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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500A(150055)

工银500A: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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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工银500A与工银500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2 年3 月30 日 公告日期:


2012 年3 月27 日


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10 六、基金合同摘要.........................................................................................................................14 七、基金财务状况.........................................................................................................................38 八、基金投资组合.........................................................................................................................39 九、重大事件揭示.........................................................................................................................4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43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43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43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工银500A与工 银5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已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12月22日《上 海证券报》以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上的《工银瑞信睿 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睿智500份额 (简称 “工银500份额” ) 、 睿智A份额 (简称 “工银500A” ) 与睿智B份额 (简称 “工银500B” ) 。 工银500A、工银500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 份额将确认为工银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4:6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 4 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工银500A 份额和工银500B 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工 银500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50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 或赎回。 7、工银5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工银500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工银5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工银500份 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工银5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工银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工银500A 份额与 工银500B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工银500份额与工银500A 份额、 工银5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十份 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四份工银500A份额与六份工银500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四份工银500A 份额与六份工银500B份额按进行配对申请 转换成十份工银500份额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于2012 年3月30 日开始办 理。 9、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 度外)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工 银500份额净值,然后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确定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期末 参考净值。然后对工银500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10份工银500份额将按4 份工银500A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前工银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工银500A份额持有人。经过上述份 额折算,工银500A 份额和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 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 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时,基金管理 人即可根据《基金合同》确定折算基准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500份额、 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进行折算。份额折算后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500A和 5 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和工 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均相应缩减。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的比例为4:6。有关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具体规定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1、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工银500份额按4:6 比 例自动分拆成的工银500A 份额和工银500B 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15,265,185.13 份,其中,工银500份额296,082,829.13份,工银 A 份额7,672,942,.00份,工银500B 份额 11,509,414.00 份。 13、工银500份额净值为:1.0000 元(截至2012 年3 月23 日) 14、工银500 A 份额参考净值:1.0098 元(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15、工银500 B 份额参考净值:0.9935 元(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16、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简称:工银500A、工银500B 17、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总额:工银500A 份额7,672,942,.00 份,工银500B 份 额11,509,414.00份(截至2012 年3 月23日) 18、本次上市交易的两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工银500A 代码150055、工银500B 代码 150056 1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0、上市交易日期:2012 年3 月30日 21、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 1541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6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1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 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 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 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华福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 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 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 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 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 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 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 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 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 证券、首创证券等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具有场外代销业务资格的券商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8 银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并在基金上市交易时间进行净值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如有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 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2 年3月23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7,50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9,311.69份;场内工银500份额为20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825.39份;工银500A 份额为50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3,458.84 份;工银500B 份额为50 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30,188.28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工银500A 份额7,201,255.00 份,占比93.85%;场 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工银500A 份额471,687.00份,占比6.15%。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工银500B 份额10,801,883.00 份,占比93.85%;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工银500B 份额707,531.00份,占比6.15%。 (二)场内工银500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工银 500 份额 所占比例 1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安 苏 1 号证券投 990,775.00 82.16% 2 武汉合丰凯创机电排灌有限公司 9,870.00 0.82% 3 童国林 1,974.00 0.16% 4 上海安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973.00 0.16% 5 郑朝松 1,085.00 0.09% 6 张重庆 1,085.00 0.09% 7 张蕾 1,085.00 0.09% 8 刘智兰 1,085.00 0.09%


9 9 张石坡 1,085.00 0.09% 10 刘媛媛 1,085.00 0.09% (三)场内工银500A 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工银 500A 份额 所占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000,722.00 52.14% 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00,533.00 41.71% 3 任翠霞 57,611.00 0.75% 4 徐春丽 40,011.00 0.52% 5 李诗卓 40,006.00 0.52% 6 孙蕾 40,006.00 0.52% 7 王振 39,606.00 0.52% 8 李志成 32,008.00 0.42% 9 潘振兴 27,205.00 0.35% 10 吴美云 23,604.00 0.31% (四)场内工银500B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工银 500B 份额 所占比例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1,083.00 52.14% 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00,800.00 41.71% 3 任翠霞 86,417.00 0.75% 4 徐春丽 60,016.00 0.52% 5 李诗卓 60,010.00 0.52% 6 孙蕾 60,010.00 0.52% 7 王振 59,410.00 0.52% 8 李志成 48,011.00 0.42%


10 9 潘振兴 40,808.00 0.35% 10 吴美云 35,407.00 0.31%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8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总经理: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263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经营概况


