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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源(100016)

富国天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富国 天源平 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 二 O 一 二年第 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2 年 7 月 4 日证监基金字【2002】36 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2 年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 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并对 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 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2 年 2 月 16 日,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 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富国天源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金 管理人 ....................................................................................................................... 5 四 、基金 托管人 ..................................................................................................................... 15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六 、基金 的募集 ..................................................................................................................... 41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42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42 九 、基金 的投资 ..................................................................................................................... 57 十 、基金 的业绩 ..................................................................................................................... 64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65 十 二、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 66 十 三、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 71 十 四、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 72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 七、风 险揭示 ..................................................................................................................... 79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和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2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7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04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8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108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 明 书作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设立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 机 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 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 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本基金为 2002 年 8 月 16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 基金为 2002 年 7 月 25 日至 2002 年 8 月 14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 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2 年2 月 16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27.775%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 立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等专业 委员 会。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制定基 金投资 的重 大决策 和投 资风险 管理。 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 公 司 日常 运作的 风险控 制和管 理工 作,确 保公 司日常 经营活 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四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 另类投 资部 、 研究部 、 集 中交易 部 、 专户投 资 部、 机构 业务部 、 零售 业务 部 、 营 销策划 与产品 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部 、战略 发展部 、监 察稽核 部 、计 划财 务 部 、 人力资 源部 、 行政管 理部 、信息 技术 部 、运 营 部、 北京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成 都分公 司、广 州分公 司。 权益投 资部 :负责 权益类 基金 产品的 投资管 理;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 类产品 等的研 究与投 资管 理;研 究部 :负责 行业研 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 观 研究 等;集 中交易 部:负 责投 资交易 和风 险控制 ;专户 投资 部:在 固定收 益部 、 权益 投资部 和另类 投资部 内设 立的虚 拟部 门,独 立负责 年金 等专户 产 品的 投资 管 理; 机构业 务部: 负责年 金、 帐户、 社保 以及共 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 零 售业 务部: 管理 华 东营销 中心 、华中 营销 中心、 华南营 销中 心(深 圳分公 司、 广 州分 公司) 、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 , 负 责共同 基金的 零售 业务; 营销 策划与 产品部 :负 责产品 开发、 营销 策 划和 品牌建 设等; 客服与 电子 商务部 : 负 责电子 商务与 客户 服务; 战略发 展部 : 负责 公司战略的研究、规划与落实;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 、风控、法务和信息披 露; 信息技 术部: 负责软 件开 发与系 统维 护等; 运营部 :负 责基金 会计与 清算 ; 计划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财 务计 划与管 理; 人力资 源部: 负责 人力资 源规划 与管 理 ;行 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2 年2 月 16 日, 公司有员工 195 人, 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历任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上海市 信托投 资公司 副处 长、处 长; 上海市 外经贸 委处 长;上 海万国 证券 公 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窦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生 于 1969 年 ,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司交易 员;深 圳君安 证券 公司投 资经 理;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 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 副董 事长。 文学 及商 学学 士, 加拿 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 毕马 威在加拿大 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 ,硕士。历任申银 万国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副总 经理。 现任海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中共党员,博士 ,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 用友电 子财务 技术有 限公 司研究 所信 息中心 副主任 ;厦 门大学 工商管 理教 育 中心 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 行深 圳经济 特区 分行深 圳市中 心支 行会计 处副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深圳市 中心支 行非 银行金 融机 构处处 长;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局 财务会 计处处 长、 国有银 行监 管处处 长。现 任申 银万国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 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现任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孙绍杰先生,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历任 山东省 计划委 员会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山东 省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 基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项目部 业务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高 级业 务经理 、山东 省国 际信托 投资有 限公 司 基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 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 员、副 科长; 上海 市第一 商业 局副科 长、副 处长 、处长 ;上海 交电 家 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 理; 长江经 济联合 发展集 团总 裁、副 董事 长、党 组书记 。现 任上海 水产集 团总 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党员 ,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 、项目 经理、 业务 经理; 鲁信 投资有 限公司 财务 经理; 山东省 国际 信 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 ;上海 市第 二中级 人民法 院办 公室综 合科科 长。 现 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 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 行上海 分行结 构融 资部经 理; 蒙特利 尔银行 金融 机构部 总裁助 理; 荷 兰银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 ,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所主 任; 华夏证 券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财务主 管。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 ,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 财务处 会计; 厦门 金达通 信电 子有限 公司财 务部 财务主 管。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 贷员 、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营销策 划经理 、客 户服务 部经理 。现 任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讲师。 历任河 南省政 府发 展研究 中心 干部; 中央党 校经 济学部 讲师; 申银 万 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 曾在漳 州商检 局办公 室、 晋江商 检局 检验科 、厦门 证券 公司投 资发展 部工 作 。曾 任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稽察员 、高级 稽察 员、部 门副经 理、 经 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 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 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 12 年金融领域 从业经历。 曾任新 华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 企业 年金管 理中心 总经 理,泰 康养老 保险 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李晓铭先生,基金经理,生于1980 年 ,硕士,自2005 年 开始从事证券 行业工作,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2009 年10月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8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徐卫群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2 年8 月至2003 年11 月;第二任基金经理为陈继武先生,任职时间为2003年11月至 2005 年2月; 第三任基金经理为林作平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5 年2月至2006 年10月; 第四任基金经理为徐大成先生, 任职时间为2006年10 月至2007 年6 月; 第四任基金 经理为李为冰先生,任职时间为2007 年6月至2009年10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成 员构成 如下 :公 司总经 理窦 玉明先 生, 公司主 管投 研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 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 述各种 风险 ,本公 司建 立了 一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具 体包 括以下 内容: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备 相应的 人力 资源与 技术 系统, 设定风 险管 理的时 间范围 与空 间 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为什么会存 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 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水 平划 分为若 干级别 ,每 一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 可能 性与后 果的严 重程度 分别 进入相 应的 级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设 计一些 风险 指 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 它,但 需加以 监控 。