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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品牌(200008)

长城品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品牌 优 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2012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一二 年三月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经2007 年7 月6 日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证 监 基 金 字【2007 】193 号文 批准 发 起设立 。 基 金合 同于2007 年8月6 日正 式生 效。 重 要 提 示 (一 ) 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三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四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2年2月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1 年12 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五) 本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 37 八、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 45 九、基 金的 业绩 ?? .............................................. 53 十、 基 金的 财产 ?? .............................................. 5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 6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 6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5 十六、 风险 揭示 ?? .............................................. 68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 7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2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 93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4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4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管 理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管 理办法 》 ” )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 及 《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 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长城品 牌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长城 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长 城品 牌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 城品 牌优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城品牌优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 城品 牌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 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 险公司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城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长 城 品 牌 优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 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 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 规 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本情况 1 、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 心 41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 、法 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5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 、联 系人 : 袁 柳生 9 、管理 基金情 况:目 前管 理久嘉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恒平 衡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长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城久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消费 增值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富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品 牌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景 气行业 龙头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中 小盘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积 极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久 兆中 小板300 指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十 四 只 基金 。 1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 、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 仟 万 元 12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059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 司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 人员介 绍 (1 ) 公司 董事 杨光裕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硕士研 究生 毕业 。历 任江 西省审 计厅 办公 室主 任, 长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何伟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 生。 曾任 职于 北京 兵器工 业部 计算 机所 、深 圳蛇口 工 业区电 子开 发公 司、 深圳 蛇口百 佳超 市有 限公 司等 公司,1993 年2 月起 历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投 资二 部经 理、 总裁 办主任 、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资产管 理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营 业部 总 经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华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筹) 拟任总 经理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裁。 范小新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经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86 年 7 月 参加 工作 , 历任重 庆 市对外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处长, 西南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重庆 对外 经贸委 美国 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中国 机电 产品进 出口 商会 法律 部副 主任, 华能 资本 服务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工 作部副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纪 委书 记、 党委 委员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梁宇峰 先生 ,中 共党 员, 复旦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历 任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发 展 总部经 理助 理 、 办 公室 主 任助理 、 研究 所副 所长 ,2006 年4 月 至今 任东 方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研究 所所 长。 姬宏俊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研究生 学历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河南 省计 划委 员 会老干 部处 副处长 、 投资 处副 处长 , 发展计 划委 员会 财政 金融 处副处 长 , 国 家开 发银 行 河南省 分行 信贷 一处副 处长 。现 任中 原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陆妍 女士 ,1991 年 毕业于 天津理工 学院管 理信 息系 统专业, 获工学 学士 学位 ,1997 年毕业 于天 津大 学管 理学 院, 获 工学 硕士 学位。 曾任 天津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进 出口贸 易 咨 询部部 门经 理、 天津 泰达 集团证 券投 资部 项目 经理 、 北方 国际 信托 投资 股份 有限公 司证 券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万建华 先生 ,中 共党 员, 工商管 理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策 司 处长、 招商 银行 总行 副行 长、 党 委副 书记、 常务 副 行长、 中国 银联 筹备 组组 长、 党 委书 记、 副董事 长、 总裁 ,上 海国 际集团 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总裁 。现 任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谢志华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湖 南国 营大通 湖农 场教 师、 湘西 自治州 商 业学校教 师、 北京商 学院 (现北京 工商 大学) 副院 长、北京 工商 大学校 长助 理。2003 年 至今任 北京 工商 大学 副校 长。 刘杉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海外 部编辑 、 副 主任 、 中 华工 商时报 财 经新闻 部主 任 、 中国 人民 银行深 圳分 行金 融早 报社 总编辑 、中 华工 商时 报社 总编辑 助 理 , 现任 中 华工 商时 报 副 总编 辑, 兼 任北 京工 商大 学教 授、 中 国人 民大 学信 托与 基金研 究所 研 究员。 谭岳衡 先生 ,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国 家发展 改革 委员 会, 历任 南方证 券 国际部 总经 理 、 南方 证券 咨询公 司董 事长 、 南 方证 券香港 公司 副董 事长 , 香 港江南 财 务 有 限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 招 银国际 董事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公司 董事 , 招 商 银 行董事 、 招 商 证券监 事长 。