 沪深 300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1 年 2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上证 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 3 月 16 日 ,担 任 工银中 小盘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 3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大盘 蓝筹 基 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 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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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 超先生 ,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策略 股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2007 年加入工银 瑞信 , 曾任国 际业务总监,现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2008 年2 月14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 ,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增强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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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2012 年2 月14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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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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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 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 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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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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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联系人 :张 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后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财 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 球最 佳 交易银 行评 选” 中, 交通 银行荣 膺 “ 中国 最具 成长 性现金 管理 银行 ” 、 “ 最佳 次托管 银行 ” 两 项大奖 。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1 年 公布 的全 球 1000 家 银行 排名 ,交 通银 行以 343.21 亿 美元的 一级 资本 连续 第三 年跻身 全球 商业 银 行 50 强 。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止,交 通银 行 资产总 额达 到人 民 币 4.36 万亿元 ,实 现净 利润 人民 币 384.16 亿元 。 交通银 行总 行 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 先生 , 交通 银行 行 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2009 年 12 月 起担任 交通 银行 副董 事长 、行长 。 王滨先 生, 交通 银行 副行 长, 主 管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交 通银 行北 京分行 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天津分 行行 长、 交通 银行 北京分 行行 长 。 2006 年 1 月至 今任 交通 银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兼北 京分行 党委 书记 。 谷娜莎 女士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大 学学 历, 经 济师 。 曾 任交 通银 行研究 开发 部主任 科员 、 交 通银 行信 托部代 理业 务处 副处 长、 交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部规 划处 副处 长、交 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内 控巡 查处 处长 ;2001 年 1 月任 交通 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2 年 5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 , 2007 年 12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 情况


截止 2011 年 12 月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60 只 ,包 括博 时现 金收 益货币 、 博时新 兴成 长股 票、 长城 久富股 票(LOF) 、富国汉 兴 封闭 、富 国天 益价值 股票 、光 大保 德信 中小盘 股票 、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安 安顺 封闭 、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 安策略 优选 股票 、华 安创 新股票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华夏债 券、 汇丰 晋信 2016 周期 混 合、 汇 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晋 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晋 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晋 信大 盘股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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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票、 汇 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 汇 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 票、 建 信优 势动 力封 闭、 金鹰红 利价 值混 合、 金 鹰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 大摩 货币 、 农 银恒 久增 利债 券 、 农 银行 业成 长股 票、 农 银平 衡双 利混合 、鹏 华普 惠封 闭、 鹏华普 天收 益混 合、 鹏华 普天债 券、 鹏华 中国 50 混 合、鹏 华信 用 增利债 券、 融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泰达 宏利 成长 股票 、 泰达 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 、 泰达 宏利 稳定 股票 、泰 达宏 利周期 股票 、天 治创 新先 锋股票 、 天 治核心 成长 股票(LOF) 、万家公用 事业 行 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 汇 灵活配 置混 合、 易方 达科 瑞封闭 、易 方达 上 证 50 指数、 易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河 银 富 货 币、 银 华 货 币 、中 海 优 质 成长 混 合 、 兴 全磐 稳 增 利 债券 、 华 富 中证 100 指 数 、 工银 瑞 信 双 利债 券 、 长 信 量 化 先锋 股 票、 华 夏 亚 债 中 国 指数 、 博时 深 证 基本面 200ETF 、博时深 证基 本 面 200ETF 联接、建 信信 用增强 债券 、富 安达 优势 成长股 票、 工银 主题策 略股 票、 汇丰 晋信 货币、 农银 汇理 中证 500 指数 。 此外, 还托 管了 全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保险资 产、 企业 年金 、QFII 、QDII 、信托计划 、证 券 公司集 合资 产计 划、ABS 、产业 基金 、 专户理 财 等 12 类产 品, 托 管资产 规模 超过 八千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情况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通 过各 个处室 自我 监控 和专 门内 控处室 的风 险监 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 、 独 立性 原则 :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独立 负责 受托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 保 证基金 资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 、 制衡 性原 则: 贯彻 适当授 权、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从 组织 结构 的设 置上 确保各 处室 和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 、 有效 性原 则: 在岗 位、 处 室和 内控 处室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 基础 上, 形成科 学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 、 效 益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 业 务范围 和业 务运 作环 节的 风险控 制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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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 等 , 并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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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58781234 传真: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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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刘 衍波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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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人: 乔瑞 联系人 :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0 )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1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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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22-28451892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13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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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5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10 、24、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 行大 厦10、24、25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网址:www.lhzq.com (17 )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网址:http://www.lxzq.com.cn (18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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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9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 -889 -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1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 洋 电话:010-6656804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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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23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4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5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6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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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7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28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 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67218





400-813-9666 (29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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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0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31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33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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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34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和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记 业务 办公地 址: 北京经济 技术 开发区 西环 中路地盛 南街 1 号 国光高 科大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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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静、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证 监 许可 〔2010 〕 480 号 文核 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 式 。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向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 (七)募集资金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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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0年8 月16日起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 节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并 另行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法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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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自 2010 年 9 月 20 日起 开始办 理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 销,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撤销 ;


