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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企业(519093)

新华企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3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新华 钻石品 质 企业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人: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二 年 三 月十 七 日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2009 年11 月 23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 下称 “ 中国 证监 会 ”)下发 的 《关 于核准 新华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 可 【2009 】1220 号) 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充 分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包 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风险 等。 在投 资 人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投资运 作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2 年2 月 3 日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 日为2011 年12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 金的 转换 与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43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43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 ........................................................................................................... 44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4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8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0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5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二十、 风险 揭示 ................................................................................................................................... 83 二十一 、基 金的 终止 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6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十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7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18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 说 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 及 《 新华 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新华 钻石品 质企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新华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 指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同 : 指 《 新华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新华钻石品 质 企 业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招募说 明书 : 指《 新华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新华 钻 石品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 法》: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直销机 构: 指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 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 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账 户 :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场外或 柜台 :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以 外的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的场 所 场内或 交易 所: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并利 用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开放 式基金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 上市交 易等 业务的 场所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 金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10%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恐怖 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 规变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建新 东路 85 号 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1 号海 通时 代 商务中 心 C1 座














重庆 市渝 中区 较场口 88 号A 座7-2 法定代 表人 :陈 重 设立日 期: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陆仟 万 元 联系人 :闫峰 电话: (010 )68726666


传真: (010 )88423303 股权结 构: 出资单 位 出资额 (万 元) 占注册 资本 金比 例 新华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7680 48% 陕西蓝 潼电 子投 资有 限公 司 4800 30% 上海大 众环 境产 业有 限公 司 2200 13.75% 杭州永 原网 络科 技有 限公 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重先 生: 董事 长, 博士 。历任 原国 家经 委中 国企 业管理 协会 研究 部副 主任 、主任 ,中 国 企业报 社社 长, 中国 企业 管理科 学基 金会 秘书 长, 重庆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中 国企业 联合 会常 务 副理事 长, 享受 国务 院特 殊津贴 专家 。现 任新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孙枝来 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上海 财经 大学 期货 研究中 心副 主任 ,涌 金期 货经纪 公司 副 总经理 ,上 海君 创财 经顾 问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现任 新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陈靖丰 先生 :董 事, 硕士 。历任 大众 交通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发 展部 经理 。现任 上海 大 众公用 事业 (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总 经理 , 并兼任 大众 交通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上海大 众燃 气有 限公 司董 事,上 海翔 殷路 隧道 建设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上 海大众 环境 产业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谢康先 生: 董事 ,大 专。 历任四 川新 潮计 算机 产业 集团公 司财 务主 管, 四川 方恒实 业发 展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陕 西蓝潼 电子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宋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历 任四 川资 阳市 人民 法院法 官, 中国 电子 系统 工程总 公司 法 务人员 。现 任职 于北 京市 中济律 师事 务所 。 孙莉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 士 ,证 券期 货资 格注 册会 计师。 历任 中国 国际 期货 经纪有 限公 司 交易主 管, 中瑞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现任 利安 达会 计师 事务 所 合伙 人 。 张贵龙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 任 陕西 省临 汾地 区教育 学院 教师 。现 任职 于北京 大学 财 务部。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钟晋倖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 硕 士 , 会 计师,上 海大 学 会计系 专业 及华 东师 范大 学国际 金融 投 资管理 专业 毕业 。上 海大 众环境 产业 有限 公司 董事 ,并兼 任 上 海大 众公 用 事 业(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财 务总 监, 大众交 通(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上 海大 众市 政发展 有限 公司 执 行监事 、深 圳创 新投 资集 团有限 公司 监事 、上 海大 众燃气 有限 公司 监事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安东先 生: 监事 ,大 专。 历任 北 京手 表厂 车间 主任 ,广东 银海 集团 总经 理助 理、办 公室 主 任 ,北 京国 奥俱 乐部 副总 经理 , 商友 商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新产 业投 资股份 有限 公司 北 京办事 处主 任。 现任 新华 信托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闫峰先 生: 职工 监事 ,硕 士 。现 任新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金融 工程 部产 品经 理。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重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孙枝来 先 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王卫东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历任 广东 发展 银行 海南证 券业 务部 经理 ,广 发证券 公司 海 南分部 下辖 营业 部经 理, 海口海 甸岛 营业 部经 理, 资产管 理部 、投 资自 营部 及投资 理财 部证 券 投资经 理, 华龙 证券 公司 投资理 财部 总经 理, 青岛 海东青 置业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新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 资总监 。现 任新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 资总监 ,新 华优 选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新华 中小 市值 优选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徐端骞 先生 :副 总经 理, 学士。 历任 上海 君创 财经 顾问有 限公 司并 购部 经理 、上海 力矩 产 业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并购 部经理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行部 项目 经理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运作 保障部 总监 。现 任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齐岩先 生: 督察 长, 学士 。历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解 放北 路营 业部 职员 、天津 管理 部 职员、 天津 大港 营业 部综 合部经 理。 现任 新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曹名长 先生 : 投 资副 总监 , 硕士 。15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历 任 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红 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部投资经理, 百瑞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经理 。 现任新华 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策略分析师、 新华 优 选分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及新华钻石 品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李昱女 士 : 管 理学 硕士 ,15 年证 券从 业经 验。 历任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环 市东营 业部 大 户主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 理。李 昱女 士 于2010 年3 月加 入新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专 户管 理部负 责人 。 现 任新 华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新华灵 活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总经理孙枝来 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兼 投资 总监王卫东先生、基 金管 理部总监曹名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长先生 、研 究总 监周 永胜 先生、 基金 管理 部副 总监 崔建波 先生 、李 昱女 士、 桂跃强 先生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 权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 生。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禁 止将 基金 财产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 活动: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以任 何形 式的 交易 安 排人为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真 实久期 ,变 相持 有长 期券 种;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除依 法进 行基 金资 产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它 业务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 票投资 ; (8)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①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②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③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 构、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④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① 控 制环 境 a.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环 境控 制包 括管理 思想 、经 营理 念、 控制文 化、 公 司 治理 结构 、组 织结 构和 员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b.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牢 固树立 诚实 信用 和内 控优 先的思 想,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通过 营造 公司 内控文 化氛 围, 增 进员工 风险 防范 意识 ,使 其贯穿 于公 司各 部分 、岗 位和业 务环 节。 c.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对 公司 建立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系统 承担 最终 责任 ;同时 ,通 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避 免不 正当 关 联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 健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d.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议 事 规则 、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e.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考 评、 晋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 制定单 位业 绩 和个人 工作 表现 挂钩 的薪 酬制度 ,确 保公 司职 员具 备和保 持正 直、 诚实 、公 正、廉 洁的 品质 与 应有的 专业 能力 。 ② 风 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 括所 有 可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报 公 司董事 会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 ③ 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的组 织主 要是 董事 会通过 其下 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和督 察长 对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 风险控 制 委 员会 在董 事会 领 导下 ,着 力于 从强 化内 部监控 的角 度对 公司 自有 资产经 营、 基 金资产 经营 及合 规性 经营 管理中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重点 的跟 踪分 析并 提出 改进方 案 , 调整 、 确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评估 其有 效性 。其 目的 是完善 董事 会的 合规 监控 功能 , 建立 良性 的 公司治 理结 构。 督察长 负责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决议 的具 体执 行,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的 授权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合规 合法 性进 行监 督稽 核;参 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 生重 大风 险 事件时 有权 向公 司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 督 察长 领导 下的风 险管理 委员会 、监 察稽 核部 和金 融工程 部 ; a.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的 最高 风险 控制机 构。 主要 职权 是: 拟定公 司风 险 控制的 基本 策略 和制 度, 并监督 实施 ;对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风 险进 行整 体分 析和评 估, 并制 定 相应的 改进 措施 ;负 责公 司的危 机处 理工 作等 。 b.监察 稽核 部是 公司 内部 监察部 门, 独立 执行 内部 的监督 稽核 工作 。 金 融工 程 部数 量分 析 师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系统, 随时 对基 金投 资过 程中的 市场 风险 进行 独立 监控, 并提 出具 体 的改进 意见 。 第 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监 控。 公司各 职能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上,根 据公 司经 营计 划、 业务规 划和 各部 门的 具体 情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 务管 理规定 、操 作流 程 及内部 控制 规定 ,并 严格 执行, 将风 险控 制在 最小 范围内 。 ④ 制 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a.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 控制 制度、 会计 核算 控制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b.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行 政管 理制度 、员 工 行为规 范、 纪律 程序 。 c.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⑤ 信 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2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2004 年9 月 分 立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商 业银 行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 合 交易所 主板 上市 ,是 中国 四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建 设 银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13,125.16 亿 元, 较上 年末 增 加5,021.99 亿元, 增 长4.65% 。2011 年一季 度,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净 利 润 472.33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34.23% ; 年化 平均 资产 回 报率 1.71% , 年 化加 权平 均净资 产收 益 率26.19% ; 利息净 收 入 716.30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25.27% ; 净利 差 为2.58% , 净利息 收益 率 为 2.69%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 高0.28 和0.30 个 百分 点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 入 231.5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37.29% 。 其 中, 结算、 理财 、电 子银 行、 贷记卡 及保 理等 重点 产品 快速增 长, 收入 结构 日趋 合理。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行, 在莫 斯科 设有 代表 处,设 立了 湖北 桃 江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苍 南建信 村镇 银行 、安 徽繁 昌建信 村镇 银行 、浙 江青 田建信 华侨 村镇 银 行、浙 江武 义建 信村 镇银 行、陕 西安 塞建 信村 镇银 行、河 北丰 宁建 信村 镇银 行、上 海浦 东建 信 村镇银 行、 苏州 常熟 建信 村镇银 行 9 家村 镇银 行,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 基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 信信托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全 行已 安装运 行自 动柜 员 机(ATM)39,874 台, 拥有 员工 313,867 人 ,为 客户 提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2010 年 共获 得100 多 个国 内外奖 项。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公布 的“ 全球 商业 银行 品牌十 强” 列第 二 位, 在 “全球 银行 品牌 500 强” 列第13 位, 并 被评 为2010 年 中国 最佳 银行 ;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 “Interbrand2010 年度最 佳中 国品 牌价 值排 行榜” 列第 三 位, 银 行业 第一位 ; 被 《亚 洲金 融》 杂志评 为 2010 年 度“中 国最 佳银 行” ;连 续三年 被香 港《 资本 》杂 志评为 “中 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被中 国红 十 字会总 会授 予“ 中国 红十 字杰出 奉献 奖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下 设综 合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 金核 算处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 托管服 务团 队、 养老 金托 管市场 团队 、 上 海备 份中 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团队 , 现有 员工130 余 人。 自2008 年以 来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业务 持续 通 过SAS70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江 苏省分行、广 东省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营运 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 务、会 计结算、营运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 增加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1 年6 月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195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2010 年初 ,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全球 托管 人》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 内 最佳托 管银 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 续第 三年 被香 港《 财资》 杂志 评为 “中 国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业 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 审 核、 检 查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1 、监 督方 法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 2 、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1 号海 通时 代 商务中 心 C1 座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陈重 联系人 : 张 秀丽 电话: (010 )68730999 传真: (010 )68731199 客服电 话:400-819-8866 ;(010 )68730888 网址:www.ncfund.com.cn 电子直 销: 新华 基金 网上 交易平 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 兴融 中心 )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张 静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王 佺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腾涛 网址: www.abchina.com 4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蔡 雪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李博 网址:bank.ecitic.com 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联系人 :蔡 宇洲 网址:www.18ebank.com 9)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 文 彦娜 网址:www.psbc.com 10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联系人 :曹 魏 网址:www.hxb.com.cn 11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姜 聃 网址: www.sdb.com.cn 12 )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客户服 务电 话:96899 ( 重 庆)400-70-96899 ( 全国 ) 联系人 :孔 文超 网址:www.cqcbank.com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13)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666 联系人 :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001 、95553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中 信建 投证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 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108.com 16)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7)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 金 融大 街 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马 金声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98-9898 联系人 :孙恺 网址:www.xsdzq.cn