而对 较为 严重的 风险, 则实 施一定 的管理 计划 ,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 稽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 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 的设置 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风 险控 制完善 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 事会、 监事 会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与 内部 控制体 系。 本公司 在董事 会下设 立有独 立董 事参加 的合 规控制 委员会 ,负 责评价 与完善 公司 的 内部 控制体 系;公 司监事 会负 责审阅 外部 独立审 计机构 的审 计报告 ,确保 公司 财 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导 下, 认真 执行董 事会 确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董 事会制 定的 经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设 立了 总经理 办公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等委员 会, 分别负 责公司 经营 、基金 投资、 风险 管 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 有督 察长, 组织 、指 导公司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监督 、检 查基金 及公司 运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和公 司的 内部风 险控制 情况 。当发 现公司 及公 司 管理 的基金 存在违 法违规 行为 、重大 经营 风险或 者隐患 等情 形时, 督察长 应当 及 时向 董事会 和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应当 密切 跟踪后 续整改 措施 ,并将 处理情 况向 董 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 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 标产生 负面影 响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 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方面 ,体 现部门 之间 职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作 与制衡 的原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金 运作、 市场 等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互 独立, 并且 有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业 务部门 之间 相 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 部工 作岗位 分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成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的 关 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位 责任 制度基 础上 ,设 置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每项业 务操作 有清晰 、书 面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定 完备的 处理手 续, 保 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公司建 立了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 统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渠 道,保 证公司 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 设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监察稽 核部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况, 揭示公 司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 公 司内 部管理 制度有 效地执 行。 内部稽 核人 员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内 部稽核 报告 报 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 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 点和 员工。 中国 农业银 行网点 遍布 中国城 乡,成 为国 内 网点 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 多,业 务功能 齐全 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之一。 在海 外,中 国农 业银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得 了良 好 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中 国农 业银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为 中心的 经营 理 念, 坚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 和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差 异化 竞 争策 略,着 力打造 “伴你 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全 国的 分支机 构、庞 大的 电 子化 网络和 多元化 的金融 产品 ,致力 为广 大客户 提供优 质的 金融服 务,与 广大 客 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行 是中 国第一 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三方 对中 国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控 制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设 ,品 牌 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 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 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 处 、 营运中 心 、委 托资产 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处 、 境 外 资产 托管处 、综合 管理处 、 风 险管理 处, 拥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 基金 托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 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2月16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116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阳 领先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裕阳证 券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基 金、裕 隆证 券投资 基金、 景福 证 券投 资基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丰 和价 值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成长价 值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 资基 金、大 成债券 投资基 金、 银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银河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信全 债指数 增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信利 息收益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盛动 态精选 证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万家 增强 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长信 银利精 选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天 瑞强 势地区 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鹏 华货币 市场 证 券投 资基金 、中海 分红增 利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华 优选分 红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 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交银施 罗德 货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断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富 国天时 货币市 场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弹性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益民 货 币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 值成长 双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宝 盈策 略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 创新 优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夏 复兴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 天成 红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信双 利优 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海深 化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申 万巴 黎竞争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金 元 比联 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天 治稳健 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蓝筹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金 元 比联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丰利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先锋 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东吴 进取 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收 益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银 华内 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 司 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 数 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南 方中证5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景 顺长 城能源 基建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中 邮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 小盘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信 用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 银瑞信 深证红 利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富 国可 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深 证成长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深 证成 长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泰 达宏 利领先 中小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中证 新兴产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信 四季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瑞 进取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工 银瑞 信消费 服务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 黄金 主题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中 邮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 聚潮 产业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造 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投摩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策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比联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中 小盘 股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交银 施 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中 证500 指数 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长 信内需 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大 成中证 内地 消 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争 力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添 