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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四季(164808)

工银四季: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会2011 年1月4 日《 关于 核准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 许 可〔2011 〕7号 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或 “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 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 金, 属于 低风 险基金 产品 ,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在债 券型 基金产 品中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公司 债 、 企业债 、 短 期融 资券、 商 业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企业资 产支 持证 券 、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程度 和预 期收 益率高 于普 通 债 券型基 金。 本基 金初 始募 集净值1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 素影响 下, 本基 金净 值可 能低于 初始 面 值,本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出现亏 损。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三 年) 为 首个 封闭 期, 封闭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本 基 金份额 ,但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基 金份 额。 在距 封闭 期届满 日 30 个 工作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现场 或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投票 决定是 否同 意 本 基金继 续封 闭三 年。 如果 封 闭期届 满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 第十章 的相 关规 定成 功召 开并 决 定进 入下 一个 三年 封闭期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则 本基 金 继 续封闭 三年 , 即 在上 个封 闭期届 满后 的次 日随 即开 始下一 个三 年封 闭期 。 在 本基金 保持 封 闭 运作方 式期 间, 需在 每个 封 闭期届 满前 按照 前述 程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决定 基金 运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作方式 。 如 果 封 闭期 届满 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能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章 的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本基 金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 得 通过, 则本 基 金 在上个封闭期 届满后的 次 日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投资者可进 行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 旦本 基金 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 将以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的模 式持 续 运作, 无需 每隔 三年 召开 一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基 金运 作方 式。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2 月9日 ,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1 年12 月31 日。 本招 募 说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1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1 十、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关 事项 ............................................ 29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3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3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39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5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7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 冻 .................... 49 十 八、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1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1 二十、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58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0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61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61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1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62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6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工 银瑞 信 四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招募 说明书 由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解释。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


本招 募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2 年2月9日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2011 年12 月31 日 。本 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二、释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工 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 合 同 : 指 《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工 银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明 书: 指《工 银瑞 信四季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规章 、 地 方性法 规、地 方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规 范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4 、中 国: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就本基 金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 资者 : 指 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等 有 效身份 证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9 、机 构投资 者:指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注 册 登记并 存续或 经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设立 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机 构 20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 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理办 法》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的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包 括直销 中心 和网 上交 易系 统)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26 、代 销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 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 代销 业 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会 员单 位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基 金 投 资者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工银 瑞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30 、会 员单位 :指经 相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31、 证券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的 账户, 包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2 、基 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33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 、记 录基金 投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4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后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5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6 、基 金募集 期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月 37 、封 闭期: 指根据 本合同 中关 于基金 运作方 式的约 定, 对本基 金采取 封闭式 运作 的 期间, 在该 期间 内基 金份 额保持 不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得申 请申 购、 赎回 本基金 38、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9、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0、日 :指 公历 日 41、月 :指 公历 月 4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3、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n 指自 然数 44、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5、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46 、 《 业务规 则》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 实 施细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开 放式基金 申 购赎回 业务 实施 细则 》等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实施 细则 4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8、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不含 封闭 期) ,基 金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9 、赎 回:指 在基金 存续期 内( 不含封 闭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要求卖 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0 、上 市交易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投资 人通过 场内会 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场 外:指 不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和赎 回等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52 、场 内:指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等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53 、日 常交易 :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等场外 基金交 易,以 及场 内申购 和赎回 及买卖 等场 内 基金交 易 54 、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 55 、注 册登记 系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又 简称 为 TA 系统 56 、基 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的 公告在 本基 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57、 巨额赎 回 :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58 、系 统内转 托管: 指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9 、跨 系统转 登记: 指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60、元 :指 人民 币元 61 、基 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2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6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5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6 、指 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 体 67 、不 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且在本 基金 合 同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公 司注 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占 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 2010 年 10 月起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南 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分 行副行 长、总 行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省 分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产 管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 商银行 行长助 理兼北 京市 分行行 长,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长 等职。 