18)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户服 务 咨 询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 19)华 安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 安 徽)400-80-96518 ( 全国 )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20 )恒 泰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东 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联系人 : 王 旭华 网址:www.cnht.com.cn 21)华 泰联合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户服 务 咨 询电 话:95513 联系人 : 庞 晓芸 网址:www.lhzq.com 22)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联系人 : 谢 高得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23)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cs.ecitic.com 24)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户服 务热 线:96598 联系人 :王 垚艺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5)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香港东 路 316 号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热 线:0532-96577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 吴 忠超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6)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020-87555888 转 各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7)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 门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寿 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网址:www.mszq.com 28)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9)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30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31)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 张 伟智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32)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33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联系人 :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3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联系人 : 程 高峰 网址:www.htzq.com.cn 36)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7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8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法人代 表: 李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39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 址:www.dfzq.com.cn 40 )恒 泰长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长春 市珠 江 路 439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客服电 话:0431-82951765 联系人 :吴 德森 网址:www.cczq.net 41)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号楼7 层 法 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 剑虹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以 下简称 “ 上证 所” ) 基金 销 售系统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上 证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 见上 证所 网站 )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 朱 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三) 律师 事务 所 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联系人 : 安 冬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 国富 浩华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海淀 区西 四 环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剑涛 电话: (010 )88219191 传真: (010 )8821055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刁云 涛 、李荣 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09 ]1220 号文 核准 ,募 集期 为 2010 年 1 月 4 日— 2010 年1 月29 日。 经 国 富浩华 会计 师事 务 所 验资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1.00 元计算 , 设立 募集 期间募 集及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额 共 计1,937,798,339.14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28960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经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部 函[2010]58 号文 件 《关 于新 华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备案 确认的 函》 确认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2010 年2 月3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决 方案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 构、 基金 场外 代销机 构的 营业 网点 及其 他的合 法方 式 在 场外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也 可以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作 为基 金场 内 代销机 构在 场内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 场内 申购 、赎 回须 遵守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相 关规则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条件成 熟时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交易 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正 常交 易日 的 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开 始办 理时间 在本 基 金开放 申购 公告 中规 定。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开 始办 理赎回 时间 在 本基金 开放 赎回 公告 中规 定。 4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5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 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 人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投 资者 场外 申购 时,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5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单笔追 加申 购金 额最 低为 人民 币 500 元, 代销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投资者 在直 销机 构 销售网 点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额为人 民 币10,000 元, 追 加申购 金额 为 500 元 ; 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 交易系 统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投 资者场 内申 购时 ,每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500 元,最 低追 加申 购金 额 为500 元 ,同 时每 笔申 购金 额必须 是100 元 的整 数倍 ,且单 笔申 购最 高 不超 过99,999,900 元。 基金投 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场外申 购时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非 整数 份额 部分 对应 金额返 回给 投资 者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构 赎回 时 , 每 次赎 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每 个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不得 低 于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售 机 构 (网点 )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 份的 ,需 一次 全 部赎 回。 场内赎 回 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且申 请赎 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额, 并且每 笔赎 回 最大不 超 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 如因分 红再 投资 、非 交易 过户等 原因 导致 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100 份之 情况 ,不 受此限 ,但 再 次赎回 时必 须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定 期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 、申购 、 赎回 费率 (1)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 记 为 M) 申购费 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 元≤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 元≤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赎回 费率 :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持有期 (记 为 T ) 赎回费 率 T < 1 年 0.5 % 1 年≤ T< 2 年 0.3 % 2 年≤ T< 3 年 0.1 % T ≥ 3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25% 的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调低 赎回 费率。 费率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在 调整 实施 日前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针 对 以特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 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促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时 , 以 上计 算结 果(包 括申 购份 额) 以四 舍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 所 有。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资 金返 还 至投资 人资 金账 户。 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 基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 元。 则该 笔 申购的 申购 费用 及获 得的 申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200=8,210.18 份 若投资 人通 过场 外交 易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即可得 到8,210.18 份基 金 份额。 若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交 易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投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8210 份 ,整 数 位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 份额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给投 资人 。具体 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8210 ×1.200=9852 元 退款金 额=10,000-9852-147.78=0.22 元 即: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200 元 , 则 其可得 到基 金份 额8210 份 ,退 款 0.22 元。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赎回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持有 该基 金满 1 年但 不 满2 年,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10,000 份,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200 元 ,则 投资 人获 得的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额= 10,0 00× 1.200=12,000 元 赎回费 用= 12,0 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36 =11,964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注 册登 记 (1 )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 人规定 的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 告。 2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结算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按 照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之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续2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 、传 真等 方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 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九、基金的转换与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一)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二)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的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办 理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购 金额 。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与 转托管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其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2 、 “ 捐赠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实 际情 况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管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基 本面的 深入 研究 ,结 合宏 观经济 周期 和行 业景 气度 分析, 力求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并 适度 保持 良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精 选具有 稳定 价值 性和 高质 量成长 性的 钻石 品 质类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其中投 资于 具 有钻石 品质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市值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 的80% 。 债券 、现 金类 资产 及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 -40% , 其中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 行业 特征等 宏观 层 面的信 息进 行全 面分 析 , 调整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和 行业配 置比 例; 在个 股个 券的选 择上 采用 自 下而上 的投 资策 略, 核心 是从企 业价 值的 稳定 性和 成长的 高质 量出 发, 筛选 具有钻 石品 质的 优 质企业 ,并 进行 重点 配置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票 的配 置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配 置的80% 。 钻石 品 质企业 是指 具有 稳定 价值 性和高 质量 成长 性的 上市 公司, 它们 具有 安全 、透 明、稳 定、 创新 与 领导气 质五 大优 秀品 质。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目标 是选 择具 有钻 石品 质的优 质企 业特 别是 优秀 级别的 企业 进 行重点 配置 ,主 要采 取自 下而上 的主 动投 资管 理策 略。当 然仅 应用 自下 而上 的策略 可能 导致 某 行业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 业配置 不够 分散 ,造 成组 合非系 统风 险高 ,因 此有 必要辅 助以 适当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以 降低 组合 的非系 统风 险。 另外 ,考 虑到国 内股 市的 系统 风险 也比较 高, 因此 还 需要辅 助以 资产 配置 策略 进行组 合调 整。 股票选 择层 面, 采用 精选 具有钻 石品 质的 优质 上市 企业的 选股 策略 。在 经过 相应财 务标 准 剔除掉 不适 宜投 资股 票的 基础上 ,通 过本 基金 的钻 石品质 企业 评价 指标 体系 ,依据 定量 定性 相 结合的 方法 ,筛 选出 具有 钻石品 质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并根 据上 市公 司具 有的 钻石品 质特 性的 不 同程度 及筛 选评 分的 不同 结果, 将其 区分 为优秀 级 别的企 业和 优良 级别 的企 业。对 于优秀 级别 的企 业 ,本 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中 给予 重点 配置 ;其 余 优良 级别 的企 业, 在进 一步优 势比 较的 基 础上本 基金 也将 进行 适度 配置。 最后 ,结 合行 业配 置策略 和公 司调 研确 定投 资组合 。 行业配 置层 面, 本基 金主 要采取 由外 及内 的研 究方 法。从 行业 外部 出发 用全 球眼光 分析 国 际行业 周期 运行 状况 ,结 合国内 的宏 观经 济、 行业 政策和 金融 政策 等经 济环 境的因 素, 分析 各 行业景 气度 的关 联性 ,找 出行业 景气 度较 高的 行业 ;对于 某个 行业 本身 ,本 基金要 着力 研究 其 处于自 身行 业生 命周 期发 展的哪 个阶 段, 重点 关注 成长期 和成 熟期 的行 业, 同时对 不同 行业 进 行估值 分析 ,综 合考 虑得 出具有 投资 价 值 的行 业。