富 信用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委 员会 总 体负 责 中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管 理 与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 了风 险 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 督 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 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业 务人员 具备 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实行严 格的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制 严格有 效; 业 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 资比例 和禁止 投资 品种输 入监 控系统 ,每日 登录 监控系 统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并通过 基金 资金账 户、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等 监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 易行为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 针对不同情 况 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电话:010-85108227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 网址:www.sdb.com.cn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 )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 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 (021)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8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桃林路 18 号环球广场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 417-427 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 电话: (021 )68558133 传真: (021 )68558236 联系人:王嵘 公司网站:www.skyone.com.cn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联系人: 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 (0755 )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 (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2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 )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2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 网址:www.qlzq.com.cn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 )51863323 联系人: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联系人 :张瑾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程维 传真: (0551 )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2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 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55 )83709350 传真: (0775 )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 网站:www.ghzq.com.cn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 010-66045500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 网址:www.zxwt.com.cn (31 )华西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 (0755 )83025913 传真: (0755 )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32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3 )中信金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 河南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大楼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 河南路 11 号万凯 庭院 商务大楼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571)85783715 业务传真: (0571)85783771 联系人: 王勤 咨询电话: (0571)9659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3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 (0551)5161666 业务传真: (0551)5161672 联络人:唐泳 客服热线: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 网站:www.hazq.com (35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联系人:李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588(全国)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 网站:www.pingan.com (3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3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联系人 :张萍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3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4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4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4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43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 (025 )84784765 传真: (025 )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站:www.thope.com (4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45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 )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48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46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47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4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4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A 座8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 网址:www.xsdzq.cn (5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 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5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53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5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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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成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1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姜晟 电话: (0577 )88990085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 地区) ,0577-96699 (其它地 区)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6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63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 (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5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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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厦 15 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 (010)65882200 传真: (010 )65882211 联系人:许舒萱 经办律师: 戴华、王燕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约 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期 。基 金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2002 年7 月4 日证监基金字【2002 】36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除法律 、行政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 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02 年 7 月 25 日到 2002 年 8 月 14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 》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生效。 2、 发售渠道: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 3、发 售对象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的个人 投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募集情况 经 普 华永 道 中天会计师 事务 所验 资, 设立 募 集 期净 销售 额为 4,616,913,656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开 立的 “ 富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专户 ”。 按照每 份基金 单位 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共募 集 4,616,913,656 份基金单位, 有效认购 户数 为 62487 户。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 人依 法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金合 同生 效。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予以 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将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代 销网点进行 。 本基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富 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及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 目前的 代销机 构为中 国农业 银行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招 商银 行、 深 圳发展 银行 、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信建 投有限 责任公 司、 国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招商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泰 联合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兴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湘财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天一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山西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长 城 证券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有限责 任公司 、财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齐 鲁证券 经纪 有限公 司、 华 泰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恒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元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万 通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 西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光大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信金 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东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长江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国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深圳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时 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江海证 券有 限公司 、信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华龙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大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渤 海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温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 