现 任交 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首席 执行 官兼副 董事 长。 熊科金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中 国银 行江西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业 务部 负责 人, 中 国 东方信 托投 资公 司南 昌证 券营业 部总 经理 、 公 司证 券总部 负责 人,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江 西 管理总 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河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部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 组负责 人,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2011 年 7 月 进入 长城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2) 公司 监事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吴礼信 先生 , 中 共党 员, 会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非执 业) 。 历任 安徽 省地 矿局三 二 六地质 队会 计主 管, 深圳 中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一部部 长,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计 财 综合部 经理 ,大 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理 ,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2003 年进入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任 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任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并担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王燕滨 先生 , 中 共党 员 , 工商管 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历 任内 蒙银 行学 校教 师、校团 委书记 、学 生科 科长 、教 研室主 任, 内蒙 古证 券公 司发行 部经 理 、 上海 业务 部总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海 通证券 天津 、北 京 营 业部 总经理 ,北 方信 托业 务二 部总经 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信托 业务 二部总 经理 。现 任北 方信 托总经 理助 理兼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张令先 生, 中共 党员 ,研 究生学 历。 历任 中国 纺织 机械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会 计、副 科 长、科 长、 副总 会计 师、 上海浦 发银 行信 托证 券部 科长、 副总 经理 、东 方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资金 财务 管理 总部 总经 理,现 任东 方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总部 总经 理。 孟凡君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经 济师 。历 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河南 华信 资金市 场 融资二 部经 理、 总经 理 助 理、中 原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开封 证券 营业 部副 经理 、资产 管理 部 经理, 现任 中原 信托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二 部经 理。 桑煜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学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山 东日 照市 分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山东 省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 。2002 年8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场开 发部 总 经理 、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张静女 士 , 中 共党 员 ,2005 年毕 业于 南开 大学 , 法学 硕士 。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员 ,2007 年5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3 )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光裕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简历 同上 。 熊科金 先生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简历 同上 。 余骏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毕 业。曾 任教 于中 国地 质大 学经管 学院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行 湖 北省分 行科 室负 责人 ,君 安证券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宏 观室负 责人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营 业部总 经理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兼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 经理和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车君女 士,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深圳 本鲁克 斯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监管 局市 场处 、机 构监 管处、 审理 执行 处、 稽查 一处、 机构 监 管二处 、党 办等 部门 工作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正处 级调 研员等 职务 。 现任公 司督 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总 经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杨毅平 先生 ,1993 年毕 业 于中国 人民 大学 区域 经济 专业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 职于中 国太 平洋保 险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营 业部 , 君安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部 , 中 国太 平 洋保险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资金 运用 部 , 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 任 副总 监、 基金 经理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 , 任 总 监、 基金 经理 。 曾 于2002 年3月22 日 至2003 年1 月24 日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 泰和 ” 基金经 理 、2003 年4 月25 日 至2005 年2 月26 日任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鹏 华行 业成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杨毅平 先生2006 年1 月进 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职首 席策 略分 析师 , 自2006 年2 月25日 至2007 年4月11 日 任 “长 城久 恒平 衡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 自2006 年8月22日 至 2008 年5月15 日任 “ 长城 安 心回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2007 年8 月6日 “长 城 品牌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任该基 金基 金经 理。 3、本 公司 公募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下 :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执 行委 员, 投资 总监 兼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杨毅平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首席 策略 分析师 。 秦玲萍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 基 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 完善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是 规范 公司 行为 , 有 效 防范经 营风 险, 实现 公司 持 续、 稳健发 展 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 制严密 、科 学合 理、 切实 有效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稳 定 、 健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实体 。具体 目标 是: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不断 提高 基金 管理 的 效率和 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努力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 障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漏 洞、 消 除隐 患、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 建立风 险控 制制 度时 应严 格遵循 以下 原则 : (1 )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风 险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 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合 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部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 权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查 ; (4 )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成 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 外 , 公司任 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 完 善 ; (6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制度 上适 当分 离, 以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对因 业务需 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 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 确定 公司 风 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 )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 的多级 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监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计 工 作。