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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ETF联接(240019)

成长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 宝 兴业 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2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根据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11]496 号 文 的核 准募 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兴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 说明书 ” 或 “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 场,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在 获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同时 ,亦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是上证 180 成长 ETF 的联接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于 上证 180 成长 ETF 以求达 到 投资目 标, 两者 的标 的指 数一致 , 投 资目 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方法方面, 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将不低 于 90% 的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上证 180 成长 ETF , 并 且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以 备支 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 本基 金可 以以 成份 股实 物形式 申购 及赎 回上证 180 成长 ETF 基金份额 ,也 可以 在二 级市 场 上买卖 上证 180 成长 ETF 基金份 额 ;而 上证 180 成长 ETF 属于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将不 低于 95% 的 基 金资产 投资 于 指数成 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 投 资策 略主 要采取 完全 复制法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 按 照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本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申购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而 上 证 180 成长 ETF 属于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证 180 成长 ETF 的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 此外 ,上证 180 成长 ETF 符合上市 条件申 请上 市 成功后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在二 级市 场买 卖上证 180 成长 ETF 的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 额。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易 , 因此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而上证 180 成长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者申 购赎 回上证 180 成长 ETF 基金份额 均采 用实 物申购 赎回 方 式, 申 购和 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申购 、 赎 回对 价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数额 确定 。 由于本 基金 与上证 180 成长 ETF 在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及 申购 赎回 方式 等方 面均存 在 一定差 别, 因此 不能 保证 本基金 的表 现与 上证 180 成长 ETF 的表现 完全 一致 ,两者 的业 绩 表现可 能会 出现 一定 的差 异。产 生业 绩表 现差 异的 原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 回采用 现金 方式 , 为 支付 现 金赎回 款 , 相比 上证 180 成长 ETF , 本基金 需要 保留 更多 的现 金资产 ;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上证 180 成长 ETF 过程中 ,市 场波动 等 原因会 造成 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成长 ETF 表现的差 异 ; (3)本 基金为 应对投 资者 以现金方 式申 购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而 进行的 证券 交易需 支 付一定 的手 续费 ,此 等费 用将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上证 180 成长 ETF 的表现。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 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摘要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2 年 2 月 9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数据 截止日 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6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9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3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4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0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0 十二、 基金 财产 ..................................................................................................................... 52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五、 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 5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八、 风险 揭示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7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3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编写 。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基金 合同 :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华宝 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6 月25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管 理人 :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本基金 登记、存管、清 算和交收 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 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宝兴 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 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投资者 :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 证、军 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以及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在中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 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ETF ), 该 ETF 和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 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标 和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该 ETF 以 求达 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选 择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目 标ETF ; ETF 联 接基 金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按照本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募集结 束, 基金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 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 后 ,中国证 监 会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认购: 在基金 募集期内,投资 者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标的指 数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编制 并发 布的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及 其未来 可 能发生 的变 更; 基金转 换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 金管理人 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 人 及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台 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直销机 构的 直 销e 网 金及 代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注册登 记机构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为投 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投资者 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 T 日后 (不 包括T 日 )第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 目标 ETF 份额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价值 变动、 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目标 ETF 份 额、 银行 存 款本息 、 应收款项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以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有 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 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不可抗 力: 任何无 法预见、无法克 服、无法 避免的事件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电 脑系统或 数 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 以 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场所 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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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裴 长江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 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 有49% 的股 份。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 生, 董事 ,硕 士。 曾 任法国 财政 部预 算办 公室 部门负 责人 、 里昂信 贷资 本市 场部 从事 研究开 发工 作、 拉扎 德兄 弟银行 部门 经理 、Arjil et Cie 银行 董事 总经 理、德 国商 业银 行资 深产 品设计 师、 法国 兴业 银行 资深产 品设 计师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业 务 发展部 负责 人。 现任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裴长江 先生 ,董 事, 硕士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 万国 证券公 司闸 北营 业部 经理 助理、 经理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浙江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总 部副 总经 理,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现任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谢 文杰 先生 ,董 事, 金融学 硕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投 资 银 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 负 责人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 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 区 (除 日本 外) 董 事 总经 理兼 结构 化衍 生品 主 任、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 司环 球市 场部 中国 区销 售 及交 易部 门主 管 、 法国 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领 先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业务 部 门主 管。