目前兼 任工 银金融 租赁 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副会 长、中 国农 村金融 学会副 会长、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金融租 赁专 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业 发展 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 长 驻香港 工作 , 负责 资产 管 理部的 环 球 新兴市 场及亚 太区市 场业 务,是 资产管 理部的 全球 管理委 员会成 员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2010 年 重返 瑞士信 贷工 作, 在此之 前任 职于 复兴 集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担任 复兴集团 的副首席 执 行官及 全球主 席。在 2006 年加盟复兴 集团之前 , Harvey 先生合作创立了 以 亚太地区市 场为主的 多策 略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在 任的 十年 间,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 方面担 任了多 种不同 的职 务、涉 足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投 资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此 外,他 创立 并管理 瑞士信 贷在亚 洲( 除日本 )的固 定收益 业务 ,并担 任了 多 个领导 职务, 包括新 兴市 场固定 收益分 配全球 负责 人,管 理中东 、非洲 、土 耳其和 拉丁 美洲的 业务 。 郭 特华 女士, 董事, 博士, 现任 工银瑞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历 任中国 工商 银 行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理 。 库 三七 先生, 董事, 经济学 硕士 , 现任 工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任 中 国 工商银 行北京 市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中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室 秘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 管理部 、信用 审批部 信贷 风险审 查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洲) 有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工 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事 , 高级 经济师 ,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 职派出 董事 ( 省行 行长 级)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 莹女 士, 董 事,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工 商银行 集团派 驻子 公司董 监事办 公室专 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 算处负 责人、 副处长 ,中 国工商 银行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务 稽核处 副处长 、处 长,中 国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 国恩 先生, 独立董 事, 博 士生 导师, 北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经 济学教 授,北 大光 华 卫 生经济 与管理 研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大 学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心 主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 改专家 咨询委 委员, 中国 药物经 济学专 业委员 会主 任委员 。曾执 教美国 南加 利福尼 亚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 主 席、国 际医药 经济学 会亚 太联合 会主席 。主要 研究 方向为 发展与 卫生经 济学 ,医疗 保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孙 祁祥 女士, 独立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现任北 京大学 经济 学院院 长,教 授,博 士生 导 师 ,享受 国务院 政府特 殊津 贴专家 。兼任 北京大 学中 国保险 与社会 保障研 究中 心主任 ,中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国 金融学 会学术 委员会 委员 、常务 理事, 中国保 险学 会副会 长,教 育部高 等学 校经济 学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会 成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国 C.V. Starr 冠 名教授 。曾任 亚太风 险与 保险学 会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研 究局、 美国印 第安 纳大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立董事,香港 大学艺 术系博士,历任银 行家信托公司(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行 合并) 董事 总经理 、所罗 门·古 根海 姆基金 会副主 席及项 目总 监、香 港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博士。1997.5-1998.8 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党 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 党 委 委员 。2005.10-2008.5 年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 、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 先生 : 监 事, 高级 经 济师。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内部审 计局昆明分局局 长、成都 分局局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Sarah Pearson 女士 :监 事 ,法学 学士 。拥 有英 格兰 及威尔 士、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的执 业 事务律 师资 格。Pearson 女 士于 1994 年加 盟伦 敦瑞 士 信贷, 曾先 后派 驻香 港、 新 加坡、 东京 和悉尼 。Pearson 女士 曾任 亚太区 区域 总法 津及 合规 顾问。 由 2006 年起 担任 瑞士信 贷澳 大 利 亚区首 席运营 官,及 后担 任瑞士 信贷亚 太区及 新兴 市场的 首席运 营官。 加入 瑞士信 贷之 前, Pearson 女 士曾 在高 伟 绅律师 事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担 任事 务律 师。 Pearson 女士 现任 瑞 士信贷 资产 管理 驻香 港资 深顾问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 加 入工银 瑞信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 以来 任 职 于 战略发 展部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任 安永 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 督察 长, 硕 士, 国际 注册 内部 审计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 至 200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波士 顿, 曾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 基金指 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经 理、 副总 裁。2006 年加入 瑞士 信 贷集团 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裁 、董 事。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何秀红 女士 ,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研究 员;2009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 益研究 员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 益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 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 添利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权 益 投资总 监 ;2010 年 4 月12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4 月2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陈超先生,首 席经济学家 ,毕业于中国 人民银行研 究生部,获经 济学博士学 位。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 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 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 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 任工 银全 球基 金 基金经 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 至 今,担 任工 银 主题策 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郝康先 生,17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 顾 问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 北 京 博 动 科 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和 财 务 总 监 ; 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曾 任国际 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2008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 现 任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至今 , 担 任工 银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8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军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经 理,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 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 四)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4、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本基 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 (2)向 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 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 操作 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和公司 财务以及 其 他信息真实、 准确、完 整, 从而最大程度 地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 益,本 公司建 立了科 学合 理、控 制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制 度。内 部控 制制度 是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 称 。 它由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 度 的纲要 和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内控 目标、 内控 原则、 控制环 境和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公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 档 案管理 制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度 、财务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危 机处理 制度等 。部门 业务 规章是 在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操 作守 则等进 行了 具体 规定 。