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效 性进 行评 价,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业 务运 作的合 法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检查 , 协 助董 事会建 立并 有效 维持 公司 内部控 制系 统, 对公 司经 营中的 风险 进 行研究 、 分 析和 评估 , 并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证 公司 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 险控 制 与审计 委员 会的 基本 职能 为: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 体 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部 门规 章以 及基 金合同 的遵 守和 执行 情况 ,并出 具评 估意 见或 改正 方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 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 制 工作的 有效 性, 并提 出改 进意见 ;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 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员 会的 授权 进行工 作。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 稽核 部 层 次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进行 的 预 防和控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 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 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 金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分 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性的 目的 。其 在风 险控 制中主 要职 责为 :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其 在风 险控 制中 主要 职责是 :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相 关的 业务 部门 一 起, 共同 制定 对风 险的 事 前防范 和 事后审 查方 案;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 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部 门根据 经营计 划 、业务规 则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定 本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制 措施 ,达 到: ①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 双责 , 互相监 督; 直 接与 交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 重 要空 白 支票、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人 负责 ; 属 于单 人、 单 岗处理 的业 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 键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凭据顺 畅传 递的 渠道 , 各 部门和 岗位 分别 在自 己的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各自 的职 责, 将 风险 控 制在最 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17,723.30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90%。 截至2011 年 9 月 30 日止 九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1,392.07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25.82% 。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 1.64% ,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4.82% 。 利息 净 收入2,230.10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22.41% 。净 利 差为 2.56%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68%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 分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 入687.92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41.31%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 设有分 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有 代表 处,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 不 间 断服 务 能力 和 基本 服 务 架 构已 初 步形 成 。中 国 建 设 银行 筹 建、 设 立村 镇 银 行 33 家,拥 有建 行 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 寿、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步 增 强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1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主 要 国际排 名位 次持 续上 升,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50 多个 重要 奖项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英 国 《 银行 家》2011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500 强 ” 中位 列第 10 , 较 去年 上 升 3 位; 在 美国《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中排名 第 108 位 ,较 去年 上升 8 位。 中国 建设 银行 连续第 三年 获得香 港 《 亚洲 公司 治理 》 杂志 颁 发 的 “亚 洲企 业 管治年 度大 奖” , 先后 摘得 《亚洲 金融》 、 《财资 》 、 《 欧洲 货币 》等 颁发的 “中 国最 佳银 行” 、 “中国 国内 最佳 银行 ”与 “中国 最佳 私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人银行 ”等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 QFII 托管 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 和投资 托管 团队 、 涉外 资 产核算 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 团队 , 现 有 员工130 余 人。 自2008 年 以来中 国建 设银 行托 管业 务持续 通 过SAS70 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 省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计 部、 营运 管理 部,长 期从 事计 划财 务、 会计结 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 管224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2011 年 , 中 国建设 银行 以总 分第 一的 成绩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2011 年 度“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 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滕涛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仙 霞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黄滨 电话:010-85237046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8) 上海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 -57092615 传真:010 -57092611 联系人 : 董 云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 :张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www.sdb.com.cn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5) 平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5879196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6)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曾 明 联系电 话:0755-25188371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7)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黄 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0)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2)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 静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 15 号信 达大 厦 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联系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电 话:0791-6289395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 : 徐美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2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5) 国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7) 中航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291 号 联系人 :戴蕾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www.pa18.com (29)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3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方文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3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嶶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话:010 -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35) 齐鲁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36)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 