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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策略(481017)

工银策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工 银 瑞信 基 本面 量 化 策略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二 ○一 二 年三 月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12年2月20 日证监 许可 【2012】204 号 文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是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收 益及风 险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与 混合 型基 金, 属于 风险 较高的 基金 。 本 基金 基于 数量化 投资 管理系 统进 行投 资, 在股 票类基 金中 属 于 风险中 性的 投资 产品 。 本 基金初 始募 集净 值 1 元。 在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 本基金 净值 可 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7 九、基 金的 投资 ........................................................................................................................ 48 十、基 金的 财产 ........................................................................................................................ 5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三、 基 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0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2 附件一........................................................................................................................................ 83 基金合 同摘 要 ............................................................................................................................ 83 附件二...................................................................................................................................... 101 基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101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工银瑞 信 基 本面量 化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 招募说 明 书 ”或 “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工 银瑞 信 基 本面 量化策 略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基 本面 量化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工 银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工 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略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工 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略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工 银瑞 信基 本面 量化 策 略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21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工银 瑞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 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 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 投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 同遵守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 业 务规则 进行的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 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 已 实现的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 、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 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010-5869 8918 股权结构: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 司注册资本 的 80% ;瑞士信贷占公司注 册 资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 董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河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 中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董 事, 瑞士信 贷董 事总 经理 ,长 驻香港 工作 ,负 责资 产管 理部的 环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球新兴 市场 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 是 资产 管理 部的 全 球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并兼 任瑞 士信贷 亚太 地 区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2010 年 重 返 瑞 士 信 贷 工 作 , 在 此 之 前 任 职 于 复 兴 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最 后 担 任复 兴 集团 的 副 首 席 执行 官 及 全球主 席 。 在 2006 年加 盟 复兴 集 团 之 前, Harvey 先 生 合作创 立了以亚 太地区市 场为主的 多策略 对冲基金 ——Bennelong 资产管理 公 司。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 次加入 瑞士 信贷 香港 公司 。 他 在任 的十 年间 , 分 别 在投资 银行 业 务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 同的 职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是 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拓 展业 务 的负责 人。 此外 , 他 创立 并管理 瑞士 信贷 在亚 洲 ( 除日本 )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 并担 任了 多个 领导职 务, 包括 新兴 市场 固定收 益分 配全 球负 责人 , 管理 中东 、 非 洲、 土 耳其 和拉丁 美洲 的 业务。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经 理。 库三七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副 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行 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银 行信 贷管 理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 险审查 处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朱文信先 生,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商银 行专 职派出董 事( 省行行 长级)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安徽 省滁 州分 行行长 、党 组书 记, 安徽 省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 国北 卡大 学 (2000- 终身教 职)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融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 常 务理事 , 中国 保险学 会副 会长 , 教 育部 高等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 国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 名教 授。 曾 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主 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 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 国哈 佛大 学、香 港 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经 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过 20 多项 由国家 部委 和国 际著 名机 构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 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 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的 展览 馆委员 会成 员、香港 西九 龙文娱 艺术 馆咨询小 组政 府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生 : 监事 会主席 , 博士。1997.5-1998.8 任 中 国工商银 行浙江 省分行 行 长、党 组 书记 。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 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 史泽友先生:监事。1979.08--1983.12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工 商 信 贷 局 办 事 员 。 1983.12--1988.07 中国 工 商银行 公交 部科 长 。 1988.07--1999.10 中 国工 商银 行 公交部 副处 长(其间 :1989.11--1991.02 山东分 行挂职 任威 海 分 行行长助 理)。1991.02--1992.07 中 国工商银 行公交部 处长。1992.07--1993.02 华夏 证 券公司部 门总经理 。