(1) 风 险管 理制 度 风 险管 理制度 由风险 管理的 目标 和原则 、风险 管理的 机构 设置、 风险类 型的界 定、 风 险 管理的 措施、 风险管 理的 制度、 风险管 理制度 的监 督与评 价等部 分组成 。风 险管理 的具 体 制度主 要包括 投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交易 风险管 理制 度、财 务风险 管理制 度以 及岗位 分离 制 度、防 火墙制 度、岗 位职 责、反 馈制度 、保密 制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程 序性 风险管 理制 度。





(2)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包 括基金 投资 管理的 原则、 投资研 究、 投资决 策与执 行、投 资的 风 险 控制与 绩效评 估、投 资授 权制度 、股票 池管理 、投 资指令 审核、 投资指 令实 时监控 、投 资限制 管理 、投 资禁 止行 为等方 面内 容, 适用 于基 金 投资的 全过 程。





(3)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组 织、指 导监 察稽核 工作, 督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经 董事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督察 长有权 参加 或者列 席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业 务、 投 资决策 、风险 管理等 相关 会议, 有权调 阅公司 相关 文件、 档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 况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督察 长应当 定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审 议。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公 司设 立监察 稽核部 门,具 体执 行监察 稽核工 作。公 司配 备了充 足合格 的监察 稽核 人 员 ,明确 规定了 监察稽 核部 门及内 部各岗 位的职 责和 工作流 程。监 察稽核 制度 包括监 察稽 核 体系、 监察稽 核工作 内容 、监察 稽核方 法和程 序等 。通过 这些制 度的建 立, 监督公 司各 业 务部门 和人员 遵守法 律、 法规和 规章的 有关情 况; 评估公 司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 检验 , 提 出对公 司治理 结构的 修改 和完善 方案, 对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投 资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对 公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结 果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董 事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 格审查 与薪酬 委员会 ,负 责对股 东推荐 的董事 人选 资格、 高级管 理人员 资格 、独立 董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薪 酬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 或董事 会 批 准 。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为 了有效 贯彻 公 司 董事 会 制定的 经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总 经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 中的重 要决策 ,执行 委员 会下设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管 理委员 会,就 基金 投资和 风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对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合 法合规 性、有 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 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 机情况 进行评 估,制 定危 机处理 方案并 监督实 施; 负责对 基金投 资和运 作中 的重大 问题 和重大 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控 制、职 责分 离、监 察稽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授 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 公司内 部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授 权制 度、资 产分离 制度等 ,在 相关部 门和 相 关岗位 之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 位负有 监督责 任,使 相互 监督制 衡的机 制成为 内部 控制的 第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督 察长 和 法律合 规部对 各岗位 、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监 察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控 制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息 交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而 下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下 而上的 信息 呈 报 渠道。 通过建 立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保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 职责相 关的信 息,并 及时 送达适 当的人 员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组 织架构 和授 权制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法 律合规 部等 部 门 在各自 的职权 范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立 了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法 律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 人员履 行内部 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监督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 基金运 作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改 进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 中 国农 业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 -632015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传真电 话: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是中 国金融 体系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总 行设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 依 法 成 立 。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承 继原中 国农业 银行 全部资 产、负 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 员 工。中 国农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国 城乡, 成为国 内网 点最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多 ,业 务功能 齐全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界500 强 企业 之 列。 作 为一 家 城 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 齐备的 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城市 和县域 两大市 场, 实施差 异化 竞 争 策略 ,着 力 打造 “ 伴你成 长 ” 服务 品牌 ,依 托 覆盖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 大的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大 客户提 供优质 的金 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中 国农 业银行 是中国 第一批 开展 托管业 务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优 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银 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独 立公 正 第三方 对中国 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 届 “‘ 金 牌 理 财 ’TO P1 0 颁奖 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 荣 获《首 席财 务 官》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 产托管 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 年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部 ,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 中心 、 技 术保 障处 、 营运 中心 、 委 托资 产 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处、 境外资 产托管 处、综 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46 名, 其中 高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 师等专 家10余 名,服 务团 队成员 专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2 年2 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共116 只, 包括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天 源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平稳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 盛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鸿 阳证券 投资基 金、丰 和价 值证券 投资基 金、久 嘉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成 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 金、宝 盈鸿利 收益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价值增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金 、银 河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长盛 中信全 债指数 增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 信利息 收益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银利 精选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鹏 华货 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 分红增 利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新 华优选 分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精选 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 场 基金、 交银施 罗德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景 顺长 城资源 垄断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场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弹 性市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益 民货 币市场 基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 内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宏 利首 选 企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长 双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鹏 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 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金牛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益 民创新 优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夏 复兴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成红 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 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天 治稳 健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蓝筹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信利 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 联丰 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先 锋股票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吴进取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 成行 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上证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南方中 证500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邮 核心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易方 达消费 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 景丰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兴业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工银 瑞信 深 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信 深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国可 转换 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深证成 长40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深 证成长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中 小盘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 信用添 利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东 吴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证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券 投资基 金、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社 会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消费服 务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中邮 中 小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浙 商聚潮 产业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领先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中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 进 制造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兴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策 略回 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比 联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商安 达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中 国中 小 盘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长信 内需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中海 消费主 题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2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 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的 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 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的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账户 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实 施音 像 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和 禁止投 资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每 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警 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 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其 他涉 嫌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698918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66583110 联系人 :柳 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场 内 代 销机 构 场内代销 机构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场内会员 单位。( 具体名 单见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和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等 的规定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王鸣 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王 鸣宇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 业务规 则》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 规章 及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11 年 1 月 4 日证 监许 可〔2011 〕7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集 。 ( 一) 基金 类别、 运作方 式及 存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 基 金运 作方式 : 契约 型,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三 年内( 含三 年)为 首个封 闭期, 封闭 期 间 投资者 不能申 购赎回 本基 金份额 ,但可 在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后通过 证券交 易所 转让基 金份 额。 在距 封闭期 届满 日 30 个工作 日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现 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投票决 定是否 同意 本基金 继续封 闭三年 。 如 果封闭 期届满 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成 功 召 开 并 决 定 进 入 下 一 个 三 年 封 闭 期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则 本基金 继续封 闭三年 , 即 在上个 封闭期 届满后 的次 日随即 开始 下 一个三 年封闭 期。在 本基 金保持 封闭运 作方式 期间 ,需在 每个封 闭期届 满前 按照前 述程 序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决定 基金运 作方式 。如 果 封闭 期届满 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未 能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第十 章的相 关规 定成功 召开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本 基金继 续封闭 的决议 未获 得通过 ,则本 基金在 上个 封闭期 届满后 的次日 转为 上市开 放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 (LOF ) , 投资者 可进 行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旦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将以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的 模式持 续运作 ,无 需每隔 三年召 开一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基 金运 作方 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


基金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 ( 三)


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投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所 产生 的利 息 ( 以本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计 算并 确认的 结 果为准 ) , 募集 期间 结束 后 折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帐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1 年 2 月 10 日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 决方案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理 。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易