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 张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金属 材料 系讲师 、北 京科 技 大学管 理科 学系 讲师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教 授、 院长 。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 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 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 与会 计监 管中 心主任 。 江岩 女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在 法国 兴业 银行 主管银 团贷 款、 项 目 融资 、固 定收 益、 外 汇 交 易、 衍生 产品 及结 构性 融 资等 工作 ,法 国兴 业银 行 亚洲 区债 务融 资及衍 生产 品业 务部 总管 。现任 法国 兴业 银行 集团 中国区 总裁 。 孔 祥清 先生 ,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会 计师 。曾担 任宝 钢计 财部 资金 处外汇 管理 、资 金 业 务 主办 、资 金业 务主 管、 副 处长 ,宝 钢集 团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副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法兴华 宝汽 车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裴 长江 先生 ,总 经理 ,硕 士、经 济师 。曾 任上 海万 国证券 公司 闸北 营业 部经 理助理 、经 理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浙江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经 纪总 部副 总 经 理,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总监 。现 任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谢文杰 先生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硕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汇 及期 权交 易员 、法 国兴业 银行 及 投 资银行 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负 责人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投 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区 (除 日本 外 ) 董事总 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 品主任 、 法 国兴 业亚 洲有 限 公司环 球市 场部 中国 区销 售及交 易部 门主 管、 法国兴 业亚 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产 管理 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管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经理。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小薏 (HUANG Xiaoyi Helen ) 女士 ,副 总经 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大 明道 银行 证券公 司金融 分析师 ,Acthop 投 资公 司 财务总 监。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余海燕 女士 , 复旦 大学 数 量经济 学硕 士, 证券 从业 经 历 5 年 。 曾在 汇丰 银行 从 事信用 分析 工 作。2006 年 12 月加 入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任 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华宝兴 业宝 康债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宝 兴业 上 证180 价 值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2010 年 12 月至 今任 华宝 兴业中 证100 指数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牟旭东 先生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多 策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郭 鹏飞 先生 ,华 宝兴 业 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华宝 兴业 新兴产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华 宝兴 业 动 力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研 究部 总经 理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蒋宁女 士, 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三)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系列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面 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 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 , 各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内控 审计 风 险 管理 制 度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 评价 公司 有关 部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 章制 度的情 况; 进行 日 常 风 险监 控工 作; 负责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全 性 、合 理性 ;评 价各 项内 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 性 ,对 内控 制度 的缺 失提 出 补充 建议 ;协 助评 价基 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公 司 主要 领导 离任 前的审 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经济 违法 案件 等。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本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四、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2 月 , 经 孙中 山先 生批准 ,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 立。 从 1912 年至1949 年 , 中 国银 行先 后履行 中央 银行 、国 际汇 兑银行 和外 贸专 业银 行职 能,坚 持以 服务 社会 民众 、振兴 民族 金融 为 己 任,稳 健经 营, 锐意 进取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 足发 展。新 中国 成立 后, 中国 银行长 期作 为国 家 外 汇专业 银行 , 成 为我 国对 外开放 的重 要窗 口和 对外 筹资的 主要 渠道 。1994 年 ,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资商 业银 行 。2003 年 , 中国银 行启 动股 份制 改造 。2004 年 8 月 , 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挂 牌 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成为 国内 首 家 在境内 外资 本市 场上 发行 上市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 和 地区为 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务 ,主 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务 ,包 括公 司金 融业 务、个 人金 融业 务 和 金融市 场业 务, 并通 过全 资子公 司中 银国 际开 展投 资银行 业务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保 险 及 中银保 险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从 事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 股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金 管理 业务 ,通 过中 银航空 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 经营飞 机租 赁 业 务 。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稳健 经营 的理 念、客 户至 上 的 宗旨、 诚信 为本 的传 统和 严谨细 致的 作风 ,得 到了 业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 赞誉, 树立 了卓 越 的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品牌形 象。2010 年 度, 中 国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中 国最 佳公 司 贷款银 行和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 评为2010 年度 房地产 业 “ 中国 最 佳 商业银 行” ,被 英国 《金 融 时报》 评为 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被The Asset(《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被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中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贸 易融 资银 行, 被《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评 为亚洲 最佳 全球 化服 务银 行、 最佳 企业 公民 、 年度 中资优 秀私 人银 行 品 牌。面 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银 行将 积极 推进 创新 发展、 转型 发展 、跨 境发 展,向 着国 际一 流 银 行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将 基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下设 覆盖 集合类 产品 、机 构 类 产品、 全球 托管 产品 、投 资分析 及监 督服 务、 风险 管理与 内控 、核 算估 值、 信息技 术、 资金 和 证 券交收 等各 层面 的多 个团 队,现 有员 工120 余 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 业 务 。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资 产 、 年 金资 产、理 财产 品、 海外 人民 币基金 、私 募基 金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 国内 , 中国 银行 率 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2010 年 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内 地托 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元 ,居 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1 年12 月末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同 智优 势 混 合(LOF ) 、 大成2020 生命 周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 混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宏 封闭 、 工银 大 盘蓝筹 股票 、工 银核 心价 值股票 、国 泰沪 深300 指 数、国 泰金 鹿保 本混 合、 国泰金 鹏蓝 筹混 合 、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 国投 瑞银稳 定增 利债 券、 海富 通股票 、海 富通 货币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富通 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中 证 100 指 数(LOF)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 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 夏大盘 精选 混合 、华 夏回 报二号 混合 、华 夏 回 报混合 、 华 夏行 业股 票(LOF)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数(LOF) 、 嘉 实货币、 嘉实 稳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增 长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金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河成 长股 票、 易方 达平 稳增长 混合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混 