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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用A(690006)

民生信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信用 双 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民 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O一 二年 三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2年2 月16 日中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2 】 195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者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 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者 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者 存在 遭 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 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 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 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























































































































招募说明书 2 做出独立、 谨 慎 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者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 行负 担。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基 金财 产 ................................................................................................................................. 49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0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六、 风险 揭示 ............................................................................................................................. 62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5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68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7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3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 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 资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招募说明书 6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 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 的 行为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 别的代码 不同,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或 有不 同;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 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招募说明书 8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和因 素。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国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 加 拿大皇 家 银行 ( 持 股 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 持 股 10 %)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蔡 冬琳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 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投资 部、 研究 部、 金融 工程与 产品 部 、 市场策 划中 心、 客服 与电 子商务 中心 、 渠 道管 理部 、 机 构一 部、 机构 二部 、 运营管 理部 、 交 易部、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 管理部 、工 会办 公室 、监 察稽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 截 至 2012 年 3 月 23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7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景 气行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中证 内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招募说明书 10 万青元 先生 : 党 委书 记 、 董事长 , 硕士 , 主 任编 辑 。 历 任金 融时报 社记 者部 副主任 、 中 国民生 银行 办公 室处 长、 主任助 理 、 副 主任 , 中 国 民生银 行企 业文 化部 副总 经理 、 工 会副 主 任; 现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董 事会办 公室 主任 , 兼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 董 事 长。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国 家 物资部 办公 厅 、 国 家内 贸 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 公厅 主 席办公 室主 任 、 中 国民 生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国 民 生银行 资产 管理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 行部副 总经 理 。 现 任中 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 行高级 顾问 ,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投 资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 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 、 汇 丰集 团全球 市场部 董 事总经 理、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固定 收益 部董 事总 经理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北 京分行 行长 。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海 口 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 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 财务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 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 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 讲师 、 经 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 教 授 、 系 副主 任、 系主 任 、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 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Cole Randy Capener 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 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 拯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 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招募说明书 11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及 监事 会主 席。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美 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 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 特 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曾 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 任 分析 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 总裁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等职 。 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研 究部 负责 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乐瑞祺 先生 , 基 金经 理,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9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任衡 泰软件 定量 研究部定量 分析师 ,从事 固定收益产 品定价 及风险 管理系统开 发工作 。2004 年加入博时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固 定收益部基 金经理 助理, 从事固定收 益投资 及研究 业务。2009 年 进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负 责固 定收 益投资 及研 究业 务, 现任 投资部 副总 监 、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 委员 。 自 2009 年 9 月 10 日起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1 年 11 月 22 日起 至今 担任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 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4 名 。名 单如 下: 吴剑飞 先生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 席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于 善辉 先生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兼金 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及研 究部 负责 人 ; 乐 瑞 祺先生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公司 投资部 副总 监 ; 陈 廷国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现 任公 司研 究 部首席 分析 师; 牛洪 振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招募说明书 13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 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招募说明书 14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公 司 ) 为 加强 内部 控 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 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管 理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 公司实 际情 况 , 制 定 《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 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招募说明书 15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 司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 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 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招募说明书 16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 衡 。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公 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 司重 大业 务 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招募说明书 17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 制度 ,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 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 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 在 充分 论证 的 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























































































































招募说明书 18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 服务标 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广 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 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 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 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招募说明书 19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 通 过 凭证设 计 、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0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 稳 健经 营 , 锐 意进 取, 各项 业务 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 新 中国 成 立后 , 中 国银 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 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 要渠道。1994 年,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 有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 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 要经 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 括公 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子公 司中 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 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 通 过控 股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招募说明书 22 上的宗 旨 、 诚 信为 本的 传 统和严 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赞 誉 , 树 立 了卓越 的品 牌形 象。2010 年度, 中国 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 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洲 货币》 ) 评 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 业 “ 中国 最佳 商业 银 行 ” , 被英 国 《金 融时 报》 评为最 佳私 人银 行奖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 资银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融 亚洲》 )评 为中 国最 佳私人 银行 、 中国最佳贸 易融资 银行, 被《21 世 纪经济 报道》 评 为亚洲最佳 全球化 服务银 行、最佳企 业 公民 、 年 度中 资优 秀私人 银行品 牌 。 面 对新 的历史 机遇 , 中 国银 行将 积极推 进创新 发展 、 转 型发展 、跨 境发 展, 向着 国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 不断迈 进。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 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 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设 覆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品 、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分 析及 监督 服务 、 风 险管理 与内 控 、 核算估 值 、 信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 ,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 另 外, 中 国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0 年末中 国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托管的 资产 突破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1 年 12 月 末,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 周期 混合 、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 大 成景 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 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LOF ) 、华宝兴业 大盘 精 选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组 合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成 长股票 、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大 盘精 选混 合、华 夏回 报二号 混合 、 华夏回 报混 合、华 夏行 业 股票(LOF) 、嘉实超短 债债 券、嘉 实成 长 收益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 币、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 增长混 合 、 嘉 实债 券、 嘉 实主题 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 合、 嘉实 价值 优 势股票 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 合 、























































































































