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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用A(690006)

民生信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信用 双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一二 年 三 月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3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1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6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7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30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32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3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4 托管协议 2 鉴 于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是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有 限 责 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格 和能 力; 鉴 于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是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 于 民 生加 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拟担 任 民生 加 银信用 双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 明 确 民生 加 银信 用 双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之间的 权 利 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托管协议 3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 营范围 :吸收 人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 算;办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险 箱 服务;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外 汇买卖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 款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 分托管协议 4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 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托管协议 5 二、 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 原则和 解释 (一) 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与 《 民生 加 银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二) 目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民 生 加 银信 用 双利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托 管人和 民 生 加银 信 用 双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投 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披 露 及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 事宜 中 的权 利、 义 务及 职 责,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 原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 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 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债 券 、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定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含 分离 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 期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回 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 80% ;其中 ,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 所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基 金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 债券 (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业 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 转换 公 司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 国 债和中 央银 行票 据之外 的、 非国 家信 用的 固定收 益类 债券 。 本 基 金 还可 投 资于 一 级市场 首 次 公开 发 行或 增 发 新股 、 持 有可 转 债转 股 所得股 票 、 持有 分 离 交易 的 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所 得权 证 ,也 可 以投 资于 二 级市 场 股票 和 权证 ,但 权益 类 金 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股 票 库 、债 券 库等 各 投资品 种 的 具体 范 围提 供 给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情 况 的变 化 ,对 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 围予 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托管协议 7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5)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的 资 产占所有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资产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关 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 间 交易 会 员中 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 等级 高 的交 易 对手 组 成。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 况 的变 化 ,及 时对 交 易对 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交 易 对手 应 在交 易 对手 库中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进行 监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照 审 慎的风 险 控 制原 则 ,对 银 行间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状 况 进行评 估 ,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 资信 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 易对 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 在具 体的 交 易中 , 应尽 力 争 取对 基 金有 利 的交 易方 式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风 险 引起 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赔偿托管协议 8 责任。 6、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 确 定 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行 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据 以 对基 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在名单 中进 行监 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 、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 查 中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约 定 ,应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 函并 改 正。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四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 协议的 规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 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 照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送 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等。 托管协议 9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 本协 议的 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及本 协 议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托管协议 10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 关规 定 的 ,由 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定 期 限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 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 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以 基 金名 义 在基金 托 管 人认 可 的存 款 银行的 指 定 营业 网 点 开立 存 款账 户 ,并 负责 该 账户 的 日常 管 理以 及银 行 预留 印 鉴的 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 管 理人托管协议 11 应 派 专人 协 助办 理 开户 事宜 。 