合、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易 方 达 积极成 长混 合 、 易 方达 货 币、 易方 达稳 健收 益债 券 、 易 方达 深证100ETF 、 易 方达中 小盘 股票 、 易 方达深 证100ETF 联 接、 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票、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 长城货 币、 景顺 长 城 鼎益股 票(LOF) 、 泰 信天 天 收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 泰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 宏利 精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指 数、 华泰 柏 瑞 盛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成 长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增 长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华泰 柏瑞 量 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 股票 、 国富 强化 收益 债券 、 国富成 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摩 根士 丹 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 中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博 时宏 观回报 债券 型、 易 方 达岁丰 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国 海中 小盘 股票 型、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上 证中 小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易 方达 医 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景 顺长 城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上 证180 金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诺德 优选 30 股票 型、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券 型、 国联 安 优选行 业股 票型 、长 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 金鹰 中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泰 信中 证200 指数 、 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银华 永祥保 本混 合型 、招 商深 圳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招商 深 证TMT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深证基 本 面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兴 业上 证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票 型、 华安 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 债券 型、平 安大 华行 业先 锋股 票型、 华泰 柏瑞 信用 增利 债券型 、泰 信中 小 盘 精选股 票型 、海 富通 国策 导向股 票型 、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泰达 宏利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长盛同 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银华 中证 内地 资源 主题 指数分 级、 平安 大华 深 证300 指 数增 强型 、嘉 实安心 货币 市场 、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 全球优 选(QDII-FOF) 、长 盛环球 景气 行业 大 盘 精选股 票型(QDII) 、 华泰 柏瑞亚 洲领 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 华精 选 股 票型 (QDII)、 招商标普 金 砖四 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 业成 熟 市 场动 量 优选 (QDII ) 、 大 成标 普500 等 权重指 数 (QDII ) 、 长 信标 普100 等权 重指 数 (QDII ) 、 博时 抗通 胀增 强 回报 (QDII ) 、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股 票型 (QDII ) 、 信诚 全球商 品主 题 (QDII ) 、 工 银瑞信 中国 机会 全 球配置 股票 型(QDII )等13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 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并在 辖内 实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业 人 员 核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 来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的监管 要求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制 定并 逐步 完善 了包 括托管 业务 授权 管 理 制度、 业务 操作 规程 、员 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 密守 则等在 内的 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 落 实到每 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位 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离 墙, 安装 了录 音监 听系统 ,以 保证 基 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保证 托管 基金资 产与 银行 自 有 资产以 及各 类托 管 资 产的 相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了 内部 信息 管理 制度 ,严格 遵循 基金 信 息 披露规 定和 要求 ,及 时准 确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未 受 到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 理机 构报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五、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 司在 上海 开设 直销 柜 台。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499667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认/ 申购 、 赎回、 转换 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上 交易网 址:www.fsfund.com 。 1 、 代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 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伟 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6)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5、18、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www.sywg.com.cn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传真:021-50372474 (3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 水西 道 8 号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3)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座 18-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明 辉 客服 电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4)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或直接 联系 各营 业部 公司网 站:http:// www.cicc.com.cn (37)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42)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4)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5)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4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4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选 择其 它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发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 公 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茂 大 厦 4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8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电话:38505777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38505888 网址:www.fsfund.com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16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路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23 楼


公司电 话:021-22288888 (注: 公司 总机 )


公司传 真:021-22280000 (注: 传真 总机 )


签章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 华


业务联 系人 :蒋 燕华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核准文 件: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许可 [2011 ]496 号 核准日 期:2011 年 4 月 7 日 ( 一) 基金类 型 :ETF 联接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 三) 标的指 数: 上 证 180 成长 指数 ( 四) 基金存 续期 间 : 不定 期 ( 五) 本基金 与目 标 ETF 的联系 和差异 本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 两 者的 标的 指数 一 致, 均为 上证 180 成长 指 数; 本基 金通 过 主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求达到投 资目 标, 两者 投资 目标相 似。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 本 基金 属于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将 不低 于 90% 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目标 ETF, 并且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以备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款 项。 本基 金可 以以 成份 股 实物形 式申 购及 赎回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也可 以在二 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而目 标 ETF 属于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将 不低 于 95% 的基 金资 产投 资于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 按照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行 被动式 指数 化 投 资 ;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申 购赎 回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而 本基金 的目 标 ETF 属于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目标 ETF 的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申购 赎回 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此 外, 目标 ETF 符合上市 条件 申请上 市成 功后 , 投资 者 还可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在二 级市 场买 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本 基金与 其他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一 样, 不安 排上市 交易 , 因 此投资 者只 能用 现金 方式 申购及 赎回 本基 金,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申购 与赎 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 而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交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均采 用实 物申购 赎回 方式 , 申 购和 赎 回均以 份额 申请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申购、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数额 确定 。 