招募说明书 23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货 币 、 易 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方达 中小 盘股票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家 稳健增 利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混 合、 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 长城 动力 平衡 混 合、 景顺 长城 优选 股票 、 景顺长 城货 币 、 景 顺长 城 鼎益股 票(LOF) 、 泰信天 天收 益货 币 、 泰信 优质生 活股 票 、 泰 信蓝筹 精选股 票 、 泰 信债 券增强 收益 、 招 商先 锋 混合 、 泰 达宏 利精 选股票 、 泰 达宏 利集 利债 券、 泰 达宏利 中证 财富 大盘 指数 、 华 泰柏 瑞盛 世 中国股 票 、 华 泰柏 瑞积极 成长混 合 、 华 泰柏 瑞价值 增长股 票 、 华 泰柏 瑞货币 、 华 泰柏 瑞量 化 现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 股票(LOF) 、国富潜力 组合 股票、 国富 强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 动 力股票 、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 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 华 安行 业轮动 股票 型、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 、 诺 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 博时 宏观 回 报债券 型 、 易 方达 岁丰 添 利债券 型 、 富 兰克 林国 海 中小盘 股票 型 、 国 联安 上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国 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 上证 中 小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泰柏 瑞上 证中 小盘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联接 、 长城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 易方 达 医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 景 顺长城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 、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诺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 达宏 利聚 利分级 债券型 、 国联 安优 选行业 股票型 、 长盛 同鑫 保本混 合型 、 金 鹰中 证 技术领 先指 数增 强型 、 泰 信中 证 200 指数 、 大成内 需增长 股票 型 、 银 华永祥 保本混 合型 、 招 商深圳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招 商深 证 TMT5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嘉 实深证 基本 面 12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深 证基 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 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 股 票型 、 华 安深 证 300 指 数 、 嘉 实信 用债 券 型、 平安 大华 行业 先锋股 票型 、 华 泰柏 瑞信 用增利 债券型 、 泰信 中小 盘精选 股票型 、 海富 通 国策导 向股 票型 、 中邮 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 泰 达 宏利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 长盛同 禧信 用增 利债券 型 、 银 华中 证内 地 资源主 题指 数分 级 、 平 安 大华深 证 300 指 数增 强型 、 嘉 实安 心货 币 市场、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盛环球 景气 行 业大盘 精选 股 票型(QDII) 、 华泰柏 瑞亚 洲 领导企 业股 票型(QDII) 、 信诚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中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 ) 、 招商 标普 金砖四 国指 数(LOF-QDII ) 、 华宝兴业 成 熟市场 动量 优 选(QDII ) 、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标普 100 等 权重 指数 (QDII ) 、 博时抗 通胀增 强回 报 (QDII ) 、 华安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QDII ) 、 信诚全球 商品主 题 (QDII ) 、 工银 瑞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QDII )等 137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覆 盖了 股票 型、债 券型 、























































































































招募说明书 24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 , 满足 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需 求 , 基 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 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招募说明书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mbc.com.cn (3) 其他 代销 机构 具体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法人代 表: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李 妍明


























































































































