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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全球(378006)

上投全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3月)查看PDF公告

 
 5-1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9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10】[1277]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与《基 金合同》 等,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 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新兴市场企业,通过深入挖掘 新兴市场企业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的证券。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 月 29 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绩的数据 截止日为 2011 年12月 31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7 四、基金的投资.........................................................................................................................11 五、基金的业绩.........................................................................................................................25 六、基金管理人.........................................................................................................................25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33 八、基金的募集.........................................................................................................................35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6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5 十二、基金的财产 ....................................................................................................................4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4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5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55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 十八、基金托管人 ....................................................................................................................62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9


5-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4 二、释义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国建设银行”)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 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1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2. 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 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监管机构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 5-5 金的自然人 15.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 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1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0.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5-6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2.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 间见相关基金募集文件 34.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 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3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4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4.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46.境外托管人: 是指由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或 其它金融机构 47.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 运作服务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48.境外运作平台: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境外进行投资,交易,清算,会计及 注册登记等各项基金运作的操作平台,目前由香港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 (香港 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同属于摩 根大通集团) 49.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50.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2.估值日 : 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 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大众投资工具,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本基金并不同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等无风险的投资工具, 它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 获得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投 资本基金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一)境外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5-8 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 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地 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 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券市 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 区别, 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 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 相对较大。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 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 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 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本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性。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 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 影响。


5-9 (二)基金运作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 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 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2、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操作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 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 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 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的准确性,及 时性,完整性)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6、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中与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相关的税法发生变化、 令股 票的吸引力减弱或者股票的回报减少的风险。 基金投资者应知悉并自主判断在其营运地、住所地、居住地、国籍所在地或 成立地对认购、持有、转让、赎回本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的分红(任一前述事项 称为“相关事项”)相关的税收。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均不对与任一相关事项(或相 关事项的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作出任何陈述与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且基金及 基金管理人在此进一步明确将拒绝承担任何与任一签署相关事项 (或相关事项的 组合)有关的税收后果所导致的责任或损失。 7、新兴市场风险


5-10 投资新兴市场主要特殊风险来自国家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海外新兴市场往 往正处于转型阶段,欠缺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及严格规范的法律法规,某些地区 甚至存在政府变革或者出现社会动荡的可能, 这些将会给资本市场带来严重的打 击,从而造成投资损失。同时,由于新兴市场货币多非国际主流货币如美元和欧 元,汇率波动可能较之国际主流货币波动更大。因此,投资新兴市场可能比投资 发达国家有较大的价格波动及流动性较低的风险。 其他风险则包含不同法规结构 及会计体系间的差异、因国家政策而限制机会及承受较大投资成本的风险。 针对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 由于过去新兴市场政治和国家信用 风险主要与政府赤字及债务大幅增加有关, 因此从观察各国主权评等调整可以大 体观察该国信用现况,以此判断政治风险和国家信用风险的大小,本基金将规避 投资于发生或即将发生政治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新兴市场。 针对新兴市场的流动性风险,首先尽量规避投资低流动性资产;同时,对影 响各种金融投资工具的基础因素进行分析,并且结合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市场特 点,实现对持有资产的流动性监控与合理调整,尽可能降低流动性风险。 针对新兴市场本身法律和会计体系,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相关新兴市场法规体系、 会计体系及限制性政策及其变动进行相机抉择,以减少相关风险和控制成本。 8、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 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 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9、衍生品投资风险 (1)衍生品流动性风险 指衍生工具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 失的可能性,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一般说来,采用在价 格不变或较小价位波动的情况下, 能够卖出或买入衍生工具的数量或金额来衡量 流动性的大小。如果能够卖出或买入的数量或金额较大,则该衍生工具的流动性 较好;反之,流动性则较差。 (2)衍生品操作风险 指在金融衍生交易和结算中, 由于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 术支持而导致的风险。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由于内部监管体系不完善、经营管理 上出现漏洞、工作流程不合理等带来的风险;二是由于各种偶发性事故或自然灾 害,如电脑系统故障、通讯系统瘫痪、地震、火灾等给衍生品交易者造成损失的 5-11 可能性。决定营运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 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3)法律风险 指由于衍生合约在法律上无效、 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衍生工具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 险主要发生在柜台市场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衍生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 非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衍生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衍生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 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对冲平仓。 10、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 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 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 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11、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赎 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新兴市场企业, 通过 深入挖掘新兴市场企业的投资价值,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 或地区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 墨西哥、以色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比 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克、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斯坦 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 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 的证券。


