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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A(166013)

信用A: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 中欧信用 增利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二年三月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3 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 的基本情况 ------------------------ 6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18 三、场外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21 四、场内认购的开户及认购程序 ----------------------------------- 28 五、清算与交割 ------------------------------------------------- 29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30 八、发售费用 --------------------------------------------------- 32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重要提 示 1.中欧 信 用增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的募集 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2]129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 基金 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基金 名 称为 “中 欧信用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划分为增利 A、增利 B 两 级份额;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名称为 “中欧信用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含 3 年)为基金分级运作期,增利 A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 增利 B 封闭运作并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以 下简 称“深 交所” ) 上 市交 易。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本 基金 不再分级运作, 并将按照本 基金 《基金合同 》 第四章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4.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有 关规定 ,将 申请 增 利 B 或中欧信用增利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上市交易 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基金托 管人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6.投资 人 可以通 过场 外 认购 增利 A,同 时可 通过场 外 、 场内两 种方 式认购 增利B。 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基金 代销资格的 深交所 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 深交所相关规则。 (1)场外发售渠道 本基金的场外发 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本 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不参与增利 B 的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4 于2012 年4 月 9 日开始发售增利A)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等。 (2)场内发售渠道 场内发售的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交 所 会员单位。 7.基金募集期:2012 年3 月26 日至2012 年4 月20 日 8.本 基金 募集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本 基金增 利B 及增 利A将同时 募集 ,首 次募 集时, 基金整 体规 模 上 限为30 亿元 ( 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下同 ) 。 其中, 增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 为21亿元,增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10. 投资人 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 则无需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 为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 投资人 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 人办理场内 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2.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 增利 A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增利 B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 的 增利A 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10,000 元, 增利B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0,0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5 不设级差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增利A 暂不受此限制 , 具体规定请 至本 公司网站查询)。 13.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 份额为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高不 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14.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6.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投资 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并正 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 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7.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 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2012 年 3 月22 日刊登在 《上海 证券报》 等指定报刊 上的《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8.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于 2012 年 3 月 22 日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lcfunds.com ) 上; 投资 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 站下载基金开户及交易申请表单。 19. 募集期内, 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代理销售机构, 请留意本公司及各代 理 销售机构的最新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20. 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 人,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21-68609700、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代理销售机 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21.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予 以公告。 22. 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 “场内认购”或 “场外认购”的相关 内容,对于 “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 ”均适用。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 一、本 次基金募集和基金 份额发售的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分级运 作期 内,基 金名 称为“ 中欧 信用增 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份额划分为增利 A、 增利B 两级份额;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基金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增利A 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信用A;基金代码:166013; 增利B 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信用B;基金代码:150087。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含3 年) 为基金分级运作期, 增利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 增利 B 封闭运作并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 基 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不再分级运作, 并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四章的约定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七)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九)基金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信用分析和对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判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7 断, 力争获取信用溢价,以最大程度上取得超额收益。 (十)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 因投 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 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 债和中央银行票据 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十一)募集规模 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 同)。 其中, 增利A的 发售规 模上限 为21亿 元 ,增利B的发 售规模 上 限为9 亿元。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增 利B 的 最 终 发 售 规 模 为 基 准 , 在 不 超 过 7/3 倍增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增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1)增利B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 内, 若在当 日增 利B的 认购 申请( 包括 场外与 场内 )经确 认后 的累计 发售规 模接近 、达 到或 超过9 亿元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次日 在公 司网 站和指 定媒 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止增利B 的 认 购 (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 业 务 。 认 购 期 内 增 利B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的有效 认购申 请的 总金 额(包 括场内 与场 外) 若超过9亿元 ,则 对最 后一个 认购 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配售原则 ”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末日(T日)比例确认的计算公式如下:


T日增 利B的 认购 申请确 认比例 =(9 亿元 -T日 以前增 利B的 有效 认购 申请金 额)/T日增利B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T 日增利B 的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T 日 提 交 的 增 利B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T日增利B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 比例 确认的 情形 时,增 利B 的认购 申请 确认金 额不 受认购 最低 限额的 限制。