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2 年 2 月 16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 】 195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为 2012 年 3 月 28 日-2012 年 4 月 23 日 , 本 基金 于该 期 间向社 会 公开发 售。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情 况按照相 关程序 延长或缩 短发售募 集期, 此类 变更适 用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五) 募集 规模 基金募 集份 额 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元 。 (六)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 括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等相 关公 告 ) 公开 发售 。 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业 务网 点 的 具体 情况和 联系 方 法,请 参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当地 代销 机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七)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各销 售机构 的 相关公 告或 者通 知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招募说明书 28 间可能 不同 , 若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没有明 确规 定 , 则 由各 销 售机构 自行 决定 每天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八) 认购 原则 1.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 2.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款 ; 3.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销 ; 4.募 集期 内, 单个 投资 者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 5.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部分确认为 无效,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无效申 请部分 对应的认 购款项 退还 给 投 资者 ; 6 . 对于T 日 ( 此 处, 特 指发售募 集期 内的 工 作日 ) 交 易 时 间内 受理 的 认购 申请 , 在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在T+1 日 ( 同上 ) 就 申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申 请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 投资 者 的 认购 申请 , 认购 申请的 成功 确认 应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基金 管理 人在 本基 金募 集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到 各 销售网 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合法 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 情况。 (九) 认购 的数 额限 制 1. 投 资者 每笔 认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 含认 购费) , 超 过最低 认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销 售机 构若 有不 同规 定,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 2.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认 购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最 迟应 于调 整 前 2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十)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据认 购费、申 购费收 取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的, 称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 不 收取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 A 类、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 : 计算 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该 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十一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 列入 基























































































































招募说明书 29 金财产 。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下 : 单笔认 购金 额 M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 率 M <100 万 0.6% 0 100 万≤M <200 万 0.4%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多 笔认 购, 须按 每笔 认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认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者 认购费 率按 照认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认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认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十二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格 、 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基 金的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以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3.计 算公 式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份额 计算 方法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率 )/ (1 +认 购费 率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 假 设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 为 0.6% , 认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则 该 投资 者 认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额 为: 认购费 用= (100,000× 0.6% )÷ (1 +0.6% )=596.42 (元) 净认购 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元 ) 认购份 额= (99,403.58 +100 )÷ 1.00 =99,503.58 (份 ) 即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金 份 额, 可得 到基 金份 额 99,503.58 份 (含 利息折 份额 部分 ) 。


























































































































招募说明书 30 注: 上述 举例 中的 “ 认 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 , 仅供 举例 说明 , 不 代表 实际 的最 终 利息计 算 结果 , 最 终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及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 准。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 为 100 元, 则该 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为 :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 1.00=100,100 (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100,100 份 (含 利息折 份额 部分 ) 。 注: 上述 举例 中的 “ 认 购期 利息 为 100 元 ” , 仅供 举例 说明 , 不 代表 实际 的最 终 利息计 算 结果 , 最 终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及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的 具体数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 准。 4.基 金份 额、 余额 处理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认 购 份额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十三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的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 息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 具体金额及利 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四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十五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 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 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 财产 中列 支。 如基 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 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如基 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代 销机构 不得请求 报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招募说明书 31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具备 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案 手续 :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 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具备上 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 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招募说明书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办 理 基 金 销售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者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 管理人 、 代销 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被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接 受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招募说明书 33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 照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在 T+1 日 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和 赎 回的 金额 1. 投资 者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不 受此最 低申购























































































































招募说明书 34 金额 规 定限 制 ; 投 资者 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 本 基金 的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每笔 最 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 同规定 ,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 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 投资 者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须 承担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用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M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多 笔申 购, 须按 每笔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者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均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 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招募说明书 35 持有基 金时 间 T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 T <30 天 0.10% T≥30 天 0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经相 关代 销机 构 同意并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率 和 调整 收费 方式 。 费 率和 收 费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 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8%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 该 投 资者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0.8% )÷ (1 +0.8% )=793.65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 -793.65=99,206.35 (元 ) 申购份 额=99,206.35÷ 2.000 =49,603.18 ( 份)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 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T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 者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 2.000=50,000 (份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 额,持 有时 间 为 4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 0.05%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5%=10.00 (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 -10.00=19,990.00 (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40 天, 适 用的赎 回 费率 为 0,T 日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2.000 元, 则 其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 -0=20,0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招募说明书 37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上述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网站或短 信等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38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发 生上述除 第(4)项 外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 应 当依 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1 日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日 但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39 份额净 值。 (5)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照届 时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者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 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


























































































































招募说明书 40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 将在综 合考 虑基 金资 产收 益性 、 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 基础上 ,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 债券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和中 央银 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股 、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 股票 、 持 有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所得 权证 , 也可 以投 资 于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权 证 , 但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 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债 券发 行主 体状 况综 合 分析;


























































































































