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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低碳(100056)

富国低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二 0 一二年 第一号) 基金管理 人: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 22 日证监 许可 【2011 】988 号文 核 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 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 判断 市场,对认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 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亦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 括:证券 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大量 赎回或暴 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经营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等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 至 2012 年 2 月 10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 表现 截止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0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1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富国 低碳环 保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 略、 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 虚假内容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招募 说明书由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 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富国 低 碳 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合同 《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 ,自 2006 年1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6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的 《 富国 低碳 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富国 低 碳环 保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招募说明书 7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受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依法 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国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 或 经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准 设 立 的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现 行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募集 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募集期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招募说明书 8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者 购买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 注册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 登记 的 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 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 投 资 者 指定 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的 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 所 形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 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招募说明书 10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2 年2 月 1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风 险控制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 金投资的重 大决策 和 投资风险管 理 。风险 控制委员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 制和管理工 作,确保 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四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 固定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 、集 中交易部 、专户投资 部 、机构 业务部 、零 售业务部 、营 销策划与产品 部 、 客服与 电子商务 部 、 战略发 展部 、 监 察稽核部 、 计划财务 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 术部 、运营 部、北京 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成 都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 权益投资 部:负责权 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 管理;固 定收 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 定量 类产品等的研 究与投资管 理;研究 部:负责行 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 究和宏观 研究 等;集中交易 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 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 部:在固定 收益部、 权益




















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部 和另类 投资部内设 立的虚拟 部门,独立 负责年金 等专户产品 的投资管 理;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帐户、社 保以及共同 基金的机 构客户营销 工作; 零 售业 务部:管理 华 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 销中心、华 南营销中 心(深圳分 公司、广 州分 公司) 、 北方营销中心 (北京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 , 负责共同 基金的零售 业务;营 销策划与产 品部:负 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 划和 品牌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 商务部: 负责电子商 务与客户 服务; 战略 发展部: 负责 公司战略的研究、 规划与落实;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 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 发与系统 维护等;运营 部:负 责基金会计 与清算 ; 计划 财务部:负责 公司财务计 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 部:负责 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 ;行 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2 年2 月 10 日, 公司有员 工 195 人 , 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 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海市信托投 资公司副处 长、处长 ;上海市外 经贸委处 长;上海万 国证券公 司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交易员; 深圳君安证券 公司投资经 理;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经理助理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 士(Constance Mak ) ,副董 事长。 文学及商 学学士, 加拿大 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 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 易所副总 经理。现任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2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 司研究所 信息中心副 主任;厦 门大学工商 管理教育 中心 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 区分行深圳 市中心支 行会计处副 处长;中 国人 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非 银行金融 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财务会 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 监管处处长 。现任申 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生 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 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 BMO 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孙绍杰先生, 董事。 生于 1969 年 ,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师。 历任 山东省计划委 员会科员、 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 员;山东 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基金 项目部业务经 理、基金投 资部高级 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 基金 投资部经理、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鲁 B 重组小组成员。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 上海财经大学教 授、 博士生导师,金融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 。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办事员、副 科长;上海 市第一商 业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上 海交电家 电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 理; 长江经济联合 发展集团总 裁、副董 事长、党组 书记。现 任上海水产 集团总公 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招募说明书 13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科员、项目 经理、业务 经理;鲁 信投资有限 公司财务 经理;山东 省国际信 托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员、审判员 、审判组长 ;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办 公室综合科 科长。现 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海 分行结构融 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 银行金融 机构部总裁 助理;荷 兰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杨浦支 行所主任; 华夏证券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财务主管。 现任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备厂财务处 会计;厦门 金达通信 电子有限公 司财务部 财务主管。 现任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营销策划 经理、客 户服务部经 理 。现任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讲师。历任河 南省政府发 展研究中 心干部;中 央党校经 济学部讲师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 曾在漳州商检 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 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 公司投资发 展部工作 。曾 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 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 员、部门副 经理、经 理、




















招募说明书 14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 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 。 2008 年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 于 1972 年 , 硕 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 从业经历。 曾任新华人寿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企 业年金管理 中心总经 理,泰康养 老保险 股 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铭,生于 1980 年,硕士,自 2005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 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6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行业研究部行 业研究员 , 富国天博 创新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 2009 年 10 月至今任富国天 源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起任富国低碳环保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 成员构 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窦玉明先 生 ,公司 主管投研 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 等人员 。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明书 15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 金管理人关于遵守 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招募说明书 16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 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 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7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 风险,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一套 完整的风 险管理体 系,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 相应的人力 资源与技 术系统,设 定风险管 理的时间范 围与空间 范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 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 风险水平 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 一种风险按 其发生的 可能 性与后果的严 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 的级别。定 量的方法 则是设计一 些风险指 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但 需加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的风 险,则实 施一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 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部 门,并使 它们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




