1993.02--1994.10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公 交 部 处 长 。1994.10--1998.09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1998.09--1999.03 中国 工 商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1999.03--2004.11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2004.11--2007.03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内 审 昆 明 分 局 局 长 。 2007.03--2010.11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审 成都 分局 局长。 2010.11 —2011.07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局 副局 长( 省行 行长 级)。2011.07 至今 专职 派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Sarah Pearson 女 士:监 事 ,法学学 士。拥 有英格 兰 及威尔士 、香港 和澳 大利 亚的执 业 事务律师 资格 。Pearson 女 士于1994 年加 盟伦敦 瑞士 信贷, 曾 先后 派驻香 港、 新加坡、 东京 和悉尼。Pearson 女 士曾任 亚太区区 域总 法津及 合规 顾问。由2006 年起担 任瑞 士信贷澳 大利 亚区首 席运 营官 ,及 后担 任瑞士 信贷 亚太 区及 新兴 市场的 首席 运营 官。 加入 瑞士信 贷之 前 , Pearson 女 士曾 在高 伟绅 律 师事 务 所的 伦敦 银行 部门 担任事 务律 师 。 Pearson 女 士现任 瑞士 信 贷资产 管理 驻香 港资 深顾 问。 张舒冰, 监事 , 毕业 于英 国蓝卡斯 特大 学,金 融专 业,获硕 士学 位。2003 年4 月至2005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年4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 任主 任科 员。2005 年7 月, 加 入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 任综合管 理部 翻译兼 综合 ,2007 年以来 任职于 战略 发展部, 历任 高级经 理、 业务 主管 、副 总监。 洪波 , 监 事 , 硕 士。 英国 特许公 认会 计师 公会 准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 安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2008 年至2009 年任 民生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务 主管 ; 2009 年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 法律合 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级 经理 。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碧艳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司证券 总部 经理,2000 -2005 年中 国华融 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部高 级副 经理。 夏洪彬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贷 资 产管理 公 司, 历任 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 副 总裁 ;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第 一 波士顿 ,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 指数的 数 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2006 年 加 入瑞士 信贷 集 团资产 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董 事。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游凛峰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 在 Merrill Lynch Investment Managers 担 任美林 集中基 金和 美林 保本 基金 基金经 理,Fore Research & Management 担任 Fore Equity Market Neutral 组 合基 金经 理, Jasper Asset Management 担任 Jasper Gemini Fund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09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2010 年 5 月 25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全 球精 选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长 以及 金牛创 新成 长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基金 管理部总 监兼 权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 理;2011 年 4 月 21 日 至 今,担 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 任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4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 超先生, 首席经济 学家, 毕业于中 国人民银 行研究 生部,获 经济学博 士学位 。2000 年8 月至 2005 年2 月, 任 职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担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2 月至2007 年9 月, 任 职于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 担任 副主 任。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 职于 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担 任高级 经理 。2009 年 10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担 任首席 经济 学家 。 曹冠业 先生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监;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 银 全球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9 年5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24 日至 今 , 担 任工 银主 题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首 源投 资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 管理 公司 担任 执行 董事, 北京 博动 科技 有限 责任公 司担 任执 行董 事和 财务总 监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国 际业务 总监 ;2008 年 2 月14 日 至今 , 担 任工 银全 球 基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 任招商现 金增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入 工银瑞 信,现任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 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8 月10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军先 生,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长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简称 : 中国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HINA CO. ,LTD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邮政编 码:100818 注册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孙 中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履 行中 央银 行、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社 会民众 、 振兴 民 族金融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中国 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 专业银 行,成为我国对外 开放的 重要窗口 和 对 外 筹资 的 主要 渠 道 。1994 年, 中国 银行 改为 国有 独 资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行 启动 股份 制改 造 。2004 年 8 月,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挂 牌成立 。2006 年6 月、7 月, 先 后在 香港 联交 所和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成功 挂牌 上市 ,成 为国 内首家 在境 内外 资本 市场 上发行 上市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 港澳 门台 湾及 31 个 国家 和 地区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的金 融服 务 , 主要 经营 商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 公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通 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 国际开 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全 资子 公司 中银集 团保 险及 中银 保险 经营保 险业 务 , 通 过全 资子 公司中 银集 团投 资从 事直 接投资 和投 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 银航 空租赁 私人 有限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经 营飞 机租 赁业 务。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营 的理 念、 客户 至上 的 宗旨 、 诚 信为 本的传 统和 严谨细 致的 作风 , 得 到了 业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 可和 赞誉 , 树 立了 卓 越的品 牌形 象 。