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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策略(050012)

博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 博时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09 年6 月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09]578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某一 基 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 金是灵活 配置型 混合基金, 混合 基金的风 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 基金, 低于股票 基金; 而灵活 配置型混 合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可灵 活调整,股票 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30%—80% ,在灵 活调整资产 配置比例 时, 基金经 理的判断 可能与市 场 的实际表现 存在差异, 存在市场 上涨时 基金可能降 低股票投 资比例, 或 在市场下 跌时基金 可 能提高股票 投资比例, 从而对基 金收益 造成不利影 响的风险, 因 此 , 灵活配置 型混合基 金在 混合基金中 也属于较 高风险、 较高 收益 的品种。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 请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 容截止日为2012年2 月11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1 年12月31 日(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6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9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4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45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4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62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3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68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72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73 第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 77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终止与清 算 .................................... 79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8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4 第二 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03 第二 十一部分


其 它应披露的 事项 ................................. 105 第二 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7 第二 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8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管理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以及《博时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博时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之《 博 时策 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更 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博时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 人民 共和国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 机 构买 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 申购、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 金应 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无 法抗拒、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 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 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交易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松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 股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持 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 津港 (集团 ) 有限 公司, 持有股 份 6 %; 璟安 实业有限 公司 , 持有股 份 6%;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丰益 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持 有股份 6%;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册 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六 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 部、 国际投资 部、 宏观 策略部、 产品 规划部、 市 场部、 基 金运 作部、 总裁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财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监察法律 部、 风险管 理部、 零 售业 务和机构业 务。 研究部 负责完成 对宏观 经济、 投资 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研究 。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 易部负责执 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固定收益 部负责进 行固定收 益证券的研 究、 选择和组 合管理。 股票 投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组 合管理。 国际 投资部, 负责公司海 外投资业 务 。 宏观策略 部负 责 国内外宏 观经济研 究, 并提供针 对性的投 资策略。 产品规划部 负 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 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 设计 与精算等企 业年金咨 询工作。 市场 部负 责基金营销 策划、 品牌推 广等工作。 基 金运作部 负责 基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 务。 总裁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 办公室专门 负责公司 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后勤 支持 、 会议及文件 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 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 董事会 、 党办及 工会工作 。 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招 聘、 培训 发展、 薪 酬福利 、 绩效评 估、 员 工沟通 、 人力 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 。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 、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 析等工作 。信息技 术部 负责信息系 统开发、 网络运行 及维护、 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 方面进行 监察, 并向 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 机 构提供独立、 客观、 公正 的意见和 建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 效分析工作, 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 零售业务 下辖零售 区域、 客户服 务中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责 公司全国 范 围内的零售 客户、 渠道 销售、 直 销运作 和服务工作。 其 中, 零售区域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电子 商 务部负 责 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的 发展、 各部 门使用 公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 源的归口 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 上交 易平台的建 设与管理 工作。 渠道产 品组 负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 开拓、 销售推 广服务工 作, 以及 公司产品销 售前包装 整合工作。 机 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 作。 机构业务下 辖养老金 业务部、 战 略客户 部、 机构理财部 -上海、 机构 理财部- 南方和券 商渠 道组。 养老金业 务部负责 养老金业 务的 研究、 拓展和 服务等工 作。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方地区 由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理财 部-上海 和机构理财 部-南方 分别主 要 负责华东 地区、 华南地 区以及其 他指定区 域的机构 客户销售 与 服务工作。 券 商渠道组 负责券商 渠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另设非 独立核算 盈亏的北 京分公司 、 上海分公司、 沈阳 分公司和 郑州分公 司, 分别负责 对驻京、 沪、 沈阳 和郑州人 员日常行 政 管理和对赴 京、 沪、 沈 阳和郑州 处理公 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 外,还设 有海外子 公司:博 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 截止到 2012 年 2 月 11 日, 公司总人数 344 人, 其中 64%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 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 成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董 事长,中 国证券业 协会副会 长, 深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1983 年起 历任中国银 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 助理研究 员; 香港中 银 集团经济研 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 银行证 券部总经理; 深 圳中大投 资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中信 基金 管理公司总 经理; 招商 银行独立 董事; 招 商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董 事、 总裁; 现任招商 证券股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 份有限公司 董事。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会董事 长。


肖风先生, 博士,副 董事长。1989 年起先后在深 圳 康佳电子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工 作,1993 年进入深圳市证券监管 办公室工 作,历任 副处长、 处长、证管 办副主任 。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董 事长、总 经理。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历任成都探矿 工艺研究所 工程师, 深圳天极 光电 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部经理、 总 经理助理, 深 圳中 大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助理、 副 总经理, 中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现任 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分管研究 业务、 资产管理 业务、 直 接投资业 务。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起在上海同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历 任上海澳 门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 券投资部 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 股票 销售交易 部总经理 。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董事。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 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 理、中经 信投 资公司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券有 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融资 产管理公 司投资事 业部副总 经理。 现任中 国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投资银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2011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董事。 陈小鲁先生 , 大专、 独立董事 。1968 年加入中国人民 解放军, 历 任战士、 班长、 排长、 副指导员、 团政治处 副主任、 主任。1979 年起历任中国人民解 放军总参 谋部二部 参谋、中 华人民共和 国驻英国 大使馆国 防副武官、 北京国际 战 略问题研究 学会副秘 书长、 亚龙 湾开发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标 准国 际投资管 理公司董 事长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 立董 事。 