根 据有 关规定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具 备以下 上市条 件, 经向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申请 , 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起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募 集 且 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为 五年 以 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一千人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 二)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本 基金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上市交 易需 遵照《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括 但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 三)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 四)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挂 牌交 易,交 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 布系 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五)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 六) 暂停上 市的 情形和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暂停 上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在接到 深圳证 券交 易所通 知后, 应立即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上市公 告。


( 七) 恢复上 市的 公告


暂 停上 市情形 消除后 ,基金 管理 人可向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提 出恢复 上市申 请,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核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恢复 上市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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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 八) 终止上 市的 情形和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终止 上市情 形时, 由证 券交易 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 报经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 市,并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 九)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易 的规则 等规 定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三 年之内(含 三年)为首 个封闭 期, 封闭期 间投 资者不 能申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交易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 可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变 更及 相关事 项详 见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第 八章 。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遵 循以 下规则 : ( 一) 申购、 赎回 的场所 基 金投 资者可 以使用 基金账 户, 通过基 金管理 人、场 外代 销机构 柜台系 统办理 场外 的 申 购和赎 回业务 。基金 投资 者也可 使用深 圳证券 账户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场 内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场内 代销 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


投 资者 应当在 基金管 理人和 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业 务或按 基金 管 理 人和场 内、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本基 金场 内、场 外代 销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发 售公 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以 在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回 的开放 日期 及办理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 金投 资者在 开放日 申请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具 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 外。开 放日的 具体时 间和 业务办 理时 间将另 行公 告。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时 间 内开 始办 理。在 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始 时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赎 回开 放日前 依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本 基 金开放 申购、 赎回后 ,基 金投资 者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 价 格 。 (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业 务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则 ,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 金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申 购申请 方为 有效 ; 6、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的 深圳开 放 式 基金账 户,通 过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7、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等 业务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若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 调 整上述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 申购、 赎回 的有关 限制 1 、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原 则上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申 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 元人民 币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申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 实际 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100 元 ,同 时申 购 金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代销 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额 赎回等 情况发 生 而导致延 期赎回 时, 赎 回 办理和款 项支付 的办法 将 参照基 金合同有 关巨额 赎回或 连 续巨额赎 回的条 款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规 定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 投 资者 必须 根 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向 基金 销售机 构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及转 换申 请时, 帐户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请 无效而 不予 成交 。 3、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 当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基 金投 资 者可 在 T+2 日 (包 括该 日 ) 后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基金发售 机构申购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而 仅代表发 售机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4、 申 购、 赎回 款项 支付 :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 基金 投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5、发 生延 期 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 六)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 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300 万 0.5% 300 万 ≤M< 500 万 0.3%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为0.1% 。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外 赎 回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日转 入确 认日 开始 计算 。 连续持 有时 间(N) 场外赎 回费 率 N <1年 0.1% 1年 ≤N <2 年 0.05% N ≥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的25% 归 基 金资产 所 有。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赎回费 率 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规 定在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4 、对 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低 于柜台 交易 方式的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 整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场 内申购 份额的 计算采 用截 尾法保 留至 整数位 ,不 足 1 份 部分 对 应的申 购资 金将 返回 给投 资者。 场外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归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1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 为 0.8%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10 元 ,若 投资 者选 择场外 申购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0.8%) =9,920.63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 故投 资者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9,822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822×1.010=9,920.22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20.22 -79.37=0.41 元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金额, 净赎回 金额 为赎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归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 ?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额 ,赎 回费 率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1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 ×1.010 ×0.1% =10.10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10 -10.10 =10,089.90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八)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但 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本基金场内申 购和赎回的 注册与过户登 记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 九) 暂停或 拒绝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 理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此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转 入申 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理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会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申 购; (5)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或 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 券发 生重 大事 项可 能导 致净值 的 较 大波动 等原因 ,使基 金管 理人认 为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


(6)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1 )-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如 果基 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2、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此 时, 本基 金的 转出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日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时足 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赎 回,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 延期 支付 最 长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 停基 金的赎 回,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登 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 定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接受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回 。对于 场内 赎回部 分,当 日未获 受理 的赎回 申请将 自动撤 销, 不会延 至下 一开放 日。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 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 定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 开放 日办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价 格。转 入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 分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如基 金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2 日 内通过 指 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机 构的网 点刊 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同 时以 邮 寄、 传真 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日 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 十一 )基金 的转 换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交易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本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同 一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 十二 )基金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交易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 理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届时发 布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 款金额 ,每 期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相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基 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及相关事项 (一)封 闭期 满后 基金 运作 方式的 变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年内 (含三 年) 为首 个封 闭期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赎回 本 基金份 额,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距封 闭期 届满 日30 个工 作日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现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投 票决 定是 否同 意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三 年。 如果封 闭期 届满 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依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召 开并 决定 进入 下一 个三年 封闭 期,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则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三 年, 即在上 个封 闭期 届满 后的 次日随 即开 始 下一个 三年 封闭 期。 在本 基金保 持封 闭运 作方 式期 间,需 在每 个封 闭期 届满 前按照 前述 程 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决 定基 金运 作方 式。 如果 封 闭期 届满 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未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成 功召 开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 本基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 获得通 过, 则本 基金 在上 个封闭 期届 满后 的次 日转 为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 投 资者 可进 行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旦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后,本 基金 将以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的模 式持 续运 作, 无需每 隔三 年召 开一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基 金运 作方 式。 (二) 封闭 期内 基金 运作 方式的 变更 基金合 同生 效 满 12 个月 后 ,若基 金折 价率 连 续 60 个 交易日 超 过 8% ,则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30 个工 作日 内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基 金运作 方式 转换 事项 。 其中, 当日 基金 折价 率=1 -当日 基金 份额 收盘 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 果审 议基金 转换运 作 方式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未 能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 同 第 十 章 的 相 关 规 定 成 功 召 开 , 或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的 决议 未获 通过 , 本基金 将保 持封 闭式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有 关规 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并公告 。 如果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的 决议 获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本基 金将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运作。 如 果自 已依法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知中载 明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之 日起 , 再次出 现基 金折 价率 连 续60 个 交易 日超 过8% 的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 条 款再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有关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的 事项。