招募说明书 18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险 控制完善 和稳固的 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 视建立完 善的公司治 理结构与 内部控制 体系。基 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 下设立有独 立 董事参 加的风险委 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系;公 司监事会负 责审阅外 部独立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告,确 保公司财 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 总经理领 导下,认 真执行董事 会确定的 内部控制 战略,为 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 经营方针 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 总经理办公 会、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 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 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 察与稽核 工作,监 督、检查 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 况和公司 的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 司及公司 管 理 的基金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 营风险或者 隐患等情 形时,督察 长应当及 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告 并应当密 切跟踪后续 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 情况向董 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 部因素,对 公司总体 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 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 间职责有 分工,但 部门之间 又相 互 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 理、基金运 作、市场 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各部门 的操作相互 独立,并 且有独立的 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 门之间相 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 部工作岗 位分工合 理、职责明 确,形成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招募说明书 19 在明确的岗位 责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标 准化的业 务操作流 程, 每项业务操作 有清晰、书 面化的操 作手册,同 时,规定 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 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 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 系统与业务 汇报体系 ,通过建 立有效的 信息 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 立了独立 于各业务 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 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 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 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 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 度有效地执 行。内部 稽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监 察稽核报 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 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 ,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 圳。自成 立以来,招 商银行先 后进行了三 次增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 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 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 止 2011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总 资产 2.633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 8.10% 。 2002 年 8 月 ,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8 月, 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 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资格,成为 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 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 行, 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托管(QF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 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 系统、服务 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 推出 “ 网 上托 管银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 绩效 分析报告,开 办国内首个 托管银行 网站,成功 托管国内 第一只券商 集合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 货币 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只 “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




















招募说明书 21 单一托管服务 商向全面投 资者服务 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 同业认可, 被境内外 权威 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 选品 牌” 、, 6S 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 “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 经过九年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1 年,招商银行实现托 管利润 13.33 亿元,托管费收入 5.10 亿元,托管资产突破 5000 亿元,托管 产品 数量、托管资 产规模和托 管费收入 稳居中小托 管银行第 一,内部控 制连续四 年通 过 SAS70 国际认证。 (二)主 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 招商银行 董事长和 非执行董事 ,英国布 鲁诺尔大 学博士学 位。 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长。 兼任招商局国 际有限公司 (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 市公司) 主席,利和 经销集团 有限 公司(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 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 有限公司 (香 港联合 交易所上 市公 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香 港港口发 展局董事, 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 会成 员等;中国南 山开发(集 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 商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 限公 司(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 长,及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 限公 司(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 长,及新 加坡上市公 司嘉德置地 有限公司 独立 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本公 司。 经济学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 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 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 2007 年 11 月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 诺人 寿保险有限公 司董事长及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及永隆银行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并自 2002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 副主 席、中国企业 家协会执行 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 会常务理 事、中国红 十字会第 八届 理事会常务理 事、深圳市 综 研软科 学发展基金 会理事长 和北京大学 、清华大 学等 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 ,历任沈阳 分行副行 长,深圳管 理部副主 任,兰州分 行行长, 上海 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 长。




















招募说明书 22 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 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 行业务及管理 工作经历, 已获得基 金从业资格 。历任招 商银行总行 国际业务 部副 总经理、招商 银行蛇口支 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 总行单证 中心主任。 曾任中国 银行 湖北省分行国 际结算处副 科长、副 处长、中国 银行十堰 分行副行长 、香港南 洋商 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至 2012 年 1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含招 商安泰股票 型投资基 金、招商安 泰平衡型 证券投资基 金和招商 安泰 债券投资基金) , 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中信标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 大保 德 信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 金、华泰 柏瑞金字塔 稳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海 富通强化回报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 信新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华 富成长趋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 优势配置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 民多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 盛红利股 票证 券投资基金、 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银蓝筹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 优化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 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 核心主题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 金、中银稳健 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银河 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 实多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 可转 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 策略主题分 级基金 、 诺安保本混 合证券投 资基 金、鹏华新兴 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 裕祥分级 债券基金、 中银上证 国有 企业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 环保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共 41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6621.99 亿元人民币。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形成科 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 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 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 的不断改 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 是在总行 行长层面 对风险进行 预防和控 制。 招商 银行实行 董事 会领导下的行 长负责制, 重大事项 的决策经行 长办公会 讨论决定, 行长室下 设合 规管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审计管理委 员会、信 息规划委员 会、服务 监督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 是总行资 产托管部 在业务室、 专业岗位 设置时, 必须遵循 内控 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 部内设立 稽核监察 室,负责部 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 控制。稽 核监 察室在总经理 室直接领导 下,独立 于部门内其 他业务室 和托管分部 ,对各岗 位、 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 是各业务 室对自 身 业务风险进 行自我防 范和控制 。业务室 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室和 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 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 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 出发点,应 当体现 “ 内控




















