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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估值(160212)

国泰估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2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9]129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0 年2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封闭期内国泰优先份额表现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但是约定收益的 获得及其分配具有不确定性,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国泰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 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股票 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国泰优先的收益分配,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国泰优先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 则国泰进取基 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2 月 10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1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12月 31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3?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8 ?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30?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34?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65?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71?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1?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01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第二节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 用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基金的募集、基 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封闭 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公告书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国泰估值 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估值进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 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 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份额转换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泰优先 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的本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认购份额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 元)的乘积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NAV)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在封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 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份额分离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国泰优 先)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国泰进取) 国泰优先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类基金份额 国泰进取 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类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基准收益率 本基金在封闭期为每份国泰优先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 率,国泰优先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单利 5.7%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 国泰优先在封闭期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和可能获得超额 收益分配的总金额。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 国泰优先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 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封闭期或基金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指定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网站” )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 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 (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2 年2 月10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 以及 1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 (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 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 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 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 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 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 10 月起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 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 年10 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徐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1 年 8 月起,先后在高盛集团工作,历任环球控制部 高级分析师、项目经理、团队经理;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执行董事;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 董事。2010 年 4 月起在中国建投风险管理部工作,2010 年 4 月起任中国建投风险管理部业 务总监。2010 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EFFAS 注册金融分析师。1993 年起历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 GMF Group)首席执行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0 票投资部总监、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S 忠利投资董事会 主席/首席执行官。并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会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 副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TENAX(UK)、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事会成员等职务。2010 年6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94 年起历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6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 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 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副董事长、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党组副书记 (正局级) 、 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 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 监会工作, 历任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 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2006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年 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 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7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 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 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执行院长。兼任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 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 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等职。2010 年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 书记;1982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 年起任吉林省抚 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1 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 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 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 年 7 月 至 1995 年9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进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 后任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总经理、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年 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 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 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 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2010 年 6 月起任 本公司监事。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 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 年 2 月起任本公司 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平安保险集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8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 2 月至2009 年8 月任交易部 总监;2009年 9 月至2011 年6 月任研究部总监;2011 年1 月起兼任投资副总监。2011年 4 月起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6 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10月加 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年 11 月起 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4 月至 1998 年4月在 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2 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 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 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 资部总监,2008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2011年 1 月至 2012 年2月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2010 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富管 理中心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6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6 年5 月至2003年 6 月任荷兰商 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2003年 7 月至2005年 5 月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专员,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7 年 4 月至 2009 年 1 月任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 年 2 月加 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周广山,硕士研究生,MBA,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5 年12 月至 2007年 3 月就职 于凯基证券,任行业研究员,2007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 国泰金马稳健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4 月 11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2年1 月19 日起兼任国泰金龙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夫,硕士研究生,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4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就职于人民 银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任外汇交易员;1996年 8 月至1998 年5 月就职于中创证券公司, 任股票交易经理;1998年 5 月至2000 年12 月就职于平安保险集团,任债券交易主管;2000 年 12 月至 2005年 4 月就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债券组合经理; 2005年4月至2008 年 4 月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投资收益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兼投资经理;2008 年 4 月起任公司投资副总监;2011 年 3 月起任国泰金鑫封闭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3 日 起兼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由余荣权、程洲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3 月 1 日 至 2011 年 4 月 10 日,由程洲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4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由程洲、周广山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11 年12月23 日起由周广山、 刘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3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 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 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周向勇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投资副总监 沙骎先生:投资副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黄焱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监 张玮先生: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裴晓辉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三)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5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 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 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 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 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6 (二)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 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 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 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 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 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 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者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 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 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 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 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 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7 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 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 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 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 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 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 控制。 3.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 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 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8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 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三)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1 年12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4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9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1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31 只,其中封闭式 7 只,开放式 2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 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2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 年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0 年中国工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四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 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0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1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2 (一)场外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海直销 柜台 联系人:蔡丽萍 网址: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78 传真: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京直销 柜台 联系人:王彬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3 国泰基金电子交 易平台 电话:021-38561739 联系人:徐怡