2010 年度, 中 国银 行被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 评 为2010 年 度中 国 最佳公 司贷 款银 行和 最佳 外汇交 易银 行, 被 Euromoney ( 《 欧 洲 货币 》 ) 评为 2010 年 度房 地 产业“ 中国 最佳 商业 银行 ” ,被英 国《 金融 时报 》评 为最佳 私人 银行 奖 , 被The Asset ( 《财 资》 ) 评为 中国最 佳贸 易融 资银行 , 被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 被《21 世纪经 济报 道》评 为 亚洲最 佳全 球化服 务银 行、最佳 企业 公民、 年度 中资 优秀 私人 银行品 牌 。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遇, 中国 银行 将积 极推 进创新 发展 、 转 型发展 、跨 境发 展, 向着 国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 不断迈 进。 (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 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行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货币 政策 司司长 、 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 总裁 、 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于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自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 任海 南省 副省 长 。1994 年 7 月至2002 年9 月担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副行 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 专业,1999 年获得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 业博士 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 加入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 多个 岗位, 先后 担任分行 行长 、总行 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 及副行 长。1978 年 毕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 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2005 年 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司 业务 处处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长、 深 圳市 分行 行长 助理 、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董 先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1 年12 月末 , 中 国银行 已托 管长 盛创 新先 锋混合 、 长盛 同盛封 闭 、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 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方 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商 深圳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 债 券型 、 平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 型 (QDII) 、华泰 柏瑞亚 洲领 导企业股 票型(QDII) 、信 诚金砖四 国积极 配置(QDII) 、 海富 通 大 中华精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指 数(LOF-QDII) 、华 宝兴业 成熟市 场动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QDII ) 、 长信 标 普 100 等权 重指 数(QDII ) 、博时 抗通 胀增强回 报 (QDII ) 、华安 大中华升 级股 票型 (QDII) 、信诚 全 球商 品 主题 (QDII ) 、 工银 瑞 信中国 机会 全球 配置 股票 型 (QDII ) 等 137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三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柳剑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0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2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 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13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15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6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17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8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楼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9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 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0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1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2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3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24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网址: www.txsec.com (25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2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91-6781119 公司网 站: www.avicsec.com (2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 400 600 8008 (2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29)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 号A座8层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3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2 )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西环 中路地 盛南 街 1 号 国光 高 科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2 月 20 日证监 许可 【2012】 204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向投 资者公 开发 售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2 年 3 月 20 日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进 行发售 。 如 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 达到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七章 第(一 ) 条 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件 ,基 金可 在募 集期 限内继 续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可 根 据 基 金销 售 情 况 在 募集 期 限 内 适当 延 长 或 缩 短基 金 发 售 时间 , 并 及 时公 告。 (八) 募集 对象 中国境 内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购买者除外)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网 点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详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十) 认购 安排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 认购 时间 : 本 基金 向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确 定 并披露 。 2、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确认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消。 (4)投 资者通 过代销 机构 认购,单 个基 金帐户 单笔 最低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 追加认 购 每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实际操 作中 , 对 最低 认购 限额及 交易 级差 以各 代销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助 交易 系统 认购 , 每笔 最低金 额 (含 认购 费) 为1000 (含1000 )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1000元, 具体认 购限 额以投 资者 指定 结算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通 过本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认购, 单 个基 金账户 的首 次最低认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 认购单笔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已在 直销 中心有 认/申 购本公司 旗下 基金记 录的 投资者不 受上 述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认 购/ 追加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 资者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 购申请 ,通 常应在T+2 日 到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认购费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6%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 认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5、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有效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 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 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 为 基金份 额计 入投 资者 的账 户,利 息和 具体 份额 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 额 ,总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即投 资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加上 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 息,可 得 到9,886.42 份 基 金份额 。 