赵榆江女士 ,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外 交学会北 美处 研 究人员 、国家 经济体 制改革 委员会 研究人 员、英 国高 诚证券 (HK) 有 限公司 董事、 北 京 代表处首席 代表、 法国 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理、 康联马 洪 ( 中国) 投资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 、高级投 资顾问。2001 年 4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历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 金融讲师 、中国经 济体 制改革研究 所微观研 究室主任 助理、 中国 社会科学 院 农村发展研 究所副研 究员、 海南 汇通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任证 券业务部 副总经理、 汇通深圳 证 券业务部总 经理、 中国 社会科学 院经济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 文化研究中 心副主任 。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 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 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评 估咨询部 副总经 理, 债权管 理部( 法律事务 部) 副 总经理, 南宁办事 处副 总经理 (党 委委员 ) , 监察 审计部 (纪 委办公室) 总经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疆长 城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监 事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 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司专职 监事(总经 理级)。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监事。 窦广清先生 ,博士, 监事。1987 年起历任海军后勤 学院财务教 研室教员 、中国银 行塘 沽分行会计 科员工、 中国 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副科长 、 中国银行塘沽 分行计财 科科长、 中国 银行塘沽支 行副行长 ,现任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总经 理。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监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2010 年 4 月起,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何宝先生, 经济学博 士,总经 理。1998 年起曾先后在上海飞机 制造厂、 全国社保 基金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 理事会投资 部、中国 投资公司 投资部工 作。2011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 任 公司总经理 。 王德英先生 ,硕士 , 副总经理 。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 发部经理 、清 华紫光股份 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 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行政 管理部副经 理,电脑 部副经理 及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副 总裁。 杨锐先生,1999 年 7 月 毕业于南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获经 济学博士 学位,副 总经 理。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研究部宏观 研究员、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助 理、研究 部副总经 理兼策略 分析师。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 学者 ,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投资 部门学习 。 2006 年 5 月至 今担任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经理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公司副总经 理, 兼混合 组投资总 监、 博 时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 博时大中 华亚太精 选股 票(QDII )基金 经理 、博 时回报 灵活配 置基金基金 经理 。 董良泓先生,CFA ,MBA ,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中国技 术进出口 总公司、 中 技 上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高级投 资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任特定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社保 股票 基金经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经理。1993 年 7 月 起先后在 深 圳市住宅 局房改处 、深 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城 市研究处 、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 综合处工作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政与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总裁办公室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现任 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 机构业务 董事总经 理、董事 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济学 硕士,副 总经理。1988 年起先后在北京市 财政局统 计科、日 本大 和证券综合 研究所、 中信证券 、北京玖 方量子软 件技 术公司工作 。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金 融工程小 组金融工 程师、 市 场部南方区 域销售主 管、 市场部南 方大 区总经理、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现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兼任零售业 务部董事 总经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 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 开发投资 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 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任固 定收益部 投资总监 、社保债 券基 金基金经理 。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 ,督 察长 。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时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1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 公司督察长 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王燕女士, 经济学硕 士。2004 年 3 月起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金融 工程师、 研究 员、研究部 副总经理 兼任投资 经理。现 任博时裕 阳封 闭 (2011 年 2 月 28 日 至今) 、 博时 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28 日至今 ) 。 张勇先生, 学士 ,具 有七年固 定收益投 资经验,2003 年 12 月入 职博时 ,任交易 部债 券交易员 ,2006 年 7 月起任 博时现金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现任 博时现金 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2006 年 7 月 1 日至今) 、 博时 稳定价值 证 券投资基金 (2010 年 8 月 3 日至今) 、 博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9 年 8 月 11 日至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周力先 生,2009 年 8 月 11 日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何宝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王政 、张峰 、 温 宇峰 、马越 、魏凤春 。 何宝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 简历同 上 。 夏春先生, 经 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 海交通大 学 管理工程系。1996 年起先后在 上 海永道(现 为普华永 道)会计 财务咨询 公司、招 商证 券研发中心 策略部工 作。2004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宏 观与策 略 研究员、 研究部 副总经理, 兼 任策略分 析师、 博时平 衡配置混合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首席 策 略分析师、 博 时价值增 长 混合 、 博时价 值增长贰号 混合 基金 经理。 王政先生, 博 士。1995 年毕业于 美国普林 斯顿大 学, 获博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 哈佛大学从事博 士后研究工 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 国新泽西州道琼 斯公司、美 国新泽西州 彭博公司研 发部、美 国加州巴 克莱全球 投资公司 工作 。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ETF 及量 化投资 组 投 资总监、 上证 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深证 基本面 200ETF 及其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 起先后 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集 团 TIMCO 资产 管理部、摩 根士丹利 投资公司 、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 。2010 年 2 月 22 日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股 票投资部 成长组投 资 总监 、 博时裕 富沪深 300 指数基 金基金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2 经理 。 温宇峰先生,硕 士。1994 年 起先后在中 国证监会发 行部、中银国际 控股公司、博 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Prime Capital 、Fidelity International Limited (Hong Kong ) 从事投资 、研究工 作。2010 年 6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股票投资 部成长组 投资副总 监兼博时 裕隆封闭 基金 经理。 魏凤春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93 年起先后 在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 券公司工 作。2011 年 8 月正式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宏观策 略部总经理 。 马越女士,硕士 。2001 年起 先后在华夏 基金担任研 究员,雷曼兄弟 担任研究员, 花旗 集团担任亚 洲交通运 输组主管/ 董事 。2011 年5 月 9 日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现任 研 究部总经理 。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3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4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 门负责 本部 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识 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 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5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 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 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6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 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 5,021.99 亿 元,增长 4.65% 。2011 年 一季度, 中国 建设银行实 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 ,较 上年同期增长 34.23% ;年 化平均 资产回报率 1.71% , 年化加权平 均净资产 收益率 26.19% ; 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25.27% ; 净 利差为 2.58% , 净利 息收益率 为 2.69%, 分别较上年 同期提高 0.28 和 0.30 个 百分点; 手续 费及佣金净 收入 231.54 亿元,较 上年 同期增长 37.29% 。其中, 结算、理财 、电子银行、 贷记卡及保理等 重点产品快 速增长,收 入结构日趋 合理。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 个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 、 胡志明 市及悉尼 设有 分行, 在 莫斯科设 有代表处 , 设立 了湖 北桃江建信 村镇银行、 浙 江苍南建 信村镇银 行、 安徽 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 浙江 青田建信 华侨 村镇银行、 浙 江武义建 信村镇银 行、 陕西 安塞建信 村 镇银行、 河北 丰宁建信 村镇银行 、 上海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7 浦东建信村 镇银行、 苏 州常熟建 信村镇 银行 9 家 村镇 银行, 拥有建 行亚洲、 建银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基 金、 建信 金融租赁 、 建信信 托、 中德 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 公司。 