吴 忠超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3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热 线 :4008001001 (3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肖 亦玲 电话:025-83290845 客户服务 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 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0)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常 州延 陵西 路59 号常 信大 厦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区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 场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 一明 客服电 话: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41)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 张 同亮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联系人 : 崔 轶梅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6) 日信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7) 华宝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袁月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8)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座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湖 贝 路1030 号海 龙王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5589 (50)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林小 明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www.tyzq.com.cn (51)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有德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5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中 国华 融 A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联系电 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3)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程 一天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销 售机 构可以 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告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 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 京市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称 :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 即 东三办 公楼)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梁 成杰 、 周刚 联系人 : 李 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7 年 7 月 6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7 】193 号文 批准 , 由 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募 集期 从 2007 年 7 月 20 日起到 8 月 1 日 止, 共募 集 11,385,317,950.44 份 基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347,04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7 年8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指 定 营 业网 点 进 行。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详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条 件成 熟时 , 投 资者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以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等 形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办 法 另行公 告。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90 天开 始 办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90 天开 始 办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开始 日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笔 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 元(含 申购 费)。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 不受 此最低 申 购金额 限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 不受 限制 。 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 户不设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制。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 采用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赎回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资 者实 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3个 工作 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包 括该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等各 项费用 。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 金财 产, 75 %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如因此 或其 他 原因导 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率 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1.0880 元, 四 笔申购 金 额 分别 为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5,000,000 元,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的 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 1.0% 0.5% 每笔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 98,522.17 990,099.01 1,990,049.75 4,999,000 申购费(D=A-C ) 1,477.83 9,900.99 9,950.25 1000 申购份数(E=C/1.0880 ) 90,553.47 910,017.47 1,829,089.84 4,594,669.12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定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0880 元, 三 笔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 的持 有期 限分别 为1年 以内 、1年(含) -2 年 、2年 (含 )以 上 , 则各 笔 赎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份,A )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 10,880 10,880 10,880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1 年( 含) -2 年 2 年( 含) 以上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 0.25 % 0 赎回费(D=C ×B ) 54.40 27.20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 10,825.60 10,852.80 10,880.00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市 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 可抗 力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不 可抗 力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申 请将 被撤 消。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如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2日以上(含2日) 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 的保 护投 资人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出现 可能有 损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2、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5、本 基 金管 理人2007 年9 月 18 日 刊登 《 长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长 城品 牌优选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的公 告 》 , 自2007 年 9 月 18 日起 暂停 本基 金的 申 购业务 ,2008 年 3 月 4 日刊 登《 关于 长 城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自 2008 年3 月6 日 起恢 复本 基金 的申购 业务 。