5-12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 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 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三)投资理念 一般而言,全球新兴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非理性、套利成本和风险 较高以及投资策略等问题,新兴市场表现出非有效性特征,而为全球理性投资者 带来投资契机。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注重寻求并确定证券定价偏差,采取价值与 动量兼顾的投资策略,合理利用偏差捕捉多重获利机会,实现非有效市场中的有 效管理。 (四)投资策略 新兴市场所属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多处于转型阶段,劳动力成本低,自然资 源丰富,与发达国家与地区比较,其经济发展速度一般相对较高。本基金将充分 分享新兴市场经济高增长成果,审慎把握新兴市场的投资机会,争取为投资者带 来长期稳健回报。 总体上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首先通过考察 不同国家的发展趋势及不同行业的景气程度,决定地区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其次 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在对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的同时,通过深入研究股票 的价值与动量特性,选取目标投资对象。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资产布局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并结合现金管理要求等来制订具体策 略。 1、股票投资策略 1)国家与行业分析 本基金将对新兴市场所处的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 重点考察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济结构、行业景气、劳动力水平等指标,同时比较不同 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的整体估值,为估值水平进行排序,选取出具备明显国际比 较优势和投资价值的国家和地区。 在行业层面, 针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 不同行业周期、各国家与地区行业政策以及不同行业当前发展趋势,加强配置发 5-13 展前景良好或景气程度上升的行业。 2)价值与动量分析 基于本基金投资理念,主要利用价值及动量指标对初选股票进行排序,精选 出同时具备投资价值和趋势明确的个股。具体来说,本基金首先基于公司财务数 据,运用价值型股票选股模型,选取具有估值优势的股票。价值型股票的研判指 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 ratio) 、市盈率(P/E ratio) 、市值与现金盈利率(P/CE ratio)及股利收益率(Dividend Yield)等。利用估值指标对个股排序,精选出预 期未来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同时,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股票的历史走势,通 过分析股票的长期、中期及短期价格变动(Price yield) ,结合对股价未来走势 的预测,筛选出具备明确上升惯性趋势的股票。 3)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将利用基本面分析研判市场结构性变化与长期趋势, 进一步改善投资 策略模型的选股结果。国家/地区行业分析师将从区域角度甄别企业经营特质、 企业财务质量、企业管理能力等,结合具体市场特征优化股票选择。企业经营特 质的分析要点包括公司的经营模式、市场地位及发展前景等;企业财务质量分析 要点包括公司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 企业管理能力分析要点包括管理团队的 领导能力、计划实施能力及资金管理能力等。 4)股票组合构建 股票组合构建将进一步体现本基金投资理念,利用价值与动量择股策略,挖 掘多重独立超额收益来源, 同时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 汇率风险、 组合集中度等, 优化组合风险收益特征,构建出能够持续创造超额回报的股票投资组合。 2、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的需要,适度进行债券投资。本基 金在对新兴市场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 及利率走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查利率风险、信用和流动性风险对债券内 在价值的影响,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以追求长期低波动率的稳健回报。 3、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本着谨慎原则,进行风险识别,适 度参与衍生品投资。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 汇率衍生品: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市场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结 5-14 合专业判断从事远期合约、外汇期货、外汇互换等操作,以控制外汇汇兑风险。 指数衍生品:通过分析各市场走势,结合量化模型预测,参与指数期货或指 数期权的投资,主要目的用于套期保值及有效组合管理。 本基金衍生品投资不表示组合风险得以完全规避。 (五)基金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模式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与基金经理授权决策相结 合的分级模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资产配置、投资原则等宏观决策;由基金 经理负责组合构建、品种选择、汇率管理等具体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 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研究总监等组成,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境外投资基金的股票、固定收益、现金的资 产配置比例、地区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产品使用、避险保值策略和外 汇管理等重大策略。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投资运作情况, 并提出建议; 基金经理可以邀请境外投资顾问的代表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建议;投 资决策委员会对所议内容在成员间达成共识后形成决议,无法达成共识时,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最后裁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就每次会议决议情况制作书面 报告,向总经理提交,并为监察稽核提供查核依据。 2、境外投资顾问协助 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将提供海外市场投资建议。 投资团队会不定期通过参加 不同区域研讨会、亲自拜访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分析以及参考券商研究成果外,也 将定期通过会议与境外投资顾问交流分析所投资市场、产业与各股的投资前景, 境外投资顾问藉此协助本基金投研团队检视与监督本基金组合中的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顾问在投资流程中提供的协助以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3、投资管理运作 构建投资组合是基金经理职责,构建过程中有如下基本原则: (1)遵守基金目标,基于收益预期、风险预测和可供参考的业绩比较基准 的深入了解与分析; (2)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资产配置、国家配置、行业配置、金融衍生品、 避险保值和外汇管理方面的决议;