4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基金 管理 人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购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实质利 益的 情况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 施2 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 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起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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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款处理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交 易 系 统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直 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申 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时 或 赎回 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单 个 交 易 账 户保 留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金 额、 赎回份 额 及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的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和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高申购 费率 不超 过 5 %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 率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本 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申购 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 额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B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8% 0% 100 万 ≤ M<300 万 0.5% 300 万 ≤ M<5 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购 金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的 最高赎回费率 不超 过 5 % 。 赎 回 费 率随 投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限 的增 加 而 递 减。具 体赎 回费 率结 构如 下表所 示 。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持有期限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B 类份额赎回费率 Y<1 年 0.10% 0%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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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注:Y 为 持有 期限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额 均按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 投资 人选 择申购 A 类 基金份 额)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 额。 例: ( 投资 人选 择申购 B 类 基金份 额 )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B 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50,000 = 0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0 =47,619.05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B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47,619.05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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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以上赎 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 净赎 回金 额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投 资人 赎回 A 类基 金 份额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 为 1 年 3 个 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 0.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6.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 期限 为 1 年 3 个 月, 假设 赎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493.75 元。 例:( 投资 人赎回 B 类 基 金份额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5 个月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B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 用=11,200× 0%= 0 元 净赎回 金额=11,200-0=11,2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B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5 个 月 , 假设 赎回 当日 B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2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2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总 份额余 额。 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A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A 类基 金份 额总 份额 余额 ; T 日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B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B 类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每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次日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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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迟于开 始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 (4) 项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内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 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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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之 余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和 基金间 转 换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该基金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及 转出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回 、 转 出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及 转出 的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及 转出 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或 转出申 请量 占当 日该基 金赎 回及 转出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 个账 户当日 受理 的赎 回或 转出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申 请 不享 有 赎 回 和 转出 优 先 权 并将 以 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但 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一 )基金转换 1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2 、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时间 约定 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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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 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 转换的基 金有一 只不 处于 开放 日, 基 金转换 申请 处理 为失 败。 截至 2012 年 2 月 15 日, 我 公司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工银 瑞信核 心价 值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 信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瑞 信精 选平 衡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红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 式及 B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 瑞信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及 B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 瑞信 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工银 瑞信 消费 服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及 B 类基 金份 额 、工银 瑞 信 主题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 体 业务办 理机 构和 相关 规则 参见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 告。 3 、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将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十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与转托管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执行 , 以及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办 理的非 交易 过户 情形 ,以 其公告 的业 务规 则为 准。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 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直 接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其指 定的 机构申 请办 理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其 业务 规则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根 据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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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各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务 规则 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1 、定期 定额投 资是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资 者可通过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影响 , 投资者 在办 理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同时 , 仍然 可以进 行日 常申购 、 赎回 业 务。


2 、申 购费 率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申购 费率 等同于 正常 申购 费率, 计 费 方式等 同于 正常 的申 购业 务。(如遇 有调整 ,另 见相 关公 告) 3 、办 理场 所


截至 2012 年 8 月 15 日, 投 资者可 在本 公司 部分 网上 交易渠 道及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 京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杭 州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渤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华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等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业务 网 点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申 请。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增减开 办该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十四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九、基 金的注册登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和结 算、 基金 销售业 务确 认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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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和结 算及 基 金销售 业务 确认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 的权利 和义 务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开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 督; (5)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及 相关 的认 购、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 以 上; (6)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因违 反该 保密义 务对 投资人 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制 检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除 外 ; (7)按 基金合 同及 本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限于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企业债 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离 债券) 、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国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和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二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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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三)投资理念 经济结 构的 调整 和经 济增 长方式 的转 变将 使中 国经 济增长 更加 稳健 , 中国 债券 市场和 股 票市场 将在 经济 增长 的支 撑下健 康发 展并 不断 完善 。 债券 类资 产是 重要 的资 产配置 品种 , 各 类债券 工具 的发 行将 为投 资者提 供良 好的 低风 险投 资机会 。 