全 行已安装 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 台,拥有 员工 313,867 人,为客户 提供全面 的金融服 务。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2010 年共获得 100 多个 国内外奖 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杂 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 行 品牌十强”列第 二 位,在“ 全球银行 品牌 500 强” 列第 13 位,并被 评为 2010 年中国最 佳银行;在 美国《福 布斯》杂 志公布的 “Interbrand2010 年 度最佳中 国品牌价 值排行榜 ” 列 第三 位, 银行业第 一位; 被 《亚洲 金 融》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 行” ;连续三 年被香港《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 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 十字会总 会授予“ 中国红 十字 杰出奉献奖 章”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 设综合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处和 投 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养 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 12 个职能 处室、团 队,现有 员工 130 余人 。自 2008 年 以来中国 建设银行 托管业 务持 续通过 SAS70 审计,并 已经成为 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 管服务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 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 部 , 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 会计结算 、 营运 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 资基金 。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2010 年初 , 中国 建设银行 被总部设 于英国伦 敦的 《全球 托管人 》 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国 内最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 并连续第 三年被香港 《财资》 杂志评为 “中国最 佳次托管银 行”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8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 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9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 95105568 (免长途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姜建 清 传真 : 010-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0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钢 联系 人: 侯燕 鹏 传真 : 010-66594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心 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胡怀 邦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 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65550828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唐苑 电话 : 021-61618888 传真 : 021-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肖遂 宁 联系 人: 张青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真 : 0755 -2584109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网址 :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 光 大中 心 法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 联系 人: 朱红 电话 : 010-63636153


传真 : 010-636361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5 网址 :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58560666 传真 : 010-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闫冰 竹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2 联系 人: 王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真 : 010-662260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6 网址 :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85238667 传真 : 010-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4) 广发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越 秀区 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建 岳 联系 人: 李静 筠 电话 : 020-38321739 传真 : 020-873117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08003 网址 : http://www.cgbchina.com.cn/ (15) 宁波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 地址 :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华 裕 联系 人: 胡技 勋 电话 : 0574-89068340 传真 : 0574-870500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28 (上 海、 北京 地区 962528 ) 网址 :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8 号中 融碧 玉蓝 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38576666 传真 : 021-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7) 北京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3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 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9 号 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8) 青岛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少 泉 联系 人: 谭长 臻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真 : 0532-857097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http://www.qdccb.com (19) 徽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办公 地址 : 合肥 市安 庆路 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晓 昕 联系 人: 叶卓 伟 电话 : 0551-2667635 传真 : 0551-266785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 内) 网址 : http://www.hsbank.com.cn (20)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21) 东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城 区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 代表 人: 廖玉 林 联系 人: 巫渝 峰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真 : 0769 -221177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196228;0769-96228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4 网址 : http://www.dongguanbank.cn (22) 杭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23) 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徐玲 电话 : 025-84551162 传真 : 025-845441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24) 汉口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武 汉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陈新 民 联系 人: 骆芸 电话 : 027-82656224 传真 : 027-826562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7-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 全国 ) 网址 : http://www.hkbchina.com (25) 渤海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刘宝 凤 联系 人: 王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真 : 022-583165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http://www.cbhb.com.cn (26) 江苏张 家港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 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 地址 :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自 忠 联系 人: 孙瑜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5 电话 : 0512-58236370 传真 : 0512-582363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065 网址 : http://www.zrcbank.com (27)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陈聪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3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961200.net (28) 洛阳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 道与 通济 街交 叉口 办公 地址 :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 大道 256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建 甫 联系 人: 胡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真 : 0379-659218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9-96699 网址 :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9) 烟台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庄永 辉 联系 人: 姚华 电话 : 0535-6691337 传真 : 0535-66913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311777 网址 : http://www.yantaibank.net (30) 齐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办公 地址 :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路 105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杲传 勇 联系 人: 肖 斌 电话 : 0533-2178888 传真 : 0533-21803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3-96588 网址 : http://www.qsbank.cc (31) 大连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49 楼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6 办公 地址 :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占 维 联系 人: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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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办公 地址 :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定 代表 人: 郭志 文 联系 人: 武艳 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真 : 0451-8677921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7 网址 : http://www.hrbb.com.cn (33) 重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 代表 人: 马千 真 联系 人: 孔文 超 电话 : 023- 63792212 传真 : 023- 637924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899 (重 庆) 、400-70-96899 (其 他地 区) 网址 : http://www.cqcbank.com (34) 浙江稠 州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 路义 乌乐 园东 侧 法定 代表 人: 金子 军 联系 人: 董晓 岚 电话 : 0571-87117617 传真 : 0571-871176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527、( 0571 )96527 网址 : http://www.czcb.com.cn (35) 东莞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 旗峰路 2 号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谭少 筠 电话 : 