招募说明书 24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 有资产之间 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 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 当独立于 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 执行部门, 稽核监察 室应保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 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 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 行内部控制 制度不能 存在 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 相应 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 核算、 清算、 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员 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 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 网和全行 业 务网分离 ,以达到 风险 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 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 建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招商银行 托管业务内 控管理办法 》 、 《招商 银行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 托管业务操 作流程、 会计 核算、岗位管 理、档案管 理、保密 管理和信息 管理等方 面,保证资 产托管业 务科 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运 作。为保 障托管资产 安全和托 管业务正常 运作,切 实维 护托管业务各 当事人的利 益,避免 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 机事件发 生后 能够及时、准 确、有效地 处理,招 商银行还制 定了《招 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 事件 应急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 心进




















招募说明书 25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 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 启动异地自动 备份功能、 业务信息 磁带备份并 由专人签 收保存等措 施保证业 务信 息及数据传递 的安全性。 业务信息 不得泄漏, 有关人员 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 资料,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 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 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 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房空间 隔离并设 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 码设置及权 限管理、 业务 网和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 网双分离 制度,与外 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 墙保护等 ,保 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 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 资源管理 及建立人才 梯级队 伍 及人才储备 机制,有 效的 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 行、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 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 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 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 应符 合法规允许的 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




















招募说明书 26 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 正。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改正,如 基金 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王楠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国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 网站:www.psbc.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 (021)962888























招募说明书 29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 (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 网址:www.sd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温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 姜晟 电话: (0577 )88990085 传真: (0577 )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浙江省内) 962699 (上海地区) ,0577-96699(其它地 区) 公司网站: www.wzbank.com.cn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黄飞燕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6226045 联系人: 王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1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0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2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5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 8888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010-5832 8748 联系人:邱培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002 联系人: 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3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 程维 传真: (0551 )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21-5122200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6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3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3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 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传真: (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qlzq.com.cn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4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客户咨询电话: 967218 (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4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4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 网址:www.hxb.com.cn (4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户咨询电话: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招募说明书 42 (5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程高峰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3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 )20361818 传真:(021 )20361616 联系人: 雷青松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 师事务所 (基金募 集时)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 、 刘佳 (四) 审 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招募说明书 44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1 】988 号文核准 。 (一 )基 金类型


股票 型


(二 )基 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 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基 金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8,345 户, 本基 金 已 收 到 首 次 发 行 募 集 ( 扣 除 认 购 费 后 ) 的 实 收 基 金( 本金) 为 人 民 币 1,039,518,760.35 元, 折合 1,039,518,760.35 份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在基金 合同 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19,997.93 元,折合 219,997.93 份基金份额。 以上 收到的实收基金( 本息)共计人民币 1,039,738,758.28 元, 折合 1,039,738,758.28 份基金份额。 本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为 642,310.55 份, 本公司未 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 定停止基 金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 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招募说明书 45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本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 人 的 认购款项只 能存入 基 金募集专 用账户 ,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资 金在募集 期形成的利 息在本基 金合同生效 后折成投 资 人 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 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将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进行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 直销中心 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招募说明书 46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国元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场所 按照规定 的方式进行 申购或赎 回。本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




















招募说明书 47 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从 2011 年9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 。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赎 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 个工作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 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除指定赎回外,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 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依法 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和赎回的数额限 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48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含申购费)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 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 的投资者 欲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 要受直销网点 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 ,不 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 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 者 的累计 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 构(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 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 购、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 手续、办 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前 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 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 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 、 赎回




















招募说明书 49 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 回 申 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注册 登记机构可 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将 投资人已 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指示 基金托管 人将赎回 款项划出 ,基 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 +7 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 人银 行账户。 遇证券交易 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 款项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划出并 划往基金 份额 持有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 理。 (六 )基 金的申购费和赎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 费 率按 申 购 金额递减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 笔申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 财 产, 其余用于支付 市场




