5-15 (3)参考来自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观点,来自全球多资产小组的资产配置 建议,来自全球货币小组的汇率管理建议,来自各个国家/地区研究专员对投资 范围内的公司进行策略评级和股票评级。 (4)允许基金经理在基金风险预测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判断,对于高风险承 受能力的基金给予较高判断空间。允许判断对于那些积极、有创造力的基金经理 很重要,但需受到投资总监严密监控。 (5)基金经理在地区权重、策略分类和股票评级的基础上决定每只股票在 组合中的仓位,并在等级评定和组合要求之间出现反常因素时进行调整,以符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管理需求。 (六)投资风险管理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本基金风险管理的最高准则。 本基金将采取定量 风险管理模式,适时测算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并且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 在计算跟踪误差指标的基础上,对跟踪误差来源按成因进行分解,为投资组合下 一步的调整及跟踪目标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本基金将组合跟 踪误差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根据跟踪误差的归因分析,及时对投资组合相应 环节进行调整,在进行主动管理的前提下,能够有效控制组合风险,持续优化投 资组合信息比率,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风险调整后回报。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投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平 衡型基金。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股票指数(总回报) 。 基于较长投资周期考虑, 本基金股票平均仓位一般会维持在 75%-95%之间 (具 体仓位会依据基金合同规定适时调整) ,所以本基金选用单一股票指数基准。如 果今后有更具有代表性的、更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将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5-16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 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 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17 (11)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 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 期货合约、 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可 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8)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产。


(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5-18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 基础进行融券。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 与本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量 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有 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 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优惠合理的佣金: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券商 经纪人能够提供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交,及时、准确、高效。 2、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关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 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 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纪 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每半 年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例,并 5-19 至少每月调整。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将所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有关情况、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同时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对券商选择和佣金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妥善处理,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应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勤勉尽责地行使其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代理投票职 责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 建议、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应 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四)基金的投资组合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6,698,742.42 83.87 其中:普通股 52,314,987.03 65.78