由于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在投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及 申 购赎回 方式 等方 面均 存在 一定差 别 , 因 此 不能保 证本 基金 的表 现与 目标 ETF 的表现 完全 一致 , 两 者的 业绩 表现 可能 会 出现一 定的 差异 。 产 生业绩 表现 差异 的原 因包 括以下 几个 方面 :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 标 ETF , 本基金需 要保留 更多 的现 金资 产;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目 标 ETF 过程中 , 市场波 动等 原因 会造 成本 基金与 目 标 ETF 表现的差 异; (3) 本 基金 为应 对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而进 行的 证券 交易需 支付 一 定 的手续 费, 此等 费用 将影 响本基 金相 对于 目 标 ETF 的表现 。 ( 六) 募集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公 开发 售。 本基金 认购 采 取 全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 七) 募集对 象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 资者 。 ( 八) 募集场 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金 发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基金 管 理 人或发 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基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请参 见本基 金基 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其 他发 售代理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八)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上 限。


( 九) 本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认购 费用 1 、面 值: 每份 基金 初始 份 额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2 、认 购价 格: 面值 3 、 本基 金以 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认购 费用, 投资 者 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有多 笔认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认购金 额( 单位 :元 ) 认购费 率 大于等 于500 万 1000 元/笔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500 万 0.50% 100 万 以下 1.20%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 为 : 净认购 金 额 =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面值 认购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两 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5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 十) 投资 者 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 基 金 份额 开始 发售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自 2011 年 7 月 11 日至 2011 年 8 月 5 日进 行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销 售情 况在 募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2、认 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 续: 投资者认 购本基金应 首先办理开户 手续,开立 基金账户 (已开 立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客 户无需 重新 开户 ) , 然后 办 理基金 认购 手续 。 投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 本基金 的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 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T 日的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登 记 为 准。 投 资者 可以 自T +2 日起, 通过 其原 认购 网点 柜台或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 中 心,查 询认 购申 请的 交易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 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成交 确 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4 、认 购限 制 (1)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申请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销。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2)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在代销 网点 和直销 e 网金 每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 认购费 ) ; 投 资者 在直 销柜 台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 认购 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销售 网点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 十一 )募集 期 利息 的处 理 方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 动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记录为 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七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基金合 同于 2011 年 8 月 9 日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 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 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或另 行公 告。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申 请,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1 年10 月 1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 规 定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 申 (认 )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 认)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必 须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予 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对 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者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 果 为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 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 项在 自 受理 基金 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 申请 之日 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的时 间内划 往 投资 者 银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 直 销e 网 金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已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者 欲 转入 直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前述 调整 必须 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提 前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费用 与赎 回费 用 1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单位 :元 )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1000 元/笔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500 万 0.70% 100 万 以下 1.5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0.50% 一年 ( 含)-两 年 0.25% 两年以 上 ( 含)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规 定在 调整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3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2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 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应 当依 法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6)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除 非发 生 巨 额赎回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人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 支 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提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提前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 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予 以上 公 告。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十六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 体 的情形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关 资料 。 2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根 据 各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 则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4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资 )一 并 冻 结 。 5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九、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 持有人 均可以 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申请 和 办理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渤 海银 行、 中信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海通证 券、 光大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广 发证 券、 中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华 福证券 、国 信证 券 、 中国 银 河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宝 证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华 安证 券 、 德邦证 券、 渤海 证券 、兴 业证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恒泰 证券 、国 元证 券、东 吴证 券、 长 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 国建 银投资 证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证 券、 中航 证券 、安 信证券 、中 银国 际 证 券、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中信金 通证 券受 理 本 基金 与本公 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宝康 消费 品 基 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 宝康债 券基 金) 、 多 策略 增 长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益增 长基 金 、 先 进 成长基 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精 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A/B 类) 、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A/B 类)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上 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 新 兴 产业基金 、 可转 债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换 只能在 同一销 售 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 基 金必须都 是该销 售机构 代 理销售的 本公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可 以在基 金开放 日 的交易时 间段申 请办理 基 金转换业 务,具 体办理 时 间与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与 公司管 理的其 他 基金转换 ,转换 费用由 二 部分组成 :转出 基金赎 回 费和转入 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 中 25% 归转 出基金 基金财 产 ,其 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差 费:按 照转入 基 金与转出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的差额收 取补差 费。