招募说明书 50 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赎回费率 为 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 )/1.040=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51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 ×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或基金 管理人无 法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52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 (十 )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 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53 当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 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 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招募说明书 54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本公司 推出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 富国 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富国沪深 300 指数增强, 代码: 前端 为 100038 ) 、 富国 天源平衡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源, 代码: 前端 为 100016 ; 后端为 100017)、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富国天利, 代码:前端为 100018 ;后端 为 100019 ) 、富国 天益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富 国天益, 代码:前 端为 100020 ; 后端为:100021 )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简 称:富国天瑞, 代码:前端为 100022 ;后端为 100023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 ( 以下简称: 富 国天时, 代码:A 级为 100025 ;B 级为 100028 ) 、 富国天合稳 健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合, 代码: 前端为100026 ; 后端为100027 ) 、 富国天成红利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成 , 代码: 前端 为 100029 ; 后端为: 100030 ) 、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富国天鼎, 代码: 前端 为 100032 ; 后端为 :100033 ) 、 富国优化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代码: A 类为100035 ; B 类为100036 ; C 类为 100037)、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 代码: 前端为 100038 ) 、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富国通 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 , 代码: 前端为 100039 ) 、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可转债, 代码: 前端为 100051)、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上证综指 ETF 联接,代 码: 前端为 100053 ) 。


2、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 部份 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招募说明书 55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 (3)基金转换 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 (4) 基金转换 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 (5)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 (6) 基金转换 过程中,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 赎回费 用,并向转出 方收取;按 照需转入 金额对应的 转出与转 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计 算 并 确定申购补差 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 (7) 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计算 。 (8)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 (9)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 (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 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 机构申请基 金转换时 ,每次转 换申请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1 )基金净 赎回申请 份额(该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 除申购申请 总份额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总份额后的 余额)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 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决定 全额转出 或部 分转出,并且 对于基金转 出和基金 赎回,将采 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 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2 )投资者 在全部转 出富国天时 余额时, 将自动结 转当前累 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 国 天时 份额 时,剩余 的基金份额 需足以弥 补其当前累 计收益为 负值 时的损失 ;




















招募说明书 56 (13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 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 (1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于前 端转前端模 式, 转出 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购 费率低于 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 率的,补差 费率为转 入基金和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 额;转出 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 份 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如转 出基金为 货币基金 ,且全部 份额转 出账户时, 则净转入 金额应加 上转出货 币基金的 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 。 B 后端转后端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和 转出基金对应需收取的后端申购费 两部分构成。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57 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转出份额 ×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费用=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 净转入金额=转 出金额-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 金开放日 申请办理 基金转换业 务,具体 办理时间 与基金申 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 构的系统 差异以及 业务安排等 原因,开 展该业务 的时间可 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 视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基 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 基金转换 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 代销 富国 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 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 金管 理人 旗下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等相关 法律文件 ;亦 可 登陆 本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 拨 打 本基 金 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 理人 。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 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或 者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 的方式对基 金份额进行 处理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58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受 理非交易 过户申请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 按规定标 准收 取过户费用。 (十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确定。投 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对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 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 收益分配。 在有关法律法 规有明确 规定的情 况下,本基 金将可以 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他业务。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从事 或受益于 低碳环保主 题的上市 公司,通 过精选个 股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股




















招募说明书 59 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 中投资于 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 ; 投资于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 -40% ,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 对该比例 要求有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比 例为准,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 资理念 全球气候变暖 、环境恶 化对人类 生存与发展 提出了严 峻挑战, 大力发展 低碳 环保相关产业 、走可持续 发展之路 是各国转变 经济增长 模式的必然 选择。我 国已 将节能环保定 位为七大战 略性新兴 产业之 首, 将 建设资 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 型社 会作为加快转 变经济发展 方式的重 要着力点 。 因而,低 碳环保主题 类上市公 司将 在中长期具备较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 (四)投 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 自上而下 ”的方式 进行大类资 产配置, 根据对宏 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 因素进行定 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 析研究, 确定组合中 股票、债 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 工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率变 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 (2) 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 市场整体估 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招募说明书 60 (3) 政策因素, 包括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和行业政策扶 持等。 通过对以上各 种因素的 分析,结 合全球宏观 经济形势 ,研判国 内经济的 发展 趋势,并在严 格控制投资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 整投资组合 中大类资 产的 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研究、 券商研究机构的研究等,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低碳环保包含 了从资源、 能源的获 取和产生, 经中间的 输送和配送 ,到净化 处理 及循环利用的 整个过程。 一般来说 ,低碳主要 是从工业 活动前端改 善能源结 构, 提升能源和资 源的有效利 用率,从 源头减少能 源的消耗 ;环保主要 是后端处 置, 对工业活动日 常生活产生 的污染物 进行处置后 ,然后排 放到自然环 境中。低 碳环 保,兼顾了前 端与后端的 处置,使 经济发展与 环境的矛 盾得到有效 化解,最 终进 入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阶段。 本基金认可的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包括两种类型的股票: 1)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①低碳主题相关股票:





A.清洁能源:主要包括清洁能源的研发、生产与运营,如风能、太阳能、生 物质能、水电及核电等;也包括清洁能源的传输、服务等配套产业,如特高压输 电、智能电网等相关上市公司;





B.节能减排:主要包括与节能技术和装备、节能产品及节能服务产业的相关 上市公司,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汽车节能;也包括化石能源减排,如清洁燃 煤、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碳捕获与封存等相关上市公司;





C.碳交易与陆地碳汇:主要包括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和农林产业减排增汇等 相关的上市公司;





②环保行业: 包括环保 技术和设 备、环保服 务和资源 利用等相 关行业的 上市 公司; 2)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包括: ①传统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中, 通过有效节能减排措施或污染治理措施, 实现




















招募说明书 61 能耗降低、污染改善,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相对同类公司受益的上市公司; ②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服务行业 ③投资于低碳环保相关产业的上市公司;





④因与低碳环保主题相关的产业结构升级、 消费生活模式转变而受益的其他 上市公司。





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从事或受益于上 述投 资主题的外延将会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低碳环保主题类股 票的识别及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1)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保主题相关行业的股票





按照上述 (1 ) “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界定 ”中, 对于直接从事低碳环 保主 题相关行业的 股票,本基 金将采取 “自下而上 ”的方式 ,依靠定量 与定性相 结合 的方法进行个股选择。





定量的方法主 要基于对 一些量化 指标的考察 ,包括: 市净率(P/B ) 、市 盈率 (P/E ) 、动态 市盈率(PEG ) 、主营 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 利润增长率 等,并强 调绝 对估值 (DCF ,DDM ,NAV 等) 与相对估值 (P/B 、P/E 、P/CF、PEG 、EV/EBITDA 等) 的结合:





①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P/B、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②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 )较低,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兼顾对该类股票在价值水平、 成长能力上的考核, 选择具有可持续 的成长性、估值水平较为合理的上市公司。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结合本基金研究团队的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 通过深入分 析该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重点选择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低碳 环保主题类上市公司: ①低碳环保相关技术上的优势 公司掌握了低碳环保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或拥有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且该种技术或专利的成熟度较高,适宜于大规模生产; ②低碳环保相关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




















招募说明书 62 低碳环保主题相关公司,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而言,对于相关政策环境的依 赖程度更为显著。本基金将关注上市公司所属细分行业受到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力 度,是否能够获得人力、技术、资金、财税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③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 对于低碳环保主题类公司而言,清洁能源产品、节能减排产品、环保产品等 通常具有一定创新特点,该类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切合市场趋势变化,将成 为决定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除了以上三个 要点之外 ,本基金 也会考察上 市公司是 否是细分 行业中的 龙头 企业,或即将 成为细分行 业龙头的 企业;公司 经营团队 能力、治 理 结构完善 程度 等因素。 2)对于受益于低碳环保主题的股票 除了使用 上述 1) 中提到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外, 本基金 还将重点关注公司 在同行业中节 能减排、减 低环境污 染 等 方面是 否处于领 先地位 。具体 的参考 指标 包括: 每单位收入所消耗能源、每单位收入排碳量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久期控制 下的主动 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 括:久期 控制、期 限结 构配置、市场 转换、相对 价值判断 和信用风险 评估等管 理手段。在 有效控制 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 础上,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 场运行特点 等因素的 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 框架;对债 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 以 及各种 债券品种价 格的变化 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 构,包括采 用集中策 略、两端策 略和梯形 策略等,在 长期、中 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 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 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券品种,选 择合适的交 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 估、价格 将上升的类 属,减持 相对




