本基 金在 债券 组合 的基础 上适 时 适量配 置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抓 住股 票市 场投 资机 会, 力 争获 取股 票一 级市 场和二 级市 场的 投资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础 上 , 通 过固 定收 益类 品种投 资策 略构 筑债 券组 合的平 稳 收益, 通过 积极 的权 益类 资产投 资策 略追 求基 金资 产的增 强型 回报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研 究与 跟踪 中国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和 资本 市场变 动特 征 , 依 据定 量分 析和定 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考虑 经济环 境、 政策 取向 、 类 别资产 收益 风险 预期 等因 素, 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将 基金 资产 在债券 与股 票等 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动 态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在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基础 上 , 根 据股 票一 级市场 和二 级市 场的 运行 状况和 收 益预期 ,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基础 上 , 积 极并适 时适 度的参 与权 益类 资产 配置 , 把 握市 场时 机 力争为 基金 资产 获取 增强 型回报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 债 券选择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以 实现组 合增 值的 目标 。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价、 就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变 量,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基 础 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 度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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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将 根据对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降 时,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企业 债券 、 公 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发展 状况 、 市 场竞 争地 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务 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行 契约 , 评 价债 券的 信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利差 。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 偿 债能力 、 经营 效益等 财务 信息 , 同 时 需要考 虑企 业的 经营 环境 等外部 因素 , 着重 分析 企业 未来的 偿债 能力 , 评估 其违 约风险 水 平 。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 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 流 动性 、 选择权 条款 、 税 赋特 点等 因 素, 确 定其 投资 价值, 主要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 被低 估的企 业 ( 公 司)债 券进 行投 资。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 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本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 可以转 换为 股票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 投资策 略 包括资产 抵押 贷款支 持证 券(ABS) 、住 房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 (MBS )等 在内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其定 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括 市场 利率 、 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 评估其 内在 价值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新股 投资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 股 票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 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 一 定 价 差 ,从 而 使 新 股申 购 成 为 一 种风 险 较 低 的投 资 方 式 。 本基 金 将 研 究首 次 发 行 股票 (IPO) 及 增发 新股的 上市公 司基本面 因素 ,根据 股票 市场整体 定价 水平, 估计 新股上市 交易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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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的合理 价格 , 并参考 一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相 应的 新股 申购 策略 。 本 基金 对于 通 过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 股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相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 高低, 确定 继续 持有或 者卖 出。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可 直接 进行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 对于 二级 市场股 票投 资将采 取行 业配 置与 个股 精选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a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内外 经济运 行情 况、 国内 财政 政策和 产业 政策 等政 策取 向, 深 入分 析国民 经济 各行 业的 发展 现状及 政策 影响 , 并 结合 行业景 气分 析, 对具 有良 好发展 前景 特别 是国家 重点 扶植 的行 业进 行重点 配置 。 b .个 股精 选策 略 上市公 司持 续的 现金 收益 和盈利 的稳 定增 长前 景是 股价上 涨的 长期 内在 推动 力。 本基 金 在个股 选择 中将 坚持 价值 投资理 念, 理性 地分 析中 国证券 市场 的特 点和 运行 规律, 用产 业投 资眼光 , 采 用长 期投 资战 略, 辅 以金 融工 程技 术, 发掘出 价值 被市 场低 估的 , 具有 长期 增长 能力的 公司 的股 票, 买入 并长期 持有 , 将 中国 经济 长期增 长的 潜力 最大 程度 地转化 为投 资者 的长期 稳定 收益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 估 等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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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图 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率、 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价值等 角度 , 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 投资 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 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 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 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 权限 范围 内, 评 估债 券的 投资 价值 , 选择 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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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财富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合财富指 数 由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编 制 的 反 映 中 国 债券 市场 总 体 走 势的代 表性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本 券覆 盖我 国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成份 债券包 括国 债 、 央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 商业 银行 债、 企业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等 几乎 所有 债券种 类, 具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 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 客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 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因 为本 基金 可以 配置二 级市 场股 票, 所以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水平 高于 投资范 围不 含二 级市场 股票 的债 券型 基金 。 (八)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承 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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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含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3)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本 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0 ) 本 基金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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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3,134,303.59 9.67 其中: 股票


313,134,303.59 9.6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57,738,000.00 88.22 其中: 债券


2,857,738,000.00 88.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3,496,898.38 1.03 6 其他资 产


34,871,227.99 1.08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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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7 合计





3,239,240,429.9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776,642.06 0.04 C 制造业 83,283,739.58 4.55 C0 食品、 饮料 3,202,217.56 0.1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473,600.00 0.03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44,168.00 0.02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603,192.24 0.03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7,714,317.08 4.25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846,244.70 0.05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 业 56,328,065.12 3.08 E 建筑业 42,693,000.00 2.3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7,325,847.52 0.9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0,409,703.28 0.57 I 金融、 保险 业 31,115,157.15 1.70 J 房地产 业 2,881,004.00 0.16 K 社会服 务业 984,495.80 0.0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6,699,449.08 3.64 M 综合类 637,200.00 0.03 合计 313,134,303.59 17.1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928 凤凰传 媒 7,978,403 66,699,449.08 3.64 2 600886 国投电 力 9,300,000 55,428,000.00 3.03 3 600263 路桥建 设 2,850,000 42,693,000.00 2.33 4 600991 广汽长 丰 2,775,538 40,855,919.36 2.23 5 601555 东吴证 券 3,165,536 20,797,571.52 1.14 6 300257 开山股 份 300,000 18,000,000.00 0.98 7 002630 华西能 源 1,050,000 16,558,500.00 0.90 8 002253 川大智 胜 600,000 14,070,000.00 0.77 9 000759 中百集 团 1,165,488 9,848,373.60 0.54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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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 601336 新华保 险 349,765 9,747,950.55 0.53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33,818,741.60 7.31 2 央行票 据 96,610,000.00 5.28 3 金融债 券 420,672,000.00 22.9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71,222,000.00 20.28 4 企业债 券 1,482,035,701.40 80.9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55,610,000.00 13.97 7 可转债 468,991,557.00 25.62 8 其他 - - 9 合计 2,857,738,000.00 156.14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6016 08 宝 钢债 3,853,360 352,235,637.60 19.25 2 126011 08 石 化债 3,023,150 279,127,439.50 15.25 3 110316 11 进出 16