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平衡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久 泰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消 费增值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长 城安 心 回报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城双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城景 气行 业龙 头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长 城积 极增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是 指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约定 每月扣 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资 金账 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农业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银 行、 招商 银行 、华夏 银 行、光 大银 行、 上海 银行 、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 行、 北京银 行、 深发 展行 、 浦 发银行 、平 安 银行、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 中 信建投 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招 商证 券、 长城证 券 、 银 河证 券 、 海 通证券 、 齐鲁 证券 、 兴 业 证券 、 国信 证券 、 华泰 证 券、 平安 证券、 国盛证 券、 广州 证券 、世 纪证券 、中 信万 通证 券、 安信证 券、 中信 证券 、 国 泰君安 证券 、 东海证 券、 恒泰 证券 、长 江证券 、 日 信证 券 、 华宝 证券 、 民生 证券 、天 源证 券 、中 信万 通 证券、 华西 证券 、华 融证 券、国 海证 券 等 机构 为投 资者提 供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 详情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 十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八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投资目标 充 分 挖 掘 具 有 品 牌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持 续 成 长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并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 具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为: 股票 资 产 60% -95% , 权 证投 资 0% -3% , 债 券 0% - 35%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本基 金的股 票投 资主 要集 中在 具有优 势品 牌并 有成 长空 间的企 业、 有潜 力成 为优 势品牌 的企 业 及品牌 延伸 型企 业等 三类 具备品 牌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投资 于具 备品 牌优 势的 上市公 司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采用“ 自下 而上 、个 股优 选”的 投资 策略 ,运 用长 城基金 成长 优势 评估 系统 在具备 品 牌优势 的上 市公 司中 挑选 拥有创 造超 额利 润能 力的 公司, 构建 并动 态优 化投 资组合 。运 用 综合市场占有率(企业销售收入/ 行业销售收入) 、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企业 销 售 毛 利率/ 行业 销售 毛利 率) 及 潜在 并购 价值 (企 业销 售 收入/ 企业 销售 费用 )等 三 项主 要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指标判 断品 牌企 业创 造超 额利润 的能 力, 采用 PEG 等指标 考察 企业 的持 续成 长价值 , 重 点 选择各 行业 中的 优势 品牌 企业, 结合 企业 的持 续成 长预期 ,优 选具 备估 值潜 力的公 司构 建 投资组 合。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主 动型 股票 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政 策环 境、资 金供 给以 及资 本市 场现状 及 发展趋 势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的 基础 上, 依据 成长 优势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现 金 类等资 产上 的配 置比 例。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备品 牌优势 的成 长型 企业 。在 股票选 择方 面, 充分 发挥 “自下 而 上”的 主动 选股 能力 ,结 合对宏 观经 济状 况、 行业 成长空 间、 行业 集中 度、 公司核 心竞 争 力的判 断, 选择 拥有 创造 超额利 润能 力的 品牌 优势 上市公 司, 结合 财务 与估 值分析 ,深 入 挖掘具 备品 牌竞 争力 、能 够持续 成长 且价 值低 估的 上市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同时 将 根据行 业、 公司 状况 的变 化,基 于估 值水 平的 波动 ,动态 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以 下三 类具备 品牌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a) 具有优 势品 牌并 有成 长 空间的 企业 这类企 业一 般是 品牌 优势 已经确 立, 而公 司还 处于 成长期 ,其 主要 特征 是 : 公司具 有 同业公 司难 以复 制的 核心 竞争力 ,产品 的 市场 空间 正在加 速扩 张, 具有 一定 的市场 独占 性 或唯一 性, 无形 中就 具有 较高的 市场 进入 壁垒 ,同 类产品 (或 服务 )的 新品 牌 往往 只能 填 补市场 边缝 ,同 时这 类产 品的市 场空 间也 有较 好的 成长性 。





处 于优 势并 有成 长性 的品牌 特征 :产 品或 服务 有议价 及定 价能 力、 市场 占有率 可以 迅 速提高 。 处于优 势并 有成 长性 的品 牌企业 的财 务特 征: 规模 化经营 、成 本降 低、 销售 额上升 、 毛利率 提高 及利 润增 长迅 速。 (b) 有潜 力成 为优 势品 牌的 企业 有潜力 成为 优势 品牌 的企 业其特 征是 :拥 有品 牌, 但行业 竞争 较为 激烈 ,品 牌的超 额 收益能 力并 不突 出, 但公 司已明 显处 于上 升期 ,具 有较为 清晰 的战 略定 位, 富有效 率的 治 理结构 ,正 在寻 求适 合自 身的系 统资 源配 置, 拥有 应急应 变机 制, 拥有 富有 竞争力 的产 品 储备。 该类企 业的 产品 和服 务知 名度正 在提 升、 市场 占有 率有望 实现 跨越 式增 长, 开始培 育 议价及 定价 能力 , 可以 有 效控制 成本 、 毛利 率有 较 大的提 升空 间 , 利 润增 长 预期较 为明 确。 (c) 品牌延 伸型 企业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在竞争 激烈 的市 场中 ,品 牌延伸 是证 明品 牌价 值, 丰富品 牌形 象, 维护 、巩 固原品 牌 地位的 有利 手段 。品 牌延 伸作为 品牌 管理 全过 程的 重要环 节, 是品 牌运 营的 阶段性 调整 与 品牌资 产的 有效 利用 。 具备较 强品 牌延 伸能 力的 品牌企 业增 长空 间巨 大, 通过对 已有 强势 品牌 的延 伸可以 低 成本撬 动延 伸产 品或 服务 市场, 容易 带来 超出 预期 的增长 。 3、债 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市场 投资 风险较 大时 ,将 择机 把部 分股票 资产 转换 为债 券资 产以获 取 较稳定 的收 益。 由于 目前 中国债 券市 场仍 处于 制度 完善与 规则 建立 的发 展阶 段,本 基金 采 取组合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资 策略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选 择有 利投 资品 种, 构建债 券投 资 组合, 并综 合运 用久 期控 制、期 限结 构配 置、 跨市 场套利 、相 对价 值判 断和 信用风 险评 估 等管理 手段 实现 债券 组合 的动态 优化 调整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取 最大 的收 益, 以不 改变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为首 要条件 ,运 用有 关数 量模 型进行 估值 和风 险评 估, 谨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宏观 经济 环境 、国 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 上市 公司 财务 品质 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基 金管 理部 定 期 对宏 观经济 、 市 场、 行 业、 投资 品种和 投资 策略 等提 出分 析报告 , 为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对于可 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影 响的 突 发事件 ,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决 策建 议; (2) 基 金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维护 公司 股票 基本 库, 并提供 各入 选股 票的 投资 价值分 析 报告, 入选 基本 库的 股票 为各基 金可 以投 资的 股票 ;在公 司股 票基 本库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 理负责 建立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和投 资需 求的 股票 投资备 选库 ; (3 ) 在 对经 济形 势和 市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后 , 基 金经 理拟 定下 一阶 段 股票 、 债 券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做出 《资 产配 置提 案》 和 重点 个股 投资 方案 ,报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讨论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基 金经理 上报 的资 产配 置提 案的基 础上 , 讨 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个 股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5)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的 资产 配置 决议 和重 点个股 投资 决定 , 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股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6) 在基 金经 理权 限内 的 投资, 由基 金经 理自 主实 施; 超 过基 金经 理权 限的 , 须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7)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开 发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分 析评 价体系 及其 它辅 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3、交 易指 令的 下达 和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中交 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资 指令 后, 根据 有关 规定对 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合理 性和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4、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风 险的日 常监 管: 监察 稽核 部通过 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集 中 度、投 资组 合比 例、 投资 禁止、 投资 限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对投 资风 险进行 日常 监 管。 (2 ) 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设有 基 金绩效 评估 和风 险管 理岗 位, 定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75% ×中 信标 普 300 指 数收益 率+25% ×同 业存 款 利率。 中信标 普 300 指数 选择 中 国A股 市场 中市 值规 模最 大、 流 动性 强和 基本 因素 良 好的 300 家上市 公司 作为 样本 股, 充分反 映了 A股 市场 的行 业代表 性, 描述 了沪 深A 股市场 的总 体 趋势,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有 影响力 的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准 。基 于本 基金 的股 票、债 券和 现 金比例 ,选 用该 业绩 比较 基 准能 够忠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成 长型 股票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超 额盈 利能力 的品 牌优 势上 市公 司,风 险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积极成 长型 股票 基金 ,属 于较高 风险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产 品。 (七)建仓期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八)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例 为 60% -95% , 投 资 于权证 的比 例 为 0% -3% , 投资 于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为 0% -35% ,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4)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2、 依 照 《民 法通 则》 、 《民 事诉讼 法》 、 《 企业 破产 法》 、 《基 金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行使 有关 权利 。所 有参与 均以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并谋 求基 金 财产的 保值 和增 值为 目标 。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 复核了 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1年12月31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134,398,244.30 92.95 其中: 股票