招募说明书 63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 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 据发债主体的 经营状况和 现金流等 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 行评估,以 此作为品 种选 择的基本依据。 对于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 , 本基金 将在评估其 偿债能力 的同时兼 顾公司的 成长 性,以期通过 转换条款分 享因股价 上升带来的 高收益; 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可 转债 的转换价值、 市场价值与 其转换价 值的比较、 转换期限 、公司经营 业绩、公 司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 件、回售条件等。 资产证券化产 品的定价 受市场利 率、发行条 款、标的 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交易 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 率风险等 进行 分析,采取包 括收益率曲 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 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 动率策略 等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 谨慎原则 运用权证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 管理,以 控制并降 低投 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效 率,从而 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对权证投 资的 主要策略为: (1) 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五 )投 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 定本基金 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 股票投 资的行业 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等重大投资决策。




















招募说明书 64 基金经理组在 公司权益 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另类投 资部和研 究部的协 助与 支持下, 根据 对市场走势 的判断, 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 定的投资范 围内制定 并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 向集中交易室 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部设 立交易员 ,负责执 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 执行过程 中的问题 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 指令执行的 影响等问 题及时向基 金经理反 馈,并可提 出基于市 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部 同时负责 各项投资限 制的实现 监控以及本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六 )投 资程序 1、 在公司研究 团队 的协助与支持下, 基金经理 组 基于对未来 市场趋势、 运行 格局和特点 的研究判断 ,结合本基金合同 与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进行审核 。 3、 基金经理 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 例、个券投资 分布方式及 买卖时机 , 构建投资 组合,并对 投资组合 进行监控 与动 态调整。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七 )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它 的样本 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 覆盖了大 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场 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 能够反 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基金管理人 认为,该 业绩比较 基准目前能 够忠实地 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如果今 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停止计算编 制该指数 、或




















招募说明书 65 者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 以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 主动投资 的股票型 基金 ,属于 较高预期 风险、较 高预期收 益的 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其 预 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 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金。 (九) 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且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招募说明书 66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定 ,且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招募说明书 67 4.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二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66,490,580.69 72.05 其中: 股票 466,490,580.69 72.05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73,913,647.87 26.86 6 其他资产 7,053,773.92 1.09 7 合计 647,458,002.4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1,594,049.34 0.25 B 采掘业 81,670,088.59 12.66 C 制造业 186,732,527.16 28.95 C0 食品、饮料


18,371,082.80 2.85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4,035,000.00 0.63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塑 料 12,161,818.00 1.89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15,650,000.00 2.43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120,881,759.12 18.74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15,632,867.24 2.42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20,730,418.26 3.21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




















招募说明书 68 G 信息技术业 83,123,052.71 12.89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I 金融、保险 业 62,835,044.83 9.74 J 房地产业 18,878,135.60 2.93 K 社会服务业 10,927,264.20 1.69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466,490,580.69 72.3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81 威孚高科 1,780,000 63,884,200.00 9.90 2 601808 中海油服 3,373,091 48,876,088.59 7.58 3 002583 海能达 2,000,000 40,800,000.00 6.32 4 600015 华夏银行 2,400,000 26,952,000.00 4.18 5 300124 汇川技术 385,598 20,899,411.60 3.24 6 000656 金科股份 1,599,842 18,878,135.60 2.93 7 300253 卫宁软件 436,009 18,739,666.82 2.91 8 600546 山煤国际 700,000 16,044,000.00 2.49 9 600585 海螺水泥 1,000,000 15,650,000.00 2.43 10 000939 凯迪电力 1,199,999 12,719,989.40 1.9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招募说明书 69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974,853.2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514.26 5 应收申购款 40,406.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53,773.9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546 山煤国际 16,044,000.00 2.49 非公开发行 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 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市值占净 值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存 在尾差。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招募说明书 70 2011.8.10 至 2011.12.31 -12.70% 0.72% -12.27% 1.12% -0.43% -0.40%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截止日 期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于 2011 年 8 月 10 日成立, 自合同生 效日起至 本报告期 末不足一 年。 本基金建仓 期 6 个月 ,即从 2011 年 8 月 10 日 起至 2012 年 2 月 9 日,截 至本报告 期末, 本基金尚处 于建仓期 。 十 一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财产以 基金名义 开立银行 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 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 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 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 金合同约定 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 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 的目的是 客观、准 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 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出 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 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债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招募说明书 72 (四)估 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产估值 。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 同时 进行。 (五)估 值方法 1.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 行<企业会 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 规未做明 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 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 据依据合法 的数据来 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 定收 益类投资品种 的估值应依 据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 作小组的指 导意见及 指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 公允 价值。估值日 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 行 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如 估值 日无市价,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了 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 响在 0.25% 以上的, , 应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 交易市价不 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 值 的, 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 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 价格验证具 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运用 估值技术 得出




