资产配 置层 面, 本基 金在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时 ,重 点考虑 以下 四个 基本 因素 :一是 宏观 经 济周期 因素 ;二 是估 值因 素;三 是制 度和 政策 的变 化因素 ;四 是市 场情 绪的 因素。 通过 这四 个 方面分 析, 利用 改进 的德 意志银 行的 打分 卡模 型(MVPS,即 M :宏 观;V :估 值因素 ;P :政 策 因素;S: 情绪 因素) ,综 合四方 面的 结果 ,调 整股 票类资 产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最 终达到 大类 资产 配置 的目 标。 债券投 资层 面, 考察 国内 宏 观经济 景气 周期 引发 的债 券市场 收益 率的 变化 趋势 , 采取利 率预 期、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等积 极投 资策 略, 力求 获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回报。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权证层 面,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本基 金将 采用 以下 策略。 普通 策略 ;根 据权 证定价 模型 , 选择低 估的 权证 进行 投资 。持股 保护 策略 ;股 票型 基金有 持有 股票 的必 要( 最低60% ) , 却有 股 价下跌 带来 损失 的可 能。 利用认 沽权 证, 就可 以实 现对手 中持 股的 保护 。 套 利策略 ; 当 认沽 权 证和正 股价 的和 低于 行权 价格时 ,并 且总 收益 率超 过市场 无风 险收 益率 时, 可以进 行无 风险 套 利。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层 面,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从五 个方面 综合 定 价,选 择低 估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五个 方面 包括 信用 因素、 流动 性因 素、 利率 因素、 税收 因素 和 提前还 款因 素。 而当 前的 信用因 素是 需要 重点 考虑 的因素 。 股票选 择策 略 1 、选 股理 念 2008 年下 半年 以来, 中国 经济虽 然由 于国 际金 融海 啸的影 响增 速放 缓, 但在 政府宏 观调 控 之下, 本基 金预 期中 国经 济仍处 于一 个相 对快 速的 发展阶 段, 中国 经济 的 “ 四化” —— 工业 化、 城市化 、市 场化 和国 际化 仍然将 长期 持续 推进 ,进 而也推 动中 国经 济在 中长 期内将 保持 持续 快 速增长 ,而 在这 个过 程中 ,大量 优质 上市 企业 会涌 现出来 。 拥有钻 石品 质的 优质 上市 企业首 先是 经过 长期 市场 竞争的 考验 脱颖 而出 的优 胜者, 拥有 更 顽强的 生命 力、 更稳 健的 经营风 格和 更强 大的 竞争 力, 体 现了 本基 金所 追求 的稳定 的价 值特 性; 另一方 面, 由于 其已 在当 前市场 环境 中处 于领 先地 位,因 此也 将拥 有更 广阔 的发展 空间 、更 快 的发展 速度 和更 高的 利润 水平, 能给 投资 者带 来长 期稳定 高额 的投 资回 报, 同时也 体现 了本 基 金所追 求的 高质 量的 成长 特性。 本基 金对 这类 企业 将从价 值的 稳定 性与 成长 的高质 量两 方面 进 行比较 研究 ,并 使用 本基 金建立 的钻 石品 质企 业评 价指标 体系 来评 估筛 选。 钻石品 质企 业评 价 指标体 系包 括五 个方 面: 即安全 、透 明、 稳定 、创 新和领 导气 质。 本基 金对 每个方 面建 立了 相 应的指 标, 通过 这些 指标 的分析 与评 分, 对上 市企 业的价 值与 成长 两方 面都 进行全 面深 入的 评 价, 筛 选出 具有 稳定 价值 性与高 质量 成长 性的 优质 上市企 业。 进一 步分 析这 类上市 企业 在安 全、 透明、 稳定 、创 新和 领导 气质五 个方 面所 具有 的优 秀特性 ,其 实与 钻石 所具 有的坚 硬、 纯净 、 恒定、 独特 和高 贵五 大卓 越品质 是一 致的 ;同 样, 具有这 五大 品质 的上 市企 业,也 是优 质上 市 企业的 代表 ,是 投资 者期 望长期 持有 并能 带来 持久 投资回 报的 优质 资产 。因 此,我 们将 筛选 出 的这类 优秀 上市 企业 称为 钻石品 质上 市企 业, 而相 应的评 分体 系我 们称 之为 钻石品 质企 业评 价 指标体 系。 根据 这种 指标 体系的 不同 评分 结果 ,我 们进一 步将 这类 企业 区分 为 优秀 级别 的企 业 和 优良 级别 的企 业。 对于 优秀级 别的 企业 ,本 基金 将在资 产配 置中 给予 重点 配置; 其余 优良 级 别的企 业, 在进 一步 优势 比较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也将 进行适 度配 置。 本基 金将 重点投 资具 有钻 石 品质的 优质 上市 企业 ,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的配 置比 例不低 于股 票资 产配 置 的80%。 2 、股 票选 择标 准及 投资 组 合构建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 股票 初选 本基金 以国 内A 股市 场剔 除下列 股票 后的 所 有 A 股 股票作 为选 股范 围: ① 暂 停上 市股 票; ② 经 营状 况异 常或 最近 财 务报告 严重 亏损 且短 期内 扭亏无 望的 股票 ; ③ 价 格发 生异 常波 动的 股 票或明 显受 操纵 的股 票; ④ 其 他经 本基 金研 究团 队 认定应 该剔 除的 股票 。 (2)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票 筛选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优质 上市 企业 的安全 、透 明、 稳定 、创 新和领 导气 质五 大优 良特 征的内 涵并 参 考钻石 坚硬 、纯 净、 恒定 、创新 和高 贵的 五大 卓越 特性, 对这 五个 方面 分别 设计了 系统 的筛 选 评价指 标, 并构 成本 基金 的钻石 品质 企业 评价 指标 体系, 使用 该指 标体 系对 上述经 过初 选的 股 票进一 步筛 选得 出本 基金 钻石品 质上 市公 司的 范围 ,作为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备选库 。 ① 安全 企业的 安全 性是 指企 业的 经营风 险比 较低 ,无 不良 经营记 录, 风格 稳定 ,并 具有顽 强的 生 命力, 在各 种恶 劣的 经济 形势或 市场 环境 下, 企业 仍能够 较好 的生 存和 发展 。 本基金 筛选 在安 全性 方面 表现优 秀的 上市 企业 的指 标主要 是 Altman 的Z 计 分 模型 , 通 过该 模型来 对上 市企 业的 财务 状况进 行判 断, 并结 合考 虑我国 企业 整体 情况 以及 经济环 境、 行业 差 异等因 素 , 根 据修 正后 设 定的 Z 临界 值 , 剔 除掉 其 中Z 值 较小 的上 市公 司 , 保留其 中 Z 值较 大, 即财务 状况 较好 的上 市公 司 (在 可行 性分 析中 本基 金将 对 Z 计 分模 型进 行实 证分析 ) 。 这 种具 有 较高Z 值的 财务 状况 优良 的上市 企业 在安 全性 方面 也会有 优秀 的表 现, 从而 具备稳 定优 良的 价 值。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企业 生命 力、 企业 产品 质量标 准与 安全 生产 要求 等方面 进行 筛选 评 价,具 体指 标见 后面 本基 金的“ 新华 钻石 品质 企业 评价指 标体 系” (下 同) 。 ② 透明 企业的 透明 性是 指企 业拥 有合理 规范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及适 度分 散型 的股 权结 构;有 良好 的 激励机 制以 保证 管理 层的 利益与 股东 价值 保持 一致 ,有较 高的 管理 能力 和决 策效率 ,包 括拥 有 完善的 独立 董事 制度 ,具 有良好 的公 司信 披制 度, 财务信 息质 量高 ,数 据可 信赖等 ;主 营业 务 明 晰, 发展 方向 明确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拥有透 明品 质的 上市 企业 由于其 治理 结构 合理 、经 营管理 透明 ,主 营业 务稳 定,因 此往 往 给企业 自身 发展 创造 了一 个有利 的经 营环 境, 从而 具有优 良的 价值 并可 以获 得快速 高质 量的 成 长。本 基金 对具 有透 明品 质的上 市企 业的 筛选 指标 主要是 根据 其透 明品 质的 内涵分 别对 企业 的 治理结 构、 管理 效率 及主 营业务 等方 面进 行打 分评 价。 ③ 稳定 企业的 稳定 性是 指企 业具 有良好 的可 持续 的成 长性 、稳定 的盈 利能 力、 稳健 的经营 风格 和 对本公 司主 营业 务领 域的 专注性 等。 拥有 稳定 品质 的上市 企业 能够 始终 保持 自己的 经营 风格 , 坚定执 行自 己的 经营 战略 ,受市 场环 境与 经济 周期 的波动 与冲 击较 小, 从而 具有稳 定的 价值 并 能给投 资者 带来 持续 稳定 的投资 回报 。 本基金 对在 稳定 方面 具有 突出表 现的 上市 企业 的筛 选指标 主要 有以 下方 面: ? 流动资 产周 转率 高于 行业 平均水 平, 净资 产收 益率 较高; ? 营业收 入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平均值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高于行 业平 均值 ;