招募说明书 41 5、债 券、 股票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四)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 在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 将首先 满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要 求, 主 要 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中信 用债券 ; 同 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新股 资质 、 股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二级 市场 交易 状况 、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等 情况 , 积 极参 与新 股 首次公 开发 行或 增发 等权 益类投 资 ; 此 外, 本基 金 还将在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股 票市 场风 险 收益对 比的 基础 上, 适当 参与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获 利能 力。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策 略包 括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 国 家发行 债 券投资 策略 、回 购策 略等 。 (1)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债 券类 属配 置时 , 将 首先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主 要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 并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形势 、 货币政 策、 基准 利率 变化 趋势 、 信用利 差变 化趋 势等因 素的 分析 , 对比 信 用债券 和国 家发 行债 券的 投资价 值 , 确 定信 用债 券 和国家 发行 债券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在不 同品 种的 信用 债券之 间, 将根 据对 收益 率水平 、赋 税水 平、 基准 利率风 险 、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等因 素 的分析 , 研究 不同 品种 之 间的利 差情 况及 其变 化趋 势, 主动 地增 加 预期利 差将 缩小 窄的 信用 债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信 用债 券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各 信用债 券品 种之 间的 优化 配置。 (2)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债 券 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不具备 国家 等级 的高 度信 用地位 , 存在 发生 违约 , 即 债券利 息 或本金 无法 按时 偿付 的信 用风险 , 为 此, 信 用债 券在 定价时 , 需 要在 市场 基准 利 率的基 础上 , 对投资 者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给予补 偿 , 也 就是 说, 基准 利率水 平和 信用 利差 水平 是信用 债券 价 格确定 中最 主要 的两 方面 因素 。 因 此, 本基 金将 以自 上而下 的在 基准 利率 曲线 分析和 信用 利 差分析 基础 上相 应实 施的 投资策 略 , 以 及自 下而 上 的个券 精选 策略 , 作为 本 基金的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1)基 于基 准利 率曲 线分 析 的投资 策略 基准利 率是 整个 利率 体系 中起主 导作 用的 利率 , 是决 定包括 信用 债券 收益 率在 内的其 他 利率的 参照 体 , 基 准利 率 的高低 将决 定其 他利 率水 平的高 低 , 其 变化 也将 导 致其他 利率 的变























































































































招募说明书 42 化。 基 准利 率曲 线, 就是 将 不同期 限下 的基 准利 率与 其对应 期限 进行 一一 对应 所形成 的曲 线, 是分析 利率 走势 、 进行 债 券投资 的重 要依 据 。 积 极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需要 对基 准利率 曲线 的变 化做出 判断 : 基准 利率 曲 线在未 来一 段时 间不 发生 明显变 化 、 基 准利 率曲 线 在未来 一段 时间 发生平 行移 动、 基准 利率 曲 线在未 来一 段时 间发 生非 平行移 动。 本基 金将 针对 以 上三种 情况 , 分别采 取骑 乘策 略、 久期 控制策 略和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争取 规避 风险 、获 取收益 。 ① 骑 乘策 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向 上 倾 斜且 较 为 陡 峭 时 , 意 味 着 市场 认 为 未 来 短 期 利 率 将 发生 较 大 变 化, 如果 此时 本基 金预 计 基准利 率曲 线在 未来 一段 时间不 发生 明显 变化 , 即 未来短 期利 率的 变化幅 度会 小于 市场 预期 时, 可以 采取 收益 率曲 线 骑乘策 略 , 即 对收 益率 曲 线较陡 峭部 位的 券种进 行配 置 , 随 着债券 剩余期 限缩 短 、 到 期日临 近, 其到 期收 益率 将有所 下降 , 从 而产 生 较好的 价差 回报 。 ② 久 期控 制策 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发生平行 移动时,组合久期是决定 债券组合价格变化程度的 决定性因 素, 久期 控制 策略 , 就 是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上升 的时 候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 期 ,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下降的 时候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 久期 , 从而 控制 基准 利 率曲线 平行 上移 时的 风险 , 提 升基 准利 率 曲线平 行下 移时 获取 的收 益。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 、 货 币政策 、 市场 资 金供求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 断基准 利率 变化 的时 间、 方向和 幅度 ,并 通过 实施 久期控 制策 略 , 提高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③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由于宏 观经 济形 势 、 货 币 政策 、 市 场预 期以 及供 求 关系等 因素 的变 化 , 基 准 利率曲 线可 能发生 非平 行移 动 , 包括 正向蝶 形形 变 、 反 向蝶形 形变以 及扭 曲形 变等 。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 过研究 基准 利率 曲线 现有 形状以 及各 项影 响因 素 , 分析其 未来 变动 的趋 势和 可能性 , 在预 计 基准利 率曲 线发 生非 平行 移动时 , 适时 采取 相应 的 期限结 构配 置 , 包 括子 弹 型、 哑铃 型或 者 阶梯型 等配 制策 略, 从而 增强本 基金 的获 利能 力。 2)基 于信 用利 差分 析的 投 资策略 信用利 差是 债券 发行 人对 投资者 所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的补偿 。 从宏 观经 济角 度 分析 , 当 经 济情况 良好 时 , 企 业财务 状况普 遍较 佳 , 此 时信用 风险会 较小 , 反之 , 当 宏 观经济 运行 出现 困难时 , 企业 财务 状况普 遍恶化 , 此时 信用 风险会 较大 ; 从 债券 发行 主体分 析, 如果 债券 发 行主体 收益 情况 良好 、 债 务保障 能力 强 、 资 产流 动 性良好 , 则信 用风 险将 会 较小 , 反 之,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收益 情况 较差、 债务 保障 能力 弱、 资产流 动 性 较差 ,则 信用 风险将 会较 大 ;























































































