转 出 基金金额 所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出基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 转出 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 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 净转 出金 额/ (1+ 补 差 费率 ) ( 补差费 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 转出 金额- 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 公 式适用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必须根 据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销售 代 理人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 日的交易 时间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 人可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 到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网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转 换 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 先 出的原则 对该持 有人基 金 账户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 遵循“ 份额转 换 ”的原则 ,转换 申请份 额 精确到小 数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康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 金、 大 盘 精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 基金 (A/B 类) 、 中证 100 指数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 转 出,单 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转 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2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2、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 交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转 换;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 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 、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股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其 中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同时为 更好 地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基 金也 可 少量投 资于 新股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权证 及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该部 分资 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为上 证 180 成长 指 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标 的指 数应相 应 变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 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到 投资 目标 。 当本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金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带 来影 响时 , 或 预期成 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 时, 本管 理人 会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 便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相对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日 均跟 踪 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目 标 ETF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来进 行被 动式 指数化 投资 , 达 到跟踪 指数 的目 标。 因 此 ,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金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 现时目标 ETF 是上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投资基 金 。 (1)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在 目 标 ETF 开放申 购赎 回后 将 股票组 合换 购成 目标 ETF ,使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 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以 成份 股实 物形 式申购 及赎 回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 也可 以 通过券 商 在 二级 市场 上买 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 本 基金将 根据 开放 日申 购赎 回情况 、 综合 考虑 流 动性、 成本 、效 率等 因素 ,决定 目 标 ETF 的投资方 式。通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以申购 和赎 回为 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基 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 申 购目 标 ETF ; 当收 到净 赎回 时,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 票组 合。 对于 股票 停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 份股, 本基 金将 选 择 作为后续实物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 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 充分 投资 、减 少交 易成本 、降 低跟 踪误 差的 目的 。 (3)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本基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 而 有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的方 法进 行 日 常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基金 将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购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以 下 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目 的是 保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有 效利用 基金 资产 ,提 高基 金资 产 的投 资 收 益 。 5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具备 投资 权证 的条 件。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权 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究 , 结 合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包 括: 杠杆 策略 、 价值挖 掘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 向权 证策略 、卖 空有 保护 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 入 保 护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 等。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五)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目标 ETF 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限 制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 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六)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上 证180 成长 指 数收 益率+5% ×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 率 。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并 公告 。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基 金 。 本基金 在股 票基 金中 属于 指数基 金, 紧密 跟踪 标的 指数, 属于 股票 基金 中风 险较高 、收 益与 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水 平大致 相近 的产 品。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662.00 0.00 其中: 股票


13,662.00 0.00 2 基金投 资 286,101,493.02 94.44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953,893.64 5.27 7 其他资 产


883,445.43 0.29 8 合计





302,952,494.09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3,662.00 0.00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C 制造业 - -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3,662.00 0.0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348 阳泉煤 业 900 13,662.00 0.00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上证180 成长 ETF 指数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华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86,101,493.02 94.68 2 - - - - - 2 3 - - - - - 3 4 - - - - - 4 5 - - - - - 5 6 - - - - - 6 7 - - - - - 7 8 - - - - - 8 9 - - - - - 9 10 - - - - - 10 8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也没 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无 证券 投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 (2) 本基 金采 取定 量与 定 性相结 合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 使用 成长 、 价 值、 盈利 等 方面的 指标 对 股票进 行排 序, 并对 排名 靠前的 股票 进行 案头 研究 和实地 调研 ,深 入研 究企 业的基 本面 和长 期 发 展前景 ,挑 选出 预期 表现 将超过 大盘 的个 股, 构建 核心组 合, 没有 特定 的股 票备选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79,689.2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56.16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3,445.4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1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08/09-2011/12/31 -8.60% 0.75% -14.58% 1.32% 5.98% -0.57%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 华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1 年8 月9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1 年 8 月 9 日, 截 止报告 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未 满一 年。