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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深成(164205)

天弘深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3月)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天弘 深证 成 份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二 年 三月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0 年5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666 号文核准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8 月1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 合规风险以及指数基金特有风险 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不同。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指数型基金, 属于 高风险、 高收益基金产品 ,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 较高的投资 人。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行,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影响下, 基金投 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 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单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2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 目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人 ......................................... 12 四、基 金托管人 .........................................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 金的募集 ......................................... 4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46 九、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5 十、基 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 56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 62 十三、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3 十四、 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五、 基金的财产 ....................................... 68 十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7 十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9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2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3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26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28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八 、备查文件 ...................................... 131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 一、绪 言 《天弘深 证成份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更新 ) 》 ( 以 下简称 “招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以及《 天弘深证成份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深证 成份指 数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以下 简称“基 金”或 “本 基 金” ) 是根据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天 弘 深 证 成 份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 天 弘 深 证 成 份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深证成份指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天 弘 深 证 成 份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深证成份指数 以深圳市场股票作为选样范围,选取 40 只 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吕传红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注册资本 金为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48%)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6%) 。 截至 2012 年2 月12 日, 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公司下设 股票 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中央交易室、 市场部、 渠道部、 电子 商务部、 客户服务部、 机构理财部、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核部、 信息 技术部、 基 金运营部、 财务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和北京分公司 、 上海分公司 、 广州 分公司 ,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3 李琦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北京 华仪软件系统工程公司技术经 理, 北京金田电脑经营公司技术经理, 联想科技技术经理, 香港荣基科技有限公 司部门经理, 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现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郭树强先生, 董事 ,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漆腊水先生, 独立董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福 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 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 天津市体改委处长、 副主任、 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 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国家物价局处长, 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经济学会 (英国) 主席秘书长, 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 英国富地石油轮胎公司副总裁。 现任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王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 士研究生。 历任中 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 博 士生导师、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佳讯飞鸿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付岩先生, 董事, 大 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天津顺驰投资集团资 产管理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项目经理。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4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 历任职于博弘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北 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宁辰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销总监, 本公司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童建林先生, 监事, 大 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三峡证券宜昌营业部财务 部经理, 亚洲证券财务会计管理总部财务经理, 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现 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吕传红先生, 督察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区人民检察院助 理检察员、 检察员, 湖北省贸易厅纪检监察员, 南开 大学法学院讲师, 天津开元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正国先生,硕士 研究生,自 2004 年开始从 事证券行业工作,通过美国注 册金融分析师 (CFA ) 考试。2004 年加盟本公司, 历任公司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员、 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员、 行业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 、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天弘永定价值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 周可彦先生, 股票投资 部总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固定收益总监兼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 先生,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高喜阳先生,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5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


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6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他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 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 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 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7 (4 )基 金运作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根据 公司总 体风险控 制目标 ,将交 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 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8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 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了 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 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公司建 立了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9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 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 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45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 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1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券投资基金 231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2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1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评选的 2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6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10 年,中 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再 次通过了 评估组 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已经实施 SAS70 审计年度化、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2 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 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资 产托管部 托管的 基金资 产、托管 人的自 有资产 、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3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4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 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5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王巍巍 客户服务热线 :400-710-9999、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13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电话 :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7 客户服务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赵树林 客户服 务热线: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网址:www.hxb.com.cn (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8 (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 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阳 客户服务热线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9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 二 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9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1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 转8 网址:www.pingan.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0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0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李丹 客户服务热线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客户服务热线 :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1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孙菁菁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热线 :021-962505 网址 :www.sywg.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2 联系人:韩星宇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 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 :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 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 01A、 02 、 03 、 04)、 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 01A、 02 、 03 、 04)、 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 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热线 :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 人:李巍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0562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4 网址:www.hysec.com


(2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王睿 客户服务热线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5 (28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热线 :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 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 :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 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网址:jijin.txsec.com