11 公司设立了三个专门机构: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本公司下设十九个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部、指数投资部、 研究部、中央交易室、战略发展部、产品开发部、渠道销售部、营销策划部、客户服务中心、 机构客户部、养老金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运作部、信息科技部、人力资源及行政 部、 财务部。 权益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选择和组合管理。 专户投资部负责管理公司旗下除共同基金外其余资产 组合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 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境内外的指数投资及其它数量化投资基金与 组合的管理工作。研究部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 令的交易。战略发展部从事公司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开发部负责新产品创新与开发。渠道营 销部、机构客户部及客户服务中心从事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养老 金部负责开拓及发展养老金、企业年金等项目。风险管理部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数量研 究工作。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 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运作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信息科技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 和维护。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招聘、薪酬、考核及培训等工作。财务部负责 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共有员工 182 人,其中 69%以上人员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46%具有海外工作和学习背景(含短期国外培训)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 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目前,我公司已先后募集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工银 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基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信用添利债券 型基金、工银瑞信大盘蓝筹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沪深 300 指数基金、工银瑞信上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基 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基金、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共计22 只基金。这样,本公司初步形成了风 险水平从低到高的基金产品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何江先生,7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北京方速信融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金 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投资风险管理业 务主管, 2011 年 5 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沪深 300 基金、工银上证央企 ETF基金、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 ETF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 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1 月 31 日起任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月 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2.主要经营情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13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年度,中国银行被Global Finance( 《环球金融》 )评为2010年度中 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Euromoney( 《欧洲货币》 )评为2010 年度房地 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 ,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The Asset( 《财 资》 )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 《金融亚洲》 )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 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佳企业公 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 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 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 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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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1 为保证本公告的一致性,以下合同摘要部分对于基金合同中的“睿智 500份额” 、 “睿智A份额” 、 “睿智B 份额”也采用了其场内简称的提法称之为“工银 500 份额” 、 “工银 500A份额” 、 “工银 500B份额” 。


15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工银 500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16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确定工银 5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1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和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和工银 50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 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 别由工银 500 份额、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20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工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B 份额的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工银 500 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21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22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23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工银 500A份额和工银 500B 份额的运作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24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5 (三)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 500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 “工银 500B 份额”。 其中,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 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工银5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4∶6的比例确认为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 500B份额。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工银 500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工银 500A 份额、 工银 50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工银500份额与工银 500A份额、工银500B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基金份额 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配比不变。 (5)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终止运作后,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将全部转 换为工银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 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 500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终止运作后,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 500B份额将全部转换为工银500份额的场内份额。 (2)基金份额配比


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4∶6的比例不变。


(3)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征不同, 因此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对工银 500A 和工银 500B 分别进行份额参 26 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 500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 5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则工银 500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工银 50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 500B份额的净资产,则工 银 50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工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工银 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3.5%”, 1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工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B 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各 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工银 500A 份额的本金及工银 500A 份额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工银 500B 的净资产。工银 5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以 1.0000 元为基础,采用工银 500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工银 500A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工银 5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 每 10 份工银 500 份额所代表的 4份工银 500A份额和 6 份工银 500B 份额分别计入工 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B 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工银 500A 份额和工 银 500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10 份工银5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 于 4 份工银500A 份额和6份工银 500B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工银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工银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工银 50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工银 500A 份 额和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工银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工银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工银 500A 份额、工银500B 份额和工银 500 份额的份额数 之和。


(2)工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 ) t N A V R =+ NA 500 0.6 A B V = 0.4 NAV NAV NA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日}; NAV500为T日每份工银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T日工银 5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NAVB为T日工银 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工银 5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 率。


(3)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工银500A份额和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 工银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四)工银500A 份额与工银50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份额 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相关规定。 27 28 4、上市交易的费用


工银 500A 份额、 工银 50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 定执行。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 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及恢复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1、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2、收益分配原则 如果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未终止运作,本基金存续期内(包括工银 500 份 额、工银 500A 份额、工银 50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终止运作,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 上市开方式基金(LOF) ,届时本基金将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并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3)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场外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29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场内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场内 基金份额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0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 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年费率为 0.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基金设立 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 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不足 50,000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 31 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基金投资方向及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 首发和增发新股、 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备 选成分股票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2、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 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4、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33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本基金工银500 A 份额和工银50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2、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工银500A份额、 工银500B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工银5005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工银500份额、 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以及工银500份额、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存续期内在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对 工银 500 份额和工银 500A份额进行一次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另外,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如 果工银 5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也将进行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 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工银 500 份额净值,然 后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确定工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B 份额的期末参考净值。 然后对工银 50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 份工银 500 份额将按 4 份工银 500A 份 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前工银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0 元的 部分将折算为工银 500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工银 500A 份额持有人。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工银 500A 份额和工银 5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工银 500 份额折算 A 500 500 1.0000) NAV NAV NAV ×? =? 前 后前 4( 10 500 A 4 1.0000) 500 10 NUM NAV NAV ××? × 前前 后 ( 工银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500份额= 500 NAV 后 500 其中: :份额折算后工银 5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2)工银 500A 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 50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定期份额折算后工银50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工银 500A 份额的份额数 34 AA 500 1.0000) 500A NUM NAV NAV ×? 前前 后 ( 工银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500份额= (3) 工银50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不对工银 500B 进行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其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2、不定期份额折算