9,134,398,244.30 92.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90,837,607.49 7.03 6 其他资 产


2,153,451.25 0.02 7 合计





9,827,389,303.0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832,594,430.48 8.49 C 制造业 1,621,302,534.48 16.53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390,440,823.67 3.9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230,861,710.81 12.55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315,968,546.04 3.22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175,422,354.15 11.98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5,189,110,379.15 52.90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9,134,398,244.30 93.1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75,638,552 946,994,671.04 9.65 2 600000 浦发银 行 105,253,694 893,603,862.06 9.11 3 600016 民生银 行 150,333,559 885,464,662.51 9.03 4 600036 招商银 行 69,573,232 825,834,263.84 8.42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5 601088 中国神 华 24,137,656 611,406,826.48 6.23 6 601398 工商银 行 137,094,186 581,279,348.64 5.93 7 000651 格力电 器 30,200,324 522,163,601.96 5.32 8 601766 中国南 车 105,030,845 454,783,558.85 4.64 9 000401 冀东水 泥 18,971,222 316,250,270.74 3.22 10 600900 长江电 力 49,680,589 315,968,546.04 3.2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 责、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6,108.17 5 应收申 购款 487,343.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3,451.2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 定阶 段长 城品 牌优 选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8月6 日至 2007 年12月31日 18.44% 1.47% 12.27% 1.42% 6.17% 0.05% 2008 年1月1 日至 2008 年12月31日 -55.01% 2.51% -53.09% 2.25% -1.92% 0.26% 2009 年1月1 日至 2009 年12月31日 73.94% 1.81% 66.92% 1.53% 7.02% 0.28% 2010 年1月1 日至 2010 年12月31日 -17.34% 1.40% -7.75% 1.17% -9.59% 0.23% 2011 年1月1 日至 2011 年12月31日 -12.14% 1.17% -19.47% 0.97% 7.33% 0.2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1 年12月31日 -32.68% 1.78% -34.70% 1.56% 2.02% 0.22%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十 、基 金的财 产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值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 券 交 易所 市 场 未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净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5.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放 日收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 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本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基金财 产拨 划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以 及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1、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其它 运作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 含) 以 上的 申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 回费 用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 2 年(含)以上 0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转 换费 用 (1)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二 部分 构成 ,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转 入基金 财 产所有 。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长城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 100 天 ,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0 ,申 购补差 费率 为 1.5% , 则可 得到的 转换 份 额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5%) =1,477.83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477.83 =98,522.17 元 转入份 额=98,522.17/1.25 =78,817.73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477.83 =1,477.83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有 期 为100 天 , 决 定转 换为 长 城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 赎回费 率 为0.5% ,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0 ,则 可得 到的 转换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费为 : 转出金 额 =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 购费率 的基 金) ,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 金申购 费或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为固 定费 用时 ,申 购补 差费用 视 为 0。 (3)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 转出 基金 资产 。 (4)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均按基 金合 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 本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 率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不 违背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之前 提 下, 调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 水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 办 法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归 基金 管 理人及 代 销 机构 所有 , 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回 人承 担, 赎回 费将 按照赎 回当 时 适用的 费率 收取 , 所 收取 赎回费 的 25 % 归入 基金 资 产, 其 余部 分作 为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支 出。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 师费 和会 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付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 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半 年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 七)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出具 审计 报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 八)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供公 众查 阅。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超额 盈利 能力 的品 牌优 势上市 公 司 ,风 险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低 于积 极成 长型 股票 基金, 属于 中 高风险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产 品 ,本 基金 力争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可 持续 的 稳定增 值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股 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 及资本 市场 政策 的变 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并 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 的收益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及人员 素质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本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盈 利下降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上 市公司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减 少。 