招募说明书 43 从债券 自身 分析 , 如果 债 券存在 担保 且剩 余期 限较 短, 面临 的不 确定 性较 小 , 则 信用 风险 较 小, 反 之, 如果 债券 没有 担 保, 或 者剩 余期 限较 长, 面 临的不 确定 性较 大, 则信 用风险 较大 。 因此, 本基 金将 综合 分析 经 济发展 形势 、 债 券发 行主 体 与债券 的信 用状 况及 其变 动趋势 , 在有效 控制 债券 组合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 , 积 极把 握 信用利 差缩 小时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提高 本 基金固定 收 益资 产的 回报 水平。 3)个 券精 选策 略 相对于 国债 和中 央银 行票 据等政 府发 行债 券而 言, 在同类 型信 用债 券的 不同 个券之 间 , 将会由 于信 用状 况的 不同 而体现 出更 大的 区 别 , 因 此本基 金对 于各 类型 信用 债券 , 将 针对 个 券进行 价值 分析 , 并 重点 投 资于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或预 期信用 评级 将会 上升 的个 券品种 。 此 外, 对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债 券以 及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信 用债 券品 种 , 本 基 金将采 取以 下投 资策略 : ① 可 转换 债券 可转换 债券 是公 司发 行的 含有转 换特 征的 债券 , 发行 人承诺 投资 人在 一定 时间 内可将 该 债券按 照转 换价 格转 换为 公司普 通股 , 同时 , 可 转换 债券发 行人 也享 有在 一定 条件下 赎回 债 券、 下调 转股 价的 权利 。 因此 , 可 转换 债券 同时具 备债性 和股 性的 特征 , 当 股票价 格远 低于 转股价 格 , 可 转换 债券 的 价格主 要受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 表现 出较 强的 债 性; 而当 股票 价 格高于 转股 价格 , 且可 转 换债券 的价 格与 转股 平价 相差不 大时 , 可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主要 受股 票价格 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表现出 较强 的股 性。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可 转换 债券当 前表 现出 的主 要特 性, 确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 同 时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债 券基 本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的 业绩 情况 以及可 能出 现 的下调 转股 价机 会, 寻找 最佳的 投资 时机 。 此外 , 对 于在 一级 市场上 发行的 可转 换债 券 , 本基 金将通 过分 析其 发行 条款 、 票 息、 内 嵌期权 价值 以及 公司 基本 面, 寻找 在一 、 二 级市 场 上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 场申 购,获 得稳 定收 益。 ② 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是一 类将 纯债券 和认 股权 证进 行分 离的债 券类 型 。 本 基金 对于 可分离 交 易债券 的投 资主 要采 取以 下两种 策略 : 一是 一级 市 场申购 策略 , 本基 金将 对 一级市 场上 发行 的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发行 条款 、 票 息、 期权 价值 以 及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研 究, 寻找 上市 后 纯债券 加对 应期 权的 价格 高于一 级市 场申 购价 的品 种, 积极 参与 申购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 础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 二 是 关注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上市 后纯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 寻 找内在 价值 被低























































































