(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6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梁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guosen.com.cn (3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 2 号合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7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 毛雪梅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6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8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8 )华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82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电话:0731-85832464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 人:李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39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苏卓仁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明 客户 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4)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0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户 服务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5)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50 联系人: 王刚 客户 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4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7)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务热线:0931-4890208、0931-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4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4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50 )浙商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2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许嘉行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场内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 销售 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具 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59 号 天 津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A 座 10 层 1009-1010 办公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59 号 天 津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A 座 10 层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1604-1608 室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3 办公地址:中国上 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鸿 联系人: 张鸿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4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暂行规定》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0]666 号文核准 募集。募集期为2010 年7 月8 日至2010 年8 月6 日。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40,562,172.73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6,09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40,562,172.73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68,464.05 份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 共440,630,636.78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8 月1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 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投资者欲 通过场外 申购、 赎回 本基金, 应使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欲通过场内申 购、 赎回本基金, 应使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0 年9 月17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同时开通了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日(基 金管理人 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投资 者应当在开 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见 2010 年9 月14 日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 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7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或 证券交 易所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 实际情 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申购费, 下同) ,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 网 点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8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 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7%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申 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人承 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 下表: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天计算。 (2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5% 。 (3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49 25%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申 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 : 某投资 者通过 场 外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申购费 率为1.2% ,假定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 /1.050=9,410.88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4 : 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8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0 0.50%,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50%=52.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 -52.5=10,447.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例5 : 如例3,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2%, 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410.88 份, 申购费用为118.5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410 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50-118.58 =0.92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2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日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3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 额赎 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同时以邮寄、 传 真 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 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具体规则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4 (十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5 九 、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 基金的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 转托管 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于 2010 年9 月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6 十 、基 金份额的登记、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 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外认购或 申购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既 可以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 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3、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起开通了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7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实现对深 证成份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 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增发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成份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3% ,现金 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兼具成长性与蓝筹特性的深证成份指数反映了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发展 成果。 本基金通过 被动式、 指数化的长期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与证券市场发展的 中长期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 采用指数复制投资 策略 , 按照个股在 标的 指数中 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 地调 整 ,以复制和跟踪 标的 指数。 当预期 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 将发生分红、 配股、 增发等行为时 , 或者因 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停牌、 成份股流动性受限等) 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 并可在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 辅以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8 1、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 2、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增发新股等情形,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1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 实施定 期跟踪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需进行成份股权重临时调整时, 本基 金将根据标的指 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 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 标的指数成份股因投资受 限、 流动性受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可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或采用股票替代等策略,以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 可参与 IPO 新股申购以及成份股增发新股的申购 , 由此得到的非成份 股将 择机 卖出。 在法律法规及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 可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 投资 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 跟踪误差。 (五)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59 (1 )本 基金管 理人每 月定期召 开资产 配置会 议,讨论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以及 个股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2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框架下, 确定基 金资产 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3 )基 金经理 在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授 权下, 根据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要求, 参考资产配置会议、 投资研究联系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 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金 融工程 分析师 运用风险 监测模 型以及 各种风险 监控指 标,对 指数化 投资的偏差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 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 师对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情况及时提供研究报告。 (5 )基 金经理 根据量 化风险分 析报告 ,在追 求 相关度 最大化 和 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的目标 下, 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 与指数的偏差 风险、 流动性风险, 降低交易 成本。 (6 )交 易部依 据基金 经理的指 令,制 定交易 策略,并 通过指 数交易 系统执 行交易。 (7 ) 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投资 组 合的资 产配 置和 调整 提 出风险 防范建议; 金融工程分析师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 并对 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风险监控; 基金经理 依据成份股停牌、流动性等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0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95%×深证成份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 深证成份指数 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 指数型基金, 以此为 业绩比 较基准 ,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 深证成份指数 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者深证成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深证成份指数 不宜继 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在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应于正式 实施变 更前2 日内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 告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1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 高风险、 高收益的基金 品种, 其 风险收益预期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2 十 二、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3 十 三、 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2 年 3 月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 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1,443,602.00 92.15 其中: 股票 71,443,602.00 92.1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权证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89,719.88 7.47 6 其他各项 资产 300,393.64 0.39 7 合





计 77,533,715.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4,575,570.44 5.99 C 制造 业 42,319,512.88 55.41