0769-22118343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7 (36) 河北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办公 地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37)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林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真 : 010-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38)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真 : 021-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39)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权唐 电话 : 010-85130588 传真 : 010-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40) 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41)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宫少 林 联系 人: 林生 迎 电话 : 0755-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4363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http://www.newone.com.cn/ (42)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 5、18、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治 海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真 : 020-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http://www.gf.com.cn/ (43)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A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东 明 联系 人: 陈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真 : 010-848655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84588888 网址 : http://www.cs.ecitic.com/ (44) 中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顾伟 国 联系 人: 李洋 电话 : 010-66568047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5)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开 国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29 联系 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275 传真 : 021-636027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3 网址 : http://www.htsec.com/ (46) 华泰联 合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马昭 明 联系 人: 盛宗 凌 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真 : 0755 -82492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3 网址 : http://www.lhzq.com/ (47)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54033888 传真 : 021-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48)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 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电话 : 021-38565785 传真 : 021-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9) 长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0 (50) 安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51)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王珠 林 联系 人: 陈诚 电话 : 023-63786464 传真 : 023-638104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52) 中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军 联系 人: 丁思 聪 电话 : 0571 -87112510 传真 : 0571 -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9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53) 湘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办公 地址 :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 中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 代表 人: 林俊 波 联系 人: 钟康 莺 电话 :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 021-688659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址 : http://www.xcsc.com/ (54) 万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中 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 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罗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真 : 020-22373718 -1013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55) 国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 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 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56) 渤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杜庆 平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http://www.bhzq.com (57) 华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万 善 联系 人: 张威 电话 : 025-84457777 传真 : 025-8457976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http://www.htsc.com.cn/ (58)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 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59)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智 河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2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http://www.zxwt.com.cn (60)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cn (61) 东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石路 爱河桥 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62)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路 5 号中 商大厦 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0985 传真 : 010-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63) 东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益 民 联系 人: 吴宇 电话 : 021-63325888 -3108 传真 : 021-633261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64) 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3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彭博 电话 : 0731-8583234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65) 长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66)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徐浩 明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22169081 传真 : 021-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67) 广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88836999 传真 : 020-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68)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4 网址 : http://www.nesc.cn (69) 南京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华 东 联系 人: 徐翔 电话 : 025-83364032 传真 : 025-8332006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70) 大同证 券经纪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街 13 号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71)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 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72) 浙商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 世 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吴颖 电话 : 0571 -87902080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73)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 代表 人: 杨宇 翔 联系 人: 郑舒 丽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5 电话 : 0755 -22626172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74) 华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真 : 0551 -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75) 国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武斌 电话 : 0755 -83707413 传真 : 0755 -837002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网址 : http://www.ghzq.com.cn (76) 财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周晖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77) 东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78) 中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州 市经 三路 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36 办公 地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中原 广发 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石保 上 联系 人: 程月 艳 耿铭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 —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79) 中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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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88085338 传真 : 010-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84) 齐鲁证 券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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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21-643169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94) 瑞银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弘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366 ,010-5832 872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95) 中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96) 中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 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0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97) 日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 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 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98) 江海证 券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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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 