(三) 转换 运作 方式 后基 金 份额的 交易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仍将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相 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转 换运 作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方式而 发生 调整 。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与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理 念 通 过主 要投资 于公司 债券、 企业 债券等 企业机 构发行 的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在承 担 适 度风险 的前提 下,从 利率 、信用 等角度 深入研 究, 优化组 合,获 取可持 续的 、超出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 回 购、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股 票和权 证等 权 益类资 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公司 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企 业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券 占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股票 等权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本基 金转 换 为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以 后, 基金 持有 现 金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本 基金 可以通 过参与 新股申 购、 增发新 股、可 转换债 券转 股票、 权证行 权以及 要约 收 购类 股票 套利等 低风险 的投 资方式 来提高 基金收 益水 平,但 此类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8% 。 上述“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是指 每年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网 站上 发布 的三年 期 “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存款 基 准利率 ”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企业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一 般地 , 相对于 国债 、央 票等 政府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公 司债 、企业 债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债券 具有 一 定的信 用风 险, 因而 在其 定价过 程中 需要 增加 一定 的信用 风险 补偿 。一 般来 说,公 司债 、 企业债 券在 二级 市场 的预 期收益 率, 相对 于同 期限 的国债 或银 行存 款利 率( 在我国 国有 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业银行 信用 较高 , 与国 债 利率相 差不 大 ) 的 利差 一 般在200-300BP 。 同时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发行时 的剩 余期 限一 般相 对较长 ,因 而其 定价 时一 般是相 对于 同期 限国 债或 者商业 银行 存 款利率 的基 础上 ,增 加一 定的利 差。 从过 去10 年的 经验看 ,中 证公 司债 、企 业债券 指数 的 年化投 资收 益率 约为5%, 比三年 期存 款利 率高 约180-200BP ; 另 外 , 本基 金采 用积极 投资 策 略,以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为投 资目 标,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比较 贴切 体现 和衡量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 及投 资业 绩, 也容易 被投 资者 理解 和接 受。 如 果今 后证券 市场中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或者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准 适用于 本基 金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属于 低风 险基金 产品,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 于 混合 型 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在债 券型基 金产品 中,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公 司债 、企业 债、 短 期融资 券、商 业银行 金融 债与次 级债、 企业资 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等 企业机 构发 行的债 券,其 长期平 均风 险程度 和预期 收益率 高于 普通债 券型 基金。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深 入分 析固 定收 益品种 的投 资价 值的 基础 上, 采用 久期 管理 等组 合 管理策 略, 构 建债券 组合, 通过重 点投 资公司 债、企 业债等 企业 机构发 行的固 定收益 金融 工具, 以获 取 相对稳 定的基 础收益 ,同 时,通 过新股 申购、 增发 新股、 可转换 债券转 股票 、权证 行权 以及要 约收 购类 股票 套利 等投资 方式 来提 高基 金收 益水平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采取自 上而下 的方法 进行 组合资 产配置 。研究 与跟 踪中国 宏观经 济运行 状况 和 资 本市场 变动特 征,采 取定 性分析 和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法 ,考虑 经济环 境、 政策取 向、 资 金供求 、信用 风险、 各类 资产相 对估值 等因素 ,研 判各类 固定收 益类资 产与 新股申 购、 增 发新股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票、权 证行权 以及要 约收 购类股 票套利 等权益 类资 产投资 的风 险收益 预期 ,以 确定 各类 金融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1) 债券 组合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全面 研究GDP 、 物价 、 就 业以 及国 际收 支 等主 要 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 观经济 运 行的可 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资 金供 求 状况变 化趋 势及 结构 ,预 测利率 水平 变动 趋势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趋势 。在 定 性分 析 的基础 上, 本产 品还 应用 货币分 析模 型、 长短 债估 值模型 等定 量分 析工 具进 行辅助 分析 , 以确定 组合 的久 期及 期限 结构管 理策 略。 ①久期 策略 基于利 率预 期理 论, 分析 未来较 长一 段时 间( 比如 未 来 1 年)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趋势, 如 果 预期市 场利率 将上升 ,导 致中长 期债券 持有期 收益 低于短 期债券 或者货 币市 场工具 收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时 ,则将 债券组 合久期 降至 较低水 平;而 在预期 利率 水 平稳 定或者 下降, 导致 中长期 债券 持有收 益高 于短 期债 券和 货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时 ,则 将债券 组合 久期 上调 至较 高水平 。 ②期限 结构 管理 策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针对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化 确定 合理 的组 合期 限结构 , 包括采 用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长 期、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动态 调整 。 一般而 言,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 基金 将采 用子弹 策略 ;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 将采用 哑铃 策略 ;在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2) 企业 机构 类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市场 整体 信用风 险趋 势, 结合 企业 机构类 债券 的供 需情 况以 及替代 资 产相对 吸引 力, 研判 信用 利差趋 势, 并结 合利 率风 险,以 确定 组合 的企 业机 构类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 ①企业 (公 司) 债投 资策 略 在企业 机构 类债 投资 比例 确定之 后进 行个 券选 择,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是 影响个 券 相对价 值的 主要 因素 。根 据国民 经济 运行 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 (公 司) 债券 等发行 人所 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展 状况 、市场 地位 、财 务状 况、 管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 等因 素,评 价债 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并根 据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根 据单个 债券 到 期收益 率相 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偏 离程 度, 结合 其信用 等级 、期 限、 流动 性、 票 息率 、 选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相 对投 资价 值,选 择具 有相 对价 值且 信用风 险较 低 的企业 (公 司) 债券 进行 投资。 ②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 券与固定 收益类 证券的 特 性,具有 抵御下 行风险 、 分享股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 本基金将 选择公 司基本 素 质优良、 其对应 的基础 证 券有着较 高上涨 潜力的 可 转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采 用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本 基金 持有 的可 转换 债券可 以转 换为 股票 。 ③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企业资 产支 持证 券是 指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企业 资产 支持证 券类 品种 ,其 定价 受多种 因 素影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内 在价 值。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股票 供求关 系不 平衡 经常 导致 股票发 行价 格与 二级 市场 价格之 间 存在一 定价 差, 从而 使新 股申购 成为 一种 风险 较低 的投资 方式 。本 基金 将研 究首次 发行 股 票(IPO)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 计新股 上市 交 易的合 理价 格, 并参 考一 级市场 资金 供求 关系 ,从 而制 定 相应 的新 股申 购策 略。本 基金 对 于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 得的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相 对于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的高 低, 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定继续 持有 或者 卖出 。 (2) 要约 收购 类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 充分挖掘 和把握 股票市场 存在的固 定收益 机会,在 有效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 参 与 要约收 购类股 票的投 资。 该类投 资立足 于资产 的固 定收益 类特征 ,自收 购人 发布要 约收 购 后进行 投资。 本基金 将在 严格的 收益、 风险和 成本 测算基 础上, 结合股 票市 场运行 情况 和 基本面 分析, 并在充 分评 估和判 断要约 收购人 的综 合实力 和收购 意愿的 前提 下,谨 慎参 与要约 收购 类股 票的 投资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不主动 投资权 证,因 持有 股票或 可分离 债而获 得的 权证, 在有效 控制风 险的 前 提 下,本 基金将 在对权 证标 的证券 进行基 本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化 期权定 价模 型,确 定其合 理内在 价值 ,并结 合未来 标的证 券的 定价谨 慎持 有或择 机抛 售。 ( 七) 投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科 学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具 体包 括投资 研究 、投 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和风 险管理 及绩 效 评估等 全过 程, 如图1-1 所 示。 图1-1