(二)场外代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2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传真:010-85109219 3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95599.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4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icbc.com.cn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3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5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汤嘉惠、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7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8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010-95526 9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400-600-8008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11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4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12 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13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15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0571-96598 17 中信金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bigsun.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9 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5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20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21 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22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网址: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ebscn.com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6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26 中信万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27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ecitic.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28 华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或95513 31 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lhzq.com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7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400-813-9666/0371-967218 32 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网址:www.ccnew.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35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36 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红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38 东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梁健伟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8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39 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40 厦门证券有限公 司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42 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43 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45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薇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47 中国民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48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49 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三)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业务;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 理本基金的场内赎回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人 序号 机构名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传真:010-58598907 1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0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 务所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 大厦6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1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第六节


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与收益分配原则 一、封闭期基金份额的分离规则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 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优先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优先”)和 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 根据本基金初始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离规则, 国泰优先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 基金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国泰进取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基金总份额中的 份额占比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在本基金封闭期, 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上市和 交易,交易代码不同。初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二级市场投资者可以在市场内单独交易国泰优 先或者国泰进取份额。 二、封闭期末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 收益分配安排,即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1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 益,即国泰优先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国泰优先基金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即国泰进取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和国泰进取应得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5.7%, 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 年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均以基金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在封闭期末, 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6 元时, 即基金份额总收益率超过 60%, 则再次将基金份额净值超出 1.6 元的超额收益部分的 15%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 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 (4)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国泰优先份额的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国泰优先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国泰优先 份额本金及国泰优先约定应得收益总额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国泰优先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如在封闭期 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 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对投资者认购或上 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 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 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的份额,以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同时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均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 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2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 在封闭期末对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及份额转换。 假设 NAV 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NA Va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国泰 优先基金份额净值, NAVb 为封闭期截止当日 T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国泰优先约定基准 年收益率为 Ra 为单利5.7%。 封闭期截止当日 T 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586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 0.586≤NAV≤1.600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 净值:


NAVa=1+3×Ra; NAVb=(NAV-0.5×NAVa)/0.5; (3)当 NAV>1.600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截至封闭期末当日 T 基金份额净值: NAVa=1+3×Ra+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在封闭期末计算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 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资产及收益分配举例: 假设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 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0 元,则其自动获得国泰优先 份额50份和国泰进取份额50份,且两类份额面值均为1.000 元。国泰优先基金份额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为5.7%。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500 元,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 1.500=150.00 元,即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50%,则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的收益 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171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17.10%; ②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1.5-0.5×1.171)/0.5=1.829 元,份额总收益率为82.9%; ③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171=58.55 元 ④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829=91.45 元 如果在三年封闭期末,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2.500 元,即是本基金基金份额收益率为 150%,本基金份额总净资产为100×2.500=250.00 元,则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的收 益分配如下: ①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净值=1+3×5.7%+15%×(2.500-1.600)/0.5=1.441 元,份额总收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3 益率为44.1%; ②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 (2.500-0.5×1.441) /0.5=3.559元, 份额总收益率为255.9%; ③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1.441=72.05元 ④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总净资产额=50×3.559=177.95 元 五、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国泰优先 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 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 闭期内第T日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国泰优先约定年收益率Ra约定为单利 5.7%;基金封闭期内每年天数设定为Ty(y=1,2,3。 T 1 、T 2 、、T 3