存托凭证 14,383,755.39 18.0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5-20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752,156.07 14.78 8 其他各项资产 1,077,339.22 1.35 9 合计 79,528,237.71 100.00 注: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为74,399,310.40元,基金份额净值 为0.792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0.792元。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3,696,024.25 18.41 韩国 9,121,346.12 12.26 美国 9,095,865.83 12.23 中国台湾 8,481,004.33 11.40 南非 5,833,654.40 7.84 英国 5,287,889.56 7.11 印度 4,875,395.09 6.55 巴西 3,720,512.12 5.00 泰国 1,941,196.45 2.61 波兰 1,737,231.50 2.34 5-21 墨西哥 1,614,145.80 2.17 土耳其 1,294,476.97 1.74 合计 66,698,742.42 89.65 注: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ADR、GDR按照存托凭证本 身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石油、天然气与消费 用燃料 8,456,273.56 11.37 商业银行 7,702,745.04 10.35 食品 6,047,196.44 8.13 个人用品 3,615,051.91 4.86 汽车零配件 3,579,675.68 4.81 金属与采矿 3,321,978.21 4.47 饮料 2,774,273.67 3.73 综合电信业务 2,588,092.93 3.48 综合金融服务 2,457,221.84 3.30 房地产管理和开发 2,213,176.32 2.97 休闲设备与用品 2,127,768.51 2.86 制药 2,038,794.69 2.74 保险 1,878,100.06 2.52 食品与主要用品零 售 1,594,463.14 2.14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1,577,357.97 2.12 酒店、餐馆与休闲 1,492,421.32 2.01 信息技术服务 1,444,695.34 1.94 资本市场 1,244,181.53 1.67 5-22 工业集团企业 1,164,481.22 1.57 多元化零售 1,057,537.36 1.42 容器与包装 1,049,411.89 1.41 无线电信业务 952,000.88 1.28 交通基本设施 854,279.57 1.15 化学制品 840,393.48 1.13 消费信贷 811,624.06 1.09 电子设备、仪器和元 件 776,297.35 1.04 纺织品、服装与奢侈 品 748,812.96 1.01 建筑与工程 736,745.86 0.99 汽车 735,994.71 0.99 烟草 445,219.84 0.60 贸易公司与经销商 372,475.08 0.50 合计 66,698,742.42 89.65 注:行业分类标准:MSCI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 文)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BV US Companhia de Bebidas das Americas -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2,2002,774,273.67 3.73 2 322 HK Tingyi (Cayman Islands) Holdings Corp 康师傅 控股有 限公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120,0002,297,549.61 3.09 3 SOL SJ Sasol Ltd - 约翰内 南非 7,1002,136,135.75 2.87 5-23 斯堡证 券交易 所 4 2105 TT Cheng Shin Rubber Industry Co Ltd 正新橡 胶工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台湾证 券交易 所 中国台 湾 156,0002,126,311.84 2.86 5 VALE US Vale SA -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5,0002,027,314.58 2.72 6 1044 HK Hengan Intl Group Co Ltd 恒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香 港 34,0002,003,946.78 2.69 7 LKOD LI Lukoil - SEAQ 英国股 票交易 所自动 报价系 统 英国 5,5001,834,979.60 2.47 8 VIV US Telefonica Brasil SA -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10,5001,808,137.77 2.43 9 ATAD LI Tatneft - SEAQ 英国股 票交易 所自动 报价系 统 英国 9,3001,734,511.75 2.33 10 090430 KS Amorepacific Corp - 韩国证 券交易 所 韩国 2801,611,105.13 2.17 注:1. 所用证券代码采用Ticker代码。 2. 所属国家(地区)列示证券挂牌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地区) 。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5-2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5,773.13 3 应收股利 52,104.43 4 应收利息 1,896.88 5 应收申购款 13,492.78 6 其他应收款 504,072.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7,339.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5-2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 -2011/12/31 -20.80% 1.08% -22.24% 1.49% 1.44% -0.41%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49%





5-26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 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 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 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2006 年 6 月 6日,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月 29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批准,并于 2006 年 6 月 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 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 3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 Coopers & Lybrand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4名: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 班、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 PECC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主席。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 场监管工作,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姜波克 博士,自1985年起任职于复旦大学。


5-27 现任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财务博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教授;第一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台湾期货交易所董事;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审议委员。 董事6名: 董事:Clive Brown 获布里斯托大学理学学士学位。 历任JF资产管理亚太区(不包括日本)首席执行官。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营运总裁。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主席、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投资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 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指数咨询委 员会主席。 董事:邵自力 获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曾任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亚洲管理合伙人。 现任摩根大通银行中国区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28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龚德雄 大学本科、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师。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海证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监事:谭伟明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不包括合资企业)业务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北亚区业务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任协理、摩根大通证券副总经理、摩根 富林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 5-29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 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证券(原上海财政证券) ,先后 担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市场管理部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华安基金和华泰联合证券(原 联合证券) ,从事投资银行、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2004 年至 2010 年,任职于华宝兴业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陈星德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历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王邦祺先生,1972年4月6日生,台湾大学历史学学士,台湾大学历 史学硕士班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年9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公司, 目前任职投资经理,负责QDII海外固定收益及海外可转债投资。曾任职于香港永 丰金证券(亚洲)及香港永丰金资产(亚洲)有限公司, 负责管理海外可转债及海外 新兴市场固定收益部位,具有香港证券交易及香港资产管理负责人员 (Responsible Officer)资格。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杨逸枫女士,投 资副总监;王炫先生,研究副总监;杨安乐先生,基金经理;王孝德先生,基金 经理;董红波先生,基金经理;罗建辉先生,基金经理;张军先生,基金经理; 吴鹏先生,基金经理;孟晨波,固定收益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30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 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5-31 4、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32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 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直接报告。 (3) 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交易、基金运作等各 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 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5-33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 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 提出内控建议。 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投资顾问 1、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125 London Wall, London,