招募说明书 44 估的品 种, 进行 二级 市场 投资。 ③ 资 产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类 由银 行业金 融机 构作 为发 起机 构, 将信 贷资 产信 托给 受 托机构 , 由 受托机 构发 行的 , 以信 贷 资产所 产生 的现 金流 支付 其收益 的证 券类 型 , 其 风 险主要 包括 提前 偿付风 险和 资产 违约 风险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池 的结构 及质 量、 资产 提前 偿 还率等 因素 ,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 预 测分 析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未来 现金 流 ,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 密切关 注流 动性 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筛选 出具 有较 高 投资价 值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获取 较高 的 投资收 益。 (3) 国家 发行 债券 投资 策 略 国家发 行债 券 , 主 要指 国 债和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国家 信用的 债券 品种 , 本基 金 将在分 析宏 观经济 形势 、 货币 政策 等 因素的 基础 上 , 确 定国 家 发行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和期 限结构 , 并通 过 比较各 类国 债和 中央 银行 票据的 存续 期 、 收 益率 、 是否附 息以 及市 场供 求因 素, 判断 不同 品 种的风 险收 益情 况,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4) 回购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守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关于 债券 回购交 易的 有关 规定 的基 础上 , 适 时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资 金 、 用于新 股申 购等 投资 , 同 时, 密切 关注 和积 极寻 求 由于短 期资 金需 求激增 产生 的逆 回购 等投 资策略 机会 ,增 加本 基金 固定收 益资 产的 收益 能力 。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基 金资 产风 险、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 础上 , 积 极参 与新 股首 次 公开发 行或 增发等 权益 类投 资 , 把 握 股票一 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定价差 异所 产生 的溢 价机 会, 增强 基金 资 产的获 益能 力。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行 业研 究员的 力量 , 对新 股的 内 在价值 进行 评估 ; 同时 , 综合考 虑新 股发行 价格 、 一级 市场 资 金供求 关系 、 二级 市场 交 易状况 和风 险收 益状 况等 因素 , 预 测拟 认 购新股 的中 签率 、 收益 率 , 从 而确 定合 理规 模的 资 金精选 个股 认购 , 实现 新 股申购 收益 率的 最大化 。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整体 资产 的流动 性需 要 、 股 票是 否符 合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 略以 及市场 价 格与其 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等因 素决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申购 所获 得的 新股 。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策略 ,适 当参与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阶段 及其发 展趋 势 、 通 货膨 胀率 及其变 化 方向 , 以 及行 业特 性、 行 业竞争 状况 等因 素 , 判断 不同行 业的 景气 度变 化趋 势, 并结 合行 业 估值水 平 , 自 上而 下地 确 定本基 金二 级市 场股 票的 行业配 置比 例 , 避 免行 业 集中度 过高 的风 险。 在个股 选择 上 , 本 基金将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 从 经营 状况 、 发 展前 景、 公司治 理 等方面 进行 深入 研究 , 并 结合估 值水 平分 析和 流动 性分析 , 发掘 出具 备良 好 内在价 值 、 具 有 估值吸 引力 且流 动性 良好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增 强基 金资产 的获 利能 力。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被 动持 有股 票以 及可分 离交 易债 券派 发的 权证 , 同 时也 可以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 入权证 。 本基金 将运 用市 场上 通行 的权 证 定价 模型 , 如 BS 模 型、 二 叉树 模型 、 蒙 特卡 洛模拟 等 方法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同 时参考 市场 的走 势 , 对 权 证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可 能 采取的 投资 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 获利 保护策 略 、 买 入 跨式投 资策 略等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 究员 在熟 悉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 债券 品种 进 行 综合 研究 、 深度分 析 , 广 泛参 考和 利 用外部 研究 成果 ; 特别 是 对于企 业信 用债 券 , 研 究 员应充 分了 解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况 , 掌握 企业 真实 经 营状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撰 写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债券 市场 运行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 汇 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 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 研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 观经济形 势、债 券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确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参考 研究 团 队的研 究成 果 , 根 据基 金 合同 , 依 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招募说明书 46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的 相 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 易委托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 如 果市 场和 个 券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 出 具自 我评 估 报告 。 金 融工 程小 组就 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债 企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6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 数 收益率 × 40% 。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中债 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简称 “ 中债 公司 ” )编制的,分别 反映 我国 企业债市场 和 国债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 况的指数。其 中, 中 债 企业 债总 指数 样 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中 央企 业债 和地 方企 业债 ; 中 债国 债总 指数 样 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记 账式 国债 。 该两 个 指数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分别 反 映我国 企业 债 、 国债 市场 的总体 走势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指 数 , 则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公告后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























































































