财富里 昂证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可 以根 据情 况变化 增加 或者减 少代 销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本基金 管理人 同时 考虑, 在适 当的 时候, 投资 者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者指 定 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的开放 日是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于 2002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年 8 月 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 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于 2002 年 9 月 27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采取 书面 形式 、电话 、或 管理人 同意 的其它 交易 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自成交确认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 照基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 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直销网点 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代 销网点 的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行 交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投资者 当期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计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 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 时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购费 用, 投资者 选择在 赎回 时交纳 的称为 后端 申 购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 。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2 年 ( 含) 1.5% 2~3 年 ( 含) 1.2% 3~4 年 ( 含) 1.0% 4~5 年 ( 含) 0.5%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 购费用。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向投资者收取。 2、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3% 2 年以上 0 赎回费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不向投 资者 收取。 赎回费作为注册登记费。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限 制内, 基金 管理人 可决 定实际 执行的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在 《 招募 说明书 》中进 行公告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需要 调整费 率 时 ,应最 迟于新 的费 率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 为 1.200 元, 三笔申 购金额分别 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 前端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 购费率(B ) 1.50% 1.2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申购费 (C=A -D ) 147.78 11,857.70 1000 元/ 笔 净申购金额 (D=A/ (1 +B))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申购份额( =D/1.200 )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 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假定 T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2000 元,投资者赎 回 10,000 份,其在申购时 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持有时间 1 年 2 年 3 年 适用赎回费 率 0.5% 0.3% 0% 赎回费用 60 元 36 元 0 元 赎回金额 11,940 11,964 12,000 假定该 投资者 在申 购时选 择的 是交 纳后端 申购 费用 ( 申购 基金份 额当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持有时间 1 年 2 年 3 年 适用赎回费 率 0.5% 0.3% 0% 赎回费用 60 元 36 元 0 元 适用申购费 率 1.8% 1.5% 1.2% 后端申购费 198 元 165 元 132 元 赎回金额 11,742 11,799 11,868 3、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与 过户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暂停估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 述(1 )到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要 暂停基 金 申购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经 批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2、暂停赎回的处理 本基金 必须保 持足 够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政 府债 券,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款 项 。 在如下 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受投 资人 对 本基 金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支 付的, 可支付 部分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 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 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需要 暂停基 金赎回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经 批准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在单个 开放 日内,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可 能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 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 以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准进 行计 算,并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分 顺延 赎 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 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 连续两 个开 放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为一 天, 第二 个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 的基 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体 连续 刊登该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 广大投 资者 的理财 需求 ,本 公司 开 通富 国天 源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富国天源平衡混合,代码:前端 为 100016 ;后端 为 100017 ) 与本 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 转换业 务适 用于本 基金 与本 公司已 发行 和管理 的富 国天利 增长 债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利增长债券,代码 :前端为 100018 ;后端为 10001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益价值股票, 代码: 前端为 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富国 天瑞强势混合,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富国天时货币,代码:A 级 100025 ;B 级:100028 ) 、富国天合 稳健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合稳健股票, 代码 : 前端为 100026 ; 后端为 100027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 国天 成红利混合, 代码: 前端为 100029; 后端为:100030 ) 、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天鼎中证指数增强,代码:前端为 100032 ; 后端为:100033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优化 增强 债券,代码:A 类为 100035 ;B 类为 100036 ; C 类为 100037 ) 、富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沪深 300 指数增强, 代码: 前端为 100038)、 富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国通胀 通缩主 题轮动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富国通 胀通缩 主题 轮 动股 票, 代码: 前端为 100039 ) 、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富国可转 债, 代码: 前端为 100051 ; 后端为:100052 ) 、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上证综指 ETF 联接, 代码 : 前端为 100053 ) 、 富国低 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富 国低 碳环保 股票 , 代码 : 前端 为 100056 ) 。 基金转 换是指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某只基 金的 部分或 全部 份额转 换为同 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一 只开 放式基 金的份 额。 基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 销售 机构进 行。转 换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 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2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 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未知价 ”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 ; (6) 基金转换 过程中, 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计算赎回 费 用,并 向转 出方收 取;按 照需 转入金 额对应 的转 出 与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计 算 并 确定申 购补 差 费用 ,并向 转入 方收取 ;对于 后端 转 后端 的情况 , 按照 需转出 份额 对应的 转出 基金赎 回费率 和后 端申购 费率计算 赎回 费 和 后端申购费, 并向转出方收取; 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7)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8)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 销; (9)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向销 售机 构申请 基金 转换时 ,每 次转换 申请 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1 ) 基金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 份额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总份 额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 金赎 回具有 相同的 优先级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决定全 额转 出 或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例确 认;在 转出 申 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2 ) 投资者 在全 部转出 富国 天时 余额时 ,将 自动结 转当 前累计 收益 ;投资 者部分 转出富 国天时 份额 时,剩 余的 基金份 额需足 以弥 补其当 前累计 收益 为 负值 时的损失; (13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 :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于前 端转前 端模 式, 转 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费 率低 于 转入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基金的 申购费 率的, 补差 费率为 转入 基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额 ;转 出 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如 转出基金 为货币基 金,且全 部份额转 出账户时, 则净转入 金额应加 上转出货 币基金的 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 B 后端转后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和转出基金对应需收取的后端申购费 两部分构成。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转 出份额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 出 金额-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 现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转换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 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的公告。


6、声明