(2)增利A的发售规模控制措施 募集期 内, 若在当 日增 利A的 认购 申请经 确认 后的累 计发 售规模 接近 、达到 或超过21亿元时, 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自即日起停 止增利A的认购业务。 本基金 募集 结束且 对增 利B的 认购 申请进 行最 终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以增 利B的 最终确 认认 购金 额为基 准,对 增利A 的 有效认 购申请 进行确 认 。若增 利A的 有效认 购申请 小于 或等 于7/3倍 增利B 的最 终确 认认购 金额, 则增 利A 的有效 认购 申请将 全部予 以确 认; 若增利A的有 效认 购申 请大于7/3 倍增 利B 的最 终确认 认购 金额, 则增利A 的 认购 申请按 “全额 比例 配售 原则 ” 给予部 分确 认, 未确认 部分 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比例确 认的 计算 公式如 下:增 利A 的认购 申请 确认比 例= (7/3× 增利B的最 终确认认购金额)/增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增利A 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提交的增利A 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 增 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增利A的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十二)募集方 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 认购增利A 份额, 同时可通过场外 、 场内两种方式认购 增利B 份额。 场外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场内发售渠道为具有开放式 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需遵守 深交所 相关规则。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十三)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 增利A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增利 B 单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 增 利A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增利B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 不 设级差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增利A 暂不受此限制 , 具体规定请至 本 公司网站查询) 。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为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每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 (十四)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 深交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交所 会员单位。 1.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 证 券、 东海 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 证 券、 华福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 证 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 证 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 证 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 证 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 证 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天风 证 券、 天源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 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 证 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 商 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 信 建投、 中信金通、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 。 2.本 基金 募集期 期间 获得基 金代 销资格 并具 有深交 所会 员单位 资格 的证券 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0 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尚 未取 得基金 代销 资格, 但属 于深交 所会 员的其 他机 构,可 在本 基金上 市交易后, 代理投 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 增利B 或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的买卖。 (十五)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与直销地点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许然 电话:021 -68609602 传真:021 -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 -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场外代销机构与代销地点 (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http://www.psbc.com (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增利 B 的发售,于 2012 年 4 月9 日开始发售增利 A。)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2 层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2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608 网址: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3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hfzq.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4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46298 联系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5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1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6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热线:9559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网址:www.htsc.com.cn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热线: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叶蕾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热线:9555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7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网址:www.citics.com (2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联系电话:021-32229888-25113 网址:www.ajzq.com (2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热线: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网址:www.zxwt.com.cn (2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20 楼 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联系人:丁思聪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十六)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8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增利 A 及增利 B 的份额发售时间 均自 2012 年 3 月 26 日起至 2012 年 4 月20 日止。 在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延长或缩短 增利A 及增利B 的募 集时间, 具体安排请以公告为准。 截至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 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 募集总金 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本基金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并将已 募集的资金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十七)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 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 整。 二、募 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 人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场外认购费率: 增利A不收取认购费。 增利B的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9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30万 元认购 本基 金增利A, 假设该 笔认 购按照100% 的比例 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0元,不收取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0% )=300,000元


认购费用=0 元


认购份额= (300,000+30)/1.00=300,0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30万元认购本基金 增利A,可得到300,030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增利B,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的比 例确认 ,且 其认购 资金 的利息 为30 元,其 对应 认购费 用为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30-1,000 )/1.00=9,999,03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 增利B, 可得到9,999,030 份基金份额。


4.场外认购的限额 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 增利A 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增利 B 单笔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 增 利A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增利B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50,000 元, 不 设级差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增利A 暂不受此限制 , 具体规定请至 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 本 基金募 集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金 额不 设限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0 5.场外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 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2) 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其认 购份额 按照 单笔认 购本基金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 投资 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可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挂牌价格为基金初始面值。 投 资 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 人 场内认 购需 缴纳认 购费 用。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用 在投资 人认 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3.深 交所 会员单 位应 按照本 基金 约定的 场外 认购费 率设 定投资 人的场 内认 购费率。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利息及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利息及 利息 转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例: 某投资人认购30万份本基金 增利B, 增利B认购价格1.00元, 假设该笔认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1 购按照100% 的比例确认,且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31.0 元,若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金额=300,000 ×(1+0.60% )×1.00=301,800.00 元;


认购费用=300,000 ×0.60%=1,800.00 元


净认购金额=300,000×1.00=3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31.0/1.00=31.0 份