C0 食品 、饮料


12,656,172.97 16.57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566,849.70 2.05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4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9,350,749.22 12.2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3,276,666.84 17.3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5,469,074.15 7.16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2,957,043.70 3.87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3,489,568.64 4.57 I 金融 、保 险业 8,977,125.76 11.75 J 房地 产业 7,404,461.84 9.70 K 社会 服务 业 1,720,318.74 2.25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71,443,602.00 93.55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掘 业 - - C 制造 业 - -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 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 业 - - F 交通 运输 、仓 储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 - H 批发 和零 售贸 易 - - I 金融 、保 险业 - - J 房地 产业 -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5 K 社会 服务 业 - - L 传播 与文 化产 业 - - M 综合 类 - - 合计 -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000002 万 科A 807,087 6,028,939.89 7.89 2 000858 五 粮 液 173,341 5,685,584.80 7.44 3 000001 深发展 A 251,697 3,923,956.23 5.14 4 002024 苏宁电 器 413,456 3,489,568.64 4.57 5 000651 格力电 器 194,001 3,354,277.29 4.39 6 000157 中联重 科 388,252 2,985,657.88 3.91 7 000063 中兴通 讯 174,973 2,957,043.70 3.87 8 000568 泸州老 窖 66,790 2,491,267.00 3.26 9 002304 洋河股 份 18,476 2,382,849.72 3.12 10 000423 东阿阿 胶 52,172 2,240,787.40 2.93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明细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5 月27 日发布 “关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 监管机构 认定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 事实,并对相关 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 约定,本基金为被动 式 指数基金,采用指数 复 制投 资策略, 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五粮液为深证成份指 数40 只样本股之一。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五粮液进行了投资。 本报告期内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 除 五 粮 液 外 , 未 发 现 其 他 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98,528.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71.54 5 应收申 购款 593.5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合计 300,393.64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 本基金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 本基金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表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误差。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7 十四、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0 年 8 月 12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0/08/12 ) -2010/12/31 -2.20% 0.76% 15.85% 1.66% -18.05% -0.90% 2011/01/01- 2011/12/31 -28.12% 1.29% -27.10% 1.31% -1.02%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0/08/12 ) -2011/12/31 -29.70% 1.17% -15.54% 1.42% -14.16% -0.25%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8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69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0 十 六、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1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2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3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 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4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5 十 七、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 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 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配利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指 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7 十 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 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 新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79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需在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0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 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2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3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4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5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6 二十一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 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7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 离出现折/溢价 交易的 风险; 上 市交易 期间可 能因信息 披露导 致基金 停牌,投资 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上市 交易后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 金流动性风险。 8、 本基金指数投资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深证成份指数 ,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 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 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增发、 配股、 分红等 , 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金现金 资产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因, 基金的收益水 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 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 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 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 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 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 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 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89 二 十二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0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1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2 二十 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3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4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5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6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7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8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99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0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1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利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 (2 )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2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3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4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5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6 1、 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 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 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 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 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 指 令将 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7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8 H= E×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实现对深 证成份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 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 以内, 年 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增发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 深证 成份指 数 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 其中,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现 金 及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09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0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 更基金类别; 6)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1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2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3 二 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 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300203) 法定代表人: 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 吕传红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 成份股 、新股 (首次公 开发行 或增发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成份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5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其中,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3% ,现金 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c、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金 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7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8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19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及 其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1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3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4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5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6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向有交易的 场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 束后向 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人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 内容包括: 认、 申购 交易确认信息、 分红 公告信息、 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 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2、 客户服务热线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7 等 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热线 :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8 二十六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1 年8 月16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 代 销机 构名 称变更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25 日 天弘深 证成 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0F )2011 年 半年度 报告 及摘 要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31 日 关于增 加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8 月31 日 关于在 中 信 金 通 证 券 开 通 旗 下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9 月1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宝 证 券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9 月2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经 理变 更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9 月26 日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2 次 更新 及 摘要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0 月 25 日 天弘深 证成 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0F )2011 年 第3 季 度报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0 月 28 日 关于增 加世 纪证 券、 中 信万 通证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1 月4 日 关于增 加华 融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1 月4 日 关于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融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1 月7 日 关于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华 安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2 月7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在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2 月8 日 天弘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股 权 变 更 的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2 月 21 日 关于增 加广 发证 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1 年12 月2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变更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29 2011 年12 月22 日 关于增 加浙 商证 券 为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2 年1 月4 日 关于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网 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2 年1 月4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费率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2 年1 月4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及公 司网 站 www.thfund.com.cn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30 二十 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131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六) 《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