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 、 基金 依法 应自 成立 日期起 6 个月 内达 到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 基金 尚处 于建 仓期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基 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 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ETF 按照 估值 日目 标ETF 的 净值估 值 ,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公 布净 值 , 则按目 标ETF 最 近公 布的 净值估 值; (3)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 估 值。 4、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 此,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0 )的0.5% 年费 率计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E 取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取0 )的0.1% 年费 率计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E 取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五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账 户分红 方式 或基 金分 红方 式的设 置和 变 更 进行分 红方 式的 选择 ;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处 选择 的账户 分红 方式 ,是 针对 该销售 机构 账户 内所 有的 该项选 择后 新 增 的且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 择的基 金品 种的 分红 方式 。 投资 者 若 要修 改某 销售 机构基 金交 易账 户 内 单个基 金品 种的 分红 方式 需提交 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申请 ,基 金分 红方 式变 更确认 后对 该销 售 机 构账户 内托 管的 该基 金品 种全部 份额 有效 。 投资者 既未 作账 户分 红方 式选择 也未 作基 金分 红方 式选择 的情 况下 , 分 红方 式 根据本 条第 (1) 项所述 的默 认分 红方 式确 定 ,否 则不 再适 用本 条第 (1) 项所 述的 默认 分红 方 式规则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 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 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内 容进 行复 核。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 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 件,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 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经济 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 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再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现 金的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还 包括 由于 本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现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 付的 要求所 引致 的风 险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或 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 券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券 交割 风险 。 4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作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90% 以上的 联接 基金 基金 资产 将投资 于目 标ETF , 因此 同 目标ETF 一 样, 联接基 金也 具有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无法 规避 市场的 下跌 风险 。同 时 , 由于不 高于10% 的其 他品种 的投 资, 会导 致联 接基金 与标 的指 数之 间的 跟踪误 差。 另外 ,作 为 开 放式基 金, 不断 变 化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的现金 申购 和赎 回, 尤其 是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 回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变 化的 趋势 , 本 基金也 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如果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基 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 须 付出较高成本 才能买进 或 卖出股票,这 样, 就会 产 生流动性风险 ,从而影 响ETF 联接基金 的跟踪 效果和 投资 业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 资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 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收 取的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位 保证 金,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 年 以上。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及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 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 金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 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 关 费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申购 、赎 回对 价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 相 关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 谋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的 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除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基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会 议通 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 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 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 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第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 的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 但 拒绝到 场监 督, 不影 响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有 效性 。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方为有 效。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 表决。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 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持有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 点 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11、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之间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方面 存 在一定 的联 系。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凭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出席 或 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目标 ETF 的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本基 金参 会份 额数 和票 数按权 益登 记日 本 基 金所持 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占联接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折 算,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 , 保 留到 整 数位。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 金的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目 标 ETF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本基 金的特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委托 以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由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布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基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二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8号 金茂 大厦48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1.5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基 金的 投资 进 行 监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 对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 取 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先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 存 款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上 述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3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 中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 有 从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 基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 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资 确 认 金额 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法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 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并负 责该 账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 应派 专 人 协助办 理开 户事 宜。 在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本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基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投 资所涉 及的 资金 结 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在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相 关账 户 的 开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 规 定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6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 到合同 正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 日对基 金 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位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 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 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 准。