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工银500 份额、工银500A和工银500B份额进行折 算。份额折算后工银 5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工银 500A和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元,折算后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和工银 50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均相应缩减。折算后将保持工银 500A和工银 500B 份额的比例为 4:6。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工银 500 份额折算 500 500 500 1.0000 NUM NAV NUM × 前前 后 = (2)工银 500A 份额折算 折算后工银 500A和工银500B 份额配比保持 4:6 不变,即 AB 6 NUM 4 NUM = 后后 。 份额折算前工银500A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工银500A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工银50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份额折算前工银500A份额持有人将在份额折算后持有工银500A与新增的场内工银500 份额 AAA NUM 1.0000 500A 1.0000 NUM NAV ×?× 银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工银500份额= 前前后 工 (3)工银 500B 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前后,工银 500B 的资产相等。 BB B NAV 1.0000 NUM NUM × = 前前 后


3、工银 50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 5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工银 500A(或工银 500B )的新增工银 500 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工银500A份额与工银50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工银 5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在实施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工银 500A、工银 500B 和工银 500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必须于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5 36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37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分别计算工银 500 份额、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工银 500 份额、 工银 500A 份额与工银 500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8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 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截至2012年3月2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数 负债及持有人权益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6,705,321.24 应付证券清算款 7,877,258.66 清算备付金 6,869,308.08 应付赎回款 2,868,370.31 交易保证金 - 应付赎回费 10,810.41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07,573.05 应付管理人报酬 213,270.85 应收股利 - 应付托管费 42,654.17


39 应收利息 416,815.38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收申购款 26,977.02 应付交易费用 124,427.62 其他应收款 - 应付利息 - 股票投资市值 34,656,784.49 应付收益 - 其中:股票投资成本 35,092,672.40 未交税金 - 债券投资市值 17,494,750.00 其他应付款 9,682.44 其中:债券投资成本 17,501,014.70 卖出回购证券款 - 权证投资市值 - 短期借款 - 其中:权证投资成本 - 其他负债 50,476.67 配股权证 - 负债合计 11,196,951.13 买入返售证券 257,000,000.00 持有人权益:


待摊费用 - 实收基金 315,265,185.13 其它资产 - 未实现利得 -


未分配收益 15,393.00


持有人权益合计 315,280,578.13 资产合计: 326,477,529.2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26,477,529.26 八、基金投资组合 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总值比例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 13,574,629.32 4.16% 股票市值 34,656,784.49 10.62% 债券市值 17,494,750.00 5.36% 权证市值 - -


4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57,000,000.00 78.72% 其他资产 3,751,365.45 1.15% 合计 326,477,529.26 100.00% (二)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 数量 市值 市值占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 54,000 692,495.00 0.22% B 采掘业 29,100 488,352.00 0.15% C 制造业 2,221,041 20,463,037.56 6.49% C0 食品、饮料 169,610 1,823,755.60 0.58% C1 纺织、服装、皮毛 125,500 1,033,193.00 0.33% C2 木材、家具 31,900 200,940.00 0.06% C3 造纸、印刷 118,400 726,452.00 0.23%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38,640 3,672,351.80 1.16% C5 电子 260,000 2,846,310.00 0.90% C6 金属、非金属 286,446 2,366,601.96 0.75% C7 机械、设备、仪表 528,800 5,185,095.00 1.64% C8 医药、生物制品 200,395 2,239,693.70 0.71% C99 其他制造业 61,350 368,644.50 0.1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28,300 1,431,605.00 0.45% E 建筑业 77,800 697,906.00 0.2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93,300 1,444,140.00 0.46% G 信息技术业 199,151 1,708,866.95 0.5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18,700 1,942,726.00 0.62% I 金融、保险业 27,500 289,391.00 0.09% J 房地产业 489,662 2,491,931.48 0.79% K 社会服务业 122,250 1,085,763.50 0.34%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71,300 872,892.00 0.28% M 综合类 171,500 1,047,678.00 0.33%


41 合计 4,203,604 34,656,784.49 10.99% (三)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000970 中科三环 8,100 217,323.00 0.07% 2 600060 海信电器 10,800 200,880.00 0.06% 3 600827 友谊股份 15,300 196,146.00 0.06% 4 000917 电广传媒 6,300 195,678.00 0.06% 5 600300 维维股份 24,700 179,322.00 0.06% 6 000877 天山股份 7,200 168,048.00 0.05% 7 600199 金种子酒 8,010 167,889.60 0.05% 8 002601 佰利联 1,740 167,161.80 0.05% 9 000939 凯迪电力 15,300 162,027.00 0.05% 10 600079 人福医药 8,100 150,822.00 0.05% (四)截至2012 年3月23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494,750.00 5.55% 2 央行票据


3 金融债券


4 企业债券


5 可转债


6 其他(若有)


合计 17,494,750.00 5.55% (五)截至 2012 年3 月23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资产净值比例(%)


42 1 010203 02国债⑶ 175,000 17,494,750.00 5.55% 合计


175,000 17,494,750.00 5.55%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307,573.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6,815.38 5 应收申购款 26,977.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51,365.45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1月31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 年2月1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及时以电话、提示函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