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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中小市值(519097)

新华中小市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3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新 华 中小市 值 优选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基金管理人: 新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二 年 三 月十二日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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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新华中 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0】1403 号 )核准,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投资运作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1 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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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4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 额的冻结、解冻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二十、风险揭示............................................................................................................................... 67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四、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3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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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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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新华中 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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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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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外或柜台: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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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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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收、 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1 号 1 层1-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 7-2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 日期: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万 元 联系人: 闫峰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03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48% 陕西蓝潼电子投资有限公司 4800 30% 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2200 13.75%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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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8.25% 合计 16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枝来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期货研究中心副主任、涌金期货 经纪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靖丰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部经理。 现任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大众交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燃气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翔殷路隧道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康 先生:董事, 大专。历任四川新潮计算机产业集团公司 财务主管 ,四川方 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陕西蓝潼电子投资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山西临汾地区教育学院从事教育学、管理 学课程的教学工作。现任北京大学财务部副部长。 孙莉女士:独立董事,硕士,证券期货资格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国际期货经 纪有限公司交易主管、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现任利安达会计师 事务所 合伙人 。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现任职于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钟晋倖: 监事会主席, 硕士, 会计师,上海大学会计系专业及华东师范大学国际 金融投资管理专业毕业。上海大众环境产业有限 公司董事,并兼任上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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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监事、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大众 燃气有限公司监事。 安东先生: 监事, 大专 。 历任 北京手表厂车间 主任 、 广东银海集团总 经理助理、 办公室主任 、北京国奥俱乐部副总经理 、商友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新产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闫峰先生 : 职工监事, 硕士。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融工程部产品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枝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卫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广东发展银行海南证券业务部经理,广发 证券公司海南分部下辖营业部经理,海口海甸岛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部、投资自 营部及投资理财部证券投资经理,华龙证券公司投资理财部总经理,青岛海东青置 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新华优选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徐端 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 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卫东先生: 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 工学、 金 融学双硕士, 历任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 于 2007 年加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化工、有色、轻工、建材等行业分析 师,策略分析师,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 任新华泛资源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投资管理委员会 成员 主席:总经理孙枝来先生;成员: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卫东先生、基金管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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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部总监曹名长先生、研究总监周永胜先生、 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崔建波先生 、李昱女 士、桂跃强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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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以任何形式的交易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真实久期, 变相持有长期券种; (9 )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 除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业务外,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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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②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③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④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⑤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 控制环境 a.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b.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 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c.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d.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 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e.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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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② 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 ③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 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 察 长 负 责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执 行,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风 险 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工程部; a.风险 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b.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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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 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④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a.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b.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c.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⑤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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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 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 2011 年3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13,125.16 亿元, 较上年末 增加5,021.99 亿元, 增长 4.65%。 2011 年一季度,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472.3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4.23%;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 1.71%,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26.19%; 利息净收入 716.3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25.27%; 净利差为 2.58%, 净利息收益率为2.69% ,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8 和0.30 个百分点; 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231.5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7.29% 。其中,结算、理财、电子银行、 贷记卡及保理等重点产品快速增长,收入结构日趋合理。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设有 代表处,设立了湖北桃江建信村镇银行、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安徽繁昌建信村 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 银行、河北丰宁建信村镇银行、上海浦东建信村镇银行、苏州常熟建信村镇银行 9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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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 信信托、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9,874 台,拥有员工313,867 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 年共获得100 多个国内 外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 列第二 位, 在 “全球银行品牌500 强” 列第13 位, 并被评为 2010 年中国最佳银行; 在美 国 《福 布斯》杂志公布的“Interbrand2010 年度最佳中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列第三 位, 银行业第一位; 被 《亚洲金融》 杂志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 香港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 “中国红十 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QFII 托管处、 基金核算处、 基金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 有员工 130 余人。 自2008 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 通过SAS70 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 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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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95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 中国建设银 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 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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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 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联系人: 张秀丽 电话: (010)68730999 传真: (010)68731199 客服电话:400-819-8866; (010)68730888 网址:www.ncfund.com.cn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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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网址:www.ccb.com 2)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销人:闫冰竹 客服电话:95526 联系人: 王曦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4)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李博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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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网址:bank.ecitic.com 5)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40066-99999 联系人:蔡宇洲 网址:bank.pingan.com 6) 代销机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 文彦娜 网址:www.psbc.com 7)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联系人:曹魏 网址:www.hxb.com.cn 8) 代销机构: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联系人: 姜聃 网址:www.sdb.com.cn 9) 