本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或 调整上 述转 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 制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 代销 富国天 源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和 拟转换 基金的 机构 ,具体 开通转 换的 机 构可 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 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 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 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 富国基金客服热线: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遗 赠、自 愿离 婚、分 家析 产、国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有资产 无偿划 转、机 构合 并或分 立、 资产售 卖、机 构清 算、企 业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等 情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 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其他 社会团体; “遗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名下 的 部分 或 全 部 基金 份 额 划 转 至另 一 方 名 下 ; “ 分家 析 产”指 原属家 庭共有 (如 父子共 有、 兄弟共 有等) 的基 金份额 从某一 家庭 成 员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 组 织形式 调整或 资产重 组等 原因引 起的 作为国 有资产 的基 金份额 在不同 国有 产 权主 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的划转; “资产售卖”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 分支机构或生产 线) 的整体 资产给 另一企 业的 交易, 在这 种交易 中,前 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 随其 他 经营 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 价;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 文件 规定的 期限届 满或出 现其 他解散 事由 ,或因 其权力 机关 作出解 散决议 ,或 依 法被 责令关 闭或撤 销而导 致解 散,或 因其 他原因 解散, 从而 进入清 算程序 (破 产 清算 程序除外) ,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 机构 的债权 人以清 偿债务 ,或 将清偿 债务 后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份 额分配 给机 构 的股 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业 破产 法(试行) 》 或《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 事诉讼 法》第 十九 章的有 关 规定 被宣告 破产, 清算组 依法 将破产 企业 持有的 基金份 额直 接分 配 给该破 产企 业 的债 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 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 有履行 义务 的当事 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依生 效法律 文书之 规定 自 动过 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 办理因 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 婚、 分家析 产原 因的非 交易 过户可 到转出 方的基 金份额 托管 机构申 请办 理。投 资者办 理因 国有资 产无偿 划转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资产售 卖、 机构解 散、 企业破 产、司 法执 行原因 引起的 非交 易 过户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须到基 金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处办 理。 对于符 合 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 富 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实 行份 额托管 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 额转托 管时 ,投资 者可 以将 其某个 交易 账户下 的基 金份额 全部 或部分 转托管 。办理 转托管 业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需在转 出方 办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 续, 在转入 方办理 基金份 额转 入手续 。对 于有效 的转托 管申 请,转 出的基 金份 额 将在 投资者 办理转 托管转 入手 续后转 入其 指定的 交易账 户。 具体办 理方法 参照 《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规 则》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金 销售代 理人 的 业务 规则。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是尽可 能减 少和 分散投 资风 险,力 保基 金资产 的安 全并谋 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增长。 本基金 为平衡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将 基金资 产按 比例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在股 票投资 中主要 投资于 成长 型股票 和价 值型股 票,并 对基 金的投 资组合 进行 主 动的 管理, 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在坚实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追求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 最大特 点是 突出了 动态 平衡 型,其 主要 包含两 个层 面含义 : 一 、资产 配置的 变化, 即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对 市场走 势的预 测和 对股票 市场及 债券 市 场风 险性、 收益性 大小的 判断 ,主动 调整 基金资 产中股 票和 债券的 投资比 例, 以 求基 金资产 在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的 投资 中达到 风险和 收益 的最佳 平衡; 二、 持 股结 构的变 化,即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对市 场走势 的预测 主动 调整股 票资产 中成 长 型股 票和价 值型股 票的投 资比 例。在 投资 于良好 成长性 上市 公司的 同时, 兼顾 收 益稳 定的价 值型上 市公司 ,从 而使投 资者 在承受 相对较 小风 险的情 况下, 有可 能 获得 较高的资本利得和稳定的投资收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三)投资方向 1、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募集、 上市 的股票和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 成长型股票和 价值型股票按以下原则确定: (1)成长型股票,包括三类: 错 误! 未找 到引 用源 。 经典成长型:这 类公 司提供 新产品 ,创 造或满 足新的 市场需求,新产品通常是新技术、新发明的结果; 错 误! 未找 到引 用源 。 市场份额成长型 :这 类公司 增长迅 速的 原因在 于它们 靠更好的产品质量、形象或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错 误! 未找 到引 用源 。 合并型:这类公 司的 增长来 自于收 购大 量其他 公司, 支付合理收购价格并实现融合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 成长型股票具体的量化标准是:1)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10 元;2 )利润总 额连续两年(或预期)增长,并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同期 GDP 增长速度。 (2) 价值型上市公司股票,是指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稳定,市盈率较低 上市公 司发行 的股票 。价 值型股 票具 体的量 化标准 是: 每股收 益不低 于市 场 平均 水平,并且市盈率由低到高排名靠前。 3、本 基金债 券投 资部分 将投 资于国 债、金 融债 和企业 债( 包括可 转换 债) 。 本 基金 将在分 析宏观 经济 环境、 利率 走势、 资金供 求、 债券市 场结构 的基 础 上, 综合考 虑债券 的风险 收益 水平、 流动 性、期 限、发 行人 资信水 平等因 素建 立 债券 投资组合。 (四)投资组合 本基金 为平衡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将 基金资 产按 比例投 资于 股票和 债券 ,在股 票投资 中主要 投资于 成长 型股票 和价 值型股 票,并 对基 金的投 资组合 进行 主 动的 管理, 从而使投资者在承受相对较小风险的情况下, 尽可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3、本基金股票投资中,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 60% ,投资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于价值型上市公司的基准投资比例为 40%,上下浮动比例为 1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不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 10% ; 6、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 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化 导致 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比 例规 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 (五)投资策略 1、投资依据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国 家宏观 经济 环境: 主要 包括 国内生 产总 值、经 济增 长率、 失业 率、通 货膨胀率、财政收支、国际收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指标。 —— 国家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对中长期投资的重要的决策依据。 —— 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对投资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 各行业发展状况:形 成行业投资策略的重要依据。 —— 上市公司研究:形成投资组合的直接依据。 —— 证 券市场 走势 :中国 属于 新兴 市场, 呈现 较大的 波动 性。针 对市 场走势 的变化调整相应的投资策略是管理好基金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 2、投资程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决定 基金 投资 的重大 决策 。基金 经理 在授权 范围 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资 产分布 比 例、 成长型 和价 值型股 票投 资比例 和重仓 投资 品种投 资方案 。基 金 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 投资策 略确 定最终 的资 产分布 比例、 股票 资产中 的成长 型和 价 值型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股票分布比例和个股投资分布方式。 3)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3、投资方法 本基金采用主动投资管理模式,投资方法将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首先,对各类资产(股票、债券、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动态配比。 其次,确定成长型公司股票和价值型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 第三, 构造候 选股 票池: (1 )根据 分行业 股票 评价体 系, 确定行 业内 的优选 股票; (2 )对上述优选股票划分成长型和价值型,确定本基金的候选股票池。 第四, 基金经 理综 合考虑 资产 配置 、成长 型和 价值型 股票 的比例 、行 业状况 变化及市场特点等因素,从候选股票池中挑选合适的股票,构造基金资产组合。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募集的 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10、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1、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包括: (1)A 股流通股小于 1000 万股的股票; (2)ST、PT 股票,但已在证监会指 定报刊公 告基 本面发 生正面 重大 变动的 除外; (3 )因涉 嫌违规 而接 受证监 会 或其 他主管部门调查的公司的股票; (4) 截止投资日为止前一年涨幅超过 200% 的股票; (5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应 禁止纳入组合。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来作为衡量本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 ×65% +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30%+同业存款利率×5%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厉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55,828,562.59 63.15 其中: 股票 555,828,562.59 63.15 2 固定收益投 资 265,238,401.50 30.14 其中: 债券 265,238,401.50 30.14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35,588,630.85 4.04 6 其他资产 23,460,282.70 2.67 7 合计 880,115,877.64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69,454,079.43 7.96 C 制造业 145,499,621.57 16.68 C0 食品、饮料


27,037,384.00 3.10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2,367,372.48 0.27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塑 料 24,705,775.68 2.83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C5








电子 14,255,809.92 1.63 C6