6、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 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 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 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销 中心 和代 销网 点) 受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已经 成功 的确认 ,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申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登 记 为 准 。投 资 者 可 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到 各 销 售网 点 查 询 最 终成 交 确 认 情况 和 认 购 的份 额。 7、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具 体数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十一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基金募 集期届满,本基金 具备下 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 金 备案手 续: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 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财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 销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见上 述第 五章 第 (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申 购开 始时间 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迟 于申 购或赎 回开 始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除指定 赎回 外,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在T 日开 放时 间结束 前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者应 在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进 行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时 ,投 资者 通过 代 销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 过本基 金 管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100 万 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 公司 旗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 。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实际 操作中 , 以各 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的最 高申 购费 率不 超过 申 购金 额 的5%, 投资 者 在一 天 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5% 100 万 ≤M<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赎 回金 额 的5% 。 赎 回 费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赎 回费 率结构 如下 表所 示。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1 年 0.50% 1 年 ≤Y<2 年 0.25% 2 年≤Y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其中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调低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 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份额净 值 是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 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次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销 售机构 同意 , 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含 该日 ) 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 方 式,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 述 (1) 到(5 )项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财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 巨 额赎 回,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 除 非发生 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3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二 )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 或 者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国 家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方式 进行处 理的 行为 。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或者以 其他 方式 处分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 起30 日内 办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其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转 托管 的具 体办 理方法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4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规、 法院判 决裁 定或 者相 关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四 )基 金的 销售 1 、 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指接 受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2 、本基 金的销 售业务 由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办理。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 , 应 与代理 机构 签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 销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等 事宜 中的 权利和 义务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 机构应 严格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合理分 散投 资, 有效 控制 投资组 合风 险, 追求 超越 业绩基 准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 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中 央 银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 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其 中,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60%-95% ,债 券、 现 金等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5%-4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依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 当程 序后相 应调 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上限 规定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在基 本面 分析 的基 础上, 采用 数量 化投 资管 理 系统, 对股 票进 行多 角度、 多视野 、 系统化 分析 研究 , 精 选股 票构建 投资 组合 ,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实 现收 益最 大化 , 实 现超 越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长期 投资 业绩。 (四)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我公 司借 鉴瑞 士信贷 的先 进经 验 , 结 合目 前国内 资本 市场 具体 情况 而设计 的 多元资产 财富管 理综合解 决方案(Multi-Asset Class Solutions, 简 称“MACS 模型” ) 进 行股票资 产 与 债券资 产配 置。MACS 模型 采用 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 相结合 的分 析方法, 分析 因素包 括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宏观 经济 政策 、 证 券 市场资 金供 求及 流动 性状 况、 股票 市场 与 债券市 场及 其它 替代 资产 市场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市 场交易 与投 资者 情绪 及行 为等, 同时 考虑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各类资 产的 风险 水平 , 在 股票与 债券 等资 产类 别之 间进行 动态 资产 配置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 行业 竞争结 构 、 行业景 气度 等因 素, 对各 行业的 相对 投资价 值进行 综合分 析, 挑选优 势和景 气行业 形成 行业配 置策略 。首先 ,行 业 权重 超配/ 低 配比例不 超过 业绩基准 对 应权重的 ±10% ;其 次,确 定不低配 行业 和不超 配行 业 的数目 和行 业 ;最 后, 综合 股票 量化 排序结 果得 出行 业配 置权 重。 