? 企业经 营历 史上 具有 良好 的记录 ,经 营违 约率 低; ? 对企业 主营 领域 的专 注性 较强, 主营 业务 持续 发展 ; ④ 创新 企业的 创新 品质 不仅 体现 在服务 与商 务模 式方 面, 更重要 的是 它们 往往 拥有 较强的 技术 创 新优势 ,掌 握着 产品 的核 心技术 ,拥 有不 可替 代或 者替代 性较 低的 产品 ,能 不断强 化产 品优 势 或者创 造出 新的 核心 产品 。 企业的 创新 能力 决定 了企 业能否 在市 场竞 争中 独树 一帜, 构建 起自 己的 优势 壁垒, 从而 具 有高质 量的 成长 性, 领先 于同行 并获 得超 额的 投资 回报。 本基金 对在 创新 方面 具有 突出表 现的 上市 企业 的筛 选评价 通过 以下 指标 来进 行: 服务创 新和 商务 模式 创新 :通过 相关 研究 报告 和本 基金研 究员 调查 定性 分析 ; 技术创 新: ? 企业研 发能 力分 析: 拥有 专有技 术和 专利 、对 引进 技术的 吸收 改进 能力 、主 要产品 更 新周期 、研 发投 入规 模及 强度等 ; ? 企业研 发人 才 管 理能 力分 析: 人 力资 源投 入规 模及 强度、 人才 激励 机制 和培 养机制 等 ; ? 企业自 主创 新管 理能 力分 析:自 主创 新管 理能 力对 企业研 发能 力和 研发 人才 管理能 力 二者的 整合 起着 很重 要的 作用, 只有 较强 的自 主创 新管理 能力 才能 起 到1+1>2 的功 效。 判断 指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标主要 有企 业的 技术 前瞻 能力、 企业 创新 与发 展战 略匹配 能力 、企 业的 资源 整合能 力以 及市 场 开拓能 力等 。 ⑤ 领 导气 质 上市企 业的 领导 气质 不仅 是指企 业在 行业 内市 场占 有率领 先、 市值 规模 与资 产规模 较大 , 而且要 有较 高的 品牌 价值 与良好 的市 场形 象, 能成 为一个 行业 的标 杆与 楷模 。 上市 企业 的这 种 领导气 质不 仅表 明其 具有 强大的 企业 综合 实力 ,从 而具备 稳定 优良 的价 值特 性,而 且由 于其 在 行业中 居于 领导 地位 或在 发展速 度方 面领 先同 行, 从而也 具有 高质 量的 成长 特性。 本基金 筛选 在领 导气 质方 面表现 出色 的上 市企 业的 指标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 品牌: 品牌 是市 场性 无形 资产, 体现 了一 个企 业的 素质、 信誉 和形 象, 对企 业的产 品 销售和 市场 占有 率都 会产 生深远 影响 ,本 基金 十分 关注具 有良 好品 牌效 应的 企业, 并设 计了 专 门的品 牌价 值模 型来 对上 市企业 进行 甄选 (在 可行 性分析 中将 重点 介绍 ) ; ? 资产与 市值 :较 大的 资产 和市值 规模 是企 业品 牌的 保证, 也是 企业 领导 气质 的体现 , 我们选 择的 指标 主要 包括 企业总 市值 和市 场占 有率 以及市 场占 有率 提升 速度 等; 对于一 些处 于品 牌建 设期 ,规模 不断 扩大 的上 市企 业,虽 然现 在不 够夺 目, 但也是 本基 金 关注的 对象 ,并 通过 上述 指标体 系进 行筛 选。 钻石品 质企 业 — 钻石 品质 对应结 构图 :








坚硬 恒定 纯 净 独 特 高贵 透 明 创 新 领 导气质 安全 稳定 钻 石 钻石品质企业 稳定价 值 高质量 成长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新华钻 石品 质企 业评 价指 标体系 表: 钻石品 质企 业品 质 具体指 标 评分标 准 安 全 修正后 的Altman Z 计 分模 型 (具 体见 可行 性分 析) ; 10 企业生 命力 (在 恶劣 市场 环境中 的表 现等 ) ; 5 企业对 安全 生产 重视 度, 产品标 准等 ; 5 透 明 治理结 构 控股股 东与 上市 公司 关系 (上市 公司 经营独 立性 与控 股股 东的 自律性 ) ; 5 董事会 、监 事会 的职 能及 运作效 率; 管理层 与股 东间 沟通 机制 ; 组织设 计 人员结 构和 薪酬 制度 (激 励机制 的有 效性) ; 5 主营业 务状 况( 是否 明晰 ) ; 5 信息披 露制 度完 善性 、财 务数据 可信 度; 5 稳 定 营业收 入增 长率 和营 业利 润增长 率等 ; 5 流动资 产周 转率 ;净 资产 收益率 等; 5 企业经 营历 史记 录, 包括 经营违 约率 等; 5 主营业 务专 一度 ,最 近五 年主营 业务 变化 情况 等; 5 创 新 服务创 新和 商务 模式 创新 ; 5 技术创 新 : 包 括企 业研 发 能力分 析 、 企 业研 发人 才 管理能 力分 析和 企业 自主 创新管 理能 力分 析等 ; 15