江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 18 楼 法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100) 中国民 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101) 华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3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徐方 亮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1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10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10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郭林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104) 英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 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刘晓 章 电话 : 0755-83007190 传真 : 0755-8300716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26982993 网址 : http://www.ydsc.com.cn (105) 财达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 西区 自强路 35 号庄 家金 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 代表 人: 翟建 强 联系 人: 刘亚 静 电话 : 0311-66006393 传真 : 0311-660062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8888 网址 : http://www.S10000.com (106) 大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 24 号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2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010 )65171166-2189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许鹏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 业天地 2 号楼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3 经办注册会 计师: 汪 棣、张鸿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4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于2009 年6 月26 日 经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 【2009 】578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 募 集期从2009 年7 月15 日起至2009 年8 月7 日止, 共募集8,803,501,251.15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户数为136,515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8 月 11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5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09 年 8 月 11 日基金合同生效 并开始运 作 。 根据 《 博时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 《 博时策 略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的 有关 规定,本基 金定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和转换 业务,基 金代码为 050012 。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对投 资者的业务 办理时间 是 9 :30-15 :00 , 具体以销售 网点的公 告和安排 为准。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 但此项 调整应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 场情况 , 调整 申购金额 、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6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若申购不 成 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代 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 购款项退 还给 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1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表 2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7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基金份额 净值× (1 +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基 金份额申 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50 万元,对应 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 1.0% ,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为: 申购价格=1.056× (1+1.0% )=1.06656 元 申购份额 =500,000/1.06656 =468,796.88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5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468,796.88 份基金份额。 2 、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 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 份额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用 例 2 :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06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计算过 程为: 赎回费用=1.106× 0.50%× 300,000 =1,659.00 元 赎回金额=1.106× 300,000-1,659.00 =330,141.00 元 即: 投资人赎 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金份额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6 元, 持 有期所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5%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330,141.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8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并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 用。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49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或 暂停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换 自 2009 年 9 月 11 日起 , 本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机构 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一)转换 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 金与本公 司已募集 和管理的 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 (前 收费代码 :050001 , 后收费代码:051001 ) 、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050002 ) 、 博时现金 收益证券投 资基金 (代 码:050003 ) 、 博时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050004 ) 、 博时 稳定价值债 券投资基 金(A 类代码:050106 (前收费) 、051106 (后收费)和 B 类代码: 050006)、 博时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代 码 :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券投 资基金(前收 费代码:050201 、后收 费代码:051201 ) 、博时第三 产业成长股 票证券投资 基金 (代码:050008 ) 、 博时新兴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代码 :050009 ) 、 博时特许价 值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050010 (前收 费) ,051010 (后收费) ) 、 博时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 (代码: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050111 (C 类) ) 、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代码 :050013 ) 、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代 码: 050014 (前收费) , 051014 (后收费) ) 、 博时 宏观 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代码 : 050016 (A 类) ,051016 (B 类) ,050116 (C 类) ) 、 博时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码: 050019 (A 类) ,050119 (C 类) ) 、博时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18 ) 、 博时深证基 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代码:050021 ) 和博时回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1 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050022 ) 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 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 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者。


(三)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 定。基金转 换费用由 基金持有 人承担。 (1 )申购费补差 A 、 两只前端 收费基金 (包括 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 ) 之 间的转换 , 按照转 出金额分 别计算 转换申请日 的转出基 金和转入 基金的前 端申购费, 由 前端申购费 低的基金 转到前端 申购费高 的基金时, 收取 申购费差 价; 由前端申 购费高的 基金 转到前端申 购费低的 基金时, 不收 取差 价; B 、 对于后端收费基 金向前端 收费基金 的转换, 基于 每份转出基 金份额在 转换申请 日的 适用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计算转 出基金的 后端认/ 申购 费;基于转 出金额计 算转换申 请日转入 基金的前端 申购费。 除收取转 出基金的 后端认/ 申 购费 外,当转出 基金的后 端认/ 申购 费低于 转入基金的 前端申购 费时,收 取申购费 差价,否 则不 收取差价; C 、 对于两只 后端收费 基金之间 的转换, 基 于每份转 出基金份额 在转换申 请日适用 的后 端认/ 申购费率 ,计算转 换申请 日的转出 基金后端 认/ 申购费;基 于转入基 金的零持 有时间适 用的后端申购费率,计算转换申请日的同等金额转入 基金后端申购费。由后端认/ 申购费高 的基金转到 后端申购 费低的基 金时,收 取后端认/ 申购 费差价;由 后端认/ 申购 费低的 基金转 到后端申购 费高的基 金时,不 收取差价 。 (2 )转出基金赎 回费 基于转出基 金份额在 转换申请 日的适用 赎回费率 ,计 算转换申请 日的转出 基金赎回 费。 (四)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注 册登记人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 非 QDII 基金不能 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2 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暂停基金 转换 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 、 证券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份额及 净转换转 出申请份 额之和超出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 生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取消部 分或全部当 日已申请的 基金转换业 务并暂停 基金转换 业务。


4 、法律、法规 、规章规 定的其它 情形或其 它在《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明 书》已载 明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 (六)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 博 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在 内的 两只以上( 含两只) , 且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为同 一机 构的博时旗 下基金的 销售机构 。


