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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A(166013)

信用A: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欧信用 增利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 月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基金合同摘要 3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 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 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基金合同摘要 4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 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基金合同摘要 5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基金合同摘要 6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 基金 合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基金合同摘要 7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合同摘要 8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增利 B 和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 额及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增 利 A 和 中欧信 用增 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1.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 、基金合同摘要 9 增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增利 A、 增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按其所持有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二)召集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但 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满 后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前终止增利 A、增利B 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增利 B 或中 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但因增利 B 或中欧信用 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分级运作期内, 依据本基金合同享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增利 A 和增利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同) ; 基金合同摘要 10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证 券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集;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集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集;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集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基金合同摘要 11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集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用通 讯方式 开会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基金合同摘要 12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方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集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但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5) 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增利 A、增利 B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增利 A、增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下同) ; 2)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合同摘要 13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本 人直接出具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增利 A、增利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5)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集 事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基金合同摘要 14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30 日前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 分级运作期内, 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增利 A、 增利 B 各自基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基金合同摘要 15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在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增利 A、 增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且增利 A、 增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时经参加大 会的增利 A、增利 B 各 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下同) 通过方为有效 ; 涉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运作方式的除 外)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但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内 ,特 别决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增利 A 、 增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合同摘要 16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过 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基金合同摘要 17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收益 分配原则、 执 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增利 A 与增利 B 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 用现金 方式 或红利 再投 资方式 (指 将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计 算基准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基金合同摘要 18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额 收益 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


(5) 分红 权益登 记日 申请申 购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当 次分 红,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订,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告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四 、与 基金财产管理、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合同摘要 19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合同摘要 20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增利 A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增利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增利A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增利A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35%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 年费、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基金合同摘要 21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 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新股申 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 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 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 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包括政策 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 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合同摘要 22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 投资于权益类金 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 20% ;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在增利 A 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和分级运作期终止后, 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成本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基 金 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总成本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摘要 23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 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基金合同摘要 24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 次发 行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股 等方 式发行 的股 票,按 估值 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 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 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 股票锁 定期所 含的 交易 所的交 易天数 ;Dr 为 估值日 剩余锁 定期 ,即 估值日 至锁 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的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基金合同摘要 25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的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净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 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认 沽/ 认购权 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 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基金合同摘要 26 5.本 基金 持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上 述估 值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 法》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增利 A 和增利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增利 A 的开放日 ,增利 A 与增利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合同摘要 27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 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基金合同摘要 28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级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基金合同摘要 29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 A 和增利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增利 A 开放日和基金分级运作期末增利 A 和增利 B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条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 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基金合同摘要 30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提前终止增利 A、增利B 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增利 B 或中 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但因 增利 B 或中欧信用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证 券交 易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业 务规则 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摘要 31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合同摘要 32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增利 A 和增 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增利 A 和增利B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届 满,即 本基 金转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基金合 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