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 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 到 后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后 15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 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 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 裁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或 其网上 交易 系 统 更改。 在从销 售机 构 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该 季 度 有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15 个 工作 日 内 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 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通过中国银行首次购买本基金管理人旗 下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管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 向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 息资料 。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 基 金收 益 分配 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选 择 将 所 获红 利 再投 资 于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将其 所获红 利按 分红 实施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是指 投资人可 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办 理时 间


本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 易 日( 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 本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时除 外) 。 开放日 直销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9 :30 -15 :00; 代销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于各 代销机 构系 统及 业务 安排 等原因,应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时 间为 准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3、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渤 海银 行、 中信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海通证 券、 光大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广 发证 券、 中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华 福证券 、国 信证 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宝 证券 、招 商证 券、 信达证 券、 华安 证券 、德 邦证券 、兴 业证 券 、 江海证 券、 恒泰 证券 、东 吴证券 、长 城证 券、 华泰 证券、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平安 证券 、东 北 证 券、安 信证 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中信 金通 证券 已开 通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中 ,中 国 建 设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 的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请 到 销售 机构 的 各 营业 网点 申请办 理此 项业 务, 具体办 理 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 日) 。 6、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办理本 业务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 民 币200 元( 含申 购费 ) 。 7、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 投资者 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 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 个有效 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 投 资者 指定 账户 内资金 余额 不足 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 款 (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 资者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 若 投资 者 在 本公司 直 销 e 网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连续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6 期扣 款( 申购 )不 成功 , 则视 为投 资者 自动 终止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8、申 购费 率


如无 另行 规 定( 详 细情况 请 参见 各销 售 机构 相关业 务 公告), 定 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及计 费方 式 等 同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基金 份 额确认 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T+2 日到 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 务, 须 到 销 售机 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 手续 ,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四) 基金 转换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 渤 海银 行、 中信 银行 、 国泰 君安 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海通证 券、 光大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广 发证 券、 中信证 券、 长江 证券 、华 福证券 、国 信证 券 、 中国银 河证 券、 齐鲁 证券 、华宝 证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 都证券 、华 安证 券 、 德邦证 券、 渤海 证券 、兴 业证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恒泰 证 券 、国 元证 券、东 吴证 券、 长 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中 国建 银投资 证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证 券、 中航 证券 、安 信证券 、中 银国 际 证 券、中 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中信金 通证 券受 理 本 基金 与本公 司管 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宝康 消费 品 基 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 宝康债 券基 金) 、 多 策略 增 长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益增 长基 金 、 先 进 成长基 金 、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盘精 选基 金 、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A/B 类) 、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A/B 类) 、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上 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 新 兴 产业基 金、 可转 债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流程 以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的安 排和规 定为 准。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 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 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代 理销售的本 公司 管理的 基金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者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者 如 果想 了解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731 传真:021 -50499663 ,50499667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 资者 还可 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事 项





(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的 诉讼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分 配; 基金 管 理 人及其 高级 管 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2011 年 7 月 8 日 刊登了 《华宝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 于上 证 180 成长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增 加代 销机 构 的公告》、2011 年7 月8 日 刊登了 《 关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代 理销 售华 宝兴业 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时 间调 整的补 充更 正公 告》、 2011 年 8 月 9 日刊 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网 上直 销工 商银 行卡交 易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2011 年 8 月 10 日 刊登了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的公 告》、 2011 年10 月 13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刊登了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参加部 分代 销机 构定 期定 额投资 及电 子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1 年 11 月 14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华 宝兴 业上 证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 投 资业务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1 年 11 月 15 日刊 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在部 分 代销机 构开 通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 金与 现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相 互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2011 年 11 月 15 日刊 登了 《 华 宝 兴业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 接基金 及华 宝兴 业标 普石 油天然 气上 游股 票指 数基金 (LOF ) 参加 光大 证 券定期 定额 投资 及电 子渠 道申购 费率 优惠 的更 正公 告》、 2011 年 11 月 15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运用 公司固 有资 金投 资旗 下基 金的公 告》、 2011 年 12 月 24 日 刊登 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变更 分红 方式 业务 规则 的公告》、 2011 年 12 月29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增加 中 信 万通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的 公 告》、 2012 年 1 月 20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上 证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2011 年第4 季 度报 告》、2012 年1 月 20 日 刊登 了 《 华 宝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2011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 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宝兴业 上 证 180 成长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2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