2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根据 《 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和 《 博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 定于 2009 年 9 月 11 日起开始办理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基 金代码为 050012 。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依法可以投 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机构 投资 者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二)申购 费率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3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1 )日常申购费 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具体 为: 表 3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 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 但 最低每次不 少于人民 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博时公司客 服电话或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查询其每 次申 购申请的确 认情况。 申购 份额将在 确认 成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五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或 咨询相关 情况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4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运用多 种投资策 略, 在股票和 债券之间 灵活配置 资产, 并对成长、 价 值风格突 出的 股票进行均 衡配 置, 以追求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固定收益类 证券、 现金、 短期 金融工具、 权 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80%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的 3% 并计入 股票投资 比例) ; 债券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20%—70% ,债券投 资范 围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回购) 、 可 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合理期限内 做出调整 以符合上 述规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投资理念 股票市场随 着经济基 本面的变 化呈现周 期性波动, 在 股票和债券 资产上的 积极配置 可以 保留决策的 灵活性。 价 值、 成长 风格突出 的资产可 以 获得较高超 额收益, 而 价值、 成 长的混 合则可降低 风格带来 的风险 。 在 不同的市 场环境下, 成长股和价 值股的相 对表现存 在周期性 特征, 将资产在 成长股和 价值股上 进行相对 均衡配置 , 可以在降低组 合风险的 同时, 提高组 合的收益水 平。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互 相补充的 方法, 在股 票、 债券和现金 等资产类 之间进行 相对稳定 的适度配 置, 强调通过自 上而下的 宏观分析 与自下而 上的市场趋 势分析有 机结合进 行前瞻性 的决策。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 方面,本 基金遵循 三个投资 步骤: (1 )对股票的风 格特征进 行评估 ,从股票 池中选择 成长与价值 特性突出 的 股票。 根据一系列 指标对市 场上所有 股票的风 格特征进 行评 估。 成长股的重 要评估指 标是考察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5 公司的成长 性。 价值投资 的核心思 想是寻找 市场上被 低估的股票。 通 过以上评 估, 初步筛选 出成长与价 值股票池 。 (2 )对股票的 基本面素 质进行筛 选,应用 基本面分 析方法,确 定优质成 长股与优 质价 值股的评价 标准, 在第一 步选择出 的具有鲜 明风格的 股票名单中, 进 一步分析, 选 出基本面 较好的股票 。 1 )成长股的筛选 过程及标 准 成长性风格 特征的评 估标准主 要是考察 公司成长 性。 包括: 短期及 中长期经 营业绩是 否 可持续增长。 短 期内, 公司利 润的增长 速度高于 同行 业平均 水平, 并 将在中长 期继续保 持较 高增长。 成长 股票更重 要的筛选 标准是评 判其成长 质 量及可持续 性, 并且选 择其中估 值水平 合理的标的 作为投资 对象。 2 )价值股的筛选 过程及标 准 对价值股投 资的重点 是考察低 价股业务 基本面的 素质 , 以一定时间内 公司经营 可以得到 改善, 从而股 价被低估 的情况有 望扭转的 股票作为 投 资标的。 为了 控制所选 择的价值 股的质 量, 投资过程中 着重考察 企业的基 本素质, 剔除 基本 面情况较差、 短 期内无法 改善而不 被市 场认同的股 票。 (3 )进行成长 与价值的 风格配置 。本基金 将根据对 市场的判断 ,动态地 调整成长 股与 价值股的投 资比重, 追求 在可 控风险前 提下的稳 健回 报。 在以上形成 的价值股、 成 长股股票 池中, 本基金 根据 对市场趋势 的判断、 宏观 经济环境 等因素, 对成长 与价值股 的投资比 例进行配 置。 总体 而言, 成长股与 价值股在 股票资产 中进 行相对均衡 的配置, 适 度调整。 以控制因 风格带来 的 投资风险, 降 低组合波 动的风险 , 提高 整体收益率 。 3 、固定收益证券 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 证券投资 方面, 本基金 以高票息 债券作为 主要投资对 象, 并通过信 用、 久期 和凸性等的 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 积极主动 的操作, 力 争 获取超越于 所对应的 债券基准 的收益。 (1 )自上而下的 分析 1 ) 根据各种宏观 经济指 标 及金融 数据, 对 未来的财 政 政策及货币 政策做出 判断或预 测。 2 )根据货币市 场运行状 况及央行 票据发行 到期情况 ,对债券市 场短期利 率走势进 行判 断。 3 )根据近期债 券市场的 发行状况 及各交易 主体的资 金需求特点 ,对债券 的发行利 率进 行判断,进 而对债券 市场的走 势进行分 析。 4 )根据近期的资 金供需状 况,对 债券市场 的回购利 率进行分析 。 (2 )自下而上的 分析 1 )根据债券市 场的当前 交易数据 ,估计出 债券市场 当前的期限 结构,并 对隐含远 期利 率、当期利 差水平等 进行分析 ,进而对 未来的期 限结 构变动做出 判断。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6 2 )根据债券市 场的历史 交易数据 ,估计 出 债券市场 的历史期限 结构,并 对历史利 率水 平、历史利 差水平等 进行分析 ,进而对 未来的期 限结 构变动做出 判断。 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 展环境、 微观企 业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走 势。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机 制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 的基 金经理负责 制。 (1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 体 战略和原则 ; 审定 基金季度 资产配 置和调整计 划;审定 基金季度 投资检讨 报告;决 定基 金禁止的投 资事项等 。 (2 ) 基金经理 根据相关 报告负责 资产配置 、个股/ 个债 配置、投 资组合的 构建和日 常 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 ) 研究部 、 股票 投资部和 交易部通 过自身研 究及借 助外部研究 机构形成 有关上市 公 司分析、 行业 分析、 宏 观分析、 市场分析 以及数据 模 拟的各类报 告, 为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提 供决策依据 。 (2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上述 报告对基 金的投资 方 向、 资产 配置比例 等提出指 导性意 见。 (3 ) 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 参 考上述 报告, 并 结合自身 对证券市 场和 上市公司的 分析判断 ,形成基 金投资计 划。 (4 )交易部依据 基金经理 小组的 指令,制 定交易策 略,统一执 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 划, 进行具体品 种的交易 。 (5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组 合计划 的执行过 程进行监 控。 (6 ) 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 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 对 上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 保;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7 (3 ) 从事 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基 金份额 , 但国务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 券交 易活动; (8 )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 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 的 10% ; (5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 本基金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30%—80% (权证 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并计入股票 投资比例 )。债券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的 20%—7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最低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7 ) 本基金投资 于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则本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约 束 。 相应地, 本基 金投 资范围中现 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 比例限制 随之调整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8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60% +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 益率× 40% 。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的风险 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和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 型 基金,属于 较高风险 、较高收 益的品种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 公司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138,551,172.30 60.76 其中:股票 1,138,551,172.30 60.76 2 固定收益投 资 470,400,816.23 25.10 其中:债券 470,400,816.23 25.1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59 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11,415,705.06 5.95 6 其他各项资 产 153,475,310.07 8.19 7 合计 1,873,843,003.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 A 农、林、牧 、渔业 63,189,636.39 3.43 B 采掘业 74,564,543.27 4.05 C 制造业 395,991,520.13 21.50 C0








食品 、饮料 52,032,679.38 2.82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16,418,686.40 0.89 C3








造纸 、印刷 10,032,000.00 0.54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18,963,923.16 1.03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166,163,425.03 9.02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132,380,806.16 7.19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17,185,777.02 0.93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64,584,617.04 3.51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217,865,658.43 11.83 I 金融、保险 业 2,436,980.67 0.13 J 房地产业 217,566,836.73 11.81 K 社会服务业 85,165,602.62 4.62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138,551,172.30 61.81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694 大商股份 3,381,436 112,534,190.08 6.11 2 000002 万 科A 12,999,919 97,109,394.93 5.27 3 600266 北京城建 6,304,120 78,108,046.80 4.24 4 600009 上海机场 5,276,521 64,584,617.04 3.51 5 002299 圣农发展 4,260,933 63,189,636.39 3.43 6 600535 天士力 1,482,724 62,185,444.56 3.38 7 000848 承德露露 3,682,426 52,032,679.38 2.82 8 601369 陕鼓动力 4,522,782 51,831,081.72 2.81 9 000527 美的电器 3,999,985 48,959,816.40 2.66 10 002353 杰瑞股份 693,845 48,569,150.00 2.64 4、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77,432,000.00 4.20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8,269,000.00 4.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03,000.00 0.5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94,696,816.23 16.00 8 其他 - - 9 合计 470,400,816.23 25.54 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债 757,340 71,629,217.20 3.89 2 1101018 11 央行票据18 500,000 48,410,000.00 2.63 3 0980163 09 益阳城投 债 500,000 48,145,000.00 2.61 4 110016 川投转债 502,770 46,335,283.20 2.52 5 110007 博汇转债 387,950 37,274,236.00 2.02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1,416.6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49,058,255.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88,895.46 5 应收申购款 36,742.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475,310.07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71,629,217.20 3.89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1 2 110016 川投转债 46,335,283.20 2.52 3 110007 博汇转债 37,274,236.00 2.02 4 113002 工行转债 37,261,000.00 2.02 5 110011 歌华转债 31,324,496.40 1.70 6 110015 石化转债 20,102,000.00 1.09 7 110013 国投转债 9,693,000.00 0.53 8 125731 美丰转债 7,744,136.13 0.42 9 110012 海运转债 6,835,947.30 0.37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不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 (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2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期