在上 述 账户 开 立和 账户 相 关信 息 变更 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转让 本基 金 的证 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 的证 券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 办理 基 金托 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 券交 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4、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 照 并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 设 、使 用的规 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 义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债 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和 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妥 善 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证 基 金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 规定 各 自保 管 的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托管协议 12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 下称 “授 权通 知” ) , 载明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以 下称 “指 令发 送 人员”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 范围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 令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 2、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 签 署 ,若 由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还应 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 授 权书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授权 通 知后 以电 话 确认 。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通 知及 其更 改负 有保密 义务 , 其内 容不 得 向指令 发送 人员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何 人披 露、 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 令 是 基金 管 理人 在 运作基 金 财 产时 ,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资 金 划拨 及 投资指 令 。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 令由 “授 权通 知 ”确 定的指 令发 送人 员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 传真 的方 式或 其他双 方 确 认 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 对于 指 令发 送 人员 发出 的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否 认其 效 力。 但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已经 撤销 或 更改 对 指令 发 送人 员的 授 权, 并 且基 金 托管 人已 收 到该 通 知, 则对于 此后 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 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 在其 合 法 的经 营 权限 和 交易 权限 内 ,并 依 据相 关 业务 规则 发 送指 令 。指 令 发出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3、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受指 令 时,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 齐全 、印 鉴是 否与 授权 通 知相符 等进 行 表 面真 实 性的 检 查, 对合 法 合规 的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规 定期 限 内执 行, 不 得不 合 理延 误。 4、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交 易结 束后将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债 券交易 成交 单经 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 印章后 及时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 执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 指令传 输不 及时而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执 行时间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行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托管协议 13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主要 包 括: 指 令要素 错 误 、无 投 资行 为 的指令 、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权 拒 绝执行 ,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 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 , 应 当不予 执行 , 并 立 即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要 求其 变 更或 撤 销相 关指 令 ,若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上 述通知 后仍 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绝 执行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下 达 指 令时 , 应确 保 基金的 银 行 存款 账 户有 足 够的资 金 余 额, 确 保 基金 的 证券 账 户有 足够 的 证券 余 额。 对 超头 寸的 指 令, 以 及超 过 证券 账户 证 券余 额 的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可 不予 执行 , 但应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 金 托 管人 因 未正 确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 合 法合 规 的指令 , 致 使本 基 金的 利 益受到 损 害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除此 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的 合法 合 规指 令 对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 金 管 理人 若 对授 权 通知的 内 容 进行 修 改( 包 括但不 限 于 指令 发 送人 员 的名单 的 修 改,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当 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 的文件 应由 基金 管 理 人加 盖 公章 并 由 法 定代 表 人或 其 授权 签 字人 签署 , 若由 授 权签 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 法定 代 表 人的 授 权书 。 基金 管理 人 对授 权 通知 的 修改 应当 以 传真 的 形式 或 双方 约定 的 其他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同时 电话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变更 通 知后 应向 基 金管 理 人电 话 确 认。 基 金管 理 人对 授权 通 知的 内 容的 修 改自 基金 托 管人 电 话确 认 后于 通知 载 明的 生 效时 间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在 此后 3 个工 作日 内将 对授 权通知 修改 的文 件原 件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托管协议 14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经 营 行为规 范 ,最 近一 年 未 因 重大违 规行 为而 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的 处罚。 (3) 内部 管理 规范 、 严 格 , 具 备健 全的内 控制 度 , 并能满 足本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求 。 (4) 具备 基金 运作 所需 的 高效 、安 全的 通讯 条件 , 交易设 施符 合代 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5)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 人员 ,能 及时 、定 期、 全 面地为 基金 提 供 宏观 经 济、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 票 分析 的研 究 报告 及 周到 的 信息 服务 , 并能 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 定要 求, 提供 专题研 究报 告。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以 上 标准进 行 考 察后 确 定证 券 经营机 构 的 选择 。 基金 管 理人与 被 选 择的 证 券 经营 机 构签 订 委托 协议 , 并按 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专 用 交 易单 元 的号 码 、券商 名 称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 其中 交易 单 元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 作 日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交 易单元 退租 应在 次日 内通 知到基 金托 管人 。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发 生的所 有场 内 、场 外交 易 的清算 交收 ,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根据 相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的 结算 规则办 理。 2、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资金 透支 、超 买或 超卖 等情 形 的, 由责 任 方 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基 金管 理 人同 意 在发 生 以上 情形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3、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按时支 付清 算款 时 ,责 任 方应对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托管协议 15 4、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 10:00 前基 金银行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用于交 易 所 的 证 券交 易 资金 清 算, 如基 金 的资 金 头寸 不 足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在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时 ,基 金 银行账 户或 资 金 交收 账 户上 有 充足 的资 金 。基 金 的资 金 头寸 不足 时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拒绝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 划款 指 令,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赔 偿。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发送 划 款指 令 时应 充分考 虑基 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理 时间 。 对于 要求 当 天到账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 15:00 前 发送 ; 对 于要求 当天 某一 时点 到账 ,则指 令需 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经 具备 。 对 于新股 申购 网下 公开 发行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网 下申购 缴款 日 (T 日 ) 的前 一日下 班前 将 新 股申购 指令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晚 于 T 日 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将 需 要交付 的行 权 金额及 费用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 16:00 前 支付 至登 记结 算公 司 指定账 户。 