固定收益证券投 资管理程序 1、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固定 收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业 化分工 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研 究员组 成专 业小组 ,进行 宏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结 构、金 融市 场、单 个证 券 等领域 的深入 研究, 分别 从利率 、债券 信用风 险、 相对价 值等角 度,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 建议, 经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讨论 ,并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形 成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 资策略 。该投 资策略 是公 司未来 一段时 间内对 该领 域的风 险和收 益的判 断, 对公司 旗下 相对价 值 利率策 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 线斜 度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策 略 投资组 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风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短期因 素 市场分 割 风险偏 好 税收处 理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管理的 所有 基金 或组 合的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具有 指导作 用。 各 个专 业领域 的投资 策略专 业小 组每季 度定期 举行策 略分 析研讨 会议, 提出下 一阶 段 投 资策略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据 和重大 事项 ,分析 其对 季度投 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资 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时 候进 行调 整。 2、投 资决 策 基 金经 理在公 司固定 收益证 券总 体投资 策略的 指导下 ,根 据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 等规 定,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决 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审 核基金 经理提 交的投 资计 划,提 供指导 性意见 ,并 审核其 他涉及 基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在权 限范 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 , 选 择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 金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管 理。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部对 投资组 合的风 险水 平及基 金的投 资绩效 进行 评估, 报风险 管理委 员会 , 抄送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及基 金经 理, 并就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提出 风险 管理建 议。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及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风 险提 示。 ( 八) 投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2、 本基金 持有 的 公 司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 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企 业资产 支持证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 ) 等企 业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占基金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3、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6、 除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 本 基 金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7、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10%;本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0、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本基金 转换 为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或债务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 1 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813,101,504.77 94.75 其中: 债券


4,813,101,504.77 94.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2,941,310.06 3.01 6 其他资 产