2,600,000 268,762,000.00 14.68 4 113001 中行转 债 2,250,000 212,805,000.00 11.63 5 126008 08 上 汽债 2,023,190 189,046,873.60 10.33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未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0,259.1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92,979.41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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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469,170.78 5 应收申 购款 428,818.6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871,227.99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212,805,000.00 11.6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68,856,800.00 9.23 3 110003 新钢转 债 60,498,957.00 3.31 4 110011 歌华转 债 26,830,800.00 1.47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928 凤凰传 媒 66,699,449.08 3.64 新股锁 定 2 601555 东吴证 券 20,797,571.52 1.14 新股锁 定 3 002630 华西能 源 16,558,500.00 0.90 新股锁 定 4 601336 新华保 险 9,747,950.55 0.53 新股锁 定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0 年8 月16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截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 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双 利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 -(4)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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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2010.8.16-2010.12.31 0.70% 0.18% -1.60% 0.09% 2.30% 0.09% 2011 年 2.58% 0.28% 5.33% 0.08% -2.75% 0.2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30% 0.26% 3.64% 0.09% -0.34% 0.17% 工银双 利债 券B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3) (2) -(4) 2010.8.16-2010.12.31 0.60% 0.19% -1.60% 0.09% 2.20% 0.10% 2011 年 2.09% 0.29% 5.33% 0.08% -3.24% 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70% 0.26% 3.64% 0.09% -0.94% 0.17%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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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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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债 券的应 计 利息、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 缴存 的保 证金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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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8)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金财 产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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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第 (1 )条 确定 的 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以 第(1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 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C 为 该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权 益 业务导 致市场 价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日 对其初 始取 得的成 本作相 应调整 ) ;P 为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 同一 股票的市 价;Dl 为 该非公 开发行股 票锁 定期所 含的 交易所的 交易 天数;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即 估值 日至锁 定期 结束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不 含估 值日当 天。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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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 公 允价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不 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 允价 值 。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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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形式 传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将结 果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 值时 ;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B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 计算公 式为:某 类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该类 基金份 额的 总份额 余额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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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含第 三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估 值或基 金份 额净值 计价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通报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基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 差错。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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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计价错 误偏 差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计 价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 节 第 (四) 项第 6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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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60%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 负 债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指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该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 本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时 间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 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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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对 相关 数据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本基 金从B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7%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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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4%。 本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 销售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基 金年 度 报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 情况作 专项 说明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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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履 行了必 备的 程序 的条 件下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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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告。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和 网站 披 露,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在公 开披 露基 金信 息的 过程中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体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更 新内 容截至 每六 个月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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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的最后 一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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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偏 差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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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 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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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 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 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4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将通过股票 二级市场持有不超过基金 资产 20% 的 股票,由于股票资产相对于 债 券资产 具有 更高 的风 险, 因此 ,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波动将 高于 纯债 券型 基金 , 从 而拥 有比 纯 债券型 基金 更高 的风 险水 平。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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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基 金合同第 八节 第(二 )项 规定的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并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的;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3000 万 元的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90%的;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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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具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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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二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书 将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期 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箱 的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 账单 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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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子 、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定 制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子 账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 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 份额 持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4 、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录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 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 码 或基金 账号 ,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即 投 资者可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采用 固 定期 限 、 固定 金 额 的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 受 最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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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开户 (限 个人 投资者 ) 、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网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二十三 、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本 基金 的有 关公 告: 1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1 年半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1 年8 月29 日; 2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1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1 年8 月29 日; 3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调整 网上交 易农 行支付渠 道在 线支付 费率 的公告 , 2011 年8月31日; 4 、关于 增加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为工 银瑞信 全球 精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双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1 年9 月23 日 ; 5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2011 年9月26 日 ; 6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1 年9月26 日 ; 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方式调 整的 公告 ,2011 年9 月28日; 8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2011年第3季 度 报告 ,2011 年10 月26 日; 9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关于 增加 杭州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1 年10 月27 日; 10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网 上交易 第三 方支 付业 务及 部分费 率 优惠的 公告,2011 年11 月18 日; 11 、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设立 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的公 告, 2011 年11 月22 日; 12 、 关于 工银 瑞信双 利债 券基金 暂停 大额 申购 、 定 期定额 申购 和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11月24日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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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3 、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等 相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2011 年11 月26 日; 14 、 关于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 型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 定期 定额申 购和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 2011 年11月30日 ; 1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公司 董事 变更 的公告 ,2011 年12 月10 日; 16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基金 直销 电话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 2011 年12 月13 日; 1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1 年12 月15 日; 18 、工 银瑞 信2011 年12 月31 日债 券型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1 年12月31日 ; 19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2012年1月12 日 ; 20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第4 季 度报告 ,2012年1月30 日 ; 21 、 关于 增加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双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 ,2012年1月31日 ; 22 、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中 信证 券 ( 浙江 ) 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代销旗 下 七 支基金 的公 告 ,2012 年2 月10日。