EC2Y 5AJ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5-34 法定代表人:Martin Porter 成立时间:1974 年 2 月 27 日 境外监管机关批准/注册号:119337 最近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1,601 亿英镑(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日) 联系人:Anuj Arora 电话:(1) 212 648 0563 传真:(1) 212 648 1984 电子邮件:anuj.x.arora@jpmorgan.com 公司网址:www.jpmorgan.co.uk 2、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Anuj Arora担任新兴市场股票投资团队的投资组合经理。Anuj Arora自从 2006年加入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为全球新兴市场团队构建投资组合和提供数 量化资产配置。 此前, Anuj分别在Mesirow Fiancial担任数量分析师, 在Birkelbach Investment Securities担任分析师。 Anuj Arora在Illinois理工大学取得金融学硕士 学位。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 1、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 注册地址: 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 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实收资本(截止2011年12月31日):183,573百万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11年12月31日):16.9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3(高级信用债券) 2、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 5-35 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277号文) ,自2011年1月6日起向全社会公 开募集,截至2011年1月26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349,520,284.0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49,520,284.05份;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119.06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49,551,403.11份。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月30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日内或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 站上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5-36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5-37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 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 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 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 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 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 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自本次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起至本年末,在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中, 由于境外当地市场假期原因,有可能在当年 12 月 24 日、12 月 31 日,将有占 本基金资产净值 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投资组合 权重决定具体暂停申购或赎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 3点。 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 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个工作日前在 其网站披露。


5-3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 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时间将 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 000元。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账户 余额在赎回后不得低于 1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 低于 100 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等原因导致 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9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 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 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6% 100万≤M<500 万 1.0% M ≥500万 每笔 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一年 0.50%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30% 大于等于两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总额的 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5-40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41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认购或申购规模达到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5-42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7.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申请量占接受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的,未能赎回部分系统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5-43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通知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披露,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网站上进行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5-44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 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 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5-45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中包含投资顾问费) ;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其中包含境外托管人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 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 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 5-46 息、罚金及费用)(简称“税收”); 10.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 管人所引起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主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日计提管理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于每日计提托管费,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 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47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适当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境外投资市场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保管基金资产, 并授权基金托管人在相关的机构和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行业惯例及托管业务需要开立相关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5-48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应付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 有任何市场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 该市场规则处理。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 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 以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 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交易计价,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2.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 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 1(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从公开 5-49 信息中取得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 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 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 1(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 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 1(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 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 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 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 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 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如果上述套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套算,或以中国证监会最新的规则处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款第 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5-50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0.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 露。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于 T+1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51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5-52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及份额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可控的客观原因,在估值截止时点前(估值截止时点由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在协商签署的《营运备忘录》中明确设定)无法在 T日基金估值中确认的 T 日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53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 分配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具 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5-54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5-55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会计师事务所可聘用境外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部分或全部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56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57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两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估值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上述披露义务有最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5-58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上述披露义务有最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变更后的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5-59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5-60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投资者查阅、复制。 有关基金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等文件,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5-61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事项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62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5-63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9月 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3,125.16 亿元,较上年 末增加5,021.99 亿元,增长4.65%。2011年一季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1.71%,年化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26.19%;利息净收入716.3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27%;净 利差为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69%,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8 和0.30 个百分 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7.29%。其中,结算、 理财、电子银行、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 设有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 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 建信村镇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 村镇银行9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 金融租赁、建信信托、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 员机(ATM)39,874台,拥有员工313,867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 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 二 位,在“全球银行品牌500强”列第13位,并被评为2010年中国最佳银行;在 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 5-64 第三 位,银行业第一位;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 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 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6月30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95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 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5-65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5-66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5-68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13)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5-69 (1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23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7)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咨询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5-72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2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联系人:邓力伟