113,766,045.34 2.24 7 合计





5,079,808,860.1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5,169,000.00 12.1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5,499,000.00 10.88 4 企业债 券 4,130,015,152.67 169.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62,000.00 1.24 6 可转债 357,755,352.10 14.66 7 其他 - - 8 合计 4,813,101,504.77 197.25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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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5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968,220 186,154,247.60 7.63 2 126011 08 石 化债 1,905,570 175,941,278.10 7.21 3 1182271 11 中 石油MTN5 1,400,000 144,424,000.00 5.92 4 110412 11 农发 12 1,100,000 113,564,000.00 4.65 5 122079 11 上港 02 1,000,000 105,530,000.00 4.32 6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未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8.3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703,648.2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5,812,397.0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766,045.34 8.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86,154,247.60 7.63 2 110015 石化转 债 83,363,999.10 3.42 3 110003 新钢转 债 44,688,531.00 1.83 4 110013 国投转 债 19,086,486.30 0.78 5 110011 歌华转 债 18,014,569.20 0.74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有 尾差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8.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无。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2011 年2月10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以 来( 截 至2011 年12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2.10-2011.12.31 2.92% 0.14% 5.92% 0.02% -3.00% 0.1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2.92% 0.14% 5.92% 0.02% -3.00% 0.12% 2、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金 财产以 基金名 义开立 银行 存款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立证 券交易 清算 资 金 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开 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 他费 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财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 消;不 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消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目的 是客观 、准 确地反 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值 ,并为 基金 份 额提供 计价 依据 。 (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等基 金资产 和负 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 后,将 估值 结 果 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人 依据本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予以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收 盘价) ,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收盘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估 值日无 交易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 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进行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交易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 净 值计价 错误实 际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 基 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 构、或 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 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 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3 位 )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份额 净值出 错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 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处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利 润构 成如 下: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间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分为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资 人 可选 择获 取 现金 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利按 再投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 红利; 登记在 深圳 证券账 户的基 金份额 只能 采取现 金红 利方式 ,不 能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2、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每季度 末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分配收 益超 过 0.01 元时 , 至 少分 配1 次 , 每 年收 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 的 比例不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60% 。 并且 , 在 封闭 期 间本基 金每 年度 的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 于基金 该年 度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90%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是指 期末 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 利润 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4、 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即 指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6、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利益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提下 酌情调 整以 上 基 金收益 分配原 则,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但 应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 益分 配的时 间和程 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对相 关数 据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公告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注 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 七)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对相 关数 据进 行复 核后确 定, 依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8) 基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基 金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的 市场价 格确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一)中3 到9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募集 期间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 产中支 付, 基金 收取 认购 费的, 可以 从认 购 费 中列 支;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5、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 三)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相应 章节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申 购 、 赎 回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 始实 施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如 因此 或其他 原因 导 致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费率 实施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 四) 基金的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七、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解 冻 (一)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管 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登 记、基 金份 额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负责 办 理 。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应与代 理机构 签订 委托 代 理协 议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和代 理机构 在注册 登记业 务中 的权利 义务,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 基金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登 记的原 则。 场内认(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 在 中登深 圳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户 下;场 外认(申)购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中 登注 册登 记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账户 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 利: 1、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账 户;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对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等 业务 记 录15 年以 上 ;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 违反 该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转 托管 和提 供其他 必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要服务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它 情 况 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 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 持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 交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持有人 证券账 户下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2、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 统转 登记 是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登 记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四) 其他 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 关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的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或法 院判 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当 基金 份额处 于冻结 状态时 ,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或其 他相 关机构 应拒绝 该部分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 非交 易过 户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 十八、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认 。 ( 二) 基 金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同 意,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发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书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件。 (3)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登载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4、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上 市交 易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上 市交易 后,基 金管理 人将 在每个 交易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申 购赎 回代 理机 构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本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中国证 监会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 本基 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 基 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本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 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 责管理 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 露基 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 的专业 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发售 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定 期 报告 公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二十、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 基金 的投资 风险包 括投资 组合 的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 风险以 及其 他 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的波 动,将 使本 基金资 产面临 潜在的 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风 险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与 债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动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 下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 公司业 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风 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动 风险是 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 关的风 险,单 一的久 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响 固定收 益类 证券利 息收入 的再投 资收 益率,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量 降低导 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场 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为 现金的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金 出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 没 有足够 的现金 应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4、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由于本 基金 所持有 的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主要 投资于 公司债 、企 业债、 短期融 资券 、 商 业银行 金融债 与次级 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 本基 金相对 于普 通的 债券 型基 金而言 面临 着相 对更 高的 信用风 险。


(2) 本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内 为封 闭期 , 在 此期间 持有 人只 能通 过证 券交易 所 二 级市场 交易卖 出基金 份额 变现。 在证券 市场持 续下 跌、基 金二级 市场交 易不 活跃等 情形 下 ,有可 能出现 基金份 额二 级市场 交易价 格低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情 形,即 基金 折价交 易, 从而影 响持 有人 收益 或产 生损失 。 (二)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的 研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平 直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市 场判断 不准 确、获 取的信 息不全 、投 资操作 出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合规性风险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 (四)操作风险 基 金运 作过程 中,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 障 等风险 。 (五)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金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 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当出 现 下 述情形 之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召集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事项: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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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3) 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和占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连 续 90 个 工作 日大 于 90% 。 若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的 决议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基 金管理 人 将按照 有关 规定 将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执 行。 若 基金 合同终 止或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事项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将 按照有 关规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并公告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满足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第十 章的 相关规 定未能 成功召 开, 或者基 金合 同 终止或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事 项未获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但 自依法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通 知中载 明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之 日起 ,再次 出现上 述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再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有关 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或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 定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的。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详见附 件二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服 务内容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 有 关情 况 , 增加或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自 助服 务: 客 户服 务中心 提供每 天24 小 时的 自动语 音服务 。投资 人可 自助进 行账户 信息、 基金 份 额、基 金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最 新公 告的 查询 等操 作。 2、人 工服 务:


本公司提供工 作日 每 天8 小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客 户 服 务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或:010-58698918 。 客户服 务 传 真:010-66583100 (二)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 站 在 服 务 定 制 栏 目 中 定 制 此 项 服 务。 (三)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 网站 设置 了 “ 在线 客服” 、 网 站论 坛、 信箱 留 言等栏 目,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本公 司热线 电话 、电子 邮箱、 传真、 在线 客服等 渠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 销售机 构提 出意 见、 建议 或投诉 。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期间 ,本基 金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有关公 告: 1、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 半 年度报 告及 摘要 ,2011-08-29 ; 2、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摘要 ,2011-09-22; 3、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基 金对 账单 服务 方式调 整的 公告 ,2011-09-28; 4、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报 告,2011-10-26 ; 5、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设 立工 银瑞 信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的公告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011-11-22; 6、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股 权变 更等 相关事 项的 公告 ,2011-11-26; 7、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公 司董 事变 更的 公告,2011-12-10; 8、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开 通基 金直 销电 话交易 业务 的公 告,2011-12-13 ; 9、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副 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2011-12-15; 10 、工 银瑞 信 2011 年 12 月 31 日债 券型 基金 资产 净 值公告 ,2011-12-31; 11 、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二次 分红公 告,2012-01-12 ; 12 、工 银 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报 告,2012-01-30 。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基 金管 理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并刊 登在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上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也可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得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或 复制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工银 瑞信 四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2、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 见书 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6、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以 上第( 一)至 (五) 项备 查文件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办公场 所、营 业场所 ,第 (六) 项文 件 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投 资者在 营业 时间可 免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 年 三月 二十 四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调 高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基金 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当事 人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 依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2 )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由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 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15 年;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 照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义 务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基 金账户 名称 而 有所改 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 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基金 扩募 或者 延长 基 金合同 期限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作 出书 面答复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 召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或 在规定 时间 内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40 日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达意 见的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表 决 意 见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相关 公告中 指定的 其他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 相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 会方 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 上( 含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至 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意 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4) 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 委托 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也 可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 集 人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作 出决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在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含50% )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 名代表 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 份证号 码、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表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 人按照 前述约 定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 形 成决 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 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 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 议通知 规定的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 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结 果。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重 新清 点,会 议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重新 清 点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 但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 召集 人,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并 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约束 力。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A.《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 容变更 的事 项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当出 现下 述情形 之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召集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事项:





(1)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3) 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总 和占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连 续 90 个 工作 日大 于 90% 。 若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 基金合 并的 决议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基 金管理 人 将按照 有关 规定 将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执 行。 若 基金 合同终 止或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事项 未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将 按照有 关规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并公告 。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满足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第十 章的 相关规 定未能 成功召 开, 或者基 金合 同 终止或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事 项未获 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但 自依法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通 知中载 明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之 日起 ,再次 出现上 述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再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有关 基金 《基金 合同》 终止或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事项。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 金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 住 所 、 法 定代表 人变 更, 当事 人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金合 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的。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上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B.《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 成 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的处理 对 于因 基金合 同的订 立、内 容、 履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件 ,但内 容应 以本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附件二 :托管协议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 兑业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 款;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 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外币票据承 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 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 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A、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 期融 资券 、 地 方政府 债 、 商业银 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 可 转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 回 购、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银 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股 票和权 证等 权 益类资 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公司 债、企 业债、 短期 融资券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级 债、企 业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 ) 等企 业机构 发行 的债券 占基金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股票 等权 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20 %。 本基 金转 换 为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以 后, 基金 持有 现 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本 基金 可以通 过参与 新股申 购、 增发新 股、可 转换债 券转 股票、 权证行 权以及 要约 收 购 类股票 套利等 低风险 的投 资方式 来提高 基金收 益水 平,但 此类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变 化等因 素导 致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 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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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a 、 本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b、 本基金 持有 的 公 司债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企 业资 产支持 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等 企业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占基 金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80 %; c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20% ; d、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e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f 、 除被动 获得 权证 外, 本基 金不得 进行 权证 投资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g、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1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h、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i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j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k、 本基金 转换 为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 不受 上 述规定 限制 。 4、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 ,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交 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 法规禁 止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 作日内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 单开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行 监督 ,但不 承担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交 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守 《 关于规 范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控制预 案等 规章制 度。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的 投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 合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比 例,并 在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 章制 度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度 经董 事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两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 发行 数量、 定价依 据、监 管机 构的批 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与承销 商签 订 的 销售协 议复印 件、缴 款通 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 变化导 致基金 管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可 能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和 整改, 并做出 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经 事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拒绝执 行其 有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 人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问 题,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 数据或 者出现 其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导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 托管人 职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承 担相应 法律后 果, 包括但 不限于 承担基 金托 管人可 能遭 受 的监管 部门罚 款以及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的 赔偿。 因投资 流动 受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 除 依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的之 外,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上 述损失 。如 因基金 管理人 未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方案 以及投 资额 度和比 例限制 要求的 原因 导致本 基金出 现风险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 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受 的损失 。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B、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如下 规 定: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C、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D、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E、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 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执行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保 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合 同规 定的净 值披 露日 对外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等基 金资产 和负 债。 (2) 估值 方法 ①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收盘 价) , 确定 公 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如 估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 以 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④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⑤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⑦ 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⑧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公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明 ,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管 理人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 立地设 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 编制并 对外 提供真 实、完 整 的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 编 制,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 期间届 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 工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足2 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表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 3 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专用章 的复 核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 七)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之 相关的 争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 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