可能均为 365,或其中之一为 366,而其余为 365) ,则封闭期实际总天数为 Tt=T 1 + T 2 + T 3 天(Tt的值等于 365+365+365=1095 或 365+365+366=1096) 。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 实际运作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内第 T 日,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 NAV<0.5×(1+3×Ra×T/Tt)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 T 日 (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0.5; NAVb=0; (2)当0.5×(1+3×Ra×T/Tt)≤NAV≤1.600 时,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 第T 日(0<T≤Tt)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3×Ra×T/Tt; NAVb=(NAV-0.5×NAVa)/0.5; (3)当 NAV>1.600,则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在封闭期内第 T 日(0<T≤Tt)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NAVa=1+3×Ra×T/Tt+15%×(NAV-1.600)/0.5; NAVb =(NAV-0.5×NAVa)/0.5; 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4 六、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 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基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规则及实施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应部分。有关基 金份额转换及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3 日证监许可[2009]1295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一)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基金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三年(含三年) ,封闭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本基金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自 2010 年 1 月 18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0 年 2 月 3 日结束募集。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42,970,017.67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842,970,017.67 份,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34,520.7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34,520.74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 2010 年 2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843,104,538.41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8,534 户。本基金募集结束后,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在封闭期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初始有效认购的基金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5 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优先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国泰优先” ) 和进取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国泰进取” ) 。其中,国泰优先的基金份额为 421,553,139.14 份,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为 421,551,399.27 份。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2月 10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同时申请上 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封闭期内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3 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二)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6 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四)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五)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六)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将自动按转换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 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申购、赎回规则具体如下: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天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7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8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本 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外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39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4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5: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0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 始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 (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办理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或根据该等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含申购费) 。但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本 基金不设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 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20


500 万≤M<1000 万 0.80


M≥1000 万 1000 元/每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2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6: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1=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1/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3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0.94 元。 5、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7: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4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四、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5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 算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6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可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但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 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7 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一、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二、本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力争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封闭期内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封闭期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在封闭期后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8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和估值优势原则,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 法,精选具有竞争力及估值优势的优质公司,通过科学的组合管理,实现投资目标。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重点考察市场估值水平,使用联邦(FED)模型和风险收益规 划模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方案。 1.联邦模型(Fed model) 本基金使用联邦模型分析市场 PE 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判断我国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估值水平是否高估或低估,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本基金在该 资产配置模型中使用 7 年国债到期收益率与剔除 PE 为负和大于 100 的个股的平均市盈率倒 数之差来判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2.风险收益规划模型 利用联邦模型的结果,同时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固定收益市场、股 票市场的风险与收益水平,结合基金合同的资产配置范围,借助风险收益规划模型,得到一 定阶段股票、债券和现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利用 ROIC 的持续性以及周期性规律,来优化配置相应的行业。 ROIC,投资资本回报率,是评估资本投入回报有效性的常用指标。该指标主要用于衡量企业 运用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投入为企业获得现金盈利的能力,也用来衡量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底部阶段时,应选择 ROIC低于其长期平均水平较多的的行业进行 超配,分享经济复苏时行业盈利能力恢复所带来的收益;在宏观经济处于周期顶部阶段时, 应选择低配 ROIC 明显高于其长期平均水平的行业,规避经济回落时行业盈利快速下滑的风 险。 (三)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策略。通过对企业的基本面和市场竞争格局 进行分析,重点考察具有竞争力和估值优势上市公司股票,在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手段的基 础上,获取持续稳定的经风险调整后的合理回报。 第一步,利用“企业竞争力模型” ,对上市公司的资源基础竞争力、经营过程竞争力、 业绩表现竞争力进行总体评价,筛选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成具有竞争力优势的股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49 票池。 企业竞争力模型的主要指标体系: 1.资源基础指标: 包括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人力资源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2.经营过程指标: 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成本控制水平等体现经营管理水 平的技术指标; 3.业绩表现指标: 包括利润总额、净利润率、市场份额、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本基金采用主观赋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加权,得出上市公司竞争力综合排名。 第二步,通过相对价值评估,选择价值被低估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在企业竞争力股票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相对价值评估,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相对 价值评估主要运用国际化视野,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择其中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 法、PEG、EV/EBITDA 等方法。 第三步,实地调研。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管理团队能 力、企业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进展以及财务数据真实性等。 第四步,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 构建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 的流动性。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投资主要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短期的经济周期、宏观 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通过债券置换和收益率曲线配置等方法,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 管理。 (五)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的投资建立在对标的证券和组合收益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 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 控制风险。 1.考虑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 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2.计算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敏感度进行综合分析。在给定提前还款率下,分析各档次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加权平均期限的变化情况。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一)投资依据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0 1.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和在不同阶段的重大资产配 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转债及其他债券)以及各类属资产内部行业比例等; 审批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计划和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对市 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研究开发部等部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基金经理以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金融工程部和研究开发部研究报告等 为依据建立基金的投资组合。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 关绩效评估报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结合个券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金融工程部和稽核监察部的绩效评估报告和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 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1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封闭期后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2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1)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并且不易被操纵;