5-73 电话:021-58881690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5-74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 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5-75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通知基金投资者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基金合同等相关协议规定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 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9)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 5-76 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 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 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 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 行为; 12)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依据相关条件选择投资顾问,境外运作平台,经纪人,交易对手,会计 师,税务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合理的商业条件选择自身或投资顾 问的关联方为经纪人、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对手; 14)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5) 委托投资顾问协助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资产; 16) 使用境外运作平台进行投资,交易,清算,会计及注册登记等各项基金 运作;以及要求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经理人通过境外运作平台发出的投 资交易,交割划款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令; 17) 协助基金托管人在相关的投资市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 托管业务的需要为基金申办相关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 1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5-77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 5)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除投资顾问以外的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并通知 基金投资者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9)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0) 确保管理人使用的境外运作平台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 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 偿责任; 11)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 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12)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13)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 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和限制实施投 资决定。 14)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 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 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 5-78 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5)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16)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 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7)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8)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9)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20) 根据管理职责,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 律、合约权利及义务;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时,与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2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 应予保密,除因使用投资顾问,境外运作平台,经纪人,交易对手及存 款银行的服务及运作平台外,不得向与基金投资、运作无关的第三方泄 露; 22)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按 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3) 保管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2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25) 依据《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有关QDII 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5-79 现和分配; 2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8)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2) 负责为基金聘请审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4) 依法监督投资顾问和经纪人的行为; 3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37) 境外投资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8)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托管费; 3) 有权选择境外托管人及委托境外托管人托管基金境外资产;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5-80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在基金管理人要求时为基 金申办与开立账户相关的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 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按基金管理人要求,执行基金管理人通过境外运作平台或其他可验证方 式发出的投资交割及划款指令及其他与基金资产,权利,义务有关的指 令,办理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有关的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5-81 资金结算业务;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托管职责,代表基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 律、合约权利及义务;在职责分工不明确时,与基金管理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1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2)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13)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 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 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 保管基金财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其中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汇兑、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的时间不少于20年; 17)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5-82 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应就其托管业务维持并不时更新其不时认定达到合理商业标准的业务 持续和灾难恢复程序。但是,对于因不可抗力、设备或软件故障(除非 这种故障主要是由于基金托管人在设备或软件维护上的疏忽造成) 、任 何外部资金划拨系统在规则或操作方面的失败或后果、 外部通讯设备无 法获得或中断、或者在基金托管人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任何原因(包括 但不限于,无法获得外汇)引致基金管理人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 害、损失、费用或责任,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责任。 27)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 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83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5-84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40 天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85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5-86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30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披露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30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5-87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披露。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披露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88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披露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披露。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5-89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八)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章第(一)条 1 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一)条 1 所规定的第(9)、 (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0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备案 完成之日起生效(如适用)。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合并;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91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5-92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成立时间:2004 年 5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56 号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5-93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 或地区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 墨西哥、以色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比 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克、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斯坦 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 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国家或地区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现金、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票及其他 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公募股票基 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 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5-94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平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除 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60%-95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 %-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7)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8)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 合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如果投资衍生金融工具,需要与 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5-95 监会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 产规模在 3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 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作日延长到 3个月。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七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5-96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试用办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 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 应作出书面解释。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5-97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一切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 人作为资产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应收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协调解决。 9.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0.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 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 5-98 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 规,市场惯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5-99 其规定办理。 (六)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 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基金 托管人可以代表基金及其实益所有人签署法律合约等文件, 代表基金执行及承担 法律、合约权利及义务。 3.基金托管人应该: (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 并且(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4.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 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6.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 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 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人士。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 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其他期 限。


5-100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应付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 3.估值方法 (A)证券及投资工具估值方法: (1)证券及投资工具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如估值日没 有任何市场价格则选用前一天的估值价。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 该市场规则处理。


5-101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证券,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证券的收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 估值; (3)首次发行的证券及投资工具,在未开始交易时,按成本价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于市场交易, 以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估值。若配股权证不可于市场交易,则按可获配 股的股票估值日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若基金的资产负债并非以人民币 (即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 交易计价, 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B)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 盘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 (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从公开 信息中取得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 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C)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 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 (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D)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主要交易市场的收盘 价估值;如没有收盘价则按第(A) (1)小项规定的方法准则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或 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从经纪商或其他方法或来源取得 的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102 (F)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 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WM 公司公布的其它币种与美 元之间收盘价的中间价)套算,如果上述套算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套算,或以中国证监会最新的规则处理。 (G)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H)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G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 A-G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I)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103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 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 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5-104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及份额数据 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可控的客观原因,在估值截止时点前(估值截止时点由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在协商签署的《营运备忘录》中明确设定)无法在T日基金估值中确认的T 日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105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5-106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5-107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108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或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5-109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51fund.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 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51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5-110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募集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