招募说明书 73 的结果,应反 映估值日在 公平条件 下进行正常 商业交易 所采用的交 易价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 能使用市场 参与者在 定价时考虑 的所有市 场参 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 具体情况 与托管人进 行商定, 按最能恰当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 票、权证 以收盘价 估值,上市 债券以收 盘净价估 值,期货 合约 以结算价格估 值。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计量;送 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股 票,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 券 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 计准则>估 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中附 件所约定的“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股票的 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 来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 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 值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或国 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工 作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 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能 克服,则 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 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 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招募说明书 75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 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处 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差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 值 原则的 三 项及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资 收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招募说明书 77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选择 取 得 现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利 按 除 权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 收益 分配基准日 以及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招募说明书 78 1.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 基金托管 人 复核, 依照《信 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分配 方案公布 后,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 支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四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1、基金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 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7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除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 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的 费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方 式和使用 方式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80 ( 四)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费,此 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 金 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二)基 金 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更 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 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招募说明书 81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其 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按规定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事 项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 指定媒体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 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 外,货币 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




















招募说明书 82 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 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 媒 体 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 次日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 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招募说明书 83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招募说明书 84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 续期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履 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5 (七) 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出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会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售 或 评 估基 金 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七 、风 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 股票型基 金,属于 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 预期收益 的证券投 资基 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一)投 资于 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经济 因素、政 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 民经济的 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 致股票市 场及债券市 场的价格 和收益率 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 平。因此基 金投资收 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 化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 影响,如市 场、技术 、竞争、 管理、财 务等




















招募说明书 86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 依据经 济周期中 不同发展 阶段的特征 ,通过投 资相应的 受益资产 ,力 求保护基金财 产不受通货 膨胀、通 货紧缩等宏 观经济波 动的负面冲 击,从而 为投 资者创造长期 稳定的投资 回报 ,但 仍然存在 极 端情况下 基金投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投资债 券之发行 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 所提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 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 息收入进 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 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 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 过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可能因 基金管理人 对经济形 势和证券 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的信 息不全等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 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 为或者后 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 者差




















招募说明书 87 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 投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 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 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违反 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 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与从事或受益于低碳环保 主题的上市公司,因而股票资产的 投资范围具有一定的行业集中性和相关性,由此带 来的行业配置风险 是本基金产 品的一个重要风险来源。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 明 1、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投资 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温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湘财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宏源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责




















招募说明书 88 任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方 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 况时,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




















招募说明书 89 或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注册登 记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关于变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90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时,应当 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 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 生 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招募说明书 91 十九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招募说明书 92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 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




















招募说明书 94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 控股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资 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5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招募说明书 96 分配; (20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97 (2)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 理人、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 构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 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由 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 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




















招募说明书 98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必须于 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招募说明书 99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 委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 的相关文 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注册 登记机构提供 的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招募说明书 100 人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 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 提交 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 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 出决 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 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1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 授权代表 主持。基 金管理人 为 召集人的 ,其 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 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 议。如监督 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 监督,则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 议形成的条件 、表 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招募说明书 102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 理人对大 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 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 下,计票 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招募说明书 103 (八)生 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 项 召 开 事由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生效 后 方可 执 行, 关于本章第( 二)条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自 生效之日 起2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执 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默认为现金分红方式。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招募说明书 104 8、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二)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三) 收 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 财产管理、运用 有关 费用 的计提、支 付方式 与比例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5 1、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 托管人 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 财产的投资方向和 投资限制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从事 或受益于 低碳环保主 题的上市 公司,通 过精选个 股和 风险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10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 ,其 中投资于 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 ; 投资于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5% -40% , 其中,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且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 107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定 ,且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6个 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方 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的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以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9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10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 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




















招募说明书 111 八、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 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 销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招募说明书 112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 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 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 款;外汇 汇款;外币 兑换;国 际结算;结 汇、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 款;外汇 担保;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 代客 外汇买 卖;资 信调查、咨 询、见证 业务;离岸 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依法公 开发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创 业板、中小 板以及其 他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招募说明书 113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不 符合基金 合同规定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拒绝 执行,并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对 于已经执行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 该投 资行为不符合 基金合同的 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 应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进行整 改, 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及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事 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池。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投资于股票类资产的比例占基 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低碳环保 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的 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114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性规定 ,且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无须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 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 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 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 时,如基 金托管人提 醒基金管 理人后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




