(2) 沪深 300 指数编制和发布有一定的历史,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3) 沪深 30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 统一指数; (4)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 企业债券组成,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均较高,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国泰优先 份额将表 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泰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3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3 月 6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1年 12 月 31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98,603,449.82 82.76 其中:股票 598,603,449.82 82.7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554,661.75 17.08 6 其他各项资产 1,131,335.01 0.16 7 合计 723,289,446.58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564,599.58 3.27 B 采掘业 23,080,219.92 3.20 C 制造业 338,100,939.59 46.87 C0








食品、饮料 80,803,637.50 11.20 C1








纺织、服装、皮毛 32,373,650.00 4.49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9,401,389.24 5.46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4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35,406,471.95 4.91 C7








机械、设备、仪表 81,088,009.20 11.24 C8








医药、生物制品 69,027,781.70 9.5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6,085,400.36 2.23 E 建筑业 3,462,144.00 0.4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66,433,438.14 9.21 G 信息技术业 22,573,250.40 3.1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49,169,337.33 6.82 I 金融、保险业 52,880,620.50 7.33 J 房地产业 3,253,500.00 0.45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98,603,449.82 82.9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950,000 31,160,000.00 4.32 2 002293 罗莱家纺 354,886 26,616,450.00 3.69 3 600519 贵州茅台 135,000 26,095,500.00 3.62 4 601717 郑煤机 1,000,000 24,870,000.00 3.45 5 601006 大秦铁路 3,229,003 24,088,362.38 3.34 6 600335 *ST 盛工 1,660,071 23,323,997.55 3.23 7 600280 南京中商 887,558 22,215,576.74 3.08 8 002250 联化科技 1,172,896 22,144,276.48 3.07 9 600019 宝钢股份 4,053,125 19,657,656.25 2.73 10 600422 昆明制药 1,303,294 19,353,915.90 2.6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五粮液之外,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况。 根据 2011 年5 月28 日五粮液发布的相关公告, 该公司于 2011年 5 月27 日收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17 号) ,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四项违法事实: 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 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五粮液在中国科技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五粮液 2007 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 及时更正;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 条的规定, 证监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 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对相关自然人分别处以 3~25 万元罚款。 本基金管理人此前投资该股票时,严格执行了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充分调研的基础 上,按规定将该股票纳入本基金股票池,而后进行了投资,并进行了持续的跟踪研究。 该情况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就五粮液受调查事件进行了及时分析和研究,认为五粮液 存在的违规问题对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 对该公司投资价值未产 生实质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03,837.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497.91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1,335.0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二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1 年12月 31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年2月10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0 年12月31日 14.00% 1.05% -0.21% 1.28% 14.21% -0.23% 2011 年度 -24.91% 1.12% -19.39% 1.04% -5.52% 0.08% 自 2010 年 2 月 10 日至 2011 年12月31日 -14.40% 1.09% -19.55% 1.16% 5.15% -0.07%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7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8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59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五)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六)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0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及封闭期届满时,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单独对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进 行收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关于封闭期末收益分配规则与封闭期末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约定, 单独计算出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并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实现应得收益;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2 (二)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只能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六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3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4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5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节