招募说明书 47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 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招募说明书 48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 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招募说明书 51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 (当 实际利 率与 合同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招募说明书 52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照 规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53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是 采用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2、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收 益分 配权 ,但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 类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 配利润 以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资产负 债表 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 收 益可 不 分配;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 利 按除 息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招募说明书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从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财 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销 售服 务费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将依 法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代收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 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明书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招募说明书 60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 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招募说明书 61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招募说明书 62 十六、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风 险 收益特 征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 从而 对 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进而 影响 基金 持仓 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 基 金投 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 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8.再投 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63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 是所 投资 的债 券自 身的信 用风 险 , 包 括: 违 约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 能履 行约定 契约 中的 义务 而造 成经济 损失 的风 险 , 即 发行 人不能 履行 还 本 付息 的责 任而使 基金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所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 风险 , 主 要是指 由于 经 济周期 、行 业周 期、 公司 经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 变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状 况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二类 信用 风险 是债 券交 易对手 的风 险 , 主 要是 指 在债券 的交 易过 程中 , 由 于交易 对手 方不能 足额 按时 交割 , 导致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按时 收到 或足额 收到 应得 的证 券或 价款而 造成 价 款或证 券的 损失 的风 险 , 或者是 指在 回购 交易 的过 程中 , 融 资方 无法 按时 支 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 对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进行 估值 的过 程中 , 由于 某种原 因需 要估 值人 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 指 在基 金投 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 指 在基 金投 资 决策执 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债券投资中可能存在 以 下风险:其一,如果债 券 市场出现整体下跌,由 于 必须保持最低 80%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净值 表现将 受到 影响 ; 其二 , 债券投 资需 要对 于宏 观经 济趋势 、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 场等基 本面 研究 进行准 确 、 深 入的 研究 判 断, 如果 上述 研究 判断 发 生偏差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择 的证券 不能 完全























































































































招募说明书 64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 影响本 基金 收益 。 本基金 重视 投资 风险 的防 范,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 规定 , 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 比例不 低 于 80% , 无法 完全 规避此 类主 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造 成的 信 用风险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 适 当参 与 二级股 票市 场投 资 , 在 股 票投资 中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一 , 可能因 面临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滞 , 或者 新股 收益 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从而 导致 股票 投资 发生 风险 ; 其 二, 通过 一级 市 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获 得的股 票 , 在 其 流通受 限期 间无 法上 市交 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其 三, 本基 金还 将投 资于二 级股票 市场 , 这 既提升 了 预 期收 益水 平, 也增加 了预 期风 险水 平。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商 违约、 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事 项 之一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标 准的 除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出现下列 情况 之 一的 , 可以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 务 费率;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招募说明书 66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招募说明书 67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招募说明书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 得基金收益 将按 除息日经 除权后的 基 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 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 实 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招募说明书 70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 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 投诉 与建 议的 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二)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 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格 按照《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三、 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民 生加 银 信 用双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 生加 银信 用双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O 一二 年 三月 二十三 日


























































































































招募说明书 7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招募说明书 75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 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招募说明书 76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 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77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依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明书 78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在 授权范 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要求 的当 日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 同一 事项要求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招募说明书 80 其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 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 其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招募说明书 81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 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招募说明书 82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 如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重 新组织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组织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在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监























































































































招募说明书 83 督人按 照如 下办 法确 定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则监督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监 督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监 督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招募说明书 84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九、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 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及内 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者 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招募说明书 86 附件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 理人 ”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 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 险箱服 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 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 用 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招募说明书 87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 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 债券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和中 央银 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股 、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 股票 、 持 有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所得 权证 , 也可 以投 资 于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权 证 , 但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招募说明书 88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限制 。 3、对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招募说明书 89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 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 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招募说明书 90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 关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 行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招募说明书 91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92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的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规定对 外公 布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 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致该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招募说明书 93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 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意 见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 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 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意 见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 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或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招募说明书 95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