领 导气 质 品牌价 值模 型分 析; 10 总市值 ;主 要产 品市 场占 有率及 占有 率提 升速 度 等; 10 评分准 则 : ① 五 大品 质评 分主 要依 据 五大品 质符 合程 度进 行定 性或定 量分 析; ② 钻 石品 质企 业的 五大 品 质最终 的品 质得 分均 采用 四分法, 即: 很 好 (16 ~20 ) ; 较好 (11 ~ 15 ) ; 一般 (6~10) ;较 差 (0~5); ③ 根 据评 分结 果, 统计 计 算出钻 石品 质企 业综 合得 分=安 全品 质+透 明品 质+ 稳 定品质+创新 品质+ 领导 气质 品质 ,作 为 上市企 业的 最终 评价 分数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④ 本 基金 将得 分在80~100 分 的企 业定 义为 优秀 级 别的企 业, 将 60 ~80 分 的 企业定 义为 优良 级 别的 企业 ;对 于优秀 级别 的企 业, 由于 其在 钻石品 质的 五个 方面 均有 良好的 表现 ,本 基 金将在 资产 配置 中给 予重 点配置 ;其 余优良 级 别的 企业, 尽管 在钻 石品 质的 五个方 面可 能与 优 秀 级别 企业 存在 一定 的差 距,但 也有 可能 在某 一方 面表现 突出 ,并 有可 能发 展成为 优秀 级别 的 企业, 因此 ,本 基金 将在 进一步 优势 比较 的基 础上 进行适 度配 置。 本基 金重 点投资 具有 钻石 品 质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钻石 品质企 业股 票的 配置 比例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配置 的 80% 。 (3) 投资 组合 的确 定 ① 调研 对以上 经过 钻石 品质 企业 评价指 标体 现筛 选出 的进 入备选 股票 池的 股票 ,本 基金管 理人 的 研究团 队进 一步 进行 针对 性的实 地调 研、 集中 研讨 、委托 课题 、实 证分 析等 多种形 式的 系统 研 究,结 合卖 方研 究机 构的 覆盖调 查, 进行 最终 核心 股票的 确定 。 ② 结 合考 虑行 业配 置策 略 对于经 过调 研确 定为 投资 对象的 钻石 品质 企业 ,如 果出现 行业 过度 集中 ,本 基金将 根据 行 业配置 策略 进行 适度 分散 ,并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最终 的投资 组合 。 3 、股 票配 置流 程图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行业配 置策 略 1 、行 业配 置的 理念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层 面首 先从行 业外 部出 发用 全球 眼光分 析国 际行 业周 期运 行状况 ,结 合 国内的 宏观 经济 、行 业政 策和金 融政 策等 经济 环境 的因素 ,分 析各 行业 景气 度的关 联性 ,找 出 行业景 气度 较高 的行 业; 对于某 个行 业本 身, 本基 金要着 力研 究其 处于 自身 生命周 期发 展的 哪


股 票财 务初 选 优秀级 别企 业 投资策 略 优良级 别企 业 投资策 略 安 全 透 明 领导 气质 稳 定 创 新 可能达 到优 秀级 别的 优质 企业 备选股 票池 实地调 研 结合行 业配 置 投资组 合


全部 上市 公司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个阶段 ,重 点关 注成 长期 和成熟 期的 行业 ,同 时对 不同行 业进 行估 值分 析, 综合考 虑得 出具 有 投资价 值的 行业 。 2 、 行业配 置的 程序 与步 骤 (1) 行业 外部 层次 随着中 国就 加 入WTO 后改 革的日 渐深 入, 中国 行业 发展状 态不 可避 免的 快速 融入到 世界 经 济大环 境中 。因 此, 对于 行业研 究我 们严 格遵 循从 全球到 国内 的研 究思 路, 首先对 全球 行业 周 期运行 状况 进行 深入 了解 ,然后 结合 国内 宏观 环境 、政府 产业 政策 和金 融政 策等要 素, 对我 国 各行业 的景 气程 度做 出较 为确定 的初 步判 断。 我们采 用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的判 定方 法, 动态 监测 行业景 气周 期的 变化 ,通 过各大 研究 机 构对全 球行 业景 气综 合结 论并通 过本 基金 研究 员 的 进一步 研究 分析 ,首 先找 出全球 景气 行业 , 再结合 本国 的宏 观环 境, 从政府 相关 产业 政策 (比 如对某 行业 的特 别扶 持政 策等) 和金 融政 策 等因素 考虑 , 并 参考 国家 统计局 的 “ 中国 行业 企业 景气指 数” , 进 一步 确定 国 内景气 行业 的范 围 。 (2) 行业 自身 层次 每个行 业都 有其 自身 自然 的生命 周期 ,这 是一 个 由 成长到 衰退 的发 展演 变过 程 , 一 般地 , 行业的 生命 周期 可分 为四 个阶段 , 即初 创期 (也 叫 幼稚期 ) 、 成长 期 、 成 熟期 和衰退 期 。 本 基金 通过严 格的 研究 ,重 点投 资处于 成长 期和 成熟 期的 行业, 而对 于处 于初 创期 和衰退 期的 行业 保 持谨慎 ,但 对于 初创 期和 衰退期 中个 别处 于 成 长期 和成熟 期的 细分 行业 以及 国际扶 持或 经济 转 型中产 生的 行业 机会 也予 以重点 关注 。 在对行 业生 命周 期做 了定 性分析 后, 我们 仍需 对行 业本身 的投 资价 值做 定量 分析, 对应 其 所处行 业生 命周 期阶 段 ( 成长期 行业 较成 熟期 行业 我们给 予较 高的 合理 估值 水平) , 综合 判断 其 是否被 高估 或低 估以 及偏 离的程 度等 。 主要采 取的 估值 方法 有 PEG 、 市净 率PB 和现 金流 量 成数 (价 格/ 每股 经营 现金 流、PC ) 等。 3 、 行业配 置流 程图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由行业 外到 行业 自身 大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基 本理 念 (1)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策 略 行业景 气周 期分 析 行业生 命周 期 结合估 值分 析 确 定 景 气 周 期 处 于 上 升 期 或 者 景气周 期见 底即 将回 升 的 行业 行业生 命周期 估值 估 值 模 型 初 创 期 成 长 期 成 熟 期 衰 退 期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的 成 长 期 和 成 熟 期 行业