间 ①净值增 长率 ② 净 值 增 长 率标准差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09.8.11-2009.12.31 9.40% 1.11% 1.48% 1.33% 7.92% -0.22% 2010.1.1-2010.12.31 -1.01% 1.35% -6.31% 0.95% 5.30% 0.40% 2011.1.1-2011.12.31 -24.31% 1.07% -13.53% 0.78% -10.78% 0.29% 2009.8.11-2011.12.31 -18.03% 1.20% -17.80% 0.96% -0.23% 0.24%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4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5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6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 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7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8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2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利润 的 20%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收益 分配; 3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4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5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至 日)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7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 五 ) 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69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无 法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无 法支付的 ,支 付日期顺延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0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 4 :基金的申 购费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表 5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两年≤Y <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申购费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 、转换费 基金转换费 用由申购 费补差和 转出基金 赎回费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 的两只基 金的费率 的差异情 况而 定。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 须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 法律和基 金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外。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2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3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 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将 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 三 )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4 ( 四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 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六 )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 案。 ( 八 ) 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5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九 )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6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7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 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收 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率风 险。 利 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 收益率 , 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收益 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在利率上升时, 基 金持有的 债券价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债券市场 流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债 券市场深 度和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相对 较不 活跃,可能 增大银行 间债券变 现难度, 从而影响 基金 资产变现能 力的风险 。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 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7 )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 约、无法支 付到期本 息,或由 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8 )新股价格 波动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于 新股申购 ,本基金所 投资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9 )债券回购 风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体 基金组合 收益提供了 可能,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回 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 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还全 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 成基金净 值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 组合风险 放 大的风险; 而 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是指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 , 也对基金组 合的波动 性 (标准 差 ) 进 行 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 会加大。 回购比例 越 高, 风险暴露 程度也就 越高, 对 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制 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8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 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 公司员工 不遵守职 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 致的 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特定投 资策略带 来的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股票的 配置比例 在 30%—80% ,投资者面临的 特定风险主 要为 股票投资风 险。 股票的投 资收益会 受到宏 观 经济、 市 场偏好、 行业波 动和公司 自身经营 状况 等因素的影 响。 因此, 本 基金所投 资的股票 可能在一 定 时期内表现 与其他未 投资的股 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 的收益低 于其他基 金。 此外, 由于本 基金 还可以投资 其它品种, 这 些品种的 价格 也可能因市 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 出现一定 幅度的波 动, 产生特定的 风险, 并影 响到整体 基金的 投资收益。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工 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 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79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二、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0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 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1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七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四 )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 、管 理费率 和 赎回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依据《基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五 ) 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2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 要求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3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六 )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 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七 ) 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有权 机关另 有 要求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 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4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八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5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 ( 二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6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 ) 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7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8 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六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提 案。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89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 内 容进行表决 。 ( 七 ) 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0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第 ( 二)条所规 定的第 (1 )- (8 )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 (9 ) 、 (10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 十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九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程 序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1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赎回 费 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2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 、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 基 金合同当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3 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 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 二十二 、 基 金合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4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 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5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固定收益类 证券、 现金、 短 期 金融工具、 权 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 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 产的 30%—80% (权证投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的 3% 并计入 股票投资 比例) ; 债券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20%—70% ,债券投 资范 围主要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回购) 、可 转换债券、 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金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30%—80% (权证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并计入股票 投资比例 ) 。