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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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王佺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0) 代销机构: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 (重庆)400-70-96899 (全国) 联系人:孔文超 网址:www.cqcbank.com 11)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 吴倩 网址:www.gtja.com 12)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3)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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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4)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5)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 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698-9898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16)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 (全国) 联系人:甘霖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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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网址:www. hazq.com 18)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0471 —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网址:www.cnht.com.cn 19) 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7703 号华特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20) 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 04 )、17A 、18A、24A 、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lhzq.com 21)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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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22)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2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24) 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25)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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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网址:www.txjijin.com 26)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020-87555888 转各营 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7)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8)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 :www.hfzq.com.cn 29) 代销机构: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张伟智 网址:www.e5618.com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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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30)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31)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联系人 :程高峰 网址:www.htzq.com.cn 32) 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 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 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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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35)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郑舒丽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38) 恒泰长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珠江路 439 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武 客服电话:0431-82951765 联系人: 吴德森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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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网址:www.cczq.net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上证所” ) 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证 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上交所网站 )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 与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人: 安冬 电话:(021)31358725 传真:(021)31358600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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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2 号楼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4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 (010)88219191 传真: (010)8821055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刁云涛、李荣坤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0 ]1403 号文核准, 募集期为 2011 年 1 月 4 日—2011 年 1 月 25 日。经国富浩 华 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42,965,884.43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8641 户。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 基金合同生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1 年1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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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 的合法方式在 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内申 购、赎回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 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 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 赎回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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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1、 “未知价”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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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1、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 单笔追加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500 元,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 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 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 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场内赎回 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 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赎回费率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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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记为 M) 申购费率 M < 100 万元 1.5 %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 %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8 % M ≥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所示: 持有期(记为 T) 赎回费率 T < 1 年 0.5 % 1 年≤ T< 2 年 0.3 % 2 年≤ T< 3 年 0.1 % T ≥ 3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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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8,210.18 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外交易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即可得到8,210.18 份基金 份 额。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交易投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821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8210 ×1.200=9852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47.78=0.22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8210 份,退款0.22 元。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通过场外或场内 赎回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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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 1 年但不满 2 年,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00 份,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1.200=12,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3%=36 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 元 5、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场外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人申购基金 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人赎回基金 成功后,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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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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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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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九 、基 金的转 换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 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2、 “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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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3、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各行业中具有高成长性且价格合理的中小市值 股票进行投资,力求实现基金净值增长 率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 其中中小市值股票投资占 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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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中小市值股票投资具有比较优势,一方面, “规模效应”在证券市场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中小市值企业往往处于企业生命周期中的成长期,高成长性特征显著。 聚焦中小市值股票,精选其中具有高成长性且价格合理的中小市值股票进行投资, 追求获取长期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资产配置与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策略, 即在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内,持续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并据此动态 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程度地获利。 资产配置策略 重点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宏观经济因素;二是估值因素;三 是制度和政策变化因素;四是市场情绪因素。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合理价格成长选股策略 (GARP) 为核心, 精选各行 业中具有高成长性且价格合理的中小市值股票进行投资。 (1 )中小市值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中小市值股票是 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划分 标准下各行业内的中小市 值股票。 本基金将定期及不定期对备选股票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按照 申银万国 一级行业划分 标准对A 股市场的所有股票进行分类, 按总市值将各行业中的样本股 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并累加 ,取累计市值占各行业总 市值 70%以下且累计股票数量不 超过各行业股票数量2/3 的股票作为备选股票。对于由于上市公司重组、合并、分 立、新股上市或其他因素等导致的股票市值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上标准及 时调整。 如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划分 标准暂停或终止发布,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原则,选择新的中小市值股票界定标准。 (2 )合理价格成长选股策略(GARP)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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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选股策略,其核心 思想是以相 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综合运用成长性指标和价值 性指标对股票进行筛选。 ① 定量分析 I.成长性指标 i. 营业收入增长率。 该 指标所隐含的往往是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 体现公司未 来盈利潜力的提高,盈利稳定性的加大,公司持续成长能力的提升。本基金选取过 去两年的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 ii.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增长情况,是衡量 上市公司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本基金选取过去两年的平均净利 润增长率。 iii . 净资产收益率。 该 指标着眼于企业整体的经营效率, 充分反映投资者投入 企业的自由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本基金选取过去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II. 价值性指标 价值性指标是基于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而确定的,本基金主要选取市盈率倒数 (E/P) 、市净率倒数(B/P)以及PEG 指标作为企业价值性的考察指标。 III.综合评分 本基金采用加权评分法,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影响力以及包含信息量的大小 设定相应权数 ,在此基础上对各指标分值进行加权汇总得到股票的综合评分。本基 金将重点投资于综合评分排名居前的股票。 ② 定性分析 I.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主要分析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主要来源、公司盈利模式和扩张方式等。 II. 核心竞争力 主要分析上市公司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 该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 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 一步延伸的可能;在所属的细分行业是否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 牌和良 好的口碑等。 III.