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五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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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以上第 (一 ) 至 ( 五 )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 六)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 年 三月 二十 七 日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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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1)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据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同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注 册登 记机构 、基 金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A 类基 金份 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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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收 入;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6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7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8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获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并对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1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2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7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1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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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6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和 相应的 技术 设施 进行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8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的 监督 ; 10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照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付赎 回和 分红款 项; 15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6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 )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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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0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料 , 能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 资人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2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6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和受 托资 产, 防止 在不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间 进行有 损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资 源分 配;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8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9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反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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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和 受托 资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 受 托资 产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按 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8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保存 基金 的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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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共 同组成 。本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2 、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 节 第 3 条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出现 如下情况 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2)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3000 万元; (3)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 前 10 大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总数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90% ; 4 、出现 以下情 况的, 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 需召开 基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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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 低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5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6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日 前 4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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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结果 。 7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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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 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 和 监督人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8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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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案。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5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 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 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或增 加新 的提 案, 应 当 最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 隔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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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天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和监督 人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9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特 别决 议和 一般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方式 通过; 2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10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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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拒不 配合计 票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的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 资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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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产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4)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指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基 金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该 类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6)本 基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的 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2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支 付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内 容。 3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对 相关 数据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自 行承担 。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本基 金从 B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的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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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率为 年费 率 0.7%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率为 年费 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B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40% ÷当 年天 数 H 为 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B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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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 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5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适度 承担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配置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通 过适 量投 资 权 益类 资产力 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限于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企业债 券、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 离债 券)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国 债、 资产支 持证 券 、 短期融 资券 和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二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5%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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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 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含可转换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2)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3) 本基 金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除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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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 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公 式为 : 某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总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 每周在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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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八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日 起生 效。