3 、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 “ 工银 瑞信 可选 股票池 ” 为 主要 的标 的, 在基本 面研 究的 基础 上, 同时考 虑投 资者情 绪 、 认 知等决 策因 素的影 响 , 将 影响上 市公 司基本 面和 股价 的增 长类 因素 、 估 值类 因 素 、 盈利 类因 素、 财务 风 险 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构建基 本面 数量 化股 票投 资价值 分析 选择 模型 (Fundamental Quantitative Model, 简称“FQ 模型” ) , 并建立 相应的 投资分析 技术 系统, 对股 票进 行系 统化 、程序 化筛 选、 排序 。 (1) 股票 池构 建 本基金 使用 FQ 模 型在 “工 银瑞信 可选 股票 池” 中进 行筛选 ,同 时保 证投 资组 合中不 少 于70% 的个 股属 于 “ 工银 瑞 信基本 面研 究股 票池 ” 。 “ 工银瑞 信可 选股 票池 ” 的 个股包 含但 不 限于“ 工银瑞 信基本 面研 究股票 池”的 个股。 “工银 瑞信基 本面研 究股票 池” 既有从 整个市 场挑选 出的 有行 业代 表性 的企业 , 也有 通过财 务分 析、 实地 调研 评估推 荐的 优质公 司 , 股 票 池具有 覆盖 全面 、 结 构合 理、 重 点突 出的 特点 。 同 时, 工 银瑞 信研 究部 根据 公司既 定的 投资 理念, 结合内 外部 资源, 系统、 连续地 评估 “ 工银 瑞信基 本面 研究 股票 池” 的个股 价值, 以 保证股 票池 及其 投资 评级 系统的 实时 性和 有效 性, 用于基 金的 投资 与风 险防 范。 这 种股 票筛 选方法 既能 将量 化选 股的 范围扩 大, 发挥 量化 选股 的优势 , 又 能将 基本 面研 究与量 化模 型相 结合, 避免 纯量 化选 股可 能出现 的风 险。 (2) 股票 投资 价值 评估 及 排序 基本面 数量 化股 票投 资分 析系统 对 股 票池 的个 股, 分别从 增长 因素 、 估 值水 平、 盈利 能 力、 负 债率 等因 素组 进行 量 化评分 。 然 后根 据 每 组因素 对投资 价值 的贡 献, 赋予 相 应的权 重。 最后通 过每 个个 股的 综合 排序, 选择 最具 投资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 1 )增长 因素 主要考虑 上市 公司 盈 利的 历史及将 来预 期的 增 长率 。 此因 素不仅 含有公 司的 历史盈 利 增长能 力,也 包含了 市场 预期的 将来盈 利增长 能力 。 此盈 利因素 组的 因子有 销售收 入、净 利润及 现金 流增 长率 等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 )估 值水 平 估 值 因 素 是 对 预 期 投 资 回 报 的 重 要 把 关 因 素 。 估 值 因 素 组 中 不 仅 包 含 了 净 利 润 估 值 (P/E ) 与 净资 产 估 值 (P/B ) 因 子, 也 包括 了更 为深 入的现 金流 估值 因子 , 如 经营活 动现 金 流, 自由 现金 流估值 因子 等。 此因 素组 与 上述 增长 因素及 基本 面研 究结 果结 合, 可以 在全 市 场范围 内找 到增 长与 估值 性价比 最好 的公 司。 3 )盈 利能 力 盈利能 力是 反映 公司 经营 管理及 盈利 方面 的能 力, 此因素 是对 估值 因素 的重 要补充 , 因 为市场 通常 会对 盈利 能力 强弱不 同的 公司 给予 不同 的估值 , 在盈 利能 力因 素组 中的因 子有 净 资产回 报率 (ROE ) , 资本 投资回 报率 (ROIC ) 等因 素。 4 )财 务风 险 财务风 险因 素是 反映 公司 为维持 正常 运行 或某 些盈 利目标 所采 用的 融资 规模 , 此因素 也 是对 估 值因 素的 重要 补充 。 同 样地 , 市 场通 常会 对 负债率 不同 的公 司给 予不 同的估 值 。 考 虑 此因素 可以 在市 场极 端的 情况下 , 寻找 安全边 际 , 有效地 避免 高风 险投 资, 此因素 组中 的因 子有净 资产 负债 率(Dt/Eq ) ,总 资产 负债 率(Dt/A ) 等因素 。 (3) 基本 面重 新审 核 基本面 重新 审核 的目 的是 为了对 准备 进入 投资 组合 的公司 进行 基本 面再 次确 认或检 查 。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的行 业特 性、 盈利 模式 , 经营 管理 能 力 及公 司治 理状 况 等 因素 进行综 合分 析,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能力 及持续 增长 能力 , 剔 除上 市公司 在公 司治 理、 企业 经营及 财务 报告 等方面 存在 潜在 问题 的上 市公司 。


图1 :基 本面 量化 股票 选择模 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4) 投资 组合 构建 本基金基 于各 只股票 的风 险收益特 性, 根据风 险控 制要求, 结合 前述行 业配 置策略 构 建投资 组合 , 对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控制 要求 包括 个股 权重限 制、 行业 权重 限制 、 换手 率、 流动 性及法 律法 规等 其他 限制 。 4 、债 券及 其它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由于流 动性 管理 及策 略性 投资的 需要 , 本基金 将进 行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等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 信 用策略 等 , 主要服 务于 流动 性管理 ,着 力于 短期 投资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基于 谨慎 原则 利用 权证 以 及其 它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交 易或风 险管 理 , 为基 金收 益提供 增加 价值 。 本 基金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 在对 权证标 的证 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型 , 确定 其 合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 组合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全过 程 。 图 2: 投资 管理 流程 1 、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 重点分 析行 业的景 气度 和各 类资 产的 相对价 值 ,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及 各基 金经 理提供 独立 、统 一的 投资 决策支 持平 台。





2 、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议 , 利 用数 量投资 管理 系统 , 选 择证 券构建 基金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市 场变 化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进 行投 资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 、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股 票 池 \ 债 券 池 投 资研 究 内 部投资指 引 法 律合规约 束 基 金合同 风 险指标约 束 风 险优化模 型 投 资 决 策 组 合 构 建 交 易 执 行 风 险 分 析 绩 效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再 平 衡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6、投 资组 合再 平衡 基金经 理根 据风 险管 理及 绩效评 估结 果 , 结合 宏观 经济 、 债 券市 场、 行业 分 析结果 及最 新的公 司研 究, 在风 险优 化目标 下,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优 化、 再平 衡。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 + 20%× 上证 国债 指数 指数收 益 率。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不 适用本基金, 今 后 证券 市场 中 出 现 更 具 代 表 性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或 有更 权威 、 更 科学 的复合 指数 权重 比例,或 今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化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调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与混 合型 基金 , 属于 风险 较高的 基金 。 本 基金 基于 数量化 投资 管理 系统 进行 投资, 在股 票类 基金 中属 于风险 中性 的投 资产品 。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 遵 守下 列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基金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4 )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5)本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 现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 产的比 例 为5%-4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





(7)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 只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资 产支 持证券 信用 等级下降 、不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册 登记 机构和 代销 机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含第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本 期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实 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 基金 本期 已实现 收 益指基 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采 用 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期 末资 产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 现 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如投 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不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以投 资者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红 方式 为 准;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4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 多四 次;每 次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30% 。