全 球行 业景 气 周期判 断 结 合 我 国 宏 观 、 产业 政 策及产 业结 构调 整规 划


行业 配置方案


中 国 行 业 企 业


景气指 数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本基金 是 股 票型 基金 ,采 用战术 型资 产配 置策 略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即 不断 评估各 类资 产 的风险 收益 状况 ,以 调整 投资组 合中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从 变化 的市 场条 件中 获利。 本基 金一 方 面根据 基本 面的 判断 ,动 态地考 察中 国宏 观经 济和 制度变 革带 来的 国内 金融 资产估 值水 平的 变 化趋势 ;根 据国 内市 场“ 新兴加 转轨 ”的 特点 对政 策导向 等因 素进 行研 究; 另一方 面, 对无 风 险收益 率、 股权 风险 溢价 进行分 析, 在比 较收 益风 险状况 的基 础上 综合 确定 股票、 债券 和其 他 金融工 具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2)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考 虑的四 个因 素 本基金 重点 考虑 以下 四个 基本因 素: 一是 宏观 经济 因素; 二是 估值 因素 ;三 是制度 和政 策 的变化 因素 ;四 是市 场情 绪的因 素。 通过这 四个 方面 分析 ,利 用打分 卡模 型(MVPS ,即 M:宏 观因 素;V :估 值因 素;P :政 策 因素;S: 情绪 因素) ,综 合四方 面的 结果 ,调 整股 票比例 ,最 终达 到大 类资 产配置 的目 标。 2 、主 要分 析方 法 各因素 包括 的主 要指 标: 大类资 产配 置因 素 主要指 标 宏观因 素 1、 宏 观经 济指 标: 国内 生 产总值 (GDP ) 、 固 定资 产 投资 、 社 会 消费品 零售 总额 、对 外贸 易、消 费者 价格 指数 (CPI)、 国 房景 气指数 、资 本帐 户和 国际 收支平 衡, 以及 国内 国际 主要国 家的 利率、 汇率 等; 重点 分析 国民经 济的 领先 指标 ,原 材料产 量与 价格 , 如 能源 生产 总量 、 钢产量 、 铁矿 石产 量、 有 色金属 产量 、 新开工 项目 数、 商品 销售 收入、 总体 存货 的高 低等 指标; 2、货 币政 策: 利率 、汇 率 、货币 供应 量、 贷款 总额 等; 3、财 政政 策: 税率 、财 政 赤字等 。 估值因 素 1、 整 体业 绩: 沪 深300 的 每股收 益 、 主 营业 务收 入 、 主 营业 务 利润、 经营 现金 流、 净资 产收益 率、 国债 基准 收益 率等; 2、整 体估 值水 平: 沪深300 的 动态 市盈 率(PE ) 、 现金流 量成 数(价 格/ 每股 经营 现金 流 ) 、股 权风 险溢 价等 ; 制度和 政策 因素 政策周 期、 制度 创新 等。 市场情 绪因 素 封闭式 基金 折价 、新 增开 户数等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3 、大 类资 产配 置流 程图 :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股票 基金 ,债 券投资 策略 不作 为重 点。 一般债 券作 为流 动性 工具 或停泊 工具 , 在此基 础上 力争 控制 风险 获得最 佳收 益。 产品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采取 自上而 下的 组合 构造 策略 ,具体 包括 : 一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 债 券与现 金类 资产 (包 括存 款、票 据、 逆回 购、 拆借 等)的 配置 比 例的确 定以 及回 购策 略的 确定; 二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 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的比例 确定 、长 期债 与短 期债的 比例 确 定、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的投 资 比例 确定 ; 三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 个 券的优 化选 择。 新品种 投资 策略 包括权 证和 资产 支持 证券 。 1 、权 证 (1) 权证 的定 义 宏观经 济因 素 估值因 素 政策和 制度 的变化 因素 情绪因 素 MVPS 模型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根据上 海交 易所 《权 证业 务管理 暂行 办法 》 , 权证 是指: 标的 证券 发行 人或 其以外 的第 三 人发行 的、 约定 持有 人在 规定期 间内 或特 定到 期日 、有权 按约 定价 格向 发行 人购买 或出 售标 的 证券, 或以 现金 结算 方式 收 取结算 差价 的有 价证 券。 (2) 权证 投资 策略 : ① 普 通策 略; 根据 以下 (3)的 权证 定价 方法 ,选 择 低估的 权证 进行 投资 。 ② 保 本策 略; 类 似于 目前 保本 基 金普 遍采 用的CPPI 等策略 , 我 们也 可以 利用 权证构 造一 个 保本组 合。 ③ 持 股保 护策 略 ; 股 票型 基金有 持有 股票 的必 要 ( 最低60% ) , 却 有股 价下 跌 带来损 失的 可 能。利 用认 沽权 证, 就 可 以实现 对手 中持 股的 保护 。 ④ 套 利策 略; 当 认沽 权证 和正股 价的 和低 于行 权价 格时, 并且 总收 益率 超过 市场无 风险 收 益率时 ,可 以进 行无 风险 套利。 如2006 年4月 沪机 场 和G华 菱就 出现 过这 种情 况 。 (3) 定价 方法: ① 权 证的 价值 一般 视为 为 内在价 值(intrinsic value ) 与时 间价 值(time value )两 部分之 和。 ② 影 响权 证定 价的 因素 : 行权价 格、 正股 价、 利率 、分红 、剩 余期 限、 波 动率 表: 各因 素对 权证 价值 的 影响 定价参 数 认购权 证 认沽权 证 行权价 格 负相关 正相关 正股价 正相关 负相关 无风险 收益 率 正相关 负相关 股息率 负相关 正相关 剩余期 限 正相关 通常正 相关 波动率 正相关 正相关 ③ 定 价模 型 定价方 法通 常采 用二 叉树 图模型 、修 正的BS模 型。 (4) 权证 风险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① 权 证的 公允 价值 风险 由于机 构投 资者 关注 权证 的公允 价值 ,因 此凡 是能 够影响 公允 价值 的因 素, 都有可 能影 响 权证的 价格 。 权证具 有较 高的 杠杆 比例 ,正股 价格 的小 幅波 动往 往引起 权证 二级 市场 价格 的大幅 变化 。 一般而 言, 权证 价格 对正 股价格 波动 的敏 感性 可以 用Delta 来 衡量。 权证 自身 的公允 价值 受到 剩 余期限 、市 场预 期波 动率 、市场 利率 等因 素的 影响 ,公允 价值 的波 动往 往也 会引起 权证 价格 的 波动。 这些 因素 可以 通过Theta ,Gamma 和Rho 等指 标来衡 量。 ② 权 证二 级市 场价 格波 动 风险 二级市 场的 情绪 、投 机和 操纵也 会引 发与 价值 无关 的价格 波动 ,为 准备 出售 权证的 持有 人 带来价 格风 险。 此外 , 由 于欧 式期 权权 证 不能在 到期 日前 行权 。 由 于无法 提前 套利 , 其 二级 市场价 格的 波 动往往 较美 式期 权权 证高 。 ③ 权 证的 流动 性风 险 为了保 证权 证的 流动 性, 海外市 场往 往对 上市 权证 的发行 量、 市值 和权 证持 有人数 量等 做 出要求 ,例 如纽 交所 要求 流通在 外的 权证 超过100 万单位 ,权 证持 有人 至少 有400 人以 上。 降 低流动 性风 险的 另一 种制 度是做 市商 制度 ,或 者香 港权证 市场 所称 的 “ 流动 性提供 商 ” (Liquidity provider ) 制度。 《权 证业 务管 理暂 行 办法》 对流 动性 并未 做出 硬性要 求。 ④ 权 证的 时间 风险 认股权 证存 有时 间价 值, 该时间 价值 会随 着权 证到 期日的 趋近 而降 低。 ⑤ 权 证的 信用 风险 在权证 发行 人与 权证 持有 人之间 ,每 当一 方实 现了 以小博 大, 意味 着另 一方 损失惨 重。 当 股票价 格远 远高 于行 权价 ,认购 权证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行权 实现 投资 收益 ,与 此同时 就会 产生 信 用风险 , 即发 行人 未能 履 约交割 标的 证券 的风 险。 《 权证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制定了 履约 担保 的 条款, 如 果其 担保系 数调 整及时 合理 , 将 有助 于化 解大部 分的 信用 风险 。 特 别是对 于宝 钢、 长 电等权 证而 言, 这一 风险 基本可 以忽 略。 2 、资 产支 持证 券(ABS ) (1) 定义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ABS (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 。 其 基本 形式 以是项 目资 产为 基础 并以 项目资 产的 未 来收益 为保 证, 通过 在国 内外资 本市 场发 行成 本较 低的债 券进 行筹 融资 。 规 范的ABS 融 资通 常需 要组建 一个 目标 公司 (SPC ) ; 原始 权益 人以 合同 方式 将其 所拥 有的 项目 资产 的 未来现 金收 入的 权力转 让给SPC ,实 现原 始 权益人 本身 的风 险与 项目 资产的 风险 隔断 ; 然 后通 过信用 担保 ,SPC 同其他 机构 组织 债券 发行 ,将发 债募 集的 资金 用于 项目建 设, 并以 项目 的未 来收益 清偿 债券 本 息。 (2)ABS 投 资策 略: 通过 以下方 法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定 价, 选择 低估 的品 种进行 投资 。 (3) 定价 方法 ABS 的 定价 可以 从信 用因 素、流 动性 因素 、利 率因 素、税 收因 素和 提前 还款 因素等 五个 方 面进行 考虑 。其 中信 用因 素是目 前最 重要 的因 素。 ① 信 用因 素 在国际 风险 管理 领域 中, 通常这 样定 义信 用: 在某 一段限 定的 时间 内可 获得 一笔收 益的 预 期;而 信用 风险 定义 为: 这个预 期未 来实 现的 可能 性。 我们运 用CreditMetrics 模型 —— 信用 矩阵 来估 计信 用利差 。 ② 流 动性 风险 : 从市场 的表 现来 看 , ABS 产品交 易极 为不 活跃 , 流 动性非 常差 。 因此 还要 考 虑流动 性补 偿 对应的 利差 。 ③ 利 率风 险: 由于收 益帐 户的 主要 收入 来源是 贷款 利息 ,当 贷款 利率下 降时 ,收 益帐 户将 受到一 定的 损 失,从 而影 响到 各档ABS 产品的 收益 。因 此ABS 存 在一定 的利 率风 险。 不过 从我国 目前 的宏 观 经济形 势来 看, 降低 贷款 利率的 可能 性并 不是 很大 。因目 前ABS 的 利率 风险 不大。 ④ 提 前偿 还风 险: 提前偿 还风 险对 目前ABS 产品的 影响 比较 小。 首先 企业相 对于 个人 贷款 提前 偿还的 动力 较 小;例 如根 据2006 开元 第 一期ABS 发 行说 明书 ,不 同行业 的企 业提 前偿 还的 概率较 低, 在 2.1%--12.4% 之 间, 平 均低 于5%。 其次 , 资 产池 中大 部分贷 款并 不是 最后 到期 一次还 本, 而基 本 上是每 半年 还一 部份 本金 ,因此 我们 认为 目前ABS 产品的 提前 偿还 的风 险比 较小。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⑤ 税 收因 素 : 目 前我 国在 资产证 券化 业务 试点 中 , 对合同 暂不 征收 印花 税 、 对价差 收入 不 征收营 业税 ,对 信托 项目 收益在 信托 环节 暂不 征收 所得税 等。 所以 此因 素暂 时不用 过多 考虑 。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1 、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 本 基 金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的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 主要职 责是 审批 基金 大类 资产的 配置 策略 ,以 及重 大单项 投资 。基 金经 理的 主要职 责是 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 调整 投资组 合。 基金 经理 负责 下达投 资指 令。 集 中交易 室负 责资 产运 作的 一线监 控, 并保 证确 保交 易指令 在合 法、 合规 的前 提下得 到执 行。 2 、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形 成 : 基金经 理在 内外 研究 平台 的支持 下 , 对 不同 类别 的 大类资 产的 收 益风险 状况 作出 判 断 。本 公司的 策略 分析 师提 供宏 观经济 分析 和策 略建 议, 行业分 析师 提供 行 业和个 股配 置建 议, 债券 分析师 提供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的投 资建 议, 数量 分析师 结合 本基 金 的产品 定位 和风 险控 制要 求提供 资产 配置 的定 量分 析。基 金经 理结 合自 己的 分析判 断和 分析 师 的投资 建议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 资产 的配置 方案 ,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提 交投 资策 略报告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 行投资 策略 报告 的程 序审 核和实 质性 判断 , 并根据 审核 和判 断结 果予 以审批 。 3 、 组 合构 建: 分 析师 根据 自己的 研究 独立 构建 股票 、 债券 等投 资品 的备 选库 。 基金 经理 在 其中 选 择投 资品 种, 并决 定交易 的数 量和 时机 。对 投资比 例重 大的 单一 品种 的投资 必须 经过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批准 ;投 委会根 据相 关规 定进 行决 策程序 的审 核、 投资 价值 的实质 性判 断, 并 听取数 量分 析师 的风 险分 析意见 ,最 终作 出投 资决 策。基 金经 理根 据审 批结 果实施 投资 。 4 、 交易 操作 和执 行 : 由 集 中交易 室负 责投 资指 令的 操作和 执行 。 集中 交易 室 确保投 资指 令 的处于 合法 、合 规的 执行 状态, 对交 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何 情况 ,负 有监 控、 处置的 职责 。集 中 交易室 确保 将无 法自 行处 置并可 能影 响指 令执 行的 交易状 况和 市场 变化 向基 金经理 、投 资总 监 及时反 馈。 5 、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 并提交 报告 。风 险评 估报 告帮助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了 解投 资组 合承 受的风 险水 平和 风 险的来 源。 绩效 分析 报告 帮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是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 来源是 否是 依靠 实 现既定 策略 获得 。数 量分 析师就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的结 果随 时向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反馈, 对重 大的 风险 事项 可报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6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在确 保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调 整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80%×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20%×上 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率 作为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 以下原 因: 1 、沪 深300 指 数是 一只 符 合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 具有良 好的 投资 价值 ; 2 、该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 司 编制和 维护 ,具 有较 强的 独立性 和代 表性 ; 3 、该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透 明 度高; 4 、 该指 数借 鉴了 国际 指数 的编制 经验 , 保证 全球 范 围内的 可比 性 , 容 易被 全 球投资 者广 泛 接受。 本基金 选择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有以 下考 虑: 1 、上 证国 债指 数编 制和 发 布有一 定的 历史 ,作 为业 绩基准 有较 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影 响 力 。 2 、目 前没 有交 易所 、银 行 间统一 的债 券 指 数。 因此,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 基准选 择上 证国 债指 数 收 益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一 致的 情况 下, 履行 相关程 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如果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所参 照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并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 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选取 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参照 指数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 险高收 益品 种, 预期 风险 和收益 均高 于 混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和货币 型基 金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6) 本基 金股 票、 债券 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其中投 资于 具有 钻石 品质 上市公 司的 股 票市值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 的80%。 债券 、现 金类 资产 及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 -40% , 其 中,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585,842,483.87 93.71 其中: 股票 585,842,483.87 93.7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183,330.64 5.63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4,116,786.75 0.66 7 合计 625,142,601.26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10,713,240.04 33.90 C0