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的;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3000 万 元的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数 超 过基金 总份额 90%的;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清 算组 做出 清算 报告;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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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能 以协 商 或调解 方式 解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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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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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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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489.94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限于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企业债 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离 债券) 、金融 债、央 行票据 、国债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和债 券回 购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 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增 发新 股、 二级市 场股 票和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债 券 ( 含可 转换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超过 20% ,基 金持 有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 定进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业 务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的 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履行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有 超出 以上 范围 的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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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1 、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含可 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 2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的 20% ; 3 、 本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8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0 、本 基金 在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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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的基 金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 纠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本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根据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以上 名单发 生变 化的 ,应 及时 予以更 新并 通知 对方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以 上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 内纠正 。 (四)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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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 名 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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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认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 正,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反馈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开立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户 , 是否 及时 、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如 遇到 问题 是否及 时反 馈 , 是否 按照 法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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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和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资产 ;未 经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不 得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之 日起 10 日 内,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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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资 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6)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 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 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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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以本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向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户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 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基金 实物 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 行< 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 份额 净值 计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将 计算结 果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反 馈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待 条件 成熟 后,双 方可 协商 采用 电子 对账方 式。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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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但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 格 进行估 值。 ③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流 通股 票以第 (1 )条 确定 的估 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行 估值: A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低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始 取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以 第 (1 )条确 定的估 值价格 作为 估值 日 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B 、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以 第 (1 ) 条 确定 的估 值价格 高于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 因权 益业务 导致 市场 价格 除权 时, 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的 成本 作相 应调整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Dl 为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锁 定期所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 定期,即 估值 日至锁 定期 结束所 含 的交 易所的 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当 天。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但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据 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 盘 价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 公 允价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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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净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净价 ) 不 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3)首 次 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 通权 证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但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 允价 值 。 (2)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 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上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素 的基 础上 , 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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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 行支付 赔偿 金。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采 用本协 议第八 节 第 (一 ) 款 中估 值方 法的 第 1-5 进 行处 理时, 若基 金管理 人 净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由双 方 共同承 担赔 偿 责 任,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50% ;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协 议第 八节 第( 一)款 中 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重 新协 商确 定处 理原则 。 (三)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 资产时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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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六)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 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公 布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 度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 在基金 会计 年度 前6 个月 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5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 相关各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 相关各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 盖公章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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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注 册登记 人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 并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 记人编 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四) 除上 述约 定时 间外 ,如果 确因 业务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商 议一致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注 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 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 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上 海分 会 ,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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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清算 组做 出清 算 报告; (6)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将基 金清 算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9)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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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 (2) 缴纳 基金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清算 后如 有余 额,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成 立 后 2 日 内应 就清算 小组 的成 立进 行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