法人治理结构及管理层能力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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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主要分析公司股权结构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股东大会制度以保障中小 股东利益;董事会权利的合理界定与约束;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公司是否 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 否稳定。 (3 )行业配置: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周期轮动特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 或者长期增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定性分 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 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 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 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 利润增长率 (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 、 行业 PEG (行业估 值/行业利润增 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大于 1 的行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 重点。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 目标,同时根据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 其他投资策略 : 本 基金将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进行权 证投资。 基 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 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作, 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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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 债券回购等投资, 以增加收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金实行投资 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 合。基金经理负责下 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 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 议,行业分析师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 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 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 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 略报告。 投资管理委员会 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 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 投资管理委员会 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中央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中央 交易室确 保投资指令 的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 控、处置的职责。 中央 交易室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 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 投资管理委员会 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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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 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 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6、 投资管理委员会 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700 指数收益率 +20%×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 中证 7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小市值公 司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预期风险和 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 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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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0~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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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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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342,777,198.81 84.66 其中:股票 342,777,198.81 84.6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59,397,889.52 14.67 6 其他各项资产 2,723,972.73 0.67 7 合计 404,899,061.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2,810,327.70 3.17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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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C 制造业 148,981,836.82 36.91 C0








食品、饮料 25,451,854.01 6.31 C1








纺织、服装、 皮毛 24,263,077.45 6.0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39,347,659.72 9.75 C5








电子 7,900,511.00 1.96 C6








金属、 非金属 1,579,320.00 0.39 C7








机械、设备、 仪表 21,246,411.48 5.26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29,193,003.16 7.2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1,428,000.00 0.35 E 建筑业 19,800.00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493,040.00 1.36 G 信息技术业 52,420,576.55 12.9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0,839,845.84 5.16 I 金融、保险业 52,287,580.50 12.95 J 房地产业 18,703,282.00 4.63 K 社会服务业 16,479,676.40 4.0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3,313,233.00 3.30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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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合计 342,777,198.81 84.9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300170 汉得信息 1,021,866 18,873,865.02 4.68 2 600016 民生银行 2,925,800 17,232,962.00 4.27 3 600036 招商银行 1,264,000 15,003,680.00 3.72 4 002485 希努尔 652,163 14,217,153.40 3.52 5 600157 永泰能源 918,154 13,313,233.00 3.30 6 000826 桑德环境 505,257 12,732,476.40 3.15 7 000799 酒 鬼 酒 517,551 12,167,624.01 3.01 8 300072 三聚环保 790,190 12,161,024.10 3.01 9 000602 *ST 金马 470,300 11,287,200.00 2.80 10 600079 人福医药 500,000 9,635,000.00 2.3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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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2 ) 本报告期,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08,424.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583.87 5 应收申购款 2,964.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23,972.7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 3 月 -5.01% 1.31% -11.81% 1.30% 6.80% 0.01% 自基金成 立起至 今 -18.50% 1.08% -21.89% 1.15% 3.39% -0.07%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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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中 小市 值优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累 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 势 对比图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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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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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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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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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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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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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4、 如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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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2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 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 七、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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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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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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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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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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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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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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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报告、季度 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 、 风险揭 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 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本 基金债券投资所 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影响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进而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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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 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6、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将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 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 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 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 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 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 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 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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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各行业中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相对于其它股票型 基金 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 风格选择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 以中小市值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标的, 资产配置的风格较为明确 并且集中 ,因此存在市场价格走势有利于其他投资风格时(比如市场走势有利于大 市值股票等) ,基金投资业绩可 能低于其他风格股票型基金投资业绩的风险。 2、股票选择 的风险 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企业虽然成长性较高,但业绩的波动性也较高,因此, 如果对个股的研究不够深入、企业经营业绩的不利变化超出本管理人的预期等,都 会对基金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 )其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 一 、基金 的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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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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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 (2 )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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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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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 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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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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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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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合法授权代表 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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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终止基金合同; ②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 变更基金类别; ④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⑦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⑧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⑨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 、 调 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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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 会议形式; ④ 议事程序; ⑤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 表决方式;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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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⑧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②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到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 份额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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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②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 的提案。 