金属 、非金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77,133,279.49 8.84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8,747,848.34 2.15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05,181,800.00 12.05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60,728,000.00 6.96 I 金融、保险 业 82,365,899.97 9.44 J 房地产业 73,851,313.28 8.46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55,828,562.59 63.7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583 海能达 2,000,000 40,800,000.00 4.68 2 600694 大商股份 1,100,000 36,608,000.00 4.20 3 000581 威孚高科 994,833 35,704,556.37 4.09 4 600036 招商银行 3,000,000 35,610,000.00 4.08 5 601808 中海油服 2,452,207 35,532,479.43 4.07 6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000 35,340,000.00 4.05 7 600546 山煤国际 1,480,000 33,921,600.00 3.89 8 002153 石基信息 1,300,000 33,189,000.00 3.80 9 000625 长安汽车 8,335,664 31,508,809.92 3.61 10 600208 新湖中宝 9,198,064 31,457,378.88 3.6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1,764,401.50 5.9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3,474,000.00 24.47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13,474,000.00 24.4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65,238,401.50 30.40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258 11 国开 58 1,500,000 153,780,000.00 17.62 2 110202 11 国开 02 600,000 59,694,000.00 6.84 3 019118 11 国债 18 300,000 30,153,000.00 3.46 4 010203 02 国债 ⑶ 196,010 19,630,401.50 2.25 5 010303 03 国债 ⑶ 20,000 1,981,000.00 0.2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 十 名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本 期 是 否出 现 被 监 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59,579.9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6,072,285.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05,877.54 5 应收申购款 1,221,992.36 6 其他应收款 547.0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460,282.7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公允价值( 元) 值比例(%) 1 600546 山煤国际 33,921,600.00 3.89 非公开发行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 五入原 因, 投资组 合报 告中 市值占 净值 比例的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2.8.16- 2002.12.31 -7.74% 0.36% -13.33% 0.73% 5.59% -0.37% 2003.1.1- 2003.12.31 16.83% 0.68% 4.43% 0.78% 12.40% -0.11% 2004.1.1- 2004.12.31 0.69% 0.79% -11.26% 0.90% 11.95% -0.11% 2005.1.1- 2005.12.31 -2.58% 0.87% -1.50% 0.86% -1.08% 0.01% 2006.1.1- 2006.12.31 75.02% 1.01% 70.43% 0.91% 4.59% 0.10% 2007.1.1- 2007.12.31 62.32% 1.4% 89.44% 1.49% -27.12% -0.09% 2008.1.1- 2008.12.31 -43.74% 1.62% -46.40% 1.94% 2.66% -0.32% 2009.1.1- 2009.12.31 49.66% 1.33% 56.71% 1.32% -7.05% 0.01% 2010.1.1- 2010.12.31 18.08% 1.05% -5.91% 1.01% 23.99% 0.04%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2011.1.1- 2011.12.31 -15.56% 0.89% -16.02% 0.84% 0.46% 0.05% 2002.8.16- 2011.12.31 152.17% 1.10% 69.55% 1.17% 82.62% -0.07%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截止 日期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本基金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02 年 8 月 16 日至 2003 年 2 月 15 日,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 资产配置 比例均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 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 资产的 账户 ,包括 银行 存款 账户、 证券 交易清 算备 付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国 债托管 账户,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本 基金 资产的 账户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有 关规定 开设,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注册登 记人 自 有的 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资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资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和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以其自 有的资 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资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 它权利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资 产不 得被处分。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估 值目 的是客 观、 准确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的公 允价 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估值日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 果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 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后 ,按 最 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 第 (1 )-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 性、 收 益率 曲线等 多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 券估 值,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进 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予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明 ,份额 净值 出 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 担50% , 基 金托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八)特殊 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或 权证估 值方法 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 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将 当日 的 净值 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封闭式基金为每周五)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 的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 它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资产 带来的 成本 或 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扣 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 1 次, 但若 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 月内 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收益方 案中 载明基 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资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 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 )-(7)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费 用, 从 基金 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其 他具 体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率 或基 金托管 费率。 调高基 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 托管 费率,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或基 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 申购 费 (1)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 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 在申购 时交纳 的称为 前端 申购费 用, 投资者 选择在 赎回 时交纳 的称为 后端 申 购费 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以持有期限分档设置不同费率水平: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2 年 ( 含) 1.5% 2~3 年 ( 含) 1.2% 3~4 年 ( 含) 1.0% 4~5 年 ( 含) 0.5%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申购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向投资者收取。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基金 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资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基金的赎回费 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3% 2 年以上 0 赎回费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不向投 资者 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 提下, 调整申 购费和 赎回 费的收 费方 式和费 率水平 ,但 最迟应 于新收 费办 法 开始 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以 更换。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例如 :报刊 和网 站等) 公告,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结果编 制基 金募集 情况 公告, 并在 募集期 结束的次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准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前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九)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即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 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 易公告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的住 所和基 金上 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应 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四)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平衡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中低 风险品 种, 其长期 平均的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积极 成长型基金, 高 于 国 债 、指 数 型 基 金 和价 值型 基 金。 (一)投资于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因受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一 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 民经 济的晴 雨表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波动 会导致 股票 市场 及债券 市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和债券 ,收益 水平 会 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 争、管 理、 财务等 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 生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易 过程 发生交 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 投资债 券之 发行人 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 升所 带 来的 价格风 险(即 前面 所提到 的利率 风险 ) 互为 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从 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 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指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 付可能 出现 的投资 者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基 金管理 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等 判断有 误、获 取的信 息不全 等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 当事人 在业 务各环 节操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制 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 部 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易 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或 者差错 而影响 交易的 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影响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注 册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发 展银 行、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银万 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信 建投 有限责 任公司 、国 信 证券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有限责 任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华 泰 联 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天 一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山西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恒泰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国元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国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 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西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 金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平 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长江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建 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国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北 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宏 源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英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渤海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温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富 里昂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金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等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但 是, 基 金并 不是代 销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书 ,代销 机构 并 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和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 或依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可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后公 布,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资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资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 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 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资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基金管 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它 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 式基 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基金所投资的证券项下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 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 务管理 等方面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 资;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外, 不得以 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 )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 密, 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受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据《 基金 法》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18 ) 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时,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 管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 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资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资产 相互独 立;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 证 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发售、 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 基金投 资和 融资行 为符 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15 ) 按有关 规定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金 赎回和 分红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 参加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因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3 ) 基金管 理人 因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成。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b.更换基金管理人; c.更换基金托管人; d.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f.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g.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b.在《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 议 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至少 一种全 国性 信息披 露报 刊上公 告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 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d.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e.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 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 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的寄 交的 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 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b.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 利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d.上述第 c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提前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 现场 会 议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召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 交的临 时提 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 及事项 与 本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过 ,就 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 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公 告会 议通 知时应 当同 时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 (含 三分之 二 ) 以上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a.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c.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 金终 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按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进行 清算。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基金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 首先应由争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执双方 通过友 好协商 或 者 调解的 方式 解决。 若无法 解决 的,可 根据事 后达 成 的仲 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争执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基 金与 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生效。 2、 《 基金合 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起 至《 基金合 同》 第十九 部分 第二项 所列情形发生时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 上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二份 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营 业场 所,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 商、 仲裁或诉讼的,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 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买 卖、代 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 务; 贷款承 诺;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外币票 据承 兑 和贴 现;自 营、代 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算 资金 存管业 务;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业 务;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托 管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电话 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 行业 务;金 融衍生 产品交 易业 务;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 管人就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合 的比 例、投 资范 围、管 理人和 托管人 的报酬 计提 比例和 支付 方法、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基金 资产 核 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核查。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9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进行 核对确 认并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 管人是 否妥善 保管基 金全 部资产 、是 否及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是 否擅 自动用 基金资 产、是 否按 时将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 户、 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可 定期 对基金 托管 人保 管的基 金资 产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用 基金 资产、 因基金 托管 人 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 产灭失 、减 损、或 处于 危险状 态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立即 以书 面 的方 式要求 基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 基金 托管人赔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进行 核对确 认并回 函 ;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如基金托管人未予及时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 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并经 对 方提 醒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负责保管本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依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 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分配、处分基金的任何资产。 (2) 本基金资产应设独立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及基金托 管人保管的其他基金资产必须严格分开, 并应对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中 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发 行期间 ,募 集资金 全部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户。 基金发 行期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所募集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以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并聘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其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实务 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有效。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由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设基本 银行 存款账 户和基 金清 算 专用 账户。 并根据 本托管 协议 的规定 ,以 同样的 方式在 证券 交易场 所的资 金清 算 银行 开立基金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2) 除本基 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 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 银行金 融机构 开立任 何银 行账户 ,并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支 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 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银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证券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及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证券账 户不 得出借 和转让 ,不 得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交 易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5、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成立后,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本基 金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公 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国债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中央 证券登 记结 算公司 及分公 司的代 保管库 中。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出 入保 管 库, 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资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在 签署前 应通 知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于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价 值。 基金资 产净值 每日 计算,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每月末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应 在 报表 中反映。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2)复核程序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每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通过 加密传 真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 、时 间、程 序 进行 复核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签 字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的责任 基金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对 基金 托管人 未履 行复核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2、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及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 (1)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a.账册 的建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指 定经办 本基 金财务 会计 人员按 照双方 约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负责编 制、 保 管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双 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b.凭证 保管及 核对 :证券 交易 凭证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分 别保 管并据 此建账。每个工作日终了后至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9:00 前,基金管理人当天的清 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按 日编 制基金 估值 表,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从 而核对 证券 交易账 目。 基金托 管人办 理基 金的资 金收 付、 证券实 物出 入库所 获得 的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周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 (2)基金财 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a.财务 报表的 编制 :基金 财务 报表 内容, 包括 资产负 债表 、经营 业绩 表、基 金净值 变动表 及其附 表以 及主管 部门 规定的 其他报 表,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定期分别编制。 b.报表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财 务报表 后, 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 时, 应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 行调整 ,直 至 双方 数据完 全一致 。核对 无误 后,在 核对 过的基 金财务 报表 上加盖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c.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 同生 效后每 6 个月结束后的 30 日内完成; 中期报表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 d.基金 管理人 在月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对报 表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后立 即进行 复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 管人对 中期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便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管 理人 从过户 登记 机构 取 得, 包括基 金成 立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纠 纷时, 本托 管协议 当事 人可 以通过 协商 或者调 解予 以解决 。当 事人不 愿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商 、调 解不成 的,向 基金 管理人 所在地 的人 民 法院 提起诉讼。 争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或在第 四季 度有交 易、 年末基 金份额 余额 为零的 投资者 寄送 年 度对 账 单。 (二)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 除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和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办 理申 购、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即投资 者可 通过固 定的销 售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的 方式 申购基 金份额 。定 期定额 具体实 施时 间 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 、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 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 过基金 账户 号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 通过该 热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 过各 销售机 构网 点柜 台、基 金公 司网站 投诉 栏目、 自动 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 免长途话费)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011 年9 月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11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元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3、2011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11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变 更办 公地址 的预告 》 、《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网 上直销开通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 5、2011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6、2011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7、2011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 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8、201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9、2011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 持有的 重庆 啤酒股 票估值 方法 的 提示 性公告》。 10 、2011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 持有的 重庆 啤酒股 票估值 方法 的 补充 公告》。 11 、2011 年 12 月 14 日在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原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12 、2011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 持有的 重庆 啤酒股 票估值 方法 的 提示 性公告》。 13 、2011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 持有的 重庆 啤酒股 票估值 方法 的 提示 性公告》。 14 、201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 《 富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15 、2011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部 分基金 持有的 重庆 啤酒股 票估值 方法 的 提示 性公告》。 16 、2011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东 莞 银 行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优 惠、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2011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关 于开 通通联 支付进 行网 上直销 业务的 公告》、《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 下部分基 金继 续参加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优惠 活动的 公告》、《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金 参 加平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网 上交 易 申购 优惠、定 投申 购优惠 活动的 公告》、《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 加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优 惠 、 定 投 申 购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定投 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2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基金2011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 告》。 19 、2012 年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财 富里 昂证券 为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 20 、2012 年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与 华安证 券网 上交易 申购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21 、2012 年1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 参与 齐鲁证 券网 上交 易 申购优 惠、 网 上定 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人 和注 册登记 机构的 办公场 所,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本 的内 容 与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动态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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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一 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