虽 然本基 金将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来降 低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 基金收 益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证券 市场 存在 大幅 波动 的可能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 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而 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三)管理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技 能、 经 验及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3、法 律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4、其 它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用 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在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品牌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对 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登记 结算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 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共同 组 成。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每 一 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 2 、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⑩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4、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②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 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更换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50% ,下 同);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 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的称 为 “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D、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E、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相 符。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 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 。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 行审 议。 ④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 利登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 媒体及 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日 期 有30 天的 间隔 期 。 (2) 议 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做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份证 号码(或 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正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 决 方式、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②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②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及 代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督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9、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通 过 的 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召 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⑤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⑦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⑧公布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 品牌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对象 以及 证 券选择 标准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并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票 、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 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10 %;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的比例 为 60% -95% , 投资 于权证 的比 例为0%-3%, 投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 为0% -35%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由本 基 金 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3)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承担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 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8)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回购主 协议 。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 管银行 的保 管库 , 也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 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 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及其 附件) 等。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放 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 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注 册登 记人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对账 单 。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3、每 年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注 册登 记人 向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或在 最 后一个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对 账单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24 小时电话服 务,提供查询、咨询 、投 诉受理 等业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参加长江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8 月 8 日 2 参加华宝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1 日 3 关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浦发银行借记卡 网上交易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1 日 4 参加华融证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16 日 5 关于华融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9 月 16 日 6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中百集团股票市价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0 月 11 日 7 关于增加工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0 月 17 日 8 长城基金关于开通汇付天下 “天天盈” 账户 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0 月 20 日 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1 月 29 日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总经理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1 月 29 日 11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泸州老窖股票市价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3 日 12 关于开通中信万通证券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7 日 13 关于聘任督察长的公告 证券时报及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4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通过农业银行网 银前端申购实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5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华西证券为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2 年 1 月 9 日 16 本报告 期刊 登的 其他 公告 。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所以 及 相关网 站, 投资 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印件 ,但 应 以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长 城品牌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长 城品 牌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城品 牌优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 存 放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一二年三 月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