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 计算 ,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以 期末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为准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经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 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量化基 金特 有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及其 它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相 关的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量 化基 金特 有的风 险,这 四 种风 险可 以使用 数量 化指 标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险 及其 它风 险可 以建 立有效 的内 控体 系加 以管 理。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 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 影 响股 票与 债券市 场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政策 风险 、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 率风险 、 通 货膨 胀风险 、汇 率风 险 和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等 。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所 引致的 风险 。 4 .量 化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是量 化基 金, 采用 自主研 发的 数量 化投 资管 理系统 进行 选股 和相 关操 作, 存 在其 特有的 风险 ,如 股票 筛选 模型不 当、 参数 设立 错误 和系统 运行 所产 生的 风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合 规性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7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基 金合 同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形 发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织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 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 加或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 (一) 客户 服务 热线 电话 1 、自 助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每 天24 小时的 自动 语音 服务 。 投资 人可自 助进 行账 户信 息 、 基 金份额 、 基金净 值、 基金 对帐 单、 最新公 告的 查询 以及 下载 对账单 及业 务单 据等 操作 。 2 、人 工服 务: 本 公 司 提供 工 作 日 每 天8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9 :00-17 :0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 400-811-9999(免 长途 费) 。客户 服务 传真 :010-66583100 ( 二)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本公司 在获 得 准 确的 邮 寄 地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 为首次 开户 的投 资人 寄送 基金账 户 确认书 。 账户 确认书 将在 投资人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 寄出 。 在 基金 募集期 间 新 开户的 , 账户 确 认书将 于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15个 工作 日内 寄送 。 ( 三)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客 服电话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 通道 定制 对账 单服 务。 本 公 司在获 得 准 确邮 寄地 址、 手机号 码 、 电 子邮箱 的前 提下 , 为 已定 制 账单 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 电 子 、彩 信和 纸制 对账 单。 1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投资人 在公 司登 记个 人电 子邮箱 信息 后 , 可定 制月 度、 季度 和年 度电子 账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度 结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持 有人指 定电 子信 箱发 送。 2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份额持 有 人 定制 彩信 账单 后, 可 获得 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彩 信对 账单 。 彩 信对账 单在 每季度 、年 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持有 人预 留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 账单 份额持 有人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后, 可获 得交 易发 生期 间的季 度账 单 。 份额 持有 人 在季 度内 无交易 发生 , 将 不邮 寄该 季度的 对账 单。 定制 纸质 对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 将获 得年度 对账 单 。 对账单 的寄 送时 间为 每季 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寄出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其 他方 式获 得对 账单 投资人 可登录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进入 “我的 账户” 栏目, 输入 身份号 码 或基金 账号 , 自 助查 询或 下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 单。 投资人 可拨 打公 司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进入 自助 服 务查询 账户 , 也 可通 过传 真 方式获 得 对账单 。 由于投 资 人 提供 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 递差 错、 通讯故 障 、 延误等 原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准 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原 基金 销售 网点 或致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 办理 相关 信息 变更 。如 需补发 对账 单, 敬请 拨打 客服热 线。 (四)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定制 资讯 服务 的投 资人, 提供 电子 邮件 、手 机短信 和彩 信形 式的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在服 务定 制栏 目中 定制 此项 服 务 。 ( 五) 收益 分配 方式 的查 询服务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通 过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 或红利 再 投资 ,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七) 在线 客户 服务 本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线 客服” 、 网站论 坛、信 箱留 言 等栏目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在线 服 务渠道 开展 相关 咨询 。 客 户服务 电子 邮箱 地址 为: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八)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办理本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包括 : 基 金开 户、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 查询等 业务 。 网 址: http://www.icbccs.com.cn/gyrx/wsjy/index.html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 线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 真、 在线客 服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 售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 基 本面 量 化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 基 本面 量 化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二年 三月 十七 日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附件一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的的 权 利、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 收取认 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 事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6)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的 情况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适 当的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 构或选 择 、 更 换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 资、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 照法 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 被投 资企业 行使 股东权利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选 择、 更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认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代 表基 金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他 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9)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 金 财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根 据法 律法规 及本 合同的约 定, 办理与 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对 基金 财务会 计 报 告、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关 内容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9)因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任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 组成。 (二)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 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或本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三) 、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 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含10%, 下同)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至少提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送 达时间和 地点 及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权限及 代理 有效 期限 的要 求等) ;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 已 按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规 定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会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 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其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重新清 点后 , 大 会持 有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3 、但如 因相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的程 序后 , 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形 发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 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 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 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 、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释 。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的 其他 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时 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邮政 编码 :100818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邮政 编码:100818 ) 法定代 表人 :肖刚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币 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结算 ; 办理 票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买 卖和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可 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行 当地 货币 ;经 中国 人民银 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资 产托管 人项 下义 务仅 限于 监管其 托管 的 某 资产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符合 上述 比 例限制 ) ; 3)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4)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5)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5%-4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7)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只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9)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3)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定 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管 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序 后,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3、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 联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 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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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4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在 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在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正 当 理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 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2、 基金 管 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自 身法 人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算 备付 金 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5、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协 助。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每 个 开 放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 同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时 进 行协 商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 ( 含第 三位 ) 发 生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 何基金 净值 数据错 误,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 金管理 人 应对 此承 担 责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 值数据 正 确, 则基 金 托 管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 据也 不 正确 ,则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 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复核 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错 误 造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 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已各 自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 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张 返还不 当 得利 。如 果 返还 金额不 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达 成 一致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的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各 自的账 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每月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 应在 每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10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 后40 日 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 年度半 年 终了 后60 日 内予 以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半 年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0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基 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后15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 务处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复核 意 见书 ,双 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不能 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之前 就 相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的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 代为 履行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的 职 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 议有关 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 一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变 更。变更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 进行清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