也 可 以 在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2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③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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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就 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②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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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①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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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 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 代 表 未 出席 ,则 大 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 清点,而出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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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20%;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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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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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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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精选各行业中具有高成长性且价格合理的中小市值 股票进行投资,力求实现基金净值增长 率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 ~95%, 其中中小市值股票投资占 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0~2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范围为0~3%,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f)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其中中小市值股票投 资 占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40%; g)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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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产净值的10%;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l)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n)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o)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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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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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①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② 变更基金类别; ③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④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⑤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⑥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⑦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⑧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费方式 、 调 低赎回费率;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④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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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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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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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二十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85 号附 1 号1 层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 88 号A 座7-2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陆仟万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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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 其中中小市值股票投 资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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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 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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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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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 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 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①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②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③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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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④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①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②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③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④ 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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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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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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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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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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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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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⑤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⑤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 )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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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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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 时;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 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②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 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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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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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④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②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⑥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⑦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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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⑩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公司 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寄送服务 1、 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 对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指季度对账单。 公司将在每季度对本季度有交易(申购、赎回、拆分、分红方式更改和分红)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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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人需要重置寄送方式 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 )网站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 公司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公司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 者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公司 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 网上交易、 帐户查询、 电子对 帐单申请、 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ncfund.com.cn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公司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 公司网站、客户服务中心 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公司 通过手机短讯、彩信及 电子邮件信箱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 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45-11:30 ,13:00-17:00 为投资者 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服务, 投资者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和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服务 电话:400-819-8866(免长话费) , (010)68730888 传真: (010)68731199 (五 )投诉受理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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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投资者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拨打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 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公司承诺在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 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2011 年8 月18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 2011 年8 月26 日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 5、 2011 年8 月26 日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度报 告(正文) 。 6、 2011 年9 月2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7、 2011 年 9 月 10 日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 8、 2011 年9 月13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旗下基金关于所聘审计机构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制的公告 。 9、 2011 年9 月15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恒泰长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10、 2011 年10 月14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1、 2011 年 10 月 25 日新 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3 季度报告。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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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12、 2011 年10 月28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 、 新增股东 及修改公司章程 的公告。 13、 2011 年11 月16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 加定投业务及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 2011 年12 月6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在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5、 2011 年12 月10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增加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开 通基金定期定额投 资业 务并参加定投业务 及网 上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6、 2011 年 12 月 23 日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17、 2012 年1 月4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8、 2012 年1 月4 日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9、 2012 年 1 月 4 日新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1 年年度 最后 一个自然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净值公告 。 20、 2012 年 1 月 18 日新 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4 季度报告。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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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七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新华中小市值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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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 月十二日