封闭期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一、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在封闭期内的收益分配约定分别对国泰优先 份额和国泰进取份额计算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二、封闭期届满后的份额转换规则 (一) 对投资者认购或通过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国泰优先份额和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 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封闭期末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NAV)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 持有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二)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封闭期末份额转换 1、转换日确定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转换 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转换方式及份额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日终,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比例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数按照转换规则将相应增加或减少。本基金封闭期末转换日 T 的份额 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国泰优先基金份额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6 国泰优先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数×T 日国泰优先 基金份额净 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国泰进取转换后基金份额数=转换前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数×T 日国泰进取 基金份额净 值/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场外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场内保留到整数位,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份额。 例: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封闭期末转换日 T持有国泰优先份额 50,000 份,或持有国 泰进取份额 50,000 份,而封闭期转换日 T 假设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 则 T 日国泰优先份 额净值为 1.17100000 元,T 日国泰进取份额净值为 1.82900000 元,则基金份额转换为:


国泰优先转换后基金份额数=50,000×1.17100000/1.5=39033.33 份


国泰进取转换后基金份额数=50,000×1.82900000/1.5=60966.67 份 (三)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在转换日(如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工作日)后不超过 30 天开放申购、赎回 业务,转换日后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以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 回款项。份额转换后的本基金开放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申购、赎回 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封闭期届满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封闭期届满,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二)封闭期届满后,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则本基 金的有关投资限制继续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封闭期届满的公告 (一)封闭期届满时,在符合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封闭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 告或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在封闭期到期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7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8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参考净 值; 在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国泰优先和 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托管人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参考净值、 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额净值的折算及相 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2、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69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0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1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2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 益率 8、 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证券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 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 题。针对巨额申购和赎回设定限制条款,在资产配置中适当加大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 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3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 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风险等。在本基金三年封闭期内的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份额国泰优 先和国泰进取还可能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投资风险。


从基金份额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国泰优先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国 泰优先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债券型基金份额。 虽然国泰优先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如在三年封闭期末,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国泰优先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对于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国泰进取份额则表现出高风 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类似于具有 收益杠杆性的股票型基金份额。但由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国泰优先的收益分配, 如在三年封闭期末, 在本基金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国泰优先的 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国泰进取基金份额也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尽管在 正常情况下国泰进取基金份额获得了基金收益较高的分配比例,并由此享有较高的预期收 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由于两类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上市后的投资风险也不同,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基金 份额净值及两类份额参考净值和交易价格的变化, 两类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偏离其参考净 值,请注意市场风险,谨慎投资。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4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5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 例,并据此比例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6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但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前,国 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7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8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79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0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1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2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5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3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4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5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优先、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国泰优先、国泰 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但在封闭期内,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国泰优先、国泰 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但在封闭期内,特别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国 泰优先、国泰进取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6 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7 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到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8 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前述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89 例,并据此比例对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98号 201A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0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 (021)38561743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1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2 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 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3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4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5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6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单独进行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3、本基金封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 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封闭期间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国泰优先与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7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国泰优先和国泰进取基金份额净 值等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相关净值和/或参考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8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 交易费率等) 。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 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 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99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 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户、 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 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 改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 工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 热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 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 、客户留言 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 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9、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 、 《季度策略报告》 、 《国泰基金快讯》 、 《最新市场新闻》 、 《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 研判观点。 10、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 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 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五、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的纸制资讯。 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向订制客户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00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 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 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订制持有人 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 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 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 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 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除国泰金鼎价 值、国泰中小盘、国泰纳指 100、国泰价值经典以外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投资人可登录国 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泰基金网上交易(工行卡、农行卡、建行卡、 招行卡)和相关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 www.gtfund.com 查询。若新增销售 机构若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八、投诉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01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 报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中 国银行直销专户银行账户账号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年 07月 29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 上直销工行卡交易手续费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年 08月 02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获配中金黄金(600489)非公开 发行 A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年 08月 20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年 10月 29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基 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1年 12月 27日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一号) 102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