债券 投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20%—70% 。基金保留的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最低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6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则本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约 束。 相应地, 本基 金投 资范围中现 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 比例限制 随之调整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6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 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 资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 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2 、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制 订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并 经其董 事 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 券需要解决 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 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及 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7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 案。 3 、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的流 动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相 关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 时间内有 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 流 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 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 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 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 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 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 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 基金 托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4 、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限 于可由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5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6 、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有关 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的有 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如 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 于: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7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 数量、 总 成 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 成本和账 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8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管理 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8 (4 )信息披露情 况。 基金托管人 发现情况 异常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接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说明原 因和解决 措 施。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9 、 相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有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 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99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0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 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 基金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1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 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十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2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法律法 规规 章另有 规定 及有关机 关另有要 求除外。 十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一 切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当 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十 六、托管 协议的 修 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3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寄送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博时 快 e 通” 系统 网上自助 订阅 ; 或发 送“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 阅。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办理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三、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 想查询认/ 申 购和赎回 等交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 息, 请拨打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费) 或登录博 时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进行咨询、 查询。 投资者可以 拨打代销 机构和博 时 一线通 投诉直销 机构 或代销机构 的人员和 服务。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再投资 红 利按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人为投 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 投资 的服务 。通 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投资者可以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 本公 司于 2009 年 9 月 8 日, 在三大证 券报上公 告了 《 关 于博时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日常 申 购、赎回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 ,对本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有关业 务规则, 做了具体 陈述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4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http://www. 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在“ 客户服 务”的 “客户来信”栏 目中,直接 提出有 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 议。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5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它应 披露的 事项 ( 一) 2011 年 8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 》; ( 二) 2011 年 10 月 14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青岛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三) 2011 年 10 月 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3 季 度报告 》; ( 四) 2011 年 10 月 27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河北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五) 2011 年 11 月 11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重庆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六) 2011 年 12 月 08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 于博时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 加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 七) 2011 年 12 月 30 日, 我公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 上银 行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 参加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2012 倾心回馈” 基金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关 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参加华 夏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分 开放 式基金参加深圳 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与网上及电 话银行申购 业务 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关 于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浙 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 银行申购 业务与定 期定额申 购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八) 2012 年 1 月 0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东 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 行申 购费率和定 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九) 2012 年 1 月 1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 于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加汉 口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电子渠 道申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6 购费率与定 期定额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十) 2012 年 1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博 时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7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博时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1 号 108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博时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博 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博 时策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见书 ( 七 ) 本基 金各期更 新招募说 明书正文 及摘要 ( 八 ) 本基 金各期信 息披露公 告及相关 业务规则 的变 更公告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二 年三月二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