在 基 金 资金 头 寸充 足 的情况 下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或拒 绝执 行。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并 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 人将 双 方盖 章确 认 的或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采 用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的形式 按照 规定 传真 至相 关信息 披露 媒体 。 2、T+1 日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根 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 额及转 换份 额 , 更新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据 库; 并 将确 认 的申 购、 赎 回及 转 换数 据 向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传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账 务处 理。 3、 基金 管理 人应 要求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专门用 于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款项 清 算 的 “ 基 金清 算账 户 ” 。 4、 基金 托管 账户 与 “ 基金 清算账 户 ” 间 的 清算 交收 实行 “ 申购 T+2 日 、 赎 回 T+3 日” 的 规则 ,具体的资 金 清算 遵循 “ 净额 清 算、 净 额交 收 ” 的 原则 , 即按 照 托管 账户 当 日应 收 资金 ( 包 括申 购 资金 及 基金 转换 转 入款 ) 与托 管 账户 应付 额 (含 赎 回资 金 、 赎 回费 、 基金 转 换转 出 款 及转 换 费) 的 差额 来确 定 托管 账 户净 应 收额 或净 应 付额 , 以此 确 定资 金交 收 额。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将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在 交收 日 15:00 前从“ 基金 清算 账托管协议 16 户 ” 划到 基金托 管账户 ,基 金托管 人在资 金到账 后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务处 理;当 存 在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托 管行 按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到 “ 基 金清 算账 户 ” , 基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处 理。 5、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上 款 约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全额 、及 时汇 至基 金托 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 的责 任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基 金托 管 人未 能按 上 款约 定 将托 管 账户 净应 付 额全 额 、及 时汇至 “ 基 金清 算账 户 ”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查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付 赎回 款项 。 托管协议 17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指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 财产 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 符 合基 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 计 核算 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结 束 后计 算 得出 当 日 的该 基 金份 额 净值 ,并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 结果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照 规定 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 对同 时进行 。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 客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额 净 值估 值 错误 。当 基 金份 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 ,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的 同时 并 及时 进行 公 告。 如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对 前 述内 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理。 6、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致该 基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实 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 据 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 不正 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也应 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 复核 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 述错 误 造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已 各自 承 担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不 当 得利 之 主体 主张 返 还不 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 额不 足 以弥 补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托管协议 18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 致意 见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按照 其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 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月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 招募 说明 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 月 更新 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 告在会 计 年 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表 编 制 ,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意 见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 出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 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 双方 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托管协议 19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托管协议 2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 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润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进行 分配。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是 采用 收益分 配基准 日 资 产负债 表中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 合同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 规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制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 于收到 收益分 配方 案后完 成对收 益分配 方案 的复核 ,并将 复核意 见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复 核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收益分 配 日之前 就收益 分配方 案达 成一致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有义务 将收益 分配方 案 及 相关情 况的说 明 提交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文件 提交完 毕之日 起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利 对外公 告其拟 订的收 益分 配方案 ,且基 金托管 人有 义务协 助基金 管理人 实施 该收益 分配方 案,但 基金 托管 人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除 外。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可 采用 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经除 权后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 “ 再 投资方 式 ”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如果投资 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 选择现金红利的 方式处 理。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 在 红利 发 放 日将分 红资金 划入基 金管 理人指 定账户 。如果 投资 者选择 再投资 方式的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 再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托管协议 2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为履 行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 为其 他 目的 使 用、 利用 其 所知 悉 的基 金 的信 息, 并 且应 当 将基 金 的信 息限 制 在为 履 行前 述 义 务而 需 要了 解 该信 息的 职 员范 围 之内 。 但是 ,如 下 情况 不 应视 为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违反 保密 义务 :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或 中国 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令 、决 定所 做出 的信 息披露 或公 开。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息 披 露 职责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负有 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 此 监督 ,保 证 其按 照 法定 方式和 时限 履行 披露 义务 。 2、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所 有 文件 ,包 括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 临 时报告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公告 及 其他 必要 的 公告 文 件,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予以 公布 。 