投资者实际认购份额=300,000+31=300,031 份


5.场内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份额为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须为1,000 份的 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场 外认购的开户与认 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持有前述账户 到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办理账户注册, 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 人,可直接办理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 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 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办理过 深圳 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 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理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办理过 深圳 开 放式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2 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 人 ,拟通过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的, 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 有多 个深圳 证券 账户的 投资 人,只 能选 择一个 注册 为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建议投资 人在深交所场内认购、 申购或买卖本基金时,使用已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深圳证券账户。 2.对 于通 过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配发深 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建议投资 人通过深交所认购、 申购或买卖本基金也只使用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投资 人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 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 只有在购买基金时, 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 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 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不同基金, 可 分别设置分红方式。 单只基金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最近一 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 增利 A 单笔认 购金额 不低于10,000 元及增利B 单笔认购金额 不低于50,000 元 的投资人办理开户 (或 账户注册) 、认购手续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增利 A 暂不受 此限制,具 体规定请至本 公司 网站查询)。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12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 不受理申请) 。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 账户, 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 投资 人 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 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3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军 官证、 士兵证、 文职证 、 武警警 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② 深圳A 股 股东 代码 卡或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若有 ) 原件 及复 印 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④ 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若有) 原 件及复 印件; ② 企 业营 业执照 正本 或副本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的 复印 件;事 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④ 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 业 务经 办人有 效身 份证明 (身 份证、 军官 证、士 兵证 、文职 证、 武警警 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 加盖预留印鉴 (公章、 私章各一枚, 并加 盖公司公章) 的 《预留 印鉴卡》 一式两份; ⑦ 指 定银 行账户 的《 开户许 可证 》原件 或指 定银行 出具 的开户 证明 原件, 提供复印件; ⑧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公章。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 户是指投资 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 款的唯一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① 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 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4 ① 已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 印鉴; ② 同城支票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 “受理回执 ”的合法复印件; 异地电汇结算的,加盖有效银行受理印章的 “电汇凭证回单 ”合法复印件; ③ 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 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 所 填 写 的 汇 款 单 据 在 汇 款 用 途 中 必 须 注 明 认 购 的 基 金 名 称 或 基 金 代 码以及 投资 人 姓名 (如 为个人 投资者 须注 明身 份证件 号码),并 确保 在募集 结束 日17:30 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 17:30 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 则当日提 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帐日为准; 若由于银行 原因, 当日无法确认到帐资金的投资 人信息,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 人 信 息确认后受理。 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 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 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 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造成无效认购的,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 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 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5 (3)投资人 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 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 购 无 效 或 认 购 失 败 认 购 款 项 将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划往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如 投资人 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 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 来款账户。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12 年 4 月 9 日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9:00 -16:00 (周六、周日和节假 日不受理) ,各网点营业时间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网点。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 (若有 ) ; ② 个人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银行借记卡或存折; ④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封闭式基金账户代码卡 (若有 ) ;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 。 投资人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 3.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6 ①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 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加盖预留印鉴) ; ③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提出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4.缴款 投资人认购基金, 必须事先在银行的对应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款项, 认购时必须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银行代理发售的其他具体事宜以当地银行发售公告为准 ) (五)其他代理销售券商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 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 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12 年3 月 26 日至2012 年4 月 20 日 (周六、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的 9:30 -15:00。 2.开 立资 金账户 (已 在代销 券商 同一代 销网 点开立 了资 金账户 的投 资人不 必再开立该账户) (1)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③ 填妥的《资金存款凭条》并存入相应资金。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提交 下列材料: ①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② 工 商行 政管理 机关 颁发的 有效 法人营 业执 照(副 本) 或民政 部门 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7 ③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③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 资金账户卡。 (2)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经办人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深圳A 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 ② 填妥的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③ 工 商行 政管理 机关 颁发的 有效 法人营 业执 照(副 本) 或民政 部门 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 ⑤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⑥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⑦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⑧ 资金账 户卡。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资金账户卡。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提出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①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② 工 商行 政管理 机关 颁发的 有效 法人营 业执 照(副 本) 或民政 部门 或其他 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8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签章) ; ⑤ 资金账户卡。 5.注意事项 (1) 投资 人在代 销券 商代销 网点 开立资 金账 户和开 放式 基金账 户的 具体手 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人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相关 工作人员; (2) 投资 人在代 销券 商代销 网点 认购本 基金 的方式 包括 电话、 互联 网、磁 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投资人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的方式可能有所区别, 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个人投资者若委托他人办理开户和认购事宜,须按照代销券商代销网点 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其他 有关在 代销 券商代 销网 点认购 本基 金的具 体事 宜以券 商代 销网点 规定为准。 四、场 内认购的开户及认 购程序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 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不必再办理开户手 续。


3.尚无深圳 A 股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人 ,需在认购前持本 人身份 证件到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代 理机构 办理 深 圳 A 股 账户 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 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的具体 程 序 和 办 法 , 请 到 深 交 所 会 员 单 位 的 各 开 户 网 点 详 细 阅 读 有 关 规 定。 (二)场内认购流程 1.受理认购的时间:2012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20 日 9:30 -11:30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9 和13:00-15: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资 金账 户:在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的业 务办 理网点 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 投资 人 根据 自己 的计划 认购 量,在 认购 前向自 己资 金账户 中存 入足额 的资金。 (2) 投资 人 可通 过办 理场内 认购 的会员 单位 认可的 各种 方式在 投资 人 开立 资金账户的会员单位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 认购可多次申 报, 申报一经确认不 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深交所会员单位的相关说 明。 五、清 算与交割 1.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2.若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投资人 交纳 的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前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业务 规则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办理 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六、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 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届满,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0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 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但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七、本 次募集当事人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法定代表人: 唐步 办公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电话:021 -68609600 传真:021 -33830351 联系人:许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联系人: 王瑛 (三)发售 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 “一、 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中的 “ (十四) 场内发 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1 和“ (十五)场外发售机构” 。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鸿 经办会计师:薛竞 张鸿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2 八、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3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