招募说明书 115 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 金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 联交 易,基金托管 人只能进行 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 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 交易对手名 单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 此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 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 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 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 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 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 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招募说明书 116 本基金可以投 资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非公开 发行证券 ,且限于 由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和 存管的, 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 开发行证 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 任何形式 的保证金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 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证 券,且锁 定期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 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 关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 资料应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 次发送投 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 ,确保对 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 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 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 困难时,基 金管理人 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 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 因投资受 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中国证监 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 价格、总 成本、应 划付 的认购款、资 金划付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 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 人未及时 提供有关 证券的具体 的必要的 信息,致 使托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117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 行为。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采 取合 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基 金托管人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 以及 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 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基 金管理人不予 纠正或已代 表基金签 署合同不得 不执行时 ,基金托管 人应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 督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 时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回复基金 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 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 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118 三、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 查,包括 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托管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管理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 管 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4、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 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招募说明书 119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 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 理人未及时 催收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 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 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 或证券公司 负责清算 交收的委托 资产(包 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 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 益;由于该 等机构或 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 本合同当事 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 疏忽、过 失或破产等 原因给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0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 鉴由 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书面 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1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按 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及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 转让,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 及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 同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 后送达的合同 原件不一致 所造成的 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权 证、债券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执 行<企业会 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国证监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 的指 导意见》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 规未做明 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 投资 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 。估值数 据依据合法 的数据来 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 定收 益类投资品种 的估值应依 据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 金估值工 作小组的指 导意见及 指导 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 市价,但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 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如估 值日 无市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 近交易市价 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 对最 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 可靠性的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运用估 值技术得 出的




















招募说明书 123 结果,应反映 估值日在公 平条件下 进行正常商 业交易所 采用的交易 价格。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 体情况与 托管人进行 商定,按 最能恰当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3)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 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 票、权证 以收盘价 估值,上市 债券以收 盘净价估 值,期货 合约 以结算价格估 值。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计量;送 股、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股 票,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 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执 行< 企业会 计准则>估 值业务及 份额净值计 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 中附 件所约定的“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股票的 公允价值 的确定方法 来确定公 允价 值。 3)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 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 方法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招募说明书 124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 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赔偿 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 基金管理人 采用的估 值方法,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 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125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 独立地设 置、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 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 监督,以保 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 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 调整,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招募说明书 126 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 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 以国 家有关规定为 准。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 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件 号码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编制 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按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保存。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 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 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招募说明书 127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 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 份额余额 为零的投资 者寄送年 度 对 账 单。 (二) 网 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和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办理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 定的渠道 ,定期定 额申购基 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免 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 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 信息、富国 周刊、公 告信息、月 度、季度 电子对账单 等,基金 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8 公司通过手机短 信 、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 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 账户号和 查询密码 登录基金公 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 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 过各销售 机构网点 柜台、基金 公司网站 投诉栏目 、自动语 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 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1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1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3、2011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4、2011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招募说明书 129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变更办公地 址的预告 》 、《 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网 上直销开通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 。 5、2011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6、2011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富国 低碳环保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参 与工商银 行等 相关销售渠道基金网上交易申购优惠、 定投申购优惠活动及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7、2011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8、2011 年 10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泰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1 年 11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加天相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 构的 公告》。 10 、2011 年 11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公告》。 11 、2011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12 、2011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持 有的重庆 啤酒股票估 值方法的 提示 性公告》。 13 、2011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持 有的重庆 啤酒股票估 值方法的 补充 公告》。 14 、2011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持 有的重庆 啤酒股票估 值方法的 提示 性公告》。 15 、2011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持 有的重庆 啤酒股票估 值方法的 提示




















招募说明书 130 性公告》。 16 、2011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成立的公告》。 17 、2011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调整旗下 部分基金持 有的重庆 啤酒股票估 值方法的 提示 性公告》。 18 、2011 年 1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与东莞银行 基金网上交 易申购 优惠、 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11 年 12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关于开 通通联支付 进行网上直 销业务的 公告 》 、《 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 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优惠活动的公告 》 。 20 、2012 年 1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1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公 告》。 21 、2012 年 1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有限责任 公司网上 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2012 年 1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 增加财富 里昂证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销售代理 人和注册 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四 、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 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富国低碳环保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一二 年三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