食品 、饮 料 20,885,071.14 3.36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21,642,549.95 3.48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 塑料 - - C5








电子 18,379,658.98 2.96 C6








金属 、非 金属 29,068,367.20 4.68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0,737,592.77 19.42 C8








医药 、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79,162,500.00 12.74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46,681,348.00 7.5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8,765,758.63 4.63 I 金融、 保险 业 167,026,528.08 26.87 J 房地产 业 -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K 社会服 务业 53,493,109.12 8.61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85,842,483.87 94.25 3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187 国中水 务 6,000,000 58,380,000.00 9.39 2 601318 中国平 安 1,488,861 51,276,372.84 8.25 3 600007 中国国 贸 5,098,751 46,500,609.12 7.48 4 601601 中国太 保 2,082,580 40,006,361.80 6.44 5 600036 招商银 行 3,055,666 36,270,755.42 5.84 6 000550 江铃汽 车 1,750,955 35,001,590.45 5.63 7 002242 九阳股 份 3,411,746 26,577,501.34 4.28 8 600050 中国联 通 4,700,000 24,628,000.00 3.96 9 002501 利源铝 业 1,270,208 20,831,411.20 3.35 10 600461 洪城水 业 2,550,000 20,782,500.00 3.34 4 、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 券。 5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 券。 6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7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报告 期 ,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报 告期 ,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0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498,945.1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27.89 5 应收申 购款 110,713.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16,786.7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0187 国中水 务 58,380,000.00 9.39 非公开 发行锁 定期 2 600461 洪城水 业 20,782,500.00 3.34 非公开 发行锁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定期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的业 绩如 下: 1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0.2.3-2010. 12.31 2.10% 1.44% 0.57% 1.28% 1.53% 0.16% 2011.1.1-2011. 12.31 -15.96% 1.18% -19.67% 1.04% 3.71% 0.14% 自基金 成立 至 今 -14.20% 1.31% -19.21% 1.16% 5.01% 0.15%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动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新华钻 石品 质企 业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 势 对比图 (2010 年 2 月 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不代表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产 行 使请 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十五、基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 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 的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水 平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 对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直 接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 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 策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5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按除 权后 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 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3 、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五)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月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5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也 可能 亏损。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资 产, 主要 面临 以下 几类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 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波 动, 使基 金运 作客 观上面 临一 定的 市场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 收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 润。 利率 风险 是本基 金债 券投 资所 面临 的主要 风险,并 通过 影响股 票市 场走 势变 化等 进而影 响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收益。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 质量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外,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割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的 下降 将影 响基 金利息 收入 进行 债券 类金 融工具 再投 资的 收益 率。 6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 益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 善,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少 ,将 影响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收益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和 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 投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管 理制度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 他 合规性 风险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三) 流动 性风 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风险较 高。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的股 票和 债 券会因 各种 原因 面临 较高 的流动 性风 险, 使证 券交 易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买入 成本或 变现 成本 增 加。此 外, 基金 投资 人的 赎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 位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流 动性 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券 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一系 列 风险控 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 性风险 的跟 踪、 防范 和控 制,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 证完全 规避 此类 风 险。 ( 四)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后台 运作 中,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甚 至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到 影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注 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五)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与 对策 本基金 是主 动管 理的 较高 风险较 高收 益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 定了 基 金具有 如下 特有 风险 : 1 、资 产配 置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本基 金在 调整 资产配 置比 例时 ,重 点考 虑以下 四个 基本 因素 :一 是宏观 经济 周 期因素 ;二 是估 值因 素; 三是制 度和 政策 的变 化因 素;四 是市 场情 绪的 因 素 。通过 这四 个方 面 分析 , 利 用改 进的 德意 志 银行的 打分 卡模 型 (MVPS ,即 M: 宏观 ;V : 估 值因 素;P : 政策 因素; S: 情 绪因 素 ) , 综合 四方 面的结 果 , 调 整股 票类 资 产和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最终 达到 大类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但 实际上 “MVPS 模型 ”未 必 能及时 准确 地反 映出 未来 市场情 况的 变化 , 因此可 能导 致资 产配 置比 例在某 些时 候会 出现 一定 程度失 误。 为控制 此类 风险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发 挥专 业优 势和团 队优 势, 积极 审慎 地评估 市场 可 能出现 的各 种变 化, 全面 衡量各 种经 济变 量的 影响 。 2 、股 票选 择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精选 具有 钻石品 质的 优 质 上市 企业 的选股 策略 。在 经过 相应 财务标 准剔 除 掉不适 宜投 资股 票的 基础 上,通 过本 基金 的钻 石品 质企业 评价 指标 体 系 ,依 据定量 定性 相结 合 的方法 , 筛 选出 具有 钻石 品质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但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对定 量定 性的尺 度把 握不 准, 导致筛 选出 的上 市公 司不 符合实 际要 求, 存在 股票 选择的 风险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对此, 本基 金坚 持自 下而 上的主 动管 理策 略, 并结 合行业 配置 策略 和公 司调 研确定 股票 投 资组合 ,实 现股 票选 择过 程中的 有效 均衡 风险 分散 。 3 、风 格选 择风 险 主要指 由于 本基 金投 资策 略对价 值稳 定性 和成 长高 质量上 市公 司的 选择 倾向 ,致使 市场 价 格走势 有利 于其 他投 资风 格时( 比如 市场 走势 有利 于投资 成长 型或 者价 值型 股票等 ), 基金 投 资业绩 可能 低于 选择 其他 投资风 格的 股票 型基 金投 资业绩 的风 险。 为控制 此类 风险 ,本 基金 对风格 选择 可能 带来 的风 险通过 对行 业配 置和 个股 配置的 多样 化 得到有 效分 散和 降低 。 同 时, 对成 长和 价值 的二 维 权重进 行适 时适 当的 调整 , 以 适应 市场 变化 。 4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把权 证作 为辅 助性 投资工 具, 权证 是高 风险 投资工 具, 权证 市场 的波 动也可 能给 基 金带来 风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 失; 2 、因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 高托管 费率 、 管 理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择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 生 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 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具 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 终止 基 金合 同; ②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③ 变 更基 金类 别; ④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⑤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⑥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⑦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赎回 费率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⑧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⑨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⑩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③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⑤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①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③ 会 议形 式; ④ 议 事程 序; ⑤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⑥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⑦ 表 决方 式; ⑧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⑨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⑩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②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含50% , 下同 ) ; b.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 记资料 相符 。 ② 通 讯开 会方 式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b.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d.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e.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③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 议 。 ④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 期。 (2) 议事 程序 ①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②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 般决 议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③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 未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①- ⑧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规 定的 第 ⑨ 、⑩ 项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2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 金清算 。 ②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③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①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②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③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④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⑤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⑦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⑧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⑨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⑩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① 支 付清 算费 用; ② 交 纳所 欠税 款; ③ 清 偿基 金债 务; ④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建新东 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三环 北 路 11 号海 通时 代 商务中 心 C1 座














重庆 市渝 中区 较场 口 88 号A 座7-2 邮政编 码:100089 法定代 表人 :陈 重 成立日 期: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1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陆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对钻 石品 质企 业股 票的配 置比 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配 置 的 80% 。本 基金 根据优 质上 市 企业的 安全 、 透明 、 稳 定 、 创 新和 领导 气质 五大 优 良特征 的内 涵并 参考 钻石 坚硬 、 纯 净、 恒定 、 创新和 高贵 的五 大卓 越特 性,对 这五 个方 面分 别设 计了系 统的 筛选 评价 指标 ,并构 成本 基金 的 钻石品 质企 业评 价指 标体 系,使 用该 指标 体系 对上 述经过 初选 的股 票进 一步 筛选得 出本 基金 钻 石品质 上市 公司 的范 围, 作为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备 选库。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60% -95% ,其 中投 资 于具有 钻石 品质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市值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的 80% 。 债券 、 现金类 资产 及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衍生 工具 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股 票、 债券 的 投资比 例: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其中投 资于 具有 钻石 品质 上市公 司的 股 票市值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 的80%。 债券 、现 金类 资产 及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 -40% , 其 中,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3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完 整性 ,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责 任 及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 发现 基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 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 协调, 并确 保基 金 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 成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 票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 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 转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 保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损 失。 对本 基金 因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①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③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④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①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②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 ③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④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9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 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2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 算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 度审计 合同 、基 金 信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3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 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公司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 、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 、对 账单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指 季度对 账单 。 公司将 在每 季度 对本 季度 有交易 (申 购、 赎回 、拆 分、分 红方 式更 改和 分红 )的投 资者 寄 送交易 对账 单。 对账单 的寄 送方 式分 为邮 寄和电 子邮 件两 种方 式 。 如 投资人 需要 重置 寄送 方式 或寄送 频率 , 请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公 司网 站。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 二) 网站 服务 与网 上交 易服务 通过公司 网 站的 留言 板和 客户服 务信 箱, 投资 者可 以实现 在线 咨询 、投 诉、 建议和 寻求 各 种帮助 。 公司网 站提 供了 基金 公告 、投资 资讯 、理 财刊 物、 基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投 资者可 以根 据 各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 方便 的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 制。 公司网 站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开 户 、网 上交 易、 帐户查 询、 电子 对帐 单申 请、对 账单 寄 送方式 或频 率设 置、 修改 密码等 多种 服务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公司网 址: www.ncfund.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ncfund.com.cn ( 三)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公司 还可为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通 过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交 信息 定 制申请 ,公司 通 过手 机短 讯、 彩 信及 电子 邮件 信箱 定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内容 包括 : 每笔交 易确 认查 询、 每月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查询 、最 近季度 的基 金投 资组 合、 分红提 示、 公司 最 新公告 、新 产品 信息 披露 、基金 净值 查询 等。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查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8 :45-11 :30 ,13 :00-17 :00 为投 资者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服务 , 投资 者 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该热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息定 制和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19-8866 ( 免长 话费 ), (010 )68730888 传真: (010 )68731199 ( 五)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以 拨打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电 话或 以书 信、 电子 邮件等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公 司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 之内 对投资 者的 投诉 做出 回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公司 将 在顺 延 的工作 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 管理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事 项。 2 、 最近3 年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高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3 、 2011 年8 月18 日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开 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4 、 2011 年8 月26 日新 华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要) 。 5 、 2011 年8 月26 日新 华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 半年 度报 告 ( 正文) 。 6 、 2011 年9 月2 日 新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在华 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通 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7 、 2011 年9 月13 日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及旗 下基 金关于 所聘 审计 机构 国富 浩华会 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改 制的 公告 。 8 、 2011 年9 月15 日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增 加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9 、 2011 年9 月16 日新 华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 10 、 2011 年10 月14 日 新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在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1 、 2011 年10 月25 日 新华 钻 石品 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12 、 2011 年10 月 28 日 新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注册资 本 、 新 增股 东及 修 改公 司章程 的公 告 。 13 、 2011 年12 月6 日新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在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 14 、 2011 年12 月10 日 新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 增加安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业务及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15 、 2012 年1 月4 日新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网 上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6 、 2012 年1 月4 日新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17 、 2012 年1 月 4 日新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2011 年 年度 最后 一个 自 然 日(2011 年12 月 31 日 ) 的资产 净值 公告 。 18 、 2012 年1 月 18 日新 华钻 石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1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 内可 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进 行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新华 钻石品质 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在 办 公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新华 钻石 品质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新华 钻 石品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新华 钻 石品 质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中 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新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二○ 一二 年 三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