3、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4、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进 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 披 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共 媒 体不 得 早于 指定 报 刊和 网 站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将招 募 说明书 、 定 期报 告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并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查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 文本 存 放、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查 询 有关 文 件提 供必 要 的场 所 和其 他便利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托管协议 22 6、对 于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信 息的 暂停 或延 迟披露 的 (如 暂停 披露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采取 补救 措施 。 不可抗 力等 情形 消失 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理 信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 每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托管协议 23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 至每 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首期 支付基 金管理 费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托 管人出 具正 式函件 指定基 金管理 费的 收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 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 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 基金销 售服务 费将专 门用 于本基 金的销 售与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法进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托管协议 24 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由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 四) 经双方 当事人 协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可酌情 调低该 基金管 理费 率、 托 管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从基金 财产中 列支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人的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执 行。 ( 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以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托管协议 25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 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 金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妥善 保 存持有 人 名 册,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托管协议 26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基 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 账册 、 报表 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按 本 协议 第 十条的 约 定 对各 自 保存 的 文件和 档 案 履行 保密义 务。 托管协议 27 十 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的更 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 并 与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 或 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及时 办理 基 金管 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给予 积极 配 合,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并 与 新任 基 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管 人 及时 办 理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手 续。 基 金管 理 人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托管协议 28 十 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 、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 三 ) 除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 得 动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托管协议 29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变更 。 变 更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 基金 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本 基 金的财 产 进 行清 算。 托管协议 30 十 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 二 ) 因本 协 议当 事 人违约 给 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 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 依 法承 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 行为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反本协 议 , 给另 一 方当 事 人造成 损 失 的, 应 对直 接 损失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四 ) 因不 可 抗力 不 能履行 本 协 议的 , 根据 不 可抗力 的 影 响, 违 约方 部 分或全 部 免 除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五 ) 当事 人 一方 违 约,另 一 方 在职 责 范围 内 有义务 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 措 施,尽 力 防 止损 失 的 扩大 ; 没有 采 取适 当措 施 致使 损 失扩 大 的, 不得 就 扩大 的 损失 要 求赔 偿。 守 约方 因 防止 损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 ( 六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协议 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 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 七 ) 为明 确 责任 , 在不影 响 本 协议 本 条其 他 规定的 普 遍 适用 性 的前 提 下,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即 使 该人 员 下达 指令 并 没有 获 得基 金 管理 人的 实 际授 权 (例 如 基金 管理 人 在撤 销 或变 更授权 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3、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 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 (包 括授 权 权限 )进 行 表 面 真实 性 审核 , 导致 基金 托 管人 执 行了 应 当无 效的 指 令, 由 此产 生 的责 任应 由 该基 金 托管 人承担 ; 4、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产 ( 包 括实物 证券 ) 在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托管协议 31 人复核 后 同 意基 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未正 确 履行 复核 义 务的 相 应责 任;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 业 务 规则 及 时清 算 的, 由责 任 方承 担 由此 给 基金 财产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及 受损 害 方造 成 的直 接 损 失, 若 由于 双 方原 因导 致 本基 金 不能 依 据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业务 规 则及 时清算 的, 双方 应按 照各 自的过 错程 度对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合理 分担 责任 ; 8、 在 资金 交收 日, 基金 资 金账户 资金 首先 用于 除新 股申购 以外 的其 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 收 完 成后 资 金余 额 方可 用于 新 股申 购 。如 果 因此 资金 不 足 造 成 新股 申 购失 败或 者 新股 申 购不 足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如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因 此提 出 赔偿 要 求, 相关 法 律责 任 和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托管协议 32 十 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 之间 因 本协 议 产生的 或 与 本协 议 有关 的 争议可 通 过 友好 协 商 或调 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 能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位 于 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并 按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 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托管协议 33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基 金托 管 协议草 案 , 应经 托 管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的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 表签 章并 加 盖公 章 ,协 议 当事 人双 方 根据 中 国证 监会的 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 二 ) 本协 议 自双 方 签署之 日 起 成立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起 生 效。 本 协议的 有 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各 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托管协议 34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